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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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民事诉讼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是通过司法机关来解决个人或机构间的民事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受案范围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决定了哪些案件可以进入法院受理,哪些案件则不能。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其相关的规定和条件。

一、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受理和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拆迁补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

3.劳动纠纷: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纠纷、劳动报酬纠纷等。

4.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纠纷、商标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5.债权债务纠纷:包括借款合同纠纷、债务追偿纠纷、担保纠纷等。

6.不动产纠纷:包括房产纠纷、土地纠纷、物业纠纷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多个法律规定和相关法规的适用。

因此,在确定受案范围时,应考虑到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民事诉讼受案的条件除了明确受案范围外,民事诉讼还有一些受案的条件需要满足。

这些条件的满足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能否被法院受理。

1.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只有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提起诉讼。

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纠纷,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基于合法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违背法律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3.诉讼时效的合法性:民事诉讼案件的提起必须符合诉讼时效的要求,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

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4.管辖权的合法性:法院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内才能受理案件。

如果法院没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特殊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除了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外,我国的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7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7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73一、(本题38分)1. 材料一: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江南博哥)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2019年10月31日十九届四中全会材料二: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时强调,要加快补齐公共卫生服务短板,加强农村、社区等基层疫情防控能力建设,把各项防控措施常态化。

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构建疫情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智防智控的工作格局,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摘自2020年5月4日习近平在陕西考察时强调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着诸多挑战,新冠疫情将部分矛盾凸显。

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的内容,结合《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谈谈如何在现代社会更好地深入发展“枫桥经验”和创新社会治理。

答题要求:1.不少于600字;2.要全面客观,不空谈;3.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正确答案: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社会治理面临很多新课题、新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妥善处理好这些矛盾和问题,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从根本上还是要靠法律、靠制度,必须着力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

首先,践行“枫桥经验”,要坚持把自治、法治、德治作为根本方式。

正因为社会矛盾的变化,更加需要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切实地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问题。

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第一抓手,探索出一条以自治为基础、法治为保障、德治为先导的融合共治之路。

探索创新“互联网+社会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新生动力,将智能化、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与传统治理要素相结合,试行基层智慧为民服务平台,包含基础信息、便民业务、清廉建设等模块,加强智能化建设,不断优化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管辖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管辖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确定由哪个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以下是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的几个主要方面:一、地域管辖1. 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因此,当事人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当由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1. 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级别管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且一般标的额较大,因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1. 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因此,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四、协议管辖1. 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约定的法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五、指定管辖1. 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陈某1、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1、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1、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3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欧阳华胡益民李芳【审理法官】欧阳华胡益民李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1;唐某1;唐某2【当事人】陈某1唐某1唐某2【当事人-个人】陈某1唐某1唐某2【代理律师/律所】罗立志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张秀芳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吴南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立志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张秀芳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吴南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立志张秀芳吴南【代理律所】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望兴家园9栋902号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财产如何分割;2.唐某1是否应向陈某1返还拆迁款。

购房款项系陈某1、唐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为唐某2购房,陈某1、唐某1离婚时未就该出资款项及对应收益进行分割,故陈某1有权请求分割该笔出资款。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撤销共同共有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望兴家园9栋902号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财产如何分割;2.唐某1是否应向陈某1返还拆迁款。

关于争议焦点一:1.长沙市房屋虽系在陈某1、唐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且各方一致认可购房款由唐某1账户支付,但购房合同系唐某2与卖方签订,且房屋登记在唐某2名下,陈某1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借名买房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该房屋系唐某2的个人财产,陈某1主张该房屋为其与唐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离婚分财产 房子该归谁

离婚分财产 房子该归谁

起 红 灯 。 虽 然 对 离 婚 这 件 事 没 有 异
议 , 但 却 在 房 产 分 割 问 题 上 产 生 争 执 。 张 的 妻 子 认 为 这 套 房 屋 她 也 有 小
份 . 求 小 张 按 房 屋 目前 市 值 的 一 半 要
给 她 补 偿 小 张 则 认 为 首 付 是 他 付
( ) 已开 始 实 施 三 》 8月 1 日,最 高 法 正 式 发 布 的 3 《 姻法司法解释 ( ) 开始实施 , 婚 三 》 重 点 针对 婚 前 贷 款 买 房 、 后 父 母 为 婚
子 女 买 房 等 争 议 较 大 的 问 题 做 出 解 释 ,引起 公 众 极 大 关 注 。 近 年 来 , 随 着 房 价 的 快 速 上 涨 , 房 已 成 为 生 活 住 中最 为重 要 的财 产 ,因 此 一旦 离 婚 ,
的 颁 发 也 是 依 据 这 一 合 同 , 以 小 张 所
是 房 屋 的 实 质 权 利 人 . 屋 是 小 张 婚 房
【 例 】20 案 05年 5月 , 原 市 民 太
小 张 购 置 了一 套 商 品 房 。 小 张 付 了
1 万 元 首 付 款 后 . 又 向 银 行 贷 了 3 0 6
【 例 】2 0 案 0 6年 , 原 市 民 高女 太
士 的 儿 子 与 相 恋 多 年 的 女 友 登 记 结

