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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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班公司法讲义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班公司法讲义

商法之一公司法一、公司概述【考点总结】1.公司的基本概念;2.公司的基本制度;3.有限公司;4.股份公司。

(一)公司的特征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F3):(1)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认缴是合同约定,实缴是合同履行)认缴出资=注册资本。

从外部看:注册资本是对债权人的保护。

从内部看,注册资本是股东权利分配的依据。

【结论】判断股东资格、承担责任看认缴。

实缴资本,股东获得财产权。

(2)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社团法人:独立财产;(公司对其财产有独立的所有权,股东出资要依法做处分行为以转移权利的归属)独立名义;(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作原被告,公司的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不能作原被告)独立责任。

【例题】某公司共8个非发起人股东,除股东甲外,其余股东都已足额出资。

后公司资产不足以赔偿,此时只应由甲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7个股东不承担责任?『正确答案』是的,不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股东的责任即出资责任,一旦出资,没有责任。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F20)(1)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内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外部:损害债权人利益)(2)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典型情形:①股东转移公司财产;②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部)【例题·单选题】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

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27)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商经法基础班讲义

商经法基础班讲义

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
4、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
(1)股东派生诉讼含义:
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2)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
救济对象 公司的权利和利益
诉因
公司的权利利益受到损害,实体诉权属于公司
原告——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连续 180 日单独或
普通股股东权——一般股东
特别股股东权——特别股东
权利之性质不同
固有权利——公司法规定、不可剥夺
非固有权利——章程、股东会可剥夺
权利行使方式不同
单独股东权——可由股东一人行使
少数股东权——限制行使的权利
(4)特征: 自益权——财产性权利
i 内容的综合性 共益权——公司事务参与权
ii 通过出资而形成的权利 iii 社员权 (5)股东权的原则
2 发行: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3 与公司股份的区别:
区别
公司债券
股份
行为性质
投资+储蓄——风险小
投资——风险大
投资者与公司的关系
利益对立
利益一致
对公司资本的影响
负债
资本增加
认购形式
金钱
金钱+其他
4 公司债券的种类 分类标准 债券上是否记载姓名
可否转换为股票
是否提供偿还本息为担保
名称 记名公司债券——背书 不记名公司债券——交付 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 非转换公司债券 有担保公司债券 无担保公司债券
知识点 12 公司清算 1、清算的含义: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 2、清算的适用: 前提——资足以抵债(破产——资不抵债) 无须清算的情形:合并、分立、破产 3、清算组的成立及地位: (1)成立:

司法考试商经知-《公司法》考点精讲

司法考试商经知-《公司法》考点精讲

司法考试商经知-《商法》考点精讲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目录第一期:公司法概况一、商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学科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商法56分34分52分52分60分52分52分二、命题情况项目 内容商法单选10道,多选9道,不定项3道,案例分析1道三、复习方法以法条为核心,抓住重点学科以及学科中的重点、疑点问题,分清主次,合理分配复习时间做题步骤1.读题,勾画题干重要信息2.通过对重点信息整合来分析考点3.结合相应知识点解题,每个选项正误都要有据可依公司法1.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

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考点精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念: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1.就事论事,不能类推法人人格否认 2.只针对恶意股东连带3.债权人利益受损为前提4.公司资不抵债公司法2. 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

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考点精讲分公司子公司营业执照有有有法人资格无(有独立的缔约能力和诉讼主体资格)责任承担总公司子公司公司法3.顺昌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作为发起人,拟以募集方式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商法复习之“公司法”

商法复习之“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公司一、概念公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严格依法组成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所称公司是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我国《公司法》设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以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二、特征1、公司是股权式企业—由投资者按股出资、按股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与风险2、公司实行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或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3、严格的法定性—无论外部形态还是内部结构,都须严格依照公司法等办理三、公司的分类(P74)附:有限责任原则与法人制度的价值1. 法人制度的意义(1)独立的财产第一,公司财产均来自股东的出资。

股东一旦出资把自己的财产交给公司,就失去对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取而代之的是股权。

该财产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

(3条、28条、84条)第二,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已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要坚持资本真实的原则,不能减少其自有资本。

第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公司在符合公司法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外,属于特定行业的,要符合该行业有关法规所定的最低注册资本(26条、59条、81条)。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对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43条)。

