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分则罪名竞合梳理与分析

合集下载

刑法中法条竟合的类型

刑法中法条竟合的类型

刑法中法条竟合的类型因法律的特殊规定,法条中出现一种特殊的竞合模式即法条竞合,法律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在适用法律上产生了一定的争议,关于同一种行为类型是按照哪一法条进行定罪,现实中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也说法不一,笔者从事了一段时间的实务工作,工作中也存在不少类似情况,为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根据许多现有理论,笔者试阐述自己的观点,表述自己在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

一、法条竞合的涵义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规范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综合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典型的如《刑法》第127条盗窃枪支弹药罪与第264条盗窃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148条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特定伪劣产品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同第266条诈骗罪、第266条诈骗罪同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等。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条竞合的条款不在少数,也是实务中较为常用的条款。

但尽管存在法条竞合,对于一个犯罪行为来说,只能构成一罪。

为了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对法条竞合的条文如何确定罪名这一问题,颇有研究的必要。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法条竞合的出现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因此根据规定的不同,法条竞合也出现许多不同的类型,纵观各国刑法理论,法条竞合较多存在下列四种类型:1特别关系:一个行为既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

2补充关系:一个犯罪构成具有补充另一犯罪构成的缺漏的作用时,一个行为同时符合这两个犯罪构成的情况。

3吸收关系:一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其中的一个犯罪构成包含了其他犯罪构成的内容,因而一个犯罪构成吸收其他犯罪构成的情况。

4择一关系:一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理论上存在不可两立的排他关系的情况。

德、日学界多数倾向于否认择一关系之存在,但是台湾的刑法学界因认为择一关系乃不属于特别关系、补充或吸收关系,但仍同时有数法条可兹适用之际,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选择其一最适当者加以适用,以免有一罪两罚之不合理现象,故仍多持肯定见解者。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整理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整理
或死刑
组织、领导,10 年以 上或者无期;积极参 加的 3 年以上 10 年以
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 引起不构成此罪;没有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 成严重后果,但是没有 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 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
产安全
实施杀人、爆炸、绑架 等犯罪的,实行数罪并

织罪
劫持航
故意
空器罪
盗窃、抢 夺枪支、 弹药、爆 炸物、危 险物质

故意;非法 占有为目

非法持
有、私藏
枪支、弹 药罪
交通肇 从事交通
事罪
运输的人
员及偷开
人员、单位
主管人员、
机动车所
有人或者
承包人
故意
公共交通 安全
过失
下;其他参加的,3
年以下、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使用暴力 2.正 10 年以上或者无期; 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故
在使用中或者飞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意和过失;航空器可以
(不能履行 拘役;造成
合同的不定 重大损失
此罪)
的,3 年以 上 7 年以下
使用虚假证
明没有达到
法定数额而
虚报 ,或者
达到了报的
更高,数额
巨大后果严

未交付货
币、实物或
者转移财产
所有权;或
者成立后又
抽逃出资
向股东和公
可;危险物质需 窃、抢夺国家机关、
有的,构成
要危害公共安全 军警人员、民兵的枪
支、弹药、爆炸物的,
处 10 年以上、无期、
死刑
1.没有合法根据 3 年以下、拘役、管 非法制造后又持有的,
实际占有;2.非 制;情节严重的,3 为吸收犯,以非法制造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当一个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被其中一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法条竞合;反之,当一个行为形式上符合了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法益侵害事实不能被其中任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的类型包括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和包容关系。

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办法一般是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重法优于轻法。

标签: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处理办法一、法条竞合概述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完全包容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法条竞合具有两个特点: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仅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法条竞合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特别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在行为性质上同一,在其他要件上一犯罪构成单向包容另一犯罪构成,但重合部分单一选择适用被包容的犯罪构成。

如在主观目的上,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逻辑上包容了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在重合部分,单一适用后一罪,后一罪是对前一罪的特别规定。

(二)补充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在行为性质上同一或近似,而在其他要件上各犯罪构成互相包容,但由于一构成是另一构成的补充,所以重合部分单一适用补充法。

如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其行为性质近似,但其重合部分由于故意杀人罪是对放火罪的概括性补充,因此也单一适用放火罪。

(三)包容关系法条竞合除了特别关系等以外,还有包容关系。

包容竞合是指一个罪名的外延是另一罪名外延的一部分,但犯罪构成的内容已超出外延窄的罪名的情形,其适用原则是全部法、完全法优于部分法、不完全法。

二、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学界主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形式的区分,即立足于法条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

法条竞合是一种静态竞合,只要数法条之间存在这种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即属于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是一种动态竞合,它与法律条文之间的规定本身无关。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

