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工作介绍
进口设备报关中的减免税问题
进口设备报关中的减免税问题发表时间:2011-04-12T14:26:52.387Z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1年第4期作者:刘洋[导读] 进口设备减免税报关程序和减免税办理中注意的问题。
刘洋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自2009年初,国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010年9月19日实行新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
国家对设备进口的减免税政策调整幅度之大,显示出国家支持技改研发的决心,对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要求我们的业务人员要关注政策的变化,利用政策为我国服务。
本文从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入手,分析进口设备减免税报关程序和减免税办理中注意的问题,为外贸业务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参考借鉴。
一、进口设备减免税的政策规定(一)2008年第24号公告取消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还有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二)财关税〔2009〕55号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三)商资发〔2010〕93号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理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直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
(四)财关税〔2010〕17号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清单《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训练营(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训练营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国际税收协定及范本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德国和奥地利在1899年也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
单项选择题在注重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兼顾了缔约国双方的利益,比较容易被发展中国家所接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联合国范本》在注重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兼顾了缔约国双方的利益,比较容易被发展中国家所接受。
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1980年和1981年,随着涉外税收法规的颁布,基本确立了我国涉外税收的法律体系的涉外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1980年和1981年,我国连续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一系列涉外税收法规的颁布,基本确立了我国涉外税收的法律体系。
多项选择题20世纪70年代,与我国先后分别缔结了关于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的国家有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20世纪70年代,我国先后又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日本和英国分别缔结了关于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顺序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C,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即一般情况下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源国有征税权:①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
②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选项D,在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未必都是该国居民。
例如,某新加坡公民因工作需要,来中国境内工作产生了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但不应仅因其负有纳税义务而判定该个人为中国居民,而应根据协定关于个人居民的判定标准进一步确定其居民身份。
海关总署关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无偿援助物资进口免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无偿援助物资进口免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02.03•【文号】署税发[2005]150号•【施行日期】2005.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无偿援助物资进口免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3日署税发[2005]150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英文简称UNDP)无偿援助我国项目进口物资的减免税管理,经商财政部、商务部,现就海关办理上述援助项目进口物资免税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无偿援助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无偿援助我国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由捐助方捐助、由会员国缴纳或由受援国政府分摊等形式。
根据我国政府规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要求我国政府为受援项目提供的相应配套资金,由受援项目单位自行支付。
对纳入项目统一使用的我国受援项目单位提供的配套资金,作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无偿援助款项的组成部分,其进口物资准予列入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范围办理免税手续。
三、商务部委托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负责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华项目的执行和管理工作。
交流中心根据我国政府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签署的协议,具体办理项目的筛选、确认和实施等相关手续。
四、各受援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文件签署后将配套资金汇入交流中心账户,由交流中心集中汇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账户,并实施统一管理。
项目实施期间所需费用和购买设备的资金,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审核后,分批拨入交流中心的项目专用帐户,由交流中心根据计划拨付并实施监督。
五、受援项目单位应在设备进口前,向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申请时须提交以下单证和文件:(一)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出具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格式见附件1,交流中心印章式样见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0.18•【文号】汇发[1999]372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18日汇发(1999)37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具体规定见附件)。
二、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审核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时,除附件中所列可以免于提供完税证明的以外,可仅审核、检查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税种的税务凭证(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在要求提交的相关原始凭证及税务凭证上加盖“已供汇”戳记,同时留存正本。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2010-01-21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权限内)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1、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投资项目;2、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3、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同意;4、申请的进口设备为自用设备,设备清单及用汇额与项目核准文件一致,且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或《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中;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一)提交材料1、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改委(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2、项目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及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核准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3、加盖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7份;4、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批准证书);5、内资项目提供已签订的项目进口设备采购合同;6、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文件;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需要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项目商务合同;8、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1、内资项目免税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2、确认书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办理变更。
