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问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02•【字号】川府发﹝2001﹞9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三月二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安政办〔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安政办〔2017〕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切实解决拒绝招标、规避招标、假招标、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家、省关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以全面落实招标人(采购人)主体责任为主线,推进招标投标项目的阳光决策1.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招标人(采购人)主体责任招标人(采购人)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对活动管理负总责,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重要责任。
要按照岗位制衡、职责分工、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要求,建立健全工程招标内部监管制度,特别是要按照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进行招标,进一步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
2.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招标(采购)项目负责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代表单位全面负责项目建设(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考核管理机制,严格选派项目负责人,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考核管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强化对招标(采购)的过程管理。
对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过程中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项目负责人严格问责。
二、以全面规范招投标各方行为为重点,推动招标投标市场的阳光监管3.强化招标文件编制管理,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按照项目建设要求,代理机构要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做到内容叙述简明,合同条款中责权明确、约定合法、要求合理,合同形式规范,明确约定风险因素、范围、解决办法以及履约责任和担保方式。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说明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说明深圳市人民政府2008年5月8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近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针对该文件的部分条款提出咨询,要求做出相关解释。
现就部分较为普遍和集中的问题,根据规定的起草本意,说明如下:一、关于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判定问题《规定》第二条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园林绿化等工程中,属于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适用本规定”。
其中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一)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累计≥50%,(二)最大股东是国有或集体性质(不同国有股东间不得累加)。
相反,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是否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在判断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是否累计超过50%时,具体操作是将投资人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的外商或者私人股权,逐层按比例加权累计,按累计值是否超过50%(>50%)来判定。
在判定国有资金投资是否占主导地位时,首先根据投资人工商登记资料,找出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即投资比例最大的股东(不同股东间不得累加)。
然后,根据该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判断其是否属于非国有成分。
如仍难以界定,再找出下一层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循环往复,直至最后明确定性。
如果最终定性的占投资比例最大的股东属于私人或外商性质,则认为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
在此,对公众股、工会股性质的判定也做一说明: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性质的界定原则上以工商登记证明为准,工商登记证明显示个人持股的视为私人成分,外资企业持股的视为外资成分,但有两种情形要特别说明:第一:上市公司的公众股由于股权分散且易变动,故公众股按高度分散的私人股权论处。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3•【字号】眉府发[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精神,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切实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全市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操作制度(一)构建招标投标领导机制。
设立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公管办)牵头,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监察、审计、住建、交通、水务、国土、法制、交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招标投标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重大决策部署,会商处理重大问题。
(二)承接下放行政监管权限。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级进行。
省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没有核准招标事项的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其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接监管。
(三)规范投融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鼓励各类合法资金以各种法律法规不禁止的方式投资政府工程项目。
采用公开招商形式确定投资人的,所投资的政府工程项目,必须由项目业主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投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四)强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
招标公告一经发布至开标之日内不得撤销或屏蔽;招标文件的发放期不得少于5日,其中必须含1个以上工作日;评标结果应同时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最后一天须为工作日。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阳泉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17日阳泉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最大限度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统一进场交易,增强公开透明度(一)凡是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市级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及市级政府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卫生、教育等领域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开标、评标活动,应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项目登记开始,到招标公告发布、招投标报名、发标、开标、评标、定标、发放中标通知书、合同(含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监理)备案、交易证明书签发,全过程一律进入阳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
(二)阳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的机构,向社会公开岗位职责、办事流程、投诉渠道,对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电子监控录音录像,及时受理和发布各类招投标信息,定期对招投标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及时报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严格过程控制,强化组织管理(三)招标人须按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事项组织招标活动。
