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合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如今,很多人都为自身或车辆购买了保险,要是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的话,那么大部分费用都是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
对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标准的内容,详细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
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1、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3、住宿费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4、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5、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安徽车祸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安徽车祸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安徽省发生了许多严重的车祸事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
在这些车祸中,一些人因伤残而丧失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能力,需要得到相应的赔偿。
为了公正评定车祸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安徽省制定了相应的评定标准,并对赔偿进行了规定。
二、安徽车祸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为了科学、准确地评定车祸伤残等级,安徽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具体的伤残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伤残评定的程序:对于车祸受伤的人员,伤残评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评定。
评定程序应当严格遵循国家的相关规定,确保评定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
2. 伤残评定的标准:安徽省明确了车祸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了受伤部位、受伤程度、功能障碍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伤残分为轻伤残、中伤残、重伤残三个等级,并对每个等级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和评定要求。
3. 伤残等级的鉴定:安徽省规定了伤残等级的鉴定方法和程序,要求经过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专业评定,并出具相应的鉴定证明。
鉴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受伤者的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因素,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和准确。
三、安徽车祸伤残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徽省对车祸伤残的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受害人基本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和受伤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轻伤残、中伤残、重伤残分别给予相应的基本赔偿金,以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2. 医疗费用补偿:受害人在治疗伤势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责任方或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承担。
这包括了住院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康复费等相关费用。
3. 护理费用赔偿: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他人护理的伤残人员,由责任方或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护理费用赔偿。
4. 审定损失赔偿:对于受害人在车祸事故中导致的财产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包括了财产损失、误工费、丧葬费等。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近年来,随着汽车日益普及和人们出行频率的提高,交通事故也在不断增多,给人们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有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人身伤亡事故数量高达11.4万,受伤人数达336.2万,其中死亡人数有48.9万。
虽然无论死伤人数有多少,我们都应为此深刻反思,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受害者还应考虑如何获得充分的赔偿,以减轻他们的痛苦。
因此,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我们需要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标准来保证受害者的利益。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向当事人或者赔偿机构索赔,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标准包括:1、物质损害赔偿:受害者应得到实际损失、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等直接损失的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当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精神上的损伤时,受害者可以向赔偿机构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赔偿金额取决于受害者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
3、身体损伤赔偿:当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时,受害者可以向赔偿机构提出身体损伤赔偿要求,赔偿金额取决于受害者受到的身体损伤程度。
4、死亡赔偿:当受害者死亡时,受害者家属可以向赔偿机构提出死亡赔偿要求,赔偿金额取决于受害者家属的实际损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比较广,同时,赔偿机构也有责任要求有关部门为受害者提供全面的赔偿服务。
一般来说,当受害者要求赔偿时,他们需要提供一份证明自己受到损害的材料,赔偿机构会根据损害程度以及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赔偿机构还应配备专业人员,以便更好地分析和评估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情况,以便更客观地评估赔偿金额。
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赔偿存在时间限制,损失者应尽快发出赔偿申请,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有关交通事故受害者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抚慰受害者的痛苦,最大程度地减轻受害者物质损失,并建立一套统一的赔偿标准,以确保受害者从赔偿中得到公平的对待。
2018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是什么?赔偿涉及哪些项目?可能大家还不太清楚。
下文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
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多处伤残如何计算赔偿系数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受害人构成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在最高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增加相应的赔偿附加指数。
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为10%,9%,8%,……,1%,但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
个人理解: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累计增加的伤残赔偿指数最高不得超过10%;多处伤残等级赔偿最高不超过100%。
例:某受害人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在最高伤残八级的赔偿指数30%基础上,提高一处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即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的十分之一)和一处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即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的十分之一),即该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指数应为30%+2%+1%=33%。
案例1:2021-10-27肥西县人民法院(2021)皖0123民初****号,交通事故评定九级、十级、十级、十级伤残,赔偿系数23% 案例2:2021-03-0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号,交通事故评定八级、十级、十级伤残,赔偿系数32% 案例3:2020-11-07肥西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3民初****号2020-11-07,四处十级伤残,赔偿系数13%。
安徽省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安徽省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安徽省交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多少?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等等几...安徽省交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多少?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等等几个标准。
