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法下的见义勇为
论见义勇为制度的完善——以《民法总则》第183、184条为中心
理论与实践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论见义勇为制度的完善——以《民法总则》第183、184条为中心哈尔滨商业大学 李少华摘要:古代最早关于见义勇为的记载是在《论语 为政》中的“见义不为,无勇也”。
其大意就是推崇人们要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从古至今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社会所积极倡导的行为准则,然而社会中却屡次发生让见义勇为的人流血又流泪的事情,很多案例让广大人民不禁汗颜。
为了遏制这种不良风气,国家特制定了《民法总则》,用其中的第183条1与184条2对见义勇为进行保护,虽效果明显,但仍有些许不足之处。
关键词:民法总则;见义勇为;立法思考一、见义勇为的概念见义勇为的概念是模糊的。
在实践上,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法律都没有明确对见义勇为做出解释,明确其范围。
虽然有地方出台了与见义勇为相关条例,却无涉及其概念,都是一些具体的奖惩规定。
所谓见义勇为,指的是无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公共、国家利益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或危险,而不管自身的安危,救灾抢险或者和犯罪违法行为作斗争,与社会正义相符的救助危难行为。
[1]在学理上,有学者指出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无法定或约定的前提下,在明知其救助行为有可能造成自身安全危险的情况下,仍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对国家、公共安全或者他人合法利益进行救助。
[2]而笔者认为,见义勇为是指在无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前提下,冒着一定的风险,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的一种高尚的行为。
二、见义勇为制度的不足无论在学理还是实践上,对于见义勇为的研究,从古至今都不是太重视,虽民法总则中用第183条和184 条对见义勇为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但仍有不足之处。
(1)“适当”的标准不明确。
在民法总则第183条中,要求受益人给予遭到损失的救助人适当的补偿,在此,笔者分两种情形进行讨论,其一,受益人有充足的钱,完全能支付救助人的损失,这是最好的结局,但其二,如果受益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救助人的补偿请求,这将导致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再次重演。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在面临他人危难时,主动出手帮助他人,拯救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为。
这种行为在我们的社会中是被广泛认可和赞扬的,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导致了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无法完全得到保障。
本文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进行探讨。
1. 见义勇为者是否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见义勇为者在行使救援职责时所造成的损害,是可以对其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
这就意味着,如果见义勇为者在施救过程中犯了错误,导致他人损害,他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损害的发生,但也对见义勇为者形成了一定的打击和威胁。
因此,我们应该重新审视这种规定,为见义勇为者设立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以确保他们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2. 见义勇为者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奖励?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见义勇为者没有统一的奖励机制,这就导致了良好的见义勇为风气的缺失。
为了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见义勇为奖励制度,驱动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救援行动中来。
3. 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在现实中,还存在一些见义勇为者未能得到起诉全陪的情况,往往是因为证据不足、程序繁琐等原因。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建立专门的见义勇为行为受援制度,设立专门的见义勇为行为调查机构,以便能够及时有效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总之,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在公共利益和道德意义上都值得尊敬和赞扬的行为。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我们应该为之设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有效的政策,以便能够更好地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救援活动中来。
见义勇为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面临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侵害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制止违法行为或救助受害者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见义勇为不仅是一种道德行为,更是法律所鼓励和保护的。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探讨见义勇为的相关内容。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公民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对制止违法行为有功的,给予奖励。
”由此可见,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1. 法律鼓励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规定为见义勇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法律保护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这意味着,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如果因制止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 法律奖励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英雄烈士、模范人物、先进人物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此外,许多地方性法规也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如发放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四、见义勇为的法律实践1. 案例一:张某在制止盗窃过程中,被盗窃分子刺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浅析民法下的见义勇为