03
刑法分则的体系
介绍刑法分则的体系
01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典中分 则部分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分类 、排列和组合。
02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刑法典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正确理解和 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
的定义、犯 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形态、共同犯 罪、刑罚等。
1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2
共同犯罪的特点
3
对各种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进行解释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 为。
形成共同正犯关系或者教唆 犯、帮助犯关系。
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
06
刑罚的种类
介绍刑罚的种类
01
02
03
04
生命刑
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 的生命权。
不同的犯罪类型可能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但通常都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 理状态,以及行为产生了相应的后果。
构成要件是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机关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 依据。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
犯罪的严重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 个人或组织造成的损害或伤害的程度 。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是为了 让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违 法性,从而加强社会对犯罪行为的防 范和打击力度。
03
常见罪名解析
04
案例分析
02
引言
刑法分则的概述
刑法分则的定义
刑法分则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刑法分则的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法律问题浅析城郊法庭孙超在刑法理论中,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不同种的罪名,这被称为罪名的竞合,罪名的竞合具体包括法条的竞合和想象的竞合,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虽都是同一犯罪行为所引发的,但罪数形态各归责原则又迥然不同,本文做以浅析。

一、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和的区分标准是:法条竞合时,不管现实案情如何,两个条文都具有竞合关系,或者说,是否具有法条竞合关系,并不取决于案件事实,而是取决于法条之间是否有存在包容和交叉关系。

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取决于案件事实,亦即,现实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条,法条之间不一定具有包容与交叉关系。

例如,无论怎样进行诈骗,票据诈骗都是诈钱的一种特殊方式,触犯票据诈骗罪的一定同时触犯诈骗罪,这就是法条竞合。

但破坏电力设备就不一定同时盗窃电力设备,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不一定同时触犯盗窃罪,这就是想象竞合。

二、规责适用的一般原则与特殊情形1、规责的一般原则对于法条竞合,通常的使用原则是特别法条优先,排斥普通法条的适用。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适用特别法会导致罪行不均衡,且法律没有禁止性时,则应该按照重法优先的原则适用法律(即如果普通法重,就适用普通法)。

对于想象竞合,除了《刑法》第204条第2款这样的极特殊情况外,都是按照择一重罪论处。

2、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特殊情形关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是想象竞合的关系还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刑法理论存在两种观点。

我们在此举例说明:“假设甲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他人500万元,应如何定罪”?第一、如果认为招摇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由于诈骗罪明文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266条)”,那么对甲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只能认定为“另有规定”的招摇诈骗罪。

这就是前文所述的法律明确禁止性使用普通条文的情形。

但是,甲这种诈骗行为危害显然重于普通诈骗罪,因为他的行为不仅仅侵犯了财产法益,而且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与正常或活动职能。

