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问题对新闻自由的限制研究以美国新闻法判例为例
媒体自由受限的案例
媒体自由受限的案例五角大楼文件案:国家安全与新闻自由他为了反对美国政府,借助新闻界将全球公募之于众,却得到了美国的支持。
他为什么会反对政府?究竟是怎样的国家基因?让我们走进五角大楼文件案的始末,重现这场不见血的法律硝之战一,历史现场1、起因·越战扩大化19 65年春,战争期间,松军已成为美国历史越战不得人心的任性。
国家孤弹爆炸事件;爆炸事故,下令松对轰炸一场,并利用政府轰炸报告的手段使从对核事件发生的影响,也让他在战争内部何何何出行动。
国会有很大的分歧,国会议员没有经过授权,就可以自行宣战的做法,因为根据宪法,只有国会宣战的做法。
1965 年 5 月,艾战争贝尔去越南在越南。
1965 年,他目睹了美国上的种种谎言、秘密,政府对道德和良知的背弃,对美国的从众和博弈,他的思想发生了他从一个越南战争的支持者转向了一个坚定的战者。
2、五角大楼文件·越战决策的形成美国时任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几乎参加了越南战争政策制定的全过程。
从1967年开始,麦克纳马拉变得不再相信自己制定的所谓越南战争政策,于是开始全面检讨美国在越南和印度支那的政策。
6月,他秘密组织人员对越南战争进行深入研究。
“五角大楼文件”收集了大量主事官员的笔记,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备忘录等“个人文件”,反映了事关越战重大决策形成的细节过程,整项研究高度保密以避免白宫的耳目。
麦克纳马拉艾尔斯伯格受命参与这项秘密研究,这使他有机会接触了许多绝密档案,并有时间思考美国在越南的教训。
3、艾尔斯伯格·反战行动之始从1970年开始,艾尔斯伯格试图说服国会反战派议员向尼克松政府挑战,以早日结束越战,虽然这些议员反对战争,但谁也不准备拿自己的政治前途作为赌注,同以总统为首的主战派斗争,而只不过是做出些姿态以应付选民、顺应民意。
艾尔斯伯格因此四处碰壁。
他的种种努力收效甚微。
最终他下定决心,冒着终身监禁的危险,将7000多页美国对越政策的绝密文件偷偷复印,交给报纸予以发表。
美国法律体系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7年1月20日,唐纳德·特朗普正式就任美国总统,成为美国历史上第45任总统。
特朗普在竞选期间和上任后,多次发表针对穆斯林、墨西哥移民等群体的歧视性言论,引发了美国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
2017年1月27日,特朗普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禁止7个穆斯林国家公民入境美国,引发了美国国内外的强烈反响。
随后,美国前总统奥巴马起诉特朗普,要求联邦法院阻止该行政命令的实施。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特朗普行政命令的合法性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特朗普签署的行政命令是否合法。
根据美国宪法,总统有权在国家安全等方面采取行政措施。
然而,特朗普的行政命令被指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以及第五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的条款。
2. 法院对总统权力的限制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法院是否有权限制总统的行政权力。
在美国,法院通常对行政权力进行审查,以保护公民权利和宪法原则。
然而,法院在限制总统权力时,需要平衡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法院判决2017年2月3日,美国华盛顿西区地方法院法官詹姆斯·罗伯茨判决特朗普的行政命令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并禁止该行政命令的实施。
罗伯茨法官认为,该行政命令涉嫌对特定宗教群体进行歧视,违反了平等保护的条款。
2. 上诉法院判决特朗普政府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向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2月9日,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认为特朗普的行政命令违反了美国宪法。
3. 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特朗普政府随后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判决特朗普的行政命令合法。
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安东尼·肯尼迪、塞缪尔·阿利托、克拉伦斯·托马斯和大卫·索托马约尔组成多数派,认为特朗普的行政命令在国家安全方面具有合理依据,法院无权过度干预总统的行政权力。
浅析美国新闻史上新闻法和新闻自由的关系
本人权之一 , 因此每个公 民都享有 言论 和
出版 等 自 由 。 在 新 闻 自 由理 论 的 主 导 下 ,
资产 阶级 的新 闻事 业得 以产生 、 发 展和巩
民依 附于土地及 地主 , 而地 主又依附于更
大 的土地主直至君主 , 从 而 形 成 了一 种 金
固, 该理论也因而成为资本 主义新 闻法 产
在1 9 5 1 年 召开 的 国 际新 闻学会 上 , 对新 闻 自由 的定义 为 : 包 括 自由接 近新
闻、 自 由传 播 新 闻 、 自由 发 行 报 纸 ( 其 中 包 括 电台和 电视台 ) 以及 自 由 表 达 意 见 。 从
、
新 闻法 ( 主要 指资本主义国家 ) 产
发展 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 于资本主义制
N E W S W O R L D I 学 子 论 文 选 登
浅 析 美 国新 闻史 上 新 闻法 和 新 闻 自由的关 系
。陈 磊
【 摘
要】 与其他英 美法 系国家一样 , 在 美 国没有一部 系统 完整的新闻法典 , 高校 新闻传播专业教 育的课程 中也没有一 门课程 叫
“ 新 闻法” 。 美国在具体 的新闻实践 中主要 遵循 的是《 宪法第一修 正案》 所确定的“ 言论 自由” 和“ 新 闻 自由” 原则及在历 史发展过 生的各种判例及其确 定原 则。 但是 , 新闻 自由 同样 也受到 了法律 的限制。 美国政府 ( 通常通过法律 ) 与新 闻 媒 体对抗 、 博弈 、 妥协 、 合作 等 , 在诸 多现 实且互相制约 的 因素 中, 美国新闻界不断获得发展 , 美 国也 最终成 为 了世 界上新 闻业 最发 达
市场经济极不发达 。 由于几乎不存在经济
信息安全与信息自由的法律探讨——以美国为例
