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弊大于利二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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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稿-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一辩稿-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一辩稿-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大众舆论:公众对社会事件、现象的态度和意见司法审判:司法机关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全部法律过程从三部分论述:大众舆论保证司法审判公平,抑制司法腐败。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得一句话,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司法审判中,法官裁定案件便赋予了法官生杀予夺的权利,不加以制约,定会导致腐败。

舆论具有公开、广泛、便利、迅捷的特点。

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让司法全过程在聚光灯下进行,利用舆论强大的威慑力,能有效制约司法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使审判严格根据事实真相,依照法律条文,从而保证审判的公平,抑制司法腐败。

孙志刚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被误认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站,被毒打而死,官方却坚持他是正常病死。

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案件被重新调查,最终,十多名涉案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戒。

如果不是舆论的关注,从而保证了司法公平,孙志刚或许如今仍死不瞑目。

大众舆论反应民众意愿,关注司法能增强大众的法制意识,对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德国的学者强调: “法官以国民的名义宣示法律, 必须倾听宣告在国民间所引起的反响。

”--转引自王利明: 《司法改革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0年1 月版, 第145 一146页请大家仔细想一想:为什么会有司法?司法用以解决社会中的纠纷与问题,其结果理应让大众信服。

如果司法不倾听大众舆论,导致的必定是民众不解、不满与怨气,进而,削弱司法的公信力。

试想,一个不相信司法的社会会是怎样?人们将以自己的方式解决纠纷,那么争吵,争斗,甚至武力解决便会成为常事。

这还是现代文明社会吗?一个动荡不安社会,这样的严重后果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吗?倾听舆论的声音,符合社会共同的利益。

在大众关注司法的过程,其实也是不断学习法律,更清晰地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过程。

这样,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法律愈发明晰,增强了民众的法律意识。

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作为正方代表,今天的辩题是关于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的问题。

我们坚信,大众关注司法审判的利大于弊。

首先,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审判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感。

当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时,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慎重公正地处理案件,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审判权利。

其次,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监督司法权力。

司法权力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而大众的关注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通过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最后,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

司法透明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它可以增加司法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当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时,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主动地公开审判信息,让人民了解案件的真相和司法的过程,从而增加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综上所述,大众关注司法审判的利大于弊。

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监督司法权力,提高司法透明度。

我们呼吁各位评委和观众支持正方观点,认同大众关注司法审判的重要性。

谢谢!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正方辩词二辩,我将进一步阐述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的观点。

首先,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当大众对司法审判充满关注时,会形成舆论压力,促使司法机关更加高效地办案。

司法机关会更加注重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以满足公众的期待,从而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

其次,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在司法审判中,被告人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当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时,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这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人权的尊重。

网络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弊分析

网络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弊分析

网络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弊分析首先,界定网络舆论以及司法审判的概念;其次,分析网络舆论的特征与司法审判的要求;最后,依据前文,结合实例对网络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进行利弊分析。

一、概念界定(一)网络舆论舆论一词有着久远的历史,在中国“舆”有着众的含义,“舆论”作为一个词组,最早见于《三国志·魏·王朗传》:“没其傲狠,殊无入志,惧彼舆论之未畅者,并怀伊邑”。

其后见于《梁书·武帝纪》:“行能臧否,或素定怀抱,或得之舆论”。

其中“舆论”即公众言论,或公众意见。

[1]舆论的定义非常多样化。

有人认为:舆论是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消除个人意见差异,反映社会知觉和集合意识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

而也有的学者认为:舆论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公众对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基本一致的意见或态度。

[2]不论何种,都有“共同”、“基本一致”的含义,因此,本文中将网络舆论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内,公众通过网络对特定的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基本趋于一致的信念、意见和态度的情绪的总和。

(二)司法审判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依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判断,即司法机关依据现有法律行使审判权。

审判权,或称为司法管辖权,是指法院或司法机构对诉讼进行聆讯和审判的权力。

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法院依法审理及裁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其他案件的权力。

[3]二、网络舆论的特征与司法审判的要求(一)网络舆论的特征1多样性网络中的信息大多无需经过审核,信息的受众群体可以直接转化为信息来源,导致网络信息极大丰富,当人们接触的信息多了,所发表的言论自然不尽相同,因此网络舆论具有多样性。

2匿名性与随意性绝大多数的网民在网络中发表言论是都是以匿名的身份进行的,这使网民不必考虑个人的社会身份等方面的限制,给个人发表意见提供了保障。

然而匿名也意味着事后无法追责,在这种情况下个体行为难以约束,网络言论随意性强。

3开放互动性互联网时代,开放的网络媒体可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年龄的网民整合到一起,并且能够实现网民之间、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间的信息交互。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网络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小觑的,它可以迅速传播消息,引发社会关注,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

虽然有时候网络舆论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总体来说,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公众的关注和声音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压力,促使其更加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防止出现不公正的判决。

例如,2018年的"南昌故意杀人案",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和关注,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严厉的判决,这也是网络舆论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其次,网络舆论可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