凤科大帝刑法分则框架学习-各种重要罪名整理

凤科大帝刑法分则框架学习-各种重要罪名整理

侵 犯 个 人 法 益 的 犯 罪
人身 犯罪 (侵 犯公 民人 身权 利、 民主 罪)
非法拘禁罪
侵犯 公民 人身 自由 犯罪
绑架罪
侵 犯 个 人 法 益 的 犯 罪
绑架罪 人身 犯罪 (侵 犯公 民人 身权 利、 民主 罪)
侵 童罪
绑架罪与其罪区分:关键就在目的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前者有目的二,后者无目的二。绑架罪与 拐卖妇女儿童区分:前者目的二是向第三人勒索财物,后者目的是出卖目的。绑架罪与抢劫罪:后者目 的是向被绑架人勒索财物。如果事后产生目的二,必须有行为二才能构成绑架罪 1.勒索财物为目的属于主观超过要素,只要行为人具有改目的,即使客观上没有对亲属勒索财物,也成 立绑架罪。2.绑架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可能成立抢劫罪;出于其他动机,之后产生勒索财 物,成立绑架罪。3.具有被绑架人近亲属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意思。4.如果势力控制后,让被害人告 知其亲属,无论被害人是否告知真相,都成立绑架罪;如果让被害人隐瞒事实向亲属索要财物,不成立 绑架罪,可能成立抢劫罪、非法拘禁罪。 结合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注意】要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造成被绑架人重伤、死亡后果,如果实施故意伤害罪,没有致人重伤、死亡,则不能适用这个条款,而 认定为普通绑架罪和普通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认定问题:1.绑架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绑架后过失致 人重伤死亡,成立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2.绑架既遂后,又独立对绑架人实施强奸、抢劫 等,数罪并罚。3.杀死被害人后,谎称绑架,向家属勒索钱财,成立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后两罪想象竞合);绑架后杀被害人,谎称绑架,向其家属勒索钱财,成立绑架罪、诈骗罪与敲诈勒 索罪(后两罪想象竞合)。4.为勒索债务而将他人作为人质,索取数额明显超出债务,属于绑架罪与非 法拘禁罪想象竞合。5.承继共犯,如果参与人参加了关押、控制被害人,成立绑架罪;如果没参加,致 使参与勒索财物,仅成立敲诈勒索罪,双方在敲诈勒索罪范围内成立共犯。6.如果绑架后勒索数额较 大,同时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不能数罪并罚;绑架后对第三者行为 超出勒索程度另构成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 偷盗婴儿: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罪;不能证明上述目的--拐骗儿童罪 拐卖: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行为,都属于正犯行为。只要实施一种即可。上述 行为都具有“出卖”目的。只要使被害人转移至行为人实力控制范围就既遂;还有出卖既遂。得到18周 岁妇女同意,不成立本罪;儿童不可以。 行为结构特点:短缩的二行为犯:目的一(实力控制A的目的)→行为一(实力控制A的行为);目的 二(出卖目的)→行为二(出卖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其他最区分关键就在目的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罪区分:前者有目的二, 后者无目的二;本罪与收买罪区分:两罪都有收买行为,前者目的是卖出,后者无卖出目的;本罪与拐 骗儿童罪:前者有目的二,后者无目的二。 继续犯:在卖出妇女、儿童前,他人知道真相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成立本罪,不成立妨害 公务罪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 共犯:已满16周岁,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 他帮助,或明知他人系“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便利,居间介绍,以拐卖妇女 儿童罪共犯论处。 第 4 页,共 30 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竞合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竞合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言,作为想象竞合表征的从一重处断条款,其适用关键是“一行为”与“数 法 益”的 判 断;新 修 正 的 我 国
《刑法》第 229 条第 2 款,标志着立法者对牵连犯现象的进一步肯 认,其 适 用 以 客 观 上 存 在 牵 连 关 系、
主观上具备牵连意图为限;新增的数罪并罚条款(第 280 条之二第 3 款),则存在修正程序与实体内容
他犯罪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乃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的表征。④ 其二,对于新增的第 142
条之一第 2 款,当“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 141 条、第 142 条 规 定 之 罪”时(如 生 产、销 售 的 药 品
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同时又系 假 药 或 劣 药 的 场 合),该 款 规 定 系 第 142 条 之 一 之 罪 与 第 141 条、第
学明确,之所以最后作出如此修订,大概是为了维护“有前款行为,同时 又 构 成 其 他 犯 罪”条 款 的 表 述
的统一性。可问题是,这里针对的状况(补充/特别关系法条竞合)并不同于其他规定从一重处断条款
的状况(想象竞合、交叉关系法条竞合、牵连犯)。因此,笔者认为,这 个 从 一 重 处 断 条 款 是“假 性”的,
性、前置性罪名的增设,必将导致从一重处断条款的同步跟进。如此以往,从一重处断条款“立法肥大
症”的后果不可避免。笔者认为,为避免“立法肥大症”,可以考虑对从一重处断竞合条款进行评估、整
合、删减,将作为想象竞合表征的 从 一 重 处 断 条 款 予 以 总 则 化 改 造。③ 纵 观 我 国《刑 法》中 19 处 从 一
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此次刑法 修 正,主 旋 律 是 刑 事 法 网 的 扩 张
和重刑化发展,可以说是积极刑法 立 法 观 的 完 美 体 现,或 许 将 成 为 我 国 刑 事 立 法“活 性 化”、① 真 正 进

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一、概述罪数论与竞合论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确保罪行的准确认定和量刑的公正性具有深远的意义。

罪数论主要探讨的是一个行为构成几个犯罪的问题,即犯罪数量的确定标准。

而竞合论则关注的是不同犯罪之间的交叉和重叠关系,即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应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

罪数论的核心在于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这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

在实践中,一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需要明确划分罪数的标准,以避免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产生混乱。

同时,罪数论的研究也有助于揭示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为刑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竞合论则主要关注不同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即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应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

竞合论的研究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复杂犯罪形态,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竞合论也涉及到刑法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对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罪数论与竞合论是刑法理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和量刑的公正性,也有助于揭示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为刑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深入探究罪数论与竞合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于推动刑法学的发展和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1. 简要介绍罪数论与竞合论的概念及其在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性。

罪数论与竞合论是刑法理论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罪数论主要研究的是犯罪行为的数量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即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一罪或多罪。

在罪数论中,犯罪行为的单一性与复数性是核心议题。

当一个行为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时,即构成单一罪而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要件时,就可能构成数罪。

罪数论的讨论有助于我们理解犯罪的本质,避免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产生疏漏或重复。