第三,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宣告破产2. 有限责任原则的价值“两个主体;两种权利;两种责任”两个主体——股东和公司;两种权利——股权和所有权两种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注意:公司法第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公司法一、概念:调整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规范。

法考 公司法知识点

法考 公司法知识点

法考公司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公司法就是规定公司各种事儿的法律,像公司咋设立、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咋相处、公司要是不干了咋处理等。

比如说你和朋友想开个公司,那在这个过程中,哪些事能干、哪些事不能干就得看公司法规定。

②重要程度:在法考里可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公司是现代经济里常见的组织形式,大量的经济活动都和公司有关,考法考要是公司法搞不懂,那很多和商业有关的法律题就容易出错。

③前置知识:得有点民法基础,毕竟公司主要由股东组成,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划分有点像民法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还得知道一些合同的基本知识,因为公司建立和运营过程中有不少合同关系。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只要和公司打交道就可能用得上,比如你要和某公司签合同,你大致能知道这公司有没有违法违规的不对劲情况,要是自己创业,更是得按公司法规定的步骤来,不然容易出大篓子。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公司法在商法里是核心内容,和证券法啊、破产法啊,都有点关联,就像一个大树的主干,其他的那些法律法规像是枝干。

②关联知识:和企业法有些像,但又比企业法更细致地规范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和税法也有关系,公司运营过程中要纳税,这个纳税的主体、纳税的比例等有些情况也要考虑公司法律规定。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还挺有难度的,因为有好多规定,而且很细致,像不同类型公司的设立条件就容易搞混。

- 关键点:股东的权利义务永远是重点,还有公司治理结构那一块,懂事会、股东会啥的职能容易混淆。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是必考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从选择题到案例分析题都可能出现。

- 考查方式:可能直接考法条规定,也可能给个实际的案例,让你判断其中哪些行为符合公司法哪些不符合。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公司就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啥叫法人呢?就好比公司在法律眼里是一个“人”,能有自己的财产、能独立承担责任。

比如说腾讯公司,它就是一个法人,能像一个单独的人一样去和别人签合同,欠了债也是用自己的财产还。

【司考要点】商法:公司法——公司法概述

【司考要点】商法:公司法——公司法概述

【司考要点】商法:公司法——公司法概述在19年的推送更新到第100期的今天,我们决定开始,每天推送小法背诵内容。

看了后台大家的留言,吸取了很多好的建议,最终决定,还是优先推送性价比较高的小法内容,五大法的背诵版资料,大家到时直接用纸质书背诵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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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背诵,每天更新WORD3页左右的内容。

某个章节过长,会分成多期推送,同样,章节内容过少的也会和下一个章节合并推送。

基本保证每天推送3页纸,从时间上来计算,大概在考试前能够推送完全部小法内容。

希望每日背诵内容能帮助到大家,开始今天的背诵吧,加油!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特征★★★★1.具有独立的。

独、独、独。

【注意】股东出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土地外,其余财产形式需要转移给公司。

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

股东除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公司责任,即股东的有限责任。

2.具有性。

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性。

【注意】公司、公司的社团性,不是体现在投资者之间,而是体现在过程中。

3.具有性。

【注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以公司的形式存在,但不具有性,作为公司营利性的例外存在。

【注意】《公司法》的特点:私法(尊重公司自治)、兼具程序内容的法(实体法第一)、法与法的结合。

一、公司的特征★★★★意】股东出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土地外,其余财产形式二、公司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对比★★★★二、公司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对比★★★★三、有限责任及法人人格否认★★★1.责任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的否认。

(1)公司股东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2)滥用公司和股东,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

【指南针司考】商经法邓金华讲义

【指南针司考】商经法邓金华讲义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
文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较为宽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则较为严格。
(2)公司章程的订立和修改
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有限公司以及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章程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在章
程上签名盖章,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才能生
4.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起止时间(成立—终止);目的范围(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登记)。 (2)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起止时间、范围);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 示;对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来实施。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3)转投资和对外担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的出资人(可以投资到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 定的限额。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最低限额
保险公司
二亿元 实缴货币资本
证券公司
五亿(大综合)、一亿(小综合)、五千万(经纪) 实缴
商业银行
十亿(全国性)、一亿(城市);五千万(农村) 实缴
劳务派遣公司
二百万元
基金管理公司
一亿元 实缴货币资本
1 指南针司法考试 您身边的司考专家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商经讲义笔记最后更新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商经讲义笔记最后更新