安徽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法律根据(一)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应一并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否则诉讼后不得提起。
(参照精神赔偿解释第八条)(二)赔偿类别: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已可视为财产损失)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参照赔偿解释第九条)(三)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一次性支付,特别情况下可以分期支付。
事实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国家制度对法律制度的道德补充,对维护社会和谐完善我国法制具有积极地意义。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表格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表格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表格1. 事故基本情况1.1 事故日期:1.2 事故地点:1.3 事故责任划分:1.4 受伤人员基本情况:2. 医疗费用计算2.1 住院费用计算:2.1.1 每日住院费用:2.1.2 住院天数:2.1.3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2.2 门诊费用计算:2.2.1 挂号费:2.2.2 诊疗费:2.2.3 检查费:2.2.4 药品费:2.2.5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3. 误工费计算3.1 工资计算:3.1.1 月工资:3.1.2 受伤期间工资补偿比例:3.2 受伤期间计算:3.2.1 受伤天数:3.2.2 工资损失总额:4. 丧葬费计算4.1 丧葬补助费用:4.1.1 丧葬补助标准:4.1.2 受益人数:4.2 丧葬费报销比例:5. 伤残赔偿金计算5.1 伤残程度评定:5.2 伤残赔偿标准:5.3 伤残赔偿金计算:5.3.1 标准赔偿金额:5.3.2 评定等级:5.3.3 赔偿金额:6. 附加赔偿金计算6.1 后遗症护理费计算:6.2 家庭护理费计算:6.3 交通费计算:附件:相关医疗证明、工资证明、丧葬费用发票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 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事故责任方的划分比例。
- 住院费用计算:根据住院期间的每日住院费用和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出住院费用总额。
-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根据医疗保险政策确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 门诊费用计算:根据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和药品费等门诊费用项目的实际费用,计算门诊费用总额。
- 工资损失总额:根据受伤期间的工资损失天数和每日工资计算出的工资损失总额。
- 丧葬费报销比例: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的丧葬费用报销比例。
- 伤残程度评定:根据相关评定标准对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 伤残赔偿标准: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确定的赔偿标准。
- 后遗症护理费计算:根据受伤人员的后遗症护理等级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护理费用标准,计算后遗症护理费。
合肥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合肥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合肥市是安徽省的省会,也是一座经济发达的城市,交通事故频发。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往往需要获得相应的赔偿来弥补损失。
因此,了解合肥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就合肥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介绍。
首先,合肥市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来执行。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交通事故的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其次,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害赔偿,合肥市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执行。
根据该标准,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将获得不同数额的赔偿。
比如轻伤的赔偿标准是在5000元至50000元之间,重伤的赔偿标准是在50000元至150000元之间,特别重伤的赔偿标准是在150000元至300000元之间。
此外,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赔偿,合肥市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律,受害人可以获得车辆损失、财产损失和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
具体数额将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赔偿。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了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建议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给相关部门进行赔偿的申请。
综上所述,合肥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的,主要包括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两大部分。
了解这些赔偿标准对于维护自身权益非常重要,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加强相关知识的了解,做好交通安全防范,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合肥市中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统一执法尺度,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赔偿责任主体第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由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出租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经营的,按第四条处理。
第四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承包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借用或租赁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或租赁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或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出借人或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或出租的机动车有安全缺陷,因该安全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借用人或租赁人没有驾驶资质、酒后要求驾驶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三)其它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或租赁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第七条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管期间,维修人或者保管人驾驶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雇员为实施雇佣行为,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对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进行规定。
以下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补助金、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1. 医疗费:根据受伤程度和治疗费用,按照医疗机构的费用标准进行赔偿。
包括门诊费、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2. 护理费:根据受伤程度以及护理的时间和难度,给予相应的费用赔偿。
3. 误工费:根据被害人的工资收入和伤残程度,计算因伤不能从事原来工作所造成的工资损失。
4. 营养费:根据受伤程度和治疗期限,给予相应的营养费补偿。
5. 交通费:受害人因治疗需要而发生的交通费用,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赔偿。
6. 误工补助金:因受伤不能工作而给予的一定比例的工资补偿。
7.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程度,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的赔偿金。
8. 丧葬费: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丧葬费赔偿。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主要包括车辆修理费用、车辆残值损失和财产损失。
1. 车辆修理费用:根据车辆损坏程度和修理费用,按照修复车辆的实际费用给予赔偿。
2. 车辆残值损失:根据车辆残值、损伤和修复程度计算,给予车辆残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赔偿。
3. 财产损失:包括车辆上的物品损失、因事故导致的财产价值损失等,按照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是指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悲伤以及因此引起的心理和情感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于轻微精神损害,可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赔偿。
四、补偿标准调整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可能会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事项由相关部门发布通知。