有正当理由必须变更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3、申报项目必须严格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不得随意放大政策内涵,禁止分拆项目及错误引用该目录的条目;没有建设项目、单纯进口设备及非项目业主自用设备的项目(政府代建制项目除外),不属于此项优惠政策范围。
征免税作业流程
五、关于加工贸易项下的不作价设备
1、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加工贸易项下的不作价设备 可予以免税:企业设有独立的专门从事加工贸易 的车间并且设备在该车间内使用;企业未设有独 立的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车间,在加工贸易合同 期限内,每年加工产品出口额需占销售总额的 70% 。
2、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必须在合同中注明: 设备由外商免费提供,不需加工经营单位付汇进 口或以加工贸易差价偿还。 3 、 因故解除合同,经外经贸部门核定,可向海 关申请退运出境,若不退运出境,可以设备价扣 除适当折旧补征增值税及关税后留用。
1个工作日
关务/采购
三、整理单证
1、 了解各设备用途、性能,不明白的由采购协助反 馈。 2、 根据“用汇额度”查找相应征免税额度。 3、 根设备性能、用途及海关统计的要求查HS编码。
2个工作日
关务
四、海关电脑预录入
报关员应现场核对预录入的电子单据,确保电子单据 无误
2个工作日
关务
五、填“用汇额度”
按海关要求填写各商品额度使用状况扣减我司投资额 度。
(二)、减免税设备解除监管依据:
1、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及解除监管:海关总署29号 令
2、未到监管期补税提前解除监管:
A 、提供文件:需经原审批部门(外经贸主管部 门)批准。(署办发(2002)35号文)
B、税款计算公式:(海关总署95号令) 补税额 = 完税价格× (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 间(月)/监管年限*12) 完税价格 = 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
C、资金来源必须是企业的折旧金、税后利、储备 基金、发展基金四种资金来源。
D 、进口商品用途: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和维 修(不能是成套设备与生产线)。 E、免税范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 品目录》以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公告(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公告(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及其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执行的企业和项目,进口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四、对2008年11月10日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原免税规定的,继续免征关税。
外国政府贷款业务介绍(更新)
办法》(财政部38号令)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 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
《关于委托地方审批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
申请报告的通知》 (二)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申报要求。 (1)项目单位应从是否符合当地发展规划,自 身需求状况、债务承受能力等方面确定拟实施的 贷款项目与金额。 (2)项目单位与省(市)财政部门和发改委进 行沟通,就是否支持贷款、有相应的国别贷款可 利用等问题进行商谈。
4.贷款的投向领域有一定的限制。贷款主 要支持节能减排、社会发展、公益事业、 农业等领域。 目前,我省外国政府贷款重点投向领域: 医疗、职业教育、广电和消防。 5.享受免税政策。外国政府贷款进口设备 可享受免征关税的政策。对不能抵扣的进 口环节增值税也实行免征的政策。
三、目前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别
主线二:列备选项目
清单(前提:已列备 选规划)
提出贷 款申请 审查后 上报 下达项 目清单
项目单位
省级财政厅
抄送
财政部
省级财政厅
清单 抄送
省级发改委
省级发改委
*财政部按月下达备选项目清单; *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自清单下达之
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项目审批、 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从备选项目清单中 自动撤消。 财政部已对外提出且外方无异议的项目, 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 告报批。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2年 内项目未签转贷协议,该批准文件失效。
2、申报程序中的两
条主线 主线一:列备选项目 规划(发改委):
项目单位
提 出 规 划 申 请Leabharlann 省级发改委征求 意见
项目名称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项目名称: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许可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
申报条件:1、申请免税确认书的项目是正在实施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2、申请免税的进口设备清单应与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初步设计或资金申请报告相一致;3、申请免税的进口设备的总用汇额小于或等于该项目贷款签约额;4、免税确认书申请应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之后和项目进口设备之前。
申报材料:1、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直项目执行机构的申请文件(原件);2、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4、进口设备中标通知书(原件);5、加盖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直项目执行机构和项目单位印章的所有进口设备清单(原件);6、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复印件);7、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材料(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须附项目商务合同复印件)。
(注: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4套)
办理程序流程图:
承诺期限: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经省发改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免税确认书,由省发改委出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免税确认书,由国
家发展改革委出具。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1997年12月29日)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
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需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
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
2008年12月31日
为配合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08年第43号公告,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政策调整涉及的相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照或者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自有资金项目);
(六)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七)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八)其他比照《通知》执行的企业和项目。
二、对上述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2008年11月9日及以前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其项目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转内销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沈阳市市政府各部门保留行政审批(初审、备案)事项