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具体细节、法律条文等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理解。

最后,网络舆论可以对不公正的判决进行监督和制约。

如果法院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舆论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这种舆论压力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迫使其更正错误,避免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网络舆论有时候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会对被告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也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性的情绪和行为。

因此,在利用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合理利用网络舆论,避免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作为二辩,我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在传统的司法程序中,公众往往只能通过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情况,而这些报道往往有着主观性和片面性。

而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渠道获取更加全面和客观的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公众舆论不利于司法审判全

公众舆论不利于司法审判全

一辩:,我们首先来明确定义,公众舆论是泛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之内的,对某件事的集合意识或多数意见。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

司法审判是处于阳光下的,应是权威的、公平公正的。

而司法公正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理想状态,公众的舆论(监督)就像阳光,阳光可以死部分细菌,但可以杀死所有细菌吗?今天判断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利大还是弊大的标准就是看能否推进司法审判的良性发展。

可是当我们把所有司法界的丑陋嚗光与公众的时候,我们会发现民众对我国的司法机构产生的是极大的怀疑与不信任,在这种时候我们的司法公正又该何地处置呢?因此,我方的观点是:公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弊大于利的。

原因有三:一.公众舆论(监督)本身的特点即是干涉司法公正,其及时性等特征易干涉司法公正的程序,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存在冲突。

公众得知案件的大多途径都是通过新闻报道,而新闻舆论要求在第一时间对事件作出报道、评论,这就有可能在利益的驱动下对案件作出会及经济利益的片面报道。

另外,新闻舆论强调紧抓典型案例,从空洞效益出发做报道,带有明显的感情倾向与煽动性,忽视了司法人员维持中立立场的要求,影响其情感取向,本属于不同领域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将操作运行的手段、方式、目的等方面同样存在极大的区别,这些也导致了公众舆论对司法公正造成不必要的干涉。

二.公众舆论本身缺乏统一的标准,具有非程序化的特点,它体现的是民间的评论,考虑到现今的普法程度不强,人们法律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形成的舆论往往从道德取向而来,本身缺乏统一的标准。

因此,容易出现观点不同甚至截然不同的相反的舆论,而司法公正是按具体而议,非个人行为来判断的正义,用一个没有统一标准的舆论去监督有着明确程序规定的制度参照司法,本身就存在着天然的缺陷与排斥。

三.媒体从业人员在公众舆论中起了很大的主导作用,而他们自身的法律意识又如何呢?近年来,媒体被告侵权的案件中败诉率高达百分之七十,这就说明媒体在专业的司法理论方面存在着严重缺陷,很难对司法事件进行专业化的报道,难免造成事实扭曲,一叶障目,这种误导性的舆论还会有利于司法审判吗?因此,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公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弊大于利的。

大众舆论影响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大众舆论影响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大众舆论是公众在特定的时空里,对特定的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意见和态度以及情绪的总和,是一种社会评价。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遵循司法独立和审判公开等原则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

随着各种媒介平台的兴起,大众舆论影响生活的方方面面。

而大众舆论影响司法审判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引发我们的思考。

而判断标准在于大众舆论是否有利于司法审判的客观公正。

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影响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首先,大众舆论往往会扰乱视听,破坏司法审判的客观性。

由于大众只是通过一些媒体平台或第三方言论来了解信息,鱼龙混杂的网络平台不乏夸张和虚假信息。

所以大众缺乏对案件真实情况的了解,会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和传递虚假信息,这就会扰乱视听,破坏司法审判的客观性。

例如在药家鑫案件中,张显作为受害人张妙的诉讼代理人利用新闻媒体发表许多有关药家鑫的虚假言论,许多信以为真的人起哄讨伐药家鑫,并通过网络媒体发表各自对药家鑫愤恨的言论。

这给司法审判带来了沉重的舆论压力,法官在外界的严重干扰下,也就难以做出客观的审判,最后顶着舆论压力判其为死刑立即执行。

诸如此类的“网络审判”还有很多。

对于严肃的司法审判来说,大众舆论往往会破坏司法审判的客观性。

其次,大众舆论往往站在道德情感层面作出判断,忽视法律知识,不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大众总是站在道德制高点带着感情基调的大肆渲染案件事实发表许多观点,此类舆论总是带有情感性和倾向性,这种忽视法律知识的判断,不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李昌奎案件中,一审判处死刑,二审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而最后在强大的舆论情感偏向下,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立即执行死刑。

另外,邓玉娇案件还未开庭,舆论已是“为民除害”“正当防卫”一边倒的局势。

显而易见,大众舆论明显干扰了司法审判的公正。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大众舆论影响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立论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立论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开宗明义:“社会舆论”是指一定社会群体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共同意见和看法,它包括当事人、媒体、法学专家等等。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要在法院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中体现出公平、正当、正义的精神。

其审判结果的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而审判过程的公正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我方基于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二者在社会本质上是否一致的标准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论证如下:(立)首先,司法公正和社会舆论在本质上追求的目标是相同的。

