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闻立法规范媒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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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闻立法规范媒介行为
随着新闻媒介对案件报道介入的增多,媒介审判越发成为公众对媒介行为关注的焦点。关于媒介审判,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这种现象多数发生在刑事案件报道中。主要表现为在案件审理前或判决前就在新闻报道中抢先对案件进行确定式报道,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等结论。新闻媒介究竟应如何规范自身行为,从而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舆论引导作用,引发学界和业界的深入思考,通过新闻立法而规范媒介行为的呼声不断走高。
媒介审判:规范媒介行为的起点
1. 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特点
(1)事件主体多具显着性
纵观我国近些年被热议的媒介审判现象不难发现,构成此类现象的事件主体基本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主体的显着性较强,都是容易引起公众关注和反馈的热点事件或人物。
2011年的“药家鑫案”堪称媒介审判的代表。该案被媒介报道后,因其残忍恶劣的作案行径,成为当地的区域性话题。然而随着媒介曝光其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采访受害人家属、撰写主
观性评论文章等介入性内容不断出现,公众情绪被极大程度煽动,这种群体情绪迅速蔓延,甚至淹没了一些媒介关于真相的挖掘。
(2)网民意见影响力增强
随着新媒介的不断发展,受众被赋予更自由的媒介话语权。互联网为受众开启了真正意义上的言论自由时代,而微博的兴盛更是让每个受众真正变身新媒介用户,握紧话筒,随时随地发表意见,网民意见逐渐开始发挥强有力的舆论影响,在新的媒介生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的角色。由于网友基数众多,优势意见往往会形成螺旋效应迅速扩散,最终演变为“压力集团”,反过来对媒介和相关涉事方施压。
因而在一些媒介审判现象中,总能看到媒介以“舆论”之名发声。很多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在审理判决过程中,网民意见也于无形中对司法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2. 我国媒介审判现象影响
(1)损害司法公平公正
媒介审判最直接也是最显见的影响就是损害司法公平公正。在案件调查审理和判决的过程中,公平公正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予首先保证的前提。然而媒介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和评论却在不同程度上左右着司法。在媒介审判中,媒介所认定的事实往往来源于线人爆料、记者采访等方式获得的案件事实,相对于司法程序的法定证据事实而言,没有充分的客观依据和逻辑判断,缺乏合法性和客观性。
(2)损害媒介自身利益
媒介审判现象中的媒介往往自封为“社会督察”,错开“媒介法庭”,先行对案件进行拍板定性,后以夹逼或施压的方式迫使检察院、法院等方面做出符合其预设的表态,最终呼应所谓“舆论”与“民意”.看似媒介在一番角力中赢得胜利,实则损兵折将。首先,媒介自行扩大新闻权利,干预司法,使得司法机关在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损害媒介与司法的关系,双方无法构建互信,交流陷入恶性循环。
其次,虽然当前媒介的介入基本实现了对案件的正面推动,然而这并不能成为媒介审判的挡箭牌,因为一旦造成不良后果,会使媒介形象大为受损。
在报道重大热点案件时,我国媒介的媒介行为具有较好的出发点:为民发声、不畏强权、监督司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随着案件审理的不断推进和民众情绪的不断累积,以及一些媒介自身的不同动机,媒介的媒介行为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导致媒介审判的产生。
除了媒介审判以外,我国媒介在新闻报道实践中还存在着虚假新闻、二次伤害等其他背离新闻专业主义的行为。为使我国媒介能够更好地报道新闻、监督社会、引导舆论,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作出贡献,规范媒介行为是我国媒体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
新闻立法:规范媒介行为的可循之路1. 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1)新闻立法将使媒介行之有据
从操作层面来说,新闻立法将成为新闻媒介最为直接的行为准则。长久以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充当着规范媒介的标尺,然而该准则太过宽泛、针对性低、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经常受到业界和学界的诟病。新闻立法就可将有关新闻媒介机构及其从业者的操作规范进一步细致化和准确化,从而真正起到对媒介行为的规范与指导作用。
(2)新闻立法将维护媒介利益
法律的另一大作用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行为主体的权力和利益,这也是新闻立法最主要的关切之一。规范媒介行为的另一面即为有效保障媒介的利益不受侵害,离开新闻法律,媒介活动就失去了有效的参照系。
(3)新闻立法将构建和谐媒介生态
有了完善的新闻立法,其他既有法律法例会与新闻法建立起彼此包含补充的法律体系,新闻媒介、受众、社会、政府机关之间会形成一个健康可持续的生态系统,各司其职、彼此支撑、相互补偿。新闻立法将大幅促进媒介功用的发挥、理性公民的讨论、政府能力的提升以及和谐社会的建成,实现和谐运转的媒介生态。
2. 新闻立法的尝试方向
(1)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值得注意的是,《宪法》并没有就言论保护、出版和言论自由界限以及具体行使方式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因此我国未来的新闻立法,应当以保障新闻报道的自由为首要目的。
这里所说的自由,不是宽泛的寥寥数语,而是具体明确、可执行度高的行动指南。作为专门的新闻法律,使得媒介的新闻报道活动真正受到法律保护,避免因新闻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对新闻工作者、媒介组织的伤害或侵犯。新闻法还应当对譬如暗访、偷拍等特殊采访报道活动的行为前提和范围进行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报道的自由。
(2)媒介规范机制的确立。
媒介侵权、媒介审判、二次伤害等有损当事人利益和煤介形象的事例,造成了媒介与公众、与政府相关部门的紧张关系,破坏了宏观媒介生态,不利于媒介新闻工作发展。必要的新闻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有鉴于此,未来我国新闻法可以尝试通过媒介内部自检和主管机构追罚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对产生不良影响的新闻报道进行预防以及追加惩戒,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媒介的不专业而造成的社会伤害。
3. 新闻立法的有益突破
2015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柳斌杰表示,全国人大正在研究新闻传播法,本届人大有望提交审议。今后凡是属于公共新闻传播范畴的,包括互联网新闻服务等,都将纳入到新闻法管理中来,自媒介这一传播形式暂时不会纳入。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闻法立法工作已开展30余年,但新闻法立法工作却始终未见结果。现下新闻立法实现有效突破,新闻立法的真正出台指日可待。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