以上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一般规定,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确定。
合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合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死亡赔偿的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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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交通事故赔偿,合肥公布了▲《合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以下是该规定的内容,请大家阅读。
《合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一、医疗费1、如产生了医疗、抢救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发票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死亡赔偿金▲(一)受害人年龄在60岁以下1、城镇标准:21024元×20年=420480元2、农村标准:7161元×20年=143220元▲(二)受害人年龄在60岁—75岁之间1、城镇标准:21024元×【20-(受害人年龄-60)】2、农村标准:7161元×【20-(受害人年龄-60)】▲(三)受害人年龄在75岁以上1、城镇标准:21024元×5年=105120元2、农村标准:7161元×5年=35805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018年合肥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合肥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合肥伤残等级赔偿标准2018年合肥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一、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
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
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因素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
——相对劳动劳动能力丧失说2、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3、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人身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等等“,此条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考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所得(收入)丧失说(又称差额说)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二、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2018年合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合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合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18年合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丧葬补助金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合肥车祸伤残十级赔偿标准
合肥车祸伤残十级赔偿标准合肥市车祸伤残十级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规定,车祸造成的伤残等级与赔偿标准在合肥市有明确的规定。
合肥市作为安徽省的省会城市,交通事故频发,因此对于车祸伤残的赔偿标准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伤残的,应当依法赔偿。
而合肥市的赔偿标准则是根据《合肥市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制定的。
根据合肥市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伤残分为十级,具体分级如下:1.第一级:不影响劳动能力的轻微伤残;2.第二级:轻度伤残,部分影响劳动能力;3.第三级:中度伤残,影响劳动能力但不影响生活自理;4.第四级:重度伤残,影响劳动能力且部分影响生活自理;5.第五级:重度伤残,影响劳动能力且完全不能自理;6.第六级:重度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完全不能自理;7.第七级:特别重度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完全不能自理;8.第八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完全不能自理,且需持续护理;9.第九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完全不能自理,且并发其他疾病;10.第十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完全不能自理,且严重并发其他疾病。
根据以上级别,合肥市相应规定了对应的赔偿标准。
具体如下:1.第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元;2.第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00元;3.第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000元;4.第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00元;5.第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000元;6.第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0元;7.第七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元;8.第八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000元;9.第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10.第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0元。
此外,对于因交通事故而导致伤残的,还应当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和康复护理。
具体费用由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标准仅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日常康复护理和医疗费用的报销,需要由医疗保险或交通事故保险来承担。
合肥车祸伤残十级赔偿标准
合肥车祸伤残十级赔偿标准一、合肥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赔偿多少钱?能够赔偿就要看受害者的具体情况;对于构成十级伤残可以就伤残赔偿金按照10%进行索赔;计算公式如下: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均日消费×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8、十级伤残补助金交通事故十级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城镇或农村)×伤残系数(10%)×赔偿年限每个地方的人均收入不一样,需要了解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也不一样二、二祸损害赔偿一般应遵循哪些原则来进行赔偿?(一)机动车方负无过错赔偿做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害的。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七十六条规定,即使机动车方无过错,在交通事故中体现为机动车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也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这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重要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越大,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比例就越高,没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一般的赔偿比例:全部责任为100%,主要责任为60一90%,同等责任为50%,次要责任为10一40%。
(三)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四)对人身损害,除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外,还应赔偿一定数额的抚慰金。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涉及因果关系参与度法院判决合理性的分析案情:2011年10月1日17时10分许,被告XXX驾驶鲁B51Y01号小型客车,沿青岛市经济开发区嘉陵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夷山路路口处左转,适遭原告XXX 驾驶鲁BCM052号二轮摩托车沿嘉陵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原告XXX受伤。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11月8日对本次交通事故做出公交认字【2011】第10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XXX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均对责任认定无异议。
事故发生后,原告XXX被送往青岛市经济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滑脱症、腰椎间盘突出症、轻型闭合型颅脑损伤。
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XXX、XXX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医疗费82744.9元、误工费14870元、护理费2739元、伙食补助费420元,共计100773.9元。
评析: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青岛市经济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青岛市开发区第一人民影像中心影像检查报告单中认定XXX腰椎滑脱、移行椎、“L5/6”椎间盘轻度突出、腰4双侧椎弓崩解、腰4/5椎小关节退变、腰4/5椎间盘后移。
