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违法行为处理的适用法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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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第七⼗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地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地利⽤总体规划擅⾃将农⽤地改为建设⽤地的,限期拆除在⾮法转让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原状,对符合⼟地利⽤总体规划的,没收在⾮法转让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买卖和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地⾏为的处罚规定。

⼀、本条规定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地的违法⾏为,依据其⾮法转让的⼟地权利内容的不同,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买卖、⾮法转让国有⼟地、农民集体所有⼟地所有权的⾏为。

根据我国宪法和本法第⼆条的规定,国家实⾏⼟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除⼟地使⽤权可以依法转让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地。

根据本法第⼆章关于⼟地的所有权和使⽤权的规定,我国的⼟地所有权依法由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

因此,任何单位或者个⼈,只能依法取得⼟地的使⽤权,⽽不得对其使⽤的⼟地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所有权。

2.⾮法转让国有⼟地使⽤权的⾏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国有⼟地使⽤权的转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转让⼟地使⽤权,是指⼟地使⽤者将⼟地使⽤权再转移的⾏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为了维护⼟地市场秩序和国家利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下情况⼟地使⽤权不得转让,违法转让的,即构成本法规定的⾮法转让⼟地使⽤权的⾏为。

具体讲,以出让⽅式取得的⼟地使⽤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1)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付全部⼟地使⽤权出让⾦,并取得⼟地使⽤权证书的;(2)司法机关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地使⽤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书⾯同意的;(5)未按照⼟地使⽤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地的;(6)⼟地权属有争议的;(7)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8)有关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禁⽌转让的其他情形。

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

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

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土地是国家财富,是人民生产生活的基本要素。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管理和保护的原则和要求。

然而,一些人在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对土地资源进行滥用、破坏或转让,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本文将就土地案件中的违法条款及其处理依据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占用耕地,禁止毁坏或者破坏耕地。

违反该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对于这样的行为,国家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责令限期恢复耕地原貌并支付相应赔偿。

对于非法占用和破坏的耕地,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有的耕地形态,同时支付相应的赔偿。

赔偿的金额应根据耕地的实际价值、被破坏的程度和影响等因素来确定。

2.处罚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对于单位,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吊销执照、暂时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对于个人,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或者刑事处罚。

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对于这样的行为,国家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责令立即停止转让行为并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转让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个人可以被处以罚款、拘留或者刑事处罚。

2.无效化转让合同。

对于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宣告其无效,使转让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同时,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三、违规建设和开发土地的违法行为我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城市土地的建设和开发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许可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土地管理法》是我国重要的土地管理立法,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对于侵占、破坏农田、滥用土地资源等行为的惩罚措施。

下面让我们来详细地解读一下这一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侵占、破坏农田,滥用土地资源的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体现了国家对于土地资源的重视和对于违法行为的严惩,保护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和保护。

侵占土地资源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严重行为,会给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土地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侵占土地资源也会损害到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和国家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于侵占土地资源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制裁。

破坏农田和滥用土地资源也是不符合国家对于土地资源保护的要求的行为。

农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地,农田的保护对于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的生计都至关重要。

而滥用土地资源也会导致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加速土地资源的匮乏和环境问题。

对于破坏农田和滥用土地资源行为,《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以保护农田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违法者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行政处罚措施;而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可能会依法进行刑事追究,以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和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是对于侵占、破坏农田、滥用土地资源等行为的严惩,体现了国家对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决心和态度。

在实践中,相关政府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详]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详]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发布人:L y_x x z x_s g t j来源:执法监察支队点击数:281发布时间:[2010-11-02]【大中小】一、行政处罚(共55项)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第四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处以罚款处罚时.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依照《土地管理法》没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主管部门合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试析土地管理法中的几个易混淆法条的适用

试析土地管理法中的几个易混淆法条的适用

试析土地管理法中的几个易混淆法条的适用试析土地管理法中的几个易混淆法条的适用试析土地管理法中的几个易混淆法条的适用白新亚在土地管理执法中,《土地管理法》的第74条、第76条同第77条之间,第73条、第76条同第81条之间,常出现对土地违法行为处理适用法条不准,导致败诉,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实践,试对这些法条之间的区别作适用分析。

第74条是针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规定,本条易混淆之处是将建房列为破坏耕地行为,这里,法律是把在耕地建房的行为与在耕地挖砂、采石等行为作为同等性质的行为而看的,就是说,在耕地上建房仅是破坏耕地行为的一种,之所以规定为责令违法者限期改正,是因为对诸如挖砂、采石等行为是不能规定拆除的,这里责令限期改正就包含着对房屋的拆除。

