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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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单持有者、被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

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投保本保险,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成为保险单持有人及被保险公司,其在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成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自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期止,被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务存在过错行为,在保险期间内或者在发现期内首次遭受索赔而造成损失的,对于该损失未经被保险公司补偿的部分,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三条公司补偿

自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期止,被

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务存在过错行为,在保险期间内或者在发现期内首次遭受索赔而造成损失的,对于该损失经被保险公司补偿的部分,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公司赔偿。

第四条诉讼或仲裁费用补偿

自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期止,被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务存在过错行为,在保险期间内或者在发现期内首次遭受索赔,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因此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参加诉讼或仲裁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赔偿抗辩费用。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一旦无权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得对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或公司补偿的赔偿,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不同的约定外,必须返还保险人所支付的抗辩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被保险人的下列任何行为导致索赔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违反被保险公司的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

(二)不诚实、欺诈或犯罪;

(三)贪污、侵占、贿赂或以其他手段非法谋取个人利益或个人优势;

(四)提供担保、承诺代为履行债务或表示赠与;

(五)从事非法经营或为自家买卖被保险公司的有价证券;

(六)抄袭、窃取、泄漏、未经合法授权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六条因以下任何情形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任何被保险人无权获得的报酬;

(二)本保险单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在任何保险项下已经知道或已经通知任何保险人的由于被保险人过错行为

遭受的索赔;

(三)本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未决诉讼持续日之前发生的,已经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提起的未决诉讼涉及的索赔;

(四)本保险单生效日或追溯日期之前,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合理地预见到任何可能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

(五)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公司之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时所引起的索赔,但第十一条第二款所约定的不在此限;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索赔;

(七)环境污染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所引起的索赔;

(八)任何人员死亡、伤残、疾病或精神损害所引起的索赔,但雇佣行为责任项下的精神损害造成的损失不在此限;

(九)任何有形财产的毁损、灭失或使用价值丧失所引起的索赔。

第七条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索赔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因下列任何情形所造成的损失不在此限:

(一)被保险人提出的雇佣行为责任索赔;

(二)由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其他索赔导致被保险人要求分摊或补偿损失的索赔,但以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其他索赔的责任限额为限;

(三)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未要求、协助或参与的情况下,代表被保险公司通过诉讼提出的股东权益衍生索赔;

(四)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未要求、协助或参与的情况下,由清算人、破产管理人或行政接管人直接或间接代表被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

(五)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的雇员作为被保险公司为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的利益而创建的养老

金、退休金、福利基金的成员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

(六)被保险公司的前任董事、前高级管理人员或前雇员所提出的索赔。

第八条对于下列任何人员遭受索赔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养老金的受托人、管理人;

(二)外部审计人员;

(三)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在确定上述责任免除条款是否适用时,任何被保险人的过错行为不应被转移或归咎于任何其他被保险人。

扩展保障

第十一条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保险合同可以在适用本保险单各项约定的基础上,分项提供以下扩展保障。

(一)子公司及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保障

经保单持有人书面要求、提供必要的风险评估资料并缴纳相应扩展保险费后,保险人可以将被保险公司的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由保险单持有人取得或创建的子公司,将被保险人的范围扩展至该子公司在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二)外部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保障

1、经保险单持有人书面要求并缴纳相应扩展保险费后,保险人可以将保险责任由自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期止,被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务存在过错行为,扩展至过去、现在或将来,被保险人因履行外部实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务存在过错行为。

2、本保障仅负责赔偿外部实体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从外部实体的有效保险与外部实体所提供的补偿所应得金额之和的超额部分。

3、本保障不负责外部实体、外部实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超过百分之二十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对被保险人的索赔。

(三)发现期保障

1、保险期间结束时,若投保人拒绝续保,投保人有权在向保险人交付全额年保险费百分之五十的附加保险费后,获得自保险期间终止日起十二个月的发现期保障。

本保障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在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并且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也在发现期内通知保险人的索赔。

2、保险期间结束时,若保险人拒绝续保,保险单持有人有权在向保险人交付全额年保险费百分之二十五的附加保险费后,获得保险期间终止日起十二个月的发现期保障。

3、不论是保险单持有人还是保险人拒绝续保,所有被保险人均可免费享受从保险期间终止日起三十日的发现期保障。若投保人选择购买十二个月的发现期保障,则上述三十日的发现期应计入该十二个月的发现期内。

4、如果保险单持有人决定购买发现期保障,应于保险期间终止日起十五日内书面要求购买,并于本保险期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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