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自律二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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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二十条规定

(1)严格执行上级的各项规定,遵守医保局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做

违规违纪的事情,做到令行禁止。

(2)不接受有可能影响正确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接受或索取供应商提供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3)不利用公款在上下级和单位之间相互请客送礼;不用公款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4)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等手段骗取荣誉、职称等个人利益;不做假帐,不做帐外帐。

(5)不在自己分管业务和职责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利用职权为自己的配偶、子女及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按照规定管理好本单位的各种物资,不擅自处理废旧生产物资。(7)不借出差、考察、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8)不参与赌博活动;不参加业务单位安排的高消费娱乐及健身活动。

(9)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好收入申报、礼品登记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

10、严禁上班时间擅离职守影响工作;

11、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后执行公务

12、严禁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自定薪酬,滥发奖金,擅自领取年度薪

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13、严禁在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工作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14、严禁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15、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

16、必须使用文明礼貌服务用语

17、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8、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19、不接受、索要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20、不无偿使用监管服务对象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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