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健康证管理办法(DOC)
船员健康证管理办法
船员健康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本文档旨在规范船员健康证的发放、使用及管理,以确保船员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供必要的医学监护。
1.2 适用范围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从事海上工作并需要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文件(以下简称“船员健康证”)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运输领域、渔业等各类水上行业。
第二章船员登记与申请流程
2.1 登记资料准备
a) 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b) 健康检查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c) 其他附件材料如所需职位特殊技能认定书等;
2.2 提交申请
a) 将以上资料提交给当地海事局或指定机构进行审核;
b) 缴纳相应费用;
第三章健康检查标准
3.1 普通岗位
核心项目:
- 心肺功能评估;
- 触诊腭托反射测试;
- 听力测验;
3.2 特殊岗位
核心项目:
- 心电图检查;
- 血液生化指标测定;
- 肺功能测试;
第四章健康证发放与管理
4.1 发放程序
a) 审核通过后,海事局或指定机构将颁发船员健康证;
b) 有效期为两年。
4.2 管理要求
a) 持有船员健康证的人士应妥善保管并随身携带,在工作过程中予以展示;
b) 若持有者在有效期内出现重大疾病、手术等情况,需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重新进行体检和审核。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5.1 航行安全法:确保水上交通运输活动符合国家规范和国际公约。
5.2 海事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海上运输业务的机构。
附件:
- 健康检查报告模板
- 特殊技能认定书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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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6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证明是指用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职业医学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各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展健康证明发放服务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及其主检医师具体负责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及健康证明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明第五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健康证明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明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管理机构名称;(七)体检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下列要求的,由主检医师在健康证明上签名,并加盖体检机构公章:(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的标准;(四)完成海船船员信息采集。
第八条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对年龄小于18周岁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有效期不超过1年。
船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员身体健康,提高船员健康水平,确保船舶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员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船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全面收集船员健康信息,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二)真实性原则:如实记录船员健康信息,确保档案的真实性。
(三)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船员个人隐私,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四)连续性原则:对船员健康信息进行长期跟踪,确保档案的连续性。
(五)有效性原则:根据船员健康状况,及时调整健康档案管理措施。
第二章船员健康档案的建立第四条船员健康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
(二)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过敏史、家族病史、手术史等。
(三)体检信息:身高、体重、血压、心率、视力、听力、肺功能等。
(四)疫苗接种情况:疫苗接种记录、接种日期、接种剂次等。
(五)健康咨询与健康教育:健康咨询记录、健康教育内容、健康教育效果评估等。
(六)疾病治疗情况:疾病诊断、治疗方案、治疗过程、治疗效果等。
第五条船员健康档案的建立程序:(一)船员入职时,应填写《船员健康登记表》,并由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二)体检合格后,将体检报告及相关资料归入船员健康档案。
(三)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档案中。
(四)船员调离或退休时,应将健康档案移交至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章船员健康档案的管理第六条船员健康档案的管理责任:(一)船员本人负责保管个人健康档案。
(二)船舶管理单位负责保管船员健康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三)医疗机构负责对船员进行体检,并将体检结果记录在档案中。
第七条船员健康档案的保管要求:(一)档案应存放于通风、干燥、防火、防盗的专用柜中。
(二)档案应定期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整洁、有序。
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船员职业健康安全(OMSH)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船员工作期间的健康和安全,船舶公司和船员船舶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的一套规章制度。
船员工作环境复杂多变,岗位风险高,因此制定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要点。
首先,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船员招聘、培训和管理方面的规定。
船员招聘时应对船员进行身体健康和心理适应性的评估,确保船员具备适应海上工作的能力。
船员培训时应包括适时更新的安全、健康和应急处置知识,增强船员的意识和技能。
船员管理方面,应建立船员档案,做好职业健康体检和心理辅导等工作,确保船员的健康状况。
其次,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船舶工作环境安全的规定。
船舶是船员的工作场所,应确保良好的工作环境。
制度中应规定船舶设备的安全管理、防火防爆措施、船舶排污处理等,确保船舶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卫生。
此外,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还应包括船员工作时间和休息的规定。
船员在海上工作时间较长,容易出现疲劳,因此应明确规定船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
制度中应规定船员工作时间的上限,确保船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同时应规定船员休假制度,确保船员能够得到必要的休息与调整。
最后,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船员意外事故和紧急情况处理的规定。
船员在海上工作面临各种风险,必须有相应的规定来指导船员如何处理意外事故和紧急情况。
制度中应规定船员的应急训练和应急处置流程,确保船员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执行应由船舶公司和船员船舶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船舶公司应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实施。
船员船舶管理机构应监督和检查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船员工作期间健康和安全的重要规章制度。
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制度,可以有效管理和保障船员的职业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航海安全水平,保护船员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6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证明是指用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职业医学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各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展健康证明发放服务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及其主检医师具体负责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及健康证明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明第五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健康证明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明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管理机构名称;(七)体检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下列要求的,由主检医师在健康证明上签名,并加盖体检机构公章:(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的标准;(四)完成海船船员信息采集。
第八条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对年龄小于18周岁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有效期不超过1年。
