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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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名词解释

无因管理的名词解释

无因管理的名词解释无因管理是一种利用技术和技巧来改善现有管理体系的一种技术方法。

无因管理的概念起源于管理科学家约翰格雷夫的理论,他认为,组织的管理应该依靠对组织的控制和调节,而不是把组织的管理归咎于一源。

理论在组织管理实践中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在科技发达的今天,无因管理技术已经深入到现有的管理结构之中,并得到了广泛应用。

无因管理概念、原理和实施无因管理是围绕“无因”原理而展开的,该原理要求管理者以一种抽象的方式把组织管理集中在一起,而不是依靠个人主观的解决方案。

它的核心要素就是通过技术和系统的方法来提高管理的效率。

管理者要利用合理的信息化系统,加强现有的组织管理方法,实现对业务过程的有效控制和规划,实现组织发展和管理的性价比。

无因管理是一种与信息化无关的管理技术,它建立在现有的管理模式和结构的基础上,借助信息技术的优势,开发出各种新的应用,这样既可以提高管理水平,又可以把时间花在需要的地方。

无因管理技术也包括有效的工作流程、合理的管理结构和对信息的收集与分析等多种功能。

无因管理的优势无因管理的主要优势在于减少决策人员的压力、提高决策能力,以及降低管理成本。

无因管理采取深度规划,从而能更好地满足发展中的需求,实现组织全局的协调与发展,引导组织快速发展和持续发展,在一定的水平上实现成本节约。

另外,无因管理也具有丰富的可操作性,可以根据不同组织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部署,调整组织管理,实现组织的及时响应,并在实际操作中及时进行改进,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管理方面的效果。

无因管理在企业中的应用无因管理已经成为当今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可以利用该技术来改进管理系统,缩短可操作的距离,同时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控制系统,有效提升管理效率,实现精确的管理,快速响应市场变化。

企业可以利用无因管理技术来实现企业资源的高效管理,把人力资源、物资资源及财务资源都合理有效地调整,从而实现企业全局的统一。

同时,通过使用无因管理技术,可以确保管理的正确性和客观性,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效率。

第十二章无因管理

第十二章无因管理

管理人通知本人后,如无急迫情势,应当听候本人 指示。
如果本人指示继续管理,视为对管理事务的承认, 在无因管理之债转化为委托合同之债。 如果本人指示停止管理,而管理人仍继续管理的, 则属于违反本人明示的管理意思,构成不适当管理, 由此给本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3)报告、计算义务 ①报告义务。 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进行状况报告本 人; 管理事务结束后,应报告管理的结果。 ②计算义务。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其孳息应 交付本人; 以自己名义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本人。
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 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 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 义务。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有三: 管理他人事务; 为了他人的利益; 不具有法律或者约定的义务。 以下详解此三项构成要件:
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
适当管理的义务,指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 者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以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
①不违反本人明示的意思。如果本人曾就事 务的管理作出过明确的表示,只要管理人知 悉该意思,管理人应依据本人的明示进行管 理。 ②不违反本人可得推知的意思 。 凡对事务的管理方法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本人 的真正利益,即属不违反可本人推知的意思 ③负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② “主观的他人事务”。 主观的他人事务,指该事务在外表上属于中 性,依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 关系,但可以管理人的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
中性事务是否属于他人事务,需要管理人举 证证明自己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且不违 反他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