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概述一、公司概述:公司=法人+社团性+企业。

1法人性,依法设立,自己名称机构场所,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独立担责,2社团性,通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3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执照签发取得权利能力,注销登记丧失权利能力。

受限于经营范围。

行为能力,内部实现方式(法人机关:1股东会【股东大会】、2董事会、3监事会,没有高),外部实现方式(法人代表实施,公司承受)二、公司的分类:股东责任范围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额担责),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股份额担责)股份转让方式分:封闭式(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开放式。

公司的信用基础分:人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股东无限责任。

资合公司——公司的资本规模为信用基础,股份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有限公司(人合为主资合为辅,1-50人),非上市公司有一定人合性。

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有营业执照,是独立诉讼主体);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有限责任(出资义务外,无责任)。

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可向股东直接求偿。

前提,股东滥权行为(1虚假陈述、2人格混同、3空壳经营、4操纵公司)。

无限连带。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设立是多方法律行为,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成立是事实状态,执照签发日。

发起设立(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由发起人自行认购)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其余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有限公司(只能发起),股份公司(可发起,可募集)。

申请人,有限(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国有独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股份(董事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6月,不得从事经营,不得转让。

设立申请文件:申请书,委托证明,章程,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身份证。

二、发起人不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签订发起人协议,之间是合伙性质有限公司发起人就是股东(1-50人),股份公司发起人2-200 人(股东无上限),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无国籍要求。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公司法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商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司考商法知识点: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司考商法知识点:保险合同分类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合伙人责任承担一、公司概述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2)社团性:两个以上成员,组织体(3)营利性3.公司的分类(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4.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起止时间;性质;目的范围(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登记)。

(2)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对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来实施。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属于表见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转投资和对外担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司法考试《商法》冲刺考点:公司法概述.doc

司法考试《商法》冲刺考点:公司法概述.doc

司法考试《商法》冲刺考点:公司法概述2018年司法考试《商法》冲刺考点:公司法概述第二章公司法重点、难点概述试述我国公司法有关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义务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其缺陷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试述股东权的定义、基本分类、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公司法相应规定(一)公司人格独立公司本质特征:团体性,独立人格性(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是别与非法人团体的特征)独立人格性体现:1)责任上: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团体人格四大要素:独立财产、独立名称、独立意思、独立责任2)财产权:公司独立于股东之外。

公司与股东人格分离的基础是有限责任制即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公司人格的否认含义:A指国家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即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取缔B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其效力是对人的不是对世的,是基于特殊原因而非普遍使用,”揭穿公司的面纱”实行法人制度,必须承认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责任有限。

表明价值取向:法律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又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即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有益而必要的补充“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公司法A20“公司股东应准手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i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aA6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条件:1)公司须合法有效成立2)股东在客观上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商经2020年法考讲义

商经2020年法考讲义

第一部分商法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大道至简】商法图表1 公司原理商法图表2 公司法原理图【考点体系】考点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考点二、公司的分类商法图表4公司的分类知识体系表考点三、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节公司的设立【大道至简】商法图表6 公司设立原理与制度图商法图表7 股东出资原理与制度图【考点体系】考点一、公司设立商法图表8公司设立知识体系表考点二、公司章程商法图表10 公司章程或股东可特约事项表考点三、公司资本第三节公司的股东【大道至简】商法图表12 股东原理与制度图【考点体系】考点一、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商法图表13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知识体系图考点二、股东权利考点三、股东诉讼制度考点四、股东义务商法图表16 股东义务知识体系表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道至简】商法图表17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图【考点体系】考点一、董监高消极任职资格商法图表18 董监高消极任职资格知识体系表考点二、董监高义务和责任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大道至简】商法图表20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图【考点体系】考点一:公积金制度考点二:公司增减资考点三、公司债券商法图表23 公司债券原理与制度图商法图表24 公司债券知识体系表第六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大道至简】商法图表25 公司合并制度图商法图表26 公司分立制度图【考点体系】商法图表27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知识体系表第七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大道至简】商法图表28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制度图【考点体系】考点一、公司解散商法图表30公司清算知识体系表第八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大道至简】商法图表3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图【考点体系】考点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商法图表3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知识体系表考点二、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商法图表33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知识体系图考点三、有限公司的章程商法图表34有限公司的章程知识体系图考点四、有限公司的出资商法图表35有限公司的出资知识体系表【大道至简】商法图表36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图【考点体系】商法图表3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知识体系表第十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大道至简】商法图表38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图【考点体系】 考点一、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职工考点二、董事会考点三、监事会第十一节、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考点体系】第十二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考点体系】第十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大道至简】商法图表44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制度图【考点体系】第十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大道至简】商法图表46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制度图【考点体系】第十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考点体系】考点一、股东大会考点二、董事会考点三、监事会考点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二章合伙企业法先修重点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先修重点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先修重点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先修重点第六章票据法先修重点第七章证券法先修重点第八章保险法先修重点第九章海商法先修重点第二部分经济法第一章竞争法先修重点第二章消费者法先修重点第三章银行业法先修重点第四章财税法先修重点第五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先修重点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法先修重点第四部分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先修重点第五部分环境资源法先修重点。