海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海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和事故发生,保障海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海员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海员,包括船长、大副、轮机长、水手、厨师等所有在船上工作的船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成立海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海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以下机构:1. 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海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健康检查、教育培训、事故处理等。
2. 船舶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由船长担任组长,负责船舶内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职责:1. 海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海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政策,监督各机构执行情况,处理重大职业健康安全事件。
2. 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员健康检查,制定和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3. 船舶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船舶内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第六条海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健康检查:海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岗期间,根据工作性质和接触有害因素情况,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教育培训:组织海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海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劳动保护:为海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4. 事故处理:发生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制度由海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保障海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提高我国海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规定
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6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证明是指用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职业医学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各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展健康证明发放服务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及其主检医师具体负责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及健康证明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明第五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健康证明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明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管理机构名称;(七)体检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下列要求的,由主检医师在健康证明上签名,并加盖体检机构公章:(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的标准;(四)完成海船船员信息采集。
船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船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目的保障船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防止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和疾病,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适用于公司对船员职业健康管理。
3.组织机构3.1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船员调配部组成,船员调配部经理任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主任。
3.2船舶成立由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客运主任组成的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船长任组长。
4、管理职责4.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2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委会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指定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4.3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及职工工伤保险的办理。
4.4船员调配部负责船员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组织船员查体,建立船员健康档案,确保船员持健康证上岗。
4.5船舶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具体承担履行和实施船舶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针、计划的具体责任,并对在船上工作的船员定期开展相关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防止事故的知识内容的培训。
5.健康管理5.1船上医疗与健康保障5.1.1船员上船工作应当持有健康证书,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其在海上履行职责。
5.1.2按国家相关医疗标准为其船舶配备足够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包括医药箱、医疗设备等。
5.1.4船舶应当至少配备一名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的船员负责船上医疗、急救和药品管理。
每年至少对全部药品的标签、有效期、存放条件、用法用量等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1.5公司向在船工作的船员提供医疗和健康保护,在港停靠期间向船员提供及时就医的便利。
5.1.6当船员生病或受伤时,船舶和岸上之间能够及时、有效交换有关该船员的医疗及相关信息,并做好相关记录,有关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健康证书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所签发的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能够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的职业医学书面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书第四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第五条健康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授权机关名称;(七)签发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海船船员申请健康证书,应当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以下要求的,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应当及时签发健康证书:(一)年满16周岁;(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标准;(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八条健康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申请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18周岁,则健康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九条健康证书有效期满的,海船船员应重新申请健康证书。
健康证书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书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约国认可从业医生的港口,但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了保障船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预防职业病危害,防止事故发生,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航运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委员会(1)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2)对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3)协调各部门、各船员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相关工作。
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1)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2)组织开展船员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3)对船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4)对船员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 船舶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1)负责船舶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2)对船员进行日常健康监护,确保船员持健康证上岗;(3)组织开展船员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4)对船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1. 船员健康检查(1)公司每年组织船员进行一次全面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2)船员上岗前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3)对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船员,及时安排治疗和调离工作岗位。
