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第25号令《大连市建设工程劳保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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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定额既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同时也适用于定额计价方式。本定额是编制工程量 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的依据;是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 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 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关于 2008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标准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综合单价,应按 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 中“工程费用取费程序表”的管理费和利润计算方法并考虑风险组成综合单价。
2008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材料费中不包括材料检验试验费。招投标工程由投标人 在投标报价时自行确定;非招投标工程,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计入其他项目费。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施工企业持有的《辽 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费率计取,取费基数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
6.40 5.00 4.40
二 8.00 7.40 6.00 5.20
三 9.20 8.60 7.00 6.40
四 10.40 9.60 7.80 7.00
原《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安发 [2006]238 号)中第五条规定的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费 用参考标准》中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及附件 3、附件 4 废止。
1.2008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采取量价合一的表现形式,消耗量不可调整,材料价格 可实行自主报价或按照《工程造价信息》网刊公布的材料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2008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建设工程费用标 准》颁布的费率标准执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适当 调整,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 90%。
2012年辽宁省大连市规费分类及取费标准
2012年辽宁省大连市规费分类及取费标准(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企业发生的环保排污费或建筑垃圾排放费均按实结算。
(2)社会保障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依据《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 25号)中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及时按规定向社保机构交纳社会保障费。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也不得直接从建设单位计取社会保障费。
施工企业在招标投标报价工程造价中应按法定规费计取社会保障费,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中予以扣除,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不含营业税)为基数3.2%计取。
(3)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按施工企业持有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费率计取,取费基数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按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7]31号)规定,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 1.50元。
如无法计算建筑面积,可按工程总造价计算,每千元 1.50元计取。
示例如下:假设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000万元,外排土石方10000m3,土石方密度1.8吨/m3,工程排污费标准按2元/吨,住房公积金费率为0.43%。
序号 汇总内容 取费基数费率(%)金额(元)备注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 100000001.1 其中:人工费 13000001.2 其中:机械费 10000002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10000002.1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2300000 14.7 338100 取费基数:人+机3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4 税费前合计 110000005 规费 4143905.1 工程排污费 36000 10000×1.8×2 5.2 社会保障费 11000000 3.2 352000 取费基数:税费前合计5.3 住房公积金 2300000 0.43 9890 取费基数:人+机 5.4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10000000.15 16500 取费基数:税费前合计6 税金 11414390 3.477 396878 取费基数:税费前合计+规费合计 11811268 税费前+规费+税金。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大劳发[2007]46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7.02.15【实施日期】2007.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7]46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区市县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辽宁省劳动保障厅和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4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44号)、《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地区建筑业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并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㈠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㈢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已核定《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并办理相关核定手续;㈣建筑业企业所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向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保办)缴纳了劳保费;㈤按规定参加了工伤和医疗保险,为企业职工缴纳了工伤和医疗保险费,并到市劳保办办理相关登记手续;㈥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㈦建设工程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情况的,承担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除必须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公安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大人社发[2012]256号【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连市总工会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2.17【实施日期】2012.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连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256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城建局、公安局、国资局(财政局国资办)、工商局、总工会: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12〕114号),决定从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和重点本次专项检查,将依法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保证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高铁、地铁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它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二、方法和步骤本次专项检查分以下3个阶段进行:一是宣传发动及自查阶段(2012年11月26日至12月2日)。
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张贴相关宣传品、组织新闻媒体联合宣传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大政发[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7]8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指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证金”指由建设单位缴纳,在工程款中列支,保证建筑业企业在因故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于支付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建委下属的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及其区市县工作部(以下简称“劳保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收缴、返还、补足管理和监督稽查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使用、支付和返还、补足管理工作。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大建委发〔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17〕103号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现将《大连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3月24日大连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队伍培育、权益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12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及《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15〕4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3年3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九、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大>发[2002]20号)1、删除第二条中括号中的内容。
2、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建设单位不缴纳或少缴、欠缴劳保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劳保费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可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劳保费金额的2‰的滞纳金。
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劳保费、滞纳金或罚款的,不予办理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第十九条修改为:“建政企业虚报、冒领劳保费,对已拨付的劳保费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其他>策性费用或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劳保费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回已拨劳保费,扣减下季度劳保费用,并视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2]2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方式,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展、改建、技改、维修等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桩基础工程、构筑物工程、古建筑工程、单独机械土石方工程、商品混凝土工程、非标准钢构件制作工程、建筑构配件制作安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的统一管理。
