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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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6•【文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一)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

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

(二)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

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

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三)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严格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

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

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豫政[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强我省尾矿库安全管理,强化尾矿库安全管理责任,深化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止重大、特大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加强和规范尾矿库安全管理(一)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尾矿库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尾矿库的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尾矿库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二)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尾矿库隐患治理所必需的资金,对尾矿库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整治,实施尾矿库的闭库工作。

(三)尾矿库生产运行或整治过程中,其隐患可能危及下游居民和其他设施时,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确保下游群众及设施的安全。

(四)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尾矿库安全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负责实施无主尾矿库的闭库工作;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打击各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活动。

(五)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尾矿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尾矿库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尾矿库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对尾矿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陕安监〔2016〕218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根据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陕安委办〔2016〕101号)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决定自12月上旬开始,继续对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督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通过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推动全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工作要求,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突出检查督查非煤矿山领域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时限范围本轮非煤矿山检查督查在上一轮检查的基础上,从12月上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三化”建设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5号)以及省安全监管局《关于推进非煤矿矿山“三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安监〔2014〕77号)中有关网格化监管的分级要求,省、市、县安全监管局对上一轮未覆盖到的本级网格内监管的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督查。

三、检查分组省安全监管局安排专项督查组,分别对10个设区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各市(区)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检查督查组,对本级网格内监管的每一家非煤矿山企业逐矿进行检查督查。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相应成立专项检查组,对本级网格内监管的每一家非煤矿山企业逐矿进行检查。

有关中省属企业成立由集团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的检查组,对本系统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督查检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尾矿库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原则。

第三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尾矿库的建设、运营、维护、监测和关闭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察机构,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发展。

第二章尾矿库的建设第五条尾矿库的建设应当遵循规划许可、技术方案、环境评估、水土保持和防洪等基本原则。

第六条尾矿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建设。

第七条尾矿库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

严格控制尾矿库的建设规模和数量,确保尾矿库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尾矿库的运营第八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和完善尾矿库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类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九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许可证和环境保护批准文件的要求运营,严禁擅自改变尾矿库的用途、建设规模和排放标准。

第十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的日常运营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对尾矿库的巡视、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第四章尾矿库的维护第十一条尾矿库的维护应当按照维护计划和技术要求进行,确保尾矿库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二条尾矿库的维护工作应当包括坝体巡视、坝面排水、坝体修补、底板管理、坝脚排水和岸坡治理等方面。

第十三条尾矿库的维护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

定期对尾矿库进行检测和评估,及时制定整改方案。

第五章尾矿库的监测第十四条尾矿库的监测工作应当包括地质、水文、地震、环境、安全和运行等多个方面。

第十五条尾矿库的监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监测工作。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选矿和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选矿和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选矿和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9.06•【字号】甘环办发【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选矿和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环境风险防范与管理,多次强调“隐患险于事故、防范胜过救灾”,要求持续加大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把环境污染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我省矿产资源丰富,矿山开采和加工历史悠久,现有的选矿企业和尾矿库中大部分建设时间较早,建设标准低,安全基础差,环保设施缺乏,给辖区环境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为切实加强选矿企业和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监管,确保《关于持续深入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16〕54号)要求全部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做好选矿和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防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期,全省部分地区出现了强降雨、冰雹等极端天气现象,导致地质灾害和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形势严峻复杂。

中央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摸清搞准实情,及时排查整改隐患,分类妥善处置,确保生态环境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8月1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了国家安监总局对陇南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情况,暴露出尾矿库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同时也反映出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根本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流于形式,环境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当晚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市州政府和相关部门进一步全面彻查尾矿库情况,找准风险点,做到有措施、有预案,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形成专报。

2015年11月23日,甘肃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泄漏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2016年7月11日,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选矿公司矿浆输送管道破裂造成部分矿浆泄漏,两次事件历历在目,教训极为深刻,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保持清头脑,坚决按照省委书记王三运作出的“要真正痛定思痛,认真举一反三,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上做到万无一失”批示要求,绝不可掉以轻心,必须用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措施,在认识上再提高,管控措施上再强化,监督执法上再严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全力保障辖区环境安全的紧迫感,对前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坚持问题导向,对没有把握的要推倒重来,对措施不实的要重新研究,对辖区重大风险点,特别是重点流域范围内的选矿企业和尾矿库再认真排查一次,以经常抓的韧劲和长期抓的耐心,持续推进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确保重点流域环境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
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一)加快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