2. 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1)公司每年对船员进行一次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2)新入职船员必须接受岗前培训,熟悉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3)对特种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专项培训。
3. 职业病防治(1)船舶配备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如防尘、防毒、防辐射等;(2)船员在工作过程中,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3)定期对船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 事故预防与处理(1)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2)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3)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1.21•【文号】海船员〔2024〕163号•【施行日期】2024.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24〕163号各直属海事局:根据《海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进行了评估,决定继续施行,对办法中个别文字表述做了修改,现予以重新发布,自2024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1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合格证第五条培训合格证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外,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包括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船务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船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
三、组织机构1. 公司成立职业健康安全委员会,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2. 设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船队设立职业健康安全小组,负责船队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管理职责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职责:(1)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2)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开展职业健康安全工作;(3)负责对船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4)负责对船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5)负责对职业病危害进行监测、评估和控制;(6)负责对违反职业健康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2. 各部门职责:(1)生产部门:负责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安全;(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船员招聘、培训、考核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3)船队:负责组织实施船员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4)船员:自觉遵守职业健康安全规定,积极参与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做好个人防护。
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1. 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公司定期组织船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职业健康检查:公司按规定对船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确保船员持健康证上岗。
3. 职业病危害监测:公司定期对船员工作环境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允许范围内。
4. 职业病防护设施:公司按规定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船员在工作中能够有效防护。
5. 职业病防治:公司按规定对职业病进行防治,对患有职业病的船员给予治疗和关怀。
(整理)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健康证书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所签发的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能够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的职业医学书面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书第四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第五条健康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授权机关名称;(七)签发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海船船员申请健康证书,应当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以下要求的,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应当及时签发健康证书:(一)年满16周岁;(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标准;(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八条健康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申请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18周岁,则健康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九条健康证书有效期满的,海船船员应重新申请健康证书。
健康证书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书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约国认可从业医生的港口,但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海员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海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海员工作环境和生活质量,预防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海员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把海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保障海员权益。
2. 综合管理,分级负责。
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健康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3. 依法治理,科学管理。
依法建立健全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指导安全健康管理。
4. 宣传教育,提高意识。
加强海员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提高海员安全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企业成立安全健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实施。
2. 安全健康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
3. 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安全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健康管理日常工作。
四、安全健康管理措施1. 作业场所安全健康管理(1)对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符合国家安全健康标准。
(2)对危险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加强作业场所通风、防尘、防毒、防噪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2. 职业健康检查(1)对海员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和预防职业病。
(2)对患有职业病的海员,依法给予治疗、康复和赔偿。
3. 个人防护用品(1)为海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救生衣、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
(2)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更换和维护。
4. 安全教育培训(1)对新入职海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对在职海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更新安全知识。
5. 应急救援(1)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及时、有效。
五、监督检查与考核1. 安全健康管理部对各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健康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篇: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船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目的保障船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防止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和疾病,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适用于公司对船员职业健康管理。
3.组织机构3.1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由综合部和船员部组成,船员部经理任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主任。