5天之后,范某出售完自己的西瓜后,发现 丁某的西瓜已有1/3腐烂,剩下的由于雨水 浸泡保存期限由通常的10天左右缩短到3天。 范某于是将这批习惯以低于市价0.15元的 价格出售,得价款6000元。一个月后,丁 某出院,范某将情况告之,丁某认为,范 某将自己的西瓜摘下而未予保护,致使损 害发上,属于侵权行为。
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 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 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 用成本。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 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 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 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 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五、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 (一)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 养猪专业户王某的养猪场养肉猪上千头,因肉猪长 势良好,即将出栏,王某需到外地联系买主,遂将 猪场的事务交给技术员张某负责。临行前,王某嘱 咐张某说,你只管把猪场管理好,有关卖猪的事情 等我回来再说。在王某离开期间,猪场饲养的猪有 部分染病,病因不明,并有蔓延趋势,已先后有几 十头猪染病死亡。此时恰好王某所在地因洪水导致 交通和通讯中断,张某想尽办法也与王某联系不上。 为避免猪场损失进一步扩大,张某主动联系县肉联 厂,欲将猪卖掉。肉联厂借机压价,以低于市场价 15%的价格与张某签订了生猪买卖合同。为签订该 合同,张某垫付了300元生猪质量合格检疫费。
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条件,下列事 实中,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的事实有哪 些?( ) A.甲提前1年向乙支付了下一年的租金 1万元 B.邮局错将甲的邮包发给乙 C.因风灾甲的300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中 D.甲因赌博输给乙8万元

什么是无因管理

什么是无因管理

什么是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他人利益的目的,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他人提供服务的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塔吊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塔吊及附属设备、工具等。

租期1年,租金1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预交了1万元租金,但甲公司使用5个月后便不再需要该塔吊设备,遂向乙公司请求提前半年终止该租赁合同,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的请求。

甲公司立即将承租的塔吊及附属设备,工具等返还给乙公司,经乙公司验收交接完毕。

3个月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请求,返还其预交的半年租金5000元。

问题: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本案例中,乙公司收取甲公司预付的1万元租金,因租赁合同提前半年解除,多收取的5000元属于不当得利,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得利。

乙公司取得的5000元虽然在租赁合同成立时是有合同根据的。

但因租赁合同提前半年解除,则其占有的合法根据不存在了,乙公司所得利益正是甲公司所受的损失。

根据不当得利的效力,乙公司有义务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得利。

案例二:某年春,单身农民丁某在承包的耕地上种植5亩西瓜,当同年7月西瓜成熟时,丁突然患病住进医院。

此时大约有5万公斤西瓜待收,面临烂在地里的危险。

丁某邻居范某得知此情况后,未征得丁某同意,用三天时间连夜将丁某的西瓜抢收回来,全部堆放在丁某家的院内,准备替丁卖掉。

在抢收中因雇佣汽车运输支出运输费用200元。

抢收完丁某的西瓜后,范某才收获自家所种的西瓜,因延误收获时间,范某的西瓜也受到了损失。

范某因出售自家的西瓜,未能顾及丁某的西瓜。

5天后,范某售完自家的西瓜,欲替丁某去卖西瓜,发现丁某的西瓜已有1/3腐烂,其余的也难保存。

而几万斤的西瓜一时又难以找到买主,在此情况下,范某以低于市场价格将丁的西瓜售出,共得款7000元。

1个月后,丁某病愈出院。

范某将7000元交付给丁某,并向其说明情况。

丁认为范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财产所有权,属于侵权行为。

民法总则中的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民法总则中的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民法总则中的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说到无因管理,其实我们也能够将某些人的一种慈善性的行为,比如说捐助,不求回报的帮助他人的这种行为称之为无因管理。

因为捐款的人对于被帮助的人并没有法定上规定的帮持义务,但出于个人的原因想要帮助他人,因而无因管理其实也是一种比较好的社会风气。

小编下面要带大家了解的就是,民法总则中的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说到无因管理,其实我们也能够将某些人的一种慈善性的行为,比如说捐助,不求回报的帮助他人的这种行为称之为无因管理。

因为捐款的人对于被帮助的人并没有法定上规定的帮持义务,但出于个人的原因想要帮助他人,因而无因管理其实也是一种比较好的社会风气。

小编下面要带大家了解的就是,民法总则中的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一、民法总则中的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

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二、无因管理特征▲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