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市、县政府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抓紧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与相关规划相互衔接,要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

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把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砖瓦粘土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开发、规模开采”的原则,明确矿业权投放时序,合理控制矿山数量,优化开发布局。

(二)科学编制实施矿产勘查专项规划。

严格执行《福建省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

编制实施《福建省重要成矿带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专项规划》,设立金属矿勘查预留区,将成矿条件较好或列入国家储量表且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金属矿成矿区带划入金属矿勘查预留区。

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和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使用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进行前期勘查。

(三)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3•【文号】安监总管一[2006]120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溃坝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尾矿库安全生产现状的根本好转,促进矿山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指导意见》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督促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组对各地区落实《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于9月底以前将落实《指导意见》情况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报告;并于12月底前将截至2006年11月底的《尾矿库(赤泥库)基本情况调查表》连同电子版(尾矿库应包括金属非金属矿物选矿厂尾矿库、氧化铝厂赤泥库、电厂灰渣库等)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联系人:胡家国、卓卫娜联系电话:************(兼传真)、64463067电子信箱:************************************.cn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国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2005年,山西、湖北、广西、安徽等省(区)相继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尾矿库溃坝事故;今年,河北省迁安市、陕西省镇安县又连续发生了两起溃坝事故,这些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3•【字号】鲁政办发明电[2008]180号•【施行日期】2008.10.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8〕18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山西襄汾“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训,进一步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9月30日《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08〕2号)部署,确定在全省开展为期3个月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摸清底数,建立尾矿库信息资料档案。

根据9月12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明电〔2008〕35号电报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办明电〔2008〕175号)的要求,各地在前一阶段调查摸底、监督检查、评价评估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所有尾矿库,逐一摸清底数,做到三个查清:一是查清尾矿库基本情况;二是查清尾矿库下游工矿商贸、居住、人员聚集场所、水源地等情况;三是查清每个尾矿库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在此基础上,要逐一建立信息资料档案,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实现动态监管。

同时,在这次大检查中新发现的尾矿库,要及时统计上报,并落实监管责任,严禁失控漏管。

(二)分类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要针对危库、险库、病库、正常库及铁矿、金矿和铝厂赤泥库等不同类型的尾矿库,分类制定具体的安全监管、监控和管理措施。

同时,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一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及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逐一明确责任人。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04•【字号】豫安监管一[2008]549号•【施行日期】200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安监管一〔2008〕549号)各有关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河南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河南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落实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精神,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尾矿库治理项目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明确工作程序,保证全省尾矿库专项治理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所有存在隐患的尾矿库进行全面治理,消除危库、险库、病库,停用尾矿库必须达到安全条件或依法闭库,对下游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要建立坝体位移预警系统;治理后继续运行的尾矿库要安装尾矿库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通过专项治理,使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状况得到根本改善,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行。

时间要求:全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自2008年12月全面启动,危及下游居民生产、生活设施安全的尾矿库治理工作必须在2009年5月1日前(汛期前)完成,其余有隐患的尾矿库治理工作在2009年底前完成。

二、职责分工尾矿库治理企业和政府指定的无主库治理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是实施尾矿库治理工作的主体,负责项目申报、设计、招标、监理、施工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政府指定的无主库治理单位应是政府部门以外的实体。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尾矿库治理工作负有监管主体责任。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审批、合同签订、工程验收等工作。

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实行严格目标管理,省人民政府与有治理任务的省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省辖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确保尾矿库治理工程按期保证质量完成并保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安监〔2012〕135号【发布时间:2012-06-14】【来源:安监一处】【阅读次数:165】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为切实落实尾矿库企业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2〕32号)。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一、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工作(一)认真开展安全条件论证工作。

尾矿库建设项目在立项选址时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尾矿库的选址除应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外,还应重点论证库区地质、地形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库址下游3000米内存在居民和工业设施的安全影响,防止出现危及下游居民、重要工业设施及尾矿库运行安全的重大隐患。

尾矿库建设项目选址安全条件论证应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作出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并及时抄报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二)提高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门槛。

一是严格控制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配套尾矿库建设项目,尤其是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不得立项审批、核准未进行尾矿充填法采矿论证或经论证满足尾矿充填法采矿条件但未采用尾矿充填法采矿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二是停止审批无自主产权矿山只建洗选厂的配套尾矿库建设项目;三是未经安全条件论证或选址安全未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不予立项审批、核准;四是不对已停用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建设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新增项目的核准备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促进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含选矿厂尾矿库,下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继续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作为重要基础产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尤其是经过几年的安全整治,整体安全生产水平有所提高。