情 况3
方 买房 一 方 装 修
商 品 房 。 今 年 5月 , 人 感 情 出现 危 两
机 要 离 婚 , 子 的 分 割 成 了 问 题 房
婚 。结 婚后 . 子 和 儿媳 一直 住 在 高 儿
年, 两人 有 了 5万 元 的 积 蓄 。 是 , 于 两

行政诉讼法不动产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法不动产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法不动产管辖是怎么规定的【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行政诉讼法不动产管辖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确立了行政诉讼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中的专属管辖不仅排除一般地域管辖,也排除特殊地域管辖中的共同管辖。

我国公民有的时候因为自己的房产和国家行政机关产生纠纷的话,这属于不动产纠纷,比如有的时候行政机关人员对房产的处理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致使房产的拥有者的住房权益遭受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诉讼请求,不过首先需要知道,行政诉讼法不动产管辖是怎么规定的?一、行政诉讼法不动产管辖是怎么规定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确立了行政诉讼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中的专属管辖不仅排除一般地域管辖,也排除特殊地域管辖中的共同管辖。

但是,由于这一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概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未予明确,为此不少人认为对于仅与不动产有牵连关系的行政诉讼,并非一概作为专属之诉,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对“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管辖存在严重分歧,导致行政诉讼不动产专属管辖制度适用的不一。

众所周知,我国法院系统是与行政区划相对应设置的,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合一,一般情况下,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物是处于同一辖区,行政诉讼的管辖权也只能是同辖区法院,也就不存在管辖权争议的问题。

但是,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城市中设区的市级政府的各行政机关,由于其住所地只能在固定的某一个区,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往往会针对不同区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对物,因此,很多涉及不动产的行政案件被告与不动产本身不在同一地区,甚至有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原、被告之住所地均不一致,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情形也会越来越多。

离婚案件管辖法律释义(3篇)

离婚案件管辖法律释义(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常见类型,涉及到当事人的婚姻、家庭、财产等多个方面,其管辖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对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进行释义,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离婚案件管辖概述离婚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重大疑难的离婚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别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

(2)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是指原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

(3)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释义1. 级别管辖的法律释义(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2)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疑难的离婚案件,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权威性。

2. 地域管辖的法律释义(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

(2)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3)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4)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保护财产权益。

四、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况1. 涉外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是指涉及外国国籍当事人或者涉及国外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

不动产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现状与思考

不动产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现状与思考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 y e
2 9. 0 0 12(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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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 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现状与思考
左 自才
摘 要 随着市 场经济 改革的进 一步深入 , 市化 进程 、 城 私有企 业和住房 私有化 进程快速 的发展 , 不动产私有化 也得 到快 不动 产 民事纠纷 立 法
议 的部分合理 的区分开来 , 些归不动产所 在地法 院管辖 ?哪些 哪 关 于不动产 管辖 , 国适用专属管辖 , 法律规 定某些特殊 由管辖 的一般原则来 确定管辖 ?笔者尝 试着 这样 区分: 我 即“ 建设 工程 类 型 的案件专 门规定 的法院 管辖”根 据我 国《 , 民事诉讼法》 3 合 同纠纷涉及 到工程质 量 问题 , 由合 同履行 地法 院管辖 ; 仅 第 4 均 仅
条第 l 款第 l 项规 定 : 因不动产纠 纷提起的诉讼 , “ 由不动产所 在 是工程款和 其它不涉及 工程质量纠 纷, 由民事诉讼的 一般原则 来 地人 民法 院管辖 ” 适 用专属 管辖 , 于对案 件的审 理, 。 便 也便 于对 确定 管辖 。 不动 产所有 权人诉他 人给其 不动产 造成 侵权 , 由不动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 9 (0 9 1 .8 — l 1 0 .5 22 0 )21 80
速发展。但因其涉及面极广, 关系到法律适用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故如何处理不动产民事纠纷值得思考。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号 : 9 0 D 2. 5
我 国关 于不动产 纠纷 的管辖仅有 《 民事 诉讼法》 3 第 4条第 1 专 属管辖主义 ; 于债权之诉 , 关 系任 意管辖主 义 。 款第 1 项规 定: 因不动 产纠纷提 起的诉讼 , “ 由不动产所在 地人 民 法院管 辖” 由此而 引发理 论界争 论和 司法实务 中冲突越来 越受 。

