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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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梅

摘要: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是以国家起诉和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为主要模式的,但忽视了直接作为受害人的权利,也不利于加害人回归社会。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处理模式弥补了这些缺陷,其价值蕴涵体现为对被害者与加害人的双重恢复,以此达到正义的恢复。我国现行司法体系中尚无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但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文化渊源,中国具有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能性,加强对这一制度的研究,无疑裨益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本文作者试从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前提、适用范围、适用阶段、具体运作等方面探讨我国的模式,也顺应了刑事和解观念国际化的思潮。

关键词:刑事和解;被害人;加害人;制度的构建

By Chinese criminal activity reconciliation system's construction

Yang hongmei

Abstract:The current criminal justice and accountability is based on the national criminal prosecution as the main mode of criminal liability, but as victims of neglect of a direct right to return to society is not conducive to perpetrators, as a criminal settlement system to deal with emerging crime model to make up for these deficiencies, reflected in the value implication of the victims and perpetrators of double recovery, to achieve the restoration of justice. China's current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there is no reconciliation in the system, but the system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in our country has a long culture of origin, China has come to build a system the possibility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trengthen the study of this system will undoubtedly benefit in China's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authors try to apply the criminal system prerequisite for reconciliation, scope of application, the application stage, the specific aspects of the operation mode of our country, go with the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of thought.

Keywords:criminal settlement; victims;perpetrators;System

杨红梅

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是以国家起诉和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为主要模式的。在实践中具有被害人被忽略,犯罪改造不理想,社会关系不利于修复、案件积压、司法成本高、浪费了司法资源等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弊端。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处理模式,创生了一种新的利益争端解决方式。在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倡导实行人性化刑事政策的今天,我们有更多的理由去考虑多样化的矛盾解决机制。

一、刑事和解理论的产生及其价值蕴含

(一)刑事和解的理论产生

刑事和解,又称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 offender reconciliation),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些受过训练的自愿者)使犯罪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犯罪人及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最终为犯罪者回归社会,平抑社会冲突而创造条件。刑事和解的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至原始社会的私人分割赔偿,但作为一种现代刑事司法理论,其发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国家,是西方司法改革者在对如何在刑事司法体系内实现既保护被害者利益又使犯罪者复归社会的理想目的探讨中提出来的理论及实践。

西方传统的刑事观念在涉及刑罚目的的问题上,报应主义者认为法律是对犯罪行为人的报应,目的主义或功利主义者认为刑罚不在于犯罪本身,而在于保护社会的实际利益,都是以惩罚为目的的刑事司法制度的确立。西方传统的刑事司法体系是以犯罪人为中心的,如在刑事程序上强调基于法治国家原则下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害人的地位受到漠视,他们应有的权利得不到重视,只被视为证人加以利用,成为刑事法体系内“被遗忘的人”。

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多元化演进,刑罚目的中的国家本位和被告人权利本位价值受到强有力的挑战,被害人权利本位和社区秩序恢复的价值理念日益受到理论和实践界的重视。1941年德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蒂首次提出了“被害人在犯罪与预防犯罪的过程中,不只是一个被动的客体,而是一个积极的主体。不能只强调罪犯的人权,而且要充分地肯定和坚决保护被害人的人权”,二战以后诞生了新的犯罪学,即“被害人犯罪学”,在此学说的影响下,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德国等开始研究“刑事和解”制度并逐步将其应用于司法实践,1957年英国的法改革者Margery Fry感到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不应无视被害人,因此提出应赔偿被害人,并着力于犯罪与被害人的和解,进而人们把它作为被害人犯罪学的重要概念,因为它突显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真正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完美结合。刑事和解在它产生的最初十年内并没有得到刑事司法系统的完全认同,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犯罪人复归社会思想思潮的新发展,各国才得到普遍的发展,据1996年Umbreit的一项调查,北美与欧洲已有1000多个刑事和解计划,刑事和解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法律政策的重要内容,刑事法律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

(二)刑事和解的价值蕴含

刑事和解体现了对被害人和加害人进行司法保护的思想,因此它的价值兼容了被害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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