政府项目投资中的问题及建议
项⽬审计凸现七⼤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的建设规模越来越⼤,从根本上改善了城市的基础设施、投资环境,提⾼了城市的综合实⼒,促进了各地国民经济的全⾯发展和社会进步。
但是,我们通过对⼀些政府投资的项⽬审计发现,在⼯程热⽕朝天的背后,部分政府投资项⽬由于决策、管理、机制等⽅⾯存在不⾜,项⽬建设中也出现了不容忽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个⽅⾯: ⼀、项⽬前期⼯作缺乏深度。
建设项⽬前期⼯作是从建设项⽬酝酿决定到开⼯建设以前进⾏的各项⼯作,是建设程序中⼀个⾮常重要的阶段。
根据我国现⾏的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前期⼯作主要包括:提出项⽬建议书、编制可⾏性研究报告、进⾏设计和编制⼯程概预算,以及按照管理权限提请有关单位审批等。
但是在实际⼯作中,许多政府投资项⽬没有进⾏深⼊细致的前期准备⼯作,造成项⽬决策⾛了过场、流于形式,⽴项批复建设内容与实际应建设内容出⼊较⼤,甚⾄有些项⽬已经竣⼯,前期建设⼿续尚未完成,投资概算对造价的控制失去意义;有的更是拍脑袋,盲⽬上马,造成⼤量的“政绩⼯程”和“⾯⼦⼯程”的出现。
⼆、项⽬组织管理薄弱。
⼯程建设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程建设中需要进⾏质量控制的环节很多、要求很⾼。
现在很多政府⼯程项⽬的管理,都要“先搭台,后唱戏”,⼤都是从政府有关部门抽调⼈员,临时组建“⼯程项⽬指挥部”进⾏管理。
⽽临时组建的项⽬班⼦,⼈员素质参差不齐,⼀些班⼦的负责⼈多由单位或地区的⾏政领导担任,在项⽬决策、概预算审查和施⼯管理⽅⾯都缺乏⾜够的经验。
在实践中,如有些项⽬缺乏科学决策,随意变更设计内容,致使投资的项⽬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勘察设计部门、监理部门、施⼯单位和建设业主恶意串标,虚报⼯程量、⾼套定额骗取国家资⾦;施⼯单位偷⼯减料,⼯程建设质量低劣;有些建设单位在⼯程项⽬组织管理和现场施⼯管理上被施⼯单位牵着⿐⼦⾛,对超计划投资部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报批,⽽是先斩后奏,造成既定事实,再要求增加投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效投资以及建成后运⾏效益低下等⼀些违反⼯程建设程序和客观规律的问题时有发⽣。
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招标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一个艰难的推行与发展历程。
20余年来,招标工作已经深入固定资产投资的各个领域,为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但就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招投标也暴露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势必影响与阻碍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一、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几年来,由于加强了对工程建设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工程建设市场逐渐趋于规范,有效促进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
但由于各种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项目业主单位规避招标规避招标行为主要有下面三种情况:一就是将工程进行肢解。
建设单位将造价大的单项工程肢解为若干个小工程,各小工程的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二就是压低预算价。
想方设法将工程造价降低到招标限额以下,确定施工单位后,再进行项目调整,最后按实结算,最后工程结算造价往往大大超过招标价格。
三就是中标后改变工程量。
比如说有的单位先将主楼工程拿出来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明确工作内容不仅仅就是主楼,同时还增加一些附属建筑,规避了附属建筑工程的招标。
(二)量身定做,排斥她人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了使内定好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或就是提高招标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单位。
(三)投标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的投标企业弄虚作假,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经营业绩,骗取中标;有的用贿赂手段来谋取中标,有的投标人对建设单位领导、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甚至招投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事先都买通做好工作,有这些人千方百计帮助她中标;有的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尤其就是“围标”、“陪标”与“串标”现象严重,围标人联合多个承包商哄抬行业价格,提高报价进行合谋围标,承包商挂靠多家施工企业进行围标,以多个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有的企业中标后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一级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的队伍可能连三级资质都没有;有的投标企业先就是以低价中标,然后采取行贿等手段,通过在变更设计、附属工程直接发包上做手脚,增加项目、增加工程量以谋取暴利;有的签订合同时偷梁换柱,合同的价格并不按中标价签订,使得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
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维护政府形象,建设阳光工程,实现黑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在工程建设中的控制工期、造价、质量的工作职能,结合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各部委、省、市有关工程招标规定制定。
第三条建管中心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组织省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作。
第四条工程招标活动实行监、管、办、审相分离的工作机制,省监察厅驻省直机关局纪检监察室对招投标全过程实施监督,建管中心招标采购部门负责招标工作的审查管理,受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依法产生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单位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章招标工作准备第五条工程招标工作应在工程批准立项手续完备、设计图纸齐全、招标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
第六条工程招标前,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处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工程招标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方案进行,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第八条工程招标前,根据拟招标项目情况由合同造价管理处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或标底。
对于施工图预算或标底超出设计概算幅度较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组织设计单位或专家修改、优化设计文件,使施工图预算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后,方能组织招标。
第九条建管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自行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同其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通过建管中心审查通过后方能发售,招标文件依据批准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设置招标控制价和采用工程量清单。
推行电子投标、电子评标、电子监察和计算机辅助评标方式。
招标、投标和评标全过程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运行。
当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通过近几年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我们发现,当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不容忽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在项目确定、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1、部分政府投资项目无立项报建手续,擅自动工修建,项目竣工后,无质检、竣工验收等就交付或投入使用。
2、超概(预)算投资较为普遍。
建设单位为争取项目立项、少缴规费,采取少报投资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高装饰标准,致使项目实施、竣工后超概(预)算严重。
此外,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设计,增大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这部分增加的概算投资,建设单位又没有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
3、设计过于保守,增加工程项目的材料耗用量,增大了工程建设成本。
