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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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有追索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

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有

追索权是指,在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不能收回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甲

方应无条件偿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保理预付款、并支付预付款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

账款管理费等全部应付款项。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有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帐款债券;: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二产生的甲

方对买方和/汇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

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券的从债券以及

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

的最高额线,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

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让合格应收

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7、

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理预付款金

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预付款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9、合格应收账款:指甲方转让乙方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收账款:(1)基于正常的合法

的基础交易产生;(2)原则上以人民币计价并支付,如甲方与买方(或其中之一)在我

国保税区内注册的,应收账款可以外币计价标示并支付;(3)属甲方合法所有并依法可

以转让,未被质押、设定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没有任何权利瑕疵;(4)甲方已经

按照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并将继续履行其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

务;(5) 乙方

要求的其他条件,对于合格应收账款,乙方可以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保理预付款。 10. 不合格应收账款:指不符合合格应收账款条件的应收账款,或/及发生本合同约定情形时,

发生反转让情形的应收账款(无论该等被反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曾被认定为合格应收账

款)。

11. 商业发票:是指甲方发送给买方的载明应收账款金额和到期日,并要求其到期付款的书

面通知。

12. 应收账款管理: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各种

分类信息、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甲方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除非甲方另行

支付费用、并经乙方的书面同意,或依自身决定向买方进行催收,应收账款的管理不包

括任何形式的向买方所做的催收。

13. 间接付款:指对于已转让给乙方的任何应收账款,买方未向乙方指定或认可的账户付款

的情形。

14. 争议:本合同所称的的争议是指买方因任何原因拒绝接受货物/服务或发票,或买方因任

何原因对相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反追索或抵消等主张;或因买方因任何原因未对应收

账款按时全额付款;或出现第三人对应收账款提出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形。 15. 发货:是指甲方根据依照商务合同中的约定或以通常的方式将货物交付运输或向买方提

供服务。

16. 应收账款回购:也称应收账款反转让,是指除现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甲方有义务按照

约定的回购价款无条件向乙方购回其已转让给乙方的应收账款。在甲方对乙方的回购义

务履行完毕后,乙方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

17. 应收账款到期日:是指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商务合同或发票上所确定的付款日,或经乙方

同意更改后的付款日期。

18. 工作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乙方对公营业日。

19. 日:指自然日。

第二章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的生效、变更及取消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核定的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万元,额度有效期自本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针对不同买方的预付款比例等详细信息以本合同附件一《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额度清单》

所确定为准,该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对该清单

惊醒补充修订,具体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的约定为准。甲方理解并同意,仅在甲方已

按商务合同发货,并按乙方要求具体办理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并经乙方审查同意后,甲

方方可支用上述额度。

第三条乙方为甲方核定的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为循环额度,甲方可在的限额及有效期内循

环叙做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乙方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的日期截止至额度有效期终

止日

第四条乙方有权根据买方或甲方的资信情况的变化以及买方的付款记录等情况,对核定

的保理预付款最高单方予以变更(该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额度、延长或缩

短额度有效期及取消额度等),乙方应在做出上述变更决定后书面通知甲方、保理预

付款最高额度的变更决定在送达甲方后生效。甲方理解并同意:在紧急情况下,乙

方有权通过录音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通知上述变更决定,上述变更决定在甲方雇员接

听电话或收到传真时生效,乙方将在电话或传真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补交书面

通知。

第五条甲方如果需要调整预付款最高额的,可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后,

将变更决定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章保理业务服务类型的选择和应收账款转让

第六条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类型,按是否在保理预付款之前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划分为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与隐蔽型有追索权保理。所谓公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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