但许多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不正规,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较差、从业人员素质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安全保障能力较弱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

尽管经过各方面的努力,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从2004年起呈持续下降趋势,但是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工作,大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在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方面取得新进展,在“治散”、“治乱”、“治差”方面取得新突破,在技术、管理、监督方面取得新成效,大力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基础工作,大力改善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大力提高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主要内容(一)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要求1.设计建设合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尾矿库注销及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尾矿库注销及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尾矿库注销及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指导意见为加强我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尾矿库注销和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1.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落实尾矿库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尾矿库安全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尾矿库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2.强化监管、落实责任。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企业狠抓落实,政府依法监管。

3.消除隐患、及时闭库。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完成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确保停用、废弃尾矿库的长期稳定和安全。

4.突出重点、规范注销。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依法完成尾矿库注销手续,减少尾矿库数量,提高尾矿库安全监管效能。

三、工作目标5.规范尾矿库注销手续、简化小型尾矿库闭库程序。

力争在三年内,完成全区废弃停用库、无主尾矿库及小型尾矿库的闭库;对已经开发他用不复存在、或已经不存在尾矿库安全事故风险的尾矿库进行注销,减少尾矿库数量,促进全区尾矿库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监管水平再上新台阶。

四、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6.小型尾矿库是指尾矿库总坝高低于10米且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

尾矿库管理单位是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的责任主体。

尾矿库闭库所需要的费用由尾矿库管理单位负责。

7.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管理原则,小型尾矿库闭库由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监督。

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型尾矿库,应予以闭库:(1)无主库(无企业管理的尾矿库);(2)废弃停用的尾矿库;(3)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不再继续加高扩容的尾矿库;(4)未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停止使用一年以上且未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尾矿库。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08•【文号】安监总管一[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针对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国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实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共同编制了《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根据《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于2013年9月底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并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2013年5月8日附件: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5月)前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我国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实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共同编制了《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贵州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黔安办[2014]47号【发布部门】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1.17【实施日期】2014.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黔安办〔2014〕47号)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办:我省非煤矿山安全基础薄弱,数量多、规模小、管理差、“五化”水平低。

今年以来,我省非煤矿山已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2起,造成了8人死亡,1人失踪,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

为扭转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被动局面,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11月4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非煤矿山监督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一)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和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省严防九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及小型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督促各地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登记档案,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严防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坠罐跑车、冒顶坍塌、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井喷失控和硫化氢中毒等事故,预防措施落实到位,提升安全本质化水平。

(二)加大10个重点县攻坚克难工作,按照《贵州省金属非金属矿山10个重点县(区)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要求,扎实推进攻坚克难各项工作,到2015年底,力争使10个重点县(区)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总量下降30%以上,全面消除危、险尾矿库,事故死亡人数比前5年平均水平下降50%以上,有效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探索形成可在全省推广的典型经验。

(三)扎实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2《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了指导尾矿库企业编制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做好各项环境应急准备工作,我部起草了《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编制指南》),《编制指南》是对《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附三《尾矿库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内容》(以下简称《编制内容》)的完善和补充。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编制的必要性(一)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必然要求。

《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要求企事业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我部印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对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必要制定编制指南,指导尾矿库企业解决何时编、怎么编、编什么的问题。

(二)提高预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必然要求。

当前,很多尾矿库企业对预案编制不够重视,有的企业把环境应急预案等同于安全生产相关预案,对事故可能次生的环境污染疏于关注,导致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还有的企业不了解自身风险,不掌握可调用应急资源,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流于形式、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有必要制定《编制指南》,规范预案内容,针对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编制重点,切实指导尾矿库企业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八条规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而制定的相关法规和规定,旨在维护尾矿库的安全运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生态安全。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建设和运营管理要求:规定尾矿库的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的要求,包括选址、设计、施工、投入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尾矿库的结构稳定、功能完善和运行正常。

2. 基础设施和设备要求:规定尾矿库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的要求,包括排水、灌浆、监测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要求,确保尾矿库的排水、泄漏等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和处理。

3. 安全监测和预警要求:规定尾矿库的安全监测和预警的要求,包括对尾矿库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预防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营。

