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苏清办[2009]36号)

合集下载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苏清办〔2009〕36号)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

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而发生的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程款,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承包款。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等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工会代表职工,可以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工程款的支付第五条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措施,确保分包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

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工程分包。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发包工程。

第七条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时,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

第八条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当从解除合同之日起一月内付清分包工程款。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篇: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农民⼯⼯资保证⾦管理暂⾏办法-农民⼯⼯资保证⾦和履约保证⾦农民⼯⼯资保证⾦管理暂⾏办法第⼀条为保证农民⼯⼯资保证⾦制度运⾏,预防和解决企业拖⽋农民⼯⼯资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问题的若⼲意见》(国发…2006? 5号)和《新疆维吾尔⾃治区农民⼯⼯资保证⾦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民丰县⾏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利、通讯、⼯矿等新建、扩建、改建⼯程中使⽤农民⼯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企业)和发⽣过拖⽋⼯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保证⾦,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过拖⽋农民⼯⼯资⾏为的建筑施⼯企业,在建设项⽬开⼯前按照规定⽐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政部门指定的银⾏专⽤账户存⼊的专项资⾦,未经劳动⾏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资保证⾦,不得动⽤⼯资保证⾦帐户或挪为他⽤。

在企业未能及时⽀付农民⼯⼯资时,⽤于⽀付第四条县劳动保障⾏政部门是农民⼯⼯资保证⾦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利、交通、国⼟资源等⾏政部门和银⾏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资保证⾦制度的实施⼯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政部门指定银⾏设⽴农民⼯⼯资保证⾦统⼀专户。

银⾏机构在统⼀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单位分别建⽴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资保证⾦由建筑施⼯单位按规定存⼊。

建设单位在拨付⼯程价款时,按第⼗条规定⽐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资保证⾦⽀票,直接转⼊农民⼯⼯资保证⾦专户企业帐户,所转⼊资⾦列⼊已⽀付⼯程款。

第七条农民⼯⼯资保证⾦存⼊银⾏专户后,银⾏机构为建筑施⼯单位出具《农民⼯⼯资保证⾦确认表》,建筑施⼯单位持《农民⼯⼯资保证⾦确认表》到项⽬所在地劳动保障⾏政部门办理备案⼿续。

第⼋条农民⼯⼯资保证⾦制度实⾏属地管理。

外省、⾃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产经营单位,到⽣产经营或项⽬所在地劳动保障⾏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4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为切实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共同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11月8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2019年11月21日附件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涉及主要法规条文整理

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涉及主要法规条文整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7日施行;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2001年7月4日发布施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004年8月20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修订后2009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施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2002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5年1月1日施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4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5年2月1日施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苏清办〔2009〕36号,2009年12月9日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修改,2001年7月4日施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0年7月1日施行,2004年8月20日修正)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

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

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

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

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

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

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

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

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苏人社明电[L][2009]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总工会【发布日期】2009.11.02【实施日期】2009.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人社明电(L)[2009]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建委)、公安局、总工会: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高高兴兴返乡过年,有效维护社会稳定,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29号),从2009年11月15日至2010年2月5日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为确保此次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总工会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29号)要求,从2009年11月15日至2010年2月5日在全省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专项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铁路、水利等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09•【字号】苏清办[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清办〔2009〕36号)各市清欠办:现将《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二○○九年十二月九日附件: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苏清办〔09〕15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

苏清办〔09〕15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

苏清办〔2009〕15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附件1 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苏清办〔2009〕15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清欠办:现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清欠办二○○九年六月十一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清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建设局、招标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附件: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导农民工通过正常渠道和采取理性方式解决拖欠的工资,打击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恶意逼讨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事件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要按照“谁拖欠、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含劳务工程款)的,应当明示其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第三条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恶意逼讨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为,各地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对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诫勉谈话。

1、农民工围堵建设单位办公场所,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施工企业积极配合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快速处理,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责任人应当清出建筑市场。

1、施工企业不配合政府或有关部门协调,造成农民工多次上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2、经协调,当事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但不认真履约的;3、已进入司法程序或法院已判决,仍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集访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除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外,还应当限制企业一定期限内的市场准入;对责任人清出建筑市场。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规定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规定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规定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2018〕第26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规定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公告〔2018〕第26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保障。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方式,也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

近期,有施工企业向我厅反映,有些地区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时,拒绝接受保函方式,也有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标准。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证金缴纳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

二、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各地要认真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不得随意提高,同时要认真执行根据企业信用实行缴纳保证金差别化的政策。

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各地要于2018年12月15日前公布电话,接受并处理建筑企业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举报投诉,对违规要求缴纳保证金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报投诉电话如下:************、51868629。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

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

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

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

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

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

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

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

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

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

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按照规定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保障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制度。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证金的缴存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存工资支付保证金。

缴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用工规模、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指定的银行开设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

第七条缴存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存工资支付保证金后,应当将缴存凭证报送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保证金的使用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可以使用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逃匿或者死亡,导致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导致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使用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第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实相关情况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作出使用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开户银行。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而发生的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程款,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承包款。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等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会代表职工,可以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工程款的支付第五条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措施,确保分包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工程分包.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发包工程。

第七条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时,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

第八条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当从解除合同之日起一月内付清分包工程款.第三章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第九条建筑业企业每月至少一次支付其职工的工资.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在全省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在全省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苏建工[2006]16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
【发布日期】2006.04.27
【实施日期】2006.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实行农民
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的通知
(苏建工[2006]164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自清欠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农民工问题,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不仅清理了网上和信访投诉中反映出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还建立了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实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取得了实效。

企业优先支付民工工资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民工工资兑付情况有了普遍地好转,农民工的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

但是,在清欠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农民工往往不能提供欠薪维权的有效凭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损害,举证难已成为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障
碍,同时也给信访投诉处理部门解决拖欠纠纷带来困难。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工资发放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所得,解决农民工欠薪举证难的问题,根据省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清办〔2009〕36号)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
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

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
级人民银行,并由其将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银行征信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贷款。

第三章保证金的支付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筑业企业获得工程款后,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行政措施,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一)建筑业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三)其他需应急支付保证金的。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急支付程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的财务支出。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的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

建筑业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规避支付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不具备资格的劳务承包人组织劳务、承包工程,属违法违规无资质承揽业务。

劳务承包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录用劳务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劳务承包人以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权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采信,明示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会组织按应急支付程序强制动用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专户足额补齐保证金;逾期未补的,责令建筑业企业加倍补交。

第四章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加强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效凭证、银行保函或担保书。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结算和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证明以及书面报告。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是评定建筑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的重要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违法用工,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企业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携工程款逃逸,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劳务承包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逼讨工程款、讹诈工程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究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保证金实施细则。

各地现行保证金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