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判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裁判规则12条.doc
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下的环境损害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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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下的环境损害赔偿原则在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下的环境损害赔偿原则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追求的是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生时,通过法律手段让环境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以保护、修复受损环境,恢复生态平衡。
本文将探讨环境保护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环境损害赔偿原则的核心要点。
一、环境保护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是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该法对环境损害赔偿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7条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者,应当责令其停止污染行为,消除危险,排除隐患,恢复原状;必要时可以采取封存、查封、暂扣或者控制等措施,并可以责令其支付罚款;因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污染者或者破坏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环境损害赔偿原则的核心要点1. 责任主体明确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环境污染者或生态破坏者,即“谁污染、谁赔偿”。
被侵权方可通过法律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界定环境损害赔偿涵盖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
直接损失包括修复费用、治理费用以及被侵权方因受损环境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等;间接损失则包括因环境破坏引发的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损失。
环境损害赔偿应当全面、合理地覆盖这些损失。
3. 赔偿方式多样化环境损害赔偿可以采取经济赔偿、修复破坏的环境等方式进行。
经济赔偿主要是给予被侵权方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用于修复环境、恢复生态。
修复破坏的环境主要是通过改善污染环境、恢复生态系统的措施来进行赔偿。
4. 赔偿标准科学合理环境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具体赔偿标准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性质、程度以及引发的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e8fc59ea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38.png)
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了众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其中包括:
1. 河南省林州市“十·二”污水处理厂污染事件案:该事件导
致周边农田、水源等受到污染,直接损失超过300万元。
最高法判决污水处理厂应赔偿受损农民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0余万元。
2.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污染事件案:该事件导致当地水源、饮用
水等遭受污染,最高法判决污染企业应赔偿受损民众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00余万元。
3. 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商业区噪音污染案:该案涉及商业区内
多家店铺产生的噪音污染,导致周边居民生活受到干扰。
最高法判决商业区内店铺应赔偿受损居民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0余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充分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也向污染企业发出了警示,强化了环保法律的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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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和法律分析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和法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2e24d214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20.png)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和法律分析1.案例一:某公司非法倾倒有害物质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非法倾倒了大量有害物质,导致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包括支付罚款、赔偿受害人损失等。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基于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旨在通过增加违法者的经济负担来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2.案例二:某村镇污水处理厂违规排放污水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村镇污水处理厂在处理污水的过程中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流中,导致当地的水质受到了严重污染。
法院判决该污水处理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修复受损的环境。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因为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
惩罚性赔偿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促使企业加强环保意识,遵守环保法规。
3.案例三:某化工企业偷排废气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偷偷排放有害气体和固体废物,严重危害了周边居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院判决该化工企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由于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
惩罚性赔偿可以给违法者以经济上的制裁和打击,同时也可以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4.案例四:某矿山开采企业破坏生态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矿山开采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导致山体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
法院判决该矿山开采企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恢复生态环境。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由于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
惩罚性赔偿可以促使企业重视环保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生态。
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赔偿案例
![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赔偿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58db2dff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0b.png)
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赔偿案例案例名称: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赔偿案例日期:2021年4月15日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环境污染赔偿案件,原告为杨先生,被告为XX工业有限公司。
原告主张被告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严重的废水排放,导致周边的水源受到污染,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停止排放废水。
案件细节:1.关于被告公司:被告公司XX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坐落于村庄附近,与周边居民区域相邻,自开业以来就有多起环境污染的投诉。