4. 废弃物处理要求:规定尾矿库废弃物的处理要求,包括尾矿库废弃物的搜集、装载、运输和处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废弃物得到安全有效的处置,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5. 应急管理要求:规定尾矿库的应急管理要求,包括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提供应急培训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尾矿库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必须遵守的法规和规定,是保障尾矿库安全运营的重要依据。

同时,
相关部门和企业也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的安全监测和管理,确保尾矿库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工作。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黑应急办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黑应急办发〔2020〕18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现将《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应急厅〔2020〕1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前期工作部署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春季解冻期是尾矿库安全隐患风险高发期,极易引发漫坝、溃坝等生产安全事故。

李克强总理近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应急管理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抓紧部署开展尾矿库安全风险排查,确保安全。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及时分析研判当前尾矿库安全风险形势,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有序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层层压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按照《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应急〔2020〕15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尾矿库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全面细致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照安全设施设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整治各类隐患风险。

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隐患排查走过场或不到位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严厉整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结合《关于切实加强春季解冻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应急办〔2020〕8号)要求,以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头顶库、长期停用库为重点整治对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对存在未批先建、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擅自加高坝体、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未采取排水井破冰措施的,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和“五个一批”执法措施,该处罚的处罚、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的关闭、该曝光的曝光,确保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等-五等尾矿库一次性筑坝设计要点探讨

四等-五等尾矿库一次性筑坝设计要点探讨

四等\五等尾矿库一次性筑坝设计要点探讨摘要:近期,国家安监总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新建四、五等尾矿库应当优先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

我国四、五等尾矿库数量众多,安全基础条件相对比较薄弱,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能显著提高尾矿坝的安全性,减少坝体滑动失稳和渗透破坏的可能性。

一次性筑坝工艺要求较高,对于已习惯上游式筑坝的设计和建设单位,属于新的课题。

本文对一次性筑坝坝型选择、筑坝材料要求、排渗防渗、排洪、尾矿排放等做了简要介绍,希望本文能抛砖引玉,为一次性筑坝工艺在中小型尾矿库建设中大规模推广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一次性筑坝;混凝土坝;基础;溢洪道1 前言我国四五等尾矿库众多,根据2010年底的统计数据,四、五等库占全国各类尾矿库95%以上,达到11000多座。

与四五等尾矿库多而小的现状,伴随的是安全基础条件相对比较薄弱,安全事故率较大型尾矿库要高。

如近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陕西商洛镇安金矿尾矿库、辽宁海城西洋铁矿尾矿库、山西襄汾县新塔矿区尾矿库、广东信宜紫金矿业尾矿库都是四等或五等尾矿库。

另一方面,我国中小型尾矿库90%以上采用上游式筑坝方式。

上游法筑坝虽然排放、运行成本较低,在我国积累了丰富的筑坝经验,但是对安全及环境影响较大。

由于上游式筑坝采用水力冲填的方式向尾矿库上游排放尾矿浆,形成的坝体没有坚硬的坝壳保护,浸润线常常从堆积坝坡上逸出,容易出现滑动失稳和渗透破坏的现象。

近期,国家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2]32号),明确提出新建四、五等尾矿库应当优先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为尾矿库实现安全、环保排尾指明了方向。

本文将阐述一次性筑坝方式的定义及在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优势,提出一次性筑坝坝型选择、筑坝材料要求、排渗防渗、排洪、尾矿排放方式等设计要求,供有关矿山设计和运营单位参考。

2 一次性筑坝方式的优势顾名思义,尾矿库一次性筑坝即把拦挡坝作为库区尾矿堆积体和放矿水及洪水的唯一拦挡方式,没有了尾矿后期堆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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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尾矿库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做好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

尾矿库是维持矿山企业正常生产的必要设施,对我国国民经济及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基础作用。

尾矿库也是重大危险源之一,一旦发生事故,必然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对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加快推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切实落实企业对尾矿库管理的主体责任,大力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构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矿产品生产及需求日趋旺盛,尾矿库安全、环保压力不断加大,人民群众对尾矿库安全、环保工作日益关注,对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待,尾矿库运行安全已经成为影响一些地区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构筑科学发展、安全、环保的工作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效保障。

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是促进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根本好转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为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措施,尾矿库安全、环保工作得到了明显改进和加强,尾矿库建设发展水平有了较大提升。