通过 对无 因管理 和 见义 勇为 的构成 要件进 行比较 , 可 知二者
制度 旨在规范一种干涉他人事务, 但具有利他性的行为: 一方面 在 构成要 件 上基 本一 致 。首先 , 从 主体 角度来 看 , 自 然 人 都可 以
约束 管理 人 的管理 行为 , 限制非 法干预 他人事 务 , 以求对 私 人利 成 为无 因管 理和 见义 勇为 的主体 , 同时 , 不 要求 行 为人具有 完全 益 的静 态维护 : 另 一方面 , 将 无 因管理确 立为一种 法定之 债 , 赋 予
民事行 为能 力 。其次 , 从 主观 要件 上看 , 行 为人 作 出一定 行为 的 目的是 为 了维护 他人 的利益 , 而非 为 了获取报 酬 。再 次, 从客观
方面 来看 , 见义 勇为者 和无 因管理者 是在没 有法 定和约 定义务 的
管理人 合 法 的补偿请 求权 , 以实现 管理人 利益 的动态 安全 。
活 中见义 勇为者 面临 的突发情 况多种 多样 , 上述 三种 学说都 不能 后 , 见义 勇为 的主 体是 无特 定职 责的人 , 见义 勇为 并不要 求行 为
全 面的涵 盖 见义勇 为 的特 性 。 通 常, 见义勇 为之行 为可 为正 当防 人具有 完全 民事 行 为能力 , 自然 人都 可 以作为 见义勇 为的主 体 。
有 人说 ; “ 无 因管 理和 见义勇 为有着天 然的 血缘关 系, 它们 不
论是从概 念 比较 , 还是 从性质 分析 上 , 都有 着 更多 的相 似 性和共
无 因管理是 指没有法 定 的或 者约定 的义 务, 为避 免他人利 益 通 性 。 ” 受损 失 , 自愿 管理 他人事 务或 为他 人提供 服务 的行 为。 无 因管 理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见义勇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而自发采取行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体现了爱心、勇敢和责任感,是社会公德和人文精神的体现。
在法律上,见义勇为行为是否会涉及民法问题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研究问题。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见义勇为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范畴内,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要求。
这一点在以往的法律案例中也有所体现,有一些见义勇为的英雄在行动过程中受伤或者导致财物损失,却往往无法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和救助。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效力。
虽然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国法律中存在一些相关规定可以间接适用到这类行为上。
我国刑法对于正当防卫行为的规定,可以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当一个人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合理的必要行为时,不承担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从而在刑事责任方面得到保护。
见义勇为行为还可能触及到侵权责任的问题。
当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按照过错原则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因为对事态的判断错误或者其他过错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那么见义勇为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尽管民法上没有明确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定,但是在刑法和侵权责任方面,见义勇为行为可以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和承认。
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加大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力度,明确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法律责任。
试论民法下的见义勇为
试论民法下的见义勇为论文摘要见义勇为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弘扬。
但在媒体的聚焦镜下不难看出,见义勇为在社会发展的脚步中开始变得沉重。
从2005年的韦兆安事件,到2009年的许云鹤事件,再到2011年的小悦悦事件,见义勇为,“为”还是“不为”,已经让很多人感到不适。
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可靠的民法救济,也许可以让民众重拾信心,重建一个人人都敢于、乐于见义勇为的新环境。
论文关键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联系救济一、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领域的研究现状近年来,我国学者对见义勇为的研究不在少数,主要集中在刑法和行政法的立法保护方面。
虽然见义勇为的立法与公法联系更为紧密,但是从对见义勇为者私权的保护角度来说,确立见义勇为在民法中的位置,探讨见义勇为在民法中的救济途径,是有必要的。
目前民法领域对于见义勇为主要有无因管理说、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说以及防止侵害行为说三种。
笔者认为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者面临的突发情况多种多样,上述三种学说都不能全面的涵盖见义勇为的特性。
通常,见义勇为之行为可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因管理和防止侵害行为这三大类所吸收,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见义勇为大都可归于无因管理行为。
二、见义勇为的无因管理属性(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一种干涉他人事务,但具有利他性的行为:一方面约束管理人的管理行为,限制非法干预他人事务,以求对私人利益的静态维护;另一方面,将无因管理确立为一种法定之债,赋予管理人合法的补偿请求权,以实现管理人利益的动态安全。
(二)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目前为止,我国立法还没有给见义勇为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各地已有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对见义勇为的定义也不尽相同,现行条例中规定的见义勇为大致可分为三类:分别是同英勇救人行为、抢险救灾和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三种。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应当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特性:首先,利他性。
法律视角下的“见义勇为”
法律视角下的“见义勇为”法律视角下的“见义勇为”摘要“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者是人们讴歌的英雄,但是关于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虽然地方法规有相应的立法,可是我国却对其却没有统一标准,这也使得各地有各地的标准,因此也会因为差异而分歧。
