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成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精选word文档 (15页)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18年3月19日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后)原文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共7章70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
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决定》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是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物业管理问题也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和完善物业管理行为,成都市于XXXX年颁布了《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共有XX章,对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和约束。
第一章为总则,指出了物业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法律依据等。
”总则“章节规定了各方面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原则和规定。
第二章规定了物业的管理要求和责任。
物业管理单位要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小区内的房屋、道路、绿化等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其良好的使用状态。
物业管理单位还应负责小区内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安全警卫等工作,确保业主和住户的生活安全。
第三章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能进行了规定。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重要决策和决定居民小区内的公共事务。
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代表的组织,负责协助业主大会进行管理工作。
第四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物业管理单位应与业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应包括物业服务的内容、费用标准、执行期限等条款。
物业管理单位要按合同规定履行服务,业主也要按时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
第五章对收费管理进行了规定。
物业管理单位要依法收取物业费用,并及时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和项目。
物业费用应用于居民小区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居民的生活环境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对物业安全进行了规定。
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演练,确保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施运行正常。
业主也要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
第七章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和纠纷解决办法。
如果物业管理单位存在失职、渎职等违规行为,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维护居民小区的良好秩序和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规范了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明确了业主的权益,促进了小区的和谐发展。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版)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商业综合体等具有物业管理需求的单位。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制度,提供优质、便捷的管理服务,同时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管理范围第五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2.公共区域的清洁与维修;3.车辆和人员的出入管理;4.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6.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等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委托管理的职责,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为业主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管理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能够保证履行其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岗位,并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素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条物业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划分,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透明,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设施设备维修等方面,不得擅自挪用或滥用物业费用。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并接受监督。
第五章业主参与与权益保障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交流,及时解答业主关于物业管理的疑问和问题。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促进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对待,不得侵犯业主的利益。
2018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2018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四)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五)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智慧小区建设。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成都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权益,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动产的管理和维护活动,包括保洁、绿化、安防、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和责任第四条物业小区应设立物业服务机构,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物业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负责物业管理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居民需求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各类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防、消防、维修等。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履行物业管理工作监督职责,协助物业服务机构推进物业管理工作,并参与相关事项的决策。
第三章物业费和收费管理第七条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物业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方式由业主大会确定,并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八条物业费的使用范围应公示,并用于物业管理和维护费用,禁止将物业费用挪作他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做好物业费的收费管理工作,确保费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并及时公开收费情况。
第四章居民权益保障第十条居民有享受安全、清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的权利,物业服务机构应加强保洁、绿化、安防等工作,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居民投诉,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和回复。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定期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五章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组织清洁工作,并确保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机构应组织绿化管理工作,种植和养护庭院、公共绿地等植物,保持环境的美观和整洁。
第六章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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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内容有哪些,以下的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大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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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
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原来街道办乡政府居委会和
物管公司之间均有密切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良性发展。
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 物业管理:指依法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维修、保养、管理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2. 物业公司:指经物业服务合同、托管合同或法定程序,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从事物业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业主: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自愿加入业主委员会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自愿组成,依法行使管理与监督职能,维护共有部分、共有设施、共有财物以及业主权益的组织。
5. 物业服务合同:指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以物业管理服务为内容的合同。
第三条【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公益性、综合性和社会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人民职责】市级人民负责物业管理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工作,并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第五条【业主权益保护】国家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范围应涵盖以下内容:1. 房屋和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2. 公共设施的检修、保洁和消防安全管理;3. 提供公共事务咨询和信息服务;4. 开展业主活动和社区建设;5. 协助居民处理邻里关系纠纷。
第七条【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明确以下内容:1. 服务标准和内容;2. 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3. 服务期限和续签方式;4.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物业费用】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物业费用。
物业费用应合理公平,不得损害业主利益。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的权益保护】物业公司不得限制业主委员会行使职能,应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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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整理了四川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2018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成都市范围内各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工业园区等。
法律、行政法规对物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业主、使用人之间的沟通与合作,确保物业管理的有效运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以顾客满意为目标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下列服务内容:(一)保安服务:及时发现、处理小区内的安全隐患,维护小区安全秩序;(二)环境卫生服务:保持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卫生,做好垃圾分类管理;(三)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服务:对小区内的管道、电梯、照明等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四)绿化维护服务:负责小区内绿化带的养护、修剪等工作;(五)物业费管理服务:收取业主物业费,按规定使用并做到明细公示;(六)其他服务:根据业主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并根据业主需求进行差异化服务,提升服务品质。