◆法律经纬2016・11(中)信息安全与信息自由的法律探讨——以美国为例马辛旻摘要随着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某些保障信息安全的法律条款或政府行为不可避免地与信息自由理念发生冲突。
在美国众多维护信息安全的法案中,《信息自由法案》影响深远,《爱国者法案》争议最多。
本文通过分析有关《信息自由法案》的法院判例发现,最高法院在保护敏感信息、注重信息安全的同时,支持信息自由的观点仍然存在。
针对《爱国者法案》中的某些敏感条款,反对者的声音明显压过支持者,联邦政府承受着多方压力。
关键词信息安全信息自由法案作者简介:马辛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171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各国在越来越关注信息安全的同时,信息安全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愈发显著。
1946年12月14日联合国召开第一次成员国大会并通过了第59号决议,首次将信息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承认与保护,决议宣告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联合国所致力维护之一切自由的基石。
此后,信息自由权逐渐被世界所认可,并被写入各个国家的宪法之中。
二战之后,信息安全问题也逐渐被世界各国重视。
“9・11”事件在给美国政府以沉痛打击的同时,也给世界信息安全敲响了警钟。
“棱镜门”事件发生后,信息安全再一次成为焦点议题,各国纷纷采取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的措施:欧盟已经出台了最新的网络安全战略,俄罗斯总统普京授权联邦安全部门建立“俄罗斯联邦信息资源防止网络攻击系统”,日本则强行通过了《特定秘密保护法案》。
在推行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同时,信息分类不可避免,而这将会改变已有的信息获取模式,并且会对早已深入人心的信息自由观念形成冲击。
在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美国,信息安全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更加显著,也十分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以美国为背景,通过分析涉及信息安全和信息自由的相关法律和法院判例,试图揭示信息安全与信息自由之间关系的复杂性。
国家安全问题对新闻自由的限制研究以美国新闻法判例为例
1968 年,美国俄亥俄州三 K 党首领布兰登伯格通过电视传媒召集地方三 K 党成 员,并扬言“如果我们的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继续压制高加索白种人,我们将采取某 些报复行动。我们有 40 万人,将于 7 月 4 日向国会进军。”他被指控“以犯罪、破 坏、暴力或其他非法恐怖手段达成政治改革”,违反俄亥俄州的《组织犯罪防治法》。 最终,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州法院的判决,认为俄亥俄州的此项法律违宪。此案确定了 “霍尔姆斯—布兰戴斯反对意见”的主导地位,即煽动暴力必须付诸具体行动,造成的 危险必须迫在眉睫,明确地增强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从此案可以 看出“,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对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限制实质上更多的是对言论的 保护。
“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是联邦最高法院确定言论自由界线的首次尝试,于 1919 年 由联邦最高法院的霍尔姆斯大法官首次提出,并在以后 50 年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培育和 发展。法学家法官们越来越认识到比起对言论进行严格的限制,把言论放在思想的自由 市场上进行讨论更能促进真理的尽早获得,从而体现“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权利 的真正内涵。下面通过四个标志性判例进行阐述。
的竞争中接受检验。他强调,要把一个行为认定为是《反间谍法》禁止的犯罪,这 一行为就必须有破坏或阻碍美国进行战争的意图。只有罪恶的现存危险或存在导致这一 危险的意图,才能证明国会对不涉及个人权利的言论表达设限是正当的。这一修正很大 程度上扭转了“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的性质,美国宪法学者因格贝尔和薛佛林等人均 支持保护反对意见,并全面探讨了通过思想市场寻求真理的观点。虽然与提出“明显而 现存危险”原则的申克案相距不到一年,但该原则在学界和法律界的解释有了新的突破, 人们普遍认同应该增强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保护,把言论放到思想的自由市场上进 行讨论,除非特殊情况,政府应尽量减少对言论的限制,在涉及国家安全问题时,政府 也应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言论发出者在意图、行动和结果等方面均有明显且迫在眉睫危 险。
新闻自由与个人名誉的艰难平衡美国媒体中的诽谤诉讼
新闻自由与个人名誉的艰难平衡:美国媒体中的诽谤诉讼关键词:新闻自由诽谤诉讼美国媒体公众人物在讨论新闻自由和名誉权案件时,国内法律学者们经常提及的一个参考案件是1964年发生在美国的《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以下简称《时报》案)1。
但是,这一当时只涉及政府官员公职行为的原则,何以会逐渐扩大到“公众人物”?如何确定公众人物?是否在所有涉及公众人物的诽谤案中,大众媒体都可以免责?如何能够在保证新闻自由的前提下,保护个人的名誉权?对这些问题,国内学者较少论及。
本文试图描述《纽约时报》案原则的确定、发展和收缩的过程,探讨其中的原因。
这或许对目前国内因民法典的起草而出现的有关公众人物名誉权的讨论有所启示。
一)《时报》案是美国宪政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其源起与当时美国国内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密切相关。
为了扩大黑人民权运动的影响,争取社会支持,1960年3月29日,64位著名民权人士购买了《纽约时报》一个整版的篇幅,刊登了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政治宣传广告,为民权运动募捐基金。