处在社会的大环境中,社会舆论并不是一个恶喧嚣的发声机器,而是一个意见与观点的思想综合体,社会舆论包含的不只有群众的民意,更有媒体、法学专家、当事人的意见等等。

社会舆论所追求的也不仅仅只是个别事件判决的公正,而且更是整个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同样的,这也是法律所追求和维护的,小到家庭的纠纷大到社会福利的落实保障,这不仅是我们每个人所关注的,更是司法公正的职责所在。

(驳)其次,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社会舆论的介入能够促进司法公开,进而促进司法公正以及法律的完善。

司法需要独立,但如果司法因为独立而却拒绝公开,那么司法公正就只会变成司法内部的一家之言,停滞不前,而且缺少社会舆论后,我们也根本无法判断现行的每一条法律是否就一定是现在我们司法和社会所共同追求的公正。

所以司法需要独立,但时代也在发展,而法律完善的每一步都是社会舆论在推动。

我们看到,不管是在从强制收容遣送办法变成现在社会救助制度,还是从以前的劳教制度变到现在的废除,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司法公正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更重要的司法公正要在和社会舆论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向前发展和完善。

(价值倡导)在最后,对方辩友可能会告诉我们,社会舆论因为影响到司法独立进而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判断,但是司法要做的其实并不是将社会舆论排除在司法之外,而是要正面的面对舆论,正确的分析舆论,及时与民众沟通,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司法判决最终能经得起民众的检验,同时让公众了解司法,接受司法,最终树立起民众对司法本该有的信仰,这才是社会舆论在司法公正中的最大的影响,这也才是我们最正确的选择。

二辩稿示例2

二辩稿示例2

谢谢主席,谢谢对方一辩的精彩陈词,总结一下对方辩友的观点,对方辩友主要从两大方面论证了公众舆论对社会事件的影响弊大于利,可是在我方看来,这两个原因无一成立,下面,就由我来一一论证,第一点,对方辩友说的无非是外行引导内行的问题,能引起公众舆论的社会事件常常涉及到政治性、道德性的问题,而政治性、道德性的评价,不如法律评价来的客观实在,新闻媒体煽动性的热点炒作和情绪化的宣传缺乏对真实情况的了解,也缺乏专业知识,会阻碍客观公正结果的产生,使社会事件往更复杂、更偏离真相的方向发展,但是事实上,某社会事件的相关人物和内行人往往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歪曲事情真相,而公众舆论正好起到了一个舆论监督的作用,所以,外行的评论其实同样也很重要。

第二点,对方辩友说很多舆论的传播者带着个人的短见、偏见说话,扭曲了事情真相,引导社会事件向消极的方向发展,那对方辩友也说了,这是个人的短见、偏见,而我们今天探讨的是公众舆论对社会事件的影响,公众舆论是指相当数量的公民对某一问题的共同倾向性看法,其精神内核是群体意识,是针对特定的现实客体,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基于一定的需要和利益,公开表达的意见,而不是个人言论,街谈巷议的影响有限,只有经过大众传播工具的广泛传播,才能把舆论凝聚起来,唤起人们对某一问题的注意,如果带有偏见或短见,不符合一定群体的利益,就不能成为公众舆论。

而如果是与该社会事件相关但又不完全符合真相的观点,受到某些人的盲目跟风,引起了一定的舆论,提高了社会事件的关注度,从而会促进相关人物对事件真相进行挖掘,有利于社会事件的圆满公正解决。

总的来说,我方不否认公众舆论的感性化、易变化等有时候会成为他的缺点,但却并不足以对社会事件产生引导作用,而我方一辩稿中已经阐述,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它对社会事件具有监督引导,推动真相的挖掘,扩大社会事件影响力,发现不足健全法律制度的作用。

所以,我方坚定认为,公众舆论对社会事件的影响利大于弊。

公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公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于其政治权利的觉醒程度越来越高,于是乎,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审判也愈发关注。

所谓的网络舆论,指的是公众,媒体等通过网络所发表的评价,而司法审判指的则是法官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的评价进行审判。

今天我们讲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主要是看网络舆论是否有利于促进法律和司法系统的完善与进步,进而促进司法公正。

首先确定一个事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显然,在一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不应该受到任何因素包括网络舆论的影响,无论这件事被炒的多么耸人听闻。

那么在网络舆论应该产生影响的方面,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以下我们将从两个方面论述。

第一,网络舆论作为监督者,能使审判的细节更加公开透明,促进执法人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方面,网络舆论可以督促办案人员认真、负责。

2013年起四川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

此方案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

另一方面,网络舆论作为监督,增加了司法人员贪污受贿的曝光率,约束了官员的行为,可以减少钱权交易的现象;同时也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了体制内压力。

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由此可见,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在公众的注视下,审判的程序更加透明化,程序的正义更有利于得出一个合法合理的判决。