第76条突出的是任何非农业建设都必须在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的范围内,这里规定的非农业建设,仅指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包含其它形式,此与第74条规定中的在耕地内建房这一点是相同的,且法律责任的后果也是相同的,即拆除房屋,可以并处罚款。

当然,凡遇此情况在适用上是可以选择而用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常会出现当前看来是耕地,而按总体规划却是未来的建设用地,若属这种情况,则应处以没收建筑物并可以罚款的处罚。

而第77条规定的侧重点,则在对无住宅(因村民分家另立户,或新设立户)的村民户不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行为的处罚。

这里的限制条件是,违法主体只限于农村村民,建设的建筑物必须是住宅(包括兴建与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厕所、猪圈等),占用的土地类型不受限制,可以是耕地、村庄内空地,也可以是其他未利用地等。

该条之所以对村民未经批准占地建住宅的行为只规定拆除而不罚款,是因为,对一户农村村民来说,因不合法而所建住宅被拆除,经济损失受打击的程度一般来说可能已到极限,若法律再规定施以罚款,是脱离农村实际的。

当然,从法理和法条的适用上看,对无住宅村民在耕地上违法建住宅,适用第76条作拆除并处罚款的处罚也不会有什么错,但问题是,当同时出现有房户的村民在耕地内违法建房的行为时,如果对二者同时都适用第76条作拆除并罚款,或者同时都适用第77条只作拆除住宅而不罚款,就都会有一种很不公平的负面效应。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一、引言《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第八十一条是该法中的一项关键内容。

本文将详细解读《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并对相关概念和实施细则进行解析。

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原文>第八十一条: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农用地的土地利用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恢复原状,适用行政处罚,并根据不同情况,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农用地的定义与解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农用地的行为,需要明确该行为的定义和解读。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农用地是指非法占用农田用地用于非农业生产或建设项目,或者将耕地、农用地改变用途等行为。

这些行为属于侵占耕地资源,破坏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使农业生产受到损失,严重威胁农村经济发展和粮食安全。

四、《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责任追究与恢复原状《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农用地的责任追究和恢复原状措施。

依法追究责任是指相关责任人因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

恢复原状则是要求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地恢复为耕地或农用地的原始状态,以保障农业生产和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对于责任人的追究是《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重点内容,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查清责任人并依法给予处罚,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适用行政处罚与没收违法所得《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农用地的行为,追究责任的同时应适用行政处罚,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行政处罚是让责任人在经济上承担相应的惩罚,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行政处罚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

同时,对于占用耕地、农用地牟取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将其违法所得没收,以进一步严惩违法行为。

六、总结本文对《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进行了系统的解读,包括相关概念的定义、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等。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一号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一号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九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使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应与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协调和配合。

第六条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集体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二)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四)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五)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案件;(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案件;(七)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案件;(八)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九)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案件;(十)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十一)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七条地、市、州、盟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下列案件:(一)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下列案件:(一)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案件。

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违法行为处理的适用法条分析

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违法行为处理的适用法条分析
不能规定拆 除的,这里 责令 限期 改正就 包含着对 房屋的拆 除。 2 第7 条突 出 的是任 何非农 业建设 . 6
利用地等 。该条之 所 以对村 民未经批准
占地 建 住 宅 的行 为 只规 定拆 除 而 不 罚
所建 的房 屋施 以拆 除,而且应 该并处罚 款 ,这里 的罚款 ,旨在 对破坏耕地行为
维普资讯
理的土地 既包括 国有 土地 ,也包括 集 体 土地 ,既包 括土地所 有权 ,也包 括土地
于 非农 建设 ( 破产 、兼 并发 生转 移 的 因 除 外) ,但 却 可 以在 不 改变 农 业用 途 、
般情 况下 ,受让方 都会 因此而拒绝 达成 协议 ,当然 也就不 可能产 生后面 的非农
有什 么错 ,但 问题 是 ,当同时出现有房
1 二 法》的第7 ] 4 条、第7 6 条与第
7 条 之间 ;第7 条 、第7 条 与第8 条 之 7 3 6 l
间,常 出现对 土地违法行 为处理适用 法
户 的村 民在耕地 内违法建房 的行为时 ,
如 果对二者 同时都适用 第7 条作拆除并 6
破坏耕 地行为 ,这 里,法律 是把 在耕地
建房 的行为与在耕 地挖砂 、采石等行 为
宅行 为的处 罚。这里 的限制条件 是,违 法 主体只 限于 农村村 民,建设 的建筑 物
必 须 是 住 宅 ( 括 兴 建 与 与 居 住 生 活 有 包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作 为同等性质 的行为而看 的 ,就是说 , 在 耕 地 上 建房 仅 是 破坏 耕 地 行 为 的 一
方 的事 , 与 我 转 让 方 无 关 。 则 此 非 法 转
包 ,四荒地 使用 权 的对 外拍卖等 。 正 因为法律 赋予 了农 民集体和 取得