社会上出现了很多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自然会加剧人心淡漠,见危不救的社会问题也会逐渐增多。
其实正如爱尔维修所言:“法律决定我们的风俗美德。
” 本文在法律的视角下剖析见义勇为的行为,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及法律性质特征进行探究,同时完善见义勇为的立法设想,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见义勇为定性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作者简介:王蕊,澳门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41-02一、见义勇为的界定与法律属性(一)见义勇为的内涵何为“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的去做。
” 在古时候,见义勇为就已经是人们一直推崇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从道德角度分析,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就是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就勇敢地去做。
从法律角度分析,对于见义勇为的概念,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其进行了规定。
例如《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关于见义勇为的内涵,各地方都有相应的定义,只是都有一定的差别。
关于学术界,对于见义勇为是这样定义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对其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行为。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属性“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 从见义勇为的概念来看,笔者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一种更高层次的无因管理行为。
见义勇为法律规定
见义勇为法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见到他人遇险,出于善意和正当行为,主动施救并付出一定的风险或损失的行为。
针对见义勇为行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我国《刑法》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因救火、救险、防止他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其他公共利益事由,紧急情况下紧急救助他人,造成不应当承担的损失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合法性,并规定见义勇为者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我国《民法典》也对见义勇为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因救火、救险、防止他人遭受危险或者其他公共利益事由紧急救助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者在行使救助行为时,被救助人可以请求赔偿。
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赔偿中见义勇为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法律效力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见义勇为行为包括主动采取救助行动,以及在紧急救助中发生意外而致人伤亡的行为,只有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免责:1.紧急情况下;2.正当行为;3.付出风险或损失;4.救助的对象需要救助;5.救助的对象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6.救助行为对救助的对象产生了实际效果。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享有合法权益,并对其受到的损失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
同时,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了损害,由救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总之,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紧急情况下,见到他人遇险并出于善意和正当行为救助他人的行为是合法和受保护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务必符合相关条件,才能享受相应的免责和法律保护。
民法典见义勇为的典型事例
民法典见义勇为的典型事例民法典中的见义勇为是指个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受到损害而进行的救助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见义勇为的典型事例,以下是其中的一些案例。
一、火灾中的见义勇为2019年,福建省福州市一栋居民楼突发火灾。
火势迅猛,屋内的居民惊慌失措,无法自救。
此时,一名年轻男子王某经过该居民楼时发现了火情,立即冲进楼内,帮助楼内居民疏散。
他不顾自己的安危,将多名居民成功救出,为他们的生命安全提供了宝贵的时间窗口。
最终,王某也因为烟雾中毒而不幸丧生。
这个案例中,王某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见义勇为救助了他人。
他的行为体现了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关切和责任,是见义勇为的典型事例。
二、抢险救援中的见义勇为2018年,湖南省岳阳市一条河流因暴雨突发洪水,附近的村庄被水淹没。
当地居民陈某和他的家人被困在房屋中,无法自救。
陈某的邻居张某得知后,立即举起一根绳子,冒着洪水的冲击,勇敢地游到陈某家中,将绳子系在屋内。
然后,他一边游回自己家中,一边用绳子将陈某和他的家人一一救出。
这个案例中,张某在洪水中冒险救援被困在房屋中的陈某一家,展现了极高的勇气和责任心。
他的行为体现了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关切和救助意识,是见义勇为的经典案例。
三、交通事故中的见义勇为2017年,江苏省苏州市一辆公交车和一辆小轿车在路口发生碰撞,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公交车上的乘客受伤严重,有的被困在车内。
一名路过的市民李某见状,立即冲向车辆,用破碎的石块砸破车窗,帮助乘客逃生。
他的勇敢行为为伤者争取了宝贵的救援时间,避免了更加严重的后果。
这个案例中,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毫不犹豫地冲向危险现场,见义勇为救助了被困乘客。
他的行为体现了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关切和责任感,是见义勇为的典型事例。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民法典中见义勇为的典型事例。
在紧急情况下,这些人们毫不犹豫地冲向危险,为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了及时的救助。
他们的行为体现了对他人的关心和救助意识,是社会公德和人道精神的具体体现。
论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