陈昌盛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陈昌盛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陈昌盛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5【案件字号】(2020)粤04民终34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管文超庹佳陈海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昌盛【当事人】陈昌盛【当事人-个人】陈昌盛【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昌盛【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系双方之间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产生纷争,并非物权纠纷,故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相邻关系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9:10:41陈昌盛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4民终3461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昌盛。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昌盛因不予受理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403民初310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陈昌盛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粤0403民初3101号不予受理的裁定;2、确定本案由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林岳辉于2010年7月28日登记离婚,双方协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按揭房富逸花园xxx 室归上诉人,林岳辉有协助上诉人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

初级《经济法基础》精讲课程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重点

初级《经济法基础》精讲课程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重点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重点)三、民事诉讼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5项)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考题·多选题】(2011年)下列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

A.公民名誉权纠纷案件B.企业与银行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C.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因税收征纳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D.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选项C是不平等主体之间,不适用民事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二)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一审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2.回避制度——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注意1】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适用回避制度,“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注意2】当事人请求上述人员回避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3.公开审判制度(1)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2)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注意】在考试中往往将诉讼和仲裁对比考查。

【考题·多选题】(2012年)关于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相关内容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模拟题396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模拟题396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模拟题396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江南博哥)?______A.法律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公平正义象征和社会感召作用B.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约束性C.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多以纪律规范形式体现,具有更强的操作性D.法律职业道德通过严格程序实现,具有更强的外在强制性正确答案:D2. 温某涉嫌一起重大的贩卖毒品犯罪案件,鉴定人马某出庭作证,马某因在诉讼中作证,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以下对马某的保护等问题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A.马某因履行作证义务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司法机关应当给予补助B.对马某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C.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马某及其近亲属D.法院不公开马某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正确答案:A3. 近年来,在食品药品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违法事项呈现增多趋势,下列哪一做法是不正确的?______A.要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B.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环境保护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C.提高执法力度,允许将一定比例的罚没收入留存,作为对先进执法人员的奖励D.检察机关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正确答案:C[解析] A项正确。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并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B项正确。

这是推进综合执法的要求。

C项错误。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挂钩。

D项正确。

检察院的做法符合针对“民生领域”加大监督力度的要求。

4. 对于《立法法》规定的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下列哪个属于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A.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司法制度B.剥夺公民政治权利C.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D.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正确答案:C[解析]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024年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2024年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2024年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婚姻法房产新规定法律常识: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关于房产新规定如下:1、夫妻离异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房子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分配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如果属于个人财产的,则不用分配,谁的房子就归谁。

法律依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2024年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婚姻法》已经废止,房子归属问题取决于购买房子的时间、方式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离婚怎么分割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何理解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如何理解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如何理解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e33edd18-715a-11ec-b03a-7cb59b590d7d摘要涉及标的为不动产的纠纷往往因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而起,此时不动产的专属管辖权能否成为确定管辖的唯一依据存有争议。

不动产的专属管辖必须适用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对于不动产上牵连事件的诉讼,双方协议约定管辖优先。

关键词:房地产纠纷专属管辖权协议管辖权作者简介:胡蓓,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民检科助理检察员,法学硕士CLC编号:d920 5文件识别码:a物品编号:1009-0592(2022)09-069-02冼某(申诉人)委托上海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购买本市长宁区青溪路770弄25号1405室房屋。

签订《购房协议书》之后,冼某按约定支付了四百万元房款,却迟迟未能得房。

因此冼某、李某(被申诉人)及上海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三方就该房屋买卖纠纷签订了一张《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因李某为法人的上海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冼某购买上海市青溪路770弄25号1405室的房屋没有成功,且上海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目前资不抵债,现李某愿承担该公司所欠冼某的房款400万元。

如有争议,双方可起诉至本协议签订所在地法院,该协议签订于上海市卢湾区徐家汇路105号。

因李某一直未予还款,冼某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某返还人民币400万元。

法庭主持了调解。

李不在场,他的律师参与了调解。

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在签订调解协议之日,李彦宏将支付西安200000元,李将于2022年2月11日前支付800000元,其余的将在2022年3月之前的每月第三十的第三十元之前支付500000元。

双方应在调解记录上签字认可。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拒不还款,法院强制执行未果。