3.2船舶成立由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客运主任组成的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船长任组长。
4、管理职责4.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2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委会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指定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4.3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及职工工伤保险的办理。
4.4船员部负责船员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组织船员查体,建立船员健康档案,确保船员持健康证上岗。
4.5船舶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具体承担履行和实施船舶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针、计划的具体责任,并对在船上工作的船员定期开展相关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防止事故的知识内容的培训。
5.健康管理5.1船上医疗与健康保障5.1.1船员上船工作应当持有健康证书,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其在海上履行职责。
5.1.2按国家相关医疗标准为其船舶配备足够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包括医药箱、医疗设备等。
5.1.4船舶应当至少配备一名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的船员负责船上医疗、急救和药品管理。
每年至少对全部药品的标签、有效期、存放条件、用法用量等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1.5公司向在船工作的船员提供医疗和健康保护,在港停靠期间向船员提供及时就医的便利。
5.1.6当船员生病或受伤时,船舶和岸上之间能够及时、有效交换有关该船员的医疗及相关信息,并做好相关记录,有关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船员健康证管理办法
船员健康证管理办法船员健康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健康证的管理工作,保障船员的健康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内所有船只的船员健康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船员健康证是船员上船和从船上下船的条件之一,作为船员工作的资格证明,应当具备健康合格的条件。
第四条船员健康证的管理应当依法公正、及时、高效,严禁盗用、伪造或篡改。
第二章船员健康证的申领第五条船员健康证的申领,应由船员本人亲自前往指定的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体检,出具体检报告后方可申请。
第六条船员健康证的申请材料包括:联系明文件、体检报告、申请表等。
第七条船员健康证的申请应当填写真实、准确的信息,确保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
第八条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并出具详细的体检报告。
第九条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审批和发证。
第十条船员健康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要重新进行体检和申领。
第三章船员健康证的管理第十一条船员健康证应当由船东或者船舶经营者在船舶上妥善保管,随时向有关部门展示。
第十二条船东或者船舶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船员健康证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船员健康证丢失、损毁或者过期,船员应当及时向所在船舶的船东或者船舶经营者申请补领或者更新。
第十四条船员健康证的信息应当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妥善保管,禁止无关人员获取或者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健康检查机构和相关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盗用、伪造或者篡改船员健康证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无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船员健康证:指船员上船和从船上下船的条件之一,作为船员工作的资格证明。
2:健康检查机构:指经过健康部门认可并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船员的健康检查工作。
船员健康证管理办法
船员健康证管理办法船员健康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员健康状况的管理,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和船员的身体健康,制定本船员健康证管理办法。
第二章健康证的申请和发放第二条船员应在加入船员队伍之前,持有效的健康检查证明,包括体检、视力检查、听力检查等。
第三条船员应在每次航行前进行健康检查,并确保健康证在有效期内。
第四条健康证由船员所在船舶的船舶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包括海事局、船务公司等。
第五条健康证应标明船员的姓名、职务、船舶信息、健康检查日期和有效期等详细信息。
第六条船员健康证应在船上随身携带,并在需要时出示给有关部门。
第三章健康证的管理和归档第七条船舶管理机构应对船员的健康证进行管理和归档,确保其及时更新。
第八条健康证的归档资料应按照保密要求进行妥善保存。
第四章健康证的审查和复核第九条船舶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船员健康证进行审查和复核,确保船员的健康证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船舶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健康证的复核工作,确保船员的健康证一直保持有效和准确。
第五章健康证的失效和补办第十一条船员的健康证在任何一个健康证上列明的有效期届满后失效。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船员健康证过期,并要求其进行健康检查并重新申请健康证。
第十三条船员因未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或未及时办理健康证延期而导致健康证失效的,不得从事船载工作。
附件:附件1:船员健康证申请表格附件2:船员健康证复核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健康证:船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后取得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其身体健康状况的文件。
2-船舶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和船员安全的机构,包括海事局、船务公司等。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船员健康证申请表格附件2:船员健康证复核记录表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健康证:船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后取得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其身体健康状况的文件。
2-船舶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和船员安全的机构,包括海事局、船务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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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健康证书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所签发的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能够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的职业医学书面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书第四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第五条健康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授权机关名称;(七)签发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海船船员申请健康证书,应当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以下要求的,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应当及时签发健康证书:(一)年满16周岁;(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标准;(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八条健康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申请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18周岁,则健康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九条健康证书有效期满的,海船船员应重新申请健康证书。
健康证书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书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约国认可从业医生的港口,但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健康证书损坏或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健康证书损坏的,应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二)健康证书遗失的,应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健康证书遗失公告;登载健康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申请;(三)申请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的健康证书补发的,应向体检机构提交事故证明。