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
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4.07
•【文号】国土资发[1999]87号
•【施行日期】1999.04.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7日国土资发[1999]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在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过程中,为了解决好法律适用性问题,依法准确、及时、有效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下列原则处理:
1、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原土地管理法。

2、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新法。

3、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
轻的法律。

二、新法实施前发生的非法占地行为。

在新法实施后继续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构筑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照新法处理。

三、新法实施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一律依照新法处理。

四、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与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适用问题,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

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

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一、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1、违反《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任何单元和自己不得陵犯、买卖或者以其他情势非法转让地皮,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处理依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买卖或者以其他情势非法转让地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充公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设置装备摆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办法,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办法;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皮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设置装备摆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设置装备摆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产生转移的除外。

处理依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1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皮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设置装备摆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破坏耕地行为的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1、违反《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克制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大概私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处理依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划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大概私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地皮造成地皮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大概管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进行其他粉碎基本农田运动。

处理依据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粉碎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大概管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近年来,我国土地管理法规愈发严格,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确保国家土地的持续健康发展,土地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法律责任也愈发严肃。

本文将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一、土地用途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法用地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当个人或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并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占用耕地的法律责任保护耕地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根据《耕地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将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建设的收益,并处以罚款。

在严重情况下,相关责任人员还会面临刑事处罚。

三、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也将面临法律责任。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将面临处罚。

相关部门有权责令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拆除违法建设物的处罚。

四、违法矿产开采行为的法律责任存在违法开采矿产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未取得采矿权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项目开展矿业活动的行为将面临处罚。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非法开采,收缴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追缴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在土地管理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土地犯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涉及土地犯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涉及土地犯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2日法释〔2000〕14号节录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第五条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口二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系计的数量、数额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仵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30日法释〔2005〕15号节录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持种用途林地数士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第六条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第七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仵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第六十七条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数量十亩以上的;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士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童污染,被毁坏耕地数士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第一百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立法解释参见228.3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2年1月1日,第442页.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1986年6月25日节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257号节录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扩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杏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立案标准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迫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自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门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立案标准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的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相关司法解释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七条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演职犯罪案件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士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依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士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追诉标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四川刑事律师网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搜集整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发布人:L y_x x z x_s g t j来源:执法监察支队点击数:281发布时间:[2010-11-02]【大中小】一、行政处罚(共55项)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第四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处以罚款处罚时,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依照《土地管理法》没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主管部门合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土地管理法》第77、78条的区别与适用:村民建住宅违法用地该咋查处?

新《土地管理法》第77、78条的区别与适用:村民建住宅违法用地该咋查处?

新《⼟地管理法》第77、78条的区别与适⽤:村民建住宅违法⽤地该咋查处?总第690篇2021第100篇导读针对农村村民建住宅违法⽤地的查处,到底是适⽤《⼟地管理法》第77条由⾃然资源部门按违法⽤地查处,依法没收或拆除可以并处罚款,还是适⽤第78条,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限期拆除?在各地引起很多争议,相关法院的判决也不完全⼀致。

不少⼈认为《⼟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没有进⼀步明确是缺失和遗憾,真是这样吗?新《⼟地管理法》第77、78条,分别对应的是原《⼟地管理法》的第76和77条;其中新78(原77)条是针对农村村民建住宅违法⽤地的特别规定,只能限期拆除,不能没收,也不能并处罚款,新第77(原76)条则是针对⼀般违法⽤地⾏为的⼀般条款,依法应当拆除或没收,可以并处罚款。