沈阳市市政府各部门保留行政审批(初审、备案)事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8•【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02.06.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沈阳市市政府各部门保留行政审批(初审、备案)事项》,业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沈阳市市政府各部门保留行政审批(初审、备案)事项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一、审批事项1.政府投资计划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划、竣工验收2.限下项目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3.限下限制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及利用外资方案4.限下境外投资项目5.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设立及办理许可证6.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7.建设项目用地计划(随项目建议书同时审批)8.市一、二、三产业新上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初审事项1.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国家鼓励的限下外商投资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2.扶持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项目、扶持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项目3.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4.“三资”企业项目向省、国家申报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对外融资指标5.限下限制类和限上重大利用外资项目、限下限制类和限上项目利用外资方案6.限上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境内企业和境外中资企业在境外上市的项目(包括境内资金或资产在境外注资、参股购股等投资行为)7.大中专院校的设立、专业设置及招生计划8.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生态环境建设项目、以工代赈计划9.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1O.农业世行贷款项目市物价局一、审批事项1.产权交易转让手续费2.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费3.出租车运价及相关服务收费二、初审事项1.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2.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一、审批事项1.3000万美元以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鼓励类、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项目)2.眼下技术改造项目二、初审事项1.3000万美元以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技术改造项目2.新扩建水泥粉磨站3.限上技术改造项目4.新、改、扩建加油站及零销网点5.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口6.境外投资建厂、境外带料加工装配7.机电产品出口专项技术改造贷款8.新建或改建、扩建医药生产企业(车间)9.环保产业设备(产品)10.新建酒类生产企业11.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项目12.机电设备进口13.商业企业利用外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审批事项1.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设施设计二、初审事项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2.剧毒化学危险品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改建3.建筑工程、采掘工程、尾矿库、非煤露天矿场、矿井施工及特种环境作业安全生产资格4.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5.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市教育局一、审批事项1.职业高中招生广告2.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职业学校设立3.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二、初审事项1.成人高校(中专)、高职学校设立及专业设置与变更三、备案事项1.社办职校董事会、董事2.成人高校(中专)、高职学校在校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市科学技术局一、审批事项1.沈阳市级科技计划立项2.沈阳市科技事业费立项3.科学技术成果鉴定4.技术合同登记5.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市公安局一、审批事项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及防火审核验收(包括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2.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及大型活动前的消防3.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许可证及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4.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审批5.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教练路线(驾驶员场地训练、教练车)6.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及竣工验收7.车辆通行证、标识灯具、警报器使用证8.危险物品管理审批9.养犬及犬类经营10.道路挖掘占用及停车场、公共电汽车、长途客车线路及车站(其中道路挖掘占用与城建局联合审批)11.大型群体性文化体育活动二、初审事项1.计算机机房安全合格证2.特种行业许可证3.保安公司审核4.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和境外人员来华(不进办事大厅) 5.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6.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销证7.技防设施设计、施工资格等级证书三、备案项目1.国际互联网使用单位市人事局一、审批事项1.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2.干部跨地区调动3.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二、初审事项1.外埠、本市郊县应届毕业生来沈就业三、备案事项1.出国(境)培训项目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晋升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待遇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一、审批事项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2.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市民政局一、审批事项1.城镇建筑及建筑群体名称的命名、更名2.中国公民(港澳、台湾居民、华侨)儿童收养登记3.民间组织(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二、初审事项1.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三、备案事项1.建设公益性墓地2.成立社会福利事业机构3.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单位市司法局一、初审事项1.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2.设立律师事务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批事项1.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教师资格2.工人跨省市调出、调入3.职业介绍许可4.工伤认定5.企业特殊工种退休6.非劳动部门办就业训练机构7.失业保险核定登记8.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审查二、初审事项1.技工学校开办、调整、撤销2.外国、港澳台居民来华就业3.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资格三、备案事项1.企业内部分配2.集体协商确定工资3.建立再就业培训基地4.招工录用和退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一、审批事项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土地登记发证5.土地资产处置6.矿产资源储量登记7.采矿权登记二、初审事项1.测绘单位资质2.规划设计单位资质3.需上报的采矿权、探矿权4.需上报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三、备案事项1.土地估价报告2.规划验收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一、审批事项1.建制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和试点示范村镇环境设计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4.城市燃气企业(燃气用户20万户以下)、供水企业(日供水能力100万吨以下)资质5.劳务分包序列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二、初审项目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2.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3.建筑施工企业取费等级4.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5.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7.城市燃气企业(燃气用户20万户以上)资质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10.