辽宁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辽建发[1997]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筑企业的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的来源,解决各类建筑企业劳保费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确保离退休职工的生活,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根据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建筑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是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建筑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及取费制的特点,将过去由施工企业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改为由各级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劳保费的一种行业管理办法。
第三条劳保费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政事分设、企业配合的体制。
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市级核算制度。
为便于统一管理,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设立及有关劳保费管理的办法和重要规定等,应征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发布。
第四条凡是执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审批和管理费用定额的一般土建、独立土石方、炉窑砌筑、管道及机电设备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不分投资来源,不分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资质等级,其劳保费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造、大修、技改、装饰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不论其资金来源,均按确定的劳保费取费标准从建设工程总造价或工程直接费提取劳保费,提取系数由各市测定。
第二章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第六条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要本着“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来确定计取系数。
对已建立职工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行业管理或社会统筹的市,要按劳保费项目和当地规定的有关社会统筹费率进行综合测算。
对尚未实行社会统筹的市,按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和企业实际需要额度进行测算。
第七条劳保费计取标准统一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并按规定的计算程序进入地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内容,按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执行,不包括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和工程建设其它费用。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大连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人社发[2013]31号【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2.20【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31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2月20日大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促进工伤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用人单位按行业差别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基础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核定的本年度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以下称支付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使用额与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发生率(以下称工伤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参保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四条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程度和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依据国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及我市有关规定确定,以后随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引言:随着建设工程的不断发展,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大连市制定并推行了《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管理,确保其合法使用,推动建设工程的规范发展。
一、总则:《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二、收费对象:1. 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
2. 缴费主体:作为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包括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等,需按照规定缴纳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
三、收费标准:1. 劳动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比。
具体比例由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2.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工程类别、工程规模、工程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四、收费管理:1. 缴费期限: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前,由缴费主体一次性缴纳。
逾期未缴纳的,将产生滞纳金,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
2. 缴费方式:缴费主体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缴纳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
线上缴费应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网上平台进行操作,线下缴费需持相关费用申报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
五、资金使用:1.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工人意外伤害保险、职业病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用途。
2.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使用应当依法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对发现违规使用的情况,应及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六、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构: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顿、撤销资质等。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8.25
•【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施行日期】2021.08.2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1年8月23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一百零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绍旺
2021年8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废止《大连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关于统一使用《建设单位分期缴纳建设工程劳保费申请表》的通知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关于统一使用《建设单位分期缴纳建设工程劳保费申请表》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4.01.10
•【字号】大建劳发[2004]2号
•【施行日期】2004.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关于统一使用《建设单位分期缴纳建设工程劳保费申请表》的通知
(大建劳发[2004]2号)
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分期缴纳建设工程劳保费审批程序,依据《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元月起开始实行《建设单位分期缴纳建设工程劳保费申请表》制度。
建设单位凡申请分期缴纳建设工程劳保费事宜的,须统一填报《建设单位分期缴纳建设工程劳保费申请表》,逐级进行审批,原件交由劳保办业务部备案,复印件由经办人附《缴费合同》后存档备查。
望相关各单位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
二00四年一月十日。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大连市建设工程行业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对劳动保险费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权益,维护劳动环境的稳定和安全,大连市制定了《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管理范围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勘察设计单位等。
三、劳动保险费的收取和使用1. 建设工程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缴纳劳动保险费。
2. 劳动保险费的收入应用于支付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得到及时赔偿和待遇落实。
3. 劳动保险费的使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能挪作他用,不能用于个人或单位的其他用途。
四、劳动保险费管理机构大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收费、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劳动保险费的收取和使用工作。
五、劳动保险费的具体标准和缴费基数确定1. 劳动保险费的具体标准和缴费基数由大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并及时公布,供建设工程单位和个人参考。
建设工程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标准和缴费基数缴纳劳动保险费。
2. 大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建设工程单位和个人的劳动保险费征收情况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劳动保险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的公平、合法和透明。
六、监督和处罚1. 大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有权要求单位和个人补缴劳动保险费。
2. 对于故意虚报、隐瞒、拖欠或拒不缴纳劳动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大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追缴相关费用。
七、附则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大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办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并及时公布。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大劳发[2007]144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7.07.30【实施日期】2007.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劳发[2007]144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及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建筑业企业:现将《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劳发[2007]46号),妥善解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务工期间的工伤和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办发[2006]14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实行市级统筹。
(一)市及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企业农民工两险费的征缴及农民工参保档案的建立工作,并做好参保类别标识;(二)市及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企业农民工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手册》的制作、发放工作,并负责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医疗服务管理;(三)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农民工缴纳两险费的补助及备案工作。
