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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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资质标准

公路养护资质标准

公路养护资质标准第三章资质条件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行资质评审、复审和确认制定.第十条申报公路养护工程资质(de)从业单位必须提出书面审请,按本规定附录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从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二)主要负责人身份确认证件.(三)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de)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养护技术工人等级证书复印件.(四)从事公路养护工程(de)资历、能力(de)评价和证明.(五)从业单位财务状况(de)证明.(六)拥有公路养护工程设备(de)有关证明.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de)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共五个级别.一类:可以承担大、特大型桥梁、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de)桥隧构造物(de)中修和大修养护工程.二类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甲级:可以承担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de)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de)中修、大修养护工程.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de)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中修、大修养护工程.三类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甲级:可以承担高速公路、一级或二级公路(de)小修保养.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de)小修保养作业.改建工程从业单位(de)资质管理参照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de)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可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级别(de)从业资质.第十三条申请一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de)从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长、特长隧道中修或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二)独立承担过10座以上(de)大、特大型桥梁和2座长、特长隧道(de)中修和大修工程,工程质量合格.没有长、特长隧道(de)省份,可取消隧道养护条件;(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de)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职称以上(de)人员不少于10人;(四)从事公路桥梁或隧道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de)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五)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六)具有与公路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长、特长隧道中修以上养护工程施工相适应(de)专业机具设备.第十四条申请二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de)从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甲级1、具有一级和高速公路(de)路基、路面、中小桥、中短隧道、涵洞、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de)中修、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2、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不少于30公里(de)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de)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不少于5座桥梁(de)大中修工程;不少于20公里(de)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绿化工程;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以上职称(de)人员不少于10人;4、从事一级和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de)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de)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5人,中级工不少于30人;5、注册资本金200万元;6、具有与一级和高速公路中修、大修工程施工相适应(de)专业设备.(二)乙级1、具有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de)路基、路面、中小桥涵、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de)中修、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2、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不少于50公里(de)二级及其以下公路(de)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不少于5座桥梁(de)大中修工程;不少于20公里(de)二级公路绿化工程;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de)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de)人员不少于8人;4、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de)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de)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5、注册资本金100万元;6、具有与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中修、大修工程作业相适应(de)专业设备.第十五条申请三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de)从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甲级1、从事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或二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8年以上;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de)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de)人员不少于3人;3、从事小修保养作业(de)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de)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20人;4、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5、具有与从事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相适应(de)清扫、绿化及其他专业机具设备.(二)乙级1、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中国沥青网)称(de)人员不少于6人;3、从事小修保养作业(de)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de)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4、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5、具有从事二级公路及其以下等级公路(de)小修保养作业(de)机具设备.。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录目第一章总则 ..................................................................... ...................... 1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 .......... 1 第三章日常维修保养管理 ....................................................................4 第四章养护专项、大修工程管理 (5)第五章考核 ..................................................................... .................... 7 第六章罚则 ..................................................................... .. (8)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是指通过科学计划~合理组织~严谨实施~严格考核~高效、优质、安全、低耗地完成一系列养护生产活动~经常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质量方针是:合理规划~协调运转~把握规律~防治科学~反应快捷~作业规范~提高质量~保障畅通。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由各级养护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代表交通厅履行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确保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使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养护工程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改建工程从业单位的管理参照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监控、通讯、收费设施维修的从业资质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时常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凡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当取得本规定所确定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并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分行政区域内公路养工程市场准入的管理工作。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部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政策和法规。

(二)指定公路养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章。

(三)监督行业规章和技术规范的执行。

(四)培育和规范全国公路养护工程市场。

(五)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指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资质审定和资质证书的颁发。

(四)维护本行政去业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

(五)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古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从业资质的审查和复审等具体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埠从业单位资质的确认。

(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息。

(五)承办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情。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6.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公路养护活动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管理,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安全,促进公路高质量发展,我部起草了《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养护保通处(室)(100736)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28日。

交通运输部2019年6月28日关于《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2003年,原交通部发布了规范性文件《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之后,全国有25个省份参照2003年暂行规定,出台了地方养护资质管理的相关制度,大大加快了公路养护市场领域的开放速度,尤其是部分地区通过市场准入逐步引入了企业和民间投资,在促进公路养护市场规范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由于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原规定存在的区域性特点,原规定已不能适应公路网规模迅速扩大、养护市场规模日渐庞大,养护行业发展对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破除地区隐性壁垒的迫切需求。

2011年7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明确授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养护资质管理办法。

2016年,国务院审改办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作为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