在《⼟地管理法》修改前,农村村民建住宅的违法⽤地适⽤是没有争议的,就是适⽤第77条特别条款,依法限期拆除。

新《⼟地管理法》实施后,本来也应该毫⽆争议,农村村民建住宅的违法⽤地同样应适⽤特别条款第78条,依法限期拆除。

但因为新法第78条的特别条款对此类违法查处的执法机关做了调整,由原国⼟资源部门调整为农业农村部门。

因部门职责划分问题⽽让该条款的适⽤⼈为复杂化了,让单纯的法律适⽤问题变成复杂的部门之争。

有⼈主张应当把第78条的占⽤“⼟地”限制在占⽤”宅基地“范围内,即此处“⼟地”只能是“宅基地”,不包括其他⼟地,占⽤其他⼟地,如耕地等农⽤地,都按⼀般违法⽤地适⽤第77条处理。

这样的理解实在是不知如何说好,⾄少从本⼈的专业知识是⽆法理解的,同时明显不符合《⼟地管理法》对“⼟地”、“宅基地”的定义,也不符合⽴法的本意和法律具体规定。

新《⼟地管理法》第77、78条,分别针对⼀般违法主体违法占地建设的⼀般违法⾏为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特殊违法占地⾏为,规定了不同的执法机关和不同处罚措施,对村民建住宅的违法⽤地,设置了特别条款,即第78条。

实践中执法机关应当准确把握⽴法本意和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利法律准确得以实施。

最常用的土地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最常用的土地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最常用的土地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模板一:行政处罚文书序言:土地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为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文档。

本文档旨在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并给出相应的处罚依据。

一、土地违法行为分类1.1 土地占用行为违法处罚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不经批准或者违反审批程序,占用林地、草地、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责令支付违法占用土地面积30倍以上的使用费,并可以处违法占用土地面积30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2 土地破坏行为违法处罚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九条,恶意毁坏国家的耕地、屯垦的草地、造林的土地、保安的水土及其他土地资源的,或者以其它方式违法破坏土壤、水泥、石头等地质资源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违法毁坏土地价值50倍以上100倍以下的罚款。

1.3 土地污染行为违法处罚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以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活动方式,污染土壤资源,不改变土壤污染状况的,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需要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由土地管理部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治。

二、法律名词及注释2.1 土地管理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土地资源管理部门。

2.2 批准: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在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即生效。

2.3 违反审批程序:指不符合土地使用规划或者违法违规占用、平整土地等行为。

2.4 恶意毁坏土地:指在故意破坏土地的生态系统,破坏耕地的肥力以及破坏土壤的结构性及其他活动行为。

2.5 土壤资源污染:指在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土壤质量或者土壤生态功能的破坏。

三、附件本文档附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doc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doc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方法xx年5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2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方法》同时废止。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以下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土地管理秩序,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立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到达15%以上或者虽然未到达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工程提供建立用地的。

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如何理解⼟地管理法第⼋⼗三条 【核⼼内容】⼟地管理法第⼋⼗三条设定了当事⼈对⼟地管理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及⼟地管理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该类⾏政处罚的期限,作为特别条款,有其积极意义,但随着法律的不断晚上,法律冲突也⽇趋突显,应当加以研究和规范。

该条明确了以下⼏个⽅⾯的问题:1、该条适应的范围仅限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该类决定是依据⼟地管理法第七⼗三条、第七⼗六条、第七⼗七条的违法⾏为给予的⾏政处罚,对其他的⾏政处罚则不适⽤;2、对该类⾏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期限为15⽇。

它与⾏政诉讼法第三⼗九条的规定不⽭盾,⾏政诉讼法第三⼗九条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政⾏为之⽇起3个⽉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且⼟地管理法作为特别法,在法律冲突适⽤上应当优于作为普通法的⾏政诉讼法,故对该类⾏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15⽇。

超过15⽇当事⼈再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3、由于法律、⾏政法规没有赋予⼟地管理机关强制执⾏权,对当事⼈不主动履⾏拆除⾏政处罚决定的,⼟地管理机关有权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费⽤由违法者承担,加⼤了对违法⾏为⼈的惩罚。

但是,该法律条⽂在⽴法技术上不够完善,容易产⽣歧义,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理解,本⼈谈⼀点肤浅的认识,期望得到⼤家的指点。

第⼀、当事⼈是否享有⾏政复议权 ⼀种观点认为当事⼈不应享有。

理由是,该条⽂阐明了如果对该类⾏政处罚决定不服,享有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并没有赋予当事⼈申请⾏政复议的权利。