这幅广告猛烈地抨击了美国南方各级政府镇压民权示威的行径,其中特别谴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对待非暴力示威群众的行为。
广告还称,这些“南方的违宪者”正在一意孤行,镇压和消灭黑人民权运动及其领袖马丁•路德•金。
后来,这个广告中有个别细节被发现不够真实。
于是,蒙哥马利市负责警察局的民选市政专员(elected commissioner)萨利文(L.B.Sullivan),写信给《纽约时报》和部分签名人士,有求撤回广告。
2在遭到拒绝后,便控告阿伯纳斯(Ralph D. Abernathy)等4名在广告署名的黑人牧师3和《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要求50万美元的名誉赔偿。
萨利文起诉所依据的是阿拉巴马州法:官员可以告指责其职务行为的言论诽谤,但不得请求赔偿,除非事先书面要求对方收回言论并遭到拒绝。
美国法律视角下的媒体责任
美国法律视角下的媒体责任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媒体的角色变得愈发重要,成为了影响社会舆论和公众意识形态的关键力量。
然而,随着媒体的权威地位逐渐增长,其责任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从美国法律的视角来看,媒体在信息传播中负有一定的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媒体责任的法律要求和限制。
一、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言论自由是美国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
美国《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立法限制言论自由,或限制新闻的自由。
无论是通过言辞、印刷品、纠缠、或和平集会的方式,人民都有发表和传播信息的权利。
” 这意味着媒体在言论上享有广泛的自由,可以传播意见、报道新闻并对政府进行监督。
然而,美国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是完全无限制的。
媒体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必须遵守一些法律要求和限制。
例如,诽谤、侵犯隐私、诱导犯罪等行为都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言论。
媒体在报道时需要谨慎审查信息的真实性,并避免给他人带来不当侵害或伤害。
二、媒体的报道义务与法律责任在美国法律中,媒体被要求履行一定的报道义务和法律责任,以确保公众获得准确、公正、全面的信息。
这些义务和责任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实现。
以下是几个美国法律视角下的关键法律责任:1. 新闻事实准确性:媒体应该尽可能保证报道的事实准确性。
虽然法律上不存在所谓的“公平和准确法律”,但当报道关乎公共利益或涉及个人声誉时,媒体要承担起事实查证的责任。
2. 面对公共人物:与私人人物不同,公共人物更容易受到非法侵犯行为的限制,由于公共人物的行为和言论通常会对公众产生重大影响,媒体可以更自由地报道其行为和言论,但必须确保报道的准确性,以免给公共人物带来无端的伤害。
3. 侵犯隐私:媒体对个人的隐私权有一定限制,特别是当隐私违背公共利益或与公众重要事务有关时,例如公共人物的不道德行为或犯罪行为。
然而,在报道个人隐私时,媒体必须掌握平衡,并在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權之间做出权衡。
4. 知情权:公众有权获得重要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信息。
美国的新闻自由与管制
美国的新闻自由与管制2013-11-11 15:04:48原文地址:美国的新闻自由与管制作者:云-山-水-客核心提示:由于普世系媒体以及亲美公知长期以来不停地灌输影像,许多中国人头脑中形成这样一个印象:美国是新闻绝对自由的社会,政府根本不管媒体报道什么内容,因为新闻自由受美国宪法保护,政府也无可奈何。
下面我整理一些资料,试图还原美国新闻环境的本来面目。
一、美国“新闻自由”的本质. 有这样一篇美国人写的政治寓言非常犀利:【一个美国人来到一个小岛了解当地的民主制度。
这个小岛的国王介绍:我们非常民主,开会讨论的时候全民参加,每人拿一个金喇叭,表决的时候看哪一方的喇叭声音大来决定胜负。
美国人一听这个制度很民主呀,要求现场观摩一下。
议事那天,讨论到有关措施时,不管支持还是反对,总是那几个人拿出金喇叭狂吹,其他人一动不动。
美国人很奇怪,问国王:“ 其他人为什么不吹喇叭。
” 国王回答:“因为他们买不起金喇叭。
” 美国人说你这哪是民主啊,分明是富人统治。
国王问:“你们是怎么民主的?”美国人开始介绍新闻监督,怎么通过媒体来制约政府。
国王问:“你们的媒体属于谁呀。
” “有钱人。
” 国王大笑:“这和金喇叭一样啊。
”】如果在美国待得久了,就会充分理解这个一针见血的寓言。
美国的新闻媒体掌握在大资本财团手里,无论表象如何,骨子里都是传播有利于资本财团的内容。
所谓的“新闻自由”,实质是资本的自由。
或许有时不同资本财团间会有冲突,有时也会把政府架在火上烤,但媒体的资本属性本质是不会变的。
美国的新闻自由和监督上最耀眼的光环是因为他们常常和政府唱反调,在很有正义感的人们的眼中,和政府作对就是有充分的自由,同时也是在进行监督。
和世界上一些国家相比,美国的新闻媒体确实不在乎政府的脸面,也不怕政府的权威,他们好像是专门和政府对着干似的。
大报和联邦政府对着干,小报和地方政府对着干,在美国从政的人,就没有一个没挨过骂的。
比如美国联邦政府已经被新闻媒体骂了二百年了,都成了一种习惯了。
疫情中滥用新闻自由权的案例
疫情中滥用新闻自由权的案例一场新冠肺炎疫情,让世界看到了中国在应对疫情时的专业和迅速。
中国抗疫,为世界赢得了时间。
中国是在疫情期间才被关注到并开始行动起来的,而且疫情得到了很好地控制就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国所做出来的努力和牺牲换来和全球一起战胜了新冠肺炎疫情的胜利。
这场战“疫”也使得中国成为全球社会防疫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员。
我们相信中国政府和人民所作出的努力和牺牲得到了全世界人民一致认可的结果。
但是很遗憾,却有个别中国人无视这场战“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且功不可没的“新闻自由”。
从以下几个案例可以看出,少数个别人出于各种目的而滥用“新闻自由”在抗击疫情过程中对国家或民族产生严重伤害。
首先从法律层面讲,任何公民都具有新闻自由权利。
但是个别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抗疫中却违背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而滥用新闻自由,这属于滥用“新闻自由”之列。