论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本文从现有的民事法规入手,阐述了我国民法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不足,提出了几点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想。
标签:见义勇为;保障机制;民法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提倡的高尚美德,一直深受人们的推崇与赞赏。
关于见义勇为的行为,目前我国并没有的专门法律,调整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规主要散见在民法、刑法和行政法领域,但是三大部门法所关注的侧重点并不相同。
鉴于本文词论的重点,就现有的民事法规来看,涉及到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可以总结为如下两点:一、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见义勇为者对受益人享有赔偿或补偿请求权。
首先,见义勇为涉及到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作为管理人除了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的费用外,见义勇为者还可以向受益人提出因施救行为造成的财产或人身上的损失。
这一部分,主要包括了《民法总则》第121条、《民法通则》第93条和《民通意见》第132条。
其次明确了见义勇为者对受益人的补偿请求权,这一部分,主要包括了《民法总则》第183条、《民法通则》的第109条、《民通意见》的142条、《人身损害解释》15条以及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23条。
最后,见义勇为者对侵权人同样享有赔偿请求权。
依上述《民法总则》第183条、《民法通则》第109条、《民通意见》第142条、《侵权责任法》第23条、《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艇彩15条之规定,侵权人的行为导致见义勇为者的利益遭受损失时,见义勇为者可以直接向其请求损失赔偿,侵权人应当给予赔偿。
二、见义勇为者的免责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的过程中可能会损害侵害人或者其他无辜第三人的利益,为解决见义勇为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分担问题,《民法总则》第184条的规定是我国民法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从法律的层面确立见义勇为行为人对受益人权益致损时免责。
同时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致侵权人损害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情形可依我国民法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处理。
对于紧急避险的免责,见义勇为中,救助者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的,见义勇为者可以免除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我国,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和法律依据较为模糊,导致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争议和不确定性。
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标准和法律责任也存在一定的难题,使得这一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更加棘手。
有必要对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中的地位进行深入研究,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德的传承和发展。
通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定位和司法实践的分析,可以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和参考,促进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中的规范化和规范发展,为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字数:213】1.2 研究意义在当下社会,见义勇为行为的频发也引发了公众对于相关法律问题的关注。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解决具体案例中的法律争议,还能够为今后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通过深入研究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中的地位和法律发展,可以更好地促进公民责任意识的增强,推动社会正能量的传播,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研究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1.3 研究方法研究方法是研究的基础和手段,其质量直接影响着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在本文的研究中,我们将采用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探讨。
我们将通过文献研究法,深入挖掘历史文献、法律文献和学术文献,了解见义勇为行为的来龙去脉,找出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为后续的研究奠定基础。
我们将运用实证研究法,采集和分析相关的数据和案例,探讨见义勇为行为在实际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发生情况以及影响因素,从而揭示其在法律实践中的特点和规律。
我们还将通过案例分析法,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标准、法律责任和司法实践,进一步完善对这一议题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以上研究方法的有机结合,我们将全面深入地探讨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中的问题,为法律界和社会各界提供相关的理论参考和实践借鉴。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无偿帮助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体现了人们的助人为乐精神,也展示了社会的互助与团结。
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行为却经常面临着种种困境和挑战。
在进行见义勇为行为时,施救者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和责任,同时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和支持。
探讨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中的问题,对于促进社会正义、保护施救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背景介绍部分将从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和特点入手,介绍见义勇为行为在社会生活中的普遍存在,并简要分析见义勇为行为所涉及的复杂情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应用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
在现实社会中也频频出现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权利保护及责任规范问题,这为本文后续论述提供了深厚的背景基础。