竞合论则主要探讨的是不同犯罪行为之间的竞合关系,即数个犯罪行为在同一事实中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情况。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客体
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制造和销售的管理制度
客观
被依法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1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2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3制造无号、重号、假号枪支
主体
特殊主体纯正的单位犯罪,依法被指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119第二款
过失损坏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罪
处罚
过失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客体
公共安全
客观
恐怖组织:1三人以上2目的是实施恐怖活动3长期、有组织有计划的实施恐怖活动4严密的组织性和稳固性5社会危害性人生危险性极大
客体
公共电力安全;公共供给燃气、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
客观
1破坏行为(有义务的人明知已坏不维修设备的不作为)2正在使用(包括暂时待命和交付验收未使用的)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
故意
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性质
危险犯
既遂未遂
不以实际发生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只要行为足以使电力设备发生无法正常工作或者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发生燃烧爆炸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构成犯罪既遂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
故意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31
重大飞行事故罪
客体
航空运输安全
客观
违反与飞行有关的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浅析想象竞合犯

浅析想象竞合犯

浅析想象竞合犯【摘要】想象竞合犯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罪犯,他们通过想象竞合的方式来实施犯罪行为。

典型特征包括高度自我中心、缺乏同理心和责任感。

心理机制主要是因为个体在心理上的缺失和扭曲。

案例分析显示,想象竞合犯往往对他人感情冷漠,且容易产生暴力倾向。

对于这类罪犯,处罚与改造方式应结合心理治疗和相关训练。

在预防与挽救措施方面,应注重家庭教育和社会关怀的力量。

对于想象竞合犯问题,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社会环境对个体心理的影响,以及如何提高个体的道德素质和责任感。

【关键词】关键词:想象竞合犯、典型特征、心理机制、案例分析、处罚与改造方式、预防与挽救措施、思考。

1. 引言1.1 想象竞合犯是什么想象竞合犯是指那些在犯罪行为中具有想象竞合行为特征的罪犯。

想象竞合犯在犯罪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种种畸形的、怪异的想象,这些想象可能是对现实的扭曲和夸大,也可能是对幻想的痴迷和沉迷。

他们常常通过想象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将自己的幻想与现实混为一谈,无法准确辨别真实与虚构。

想象竞合犯往往表现出极端的情感和行为,他们可能会表现出异常的暴力倾向、狂躁不安、情绪波动大等特点。

在犯罪行为中,他们可能会选择采取极端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想象,甚至不惜牺牲他人的生命。

想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常常带有一定的仪式感和表演性,他们往往希望通过犯罪行为来吸引他人的注意和关注。

想象竞合犯是一类具有极端心理特征的罪犯,他们在犯罪中表现出对现实的扭曲认识和对幻想的痴迷,往往具有极端的情感和行为,采取极端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想象。

对于想象竞合犯的预防和处理,需要充分理解他们的心理机制和特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干预和教育。

2. 正文2.1 想象竞合犯的典型特征1. 内心脆弱:想象竞合犯通常内心十分脆弱,缺乏自信和自尊,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和诱导,从而陷入竞合犯罪的行为。

2. 缺乏独立思考能力:想象竞合犯在面对诱惑或压力时往往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容易盲目跟随他人的行为,没有自己的独立意识和主见。

刑法分论概论

刑法分论概论

刑法分论概论【本章重点问题】1、罪状的概念及其分类2、罪名的概念及其分类3、法定刑的概念及种类4、法条竞合的概念及适用原则【本章关键术语】刑法分则体系罪状罪名法定刑法条竞合第一节概述一、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二、刑法分论的研究意义(一)对具体案件的正确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二)对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三)对理解和发展总论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类犯罪所包含的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标准的次序,加以排列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一)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二)依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对类罪进行排列(三)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个罪进行安排(四)依据犯罪的主要客体对复杂客体的犯罪予以分类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例】刑法第398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罪状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一)根据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可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1、简单罪状——简单概括,避免繁琐2、叙明罪状,又称说明罪状——要件明确,避免歧义3、引证罪状——条文简练,避免重复4、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二)根据罪状是对犯罪基本构成特征或加重、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可分为基本罪状和加重、减轻罪状二、罪名(一)罪名的概念与功能罪名即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的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1.概括功能2.区分功能,又称个别化功能3.评价功能4.威慑功能(二)罪名的分类1. 以一类犯罪所侵犯的和具体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为标准,可分为类罪名、分类罪名与具体罪名2.以罪名的法律效力为标准,可划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与学理罪名3.以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内容的单复为依据,划分为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4.以罪名在刑法中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三)罪名确定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2.概括性原则3.科学性原则三、法定刑(一)法定刑的概念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各种具体犯罪所确定的刑罚种类与刑罚幅度。