一、新闻自由“新闻自由”是指公民在行使自身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权利的同时,享有保障公民言论和新闻自由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出版结社自由、结社出版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等权利属于公民的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自由。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其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和文化地位如何高贵,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剥夺的公民权利和利益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侮辱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侮辱罪”是指用语言文字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或损毁他人名誉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侮辱罪”是指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浅论热点事件中新闻自由以及对国家利益的维护
浅论热点事件中新闻自由以及对国家利益的维护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新闻自由与国家利益并不相悖新闻自由是传媒行业所尊崇的重要价值,也是新闻行业存在及持续繁荣的保障;新闻自由对新闻行业来说不可或缺,而且,新闻自由对于现代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国家利益则是每一个以国家为单位的社会族群之利益的总和,而构成这个总和的则是族群的每一个构成因子(最终来说是每一个自然人)的个体利益。
一般来说,新闻自由与国家利益之间的统一关系通过以新闻立法的途径实现。
一方面,新闻立法保障新闻自由。
近代以来,各国都通过立法的途径在不同程度上保障新闻自由。
从17世纪中叶开始,新闻自由(当时是出版自由)的主张就在英国兴起,约翰·弥尔顿在英国议会发表被称为《出版自由请愿书》的长篇演讲,第一次提出了出版自由这一口号。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在法律上保障新闻自由的国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
从该修正案通过时起直至今天,新闻自由一直是各国新闻界所追求及奉行的理念,世界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的方式保障新闻自由。
尽管我国迄今尚无具体的法规明确保障新闻自由,但是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其中的言论自由就可以广义地解释为包含着出版自由、学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方面的权利。
所以,我国《宪法》中有关言论自由的规定是我国新闻自由得以保障的法律基础,可以说,在我国新闻自由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另一方面,新闻立法规范新闻行为。
孟德斯鸠曾在其著名著作《论法的精神》中说过:“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
”如果把新闻自由看作是新闻行业的权利,那么亦应该看到,权利的对立面是义务,毫无疑问,新闻行业也应该承担一定程度上的义务,而这种义务的最低标准则是新闻立法,即新闻活动不得以违反新闻立法的方式进行。
新闻自由权在人民诉求和政府权力的博弈中推进和维护--基于美国新闻史视角
新闻自由权在人民诉求和政府权力的博弈中推进和维护--基于美国新闻史视角[摘要]纵观人类传播史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到,国家政权通过使用各种手段阻碍信息的自由流动,以便维护自身的统治和权威,而最有效和使用最多的手段便是颁布法令,明令禁止新闻出版信息的自由发布与流通。
面对新闻管制,公众与政府权力进行了一系列的博弈。
本文主要对美国殖民地时期和建国以来的涉及新闻自由的法律事件做了一个梳理,阐释了公众为了争取新闻自由而进行的努力,这些努力促使政府改变政策和法令,还公众新闻自由之权利,保障信息的自由流动。
但与此同时,权力因素对于新闻信息的自由流动依然具有一定的控制力,争取自由权力的博弈依然会继续下去,并且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信息自由流动新闻信息法规权力[作者简介] 王释云(1981-),男,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师,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编辑,主要研究方向为新闻法、新闻教育。
[中图分类号] G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3)08-0005-04“新闻自由权属于人民所有” [1],它包括公民拥有出版自由、采访自由、发布自由、监督自由。
新闻自由权属于每一个公民。
新闻媒介为了生存与发展必须满足公众对于信息的需求,新闻自由权对于他们来说具有生死攸关的意义,就像空气、水、阳光对人的重要性一样,这就使得新闻媒介在争取新闻自由权时表现的十分积极,从这个层面上讲,“新闻媒介争取新闻自由权的努力代表了人民的愿望和要求” [2],在对新闻自由权的诉求上,公民和新闻媒体是一致的。
本文中所提到的法律事件中包含公民与新闻媒介共同为争取新闻自由权所作出的努力。
美国是一个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国家,也是新闻自由程度较高的国家。
新闻自由被明确的写入宪法,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精神,新闻机构和个人有权自由的发表言论、发布消息而不被限制,“人民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是不可以任何形式剥夺的” [3]。
符合中国国情的新闻自由法制建设
LegaI Sys t。
m A nd S0c i嘶圈蟹鍪蕊霞鍪业旦墅!f叁塑圭塾金符合中国国情的新闻匀由法制建设王玉摘要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法制建设中对新闻自由度的规定尤为重要。