2.污染程度及影响:根据环保部门的调查报告,被告公司的废水排放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和有害化学物质,严重污染了附近的水资源。
该水资源是当地居民的饮用水源,许多人因此患上了各种水污染引起的健康问题。
此外,附近的农田也受到了严重污染,导致农作物的生长质量明显下降。
3.原告的主张和损失:原告杨先生是周边居民,家中拥有一片果园,每年依靠果园收成为生。
但由于被告公司的废水污染导致果树生长不良,果实营养价值降低且产量急剧下降,给原告的经济收入造成了巨大损失。
杨先生在起诉书中要求被告公司赔偿损失,并要求其停止废水排放。
4.法庭审理:法庭受理后,安排了多次庭审,审理过程历时7个月。
期间,法庭组织实地考察,听取了环保部门的专家意见,并查阅了有关行业标准和相关证据。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果树死亡的鉴定报告以及果园收成的财务报表,证明其经济损失。
律师的点评:该案件典型的展示了环境污染问题对环境和居民的直接影响,以及受害方维权的诉讼过程。
被告公司作为环境污染源,必须为其行为负责,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果园受到了污染导致损失。
法庭应更加严格审查被告公司的废水排放情况,并需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希望此案能提醒企业,要充分重视环境保护,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损害。
以上是关于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赔偿案例的详细情况。
「案例集锦」公报判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裁判规则12条(下)
![「案例集锦」公报判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裁判规则12条(下)](https://img.taocdn.com/s3/m/1e66686f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d6.png)
「案例集锦」公报判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裁判规则12条(下)7.当行为人的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时,可以参照目前全国职工日工资标准确定修复费用,要求行为人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抵偿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诉王升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8期)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出庭专家的评估意见,100吨含酸废水治理成本约14616.7元,因其未经处理即行排放导致治理成本扩大,无法具体测算对环境和生态的损害程度,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采取虚拟成本治理法符合本案实际。
结合王升杰排放废酸数量及环境监测评估意见等,被告造成的环境损害,本院酌情认定为75000元。
王升杰主张其经济非常困难,自愿在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抵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较单纯赔偿更有利于环境的修复与治理,本院予以采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发函同意对王升杰提供的劳务进行监管。
参照目前全国职工日工资标准,被告王升杰提供环境保护劳务的工作量应相当于其环境污染赔偿不足的金额。
判决:王升杰赔偿其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人民币475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每月至少6次,每次不低于6小时),以弥补其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不足部分,该项劳务执行由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诉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以及处置等资料,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由有相应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https://img.taocdn.com/s3/m/4916a31e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ef.png)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环境污染是当今社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给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和维护公众利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成为了重要的法律手段。
本文将探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概念、原则和实施方法。
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概念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指在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和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旨在强调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重要性,通过追究污染者的责任,实现对受害者的赔偿,达到维护环境和公众利益的目的。
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1. 公益原则:环境污染是对整个社会和公众利益的侵害,因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应以公众利益为导向,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2. 污染者负责原则:环境污染的责任应由污染源承担,污染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3. 损害赔偿原则: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受害者提供经济赔偿,包括修复环境、恢复生态和弥补经济损失等方面的赔偿。
4. 预防原则: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应注重事前预防,通过制定有力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
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实施方法1. 立法保障:各国应通过相关法律和法规,确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和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和赔偿标准,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保障。
2. 环境评估:在进行开发、建设或重大项目时,应进行环境评估,评估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可能的损害,并制定相应的监测和管理措施。
3. 污染者责任追究: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或个人,应追究其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完善赔偿机制:建立健全的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确保赔偿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可以考虑设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支付赔偿费用或环境恢复费用。
结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它是保护公众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我们能够更好地维护环境和公众利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污染赔偿法律案例(3篇)
![环境污染赔偿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fc86d79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af.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我国某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含有大量有害物质的废水排放到附近河流中,严重污染了河水,导致河水水质恶化,周边居民饮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事故发生后,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遭受严重破坏,身体健康受到威胁。
经检测,该河流水质已达到严重超标,周边居民饮用水中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
二、诉讼过程1. 受害居民提起诉讼事故发生后,周边居民向某市环保局投诉,要求化工公司承担环境污染赔偿责任。
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公司进行了调查,认定其排放废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废水,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
受害居民认为化工公司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害,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化工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健康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