其次,网络舆论作为广泛意见和评论的提供者,通过其产生的影响力可以促使司法机关对案情进行更深入的查证,对法律背后的价值产生怀疑和讨论,进而促进法律和司法系统内部的不断调整完善,推动司法进程。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正方: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一辩稿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指以网络为载体,网民针对特定事件结合自身情感,社会常态等因素的综合表达。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即指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因此我方判断的标准是,网络舆论是否更能让司法权在运作过程和结果中更加公正。

从司法程序上来看,司法活动程序性较强,要经起诉、受理、取证、评议、审判等过程,按部就班进行,需较长审理期.而网络舆论具有及时性,一旦司法事件引起关注,民意第一时间出现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论。

网络舆论对案子提出的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使司法程序快速进行,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网络舆论具有开放性、广泛性,在民众的监督下,能够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

例如,“跨省拘捕案"王鹏因在网络上指责他的同学作弊而被公安局以诽谤罪拘捕,事件曝光后,立即引起网民愤慨,王鹏被拘无疑是强大的权利在后面操纵,在网友的声讨下,此事件立即引起上级重视,从而使王鹏很快得以释放。

因此,网络舆论的及时性、开放性、广泛性促进司法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

从当事人权利上来看,网络舆论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

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比司法机关往往是社会弱智,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论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

2010年“渭南书案"谢朝平因编写书籍涉及政府官员挪用公款等敏感问题被抓,后警方迫于网络舆论压力释放了谢朝平,因此,司法个案在网络舆论的监督下,使司法机关在行驶权利时更加谨慎负责,充分保护了案件受害者的权利,也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司法能动主义更有利于VS不利于维护社会正义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司法能动主义更有利于VS不利于维护社会正义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司法能动主义更有利于VS不利于维护社会正义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立法思想,主张司法机关在执行职责时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以推动社会变革和实现社会正义。

然而,我们认为司法能动主义更有利于维护社会正义的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司法能动主义容易滥用,会导致司法机关在执行职责时超越自己的权限,对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

例如,司法机关可能会滥用权力打压政治异见人士、追求个人私利,甚至参与不正当的商业活动。

这些行为都会破坏司法公正,使社会陷入混乱。

其次,司法能动主义会削弱公民的自由权利,限制社会的发展。

如果司法机关过于积极地干预社会事务,就会限制公民的自由权利,影响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例如,司法机关可能会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组织自由,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最后,司法能动主义会加剧司法机关的负担,导致司法效率低下。

如果司法机关过于积极地干预社会事务,就会分散精力,导致司法效率低下。

司法机关本来就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如果再加上司法能动主义的要求,就会导致司法机关无法有效地执行职责,使社会陷入混乱。

因此,我们认为司法能动主义不利于维护社会正义,应该反对这种立法思想。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立法思想,主张司法机关在执行职责时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以推动社会变革和实现社会正义。

然而,我们认为司法能动主义更有利于维护社会正义的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司法能动主义容易导致司法机关的主观判断,使司法公正受到威胁。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必须遵守法律,依法行使职权。

如果司法机关过于积极地干预社会事务,就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使司法公正受到威胁。

例如,司法机关可能会在判决时考虑个人立场、政治因素等因素,使判决结果失去公正性。

其次,司法能动主义容易导致司法机关的行政化,影响司法独立性。

司法机关必须独立于政治权力,以保证司法公正。

如果司法机关过于积极地干预社会事务,就容易被政治权力所控制,影响司法独立性。

为何要改判——浅谈社会舆论对我国司法审判的影响

为何要改判——浅谈社会舆论对我国司法审判的影响

为何要改判——浅谈社会舆论对我国司法审判的影响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的传播与交流也越来越便利,越来越快捷。

尤其是网络的普及与迅猛发展,影响的不仅是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上的变化,也使人们可以参与社会话题的讨论,发表自己的观点,甚至影响到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从社会的热点案例出发,剖析社会舆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的方法,可以使社会舆论更好地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服务。

关键词: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与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公众通过互联网参与到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

在司法领域,“媒体审判”、“舆论审判”已经不是什么新奇的事情。

很多案件刚刚发生或者是还在一审的审理过程中,社会舆论就积极介入,发表各自的意见。

许多群众认为法院的审理有失公正,或是法官的判决不符合社会的道德标准,或是认为对罪犯的判决太轻等等。

这些社会舆论一次次的将司法部门推上风口浪尖,在某种程度上,对司法的公正起到一定监督作用。

一、社会现状分析“广州的许霆案”、“南京的彭宇案”、“河北的李启铭案”、“西安的药家鑫案”这都可谓是近几年网上的热案,案件的“一波三折”,让我们看到了社会舆论力量的强大。

从案件的开始到结束,网民的观点意见、专家学者的建议、法学界的各种争论不断。

这不禁让人产生了疑惑:我们的法院到底应该如何判案?我们的法官到底应该依据什么判案?这也不得不让我们担心,在这众多的舆论压力下,我们的法官是否还能保持独立呢?当然,我说这些并不是说社会舆论只会妨碍我国的司法审判,社会舆论作为我国社会监督的手段之一,同样也有其积极的一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表示,舆论的社会效果要一分为二地看,方方面面因素加起来的舆论力量,对法治的公正能起到推动作用,但也有可能产生负面作用,因为民间舆论有时候是受感情影响的。