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降低设计收费或照顾关系等原因,将工程项目委托给资质等级较低的设计单位设计,往往这种设计单位因规模较小,设计工种不齐,设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造成设计保守,增加工程项目的材料耗用量,增大工程建设成本。
4、弄虚作假,招投标走过场、流于形式:(1)部分建设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一个项目化分为若干个小项目,签订多个施工合同,使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要求进行招标的政策底价,以规避施工招标;部分建设单位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变通处理,从而采取邀请招标的形式;部分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先进场施工后招标投标,使招标投标成为一种形式。
(2)施工企业之间出借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投标。
部分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对投标施工企业资质等审查不严,有的建设单位纯粹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施工企业之间出借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投标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较为常见的是,同一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分别代表几家施工企业投标,不管哪家施工企业中标,最后中标承建的其实质都是一家施工企业。
(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依法应当招标的未招标。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9)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廉洁和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本市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对相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本款所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对象、标准进行监管,会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及暂停手续。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法规政策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之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和应具备的条件规定,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完备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操作制度(一)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
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
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
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
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方式。
通过修改《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将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政府投资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方式。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指示精神,经局工委研究决定,制定城管局系统内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工程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组织,相关机构具体实施,财政、审计等多部门按职责监督的体制。
局综合科是工程组织实施的主体,具体职责为:(1)起草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计划;(2)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与评审及工程施工图的设计;(3)负责编制审阅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及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方案;(4)工程施工过程管理与协调;(5)进行《工程决算书》的初审与提报。
组织工程验收及工程交付使用,落实竣工档案的归档工作;(6)抓好与政府投资工程实施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
二、工程项目计划的确定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每年下半年参照市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市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起草编制下一年度的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计划,12月份按程序向市政府提报,批准后,下达执行。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性文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建设性质和内容。
计划外追加或调整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计划报批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列于年度计划内。
建设单位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方案向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提交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等与投资有关的基础资料。
经评审后的工程,没有特殊原因和重大变更事项,决算造价不得突破评审控制值。
没有经过评审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为了使年度工程投资计划更加科学合理,便于实施,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系统内各单位每年8月底以前,做出下一年度的工程计划,并编制工程投资概算,上报局综合科汇总,形成材料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上报市政府。
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摘要:我国自80年代引入招投标制度至今,招投标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实际运作中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文章针对政府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希望对政府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能够合理正常的运行提供帮助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建议前言我国的建筑市场已经逐渐对外敞开,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市场运作也正朝着更为规范的方向发展。
虽然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市场急需进一步规范。
一、我国政府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问题1.招投标法规不完善我国招标体制现在面临着众多的问题。
当前市场竞争十分的激烈,无论是社会还是政府都应该遵守相关的招标规章制度,创造良好的招标环境。
如果招投法律法规不完善,那么对于一些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的招标项目,就可能出现混乱的情况。
所以,我们需要不断的扩大招标的领域和范围,并且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的完善,做到有法可依。
2.操作干预性强目前,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竞争也愈发激烈,但是政策完善的速度却还没有跟上社会前进的步伐。
旧的管理方法和旧的管理模式在时代的发展下,与新时期的发展相脱节,与当前的招标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不利于招标工作的开展。
部分招标工作,表面上秉着公平交易的原则,实则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使得招标流于形式,出现虚假招标和规避招标。
而还有一些招标单位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标准,最终使得内定的投标人中标。
3.标底编制审核不严谨招标想要体现公平公正就要有科学的评比方法。
由于一些建设单位的招标经验不足,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很容易造成清单漏项等错误,从而对整个招标的进行造成不良影响。
所以编制标底是招投标过程中需要认真、谨慎对待的工作。
而预算人员对于图纸及定额的理解还不透彻、对相关计算规则没有特别熟练的情况下,标底的准确度便不能保证。