2. 法院受理案件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 调查取证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化工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等。
4. 当事人陈述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陈述了事故发生经过、环境污染情况、经济损失、健康损害等情况,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方承认排放废水行为,但辩称其已采取了相应的环保措施,排放的废水已达到国家标准,且在事故发生后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请求法院减轻其赔偿责任。
5.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化工公司排放废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受害居民因化工公司排放废水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健康损害和精神损害,依法应得到赔偿。
(3)被告方在事故发生后已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但未能完全消除环境污染,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化工公司赔偿受害居民经济损失100万元;2. 化工公司赔偿受害居民健康损害赔偿100万元;3. 化工公司赔偿受害居民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4. 化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环境污染事故中的损失赔偿如何计算
![环境污染事故中的损失赔偿如何计算](https://img.taocdn.com/s3/m/36f1acb5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fb93068.png)
环境污染事故中的损失赔偿如何计算环境污染事故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因此,对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受害者的损失赔偿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环境污染事故中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损失赔偿计算的基本原则在环境污染事故中,损失赔偿的计算基于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原则一:修复优先原则根据修复优先原则,受损的生态环境应该首先得到修复,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因此,在损失赔偿计算时,应该优先考虑修复费用的计算。
2. 原则二:受损赔偿原则受损赔偿原则强调的是对受损者的赔偿,包括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用、环境修复费用、财产损失等;非经济损失则包括精神痛苦、身心健康影响等。
3. 原则三: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原则要求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方进行追究,并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
二、损失赔偿计算的具体方法环境污染事故中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有多种,具体计算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方法:1. 经济损失的计算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用、环境修复费用和财产损失等。
医疗费用的计算可以依据受害者的诊疗记录和医疗费用明细来确定,而环境修复费用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财产损失的计算可以考虑受损财产的价值和损失程度。
2. 非经济损失的计算非经济损失主要包括精神痛苦、身心健康影响等。
对于非经济损失的计算相对较为困难,通常可以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估算。
3. 惩罚性赔偿在一些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中,法律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用于惩罚责任方的不法行为。
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一般由法律规定。
三、法律依据在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
2.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环境污染事故中的损失赔偿。
环境污染的相关法律案例(3篇)
![环境污染的相关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a82d057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c1.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我国某省某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大量有害物质泄漏,污染了周边的河流、土壤和空气,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
事故发生后,当地环保部门对化工厂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同时,受害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审理法院本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 审理结果(1)化工厂被判决赔偿受害居民的经济损失。
(2)化工厂被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缴纳环境治理费用。
(3)化工厂被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三、案件分析1. 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环境污染,给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化工厂应承担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2.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2)受害人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而支出的医疗费用;(3)受害人因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4)受害人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其他损失。
在本案中,受害居民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健康损害及财产损失均应纳入赔偿范围。
3.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有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当地环保部门对化工厂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4. 环境污染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由于化工厂的污染行为并未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故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环境污染案件的赔偿标准
![环境污染案件的赔偿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251053b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8e8ed64.png)
环境污染案件的赔偿标准环境污染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不仅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当环境污染问题引发法律纠纷时,赔偿标准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本文将就环境污染案件的赔偿标准进行探讨。
一、环境污染的定义与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污染是指某些物质、能量或噪音、振动等对生态环境的直接或间接损害的行为,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
环境污染案件指的是由环境污染行为引起的法律争议。
二、环境污染案件的赔偿标准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案件的赔偿标准。
根据该法,环境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为:损害赔偿额=受损环境的恢复成本+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能够获得的利益。
该法还规定了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认定程序和赔偿的实施方式。
2.《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对环境污染案件的赔偿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环境污染行为可以被视为一种侵权行为,赔偿标准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三、环境污染案件的赔偿标准的具体认定1.受损环境的恢复成本环境污染案件中,受损环境的恢复成本是计算赔偿额的重要依据之一。