一些国家的司法审判中会尽量排除干扰,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这说明司法查明的事实和社会舆论认定的事实是有区别的。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近几年,随着我国传媒技术的提高,传媒手段的多元化,社会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在我国的司法监督体制中的地位日趋上升。

正本清源,社会舆论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

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是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即促进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过度的舆论监督会干扰司法独立,错误的舆论会妨碍司法公正。

今天我们判断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究竟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应该看社会舆论对司法过程、司法体制和司法精神的建立完善究竟起到长效性的促进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我方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理由有三。

1、社会舆论的监督对司法公正起促进作用,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适当监督,使司法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使其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促进司法过程的合理化以及司法体制的完善。

而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在舆论的影响下会产生一种心理压力,从而使司法人员依法办事,对司法腐败能有效抑制,促进司法过程的公正化发展。

2、社会舆论是现阶段下最有效的权力制衡手段。

平民与权力阶层的冲突能够促进司法独立。

在社会环境中,尤其是大陆法系下,往往存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影响司法人员和司法结果。

平民掌握话语权,通过社会舆论聚集成强大的社会力量,能够与权力阶层进行博弈,与权力阶层所存在的冲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权力的不正当使用,起到一种平衡的作用。

3、社会舆论能够促进司法精神和法治社会的建立完善。

从长远来看,随着司法独立的日趋成熟,司法体制日趋完善,也不需要舆论的力量来平衡会妨碍司法公正的力量,这时社会舆论对具体的案件影响减小,在此过程中,社会舆论在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尊重法律风气的普及上,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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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二辩稿范例篇一:二辩稿示例2谢谢主席,谢谢对方一辩的精彩陈词,总结一下对方辩友的观点,对方辩友主要从两大方面论证了公众舆论对社会事件的影响弊大于利,可是在我方看来,这两个原因无一成立,下面,就由我来一一论证,第一点,对方辩友说的无非是外行引导内行的问题,能引起公众舆论的社会事件常常涉及到政治性、道德性的问题,而政治性、道德性的评价,不如法律评价来的客观实在,新闻媒体煽动性的热点炒作和情绪化的宣传缺乏对真实情况的了解,也缺乏专业知识,会阻碍客观公正结果的产生,使社会事件往更复杂、更偏离真相的方向发展,但是事实上,某社会事件的相关人物和内行人往往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歪曲事情真相,而公众舆论正好起到了一个舆论监督的作用,所以,外行的评论其实同样也很重要。

第二点,对方辩友说很多舆论的传播者带着个人的短见、偏见说话,扭曲了事情真相,引导社会事件向消极的方向发展,那对方辩友也说了,这是个人的短见、偏见,而我们今天探讨的是公众舆论对社会事件的影响,公众舆论是指相当数量的公民对某一问题的共同倾向性看法,其精神内核是群体意识,是针对特定的现实客体,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基于一定的需要和利益,公开表达的意见,而不是个人言论,街谈巷议的影响有限,只有经过大众传播工具的广泛传播,才能把舆论凝聚起来,唤起人们对某一问题的注意,如果带有偏见或短见,不符合一定群体的利益,就不能成为公众舆论。

而如果是与该社会事件相关但又不完全符合真相的观点,受到某些人的盲目跟风,引起了一定的舆论,提高了社会事件的关注度,从而会促进相关人物对事件真相进行挖掘,有利于社会事件的圆满公正解决。

总的来说,我方不否认公众舆论的感性化、易变化等有时候会成为他的缺点,但却并不足以对社会事件产生引导作用,而我方一辩稿中已经阐述,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它对社会事件具有监督引导,推动真相的挖掘,扩大社会事件影响力,发现不足健全法律制度的作用。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定义:舆论:舆论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标准:大众舆论是否利于我国司法事业的长远发展,以及其弊端是否能够规避。

逻辑:1、大众舆论可以对司法过程起到监督作用,从而减少司法腐败的产生找例子2、从长远来看,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能够推动法律完善孙志刚例孙伟铭例3、诚然,有不良影响,但是不良影响都可以规避美国法律例,美国规定得很健全需要强调的点:大众舆论只是司法公正的一个影响因素,不是只有才也不是只要就的关系承认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告诉他正面影响不可替代,负面影响可以规避现状弊大于利,处于现状,现在会影响法官判案司法、执法机关对于应当追究的案件而不追究,被害人告状无门,冤屈难伸的;或者司法、执法机关知法违法,执法犯法,判决结果或诉讼程序显失公正的;或者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行政干预司法的;或者办案人员非法取证,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等等。

这些案件通常在媒体的露报道下,可能在全国或本地区产生强烈反响,对司法机关造成舆论压力,或者引起上级领导甚至高层领导重视,下达批示,最终对被告人依法追究,绳之以法,或者对案件重新秉公处理,纠正错案。