商法辅导之公司法部分

商法辅导之公司法部分

商法辅导之公司法部分第一讲公司与公司法现在,我们以一个例子,开始我们这一讲的内容。

案例刘某是个体商人,与另外2个个体商人一起创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2万,每个股东出资4万。

后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刘某所有个人商业,价格为248万。

支付给刘某的不是现金,而是148万股份和100万债权。

于是,刘某拥有公司绝大部分股份,占95%。

其他2股东只拥有5%。

公司经营不善,终于解散。

经过清算,公司还有资产115万元,债务总共215万元,其中有刘某100万元债,其他债权人115万元。

清算时,刘某说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

但是公司其他债权人不同意,他们认为,公司创立前与后无变化,刘某拥有公司绝大部分股份,就是刘某的私人企业。

刘某即公司,公司即刘某,2者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所以,刘某无权要求公司偿还债务。

这里可能有2个解决方案:1、如果刘某以债权人身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受偿,将得到:100/215*115=53.488。

2、否则,115万元资产将全部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刘某一分得不到。

一、公司概述(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教材P24)其他教材的定义:我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起源。

关于公司的起源有种说法,一是古罗马起源说。

当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开始合伙经营,在合伙的基础上建立船夫协会等组织,是最原始的公司形式。

另一种说法是,公司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这是比较通行的说法。

又分为大陆起源说、海上起源说和综合起源说。

前面我们已经提过海上起源说。

大陆起源说认为,中世纪时,陆地贸易繁荣地中海沿岸的个体业主经营的商业在社会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巨大的家产,往往由继承人经营。

有几个继承人,为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又不愿意分家,随后发展为无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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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公司法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商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司考商法知识点: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司考商法知识点:保险合同分类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合伙人责任承担一、公司概述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2)社团性:两个以上成员,组织体(3)营利性3.公司的分类(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4.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起止时间;性质;目的范围(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登记)。

(2)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对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来实施。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属于表见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转投资和对外担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该股东或者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公司设立(1)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

(2)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3)公司设立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经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就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

(4)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发起人责任:①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④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6.公司章程(1)公司章程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2)公司章程的订立和修改公司章程的订立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共同订立,二是部分订立。

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有限公司以及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章程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

就公司章程变更的程序而言,首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其次,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再次,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章程的效力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7.公司资本(1)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注册资本: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

实缴资本(实收资本):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

我国采纳了一定程度的授权资本制,故实缴资本可能等于或者小于注册资本。

(2)公司资本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二、公司股东1.股东的概念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

法律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

2.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通过认缴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原始取得股东资格。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对内以股东名册为准,对外以工商登记为准。

冒名出资问题:实际出资人为股东并承担相应责任。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问题:(1)代持股协议有效;(2)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改变股东名义的,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投资收益最终应归实际出资人所有;(4)名义出资人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股权,名义出资人向实际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5)债权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3.股东权利(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大)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6)知情权(7)优先认购新股权(8)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9)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10)公司重整申请权4.股东权利救济--股东诉权(1)宣告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之诉无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可撤销: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股东代表诉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上述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股东义务(1)出资义务(2)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认定: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后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向债权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返还,股东会可决议解除有限公司股东资格。

(3)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4)不得滥用股权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如果公司未按上述条件委派、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则该委派行为、选举行为和聘任行为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董监高义务和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四、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1.公司财务会计概述会计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应由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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