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

因为确定无因管理不是基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

至于管理事务的内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则在所不问,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本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本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

但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有两方面的涵义。

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的概念

定义:无因管理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
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主体包括: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和本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

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条件:○1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3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管理义务包括两方面:
1)管理人的义务:○1管理义务。

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
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2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3
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4权益转移义务。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

2)本人的义务:○1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3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
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
发生根据之一。

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无因管理 名词解释

无因管理 名词解释

无因管理的概念与特点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为本人。

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二、无因管理的特点1.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首要特点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这意味着管理人并没有被法律或合同规定去管理他人的事务,而是出于自愿的原则去进行管理。

2.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无因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这包括避免本人的利益受损失,也包括避免其他第三方的利益受损失。

3. 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例如替本人支付账单或维修房屋;也可以是消极的,例如防止他人侵犯本人的财产或人身安全。

4. 管理人的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具有一定的义务。

首先,管理人应该尊重本人的意思和维护本人的利益,例如及时向本人报告管理情况并按照本人的意思办理。

其次,管理人应该承担因管理事务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例如交通费、材料费等。

最后,管理人应该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转移给本人。

三、无因管理在法律中的应用无因管理在法律中有广泛的应用。

例如,在合同法中,无因管理可以作为违约责任的抗辩事由;在物权法中,无因管理可以作为占有他人财产的合法理由;在侵权法中,无因管理可以作为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的依据。

总之,无因管理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具有多种特点,包括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以及管理人的义务等。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无因管理的定义和背景1.1 无因管理的概念1.2 无因管理的起源1.3 无因管理的意义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2.1 信息收集和分析2.2 风险识别和评估2.3 预防和控制措施2.4 无因管理的监测和追踪三、无因管理的实施步骤3.1 无因管理的制定3.1.1 目标设定3.1.2 策略规划3.1.3 资源分配3.2 无因管理的执行3.2.1 信息收集和分析3.2.2 风险评估和识别3.2.3 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实施3.3 无因管理的监测和追踪3.3.1 监测和检测方法3.3.2 数据分析和报告3.3.3 追踪和纠正措施四、无因管理案例分析4.1 案例一:食品安全无因管理4.2 案例二:环境污染无因管理4.3 案例三:企业内部风险无因管理五、总结和展望一、无因管理的定义和背景1.1 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一种预防性管理方法,旨在防止和减少事故、意外及其他不良事件的发生。

它涉及对潜在危险和风险的主动识别、评估和控制,以及对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管理。

1.2 无因管理的起源无因管理最早出现在航空业,目的是提高飞行安全性。

随后,该概念逐渐被其他行业采用,如医疗、制造、建筑等。

无因管理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风险意识的增强以及法规要求的提高密切相关。

1.3 无因管理的意义无因管理的目标是防止事故和损失的发生,保护组织的利益和声誉。

它能够帮助组织预防和控制各类风险,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生产效率,减少业务中断和经济损失。

同时,无因管理也有助于提高员工的意识和参与度,改善组织的整体管理水平。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2.1 信息收集和分析无因管理的第一步是收集和分析与组织相关的信息,包括过往事故记录、潜在风险的调查、监测数据等。

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可以了解组织面临的各类风险和不良事件的潜在原因,为后续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提供依据。

2.2 风险识别和评估在信息收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对组织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什么是无因管理

什么是无因管理

什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一个较新的管理理论,它强调管理者不应该仅专注于单一原因的管理,而是要全面地考虑不同因素的影响,并采取综合性的解决方案。

这个理论提供了一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可以帮助管理者更好地应对复杂的管理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会对无因管理进行详细阐述。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历史无因管理(Causeless Management)是管理学家杨泰来(Dr. Ta-Wei Liang)在上世纪80年代提出的管理理论。