1、司法、执法机关对于应当追究的案件而不追究,被害人告状无门,冤屈难伸的;例如,1995年发生在山西省临汾地区被委托人家属伙同他人殴打残害代理律师的案件。

犯罪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在律师事务所行凶,殴打残害临汾市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海旺律师。

案发一个月后,凶手依然逍遥法外。

此案经中央和地方各级新闻媒体连续报道后,在全国激起强烈反响,最终惊动中央高层领导多次批示,才将犯罪人起诉审判。

论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

论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

论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一、社会舆论的非理性在《乌合之众》这本书中我们可以看到,群体中的个人不论学识、知识、背景、种族、职业,一旦形成一个群体,那么个人的意志将不再指导他们的行为,群体中的每个个体都受到群体意识的支配,而这个群体意识往往是非理性的、偏执的。

在这种群体意识的引导下,个人将无意识的做出在隔离状态下不可能做出的行为。

群体的领导者通过断言,重复以及传染的方式将自己的观点进行暗示,使群体中的一般人在这种方式下接受领导者的思想,被领导者的言语洗脑,下意识地遵从领导者的要求,成为忠实的跟随者。

在当今社会中,社会舆论也表现出上述的群体的特点。

媒体在报道案件是,往往采用一种富有渲染性、刺激性的语言来吸引读者的注意,而读者恰恰受到报导中感情色彩的传染而忽视对案件客观理性的判断。

社会大众要求司法审判公平正义,但是他们意识中对公平正义内涵的理解与司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在内涵上是存在差异的。

司法上的公平正义是建立在有确实证据所证明的案件进行理性分析之上,而大众所认为的公平正义往往是一种感性的认识。

在大众的思想观念中,好人就应该从轻发落,恶人就应该受到严惩,而这个好人与恶人的区分不是基于对客观事实的理性判断,而是根据社会经验判断对象的社会地位、声望等主观因素进行的评价和判断,而且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主观内容的获得还是传来的,并非是第一手的直观感受。

而这些因素在司法上并不是定案的依据,甚至与案件毫无关联。

现在司法对于媒体报导案件的行为有所约束,但是通过微博等消息传播平台所发布的消息更具有煽动性,这些私人的消息提供者通常是阐述自己的观点与感情,而恰恰是这些感性的思想最具传染性,这种言论能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的拥护者,不论该言论正确与否。

群体是专横的非理性的,群体是偏执的,群体的情绪是夸张的单纯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难想象非理性的大众舆论会怎样的疯狂。

二、社会大众推理的特点群体推理的特点,是吧彼此不同,只在表面上相似的事物搅在一起,并且立刻把具体是事物普遍化。

辩论赛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对方论点

辩论赛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对方论点

辩论赛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对方论点对方论点及我方反驳媒体审判有利于监督司法进程:正如我方在定义中所说,媒体审判的对象是案件本身,是要对案件本身做出一个裁定,而媒体监督着眼于司法进程,是要通过曝光来监督司法进程。

这两者对象不同,不可混淆,媒体监督不等同于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的结果可能引导司法机关更加慎重的做出决定:媒体审判由于其并不单单以法律为标准,还掺杂有道德情感乃至媒体自身利益,那么对方辩友如何证明媒体审判的结果是公正的呢?用一种无法证明是否公正的结果来影响司法的判断,是否是饮鸩止渴,是否是阻碍司法公正呢?媒体审判代表大众的声音:好,那就让我们来看看对方辩友所说的大众的声音是怎样来的。

李刚之子交通肇事案中,李刚之子本来说的是:“快救人,我爸是李刚”,可是媒体断章取义,仅报道“我爸是李刚”。

在媒体审判中,媒体经常是通过仅报道出部分事实来引导大众的观点。

换言之,对方辩友所说的大众的声音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大众自己发出的,而是媒体诱导出的。

后续方案(若对方辩友提出很多媒体是公正客观地在报道事实):如果媒体公正客观的报道事实,从而引发民众自发的对案件做出判断。

那么这一过程究竟是媒体在审判呢,还是民众在审判呢?司法的审判结果需要接受媒体的评判:看来对方辩友对我国的司法制度还不甚了解啊,我国对司法结果的监督来自于上级司法机关的复议,人大常委会的个案监督和审判委员会与审判监督庭的监督。

司法的结果是无法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评判是否公正的,要保证的结果的公正,只能通过保证过程的公正来实现。

