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考生必看:刑法总论重点法条详细解析-fashuo.doc
20XX年法硕刑法考点难点逐个解析(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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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中止(特征和处罚原则是重点,四性:时间性.自觉性.彻底性和有效性要记住并理解,每年必考选择题或案例题,注意如果行为人虽有意放弃犯罪并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但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及于共同犯罪的整体,必须是整个犯罪行为的停止;另外要注意,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和实行阶段)共同犯罪(必考重点,历年都有选择题和案例题涉及,一般是考察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注意看法条25-29条,注意共同犯罪构成特征中举得几个例子,另外共同犯罪的认定是06指南中新增加的内容,理解只要共同犯罪中有1人过失犯罪,就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形式(重点,要记住各自的概念并学会判断,请参考2006年多选题23)①主犯三种形式(必考,注意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②从犯和胁从犯的处罚原则要记住(从犯一般是次要的实行犯或帮助犯)③教唆犯(必考,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共同犯罪的停止状态(重点,06年新增内容,06年未有考题涉及该知识点,但07年有可能考到,第2段话要着重理解,如共同犯罪中,一部分实行犯停止犯罪,但并没有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仍然是构成既遂,不够成中止,例两人合谋去银行盗窃,甲乙深夜进入银行后,乙由于害怕被逮住,中途借机溜掉,但甲最终独自完成了盗窃。
乙不成立中止,仍构成盗窃罪的既遂)6.第六章一罪与数罪整个一章是重点(注意理解罪数是以犯意多少作为判断标准的;法条竞合是06年新增内容,2006年单选题7就考到了该知识点,重点,理解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罚,分则中法条竞合的具体法条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防火罪.走私罪与走私毒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等等,要学会区别于想象竞合犯)7.继续犯的概念和特征(必考,典型例子:非法拘禁罪,此外处断原则也很重要,几个分类中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最重要)8.想象竞合犯的特征(比继续犯重要,典型例子:盗窃使用中的电缆,构成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竞合,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罚,另外注意区别于法条竞合)9.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特征(这个罪很好理解,记住典型例子:例如强奸致人死亡和处断原则就可以了)10.连续犯(必考,记住定义.典型例子:持枪连续杀人或者多次盗窃.处断原则)11.牵连犯(必考,典型例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12.吸收犯(特征比较重要,例子如入室抢劫.绑架并杀害人质;拐卖妇女又奸淫)1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重点,记住5点成立条件,注意不成立正当防卫的情形,另外要注意因防卫过当而构成犯罪的,依辗衷蛴泄毓娑ㄈ范ㄗ锩褪视梅ǘㄐ蹋?004年单选题10选项A涉及该考点)14.特别防卫无过当防卫(一般掌握,该知识点历年未有真题涉及,需要特别注意,记住刑法第20条)15.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异同是重点)123。
20XX年法律硕士考试《刑法》必备考点汇总-法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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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刑法总则第2页:刑法分则刑法总则(67题)1.刑法的特征2.刑法的任务和机能★3.刑法的基本原则4.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5.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6.但书的内容和意义7.犯罪的基本特征★8.犯罪客体的种类9.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10.危害行为的概念、特征11.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12.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13.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14.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处罚原则★15.无罪过事件的特征16.犯罪故意的概念、特征★17.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18.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19.法律上的认识错误20.事实上的认识错误★21.犯罪既遂的形态:22.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23.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分类★24.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25.共同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26.共同犯罪的认定27.犯罪集团的特征★28.主犯的概念、种类、处罚原则★29.教唆犯成立的条件及刑事责任★30.共同犯罪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31.继续犯的概念、特征、法律后果★32.结合犯的概念、特征、处断原则★33.集合反的概念、特征★34.连续犯的概念、特征、法律后果★35.牵连犯的概念、特征36.吸收犯的概念、特征、形式37.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38.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39.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40.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41.刑罚的概念、特征42.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43.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概念、关系★44.禁止令的含义、内容★45.死刑的适用及限制性规定★46.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内容47.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48.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49.酌定情节的概念、作用、种类★50.正确适用酌定情节51.一般累犯的概念、构成要件★52.特别累犯的概念、构成要件★53.累犯与再犯的区别54.自首制度的概念、意义★55.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56.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57.立功的概念、意义、条件★58.数罪并罚制度的特点及意义★59.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60.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69,70,71条)★61.缓刑的概念、意义、适用条件★62.减刑的限度条件★63.假释与减刑、缓刑的区别★64.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65.假释的限制条件及法律后果★,66.罪状的种类67.相对法定刑的具体规定方式,12。