他认为传统的管理理论主要关注因果关系,即如果A发生,那么B就会发生。

然而,现实中的问题通常都是复杂的,并不是单一原因所导致的。

因此,杨泰来提出了“无因管理”的理论概念,提倡管理者不要盲目地追求或满足于原因,而应该探索多元因素的相互作用及其对问题的影响。

在历史上,无因管理的概念可以追溯到系统论的思想。

系统论是一个跨学科的科学分支,它意味着整个系统是稳定的,而不是简单的原因和结果,而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因素。

这种思考方式激发了杨泰来的创造性,他将系统思考引入了管理领域,提出了无因管理,开创了一种新的管理思维方式。

二、无因管理的基本原则无因管理的主要原则是强调解决问题时应该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这种思考方式注重整体性,强调管理系统的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认为任何单一原因的改变都会对整个系统产生影响。

无因管理还强调,管理者应该运用多种分析工具和方法,如系统思考、多维度分析、因果图等,以了解复杂问题背后的根本原因,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基于这些原则,无因管理的具体实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整体性的思考:管理者应该把握系统性的视角,不仅关注局部的问题,而是要学会从整体来应对问题。

2.多元因素的考虑:管理者应该探索多种相关因素,并深入了解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寻找问题的根本原因。

3.多种方法的应用:管理者应该采用多种分析工具和方法,如因果图、系统思考、SWOT分析等,以发掘问题的多层面性。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

31.2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一、客观上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1、具有管理事务的行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 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也可是非财产性的;权利行为可 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 义,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 管理的事务依其性质可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他人 事务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十分常见,但要成立无因管理之 债,则需要管理人因管理他人事务而支出一定的费用,或 自己受到一定的损失,或者因管理他人的事务而向第三人 负担债务。 2、所管理事务须为他人事务。 对于他人的范围,即使管理人对本人存在误认,也可以对 真正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 对于中性的事务,管理人对该事务属于“他人事务”负举 证责任。
31.1 无因管理概述
2、与代理、无权代理的区别 1)与代理的区别:代理人有管理义务,而无因管 理人则无;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活动,无因管理 人则未必;代理的范围一般限于法律行为,无因 管理则无此限制;代理关系中有三方当事人。 代理排斥无因管理 2)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无权代理需经本人追认才 对其发生效果,无因管理则不必本人追认;无权 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未必有利于本人,无因管理的 管理行为的后果则应该有利于本人。
31.1 无因管理概述
二、无因管理的社会功能 在于权衡个人事务应由个人自由决定的个体利益和一定条 件下干涉他人事务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二者的关系,以 期将此两种利益达到最大的契合。 因此一方面法律对无因管理规定了严格的构成要件,以防 止对他人事务滥加干涉;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符合无因 管理要件的情形,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使被 他人管理事务的本人负担补偿费用、清偿债务或赔偿损失 的义务,而不得以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未得到自己同意而抗 辩,从而弘扬社会公德。
31.1 无因管理概述

无因管理概念

无因管理概念

无因管理概念无因管理概念无因管理是一种基于系统思维和数据分析的管理方法,旨在通过识别和消除问题的根本原因来改进业务流程和产品质量。

它是一种持续改进的方法,可以帮助组织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客户满意度,并实现长期竞争优势。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1.1 什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又称为六西格玛(Six Sigma),它是一种基于数据驱动的持续改进方法,旨在通过减少变异性来提高业务过程的质量和效率。

该方法最初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开发,并已被广泛应用于各种行业中。

1.2 无因管理的核心理念无因管理的核心理念是将所有活动视为过程,并通过对过程进行分析和改进来降低变异性。

这需要组织将重点放在客户需求上,并使用数据和事实来指导决策。

1.3 无因管理与传统质量控制的区别传统质量控制主要关注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规格要求,而无因管理则更加注重消除问题根本原因,以避免未来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

此外,无因管理还强调数据分析和持续改进,以确保业务流程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无因管理的核心方法2.1 DMAIC方法DMAIC是无因管理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它是一个五个阶段的过程,包括定义、测量、分析、改进和控制。