法律没有赋予当事⼈申请⾏政复议的权利,当事⼈就⽆权超越法律规定⾏使该权利。

另⼀种观点认为当事⼈应当享有⾏政复议权。

理由是,⼟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的是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意上理解,提起诉讼是当事⼈可以选择⾏使的权利,它并没有限制或者剥夺当事⼈对该类⾏政处罚不服申请⾏政复议的权利,因此当事⼈应当享有⾏政复议权。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规定(3篇)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规定(3篇)

第1篇摘要: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其管理和利用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土地管理法》作为规范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征收、征用、流转、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从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征收征用、流转保护等方面,对《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资源,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

土地管理法作为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征收征用、流转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土地的所有权1. 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的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集体土地。

2. 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应当依法进行。

全民所有制土地的变更,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的变更,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使用权1.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1)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划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给土地使用者。

(3)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4)出租:土地使用权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

2.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续期。

四、征收征用1. 征收征用的范围《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征用的范围包括:(1)国家建设需要用地的。

(2)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需要用地的。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紧急征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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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执法中,《土地管理法》的第74条、第76条与第77条之间;第73条、第76条与第81条之间,常出现对土地违法行为处理适用法条不准,导致败诉,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实践,试对这些法条之间的区别作适用分析。

1.第74条是针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规定,本条易混淆之处是将建房列为破坏耕地行为,这里,法律是把在耕地建房的行为与在耕地挖砂、采石等行为作为同等性质的行为而看的,就是说,在耕地上建房仅是破坏耕地行为的一种,之所以规定为责令违法者限期改正,是因为对诸如挖砂、采石等行为是不能规定拆除的,这里责令限期改正就包含着对房屋的拆除。

2.第76条突出的是任何非农业建设都必须在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的范围内,这里规定的非农业建设,仅指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包含其它形式,此与第74条规定中的在耕地内建房这一点是相同的,且法律责任的后果也是相同的,即拆除房屋,可以并
处罚款。

当然,凡遇此情况在适用上是可以选择而用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常会出现当前看来是耕地,而按总体规划却是未来的建设用地,若属这种情况,则应处以没收建筑物并可以罚款的处罚。

3.第77条规定的侧重点,则在对无住宅(因村民分家另立户,或新设立户)的村民户不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行为的处罚。

这里的限制条件是,违法主体只限于农村村民,建设的建筑物必须是住宅(包括兴建与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厕所、猪圈等),占用的土地类型不受限制,可以是耕地、村庄内空地,也可以是其他未利用地等。

该条之所以对村民未经批准占地建住宅的行为只规定拆除而不罚款,是因为,对一户农村村民来说,因不合法而所建住宅被拆除,经济损失受打击的程度一般来说可能已到极限,若法律再规定施以罚款,是脱离农村实际的。

当然,从法理和法条的适用上看,对无住宅村民在耕地上违法建住宅,适用第76条作拆除并处罚款的处罚也不会
有什么错,但问题是,当同时出现有房户的村民在耕地内违法建房的行为时,如果对二者同时都适用第76条作拆除并罚款,或者同时都适用第77条只作拆除住宅而不罚款,就都会有一种很不公平的负面效应。

所以,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在执法实践中,还是应当将无房户和有房户在耕地内违法建住房行为,在适用法律上作区别。

就是说,村民在已有一处住宅的情况下,占用耕地违法建房的性质是不同于无房户占用耕地违法建房的,其性质是恶劣的,是与本法关于“一户一宅,严格保护耕地”的根本原则相违背的,所以,对这种有房户的违法建房行为,不仅要对其违法所建的房屋施以拆除,而且应该并处罚款,这里的罚款,旨在对破坏耕地行为可以加重的处罚。

4.第73条和第81条这两条的相同点都是对土地非法转让行为处理的规定,土地类型都是全方位的,即包括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同点是前者是针对非法转让土地双方当事人的处理规定,后者则是对非法转让土地一方当事人的处理规定。

在土地性质上,前者管
土地管理法中
对土地违法行为处理的适用法条分析
白新亚
国土资源2008年6月号
42
政策法规
Policies&Laws


理的土地既包括国有土地,也包括集体土地,既包括土地所有权,也包括土地使用权,而后者则只限于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在对土地转让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适用上,这两条的区别就在于:第73条并不要求转让土地的转让方在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时,有将转让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目的和后果。