《刑法》分则各罪

《刑法》分则各罪

《刑法》分则各罪的分析---阮齐林危害国家安全罪1、分裂国家罪2、煽动分裂国家罪1、如果非法出版物中带有煽动分裂国家的内容的,2、则按"煽动分裂国家"罪论处。

3、叛逃罪,4、特殊主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危害、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5、应和普通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相区别。

如某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为了经济的目的偷越国境,则不应按叛逃罪论处。

10、间谍罪,新刑法中没有特务罪;①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注意选者)3、武装叛乱罪4、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区别: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间谍组织……(则定为间谍罪)。

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是否构成对不特定对象的威胁例1:区别投毒和故意杀人,如果利用一个普通的犯罪手段来杀害特定的人并且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仅是单纯侵犯他人生命,则构成故意杀罪;与此同时,如果侵犯了不特定的人的安全,则构成投毒罪。

例2:某人使用炸弹故意杀害他人,但由于客观原因没有造对成他人的伤害,而损害了其家中的财产。

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因为其炸弹的威力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刑法》第114条。

1、失火,是针对所产生的结果而言的例:交通肇事,其在交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是故意的,但对其造成的结果可能是过失的。

2、 "危险方法"是指在性质上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但起同等危险性的多种破坏方法。

如,驾车撞人(驾车逃逸以后再撞人的)、私设电缆(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即不可定多人能接触到地方)、开枪滥杀无辜既有故意又有过失,例如:某人在自家的果园中私搭电网,并安装了过电保护器,但由于其过电保护器失灵,导致一名小孩被电死,原因是由于过电保护器的质量有问题所至。

想象竞合犯举例

想象竞合犯举例

想象竞合犯举例竞合犯是指两个或多个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中相互合作,但同时又因为各自的利益追求而存在竞争关系的现象。

在犯罪行为中,竞合犯通常会互相配合,共同策划犯罪,但又会在瓜分赃款、分配权益等方面产生冲突和争斗。

下面我将举例说明竞合犯的几种常见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犯罪团伙内部的竞争。

这种情况下,犯罪团伙的成员之间在实施犯罪活动时相互合作,共同分工配合。

比如,一个毒品贩运团伙中的成员,有些负责从国外制造贩卖毒品,有些负责将毒品藏匿、运输到国内境内进行销售。

他们通常会互相合作,使用特殊的通讯方式,确保毒品能够顺利运输到目的地,并进行销售获得利润。

然而,在瓜分赃款时,团伙成员之间就可能发生冲突和竞争。

每个成员都会试图争取更多的利益,不满意分配结果时可能会产生矛盾,最终导致团伙内部的分裂和对抗。

第二种情况是犯罪团伙之间的竞争。

这种情况下,不同的犯罪团伙之间为了争夺有利的犯罪资源,可能会展开竞合犯活动。

例如,多个贩卖走私车辆的团伙在一定区域内展开竞争,他们通过走私、售卖和涉及假冒伪劣等方式获取利润。

这些团伙之间会互相配合,共同提高交通工具的偷窃技巧、销售渠道以及销售价格,以争夺更多的利益。

然而,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不同团伙之间的竞争可能会变得非常激烈,甚至会导致暴力冲突和犯罪活动的升级。

第三种情况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犯罪团伙之间的竞争。

在国际犯罪活动中,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犯罪团伙之间也存在竞合犯的情况。

例如,贩卖毒品的国际犯罪团伙往往会在不同国家之间合作,共同制造和贩卖毒品。

他们会利用各自的资源和网络,在国际间进行毒品的走私,以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执法环境不同,各个团伙之间可能会因为利益的分配、地盘争夺或其他原因产生冲突和竞争。

总结来说,竞合犯是指在犯罪活动中相互合作,但又因为各自的利益追求而存在竞争关系的犯罪分子。

这种现象在不同的犯罪活动中都有可能发生,不管是在犯罪团伙内部,还是不同团伙之间,甚至是跨国跨区域的犯罪活动中,竞合犯都可能存在。

竞合犯

竞合犯

竞合犯竞合犯,又称犯罪的竞合,是指不同的犯罪彼此交织在一起。

竞合犯是由两个以上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适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事实,发生评价范围上的交叉、重合或者包容而形成的一种复杂犯罪形态,其基本特征是部分或者全部事实要素被数个刑法规范重复评价。

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犯形态相比,竞合犯呈现的是一种犯罪形态的微观世界。

竞合犯与物质基础就竞合犯的物质基础而言,有的只有一个危害行为,有的则包括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

就发生竞合的原因而言,竞合犯有的是由于危害行为的特殊性造成的,有的是由于立法中的规范交错现象造成的。

就数罪之间的竞合程度而言,竞合犯既有交叉关系,也有重合关系或包容关系。

竞合犯问题跨越犯罪论与刑罚论两个领域,涉及行为单复确定、罪数判断、刑法规范适用选择等一系列问题,许多方面难以归纳出明确统一的处理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竞合犯是形成“疑难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竞合犯与刑法理论我国刑法理论对竞合犯的研究仅限于想象竞合犯、法规竞合两个问题。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