这种方法强调了对业务流程进行深入分析和改进,以消除问题根本原因,并确保过程稳定性。

2.2 DMADV方法DMADV是另一种常用的无因管理方法,它适用于新产品或服务开发过程中。

DMADV是一个五个阶段的过程,包括定义、测量、分析、设计和验证。

这种方法旨在确保新产品或服务能够满足客户需求,并在市场上取得成功。

2.3 FMEA方法FMEA(故障模式与影响分析)是一种风险评估工具,可用于识别潜在问题并采取预防措施。

该方法通过评估各种故障模式及其可能的影响来确定潜在风险,并确定应对策略以减少风险。

三、无因管理实施步骤3.1 确定关键业务过程首先要确定关键业务过程,这些过程对组织的成功至关重要。

这些过程应该与客户需求和组织战略保持一致。

3.2 收集数据收集数据是无因管理的关键步骤之一。

第八章无因管理

第八章无因管理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必须返还5元 、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必须返还 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必须返还5元 、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必须返还 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必须返还 元 、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必须返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返还 元 、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返还5元
构成要件
二、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
管理意思为事实上的意思, 管理意思为事实上的意思,而非法律行为的效 果意思 管理人只要具有一般的意思能力 误认为甲的事务为乙的事务而管理, 误认为甲的事务为乙的事务而管理,构成无因 管理 误把他人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管理, 误把他人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管理,称之为 误信管理, 误信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既有自己的利益也有他人的利益, 既有自己的利益也有他人的利益,可以在他人 的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
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 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 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 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 工作人员称“已经给您洗了车, 工作人员称“已经给您洗了车,请付洗车 王先生表示“ 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 元 洗车” 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管理人权利: 管理人权利:求偿请求权
遭受的损失、花费的必要费用、 遭受的损失、花费的必要费用、欠的必要债务 都由被管理人承担 损害补偿, 损害补偿,不以被管理人所受利益为限 无报酬请求权
职业范围内管理他人事务 ,有主张例外
管理人义务
通知、继续管理、 通知、续管理、报告及计算 妥善管理的义务
概述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行为和事件
意志内容有无意义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

第28章无因管理

第28章无因管理
பைடு நூலகம்
• 答案:D
二、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主观要件
三、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法律要件
效力: 1.管理人的主给付义务:对他人事务适当管理 2.从给付义务:通知、报告等; 3.管理人权利(民通意见132) (1)支出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2)清偿所负债务的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4.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 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 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 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用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 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 落手祝助颈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 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 失落手机的损失
• 《民通意见》132.民法通则第93条规 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 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 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 的实际损失。
损害赔偿责任 管理人基于故意、重大过失而致被管理人损 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 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 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 “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 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应如何处理? •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 答案:D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 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 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 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漫画说明无因管理(voluntary service)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1]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

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编辑本段特征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

但无论如何,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旨在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它以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无因管理却无意思表示。

尽管管理人有为本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管理人并不需要在管理开始之前将其意思告诉本人。

并且,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也不是基于本人的意思,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

至于管理事务的内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则在所不问,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本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本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

但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有两方面的涵义。

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必须有确定的主体,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如打扫街道卫生,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能够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既不耗费一定资财,也不获得一定的收益,例如仅为邻居看守房屋,这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同时,管理事务的行为还必须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

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不构成无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至于管理事务的行为之所以要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管理人本身没有管理事务的义务,管理人不作为,就不能表现出其对事务的管理,这样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18第三十二章无因管理

18第三十二章无因管理

▪第三十二章无因管理▪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法律上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又可分为两类:1. 为他人管理事务“真正无因管理”。

2. 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不真正(准)无因管理”。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1)明知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而管理,为不法管理。