就是说,土地转让方转让土地的目的只是为收取转让土地的对价,而搞不搞非农建设那是受让方的事,与我转让方无关。

则此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就只能适用第73条第一层规定作处罚。

之所以这样理解,是因为该条的规定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很清楚,对处于在这种情况下的土地转让违法行为,只限于没收转让方的非法所得和可以对双方并处罚款后,行政处罚便告结束。

而只有当受让方实施了非农业建设,才涉及对受让方的建筑物施以没收或拆除和可以并处罚款,这是该条第二层意思。

可见,本法第73条规定的对非法转让土地双方行为的处罚,应该是对一个违法行为在不同阶段的两种不同程度行为的处罚。

但第81条规定的是“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第63条的规定同样是:“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这就是说,该条规定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只限于对出让(只限于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和出租(均应为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否则,因其性质属于欺诈而不能适用本条)土地使用权一方的处罚,并不直接涉及对土地受让方和承租方的责任追究,但在对转让方违法行为的确定上,则又需要从双方的共同行为来认定。

就是说,只有在双方共同都有使该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目的,或者在转让方有意放任土地受让方进行非农建设后果的情况下,才能对转让方一方的转让行为认定为违法而施以处罚。

之所以这样理解,是因为农民集体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但法律规定农民集体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虽不得入市交易用于非农建设(因破产、兼并发生转移的
除外),但却可以在不改变农业用途、
或符合规划确定的农业用途前提下,允
许受让人将所受让、承租的土地用于农
林业开发的权利,比如耕地的对外承
包,四荒地使用权的对外拍卖等。

正因为法律赋予了农民集体和取得
农业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一个有限
的土地处分权,所以,对农民集体经济
组织和农村企、事业单位及村民个人的
土地使用权的处分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就须从土地交易双方是否共同都有使该
农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目或者是否发
生了非农建设后果的这样两个方面作认
定和判断。

就是说,转让方在与受让方
商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协议
时,只有双方明确或放任土地受让方可
以在受让的土地上从事非农建设的,才
构成违法并应受法律追究。

在适用第81条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
罚,之所以不直接涉及对受让方所建非
农建筑物和设施的处理,是因为将农民
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的
用于非农建设的主动权一般都在转让方
这一方。

就是说,转让方在与土地受让
方商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协
议时,如果转让方明确不允许受让方在
受让的土地上从事非农建设,那么,一
般情况下,受让方都会因此而拒绝达成
协议,当然也就不可能产生后面的非农
建筑物或设施,即便产生,一是可由国
土部门对受让方直接作处罚,二是农民
集体也可以以受让方合同违约为由通过
行政管理和诉讼等多种渠道收回土地使
用权。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对
土地转让方作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以
土地转让法律关系的受让方也施以行政
处罚,则受让方将根据第81条提出抗
辩:土地是农民集体的,该农民集体同
意我单位从事非农建设(尤其当受让的
土地原来就是建设用地或空闲地时),
我方也向其支付了一定期限的土地对
价,如果其不同意,我方是不会与之签
订土地受让(出租)合同的。

所以,此种
土地交易,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属
于土地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处罚
土地转让方的同时处罚受让方,其法律
关系是存在障碍的。

但这不是说对这种情况下的土地受
让方就无法处罚了,本法第43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
请使用国有土地。

所以,可按此规定,
依据本法第76条对土地受让方一方以未
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另行作处罚。

举例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甲与房
地产开发公司乙签订了本集体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成交后,乙还未从事非农
建设,便被国土部门发现,如果该合同
中明确是由乙从事农业开发,则国土部
门不能对任何一方施以行政处罚;如果
该合同中明确是由乙从事非农业建设,
而乙还未从事非农建设,则应适用本法
第73条第一层意思对甲施以没收非法所
得之处罚;而如果乙已从事了非农建
设,则应适用本法第81条对甲施以没收
非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
处罚;而如果该合同中对土地的用途约
定并不明确,乙对土地的使用也未具体
实施(闲置土地属另一个法律关系,此
处不涉及),就不能对任何一方施以行
政处罚。

因本法第81条是对土地转让方一方
施以的行政处罚,所以,在土地转让方
依法改正自己的的违法行为,恢复土地
原貌过程中,对受让方的建筑物实施拆
除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由双方通过诉
讼渠道解决。

正因为法律赋予了农民集体和
取得农业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有限的土地处分权所以对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企、事业
单位及村民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处
分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就须从土地
交易双方是否共同都有使该农村土
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目或者是否发生
了非农建设后果的这样两个方面作
认定和判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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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D&RESOURCES
No.,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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