通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背景介绍,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见义勇为行为问题的研究意义和重要性。
1.2 研究意义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见义勇为行为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影响。
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积极向上的行为表现,它体现了人们的善良品质和社会责任感,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探讨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效果和责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范和保护这种行为,激励更多人积极参与到社会救助活动中。
研究见义勇为行为的民事责任和救助对象也可以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和修正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确保相关法律规定与社会需求相适应。
深入研究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正文2.1 见义勇为行为的含义和特点见义勇为行为是指一种出于对他人生命、健康、财产等利益的保护,临危不惜自身利益或面临危险的情况下挺身相助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主动的行为,主体是出于自愿而非强制性的参与其中。
这种行为表现出个体的责任感和正义感,体现了社会公德和人道精神。
浅析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优秀论文
浅析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优秀论文一、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及特征见义勇为在文意方面的解释为“看到正义的时间奋勇地去做”,其在民法学视野下,主要是指自然人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
见义勇为具有非义务性的特征,虽然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问题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其非义务的特征却受到高度认同。
美国学者富勒将愿望道德和义务道德作为人类对道德的最高境界和对地限度,其中义务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
因此见义勇为行为属于道德素养的表现,难以采用法律进行见义勇为的强制。
见义勇为行为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与普通的助人不同,其是危难救助行为,因此在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二、见义勇为者的费用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由于见义勇为行为具有非义务性的特征,致使见义勇为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如见义勇为者在救人过程中,失去了自己生命,该种案件会引发费用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的问题。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费用求偿权,目前我国有法律支持。
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见义勇为者有权对其在管理活动中所指出必要费用向受益人请求偿付。
不同的人对费用求偿权的责任和范围具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第三人在侵权行为中,见义勇为者对其进行制止,此时见义勇为者出现损失,则需要第三人进行见义勇为者的赔偿,如果第三人不具备赔偿能力,或者没有第三人的存在,则需要结合受益人的收益范围和实际经济情况,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补偿,应当以受益人的收益范围为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要求,见义勇为者实行救助行为后,受益人如果进行相应的补偿,则可以体现道德与法律的良好结合。
然而在实际见义勇为行为中,如果出现救助行为没有达到效果的情况,则会有人拒绝补偿,然而见义勇为并非普通的助人行为,其需要在一定危险情况下进行救助,因此无论见义勇为是否救助成功,都具有费用求偿权。
目前我国费用求偿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基于民法理论中的公平原则,然而该原则使见义勇为者不能得到全部的补偿,不过目前在我国法律中,依然主张公平原则。
针对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研究论文
针对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研究论文所有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自己国家、保护公共财产、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做法都可以叫做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当代社会所高度提倡的良好风尚之一。
最近几年以来,因为见义勇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导致社会上对见义勇为的看法大打折扣,极大削减了人们见义勇为的“执行度”,造成社会“缺爱”。
在我国现已有的法律体系中对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保护也是寥寥无几,为了可以确保见义勇为者得到应该拥有的民法律保护,我国需要制定严密的相关民法保护。
国家合法公民舍己为人,保护自己国家、保护公共财产、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等一切有益于社会稳定、国家安定、人民幸福的行为统称为见义勇为。
作为可以充分展现当代社会风气行为之一的见义勇为,应当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更值得被推广传播。
但由于缺乏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社会上普遍对见义勇为积极性不高,由此看来完善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律保护刻不容缓。
一、法律中见义勇为的定义和界限在完善见义勇为相关行为的相关法律保护之前,我们必须给见义勇为下定义规定其范畴。
同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行为和拯救他人生命财产的行为都是见义勇为。
一直以来,社会各界都是在道德层面上对见义勇为进行评定,没有更进一步的分析这种行为,最后甚至导致出现了其他的不必要纠纷,最终降低了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一)法律中的见义勇为我国并没用对见义勇为进行很严密的定义,很多相关法律文件中甚至没有提到见义勇为这种行为,这是我国法律上的一大漏洞,应该被重视。
尽快完善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律刻不容缓。
(二)构成见义勇为行为的必要法律条件1.实行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在十分紧急的时候,实施者按照自己的判断对所发生的事所做的处理,与实施者本人身份无关。