西方国家最早提出新闻自由,但是中国应以本国国情出发,不能照搬别国的新闻自由模式。
本文简要探讨了西方的新闻自由的特点、对于中国特殊国情和新闻自由方作了简要分析,并对针对新闻立法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法媒介审判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9-0592(20l O)11-204一O l“新闻自由”是联合国大会倡导的基本人权,在西方新闻发展史上,?新闻自由”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中国新闻传播法制目前还属于建设阶段,在以宪法为基础的新闻立法过程中,需选择性地接受西方的新闻自由理念,盲目套用会使新闻事业误入歧途。
一、西方新闻自由理论新闻自由的思想源起于欧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英语表述为t l l e眈edom of pres s,开始主要指印刷出版业的自由权。
随着社会生活韵发展演变,现可译为“新闻出版自由”或“新闻自由”。
西方新闻自由理论认为,新闻与言论的自由体现在多数人、少数人和个人的权利都能获得保障;在一个民主法制社会里,个人发表意见的权利无需获得多数人的批准。
即:(1)任何人都拥有出版自由而不必经过政府当局的特别许可;(2)除人身攻击以外,报刊有权批评政府和官吏,这种批评是正当合法的;(3)新闻出版不应接受第三者的实现检查,出版内容不能受到任何强制;(4)在涉及观点、意见和信念的问题上,真理和“谬误”的传播必须同样得到保证。
∞以美国为例,其新闻自由理论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基础,新闻自由也以它为保障。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
”@基于此宪法,美国国会通过了《情报自由法》等法律,美国新闻界成为独立与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言论自由及其限制的法学案例
言论自由及其限制的法学案例言论自由是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在学术、新闻媒体和公共领域扮演着关键角色。
然而,作为一项权利,言论自由也受到一些限制。
本文将探讨关于言论自由的几个法学案例,并讨论这些案例对于我们对言论自由的认识和理解的影响。
首先,让我们回顾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一起言论自由案例——《第一修正案》。
该案例涉及到1919年的一场示威抗议活动,其中一群抗议者被指控犯有反叛罪。
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确认了言论的自由保护范围,并明确规定只有在言论具有明显危害性时,政府才能对其进行限制。
此案例不仅明确了言论自由的范围,也限定了政府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它奠定了美国法律体系中有关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对后来的类似案件产生了深远影响。
然而,世界各国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并不完全一致。
英国历史上的《雷诺兹诉伯尔案》就是一个例子。
在这个案件中,英国最高法院确定了新闻报道中的"合法公共利益"的概念,以平衡新闻自由与他人权益之间的冲突。
这起案件揭示了言论自由与他人权益之间的紧张关系,其中包括个人隐私、名誉权和公共安全等。
通过限制新闻报道中的不实或抹黑言论,英国法院试图保护他人权益,同时维护新闻自由的核心原则。
除了这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案例,还有一些国内案例也对言论自由的范围和限制做出了重要贡献。
例如,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并明确列举了可以视为煽动行为的几种情形。
这一解释明确了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对煽动行为和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之间的关系。
它强调了平衡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的需要,并将言论自由的探索纳入了中国特定的国情考虑。
总结而言,言论自由的法学案例向我们展示了在保护人权的同时,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其他权益之间的冲突。
这些案例代表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言论自由限制的不同理解,反映了不同法律体系下的不同权衡考量。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能更好地理解言论自由权的实质和意义。
美国法律自毁长城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作为世界上的法治国家之一,其法律体系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令人深思的案例,其中之一便是加州 Proposition 13 的兴衰。
本文将从 Proposition 13 的背景、内容、实施过程以及其带来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剖析,以期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背景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陷入滞胀,通货膨胀严重,民众生活水平下降。
在此背景下,加州政府为了缓解财政压力,提高税收。
然而,此举引发了民众的强烈不满,认为税收过高,负担过重。
于是,一场旨在限制政府税收权力的运动在加州兴起。
三、内容1978年,加州选民通过 Proposition 13,即《财产税限制法案》。
该法案主要内容如下:1. 将财产税税率上限设定为1%。
2. 限制财产税评估值的增长,每年不得超过2%。
3. 改革财产税评估制度,实行7年评估一次。
4. 增加教育税,以弥补财产税收入的减少。
四、实施过程Proposition 13 通过后,加州政府按照法案规定进行实施。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1. 财产税收入的减少导致政府财政紧张,公共服务水平下降。
2. 教育税的增加并未完全弥补财产税收入的减少,教育资金仍然紧张。
3. 政府部门为了弥补财政缺口,不断调整预算,导致政府效率低下。
五、影响Proposition 13 的实施对美国加州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财政紧张:财产税收入的减少导致政府财政紧张,公共服务水平下降,民众生活质量受到影响。