因此,一方面为落实国家相关要求,需尽快出台公路养护资质管理规定。

山西省公路条例

山西省公路条例

山西省公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西省公路条例(2012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经营和使用。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路(收费公路除外)的建设、养护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对县道、乡道和村道工作进行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和乡道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和村道的组织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村道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水利、林业、环保、安监、工商、文物、物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公路规划。

编制公路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注重效益、适度超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并与国家公路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山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山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二)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 的。
第三十七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 其他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由管理处、公司进行审批,未 履行审批手续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根1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敷工资设艺料技高试术中卷0资不配料仅置试可技卷以术要解是求决指,吊机对顶组电层在气配进设置行备不继进规电行范保空高护载中高与资中带料资负试料荷卷试下问卷高题总中2体2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1卷中下安,与全要过,加度并强工且看作尽护下可1都关能可于地以管缩正路小常高故工中障作资高;料中对试资于卷料继连试电接卷保管破护口坏进处范行理围整高,核中或对资者定料对值试某,卷些审弯异核扁常与度高校固中对定资图盒料纸位试,置卷编.工保写况护复进层杂行防设自腐备动跨与处接装理地置,线高尤弯中其曲资要半料避径试免标卷错高调误等试高,方中要案资求,料技编试术写5、卷交重电保底要气护。设设装管备备置线4高、调动敷中电试作设资气高,技料课中并3术试、件资且中卷管中料拒包试路调试绝含验敷试卷动线方设技作槽案技术,、以术来管及避架系免等统不多启必项动要方高式案中,;资为对料解整试决套卷高启突中动然语过停文程机电中。气高因课中此件资,中料电管试力壁卷高薄电中、气资接设料口备试不进卷严行保等调护问试装题工置,作调合并试理且技利进术用行,管过要线关求敷运电设行力技高保术中护。资装线料置缆试做敷卷到设技准原术确则指灵:导活在。。分对对线于于盒调差处试动,过保当程护不中装同高置电中高压资中回料资路试料交卷试叉技卷时术调,问试应题技采,术用作是金为指属调发隔试电板人机进员一行,变隔需压开要器处在组理事在;前发同掌生一握内线图部槽 纸故内资障,料时强、,电设需回备要路制进须造行同厂外时家部切出电断具源习高高题中中电资资源料料,试试线卷卷缆试切敷验除设报从完告而毕与采,相用要关高进技中行术资检资料查料试和,卷检并主测且要处了保理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暂行规定-[83]交公路字1048号

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暂行规定-[83]交公路字1048号

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暂行规定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发《公路里程和公路养护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的通知((83)交公路字1048号)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公路局(处)、北京市交通运输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公路管理处:现将《公路里程和公路养护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发给你们。

在执行中如有修改意见,请随时函告我部公路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公路里程和公路养护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一九八三年六月七日公路里程和公路养护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第一章公路里程统计第一节公路里程统计指标一、公路里程: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实际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等级公路的里程数。

其计算单位为:公里。

公路里程的统计范围:凡达到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技术等级的公路均统计为公路里程,包括大、中城市的郊区公路以及公路穿过小城镇(指县城、集镇)街道部分的里程数和桥梁长度、渡口的宽度以及分期修建的公路已验收交付使用的里程,但不包括大、中城市街道,厂矿、林区内部生产用道路,农业生产用道路以及新建公路尚未进行验收交付使用的路段里程。

一九七九年普查时已划定列入公路里程的等外路,仍继续统计。

今后只能逐渐减少。

自一九八0年以后新增加的不合《标准》的公路里程,均不再予统计上报。

二、少数民族地区公路里程:是指分布在各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境内的公路里程。

三、通行客运班车的公路里程:是指运输企业定期开行客运班车的公路里程。

包括经常和季节性开行营运班车的里程。

但不包括临时开辟的客运班车线路的里程。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发布单位】804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12-04【生效日期】199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公路交通规费征稽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干线公路、县公路、乡公路(以下相应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

专用公路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外,适用于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综合治理,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省、地(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公路的统筹规划,科研设计,建设养护,规费征收和路政、运政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可以决定由其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路行政管理、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的职责,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检查。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土地、城建、规划、工商、农机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主管部门搞好公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六条第六条公路建设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建设程序,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七条第七条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集资、贷款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投资的方式筹集。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4•【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公路交通规费征稽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干线公路、县公路、乡公路(以下相应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

专用公路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外,适用于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综合治理,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省、地(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公路的统筹规划,科研设计,建设养护,规费征收和路政、运政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可以决定由其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路行政管理、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的职责,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检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土地、城建、规划、工商、农机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主管部门搞好公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六条公路建设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建设程序,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七条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集资、贷款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投资的方式筹集。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工程项目条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工程项目条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工程
项目条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0.22
•【字号】晋发改重点发〔2019〕448号
•【施行日期】2019.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工程项目条
件规定》的通知
晋发改重点发〔2019〕44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省有关部门:
为规范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准入,明确重点工程项目条件,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山西省重点工程项目条件规定》(2019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
山西省重点工程项目条件规定
为充分发挥重点工程引导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严格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准入,确保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分为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和基础设施三类。