2.实行见义勇为的自然人要有救助他人或者自己于危难之中的行为在其他公民、国家等其他集体或个人受到危险的时候,实施者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实施了保护行为。
3.实施见义勇为的自然人不受到任何法律方面所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自然人并没有义务去救助那些受到所害的公民、社会、国家等,实施见义勇为的自然人,完全是靠实施者自己的个人意愿,根据他们的主观判断来决定他们的处理方式。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在目击他人遭遇不幸或遭受不公时,主动出手帮助他人,破釜沉舟,不顾个人安危,冒着生命危险救助他人。
见义勇为行为一直以来都备受社会关注和尊重,但在民法领域却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如见义勇为人员受伤或损失应该如何赔偿、见义勇为人员是否应当获得法律保护等。
本文将围绕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展开研究。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基础在中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见义勇为行为并未专门设立章节或条款。
在该法律中有关于紧急状态下损害行为的规定,即在紧急状态下为了防止他人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必要行动,造成损害的,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一种保护。
在《刑法》中也对见义勇为行为作了相关规定,如对于因见义勇为而造成的伤害或者死亡,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 见义勇为人员的损害赔偿问题在见义勇为过程中,由于需要冒生命危险,可能会造成见义勇为人员的损伤或死亡。
而在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见义勇为人员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损害赔偿,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由于见义勇为行为并非强制行为,见义勇为人员自身选择参与,因此在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对他们的损失进行赔偿存在着争议。
一些人认为,由于见义勇为是为了他人利益而采取的行为,所以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见义勇为是自愿行为,因此不应当获得赔偿。
对于这一问题,法律界和学术界也尚未形成一致的观点。
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一些见义勇为人员可能会面临法律追究的风险,如遭受诉讼要求赔偿等。
见义勇为人员是否应获得一定的法律保护成为了另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当前,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来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在法律面前,见义勇为行为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以往一些见义勇为人员因救助行为而遭受到诉讼,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指在事故或紧急情况下,基于正义、人道、公益等价值观念,自发地采取行动,挽救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的行为随处可见,如扑灭火灾、救援落水者、拯救被困人员等,这些行为不但充满了人道主义情怀,显露出平民英雄的一面,而且充分体现了对社会、对他人、对公共安全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
然而,见义勇为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却往往是复杂多样的,涉及到人身、财产及道德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同时面临着法律责任的风险。
因此,如何在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法律上,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早在1992年,我国立法部门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措施,使他们不受侵犯、不受诽谤、不受冷落。
此外,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规定“因防卫、紧急避险等情节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属于犯罪”,从而大大减少了见义勇为人员面临法律责任的压力,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见义勇为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却可能会涉及到违反法律的行为,甚至导致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借机“见义勇为”进行个人攀升或私利牟取,导致社会的无序状态。
因此,在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利益的同时,还需进行对于其行为的评估和规范,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的要求,确保见义勇为行为始终符合公共利益和道德准则。
最后,见义勇为应成为我们的共同精神追求,每一个人都应该有救人于水火、扶危济困的思想觉悟和行动能力,用自己的力量为别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驾护航。
我们需要建立起一个健全的见义勇为法律、法规、制度和文化氛围,让见义勇为人员得到充分的社会认可和尊重,同时也要保持对这一行为的细致监管和纠错机制,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建设一个和谐、安全、文明的社会。
民法典见义勇为免责规定
民法典见义勇为免责规定一、《民法典》见义勇为免责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法典》其他相关规定1、关于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一是自然人。
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
二是法人。
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关于民事权利。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
第一编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关于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
一是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了规定。
二是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内容。
三是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
4、明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禁止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5、完善了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将“文字、图像”纳入性骚扰的认定范围。