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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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要点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法律(定罪量刑)广义刑法: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刑法根据得内容:1、《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得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刑法得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得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3、保护公民得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得顺利进行刑法得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编章节条:“但书”——1)前段得补充;2)前段得例外;3)前段得限制款:标志为另起一行项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得规则)1、罪刑法定原则;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得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得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得特权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得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与承担得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第三章刑法得效力范围刑法得效力(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与什么时间、以及就是否具有溯及既往得效力问题。
刑法得空间效力:刑法对地与对人得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得范围.刑法空间效力确立得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2、属人原则:以本国国籍为标准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4、普遍原则:以有效惩罚犯罪、保护各国利益为标准(国际犯罪)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得规定: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她管辖原则得刑事管辖体制。
法硕考试分析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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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定义【分析】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因为犯罪的主要法律后果是刑罚,所以,刑法又称犯罪法或刑罚法。
■刑法的形式【分析】在中国,刑法有以下几种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形式渊源):1.刑法典,即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
在我国先后有两个“刑法典”:(1)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或称“修订前刑法典”、“79刑法典”。
(2)在1997年对1979年刑法典进行修订后形成的刑法典,或称“修订后刑法典”、“97刑法典”,这部刑法典自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之后,原1979年制定的刑法典及其后颁行的20余个单行刑事法条例、决定等,除保留的行政处罚、行政措施部分外,不再适用。
2.单行刑法,属于特别刑法的一种,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在1979年刑法典之后,我国颁行了20余个单行刑法,如《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等。
在1997刑法典之后,也曾颁行过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这是指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如在海关法、环保法中规定的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一般只重申刑法典的内容,没有确立新的犯罪与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刑法特指刑法典,例如,在中国说到“《刑法》第13条”,则通常指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典)之第13条。
广义刑法则包含上述一切形式的刑法。
从本质上讲,刑法是统治者以法律形式、主要采用刑罚方法禁止、惩罚那些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
在中国,刑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中国人民的意志制定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我国刑法的本质,体现在《刑法》第2条规定的刑法的任务之中。
20XX年在职法硕考试之刑法重要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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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则特别规定不得数罪并罚的情形十、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酌情不数罪并罚十一、法条竞合犯是一罪不数罪并罚刑罚总论一、死刑的适用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三、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内容、适用及刑期四、常见法定量刑因素五、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适用六、累犯的认定和处罚七、自首的认定和处理原则八、立功的认定和处理原则九、缓刑的适用条件和撤销事由十、减刑的范围、条件和限度十一、假释的适用条件和撤销事由十二、追诉时效的起算、中断、延长刑法分则侵犯人身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二、遗弃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三、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四、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五、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六、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七、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八、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侮辱罪侵犯财产罪一、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二、敲诈勒索罪三、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四、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五、侵占罪六、故意毁坏财物罪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三、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四、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五、介绍贿赂罪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15条)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三、交通肇事罪四、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23。
法考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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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在法考中,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科目,掌握其中的重点法条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下面将对刑法的重点法条进行汇总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罪刑法定、有罪推定、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法无不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
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石,它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刑罚的确定要以法律为依据,不得随意扩大解释或创设罪名。
