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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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制度
1.临床各级医生的处方权,由各科主任提出,院长批准。并将医师
处方签字字样在各调剂室留言备案。麻醉药品处方应按有关规定并视各医院具体情况授权相关医师。
2.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及实习医师,须在医师的指导下开处方,并
经医师复核签字后处方方有效。医师签名于斜线的的上方,无处分权的医师签名于斜线下方。带教进修及实习医师的医师不值班时,不得将事先签好名的处方留给进修或实习医师使用。
3.有处方权的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处方,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不
得为自己的亲属开麻醉药品。
4.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处方必须修改时,要退回医师修改
并重新签字后才能调剂。
5.特殊药品处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6.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房有权拒绝调配,对错误处方应如实登记。
7.门诊处方当日有效,过期者必须经医师更改日期并重新签名方可
有效。
8.普通内服药一般不得超过7日量,慢性疾病可酌情延长。第一类
精神药品每张处方每次不得超过3日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张处方每次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毒性药品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麻醉药品应由麻醉药品
处方权的医师用专用处方书写,其处方限量为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偏激、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用不得超过7日量。
9.对于急症用药,各调剂室应优先调配。
10.普通处方保存1年,精神处方和医用毒性药品处方一般保存2年,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处方在保存过程中应避免雨淋、潮湿、霉烂、鼠咬等。保存期满后,应在院药事委员会的监督下就地销毁,切不可当废品随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