受损环境的恢复成本包括清理污染物、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恢复植被等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赔偿标准应包括环境整治所需的合理费用。
2.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会对周边地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导致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这部分损失,可以通过计算企业的经济损失和附带损失来确定赔偿额。
3.能够获得的利益环境污染案件中,环境污染行为可能导致某些受益者获得经济利益,这部分利益应被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以防止环境污染行为的利益之间转移。
四、环境污染案件赔偿标准的司法实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环境污染案件的赔偿标准的认定还存在着一些争议。
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失赔偿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失赔偿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d96aeb09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e5.png)
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失赔偿案例分析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环境污染对生态系统、人类健康和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害。
在环境保护领域,追究污染者的责任和赔偿是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
本文将对几个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失赔偿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各个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案例一:工厂污染引起的农作物损失背景描述:某工厂排放的废气中含有有害化学物质,导致周边农田的农作物受到严重污染,无法正常生长,给农民造成了巨大损失。
针对该案例,环境污染责任移民法规定了污染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农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受到污染的工厂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在判决中,法院将会考虑工厂排放的废气是否达到国家标准,以及对农作物生长造成的影响。
如果污染物超出标准或者可以明确与农作物受损直接相关,那么工厂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案例二:水源污染引起的居民健康问题背景描述:某化工厂直接将废水排入附近的水源,导致周边居民饮用水受到污染,出现了各种健康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居民可以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会考虑废水对水源质量的影响,并评估与污染直接相关的健康问题。
如果能够明确证明废水排放造成了居民健康问题,工厂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的范围包括因污染导致的直接损失(例如农作物减产或医疗费用)和间接损失(例如生活质量下降或工作能力减退)。
案例三:空气污染引起的生态系统崩溃背景描述:某工业园区连续排放大量有害气体,导致周边森林受到严重污染,植物和动物种群减少,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这个案例中,判决的核心问题是确定工业园区对生态系统造成的损害以及赔偿责任。
法院将会聘请专业机构进行生态评估,以确定植物和动物物种的减少是否与污染直接相关。
如果工业园区的排放超出了规定的限制,导致生态系统遭到破坏,那么工业园区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进行必要的修复和恢复工作。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失赔偿案例分析有助于理解环境保护法律的适用和规定。
对环境污染损失赔偿规定
![对环境污染损失赔偿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ee9d051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6a.png)
对环境污染损失赔偿规定背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环境污染不仅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还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环境并追究污染者的责任,环境污染损失赔偿规定被提出。
目的环境污染损失赔偿规定的目的是确保环境污染者对其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并提供受损方的补偿。
通过强制污染者赔偿,可以促使其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保护大自然和人类的福祉。
主要内容1. 赔偿主体:环境污染损失赔偿规定明确了谁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一般情况下,受损方或其代表有权向环境污染者提出赔偿要求。
赔偿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组织等。
2. 赔偿范围:环境污染损失赔偿规定明确了赔偿范围的界定。
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系统修复费用等。
受损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3. 赔偿程序:环境污染损失赔偿规定规定了赔偿程序的具体步骤。
一般而言,受损方需要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进行赔偿评估,并与污染者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如果协商不成,受损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 其他规定:环境污染损失赔偿规定还可能包含其他相关规定,如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金额上限的设定等。
影响和挑战环境污染损失赔偿规定的实施可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并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
然而,实施环境污染损失赔偿规定也面临一些挑战,如确定赔偿金额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证据的收集和判定等。
结论通过制定和实施环境污染损失赔偿规定,可以强化环境保护措施,并推动环境污染者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同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确保赔偿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5ede0dfd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94ac06c.png)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一、引言环境污染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为了严重威胁。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在环境污染事件中,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判例和赔偿标准。
二、法律规定1.环境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不得污染环境。
对于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伤害,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行为也属于过错侵权的范畴。
三、判例分析1.某工厂排放废气污染空气,影响周边居民的健康。
法院认定该工厂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判决工厂赔偿受害居民医疗费、精神安抚金等。
2.某化工企业非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农田无法耕种。
法院认定该企业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判决企业赔偿受害农民的经济损失、土地恢复费用等。
四、赔偿标准1.直接经济损失被侵权人因环境污染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修复费用、财产损失等,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精神安抚金被侵权人因环境污染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伤害,可以向法院申请精神安抚金。
3.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侵权人应负责修复费用,包括恢复植被、修复水体等。
4.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或者恶意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者,法院可以酌情判决惩罚性赔偿,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五、证据要求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监测报告、医疗费用发票、土地评估报告等。
六、预防与救济为了预防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发生,企业应加强环境管理,合规排放。
