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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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基础知识》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被保险机动车本身的损失或者以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人或驾驶员因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负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从其保障的范围看,它既属于财产损失保险,又属于责任保险。
二、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的机动车辆范围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具有其核发的有效行驶证和号牌的汽车、电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三、机动车辆保险的主要特点
1. 流动性强,出险频率高
机动车辆作为运输工具大多处于运行状态,很容易发生碰撞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由于车辆的迅速增加,交通设施及管理水平跟不上车辆的发展速度,再加上驾驶人的疏忽、过失等人为原因,造成交通事故频发,机动车出险的概率较高。
2. 业务量大,投保率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总量逐年增加,保险成为车辆所有者转移风险的最重要方式。另外,各国政府在不断改善交通设施,严格制定交通规章的同时,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对第三者责任实施强制保险。保险人为适应投保人转嫁风险的不同需要,开发了系列车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较全面的保障,使机动车辆保险成为财产保险中业务量较大、普及率较高的险种。
3. 注重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在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强制原则实施,是一种法定保险业务。其出发点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在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费率厘定遵循不盈不亏原则,其费率的调整多通过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 概念
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 特点
(1)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投保交强险,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2)厘定费率遵循不盈不亏原则
保险公司在厘定交强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但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微利。
(3)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四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实行分项责任限额有利于结合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障,降低赔付的不确定性,从而有效控制风险,降低费率水平。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表》
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为了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对于在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残的,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但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并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5)实行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
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而且采用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及交通事故挂钩的“奖优罚劣”的浮动费率机制,以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提升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效率。
(二)机动车商业保险
1. 概念
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保险合同,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各种机动车辆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本身及相关利益损失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2. 主险
(1)机动车损失保险
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4)机动车全车盗抢险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损失;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财产损失保险。
3. 附加险
(1)玻璃单独破碎险
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挡风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损,由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偿的保险。
(2)自燃损失险
是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车辆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的本身损失,及在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
(4)车身划痕损失险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
(5)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及在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
(6)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的保险。
(7)车上货物责任险
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
(8)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由保险人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
(9)不计免赔率险
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
(10)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