补发的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一条船员申请健康证书信息变更的,应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一)申请健康证书所载船员身份信息纠错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变更身份信息后,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申请健康证书信息变更;(二)申请健康证书所载的除船员身份信息外的其他信息纠错的,应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健康体检,主检医师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一)丧失工作能力超过30天的;(二)因医疗原因离船的;(三)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健康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体检机构第十四条从事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的体检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业体检保健机构,并取得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健康体检资质;(三)开设附录1规定的诊疗科目;(四)自有具备健康证书签发权的主检医师2名及以上;(五)具有附录2规定的仪器、设备;(六)配有STCW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等技术资料;(七)建立完善的海船船员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签发健康证书的主检医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健康体检的临床经验;(三)熟练掌握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熟悉《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及海船船员职业特点。
第十六条从事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的体检机构应当向该机构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以下材料:(一)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主检医师报备申请表(附录3);(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四)主检医师有效身份证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从业经历相关证明材料;(五)开展海船船员健康体检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运行情况等资料(附录4);(六)海船船员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七)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
该机构所在地未设立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七条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体检机构报备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实,并将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体检机构及其所属主检医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及其所属主检医师名单。
第十八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体检机构、主检医师签发的健康证书无效。
公布的体检机构的分院、子院从事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的,应当满足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
主检医师离开其备案的体检机构,其健康证书签发权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体检机构、主检医师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体检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体检机构依船员申请,对申请船员按要求进行体检;主检医师应当自船员健康体检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签发或者不予签发健康证书的决定。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签发健康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签发《船员健康检查表》,并留存船员本人签名的《船员健康检查表》复印件。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船员要及时通知其本人。
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发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船员本人。
第二十一条体检机构应将签发的健康证书信息或不合格结论和项目,自体检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体检机构应妥善保管空白证书,作废的空白证书应交回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体检机构应将签发健康证书的相关资料保存至少3年。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二十四条海船船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时,有提出复查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海船船员若对不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标准或存在相关职责限制的体检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得知体检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体检机构申请一次复查。
第二十六条体检机构应根据船员复查申请对其不合格或受限项目进行复查。
执行复查与执行初次健康检查的主检医师不能为同一人。
复查合格的,签发健康证书;复查后仍不合格的,应将复查结果告知船员本人。
第二十七条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具有下列权利与义务:(一)享有独立的决定权;当体检机构或船员健康体检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独立决定权受到干扰时,可向备案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二)体检过程中发现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船员本人;(三)客观真实地作出船员健康体检结论,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四)接受船员对健康体检结果的询问或咨询,并如实地向体检者解释体检结果和提出的问题;(五)保护船员的隐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船员健康体检信息被用于其他目的;(六)每年对开展海船船员健康体检、签发健康证书业务情况总结分析,并以书面及电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体检机构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体检机构业务开展、诚实守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每年对体检机构进行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当建立体检机构管理档案,记载体检机构信息、资质和业务开展等情况。
第三十条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健康证书签发机构应当注销其健康证书,并上报备案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一)船员申请注销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健康证书的;(三)隐瞒相关职业禁忌病史的;(四)船员健康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健康证书签发条件的;(五)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从公布的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名单中予以删除,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报备:(一)未有效履行对体检者身份核实义务的;(二)未如实作出体检结论的;(三)未按程序及相关规定签发健康证书的;(四)未按要求保存签发健康证书相关资料的;(五)未按要求保管空白证书的;(六)泄露船员个人隐私和体检信息的;(七)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的;(八)不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条件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中国籍海船船员持有的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师签发的健康证书予以承认。
第三十三条引航员、外国籍海船船员及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与培训的学生申请健康证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需开设的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备注03 内科04 外科05 妇产科至少开设05.01妇科专业,05.02产科专业。
10 眼科11 耳鼻咽喉科12 口腔科13 皮肤科16 传染科30 医学检验科至少开设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32 医学影像科至少开设32.01 X线诊断专业,32.05超声诊断专业,32.06心电诊断专业。
注:1.以上诊疗科目均需取得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
2.表中备注栏中未作说明的,表示应具备相应的一级诊疗科目资质。
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需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备注1 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分析仪具备自动生化分析功能。
2 血细胞分析计数仪具备血常规检测功能,至少包括白细胞计数WBC、红细胞计数RBC、血红蛋白测定Hb、红细胞压积HCT、平均红细胞体积MCV、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MCH、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MCHC、红细胞体积分布宽度RDW、血小板计数PLT、白细胞五项分类WBC Differential Count)等检测项目。
3 尿液分析检测仪具备尿液物理性状和化学成分的变化检测功能,至少包括尿蛋白定性、尿糖定性、尿胆红素、尿胆原、尿潜血、尿酮体、尿亚硝酸盐、尿血细胞、尿比重、尿PH值等检测项目。
4 酶免仪或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具备肝炎的定量或定性检测。
5 微生物鉴定仪具备微生物自动鉴定功能并配备微生物培养箱。
6 B型超声诊断仪7 X线光机8 心电图机9 电测听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测听室。
10 视野计具有视野定量检测功能。
11 复视仪或综合验光仪综合验光仪需具有复视检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