二、犯罪行为的认定与量刑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以犯罪构成要件为依据,其中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四个要素。
刑法中对于不同犯罪行为也有相应的量刑规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等。
三、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的责任能力,根据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无刑事责任能力,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处罚主要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形式,如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等。
四、刑法中的特殊罪名刑法中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罪名,如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这些罪名主要针对特定的犯罪行为,对于相应的行为主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五、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主要包括刑事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等环节。
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六、刑事法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刑法规定了一些情节下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如自首、立功、坦白等。
对于一些犯罪行为,如果犯罪人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主动揭发犯罪事实或者取得较好的表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事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刑法重点法条的掌握对于法考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通过对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行为的认定与量刑、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刑法中的特殊罪名、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刑事法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等内容的学习和理解,考生可以更好地应对刑法考试中的相关问题。
2020年法硕刑法考点难点逐个解析(1)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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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学刑法今年大纲变化中比较重要的是:(1)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2)行为犯的定义及其特征;(3)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4)法条竞合关系与法条竞合犯的联系和区别;(5)继续犯的处断原则;(6)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执行;(7)战时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及其后果。
刑法出题的特点在于,总则和分则各占50%,而且重点恒重。
近年来刑法主观题综合考察总则和分则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因总则起着总纲的作用,所以建议除了看参考联考指南上重要知识点外,最好看一下《刑法》总则中重要法条,分则法条不用多看。
另外还要看三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①刑法的概念(定义要注意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形式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2001年曾考过选择题,需判断《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属于什么刑法(单行刑法,广义刑法的一种);特征了解)②刑法的任务和刑法的解释(了解,刑法的解释要注意立法解释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③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06年新增内容,了解即可)我国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三个原则的含义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重点,该知识点不太可能出现主观题考察刑法的基本原则各是什么含义,一般出选择题)①刑法的效力范围(重点,一般出选择题,强调一点要看相应的法条,相应的法条是《刑法》6.7.8.9)②刑法的溯及力(记住我国刑法采取的原则,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注意审判时刑法发生变化的,只要生效判决仍未作出的,应按此原则适用)犯罪的定义(注意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其它内容了解即可)犯罪的基本特征(重点,易于出选择题和简答题,三个基本特征中要注意理解第一个特征中:什么是严重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还要理解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这三个特征任何犯罪都应同时具备)6.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反对客观归罪,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此项原则虽然不是基本原则,但常常作为作题时候判断具体罪名的依据,参考2005年单选题9复习该知识点)7.犯罪的共同要件(重点,一般出选择题,指南采取“四要件”说,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参考2006年单选题4复习该知识点)8.犯罪构成的分类(指南中分类方法要背,并且知道例子,如注意修正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的例子,一般出选择题考察该知识点,请参考2006年单选题3)9.犯罪客体的概念(考查方式是结合分则具体罪名出选择题,区别于他社会关系,为法特有的,记住只有当这种社会利益既被刑法所保护又被犯罪所侵害才是犯罪客体)10.罪客体的种类(分类特点是一个比一个细,需要知道每种分类的作用)1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重点,注意二者区分,历年真题中对犯罪对象的考查,常常结合分则中具体罪名)12.犯罪客观方面(重点,注意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他是选择要素,历年来很少有题目单独考核该知识点;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意义,了解即可)13.①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很重要,必考,记住3点条件,第1点条件3个方面:法律规定的.职务上要求的.先前行为引起的,要学会判断哪些情形是这些方面)②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重点,一般出选择题)③注意凡是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行为对象的,就是犯罪构成的必要因素。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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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讲解)1. 刑法的定义和特点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主要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的处罚措施。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法益性: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 强制性: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力的范畴。
- 行政性:刑法的组成和实施都由国家机关来完成。
- 公正性:刑法的适用应保证公正和平等,遵循法治原则。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有一些基本的原则,对于犯罪行为的判罚和被害人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定性原则: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应当依法确定,不可随意扩大或限制。