2. 教育资金紧张:教育税的增加并未完全弥补财产税收入的减少,导致教育资金紧张,影响了教育质量。
3. 政府效率低下:政府部门为了弥补财政缺口,不断调整预算,导致政府效率低下,决策过程复杂。
4. 政治斗争加剧:Proposition 13 的实施加剧了加州政治斗争,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愈发尖锐。
六、反思从 Proposition 13 的兴衰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1. 法律制定要充分考虑社会现实,避免过于理想化。
美国信息自由法上过程性信息的豁免公开基于判例视角的反思与借鉴
三、结论
三、结论
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案及其相关判例在过程性信息的豁免公开方面提供了有益 的实践经验。这些经验对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到政府决策的效率和独立性,合理确定过 程性信息的豁免公开范围和标准。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更好地实现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的价值和目标。
二、判例视角下的反思与借鉴
3、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借鉴。美国的FOIA及其相关判例为我国政府信 息公开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首先,我们应当在制度上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基 本原则和程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其次,针对过程性信息,应当设立合理的豁 免公开机制,明确豁免公开的范围和标准。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也要考虑 到政府决策的效率和独立性;最后,应加强司法审查力度,确保在过程性信息公 开的问题上实现公正和公平。
(一)建立和完善过程性信息的 豁免公开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过程性信息的豁免公开制度
我国信息公开制度应当明确规定过程性信息的豁免公开范围和标准。在制定 信息公开目录时,应当将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过程性信息排除在公开范围 之外。同时,对于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内部决策信息,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 豁免公开。这样可以保障信息公开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防止不必要的信息泄 露和滥用。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过程性信息的豁免公开
因此,法院最终裁定微软公司提供的过程信息的豁免公开原则。
四、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四、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通过对美国信息自由法上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制度的判例分析,我们可以看 到这一制度在保障信息公开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的同时,也防止了不必要的信息泄 露和滥用。这对于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美国信息自由法上,过程性信息是指政府在进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这些信息通常包括会议纪要、备忘录、信函、电子邮件等。由于这些信息涉及到 政府的内部决策过程,因此其公开可能会影响政府的决策效率和效果,甚至会损 害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关系。因此,美国信息自由法对过程性信息实施了豁免 公开制度。
触犯新闻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新闻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新闻自由并非无限制。
本文以某新闻报道为例,分析了触犯新闻自由的法律法规案例,旨在探讨新闻自由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正确行使新闻自由。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兴起,新闻传播速度和影响力不断扩大。
然而,一些新闻报道在追求时效性和吸引眼球的同时,触犯了法律法规,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以某新闻报道为例,分析其触犯新闻自由的法律法规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新闻报道了我国某地区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多人伤亡。
报道中,记者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了事故现场照片和当事人信息。
此外,报道还引用了当事人亲属的言论,未经核实其真实性。
该报道一经发布,迅速引发网友热议,同时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
三、触犯新闻自由的法律法规1. 侵犯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本案中,记者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了事故现场照片和当事人信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2. 侵害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在本案中,报道未经核实当事人亲属的言论,可能导致他人名誉受损。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赌博信息、诈骗信息等。