6、完善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规定,规定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7、地面塌陷伤人问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因他人原因导致倒塌、塌陷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
见义勇为的值得提倡和鼓励的,但目前社会中也因为见义勇为引发了很多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中进一步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一种公民行为,指的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拯救他人或维护公共安全,个人主动出现,在具有一定危险的情况下,勇于挺身而出,进行救援或帮助行为的行为。
见义勇为,因其具有慷慨无私、义愤填膺的公正精神,一直被人们所称道、敬仰。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分析见义勇为的法律层面和思考问题。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效力从民法角度看,见义勇为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个人在违反法律、合同、慣例等情況下,为自己获得了某种利益,该利益不属于个人正当获得的范畴,即为不当得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者,应当返还原受益人,但是如果不当得利人有耗费、改善原物等等情况,可以适当减轻返还的责任,不需要全部返还原受益人。
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在一定条件下,法律承认其收益是正当的,救助行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救援人在承担自身的职责或合理费用下所获得的报酬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但这种权益并没有完全法律手段来守护,需要社会共同关注与支持。
尽管见义勇为是一种正义行为,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这种行为也存在法律风险。
例如,救援者在救助行为中可能会发生误伤民众或被误伤的情况,还有可能会导致救援者自身受到惩罚或责任追究。
如果涉及到民事或刑事赔偿问题,有必要通过法律的规定来解决。
不然,因为救援时的操作失误或不当引起的法律问题,助人反成“因人成灾”的行为,进一步加大了个人对参与见义勇为的恐惧。
对于这类风险问题,应当从立法上进行规定改革。
在多数情况下,救援者不应该为了帮助他人而陷入法律责任境地。
因此,国家应该加强立法规定,强化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并且以相关部门解析处置已有的案例,拓展见义勇为的担保措施,降低对于救助者的不正当处置和法律侵权。
三、优化见义勇为制度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公民的良好品质和人道情怀,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这种情况下,建立一套合理的见义勇为制度是国家应当非常重视的事情。
包括有建立勇救金制度、减轻见义勇为者的承担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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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法下的见义勇为
论文摘要见义勇为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弘扬。
但在媒体的聚焦镜下不难看出,见义勇为在社会发展的脚步中开始变得沉重。
从2005年的韦兆安事件,到2009年的许云鹤事件,再到2011年的小悦悦事件,见义勇为,“为”还是“不为”,已经让很多人感到不适。
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可靠的民法救济,也许可以让民众重拾信心,重建一个人人都敢于、乐于见义勇为的新环境。
论文关键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联系救济
一、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领域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见义勇为的研究不在少数,主要集中在刑法和行政法的立法保护方面。
虽然见义勇为的立法与公法联系更为紧密,但是从对见义勇为者私权的保护角度来说,确立见义勇为在民法中的位置,探讨见义勇为在民法中的救济途径,是有必要的。
目前民法领域对于见义勇为主要有无因管理说、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说以及防止侵害行为说三种。
笔者认为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者面临的突发情况多种多样,上述三种学说都不能全面的涵盖见义勇为的特性。
通常,见义勇为之行为可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因管理和防止侵害行为这三大类所吸收,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见义勇为大都可归于无因管理行为。
二、见义勇为的无因管理属性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一种干涉他人事务,但具有利他性的行为:一方面约束管理人的管理行为,限制非法干预他人事务,以求对私人利益的静态维护;另一方面,将无因管理确立为一种法定之债,赋予管理人合法的补偿请求权,以实现管理人利益的动态安全。
(二)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目前为止,我国立法还没有给见义勇为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各地已有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对见义勇为的定义也不尽相同,现行条例中规定的见义勇为大致可分为三类:分别是同英勇救人行为、抢险救灾和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三种。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应当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特性:
首先,利他性。
“利他”体现为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这是见义勇为内涵的本质特征,否则不成立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者所实施的行为纯粹是基于内心“良心”的驱使而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免受或者少受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意图。
其次,危险性。
见义勇为的发生背景经常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正受到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这种危险状态既可由自然原因产生,也可由人为原因产生。
再次,对救助结果不做要求。
见义勇为行为的可贵之处在于见义勇为者将自身置于一定的危险之中以求帮助他人,不论结果如何,这种挺身而出的精神都应当得到鼓励和褒奖,所以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标准不以达到预期的救助目标为要件。
最后,见义勇为的主体是无特定职责的人,见义勇
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都可以作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三)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联系和区别