- 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行为和刑罚必须有明确规定,不能非法拘禁或虐待犯罪嫌疑人。
- 罪责个人原则:刑事责任是基于个人犯罪行为的,不可将个人的责任转嫁给其他人。
- 附带民事诉讼原则: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损害可以通过刑事程序追究赔偿责任。
3. 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刑罚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常见的犯罪构成要件有:- 客观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
- 主观要件:故意、过失、主观恶意等。
同时,犯罪行为具有某些一般要件,如:- 有罪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具备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 可适用法律:犯罪行为必须违反了法律规定才能认定为犯罪。
4. 刑罚种类和量刑原则刑法规定了多种刑罚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刑罚的适用应当遵循以下量刑原则:- 罪行的轻重和危害程度。
- 罪犯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
- 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和后果。
- 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危险性。
同时,在量刑时还需要考虑刑法的最低、最高刑罚限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和法律保护。
5.犯罪责任和刑事法律程序犯罪责任是指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程序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
这些程序应当保证被告人的基本权益和公正的审判。
- 犯罪责任主体:行为人的年龄、智力、心理状态等都会对犯罪责任的认定产生影响。
《刑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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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从最近⼏届律考试题分值分布来看,刑法年均分值在48分左右,其中选择题在30分左右,案例分析题在18分左右。
单从分值分布来看,刑法仅次于合同法,在列⼊律考范围的所有法律、法规中居于第⼆的位置。
因此,对刑法法条的复习是⾄关重要的。
刑法试题在命题特点与规律⽅⾯,也颇与合同法试题相似。
可以说,刑法总则部分的每个间节都是律考的重点。
与分则部分相⽐,总则仅有101个条⽂(分则有350个条⽂),但却占去了刑法试题总分值的45%左右。
如果考虑到作答刑法分则部分的试题时⼀刻也离不开刑法总则部分的规定这⼀事实,总则条⽂在刑法应试中的地位与作⽤就更⾼了。
刑法总部分的重点内容有: 1、刑法的适⽤范围; 2、犯罪与刑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年龄、正当防卫、残疾⼈刑事责任等; 3、犯罪的形态:中⽌、未遂、预备; 4、共同犯罪; 5、刑罚的种类; 6、刑罚的具体运⽤:假释、减刑、时效、缓刑、数罪并罚、累犯、⾃⾸与⽴功、量刑情节等。
本部分的试题所考查的内容多具细节性,⽽每个条⽂的有关数字(期间)则更是考试热点,应予以准确记忆。
与刑法总则部分的每⼀个条⽂都⾮常重要不同,分则的条⽂数量虽然庞⼤,内容庞杂,但重点法条⽐较突出,⽽且较为次要或不常考的法条占去了⼤半。
本书将分则部分的重点法条都⼀⼀提炼出来,并对多数常考的法条作了详尽分析,应准确、完整地掌握。
若按历届试题分值的多少排列,分则部分的重点内容依次是: 1、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 4、侵犯财产罪; 5、贪污贿赂罪; 6、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后再次强调,本法试题,尤其是选择题所涉及的知识点要求的精确度提⾼,对应⽤相关法条解决具体问题的能⼒要求也较⾼。
考⽣在复习时切不可粗枝⼤叶,对于本书所列出的重点法条务必细之⼜细,精益求精地掌握。
第⼀部分刑法总则 ⼀、重点法条: 第6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1条、第90条。
法硕必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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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则重点内容第一章导论1.刑法的解释(一)依据解释的效力所做的分类:1.有权解释:依据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1)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作出的解释;第三,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2.无权解释:又叫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
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称“无权解释”。
(二)依据解释的方法不同所做的分类:(1)文理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
(2)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它又包括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2. 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要求:a法律主义;b禁止事后法;c禁止有罪类推;d禁止绝对不定期刑(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第4条)要求:a定罪平等;b量刑平等;c行刑平等(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5条)3.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及分类?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通常采用以下四种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
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以属地原则为主: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到这个国家刑法的管辖。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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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刑法总论是刑法的基础和核心,它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
下面是对刑法总论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整理。
一、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1.刑法总论的概念和目的-刑法总论是研究罪和刑的一般理论,是刑法学的基础。
-刑法总论的目的是论述罪刑法律的一般原理和普遍规范,为刑法的具体规定提供理论基础。
2.刑法学的定义和特征-刑法学是研究罪和刑的法学科目,主要包括刑法总论和刑法特论。
-刑法学的特征是科学性、实践性和正义性。
3.犯罪的定义和特征-犯罪是指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犯罪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非法性和有罪性。
4.刑罚的定义和特征-刑罚是国家为了惩罚犯罪行为而对犯罪分子实施的法律制裁。
-刑罚的特征是国家权力的行使、有罪的个别化反应和双重性(包括矛盾性和积极性)。
二、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最基本的原则,包括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原则和犯罪与刑罚的合法性原则。
-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禁止非法犯罪行为和非法刑罚。
-犯罪与刑罚的合法性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禁止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刑罚。
2.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和法律特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要素包括罪名、刑罚和法定刑三个方面。
3.禁止反复追究原则-禁止反复追究原则规定了犯罪人在同一犯罪行为上不能被重复追究责任。
-禁止反复追究原则确保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和刑罚的公正公平性。
4.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原则-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原则规定了犯罪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隐私权等。