冼某就调解书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认为本案纠纷起因是基于《购房协议书》的不动产纠纷,故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长宁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卢湾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徐某、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苏06民终30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璐陆海滨高雁【审理法官】曹璐陆海滨高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某;蒋某;昆山千灯盛世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徐某蒋某昆山千灯盛世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徐某蒋某【当事人-公司】昆山千灯盛世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周伟北京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王耀龙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周伟北京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王耀龙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周伟王耀龙【代理律所】北京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昆山千灯盛世家园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案涉房屋原系夫妻双方在婚内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在2016年9月5日的离婚协议中就夫妻财产包括案涉房屋进行了处理,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蒋某个人所有,该约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违约金管辖第三人证据不足合法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原系夫妻双方在婚内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在2016年9月5日的离婚协议中就夫妻财产包括案涉房屋进行了处理,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蒋某个人所有,该约定合法有效。

虽然徐某认为2016年的离婚协议对其不公平,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徐某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故该协议对蒋某、徐某均具有约束力。

夫妻离婚房产纠纷要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房产纠纷要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房产纠纷要怎么处理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牵扯到很多方面的东西,例如:小孩,房产等。

那么,夫妻离婚房产纠纷如何处理呢?让小编来告诉各位答案吧!一、离婚后房产纠纷具体如何解决一、离婚后房产纠纷具体如何解决1、离婚后房产纠纷解决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若双方无法协商处理的,可以申请第三方进行调解,或根据仲裁约定申请仲裁。

若仍然无法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买房付清全部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配。

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配。

婚前一方首付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产权属于登记人的,对另一方由产权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婚前父母买房赠与子女的,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二、夫妻俩办离婚出现房产纠纷怎么解决一、夫妻俩办离婚出现房产纠纷怎么解决一旦发生房地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1、调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

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

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须执行。

3、诉讼。

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办离婚手续时,拆迁房要根据房屋的性质,房屋的购买时间进行分割,如果房屋被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如果房屋被认定为婚内共同财产,要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遵循男女平等,照顾过错方,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较好的分割方式是一人一半。

婚前男方首付买房房产证写俩人名字离婚了怎么分

婚前男方首付买房房产证写俩人名字离婚了怎么分

婚前男⽅⾸付买房房产证写俩⼈名字离婚了怎么分在结婚之前男⽅买房⼦的时候,为了让⼥⽅有⾜够的安全感,就会在房产证上⾯加⼊⼥⽅的名字,让⼥⽅也能够享有房⼦的拥有权⽽不会排斥在外。

那么,婚前男⽅⾸付买房房产证写俩⼈名字离婚了怎么分?下⾯店铺⼩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婚前男⽅⾸付买房房产证写俩⼈名字离婚了怎么分按照共同财产分配,对于⼀⽅出资,双⽅都登记的情形,⼀般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只要房产证上出现了名字,他(她)就有份。

对于这种情形,不管另⼀⽅是否出资,但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了他(她)的名字,则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于如何分割,可视具体情况⽽定,如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可认定为共同共有,即⼈们常说的“对半分”。

不过,这也并⾮绝对,对于这种情形⽽⾔,还会适当考虑到出资⼈的具体情况,因此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可适当多分。

【1】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财产⽀付⾸付款并在银⾏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付款⽀付⽅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的个⼈债务。

双⽅婚后共同还贷⽀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对另⼀⽅进⾏补偿。

【2】因为在结婚后,房产证写的两个⼈的名字如果是夫妻,就是⾸付款的⽀付⽅已经把房产赠与给了另⼀⽅⼀半的产权,离婚后房产份额各占1/2.【3】根据《最⾼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双⽅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法达成协议时,⼈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当给予另⼀⽅相应的补偿;(三)双⽅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分割。

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管辖

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管辖

一、地域管辖1. 一般情况下,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法定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2.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且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对于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通常为房屋所在地。

因此,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般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1. 对于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 如果房屋销售代理合同标的额较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或者涉及重大社会影响,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1. 对于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如果涉及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 专属管辖的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

四、协议管辖1.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约定的管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则适用法定管辖。

五、特殊情况下的管辖1. 对于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如果涉及合同无效、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如果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涉及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较为复杂,当事人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注意约定管辖法院,并在发生纠纷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以下建议可供参考:1.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以避免纠纷发生时产生管辖争议。

2. 在签订合同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

3. 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提高诉讼效率。

5. 在诉讼结束后,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签订合同提供借鉴。

不动产赠与合同管辖

不动产赠与合同管辖

不动产赠与合同管辖一、引言不动产赠与合同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无偿转给其他人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签订对于不动产的合法转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不动产赠与合同中,管辖权的选择是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讨论不动产赠与合同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判断依据,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该问题。