对于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个人和组织,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举报,寻求法律救济。
七、结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责任,通过合理的法律规定、判例和赔偿标准,可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环境保护案例企业污染行为的处罚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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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案例企业污染行为的处罚与赔偿(正文开始)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社会对企业污染行为的处罚与赔偿需求也日益增加。
环境保护案例中,涉及企业污染行为的处罚与赔偿,既能起到震慑作用,也能对环境进行修复和保护。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探讨环境保护案例中企业污染行为的处罚与赔偿问题。
(第一段)案例一:公司A违规排放废水公司A是一家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他们违规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湖泊水质严重恶化,给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经过环保部门的调查后,公司A被判处罚款一百万元,并要求赔偿周边居民的经济损失。
(第二段)案例二:公司B非法倾倒废弃物公司B是一家规模较大的钢铁企业,为了减少处理废弃物的成本,他们非法倾倒废弃物至周边的土地和水域中,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破坏。
环保部门对公司B进行调查后,对其处以罚款五百万元的处罚,并要求承担修复破坏生态环境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三段)案例三:公司C违规排放废气公司C是一家化工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他们违规排放废气,导致周边居民的健康受到威胁,空气质量也大幅下降。
环保部门调查后,对公司C处以罚款三百万元,并要求进行废气处理设备的改造工程,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第四段)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企业污染行为的处罚与赔偿是确保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处罚金额的设定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违法行为程度、造成的环境损害程度以及企业的经济实力等因素。
赔偿方面,除了要弥补环境损失外,还要考虑到对受害人经济和精神上的补偿。
(第五段)除了处罚与赔偿,还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与执法力度。
环保部门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测和检查,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来保护环境。
同时,对于企业来说,应该进一步强化环保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段)综上所述,环境保护案例中对企业污染行为的处罚与赔偿是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可以形成对违规企业的震慑作用,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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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有哪些规定当前,在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对于环境污染和⽣态破坏责任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次进⾏了规定,那么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有哪些具体规定?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有哪些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三⼗⼆条【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千⼆百三⼗三条【因第三⼈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态的侵权责任】因第三⼈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态的,被侵权⼈可以向侵权⼈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请求赔偿。
侵权⼈赔偿后,有权向第三⼈追偿。
第⼀千⼆百三⼗四条【⽣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态环境损害,⽣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或者委托他⼈进⾏修复,所需费⽤由侵权⼈负担。
⼆、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私益诉讼要件惩罚性赔偿的适⽤范围,仅限于被侵权⼈提起的因污染环境和⽣态破坏⽽引起的私益诉讼。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使得《民诉法》的公益诉讼条款有了民事实体法上的依据。
但在《民法典》第1235条的公益诉讼赔偿范围中,惩罚性赔偿不在其列。
这也进⼀步说明,惩罚性赔偿不适⽤于公益诉讼。
在环境污染和⽣态破坏责任中引⼊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的⼀⼤亮点。
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态环境”理念体现在民事私法中,赋予民法典以更多使命,解决环境保护等公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是正确理解民法典中绿⾊条款的关键。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关于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中,侵权⼈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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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环境污染带来的潜在危害和负面影响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在这种背景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和环保途径。
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概念与原则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指在环境污染行为对环境、自然资源和公众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害的情况下,由环境污染行为人向受损害方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核心原则是“谁污染、谁赔偿”,即环境污染行为应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中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方式和程序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包括经济赔偿、修复和恢复环境以及消除危险等。
当环境损害发生后,受损害方可向有关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走赔偿程序。
在赔偿诉讼中,需要充分证明被告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并证明受到损害。
同时,法院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被告进行环境修复和防治。
四、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难点与挑战虽然我国有关法律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难点与挑战。
首先,环境损害的评估与计量难度较大,无法准确确定损失的程度和价值。
其次,环境污染行为的查明和责任人的确认也会面临困难。
此外,赔偿金额的确定以及赔偿的具体方式等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五、加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建议为了加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实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推进。
首先,完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建立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标准。
其次,加强环境监测和数据收集,确保环境污染行为能够查明。
同时,应加强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义务。
