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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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受让甲方房屋使用权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坐落于
的房屋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经实地看房,对上述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受让上述房屋使用权。
第二条、甲方转让给乙方使用权的上述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详见厦门警备区干休所年月日颁发的《住房使用权证书》﹚。对上述情况乙方已经了解,乙方愿意受让上述房屋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的房屋使用权。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上述房屋的使用权转让价格为甲方实收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分次支付:1、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大写﹚元整
﹙小写¥:﹚
2、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并经厦门市公证处公证﹙证据保全﹚后支付甲方转让款
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3、乙方按照上述约定付款后,即视为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甲方不得再向乙
方收取任何款项。
第四条、交房事项:甲方应于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交付房产时应保证室内整洁,无结构性损坏,门窗及配套水、管道等应当完好,交房前产生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由甲方负责缴清。
第五条、甲乙双方约定于日前往公证处办理本协议公证﹙证据保全﹚手续,同时甲方应全权公证委托乙方办理上述房屋今后若遇到拆迁由乙方办理相关拆迁。公证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应将上述房屋的
及委托公证书原件等材料交给乙方,甲方移交上述材料后不得办理上述材料的遗失及公告手续,不得补办上述材料。
第六条、办理上述房产使用权转让手续所需缴纳的公证费由承担。
第七条、上述房屋使用权转让后,房屋由乙方使用。乙方可自行处置。上述房屋今后若拆迁赔偿款归乙方所得,今后若上述房屋可办理房产证,甲方应配合办理,并配合将住房部分过户至乙方名下。过户费用及政府要求办证补交的款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以拆迁或办证为由向乙方要求增加房款。
第八条、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未曾与任何第三方签订涉及该房产的使用权
转让、租赁、担保等协议,上述房屋无任何抵押、查封、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于甲方有关的房屋产权纠纷或债券债务等,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本合同签署后甲方也不会进行任何抵押、转让、租赁事宜。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若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总房
款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0日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
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项并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第九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若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甲方滞纳金。逾期超过10日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合同履行及违约赔偿
1、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确保协议条款的充分履行,以促成房屋使用权转让
的实现。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保证或不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即视为
违约,诺甲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应在违约的三日内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不含利息﹚返还给乙方;若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没收定金,但乙方已付房款﹙不含利息﹚应在违约之日起三日内退还乙方。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出定金数额的,受损方有权按实际损失额要求赔偿3、甲乙双方约定自房屋交房后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违约。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中甲、乙双方权利的放弃或义务的增加均须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采
用默示或推定的方式。
2、甲乙双方联系电话发生变化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3、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十三条、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