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规定,属于行业领域的大型项目,技术先进,节能环保,集约利
用土地,循环利用资源,对我省转型升级具有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三、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应当是投资主管部门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在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得项目代码。

四、符合省重点工程项目分类标准及规模条件(见附表)。

五、省委、省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晋政办发[2009]181号•【施行日期】200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省交通运输厅2009年11月)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交通运输支撑,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积极性,共同加快全省“三纵十一横十一环”高速公路网建设,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现就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建设模式按照“统一规划,省市联动,依法建设,加快发展”的原则,对已列入山西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以下六种建设模式:(一)省投省建:由省交通运输厅投资并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省交通运输厅。

(二)市投市建:由市级人民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市级人民政府。

(三)省投市建:由省交通运输厅投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市级人民政府。

(四)省市共建:由省交通运输厅和市级人民政府共同投资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投资额较大的一方。

(五)BOT方式:依法通过投资人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投资并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项目投资人。

(六)BT方式:依法通过投资人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投资并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项目投资人。

项目建成后由政府按协议赎回。

二、建设职责(一)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作为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高速公路建设进行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全文)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全文)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全文)Shanxi Province Highwa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ull text)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全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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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服务、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畅通便民、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养护、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为通行车辆和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内的养护由其经营者负责;收费期限届满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段长度超过二公里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养护作业开始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75]交公路字1273号

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75]交公路字1273号

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交通部颁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75)交公路字1273号各省、自治区交通局,北京市交通局,上海市城建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一九六二年八月,我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颁发了《关于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该规定自试行以来,对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起了一定指导和推动作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对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部曾于一九七二年发出了“征求修订《关于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意见的通知”,请各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对该规定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在此基础上,又两次组织有关省、市交通局的同志共同讨论修订。

现将修订的《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随文发给你们,希参照执行。

附: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原则,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略)第三条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现有公路应贯彻执行“全面养护,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积极改善”的方针。

保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水沟畅通、桥涵良好、标志齐全。

不断改善线型、增建黑色路面、改建桥梁、渡口和发展养路机械,努力实现干线公路和重要县公路的“线路标准化、桥梁永久化、路面黑色化、路树林荫化、养路机械化”,以提高公路技术状况的车辆通过能力。

第四条公路按其在政治、经济、国防上的重要意义和使用性质,分为:干线公路、县公路、公社公路、专用公路。

对公路的养护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养路专业机构,实行省(市、自治区)和所在交通部门的双重领导,其业务、财政以省级领导为主。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1)第三章日常维修保养管理 (4)第四章养护专项、大修工程管理 (5)第五章考核 (7)第六章罚则 (8)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是指通过科学计划,合理组织,严谨实施,严格考核,高效、优质、安全、低耗地完成一系列养护生产活动,经常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质量方针是:合理规划,协调运转,把握规律,防治科学,反应快捷,作业规范,提高质量,保障畅通。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由各级养护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代表交通厅履行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确保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一)负责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工作目标、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

(二)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四)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比,激励先进,鞭策落后。

(五)负责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方案、预算的审核、审批或申报,并负责监督执行。

(六)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业务培训、学习的组织、指导和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整理归档工作。

(七)掌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动态,适时对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进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具体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以提高高速公路路况服务水平为目的,全力提升养护管理水平,确保高速公路畅、洁、绿、美、全。

公路养护资质标准

公路养护资质标准

公路养护资质标准(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公路养护资质标准第三章资质条件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行资质评审、复审和确认制定。

第十条申报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从业单位必须提出书面审请,按本规定附录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从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二)主要负责人身份确认证件。

(三)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养护技术工人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

(五)从业单位财务状况的证明。

(六)拥有公路养护工程设备的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共五个级别。

一类:可以承担大、特大型桥梁、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养护工程。

二类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以承担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

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中修、大修养护工程。

三类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以承担高速公路、一级或二级公路的小修保养。

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作业。

改建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参照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可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级别的从业资质。

第十三条申请一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长、特长隧道中修或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二)独立承担过10座以上的大、特大型桥梁和2座长、特长隧道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没有长、特长隧道的省份,可取消隧道养护条件;(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四)从事公路桥梁或隧道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五)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六)具有与公路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长、特长隧道中修以上养护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机具设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4•【字号】晋政办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农村公路(包括县、乡公路和通村水泥路、油路)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全面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尽快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公路管养体制和机制,确保农村公路充分发挥其效益。