主观特征是指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

首先,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既可以是故意或过失的意图,既可以是单一或概括的意图。

其次,该犯罪意图支配或派生出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

既可以包括数个内容不同的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也可以包括一个犯罪故意和一个犯罪过失。

客观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

即受一个犯罪意图支配的数个具体罪过,必须体现于一个危害社会行为之中。

2.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

一般来说,这一个危害行为也同时直接作用于体现不同直接客体的数个犯罪对象。

法律特征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所谓数个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不同种的罪名。

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原则。

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重复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互相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此时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排斥其它条文适用的情况。

法条竞合具有下列几个特点:法条竞合必须是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造成一个犯罪结果。

(是法条竞合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犯罪条文,在形式上犯罪行为的特征与数个犯罪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吻合。

(是法条竞合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人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犯罪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要存在着逻辑上的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是法条竞合实质上的要件)构成法条竞合,一个行为要触犯数个犯罪条文触犯了数个罪名,但在处理时只能按其中的一个罪名来定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这是法条竞合的一个基本特点)法条竞合,通常被分为以下四种:(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例如刑法上普通杀人罪与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一律适用后法,亦即适用特别规定。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

吸收之情形如下:a. 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

b. 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

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

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

c. 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

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

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规范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多。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不同法条之间存在的竞合关系。

即使是经验丰富的法官和律师,也难以处理好这种竞合关系。

笔者对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以下是对此的一些思考和观点。

首先,让我们明确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简单来说,就是在同一事实情况下,两个或多个法条之间存在的冲突或相互排斥关系。

这种冲突可能是实质性的,即不同法条对同一问题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规定;也可能是程序性的,即规定了处理同一问题的不同程序。

这种竞合关系给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

对于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张明楷教授提出了一种较为简单明了的观点,即“法条之间的派生关系”。

根据这一观点,法条之间的竞合关系可以分为派生关系和非派生关系两种。

派生关系是指一条法条是另一条法条制定的前提或依据,即后者派生于前者。

而非派生关系则是指两个法条是独立制定的,彼此不相关。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条竞合的关系,但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法条之间的派生关系并不总是那么明确和简单。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常常遇到的是多条法条之间相互重叠、相互交叉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很难准确判断哪一条法条是派生的,哪一条是独立的。

同时,即使一条法条是派生的,也并不意味着它不具有独立适用的能力。

因此,对于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我们需要更加细致入微地进行研究和分析。

其次,法条竞合的解决,不能仅仅依赖于法条之间的派生关系。

在法条竞合的解决过程中,我们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宪法的地位和权威、法律的目的和精神、惯例和实务等。

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法条的适用产生影响,甚至覆盖了法条之间的派生关系。

因此,我们在处理法条竞合时,不能单纯地依靠法条之间的派生关系,还需要考虑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以便做出更加科学和合理的判断。

综上所述,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

什么是牵连犯、吸收犯和竞合犯

什么是牵连犯、吸收犯和竞合犯

什么是牵连犯、吸收犯和竞合犯今天我们来说说牵连犯、吸收犯和竞合犯。

牵连牵连,顾名思义,就是手段与目的、目的与结果之间有紧密的联系,而且分别触犯罪名,但只取最重的一个处罚,不并罚。

比如,张三伪造公文去诈骗。

伪造公文是手段,诈骗才是目的。

但伪造假公文的这一手段触犯了伪造公文罪,诈骗的这一目的,又构成诈骗罪。

又比如,张三盗窃枪支弹药以后又藏起来。

盗窃枪支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是他的目的,他的目的已经实现,但实现了以后,枪支、弹药还得藏起来,不能扔了,藏的行为又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是结果行为,两个犯罪之间形成目的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

吸收吸收,就是后面的行为把前面的行为吸收包含了,不再单独分开算了。

包括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施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最典型的是张三入室盗窃,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但入室盗窃,必然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没有谁可以在室外,就把室内东西盗走了,除非是神仙。

再比如,张三把偷来的东西卖掉,也不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大家可以看出,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关系是,前一行为是后一行为的必经过程,而牵连犯前一行为则不一定是必经的,比如前面提到的伪造公文诈骗,诈骗不一定必须伪造假公文,也完全可以在网上编故意卖惨。

竞合犯分为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纯属立法上的问题,比如,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都符合诈骗罪的要件,但被单独弄成了罪名,就不按普通诈骗罪处理,按特殊优于一般处理。