第三条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为现有的农民工办理两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为农民工领取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手册》。
对新录用的农民工,应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在上岗前为其办理两险参保缴费手续。
第四条企业在为农民工首次办理参保缴费的,须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件(以上材料复印件均A4纸两份)及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2、《单位参保农民工增加花名册》(一式三份,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单位联系电话、单位经办人)。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出现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ﻫ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ﻫ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限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和保证金预留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按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进行约定:(一)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ﻫ(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存储、使用、返回方式;(四)其他需约定的事项.第五条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不低于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保证金,具体预留比例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确定。
具体管理办法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对于社会投资的建设项目,住宅工程(包括住宅或住宅小区工程、公寓工程、含有公共建筑的住宅或公寓工程) 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按3%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
5%预留,并不得少于90万元.工业、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按1.5%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预留,并不得少于45万元。
其他工程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
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批准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5.09.28【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09.28【实施日期】1995.09.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1995年8月31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劳动保护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发展生产力和保护生产力相统一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完善各项措施,提高劳动保护工作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市及县(市)、区劳动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和国家监察。
各级卫生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劳动卫生工作,从预防医学的角度实施监督。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对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辽宁推广大连建筑安措费管理办法
辽宁推广大连建筑安措费管理办法建筑时报讯(通讯员刘铁男)日前,在沈阳召开的辽宁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大连市建委副主任李海斌以《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监管手段》为题,介绍了大连市开展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经验。
据悉,大连的做法已在全省推广。
据了解,2007年以来,该市全面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解决长期困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问题,为保证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至去年底,全市共审核通过支付安措费申请3101项,拨付资金达3.6亿元,推动了全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工作。
2007年至2009年,该市建筑业连续三年未发生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呈下降趋势。
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同时原《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大建安发[2006]238号)文件废止。
2010年1月1日起,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开设本单位安措费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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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2]20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
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方式,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的统一管理。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劳动保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收取、拨付、使用、财务报表、数据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立大连市建设工程劳保费管理监督委员会,由市建委、体改办、计委、财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组成;负责对劳保费收取、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劳保费根据“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测算计提,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不含营业税)的3.2%。
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劳保费计提标准应根据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种费率、工程造价、物价水平、离退休人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调整方案由市建委、市财政局提出,报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缴纳劳保费采取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办理招投标或工程承发包手续前,预缴劳保费,凭缴费证明办理《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造价结清劳保费,凭结清手续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工期在两年以内的,劳保费一次缴足;合同工期超过两年的,在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建设工程劳保费缴纳合同书》后,可分年度缴纳,但首次预缴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50%。
第八条赴外埠施工的建筑企业,当地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的,其劳保费委托当地劳保费管理机构收取结算后,转入我市劳保费专用账户;未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的,仍由建筑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施工产值和计提标准,从拨付的劳保费中扣减。
第九条劳保费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预算取费规定,计入工程总造价,在标底、报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招标竞争。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劳保费,不得挤占、挪用、扣减,不得将应缴纳的劳保费转嫁给建筑企业。
第十条劳保费管理机构预收的劳保费,按规定扣除风险积累金后,按7:3的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
基本部分按规定返还企业用于支付各项劳保费用;调剂部分用于离退休人员较多,负担较重的企业调剂使用。
劳保费每季度向企业拨付一次,年终决算,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企业,为劳保费用拨付对象: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建设施工的;
(二)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资质证书》的;
(三)参加本市和外埠(含港、澳、台及境外)社会保险统筹,并有合法确认手续的;
(四)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的。
第十二条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给建筑企业的劳保费,应用于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职工的价格补贴、医疗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补贴费用。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保险费,按规定支付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职工有关政策补贴。
劳保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劳保费管理机构在拨付下季度劳保费前,应对上季度建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收据及政策性补贴支出账目进行审核,手续不全的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建筑企业对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由企业按现
行政策规定直接付给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职工的政策性补贴费用应分别单独建账。
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健全劳保费的会计、审核、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的有关账目。
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应接受检查。
第十六条劳保费的收取应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劳保费免征各种税费。
劳保费管理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劳保费属社会保险收费,是建设工程成本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单位不缴纳或少缴、欠缴劳保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劳保费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可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劳保费金额2‰的滞纳金。
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劳保费、滞纳金或罚款的,不予办理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建筑企业虚报、冒领劳保费,对已拨付的劳保费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其他政策性费用或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劳保费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回已拨劳保费,扣减下季度劳保费用,并视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不及时拨付劳保费以及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2002年4月1日后结转的在建工程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在此之前已办完建筑工程结算的项目,劳保费计取标准和使用仍按原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以前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劳保费管理的规定,凡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