但是,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全球气候异常,我国极端天气状况频频出现,对尾矿库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威胁,加之我国尾矿库数量庞大,存在建设标准偏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尾矿库监督管理各项规章、标准、制度和措施,努力促进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明显好转乃至根本好转。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以推动尾矿库企业科学发展,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构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为目标,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措施,严把尾矿库安全、环保准入关,切实加强尾矿库日常管理、监督、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尾矿综合利用等各项工作,积极采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努力实现全国尾矿库安全、环保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目标任务。

进一步强化落实监督管理职责,扎实推进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或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建立完善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治理危库、险库,将病库数量控制在已取证尾矿库总量的5%以内,杜绝出现新的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

全面推进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6年底前,生产运行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

加快建设尾矿库管理国家级平台,实现对尾矿库的动态管理,建立尾矿库“天地一体化”监控体系。

大力推进尾矿库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及研发,积极引导各地区和尾矿库企业应用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和干式排尾等先进适用技术,到2016年底三等及三等以上在用尾矿库在线监测率达到100%。

加快尾矿综合利用,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积极推进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的实施。

三、加强监管、严格准入,全面提升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持续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尾矿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或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加大对无主管单位尾矿库的整治力度,及时治理危、险库。

要进一步督促尾矿库企业切实落实尾矿库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尾矿库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加强技术和现场管理,排查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运行情况。

同时,要维护尾矿库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偷盗破坏尾矿库安全监测设施、环保设施和应急救援物资的行为。

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严把安全、环保准入关,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独立选矿厂建设项目,尤其是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严格审查尾矿库建设用地条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占地非法生产的企业。

2016年3月5日《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目前继续使用的尾矿库,造成土地毁损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新建尾矿库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相关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同时,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

新建尾矿库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照环评审批要求修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审批许可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投入运行或使用。

严格安全许可制度,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对能否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推行充填采矿法,新建四、五等尾矿库应当优先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对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在已建成尾矿库的上游、下游建设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经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同意,未履行相关手续的,由政府组织拆除违规建设的设施。

严格落实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审查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对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执行严格的环评准入和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加强源头治理。

对未执行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以及自xx年2月以后未执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达不到安全环保要求的尾矿库,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加强对尾矿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指导。

要进一步加强对尾矿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检查有关地区及企业严格执行尾矿库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完善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

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开展隐患排查,采取联合执法等有效方式对企业排查隐患情况进行督查。

要加强对尾矿库排污申报的登记管理,对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对发生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要加强对尾矿库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服务质量问题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吊销相关证照。

要督促尾矿库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和评审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实施清洁生产,大力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工作。

要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鼓励引导相关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开发应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产生量少的选矿工艺技术,有效减少含有毒有害物尾矿及污染物的排放。

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金属尾矿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关于印发〈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要求,积极开展尾矿综合利用,加快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尾矿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实现尾矿变废为宝,有效缓解尾矿堆存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要切实加强对尾矿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尾矿回采,并加强尾矿回采期间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严防对尾矿坝安全和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要进一步做好尾矿资源调查,建立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开展尾矿综合利用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尾矿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政策。

要尽快启动并全面实施尾矿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大力推进尾矿库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及研发。

要积极引导各地区和尾矿库企业应用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和干式排尾等先进适用技术,力争在2016年底前,三等以上及有关重点在用尾矿库全部实现在线监测,逐步建立“天地一体化”监控体系。

要积极推动各地区和尾矿库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改善尾矿库建设和生产的工艺、技术、装备、设施,鼓励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建设尾矿库。

要进一步重视尾矿库安全、环保科研工作,针对极端气候条件和尾矿库安全、环保面临的现实难题,加大自主研发创新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尾矿库安全环境科技保障水平。

严格闭库程序和闭库尾矿库的监督管理。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履行尾矿库闭库手续,落实闭库后的管理责任,严把闭库工程安全、环保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

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已关闭或者停用尾矿库,其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

凡不对停用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的尾矿库企业,应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新增项目的核准备案,不得批准环保和安全手续。

尾矿库闭库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

国土资源部门要监督用地单位及时将土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农用地,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同时,要加强对已闭库尾矿库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全面落实企业尾矿库管理主体责任,夯实尾矿库建设、安全、环保基础依法合规建设,严格履行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手续。

尾矿库企业要依法履行土地使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审批等相关手续,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生产运行。

尾矿库闭库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闭库设计、闭库评价、竣工验收等审批手续,承担复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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