试问对方辩友,如果一道题目我的每一步过程都做对了,结果还可不可能错呢?所以我们要保证司法结果公正,就要先保证它的过程公正。

而媒体审判我方已经论证过,不仅不会促进过程公正,反而会损害过程公正。

媒体报道追求的客观,公正,与司法裁判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媒体审判有利于彰显司法公正:那么对方辩友是否是认为现有司法是不公正的或者说媒体审判比现有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呢?如果不是,那么对方辩友如何用一个不如现有司法制度公正的制度去促进司法公正呢?对于一个足够理性、足够好的法官,他拥有自主判断的能力,不会被舆论审判的结果所左右:照对方辩友的逻辑,我们的人民也拥有自主判断的能力,如果他足够理性,那么就不会被邪教所蛊惑,所以邪教对我们的社会发展是没有影响的,我们就可以对邪教置之不理呢?退一步讲,就算存在这样的法官,他做出了正确的判断,那么他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敢不敢坚持正确的判断呢?再退一步讲,如果媒体审判对于法官真的没有任何的影响,那么两者根本就没有任何的交集又怎样来促进司法公正呢?司法本身是不公正的,媒体审判有助于法律完善: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是五十年前的司法体系完善还是现在的司法体系完善?明显是现在。

一辩稿-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一辩稿-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大众舆论:公众对社会事件、现象的态度和意见司法审判:司法机关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全部法律过程从三部分论述:大众舆论保证司法审判公平,抑制司法腐败。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得一句话,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司法审判中,法官裁定案件便赋予了法官生杀予夺的权利,不加以制约,定会导致腐败。

舆论具有公开、广泛、便利、迅捷的特点。

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让司法全过程在聚光灯下进行,利用舆论强大的威慑力,能有效制约司法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使审判严格根据事实真相,依照法律条文,从而保证审判的公平,抑制司法腐败。

孙志刚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被误认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站,被毒打而死,官方却坚持他是正常病死。

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案件被重新调查,最终,十多名涉案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戒。

如果不是舆论的关注,从而保证了司法公平,孙志刚或许如今仍死不瞑目。

大众舆论反应民众意愿,关注司法能增强大众的法制意识,对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德国的学者强调: “法官以国民的名义宣示法律, 必须倾听宣告在国民间所引起的反响。

”--转引自王利明: 《司法改革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0年1 月版, 第145 一146页请大家仔细想一想:为什么会有司法?司法用以解决社会中的纠纷与问题,其结果理应让大众信服。

如果司法不倾听大众舆论,导致的必定是民众不解、不满与怨气,进而,削弱司法的公信力。

试想,一个不相信司法的社会会是怎样?人们将以自己的方式解决纠纷,那么争吵,争斗,甚至武力解决便会成为常事。

这还是现代文明社会吗?一个动荡不安社会,这样的严重后果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吗?倾听舆论的声音,符合社会共同的利益。

在大众关注司法的过程,其实也是不断学习法律,更清晰地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过程。

这样,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法律愈发明晰,增强了民众的法律意识。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战场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战场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战场第一篇: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战场战场一1、南京彭宇案司法机关在调查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仅凭推测妄下结论,社会舆论监督促使其改正,为什么不是促进司法公正?追:对方辩友社会舆论监督都促使司法机关依据客观事实判罚而不是主观臆测了,为什么还不是促进司法公正?2、社会舆论激烈讨论许霆恶意取款案,监督司法机关落实“罪刑法定”原则,依法定罪,难道反而是促进司法不公么?3、同时许霆案量刑也存在争议,正是社会舆论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严格遵守刑法第6条报审复核,促进司法程序落实是不是促进司法公正?4、河南安阳中院副院长受贿54万为人减刑,社会舆论持续关注推动处理,抑制司法腐败为何不是促进司法公正?结:(其实对方辩友也看到了)社会舆论不仅可以抑制司法腐败,还能监督司法机关是否依据客观事实,是否遵循司法程序,是否坚持司法原则,实实在在促进了司法公正。

战场二1、李某某强奸案尘埃落定的同时,未成年罪犯信息保护也在社会舆论的讨论中深入人心,是不是提高了民众的法律意识?2、不论你是谁的儿子,你是罪犯,也是未成年人,社会舆论让司法的平等与公正真正为民众所接纳,为什么不是促进司法公正?3、不仅仅是在李某某案,越来越多的专家和律师从报刊、网络参与争议案件的讨论,让民众了解法条,理解判罚依据,司法公正不再停留于纸面,还不是促进?4、结:舆论与司法形成良性互动,传播司法知识与精神,为司法公正提供土壤,公众参与、了解、接纳、信任司法,真正实现了民众的司法公正。

第二篇:社会舆论是否会妨碍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正确运用法律处理案件,从而达到公平正义的状态。

在《社会舆论原理》中指出社会舆论是由若干见解形成的意见,见解构成舆论本体。

根据第六版《辞海》定义,妨碍是指不利,有损害。

判断社会舆论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的标准是看社会舆论是否对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程序做出的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判决产生损害。

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弊大于利二辩稿

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弊大于利二辩稿

再者,您方所提到案例的只关乎司法的实体正谢谢主席,问候到场各位。

今天我们双方都能达成共识.就是大众舆论的利弊都存在,今天辩题是就两者进行比较,还请您方不要只谈利好而不谈弊端,且您方好处逻辑模糊,也从未提岀弊端的解决方法,论证单一片面。