如甲、乙为邻居,甲外出打工,乙擅自将甲屋出租于丙而按月收租。

(2)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管理,为误信管理。

如甲、乙为邻居,甲误以为乙的单车为自己的单车而出租。

对于以上两种关系,根据具体情形,通常依据不当得利或者侵权来处理。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

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意义首先,倡扬和肯定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

其次,无因管理制度经济上的意义。

再次,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

调和“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最后,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一)管理他人事务▪1.对于事务进行了“管理”▪(1) 管理事务之名义:积极作为▪(2)管理行为的性质▪此处的管理行为,可以是财产性事项,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行为能力对于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的影响▪(4)管理行为实际效果对于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的影响▪甲、乙邻居,甲外出打工,时值夏季台风欲临,乙见甲的房屋年久失修,因此雇人进行了修缮,花去材料费、雇工费500元。

谁曾想,暴风雨之后,甲的房屋仍然倒塌。

问:乙的行为能否构成无因管理?▪2.管理的对象一定是“他人事务”▪某项事务是否属于他人,有时容易辨认,比如修缮他人房屋;有时则比较困难,比如购买物品。

因此,必须讨论判断他人事务的标准。

▪通常认为,判断标准有二,即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

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一、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法律常识:无因管理的意思是: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从事管理别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别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3、管理人具有为别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别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什么是无因管理一、什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

一般民事主体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

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

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

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

第九章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第九章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 (一)概念与性质 1.概念 概念 参考法规\民法通则 参考法规 民法通则.DOC(92) 民法通则 ( )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利益而 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2.性质 性质 事件; 事件;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二)制度目的 不当得利制度之目的, 不当得利制度之目的,在于消除无法律上 原因而取得利益, 原因而取得利益,从而避免当事人之间利益 的不当变化。换言之, 的不当变化。换言之,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 在于利益平衡,而非对某人或某行为的非难。 在于利益平衡,而非对某人或某行为的非难。 (实际上,不当得利既可基于人的行为而 实际上, 引起,也可基于自然事实而引起。) 引起,也可基于自然事实而引起。)
思考题: 思考题: 管理人兼有为他人和自己利益的意思 而为管理,可否成立无因管理? 而为管理,可否成立无因管理?
4.无法定或约定之义务 无法定或约定之义务 5.管理事务有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 管理事务有利于本人, 管理事务有利于本人 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注意:在特殊情况下, 注意:在特殊情况下,管理行为违反本人 意思,但系尽公益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或其 意思,但系尽公益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 意思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亦可成立无因管理。 意思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亦可成立无因管理。 例如:代缴税款、代为妻儿治病、 例如:代缴税款、代为妻儿治病、抢救自杀者 等。
第八章 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一、无因管理 (一)概念与性质 1.概念 概念 参考法规\民法通则 参考法规 民法通则.DOC(93) 民法通则 ( )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 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管理人、本人) 管理人、本人) 2.性质:事实行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性质:事实行为; 性质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主要从管理人和本人的义务角度说明无因管理的效力: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与结算义务。
3、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无因管理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的区别: 无因管理与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为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须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并且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是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由于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和义务,而无因管理以管理人无约定或法定的管理义务为前提。?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性质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2、无因管理的性质: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2、本人的义务:
(1)偿还必要费用。
(2)补偿损失。
(3)清偿必要债务。
(2)无因管理与代理、无权代理的区别: 在代理中,代理人有管理被代理人事务的义务,并且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主要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也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也不同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的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而在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并不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无权代理属于民事行为,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因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发生本人追认,而无因管理不发生本人追认。本人是否接受无因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的后果可能是有利于本人的,也可能是不利于本人的,而无因管理中的管理行为的后果从根本上说应该是有利于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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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义务既可以来源于民法的规定, 例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 产; 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共同侵权连带债务人的一人承担清偿全部债 务的义务。 法定义务也可以来自于公法的规定: 例如:警察的救助行为;消防员的救火行为。
(2)管理人履行约定的义务,不构成无因 管理。 例如: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如果系履行委托合 同、遗赠扶养协议、雇佣合同的,则不成立 无因管理。
管理人对其具有管理意思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拾得遗失物后,如果拾得人及时通知 失主或者发布招领公告,则拾得人为遗失物 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认定为无因管理; 反之,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则不可能构成 无因管理。
在理解“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时,应 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①管理人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 务,为自己利益予以管理,因为缺少管理意 思,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符合不当得利构成 要件的,“可以”成立不当得利。
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
适当管理的义务,指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 者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以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
①不违反本人明示的意思。如果本人曾就事 务的管理作出过明确的表示,只要管理人知 悉该意思,管理人应依据本人的明示进行管 理。 ②不违反本人可得推知的意思 。 凡对事务的管理方法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本人 的真正利益,即属不违反可本人推知的意思 ③负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不适当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管理人违反适当管理义务,导致管理的承 担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 思时,则构成不适当管理。
发生不适当无因管理,应依下列规则确定本 人与不当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本人有权向管理人主张无因管理的利 益。 (2)本人不向管理人主张无因管理的利益 的。
因此,管理人负有管理的义务,而误以为没 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无义务, 却误信有义务,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