建设工程实验室资质三、备案事项1.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2.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3.外埠进沈建筑施工企业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6.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在沈承揽任务7.施工合同8.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市房产局一、审批事项1.商品房预售许可2.房屋拆迁许可3.房屋权属登记(不进办事大厅)4.拆除房屋注销产权产籍5.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6.出售公有住房7.住房公积金支取(不进办事大厅)8.使用售房款、维修基金(不进办事大厅)9.提高、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10.新建供暖热源11.非住宅房屋租赁许可(不进办事大厅)12.房地产转让(不进办事大厅)二、初审事项1.物业管理企业二级资质2.房屋面积测量机构资质三、备案事项1.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执业资格2.房屋拆迁单位资质3.房屋典当住房档案4.房地产抵押5.供暖经营单位资质6.商品房买卖合同7.房屋面积鉴证8.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9.商品房广告内容10.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11.房屋鉴定机构资质12.房屋修缮企业资质13.物业管理企业临时、三级资质14.房地产评估临时机构资质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一、审批事项1.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临时占道许可证(与公安局联合审批) 2.城市排水、临时排水设施占用、改造、穿越许可证3.行政区范围内城市绿地占用树森砍伐移植及非正常剪修4.城市雕塑及主要道路广告、牌匾、标语、标志、橱窗、开窗、开门和临时占用等二、初审事项1.市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取费证2.市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3.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4.市政施工企业、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企业资质5.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市交通局一、审批事项1.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及核发教练车证、教练车标志牌、教员准教证2.公路挖掘、占用3.公路试验检测机构丙级资格等级及监理工程师资质4.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资质二、初审事项1.客货运输经营许可证2.二、三级公路施工企业资质3.教练车养路费减免征4.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5.机动车维修经营6.内河运输经营市水利局一、审批事项1.取水许可证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3.水土保持方案许可证市广播电视局一、审批事项1.接收卫星传送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二、初审事项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2.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3.有线(无线)广播电视(台)站设立4.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市林业局一、审批事项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2.经营野生动物许可证3.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二、初审事项1.林木采伐许可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一、审批事项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2.外商在沈设立常驻代表机构3.加工贸易及相关失业务(不进办事大厅) 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5.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6.设立境外企业和代表处7.进出口经营权8.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及设立分支机构9.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内产品出口二、初审事项1.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市财政局一、审批事项1.国有股权变动2.行政事业单位开设保留银行帐户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4.国有资本变动5.罚没许可证6.企业改制中财产损失7.企业固定资产处置8.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限额9.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10.市直企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确认11.耕地占用税政策性减免市统计局一、审批事项1.统计信息咨询机构设立二、备案事项1.统计调查单位市商业局一、审批事项1.定点屠宰标志牌2.各类商品市场立项3.酒类经营许可证二、初审事项1.煤炭经营许可证2.设立拍卖企业3.设立典当行4.肉灌制品、调味品生产许可证三、备案事项1.各类商品展销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批事项1.特殊情况(技术性)再生育指标市卫生局一、审批事项1.食品、公共场所、饮水(市管单位)及保健用品、眼镜行业、消杀药械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2.建设项目预防卫生(含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市粮食局一、审批事项1.粮食批发企业经营资格证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一、审批事项1.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2.人防工程拆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审批事项1.组织机构代码证2.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3.锅容管特注册登记4.锅炉压力容器气体经销单位安全注册5.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二、初审事项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2.气体充装单位注册登记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一、审批事项1.因公出国审批及对外邀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审批事项1.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2.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二、初审事项1.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市环境保护局一、审批事项1.各类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审批市农村经济发展局(暂不进办事大厅) 一、审批事项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3.农药经营许可证4.兽药经营许可证5.动物防疫合格证(兽医卫生合格证) 6.农机推广许可证二、初审事项1.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2.新设立饲料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3.动物诊疗许可证4.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一、审批事项1.音像制品零售、出租2.卡拉OK餐(歌)厅、舞厅、台球社、保龄球(馆)、KTV、夜总会、游乐场(宫)、综合性娱乐场(宫)3.营业性演出团体、营业性演出场所、个体演员4.设立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美术品拍卖公司5.文物考古勘探范围内的基建项目6.电子出版物、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7.中直、市属报纸临时增版增期8.打印、复印、名片、印刷企业9.单位内部印刷厂(新)登记10.电子游戏场所11.文物监管物品、美术品销售、拍卖、展览二、初审事项1.音像制品批发、音像制品放映场所2.音像制品连锁经营3.演出经纪机构4.营业性涉外演出5.中直、市属内部资料性出版物6.全市新申办的出版社、报纸和期刊社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8.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9.电子出版物批发业务10.举办地区性出版物展销订货活动11在沈设立报刊记者站三、备案事项1.电子出版物、期刊、图书出租业务2.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市旅游局一、审批事项1.旅行社设立市信息产业局一、审批事项1.设置无线电台(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审批事项1.广告经营许可证及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2.户外烟草广告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法人企业、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公司设立4.商品交易市场登记5.商品展销会登记6.核发印制标单位证书7.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登记8.经纪人资格认定9.动产抵押物登记、合同鉴证二、备案事项1.拍卖活动。
发改委要求的进口免税的资料