基于对方以偏概全的论证前提,我们再看对方的两个论点:一.谈司法审判掌握案情具有局限性:大众舆论为司法审判提供多元化材料,弥补证据不足。

首先,多元化材料客观真实的必然性论证缺失。

大众热议昆山案中刘海龙系天安社成员药家鑫案军二代富二代身份不最后都被证伪?中间并不能避免媒体岀于利益考量的炒作,而存疑的前提如何利于司法审判其次,对方显然是对司法审判程序不了解,根据行政,民事,刑事诉讼主体不同,证据由原被告岀具,对方大众弥补证据观点根本不存在再者,大众根据所谓的多元化材料产生的舆论审判一旦与司法审判结果略有偏差,就会对法院产生压力,其对司法审判影响的危害不言而喻,邓玉娇案披露开始舆论就已认定其无罪,舆论提前审判这样不道德也不公正二.谈大众舆论促进法律体系完善:大众舆论完善相关法规,维护司法公正,推动法律建设首先,大众舆论完善相关法规想当然论证,您方显然对法律岀台过程不够了解。

法治体系完善的过程复杂性对当前司法审判何来利处其次,张学英案,梁丽案已然应因舆论对司法审判造成了不良影响,众多事实下司法公正如何维护。

义,全然不顾司法程序正义,这样情况下的大众舆论如何论证您方维护司法公正的利处,其弊端还是规避不了。

综上谢谢对辩司法审判依据宪法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要保持独立性您方是否承认?而对于药家鑫案,于欢案等热点事件,大众舆论法官无论接受与否,权衡利弊时已然对其施加社会预判压力您方承认吗?以司法审判和舆论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进行搜索其中明显表明两者属于冲突关系的文献52.8,大众的法律专业知识有限,不能给量刑细节予以准确判断,例如死缓无期死刑的区别您方认为大众舆论是否明清晰?既然无法明晰,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缺乏司法程序正义的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不是弊端显著吗?今天双方所谈到的热点案件是经由新闻媒体传播影响力扩大您方承认吗?那在我国尚未有《新闻法》岀台前提下,媒体素质未有统一标准对不对?您方在新闻媒体案件报道可靠性存疑的前提下,再推岀大众舆论得岀客观评价可行吗?彭宇案中公众对其确实撞老人不知,一味称其无罪客观吗?今天大众舆论无法得到案件全面信息,所以得岀结论司法审判的弊端无法避免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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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论
谢谢主席,问候到场各位。

今天我们双方都能达成共识
....就是大众舆论的利弊都存在,今天辩题是就两者进行比较,还请您方不要只谈利好而不谈弊端,且您方好处逻辑模糊,也从未提出弊端的解决方法,论证单一片面。

基于对方以偏概全的论证前提,我们再看对方的两个论点:
一.谈司法审判掌握案情具有局限性:大众舆论为
司法审判提供多元化材料,弥补证据不足。

首先,
众热议昆山案中刘海龙系天安社成员药家鑫案军二代富二代身份不最后都被证伪?中间并不能避免媒体出于利益考量的炒作,而存疑的前提如何利于司法审判
其次,对方显然是对司法审判程序不了解,根据行政,民事,刑事诉讼主体不同,证据由原被告出具,对方大众弥补证据观点根本不存在
再者,大众根据所谓的多元化材料产生的舆论审判一旦与司法审判结果略有偏差,就会对法院产生压力,其对司法审判影响的危害不言而喻,邓玉娇案披露开始舆论就已认定其无罪,舆论提前审判这样不道德也不公正
二.谈大众舆论促进法律体系完善:大众舆论完善相关法规,维护司法公正,推动法律建设
首先,大众舆论完善相关法规想当然论证,您方显然对法律出台过程不够了解。

法治体系完善的过程复杂性对当前司法审判何来利处
其次,张学英案,梁丽案已然应因舆论对司法审判造成了不良影响,众多事实下司法公正如何维护。

再者,您方所提到案例的只关乎司法的实体正义,全然不顾司法程序正义,这样情况下的大众舆论如何论证您方维护司法公正的利处,其弊端还是规避不了。

综上谢谢
对辩
●司法审判依据宪法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要
保持独立性您方是否承认?
●而对于药家鑫案,于欢案等热点事件,大
众舆论法官无论接受与否,权衡利弊时已
然对其施加社会预判压力您方承认吗?
●以司法审判和舆论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
进行搜索其中明显表明两者属于冲突关
系的文献52.8,大众的法律专业知识有
限,不能给量刑细节予以准确判断,例如
死缓无期死刑的区别您方认为大众舆论
是否明清晰?
既然无法明晰,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缺乏司法程
序正义的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不是弊端显
著吗?
●今天双方所谈到的热点案件是经由新闻
媒体传播影响力扩大您方承认吗?
●那在我国尚未有《新闻法》出台前提下,
媒体素质未有统一标准对不对?
●您方在新闻媒体案件报道可靠性存疑的
前提下,再推出大众舆论得出客观评价可
行吗?彭宇案中公众对其确实撞老人不
知,一味称其无罪客观吗?
今天大众舆论无法得到案件全面信息,所以得
出结论司法审判的弊端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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