其后医院对XXX进行腰椎后路腰5全椎板切除、椎管扩大减压、腰5/骶1椎间盘摘除术、椎弓根钉棒内固定术、椎间Cage植入植骨融合术。
我公司在认真仔细审查原告XXX提交的病历等相关证据后,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原告XXX的年龄及所从事的工作初步判断原告XXX在事故发生前很可能已经患有慢性腰椎间疾病,所以认为本案涉及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问题。
由此,我公司向法院了提交了《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XXX所受伤害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关联度进行鉴定。
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青岛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其鉴定出具的青胶开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48号《残鉴定意见书》中认为伤者XXX于车祸受伤后,即出现腰部疼痛、腰椎滑脱症、椎间盘突出症临床诊断明确(腰椎滑脱症一般系先天发育不良、外伤及劳损形成,椎间盘突出多为腰椎蜕变所致)。
我国各省市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我国各省市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原创文章2012年6月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受害人因人格损害而遭受的精神上的痛苦。
但是在《解释》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只是在第十条中做了指导性和概括性的阐述,并没有详细的计算标准,在审批实践产生一定的困扰。
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因地制宜的制定了当地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意见,为科学、合理、合法的作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提供了依据。
目前已有以下省市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安徽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8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合肥车祸误工费赔偿标准
合肥车祸误工费赔偿标准合肥车祸误工费赔偿标准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车祸造成的各种损失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其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特别是在合肥,作为一个大城市,其车祸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在这篇文章中,我将给大家详细介绍合肥车祸误工费赔偿标准,以及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合肥车祸误工费赔偿标准的规定合肥车祸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行规定。
根据该条例,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的误工费,保险公司应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工资水平进行赔偿,并且有一定的上限。
在合肥,根据《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办法》,对于因合肥市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并因治疗需要停工的受害人,可以向社会救助部门提出误工补助申请。
补助标准根据受害人的工资水平以及实际误工时间进行计算,并且有一定的上限。
二、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合肥车祸误工费赔偿标准,我个人认为应该更加注重实际情况和个体差异。
在规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时,应该更加注重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而不是简单地依据一个固定的标准。
因为每个人的工资水平和误工时间都有所不同,应该根据个体情况进行具体的赔偿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车祸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我认为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更加规范和完善。
有些受害人在申请误工费时可能面临一些困难,例如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甚至还需要通过繁琐的程序来获取赔偿。
这些都给受害人带来了额外的负担,也影响了他们的权益得到更好地保障。
我认为应该更加简化和规范车祸误工费的赔偿程序,让受害人能够更便捷地获取应有的赔偿。
三、总结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了解了合肥车祸误工费赔偿标准的规定,以及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在实际操作中,我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更加注重个体情况,更加规范和完善赔偿程序,以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让受害人能够在车祸中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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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合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合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8年合肥交通事故赔偿内容: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
据确定;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
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
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
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合肥13年标准97.54元/天)(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
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
生活自理能力时止;(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
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
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合肥
标准30元/天,合肥中院指导意见标准20元/天)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期通过“三期”鉴定确定,标准
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
6、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按需据实。
7、精神损害抚慰金
(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
伤残等级确定,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8、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合肥23114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合肥8098元)标准,自
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
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4)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
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100%)×赔偿年限。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消费性支出(合肥16285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合肥5725元)支出标准计算;(2)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
算二十年;(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
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合肥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2018年合肥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第一部分:因交通事故非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
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部分:因交通事故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部分:因交通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 丧葬
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住宿费 + 死亡赔偿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
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四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第五部分: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包括因
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直接毁损以及车辆维修费用以及贬值的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等。
合肥交通事故计算方式
2018年合肥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方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
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