湖南省利用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制度一、责任单位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处二、责任人对外经济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利用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
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依据(一)《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7年第57号)(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2006]408号)(五)《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委、商务部令2008年第4号)(六)《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1997]1062号)(七)《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四、确认项目范围(一)外商投资项目1、在我省范围内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直接投资项目;2、在我省范围内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二)各类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五、办理权限外商直接投资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其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外商直接投资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关于进口设备免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公告规定: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2.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3.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及其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执行的企业和项目,进口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4.对2008年11月10日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原免税规定的,继续免征关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批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办事准备1、应具备的资格:应为根据国家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需要提供的单证资料:(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免税注册登记手续,应交验以下文件各1份(复印件):A、国家外经贸部或上海市主管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B、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交);C、企业章程;D、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F、企业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应交验以下单证:A、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申请单位填写并盖企业法人章);B、进口货物发票一式二份;C、外资委或授权审批机关签发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批表》;D、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办事程序第1步:外商投资企业填写《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简介
今天的讲课分成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减免 税综述,第二部分减免税项目备案与免税 申请表的审批,第三部分关于重大装配技 术及增值税转型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第 四部分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 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署令第179号) 的说明,第五部分减免税设备的后续监管, 第六部分规范化申报。
这里需明确的是,上述申报材料主要限于海关对企
业在自有资金项下进口设备部件用于更新和维修,如 果企业申报整台设备的进口须向省或国家经贸委申请 单独立项并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否 则海关将不予受理。
(三)科教用品 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赢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 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 税。世贸组织中许多国家都有此项税收优惠,是一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的税收优 惠。 科研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 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二)、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其中包括经国务院 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 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企业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时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和单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企业填写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 (2)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企业收取由原颁发项目确认书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 口更新设备、技术及备件证明》(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由原审批部门出具)(正 本)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3)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收取《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 企业》证书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正本); (4)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 (5)企业的审计报表及财务报表; (6)验资报告; (7)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8)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和单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2施行日期2006.07.01文号国税发[2006]10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外国政府贷款审批流程(2)
外国政府贷款审批流程(2)4、使用投向具有一定限制,主要用于政府主导型项目建设,领域集中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
5、带有一定的政府间接援助性质,易受贷款国外交、财政政策的影响。
三、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报程序根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8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并下达年度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在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之后,再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待外方承诺贷款、国内银行承诺转贷、设备正式招标前,项目单位通过地方发改委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正式签署转贷金融协议后,根据有关规定到有关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手续。
具体程序如下: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一、二、三类。
一类项目是指政府担保、政府还款的项目;二类项目是指政府担保、项目单位还款的项目;三类项目是指非政府担保、项目单位还款的项目。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二类项目为最多,这里重点介绍二类项目的申报程序。
1、申请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申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首先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有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建设项目;二、有关各级财政部门同意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提供担保。
具备了这两个前提条件后,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2、申请列入备选项目清单项目列入国家发改委备选项目规划后,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列入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