第三章物业费收取与使用第六条物业费由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缴纳,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维护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和维护、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业主公示物业费收入和使用情况,对收费项目进行明细展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八条物业费使用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执行,用于维护和改善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提升小区环境和居住舒适度。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管理行为有监督和参预的权利,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自己的权益。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成都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的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员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行使权力,管理与维护公共设施、服务、环境、秩序等各项事务。
第四条成都市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
市级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政策、方针和规划,监督、指导和协调区县级物业管理工作。
区县级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经营许可,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维修、保洁、安全等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服务规范,明确责任、权益,并制定详细的管理流程和工作标准。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业主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服务,积极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反馈,并及时解决问题。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保障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住宅小区的业主可以依法组织业主委员会,行使管理和维权的职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和换届等事项应按照《业主大会决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社区管理的职责,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需要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业主投诉监督委员会,监督和处理物业服务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四章物业管理人员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平、公正的管理环境,保障业主的各项权益。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二)成都物业管理条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服务的原则,依法合理行使物业管理权益,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涉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维护物业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秩序,提供物业服务,处理业主纠纷等。
第二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五条:业主有权按照规定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参与和监督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并享有与物业有关的权益。
第六条:业主有权随时了解物业管理规定,学习物业安全知识,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有关物业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并接受业主合法合理的监督。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物业用途、改变物业规模和结构,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如确需变更的,需经过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用包括日常管理费用、维修资金和其他费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与使用应公开透明,不得恶意提高费用标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物业设施和设备维护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公共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业主应根据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公共设施和设备,不得私自修改、破坏。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修复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损坏,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必要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养护、供水供电、安全巡逻等,确保业主的生活环境安全有序。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服务窗口,接受业主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引言概述:成都市作为中国西南地区最大的城市之一,物业管理事业发展迅猛。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成都市政府制定了《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二)》。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该条例进行详细阐述。
一、物业管理人员的要求与职责:1.物业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二)》规定,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职业技能,并通过考试或培训合格方可从事该职业。
2.物业管理人员的职责:物业管理人员应负责小区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包括户内外环境、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保障小区的安全和卫生。
二、物业服务管理的要求与规范:1.服务质量的要求:《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二)》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包括安全保障、清洁卫生、绿化环境、设施设备维修等方面。
2.投诉管理机制: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投诉受理部门,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并建立投诉处理跟踪制度,确保投诉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三、小区环境维护与绿化建设:1.环境清洁与卫生管理:《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二)》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要定期清洁小区环境,保持街道、楼道、公共区域的整洁与卫生。
2.绿化建设与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小区绿化的建设与维护,合理规划并进行植树绿化,以提高小区的美观度和舒适性。
四、物业费的管理与使用:1.物业费的征收方式与标准:《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二)》规定,物业费的征收方式应该透明、公正,并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计算。
2.物业费的使用与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应公开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使用。
五、小区安全管理与物业维修:1.小区安全管理措施: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小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巡查和防护工作,确保小区的安全与稳定。
2.物业设施设备维修与更新: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物业设施设备定期维修与更新的机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并推动物业设施的更新与升级。
总结:《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二)》是成都市政府为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行业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每个地方的物业管理办法都是有所不同的。
下面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关于"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的范文,供您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五条本市提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节能降耗的,政府给予鼓励。
第二章建筑区划第一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
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成都市的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和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商业、办公、公共设施等各类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高效原则,注重以人为本、和谐共赢,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物业管理的秩序和效果。
第四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 小区内的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维修等。
(二) 小区内的道路、停车场、消防设施等的管理和维护。
(三) 小区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门卫巡逻、安全防范等。
(四) 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
(五) 小区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更新。
(六)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组织与管理。
(七)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内容。
第六条物业服务的收费应当按照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商议确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是以法人独立存在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形式。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双重属性。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物业管理机构,违反规定设立的,应当予以取缔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明确的组织架构,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按期获取物业相关信息的权利。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回复业主的投诉,并定期发布投诉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限制业主行使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及时、准确的物业相关信息,并定期发布物业管理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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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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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哦。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
监督活动。
法律、法规对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
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白蚁防治、安全鉴定、维修加固、危险治理以及装修、改造等安全管理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以及电梯、燃气、电力、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节约
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
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