想象竞合犯,同一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选一重罪处罚,如,张三强奸未来儿媳,目的是阻止儿子与未来儿媳结婚,就同时触犯强奸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大家发现没有,竞合犯与牵连犯、吸收犯不同的是,只有一个行为,却触犯了两个以上罪。

浅析想象竞合犯

浅析想象竞合犯

浅析想象竞合犯【摘要】想象竞合犯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行为,在心理动机方面,他们通常受到内心的冲突和不安的驱使。

竞合犯的行为特征包括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和对他人的模仿。

这种行为不仅对他们自身产生负面影响,也会对周围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心理治疗对于竞合犯的改善至关重要,通过心理咨询和心理疗法可以帮助他们理解自己并改变不良行为。

预防措施则包括加强家庭教育和社会关怀。

对待想象竞合犯的态度需要理解和同情,未来研究方向应该注重更深入的心理分析和更有效的治疗方法。

整体而言,竞合犯问题不容忽视,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预防和解决。

【关键词】想象竞合犯、心理动机、行为特征、社会影响、心理治疗、预防措施、态度、未来研究方向1. 引言1.1 什么是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指一种在脑海中构想出犯罪行为并且欲望执行的人。

这些人通常具有过高的创造力,他们能够想象出各种离经叛道的犯罪方式,并且在心理上产生强烈的欲望去实施这些犯罪行为。

想象竞合犯与普通的犯罪者有所不同,他们并不一定会真的去实施犯罪行为,但是他们内心的冲动和欲望却十分强烈。

想象竞合犯通常由于一些心理因素导致,比如竞争心理过强、自卑感、不良童年经历等。

他们可能借助媒体、文学作品或者网络来获取犯罪素材,并且通过想象和构思来满足内心的欲望。

这种犯罪行为是一种心理上的满足,他们并不一定会真的去伤害他人,但是这种想象行为同样具有危险性。

想象竞合犯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不确定因素,因为他们可能随时改变主意去实施犯罪行为,这给社会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对于想象竞合犯的研究和治疗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了解他们的心理动机、行为特征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可以更好地制定预防措施和治疗方案,以减少潜在的危害。

2. 正文2.1 竞合犯的心理动机竞合犯的心理动机是一种复杂的心理过程,通常包括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竞合犯可能存在着自我肯定的欠缺和自卑感,导致他们试图通过犯罪行为来弥补这种心理上的缺失。

社会认同的需求也可能驱使竞合犯参与犯罪活动,以寻求他人的认可和尊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刑法分则罪名竞合梳理与分析摘要:通过对我国刑法分则罪名竞合梳理与分析,得出自己的感悟。

关键字:法条竞合、想象竞合、梳理与分析一.概念明晰做这一题目,首先明确一个前提,“罪名竞合”是什么概念。

我认为此“罪名”应该强调两点: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要对其进行梳理,必须从我国现行刑法典的法条着手,故我偏重于整理法条竞合。

由于我的能力有限,因行为的特殊性构成想象竞合的罪名、法条竞合的罪名、有争议的竞合罪名只能混列在一起,难以挑拣出来。

以下仅为我个人观点,希望老师批评指正。

梳理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条竞合,需要对以下诸多概念有一个统一的、清楚的认识:1.法条竞合的概念2.法条竞合的分类3.法条竞合定罪量刑的原则。

由于主体部分在梳理,所以简要分析一下上述概念。

(1)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所谓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

(2)分类,周光全教授将法条竞合为五类: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择一关系、包容关系。

张明楷教授则认为,择一关系不是法条竞合,补充和包容关系是特别关系的特别表述。

我个人认为,补充关系不是特别关系的特殊形式,二者应该并立。

因为特殊关系中,一般法条完全包含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要件。

而补充关系中,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是相对并列的,二者的统一性在于规定属于同一个大类中并列的不同形式的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也绝对不是完全对立的择一关系。

同理,包容关系中的两个法条也仅仅是外延存在交集,并非纯的包含关系,所以还是同意这种五类的划分方法。

(3)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某种行为没有达到司法解释确定的特别法条的定罪标准,但符合普通法条的定罪标准时,应当适用普通法条定罪量刑。

二.梳理分析运用以上标准,我将我国现行刑法典中罪名竞合作如下梳理与分析:(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分裂国家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

二者客体、主体和主观方面相同,客观方面中,后者的“煽动”是前者“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行为中的一种,包含于前者,应属特殊关系的法条竞合。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适用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2)武装叛乱、暴乱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

二者客体、主体和主观方面相同,客观方面中,前者的“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和暴乱”行为是后者“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行为中的一个突出的实施行为,后者包含前者,应属特殊关系的法条竞合。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适用前者定罪处罚。

(3)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同理与上述(1),不加赘述,构成法条竞合时适用后者。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破坏交通工具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观目的是“破坏”,目标是交通工具。