-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原则保障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性。
三、犯罪的构成和责任1.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两个方面,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意图。
2.犯罪的责任-犯罪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
20XX年在职法律硕士《刑法学》重点章节解析-法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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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硕士考试的复习中大家一定要重视案例的作用,并且学会巧用案例。
争取做到对于每个重要的总论知识点和重点罪名,心中都有一个典型案例或者有一道考试真题与之相应。
结合以下法律条款可以将案例结合学习。
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掌握且能再现追诉期限的具体规定和我国特赦制度的规定,其余的知识点应当理解,并能再认。
第十二章、刑法格伦概述,第一节予以了解,第二节要掌握罪状、法定刑的各种规定,对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和罪名应当理解再认。
第十三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掌握其概念和共同特征,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特征。
本章的考点出现频率仅低于总则中的传统重点,是二级考点。
第十四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章中的考点也算是二级考点,不过本章不是难点,理解了其共同特征就比较好判断。
但是在复习中,考生应当特别注意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尤其应当对醉酒驾车这一情形予以特别关注,因为近年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此类案例,且影响较大。
第十五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要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掌握信用卡犯罪,洗钱罪,保险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十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章的罪名历来是考试的重点,大纲中所出现的罪名都是重点,此处不必赘述。
第十七章、侵犯财产罪,本章也是传统重点所在,笔者不赘述。
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要掌握其共同特征,同时重点关注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聚众斗殴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嫖宿幼女罪等。
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掌握这些罪的共同特征,同时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和各自间的区别要掌握。
本章中有涉及到刑法修正案七的部分将在下文中陈述第二十章、渎职罪,本章的罪名主要是两类,一类是滥用职权,另一类是玩忽职守,要注意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要掌握大纲中所列明的八个罪的构成特征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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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地原则“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包括犯罪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保护原则“第8条”外国人(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对象),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性质比较
严重),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双重犯罪)3、刑法适用的溯及力问题(对象:只能是未决犯,适新条件)“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八节时效“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
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自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
“第1条”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较轻。
“第2条”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高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第3条”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4、
故意犯罪“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意志因素),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全部)“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
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过失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体两个条件:(1)该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2)法律明确规定了该行为应构成犯罪。
“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意志因素),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6、“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
岁的人(一切过失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此2种皆为故意伤害罪,且不含轻伤害)、强奸(含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2种情况)、抢劫、贩卖毒品(仅贩卖,不含走私、制造、运输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仅此三种方式,不含决水等其他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8种犯罪,10种情况),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因不满十六周岁(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A、抢劫罪包括:(1)263条的典型抢劫罪;“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如269条、267条第2款。
“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B、“贩卖毒品”仅贩卖,不含走私、制造、运输毒品。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
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C、周岁计算原则:以实足年龄为准,即生日的第二天起才14或16周岁。
D、满14,不满16,对一切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E、满14,不满18周岁,刑罚适用原则:1、应当从轻OR减轻;2、不适用死刑。
F、《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
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7、正当防卫“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应理解为故意重伤害以上的伤害行为,不包括轻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防卫利益唯一)的暴力犯罪(起因条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8、紧急避险“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外)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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