4.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系统的法律法规来对评标、定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明确的规定,而在现实中的政府工程招投标的形式是具有十分大的灵活性的。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0•【字号】成府发[2001]134号•【施行日期】2001.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1〕13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日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盖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推进成都市投资体制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级管理权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需要国家、省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进口设备一次进口金额在10万美元及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政府投资项目在20万元人民币、非政府投资项目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云政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7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政府投资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三)各级政府(含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下同)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县级以上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主导的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效率,强化招投标监管,严厉打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挂靠投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违法违纪行为,净化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现就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建设项目概决算管理围绕解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超工期、超概算”等突出问题,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项目立项、概决算审核及财务管理中的责任,促进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审核、管理职责,严格工程结算管理,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的发生。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执法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政府投资项目严重超概算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积极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针对当前挂靠投标、围标串标、层层非法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积极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
在招投标环节,投标人必须提供含工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为一体的高额工程保函,保函要覆盖承包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全部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高额工程保函制度对培育建筑市场、规范招投标秩序、有效遏制挂靠投标和围标串标等行为的重大意义,认真制定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切实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对招投标项目的实质性审查强化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设定的审查责任,防止人为抬高或降低资质、不合理条件限制以及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等问题的发生。
与此同时,要根据温州的实际,不断改革创新资格审查方式。
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审查的责任,确保招标文件符合立项批准条件和概算控制要求,同时要严格审查废标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坚决禁止以各种名目、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推行专审人员负责制,不断提高行业管理部门审查质量。
明确专家审查责任,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标书存在异常情况的,应立即提请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后进行确认,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赣府厅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7号2011年4月1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预防腐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使用其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建议,是个人或团体,对某件事情未来要如何的操作,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又指通常是在适当的时候指针对一个人或一件事的客观存在,提出自己合理的见解或意见,使其具备一定的改革和改良的条件,使其向着更加良好的、积极的方面去完善和发展,是有益处的。
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希望对你有帮助。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实施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战略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的规模和数量越来越大。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深化改革,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近两年的审计工作中发现,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工程实施管理、合同管理等环节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建设程序方面1.基本建设程序不规范。
项目建设须经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施工等多个阶段,按批准的概算投资建设。
个别项目未履行必要建设程序就开工建设,边设计、边施工、边变更,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缺乏论证和监督,对变更造成的损失浪费无相应的制约,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效益较差。
某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由于前期缺乏对设计合理性的论证,导致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造成损失浪费,投资效益差;部分项目单位执行国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意识不强,在项目批复、投资计划下达后,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文件;部分项目单位对监理工作认识不足,或为了降低投资成本,减少办事环节,不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2.项目前期地质勘测不到位。
审计中发现,部分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地质勘测不细致或未进行地质勘测,导致基础或工程结构发生重大变更,造成工程停工延误工期,增加投资额。
某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由于地质勘测不到位,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发现地质情况与地勘报告不符,造成基础设计变更和停窝工;某单位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由于地质勘察单位失误,基础设计与实际地质要求不符,造成基础设计变更和施工单位停窝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2008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86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治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布、公平、公平、择优原则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紧密相关的服务、物资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阻碍评判、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紧密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招标;(五)由进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差不多建设投资打算并使用打算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六)地质灾难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紧密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立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功能相类似的交易机构。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将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的交易情形进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并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畴。