在本案中,报道未对事故现场照片进行适当处理,可能包含不适宜内容。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其作品。
在本案中,报道未经授权使用事故现场照片,侵犯了照片著作权。
四、案例分析1.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新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并非无限制。
在报道事故等敏感事件时,记者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
在本案中,记者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事故现场照片和当事人信息,侵犯了隐私权。
美国新闻自由的做法
美国新闻自由历史性沉沦的里程碑--科索沃战争一周年回顾作者:明安香美国新闻自由的沉沦是从战时新闻管制开始的,它经历了三部曲:第一部曲:格林纳达入侵。
在越战失败和水门事件之后,美国政府对美国新闻界和新闻自由首次"初试牛刀",是在1983年里根政府入侵格林纳达的军事行动中。
1983年10月12日,东加勒比岛国格林纳达发生军事政变。
10月25日凌晨,美国突然出动武装部队和6个加勒比国家的军队一起,占领机场,在格林纳达登陆,并与格林纳达军队、民兵和在岛上帮助建设的古巴人交火,进行了12小时的战斗,并占领了这个国家。
据美国国防部宣布,美国出动的部队约有1900名官兵和11艘军舰,其中包括"独立"号航空母舰和"关岛"号攻击舰。
后来,美国又陆续向格林纳达及其附近海域增兵至1.5万人。
这是美国自越战失败以后第一次最大的军事行动。
为了确保军事行动成功,美军实行了严厉的战时新闻管制。
所有的战地采访记者必须经军方批准,所有的战地实地采访必须经军方安排,所有的战地新闻稿必须经军方事先审查。
所有这些赤裸裸限制新闻自由的措施,要是在以前,美国新闻界早就要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提供的新闻自由权利闹翻天了。
可是这一回,美国新闻界老老实实、悉听尊便。
第二部曲:海湾战争。
格林纳达入侵得手后,美国官方进一步加紧了对新闻自由的钳制。
1985年,美国防部又组建了国家新闻处。
到海湾战争时,美已将其新闻媒体完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为己所用。
海湾危机伊始,美国防部就"做了应付新闻界的战前准备,采取'损害控制'"。
美国防部还与美国中央总部、联合参谋部、新闻机构等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议,明确"无害报道"事宜。
美国防部及中央总部对记者主要采取了以下严控措施:一是封闭战场敏感区域,控制记者的活动范围;二是严禁记者个人自由来访,建立新闻记者团制度;三是采取"人盯人"战术,为战地记者配备公共事务陪同军官;四是为每位记者发放基本规则表和准则表,要求严加遵守;五是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统一报道口径。
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doc
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这肯定是个吸引媒体人的题材——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美国新闻界与白宫博弈的最重要事件之一。
100分钟,还包括中场休息的15分钟,简单的上下两幕,舞台上摆点普通桌椅,背景墙上的投影不时闪现些历史画面。
灯光大都平白单调,顶多给主角来点追光。
话剧《绝密》由广播剧演变而来,几乎没多少舞台剧该有的舞台元素。
有那么几刻,你都怀疑这是不是背景放着PPT的小型集体演讲。
甚至在北京演出时,他们直接用了剧场的中式家具,也不顾这和金发碧眼的先生女士们同台出现的违和感。
第一幕,《华盛顿邮报》的发行人兼董事会主席凯瑟琳·迈耶·格雷厄姆在煎熬犹豫,到底要不要登出泄密的“五角大楼文件”,那是美国国防部的越战研究报告,会揭穿美国政府如何向公众撒谎。
而先登出该文件的《纽约时报》,已经被尼克松政府用法院命令停止了继续刊登。
诸多人物转换登场,个个快速说着极高密度的台词。
相关专业记者彻夜核查文件里有没有不适宜刊登的内容。
一众记者编辑兴奋地表示:不刊登我们就集体辞职。
董事会的人担心着股票和经济损失。
律师建议主动送审。
看似冲突剧烈,却并不跌宕起伏,因为每类人的想法都在意料之中,几句话就可以说清楚。
漫长的拉锯后,格雷厄姆最终说:好吧,我们刊登。
这是追逐新闻自由的勇气,台下响起掌声,打瞌睡的人醒了过来。
第二幕出乎意料地跳出脸谱化,精彩连连。
法庭上,《华盛顿邮报》团队和政府团队对峙。
格雷厄姆和编辑记者们私下说着,我们用宪法第一修正案——这是保护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最重要法律武器。
但律师说,不,不,用宪法第一修正案赢不了。
因为,如果被证明这些材料真的危害了国家安全,那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就失效了。
他们走向了另外的辩护方向。
比如,《华盛顿邮报》的人证言,政府一直不时向他们主动提供所谓机密材料,让他们刊登一些政府想说又不想以政府之名说的东西,这证明机密材料不一定真的机密。
再比如,政府提出刊登的几条信息已经危害了国家安全,《华盛顿邮报》凭一位老记者强大的记忆能力,当场查出这几条信息都曾出现在政府公布的公开资料里,根本算不上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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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为例
对新闻自由最为基础的限制原则是国家安全,即新闻自由的权利范围应被限制在不 威胁国家正常安全运转的基础上。在战争等特殊时期,因国家安全问题对新闻自由做出 的限制格外严格。美国的《反煽动法》、《外国人法》、《反间谍法》等法律均对战时 的新闻自由做出了明确限制。宪法学者们对这几部法律的合宪性一直存在争议,在具体 判例中也有体现。尽管如此,它们从确立到失效的整个过程仍能体现出新闻自由问题上 法律观念的变迁,即经过不断的发展和演变,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性法律已经由消极的否 定性限制逐步发展为积极的肯定性保护,其中以“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具体适用的变 化最为典型。