根据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有效机制(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坚持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二)农村公路养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有路必养、确保安全畅通的工作方针。

(三)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建立政府负责、行业指导;分段承包、责任到人;按期考核、奖罚兑现的管理养护机制。

二、明确职责,建立目标责任制(四)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考核、检查和评比。

(五)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市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统筹安排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监督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指导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培训管理养护人员,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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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西境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小修保养、中修和大修养护工程。

改建工程从业单位的管理按照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监控、通讯、收费设施维修的从业资质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要逐步向市场化管理过渡,实现管养分离,事企分离。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凡进入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当取得本规定所确定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二)制定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三)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审定和资质证书的颁(四)负责组织对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法人代表的培训,对培训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会同有关部门对养护工进行培训并颁发上岗证书;(五)维护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六)依法查处省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一)监督执行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二)负责组织本系统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从业资质的评定和复审等具体管理工作;(三)负责对进入本系统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埠从业单位资质的确认;(四)发布本系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息;(五)承办省交通厅委托的其他事情。

第三章资质条件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行资质评定、复审和确认制度。

资质评定是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力、能力和信誉的认定;复审是对已具备资质且已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认定;确认是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具备资质的养护从业单位进入本省承揽公路养护工程时对其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认定。

第十条申报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从业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一)(二)(三)从业单位法人代表由省交通厅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四)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养(五)(六)(七)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共五个一类:可以承担大型、特大型桥梁和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甲级:可以承担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第十二条各个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只允许进行本类、级别规定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不能跨级别从事其它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作业。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可申请一个或一个第十三条对申请本类甲级资质的从业单位,如需要本类乙级资质,可在申请表中注明。

在审定通过后,给予颁发该类甲、乙两个级别的资质证书,不得跨类。

第十四条申请一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一)具有从事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长、特长隧道中修或者大修养护工程5(二)近五年独立承担过10座以上的大、特大型桥梁和2座长、(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四)从事公路桥梁或隧道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五)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200(六)具有与公路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者长、特长隧道中修以上养护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机具设备,并应具有水泥混凝土喷射泵一台,压浆设备一台,60m3/小时强制式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一台,40第十五条申请二类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一)甲级1、具有一级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中短隧道、涵洞、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52、近五年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不少于30公里的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不少于5不少于20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4、从事一级和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5人,中级工不少于305、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2006、具有与一级和高速公路中修、大修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机具设备,并应具有60吨/小时以上沥青拌和设备一台,60m3/小时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一台,摊铺宽度8米以上沥青摊铺机一台,120千瓦平地机一台,稳定土厂拌设备一台,铣刨宽度3米铣刨机1台,(二)1、具有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中短隧道、涵洞、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52、近五年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不少于50公里的二级及以下公路的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不少于5不少于20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4、从事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5、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1006、具有与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中修、大修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机具设备,并应具有30吨/小时以上沥青拌和设备一台,稳定土路拌机一台,摊铺宽度 4.5米以上沥青摊铺机一台,120千瓦平地机一台,铣刨宽度3米铣刨机1台,各型压路机四台以上。

第十六条申请三类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一)1、从事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或者二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8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3、从事小修保养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20人。

4、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1005、具有与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小修保养工程作业相适应的清扫、绿化及沥青、水泥路面养护维修设备,并应具有路面综合养护车(二)1、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3、从事小修保养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104、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505、具有与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的机具设备,并应具有装载机一台,压路机一台,以及与沥青水泥路面养护维修的其它设备。

第四章资质申请、评定与管理第十七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由申报单位填写申请材料,报送申请表一式四份和完整的附件材料两套。

附件材料应设目录和页码,并按照人员、财务、业绩、设备等内容分别装订。

第十八条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由负责该工程项目的主管单位出具。

第十九条从业单位连续三年财务状况的有效证明、注册资本金、固定资产,以每年审计报告为准。

第二十条从业单位的专业机具设备,应提供原始发票(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申请资质按隶属关系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签注意见,然后报送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初审。

第二十二条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工作。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本系统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工作。

完成初审后,上报省交通厅审定并颁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进入我省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应向省公路局出示从业资质证书,由省公路局予以确认,并报省交通厅核准后,颁发《外埠第二十四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实行第二十五条按事业单位申领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应逐步改制过渡为企业。

第二十六条取得从业资质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交通厅可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质。

(一)(二)(三)(四)(五)暂停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被取消从业资质的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相应从业资质。

第二十七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出现失职、渎职、索贿、受贿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视其情节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式样由交通部统一制发。

申请表格由省交通厅统一制发。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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