三、无因管理的内容 1.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管理人的权利 (1)支出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2)清偿负担债务请求权: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对第三人负担之债务,得请求 本人代为清偿; 本人拒绝的管理人可对第三人自行偿付,尔后再向 本人追偿。 (3)损害赔偿请求权:
④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目 的是为了他人谋利益,也当然不可能成立无 因管理。
(3)“管理”他人事务。 所谓“管理”,指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 内容的行为。 ①管理行为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管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时,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 管理人实施事实行为的,不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只要有管理能力即可。因此,10岁的少年救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 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 表决权。
⑤单纯的不作为。
(2)必须是“他人”的事务。 “他人”事务包括两类: ①客观的他人事务。 客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 有当然的结合关系,事务的内容属于他人利 益的范畴。 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实施救火行为;他 人房屋行将倒塌,管理人出钱请人修缮。
②管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时,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 之,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为之。
管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时,构成无权代 理,但无权代理“并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 例如:甲有一房屋,有意出租,后因甲生病住院而 无法处理,乙得知其情事,为了甲的利益,以甲的 名义出租于丙,并为此支付缔约费用300元。 乙的行为虽属无权代理,但不妨碍乙、甲之间成立 无因管理关系。
例如:甲的一头羊走失混入乙的羊群,乙以 为是自家的羊而加以喂养,半年后甲得知后 请求乙返还。则甲、乙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 但可以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②明知是他人事务,为自己利益管理时,也 因为缺乏管理意思而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也不能”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 例如:甲饲养的一只猫走失乙家,乙明知该 猫是甲的心肝宝贝,仍然决定自己收养该猫。 半年后,甲得知猫的下落,请求乙返还,则 甲、乙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乙的行为 属于侵占遗失物,对于其支付的饲养费,不 得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属于不当得利排除)
实施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①违法事项。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 管、隐匿脏物并支出保管费用。 ②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粹道德上、宗教上的行为 或者公益行为。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如佛教 教徒自愿为佛庙添加香火之行为;如青年志愿者为 孤老院打扫卫生的行为‘ ③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登记结婚。
2.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又称管理意思,是 指管理人知道他所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欲 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于本人,即通过自己 的管理行为增加本人利益或者避免本人发生 损失的主观意思。
如何判断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
一般认为,如果管理的事务在性质上属于“客观的 他人事务”,可以直接认定管理人具有管理的意思; 而如果管理的事务在性质上属于“主观的他人事 务”,则不能直接认定管理人具有管理的意思,而 应依据管理人、本人的地位、彼此关系、管理人为 管理后的行为(如是否及时通知本人,是否及时交 出管理所得)及其他情形综合判断。
例如:甲有一古董花瓶,价值20万元,甲 视为第二生命,曾言与花瓶“虽非同日生, 但愿同日卒”。甲赴美国参加总统就职典礼 期间期间,将自甲钥匙交给乙保管。一日, 乙与台湾古董收藏家阿扁交谈后,想做一件 “好事”,将该花瓶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 给不知情的阿扁,并于事前请阿扁在“全聚 德”坐坐,花费1200元,在“听雨阁”点 茶用去400元,来往车费150元。
对“他人”在理解上应注意: ①他人必须“特定”,如果他人不特定,不 成立无因管理。 例如:甲每天坚持清扫自家门前的小路,由 于受益人是“不特定的”,不能成立无因管 理。
②他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一人;也可以是特定 的数人。