的竞争中接受检验。他强调,要把一个行为认定为是《反间谍法》禁止的犯罪,这 一行为就必须有破坏或阻碍美国进行战争的意图。只有罪恶的现存危险或存在导致这一 危险的意图,才能证明国会对不涉及个人权利的言论表达设限是正当的。这一修正很大 程度上扭转了“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的性质,美国宪法学者因格贝尔和薛佛林等人均 支持保护反对意见,并全面探讨了通过思想市场寻求真理的观点。虽然与提出“明显而 现存危险”原则的申克案相距不到一年,但该原则在学界和法律界的解释有了新的突破, 人们普遍认同应该增强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保护,把言论放到思想的自由市场上进 行讨论,除非特殊情况,政府应尽量减少对言论的限制,在涉及国家安全问题时,政府 也应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言论发出者在意图、行动和结果等方面均有明显且迫在眉睫危 险。
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的主角是四名反战人士,他们为了抗议威尔逊总统出兵苏俄 的决定,站在纽约下东区一栋大楼的楼顶散发传单,号召发起一场军火企业工人大罢工 来抵制出兵的政策。在“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在申克案和德布斯案中的理论。他表示即使是不受公众欢 迎的思想,也应该有机会在“思想市场”
经过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演变,在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中,“新闻自由”的自由程 度不断提高,最常援引的“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从最初的消极性限制原则逐渐发展为 肯定性允许原则。这标志着对新闻自由限制的法律规定实质上是对政府的限制大于对言 论的限制,除了对明显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进行约束之外,更多的是对新闻自由和言论 自由的保护。美国关于新闻自由问题这样的立法和执法原则值得其他国家参考和借鉴。
“明显而即刻的(或作“现存的”)危险”原则肇始于 1919 年的申克诉合众国一 案。申克是社会党总书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他因散发抨击美国征兵违宪的传单 并煽动应召男子抵制征召以维护权利,被联邦区法院判决违反 1917 年的《反间谍法》。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反间谍法》是否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首席法官霍尔姆斯在判决 意见中写道:“我们承认,被告传单所说的一切,若在平时的许多场合,都属宪法所保 障的权利。但一切行为的性质应由行为时的环境来确定。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 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造成暴力后果的 言论也不受保护。一切有关言论的案件,其问题在于所发表的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 其性质下,是否能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产生实际祸害。如果有这种危险,国会就有 权阻止。这是一个是否迫近和程度的问题。当国家处于战争状态下,许多和平时可容许 的言论,因其妨碍战事而变得不能容许了,法院也不认为它们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霍尔姆斯法官“反间谍法不违宪,维持下级法院判决”的意见引起了学界的争议,“明 显而即刻的危险”
时,具有极大的特殊性为由做出了倾向限制言论的判定,但也有很多人在本案的讨论中 提出了不同于“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的新观点。汉德法官强调对不同意见的宽容。他 提出“直接煽动”标准,强调除了直接煽动非法行动的言论外,其他所有言论,不管其 对政府的批评多么尖锐,都应根据第一修正案予以保护。查菲也支持这一观点。“直接 煽动”标准对霍尔姆斯法官起到了较大影响,为此后言论自由冲突国家安全问题的判例 提供了新的视角,奠定了放宽言论限制的基础。自德布斯诉合众国案开始,美国宪法学 界才兴起了针对“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是一条否定性限制规则还是肯定性允许规则问 题的讨论。
原则也激起了空前辩论。在这一阶段“,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主要作用于对言 论自由的消极性限制,强调在特殊背景下,政府限制言论的权力。
最高法院裁定申克案一周后,又裁定了德布斯诉合众国案,本案是第一次适用“明 显而现存危险”原则的案例。美国工人运动领袖德布斯在俄亥俄州康顿城发表反对美国 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演讲,随后因触犯 1917 年《反间谍法》被逮捕。本案的争议点 主要在于如何确定“明显而现存危险”标准的界限。尽管霍尔姆斯法官以战时不同于平
“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是联邦最高法院确定言论自由界线的首次尝试,于 1919 年 由联邦最高法院的霍尔姆斯大法官首次提出,并在以后 50 年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培育和 发展。法学家法官们越来越认识到比起对言论进行严格的限制,把言论放在思想的自由 市场上进行讨论更能促进真理的尽早获得,从而体现“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权利 的真正内涵。下面通过四个标志性判例进行阐述。
1968 年,美国俄亥俄州三 K 党首领布兰登伯格通过电视传媒召集地方三 K 党成 员,并扬言“如果我们的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继续压制高加索白种人,我们将采取某 些报复行动。我们有 40 万人,将于 7 月 4 日向国会进军。”他被指控“以犯罪、破 坏、暴力或其他非法恐怖手段达成政治改革”,违反俄亥俄州的《组织犯罪防治法》。 最终,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州法院的判决,认为俄亥俄州的此项法律违宪。此案确定了 “霍尔姆斯—布兰戴斯反对意见”的主导地位,即煽动暴力必须付诸具体行动,造成的 危险必须迫在眉睫,明确地增强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从此案可以 看出“,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对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限制实质上更多的是对言论的 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