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确定投标人或者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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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问题
作者:黄小莉
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24期
摘要:政府投资项目的本质属于公共财产,借助一些严格的管理程序从根本杜绝腐败情况的出现,既能够减少社会公共财产的损失,也能够提高政府投入资金的流转率与使用率,提高政府的社会公信力。
因此,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对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投标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本文首先分析加强监管政府投资项目投标的意义,针对其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时效性解决措施,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目的。
关键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一、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意义
广大的纳税人,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中占据较大比重,因建设规模相对较大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但是受各项因素的影响,在建立、施工过程中则会出现一定倾向,难以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加强力度监督建设项目的招标与投标的过程,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给予其高度重视,并对监督管理机制进行完善创新,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从根本预防腐败行为的出现。
二、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策略
(一)构建统一的管理中心
不同地区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中心,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中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只能进入到招投标中心之后,再通过招标投标进行发包,对市场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中心之后,政府部门结合不同行业的招投标业务管理部门,共同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采取统一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不同部门结合各项标准进行专业的管理。
这样的方式既能够对企业进行监管,也能够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根据统一的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二)建立招标投标运行机制
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为从根本杜绝各种腐败现象的出现,应从根本制定结合措施,建立完善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制,保证运行机制的长效性。
招标代理人、评标委员会、招投标监管部门,都应秉承客观公正的态度,全过程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无论是招投
标监管部门,还是内部相关工作人员,杜绝向招标人推荐投标人,也不应干预评定标活动。
开展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时,相关部门应为投标人提供一站式服务,真正做到公事公办,并且向外公开各类信息。
成为中标候选人之后,应主动接受网上公示,并愿意被社会监督。
(三)健全违法案件投诉制度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大力度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大力开展审计、稽查、监察等工作,严厉杜绝各种违法行为的出现。
公示招标结果的时期,当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被投诉,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受理,还应通知招标人延缓确定中标人,并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对招投标违法案件的调查情况,结合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向有关部门传递违法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将处罚信息进行公开,提高失信惩戒的力度。
(四)加强投资项目预审管理
在政府投资工程当中,无论是在招标人还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文件当中,不得用不合理的条件对招标人进行限制。
只有满足资格的建设企业,才能够承揽招标工程,招标人无权限制投标人报名参与资格资格预审。
从原则上看,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可全部进入到投标阶段,并保证投标的公平竞争性。
招标人尽到自身职责认真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监管部门应对资格预审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在政府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当中,随机抽取参加资格预审审评的专家。
合格的投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主动接受有关招投标监督结构的监督。
(五)加强立法完善法规建设
招投标活动的开展,会被多种法律所制约,属于一项综合性较强的民事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招投标的种类也日益丰富,新型招标方式不断出现,以往的法律法规以及所制定的招投标管理条例,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招投标发展的需求,部分国际通行的招投标管理,在国内运行的过程中存在较大难度,因法律中存在的漏洞,為居心叵测的人员提供了不正当竞争的机会。
为从根本解决与招投标法律体系相关的问题,国务院制定了全新的实施条例,不同地区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应结合具体情况在制定实施条例时提供宝贵意见,考虑地方具体情况明确各项细则,为后期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六)严格审核招标投标文件
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做好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文件这项工作,认真核对承包方式、计价方式以及工程造价调整方式,严格把关合同条款当中的含糊项。
政府投资工程严格根据规范制度开展工作,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选择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方式。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操作便捷,还可减少人为操作因素,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能够被适度降低,同时节
约社会成本。
结合不同项目的规模,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在合格的投标人当中确定中标人,从某种程度来看,这样的方式能够减少商业贿赂等情况的出现。
三、结语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历程中,工程招标投标属于重要的产物,对于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受各项因素的影响,在目前的管理过程中依旧存在许多不足,相关政府部门与领导者应改变传统管理理念,在思想层面上提高认知,将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核,彼此相互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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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小莉(1984年 5月 17日)女,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当前职务:项目负责人,当前职称:工程师,本科,研究方向:招标投标、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