1.二者的相通性
有人说:“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它们不论是从概念比较,还是从性质分析上,都有着更多的相似性和共通性。
”
通过对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进行比较,可知二者在构成要件上基本一致。
首先,从主体角度来看,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主体,同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从主观要件上看,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他人的利益,而非为了获取报酬。
再次,从客观方面来看,见义勇为者和无因管理者是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对他人的事物为一定的管理行为。
最后,见义勇为行为和无因管理行为都属于事实行为。
2.二者的区别
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见义勇为有自己的一些特点:首先,见义勇为者更多时候充当的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角色,具有行政协助的性质,而一般无因管理的行为人是以自己的身份去维护他人的利益;其次,无因管理者在行为时一般不需要冒风险,而见义勇为者在行为时往往要冒一定的危险;第三,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存在行为人、受益人和加害人三方当事人,而一般无因管理中只存在管理人和受益人;第四,无因管理者一旦开始管理,一般不得终止,而见义勇为者在自身能力不济或出于同样危险的情形时可以终止救助行为。
笔者认为一般的见义勇为无论在性质上还是在构成要件上都和无因管理有着高度的相似性,而对于一些特殊的见义勇为可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防止侵害行为所涵盖。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救济手段
见义勇为使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形成了多层性的法律关系,见义勇为行为中救助者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被救助者)之间的关系、见义勇为者与国家的关系,对前两种种关系的法律调整,必须借助于民法债权制度。
(一)见义勇为者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
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通常会遇到第三方的不法侵害行为,造成见义勇为者身体受伤、死亡或者遭受一定的财产损失,在这种存在第三人不法行为的情况下,救助人与不法行为者之间就产生了民事侵权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第三人的不法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民法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调整。
救助者有权请求侵权行为人给予经济赔偿,不法第三人负有赔偿义务。
(二)见义勇为者与受益者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调整见义勇为者和受益者之间的民事关系上,《民法通则》中涉及两条可供参考,分别是第93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
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
”和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
鉴于见义勇为的无因管理特性,109条可视为对见义勇为这一特殊的无因管理行为的特别规定,从字面意思上看,这是处于对勇士的特别保护,但是109条的适用却会给见义勇为者寻求救济增加更多不确定的因素:根据93条的规定,见义勇为者可以要求受益者为必要的赔偿,此时的赔偿范围相对明确,而在109条的情境下,若侵害人不存在或者逃逸,则受益人只需给予适当的补偿,“适当”的标准则很难把握和量化,这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权利保护无疑是不利的。
(三)国家对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害的补偿
如前所述,见义勇为在某些情况下具有行政协助行为的性质,例如抢险救灾行为,在此种情况下,见义勇为行为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其在见义勇为中遭受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失,则应当视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承受的损失,应当由国家对此作出补偿。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见义勇为行政补偿法律法规,有关见义勇为的补偿规定散见于各省、市、自治区的规章和条例中。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行政补偿方面,应当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损失补偿机制和标准。
首先可以激发社会正义之气,鼓励大家见义勇为;另外,在见义勇为者通过民法无法寻求救济的情况下,使其和其家属的生活有所保障,使其损失得以弥补,以实现真正的社会正
义。
可见,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涉及侵权人、受益人和国家三方,单从民法保护的角度来说,笔者认为《民法通则》中的109条可以删除,见义勇为者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向侵权人和受益人分别请求赔偿,见义勇为者所得利益不超过损失即可,《民法通则》109条的规定显得过于繁琐。
四、结语
对见义勇为进行民法定性,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可靠的法律救济,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和法的正义价值观是相符合的,这既契合民法中公平原则的要求,也符合社会道德的要求。
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民事救济的目的在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填补其受到的损害,达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此外,社会大众对建立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保护激励机制,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在现实中,见义勇为者往往会因为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失而遇到医疗、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多方法律救济,解决见义勇为者所面临的现实生活问题就显得尤为紧迫。
“英雄流血又流泪”是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我国历代都有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措施,这也是我国的传统文化之一,但是当媒体镜头下的英雄们因得不到救济而不堪重负时,或许法律应当作出一些改变,更好的维护见义勇为者的权利。
笔者认为将见义勇为写入刑法可能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但是从私法和公法上给予见义勇为行为必要的救济,可激发人们心中沉睡的善良和正气,或许这正是当下社会最
需要的一剂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