3、审批可研,选择转贷银行和代理公司列入备选项目清单后,省财政厅组织项目单位选择转贷银行和进口设备代理公司。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贷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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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项目原审批部门办理项目展期或项目补充批复
手续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3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免税确认工作初审注意事项
3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 认工作初审注意事项
◆要认真审核项目批复文件的时效。各级发展
改革委要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指导项目
二、办理权限
◆属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
其免税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
发展改革委办理。
◆属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其免税
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属省发展改革委 审批、核准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 出具确认书
办理确认 书项目
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批复内容,认真
审核进口设备清单。
结
束
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09]63号) ◆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进口设备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有关事宜》(海 关总署公告[2010]第61号)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免税确认书的办理程序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
单位:万美元
序号
进口设备及技术名称
技术规格
单价
台(套)数
用汇额
拟进口国别
备注
总计 填表日期: 联系人:
##
## 电话:
市级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
(盖章同意)
(盖章同意)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五、确认书的变更
◆已经出具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在执行中确需变
当否,请批示。 附:____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单位:万美元 序号 进口设备及技术名称 技术规格 单价 台(套)数 用汇额 拟进口国别 备注
总计 填表日期: 联系人:
##
## 电话:
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审核意见
(盖章同意)
(盖章同意)
##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单位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有效期内,办
理免税确认手续。
3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 认工作初审注意事项
◆要认真审核招标相关手续。申请办理免税确
认书的项目,要有委托招标协议、中标通知
书、设备采购商务合同等手续。
3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 认工作初审注意事项
◆要注意相关材料的一致性。要对照项目可行性
更项目单位名称、用汇额、执行年限等主要事项
的 ,需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逐级报省发展改革
委,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根据办理权限,由 原免税确认书出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未出具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对项目批复文件过期
或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建
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 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国 政府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08]1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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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工作相关政策法规
◆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四、所需材料
(一)市发展改革委或有关单位关于申请办理项目 免税确认书的请示文件; (二)进口设备清单(项目单位和市发展改革委加 盖公章);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属国务院和国家 发展改革委审批、 核准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 初审
国家发展改革委 出具确认书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三、办理程序
◆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 认书》,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批 复之后,项目进口设备之前,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 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省管企业、计划单列企 业集团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在收 到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批复或完成 初审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办理权限 三、办理程序 四、所需材料
五、确认书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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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 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 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 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享受免税政策。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1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工作相关政策法规
◆ 《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
[1997]37号)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8 号令)
1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工作相关政策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外国政府贷
(五)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 (六)进口设备招标协议、中标通知书、合同; (七)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 贷协议;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注:上述材料除进口设备清单一式6份外,其它均 为一式2份
____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关于申请办理 ____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请示 省发展改革委: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审批情况:审批部门、时间、文号 等; 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投资情况、执行年限等; 进口设备招标情况; 经我委初审: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现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书。相关内容如下: 项目单位: 项目性质: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项目内容: 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 类第 类第 项“ ” 项目执行年限: ____—____ 项目投资总额: ________万元人民币 项目进口设备用汇额:____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项目免税确认工作介绍
目 录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工作相关政策法规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 认书的办理程序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 认工作初审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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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免税确认工作相关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