③无需管理人内心确知本人究竟为何人,管 理人即使对本人认识错误,也不妨碍就真实 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 例如:马路上一老人突然晕倒,甲以为是好 友乙的父亲,赶紧打车将老人送往医院并垫 付入院费3千元,事后得知老人系仇人丙的 父亲,在甲和丙(或者丙的父亲)之间仍然 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 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 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 义务。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有三: 管理他人事务; 为了他人的利益; 不具有法律或者约定的义务。 以下详解此三项构成要件:
(2)管理人在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的同 时,兼具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仍 应就本人受益部分成立无因管理。
例如:甲的邻居乙家失火,甲救火的行为同 时出于担心自家遭受殃及的危险,仍可成立 无因管理。
(3)无因管理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管理事 务本身,管理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无因管 理的成立。 例如:甲见乙宅失火,参与救火,在救火过 程中被烧伤多处。但由于火势凶猛,乙宅仍 然化为灰烬,甲、乙之间仍然成立无因管理 之债。
管理人通知本人后,如无急迫情势,应当听候本人 指示。
如果本人指示继续管理,视为对管理事务的承认, 在无因管理之债转化为委托合同之债。 如果本人指示停止管理,而管理人仍继续管理的, 则属于违反本人明示的管理意思,构成不适当管理, 由此给本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3)报告、计算义务 ①报告义务。 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进行状况报告本 人; 管理事务结束后,应报告管理的结果。 ②计算义务。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其孳息应 交付本人; 以自己名义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本人。
在这一事例中,乙的管理行为违反了甲明示 的意思,构成不适当无因管理。 如果甲对60万元“动心”,可以对乙的主 张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甲主张无因管理的, 乙负有“计算的义务”,应当将60万元返 还给甲。
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
对本人债务的产生而言,无因管理属于事件; 对管理人的债权产生而言,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发生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 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
一般而言,擅自对他人事务的进行管理,是对他人 权利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 但民法为鼓励互助义行,特设无因管理制度,赋予 无因管理行为违法阻却效力,并在管理人和本人成 立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
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第93条 《民通意见》第132条
一、无因管理概念之理解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 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 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物,在民法上不承认其为无 因管理,学说上谓之“不真正(准)无因管理”。 其情形有二: (1)明知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而管理,为不 法管理。 如甲、乙为邻居,甲外出打工,乙擅自将甲屋出租 于丙而按月收租。 (2)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承担,为误信管 理。 如甲、乙为邻居,甲误以为乙的单车为自己的单车 而出租。
② “主观的他人事务”。 主观的他人事务,指该事务在外表上属于中 性,依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 关系,但可以管理人的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
中性事务是否属于他人事务,需要管理人举 证证明自己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且不违 反他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例如:甲购买两个限量版的LV手提包,如 果甲能够证明其中一个提包是为乙购买,并 且不违背乙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则属 于主观的他人事务,可以成立无因管理。反 之,如果甲不能证明购买该提包出于为乙管 理的意思,则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与侵权的竞合 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的实施 环节违反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从事了 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意思 的行为,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本人权利者, 侵权行为仍可成立,故正当的无因管理并不 排斥侵权行为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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