二、法律规定在我国,不动产赠与合同的管辖权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赠与合同纠纷的管辖,首先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选择管辖法院。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就依照被告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管辖。

当然,如果合同纠纷涉及无权处分的不动产,那么,只能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赠与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书面订立,并经过中国物权登记服务平台办理转移登记,受法律保护。

三、判断依据在选择不动产赠与合同管辖的时候,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判断依据:1. 合同约定不动产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管辖法院,则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2. 被告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那么可以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往往是人民法院判决权能的来源之一。

3. 不动产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动产赠与合同纠纷涉及无权处分的不动产时,只能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此情况下,不动产的所在地即是管辖法院。

4. 相关法律规定除了以上判断依据外,还应当参考相关法律规定。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赠与合同应当通过中国物权登记服务平台办理转移登记,这也可以作为判断管辖的依据之一。

四、案例分析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一步说明不动产赠与合同管辖的判断方法。

在某市,甲方将自己的房屋无偿转给乙方,双方签订了不动产赠与合同。

解除购房合同案件管辖

解除购房合同案件管辖

一、解除购房合同案件管辖概述解除购房合同案件,是指因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导致合同解除而引发的诉讼。

此类案件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益,属于民事案件范畴。

二、解除购房合同案件管辖原则1. 一般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解除购房合同案件管辖具体规定1. 被告住所地管辖:对于解除购房合同案件,被告住所地是首要的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包括被告的法定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

2. 合同履行地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域。

在解除购房合同案件中,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房屋所在地。

3. 合同签订地管辖:合同签订地是指双方签订合同的地域。

在解除购房合同案件中,合同签订地可以作为管辖法院的依据。

4. 法院指定管辖:在特殊情况下,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均无法确定或者有争议,或者涉及重大利益,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辖。

四、解除购房合同案件管辖案例分析例如,在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所在地为A市,合同签订地为B市。

后因开发商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

根据上述管辖原则,A市人民法院、B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若双方对管辖权有争议,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

五、总结解除购房合同案件管辖问题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实现。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同时,在遇到管辖争议时,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不动产抵押的管辖法院是哪里-有哪些法律依据-

不动产抵押的管辖法院是哪里-有哪些法律依据-

不动产抵押的管辖法院是哪里?有哪些法律依据?凡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无论纠纷属于哪种性质,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的作法。

2、不动产物权之诉讼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立法体例没有排除不动产纠纷适用其他管辖。

(2)司法实践并未完全采取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

热门城市:三亚律师泰州律师北海律师儋州律师吉安律师朝阳律师威海律师梅州律师赤峰律师怀化律师为了提高解决纠纷的办事效率,我国法律中专门对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也做出了规定,不同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管辖法院也有所不同。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不动产抵押的管辖法院是哪里以及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

▲一、不动产抵押的管辖法院凡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无论纠纷属于哪种性质,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的作法。

其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在确立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时,并不以案件纠纷专属于某一性质为前提,而且不动产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审查涉案不动产的状况,从而便于查明案情、对不动产采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于案件审理完毕后的执行。

2、不动产物权之诉讼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理由为因不动产而引发的债权诉讼并不直接以不动产上的物权为诉讼标的,其可能涉及诉讼标的为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很多时候不动产债权纠纷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原、被告之住所地均不一致。

为便于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能够就近、就地、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求得法律上的保护,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故不动产债权纠纷应遵循“两便原则”,采取任意管辖主义,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二、不动产抵押的管辖法院的法律依据▲(1)立法体例没有排除不动产纠纷适用其他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遗产纠纷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意味着所有涉及不动产纠纷案件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则该条款规定本身自相矛盾;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的管辖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纠纷可能涉及不动产,但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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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该
由哪个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要界定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就需要看法院是否是房屋所在地的法院。

在离婚的时候,夫妻可能会因为房产的分割而产生纠纷,由于房产属于不动产,因此如果向法院起诉的话,就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具体的离婚后房产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的管辖法院。

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离婚后房产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该哪个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
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两个条文分别对一般管辖和专属管辖进行了相关规定。

专属管辖是对一般管辖的补充规定,它不能凌驾于其他管辖权原则之上而成为最基本的管辖权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

二、房产只有一方名字离婚时怎么分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这是在现实生活中较普遍的现象,特别在都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资购房,压力很大,通常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由于婚前双方感情觉得好或出于其他原因,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

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

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

同上。

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建议各位,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务必要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这才是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进感情和避免争议的不变法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对于离婚夫妻之间的房产纠纷,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要是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就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任何的法律疑问,都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我们会根据你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切实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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