后二者主观目的是“劫持”,对象往往是驾驶员等。

但破坏交通工具罪是行为犯,只要在劫持中做了破坏行为,即同时满足两个法条。

应为法条竞合,以后者定罪量刑。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前者是普通法、后者是从中抽离出的特殊法,前者与后者的关系是特殊关系,构成法条竞合,以后者定罪量刑。

(3)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

我认为二者可能存在竞合关系。

如果一个人危险驾驶这一个行为造成了交通肇事,同时构成了两个罪名。

书中强调二者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过失,后者是故意。

我不能同意。

交通肇事罪的过失是对肇事事故的过失,危险驾驶的故意是追逐驾驶、醉酒驾驶的故意,二者显然说的不是同一个方面。

危险驾驶对于肇事事故也可以是过失,个人认为这种情况应以危险驾驶罪加重处罚。

(4)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二者存在交叉,符合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应以后者定罪量刑。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前者与后者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中的特殊关系,应以后者定罪量刑。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废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武器弹药罪。

前者与后者形成补充关系,前者是普通法,后者是特殊法,应以后者定罪量刑。

(3)走私类犯罪与妨害公务罪。

当走私金额处于积累期尚处于走私类犯罪的形成阶段时,暴利反抗缉私,由于前者还未形成走私罪,应成立吸收关系,后者吸收前者,以后者定罪量刑。

(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前者是特殊情况下的后者,构成特殊关系,应以前者定罪量刑。

(5)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后者均属于不正确使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二者构成特殊关系,应以后者定罪量刑。

(6)出卖、购买、运输假币罪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假币罪。

二者是特殊关系,满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运用职权便利即适用后者特殊法定罪量刑。

(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

如果泄露的内幕信息或未公开信息同时为国家秘密,二者竞合,以前者定罪量刑。

(8)信用卡诈骗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前者是突出利用信用卡诈骗,同时也构成了后者罪名,二者是特殊关系,以前者定罪量刑。

(9)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可以用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应该按照处理法条竞合的例外原则即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10)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后者行为也满足前者构成要件,属于法条竞合,应以后者定罪量刑。

(11)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如果商业秘密同时是国家秘密,应以其中的重罪定罪量刑。

(12)非法经营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及其各个分罪。

二者是特殊关系,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适用后者定罪量刑。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2)绑架罪与故意或过失杀人罪(3)非法搜查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他人住宅必须满足非法侵入住宅,二者存在竞合,应以前者或重者定罪量刑。

(4)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以非法拘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构成此二罪名,由于犯罪目的是强迫劳动,应以前者定罪量刑。

(5)侮辱罪、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

在诬告陷害时,往往会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贬低他人人格,会同时构成侮辱诽谤罪。

应以诬告陷害罪定罪加重处罚。

(6)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当进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时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7)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与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为方法,在作品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造成严重后果,应属竞合,根据需要适应法条。

(8)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二者构成特殊关系,由于打击对象的特殊性将其从报复陷害罪中抽离,满足后者构成要件的应以后者定罪量刑。

(9)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二者构成特殊关系,由于重婚对象的特殊身份将其从普通重婚罪中抽离,满足后者构成要件的应以后者定罪量刑。

(10)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嫖”、“抓赌”,进行罚款构成招摇撞骗罪。

(11)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的人,以暴力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相差不大钱物,以强迫交易罪定罪量刑;与合理价钱相差悬殊的,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12)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3)盗窃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在盗窃中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择一重罪处罚。

(14)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

在盗窃中破坏电力设备的,择一重罪处罚。

(15)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加重处罚。

(16)盗窃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17)盗窃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盗窃油气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18)盗窃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备罪。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19)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前者与后者构成普通法与特殊法关系,属于竞合中的特殊关系,适用后者定罪量刑。

(20)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21)抢夺罪与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抢夺中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22)抢夺罪与抢劫罪。

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3)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

二者属于特殊关系,满足二者的一个行为以后者定罪处罚。

(24)侵占罪与盗窃罪。

(25)妨害公务罪与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以侮辱、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为方法妨害公务的,应属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26)招摇撞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以“抓赌”、“抓嫖”为由没收赌资或进行罚款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运用暴力、胁迫手段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7)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盗窃罪、抢夺罪。

二者构成特殊关系,以前者定罪处罚。

(2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若非法获取的目的是非法提供给境外,则构成后者,以后者定罪量刑。

(29)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与非法经营罪。

前者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二者为特殊关系,应以前者定罪量刑。

(30)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业器材罪与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后又使用的,只构成后者。

(3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若前者的犯罪对象超出国务、国防、尖端科技领域,则构成后者定罪处罚。

(32)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与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与本罪的,择一重法定罪处罚。

(3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与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