六、总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案例: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的处罚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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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案例: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的处罚与赔偿案例名称: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的处罚与赔偿事件概述:在我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之前,许多企业对环境污染缺乏足够的重视,采取了大量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本案例将通过详细描述一起涉及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事件,包括具体时间和细节,并对该企业的处罚和赔偿进行分析。
最后,律师将对本案作出点评,以期进一步强化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并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
案件细节:时间:2008年9月20日地点:江苏省某化工园区某化工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和销售化学原料为主的企业,其位于江苏省某化工园区内。
由于管理不善和缺乏环境保护意识,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污染物,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
事件细节:2008年9月20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局接到一名居民的投诉称,某化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废水和废气,直接排放到附近的江河和空气中,导致居民的生活质量急剧下降,并对周边的农作物和饮用水源造成了污染。
根据居民提供的相关证据,环境保护局立即展开了调查。
调查显示,某化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合适的净化装置,直接将废水排放到江河之中,导致河水变得浑浊,并产生了臭味。
此外,公司的废气处理设施也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大量有害气体直接排放到空气中。
经过进一步调查,环境保护局确认了该化工公司的非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企业进行了处罚。
处罚决定:1.对某化工公司给予十万元的罚款;2.责令某化工公司立即停止非法排放,并限期整改到位;3.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刑事立案调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赔偿决定:除了行政处罚,环境保护局还依据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该化工公司承担从事生态修复和环境恢复所需的费用。
律师点评:这起案件展示了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带来的严重后果。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积极采取环保措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该化工公司因违反环境保护法,排放大量污染物而被处以罚款,并要求承担生态修复和环境恢复费用。
环境污染责任法律规定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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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法律规定与案例随着现代工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凸显,并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各国纷纷立法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在中国,环境污染责任法作为防治环境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的基本法律,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环境污染责任法的基本内容环境污染责任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包含了环境污染源的管理、环境污染责任的确定和履行、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1. 环境污染源的管理根据环境污染责任法,环境污染源的管理分为准入管理和日常管理两个环节。
准入管理要求企业在投资建设前必须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日常管理要求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经营管理,确保不超过预定的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2. 环境污染责任的确定和履行环境污染责任法明确了环境损害责任的主体,包括环境污染物排放单位、环境污染物转移单位、土壤污染单位等。
同时,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并强调了公众的环境权益。
3. 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对于造成环境损害的责任主体,环境污染责任法规定了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的程序和标准。
责任主体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环境损害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修复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二、环境污染责任法案例分析1. 长江污染案长江是中国重要的水资源和生态系统,但由于长期的工业排放和农业面源污染,长江的水质严重恶化。
根据环境污染责任法,长江流域内的企业应当依法排污,并确保排放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罚款、停产整治等措施进行惩罚。
2. 空气污染案近年来,中国的空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城市大气污染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环境污染责任法规定,对于造成严重空气污染的企业,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其立即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
同时,受到空气污染影响的居民也可以依法要求企业赔偿。
3. 土壤污染案近年来,土壤污染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案例集锦」公报判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裁判规则12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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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集锦」公报判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裁判规则12条(上)1.对环境污染损害因果关系,主张者只需证明被主张者存在污染环境的可能性,不存咋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则由被主张者承担——陈汝国与泰州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3期)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陈汝国举证和有关鉴定报告证明,被告天源公司与陈汝国所承包的鱼塘相毗邻,排水口相联通且为野徐镇工业园内唯一使用氰化物的单位。
2012年4月20日至次日所降中到大雨导致含有氰化物的污水排入原告承包的鱼塘造成鱼受污染而死亡的可能性较大。
本案中,原告证明天源公司系鱼塘周边氰化物使用者的唯一性且有相联通管道排泄雨水及氰化物外泄的可能性,由排污口氰化物浓度高于鱼塘内水可以推定,外源性污染物介入导致鱼死亡的较大可能性。
而天源公司对原告渔业用水水质标准提出质疑,国家制定的水质标准,是环保、水利部门对水体进行监测、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或界限。
因此,本案中鱼塘水中的氰化物含量是否符合二类水质的标准以及是否应当用渔业用水的标准衡量,与排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必然之关系,天源公司的抗辩不足以否定本案因果关系的存在。
综上,可以认定本案中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较大,而天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2.水产养殖物灭失后,可以根据实际养殖状态与条件,参照地方性行政规章对国有渔业水域因工程建设占用补偿标准确定经济损失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告陈汝国就鱼塘水被污染所主张鱼死亡所造成的损失。
陈汝国在鱼死亡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死鱼进行计量称重,而是进行了掩埋处理,从而导致死鱼的损失无法计算。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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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与国家赔偿责任、法人赔偿责任等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不同,环境污染是行为人排污所致。
污染产生的来源是行为人所有或经营的客体,该客体排污造成环境污染,该客体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就该客体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环境污染损害的时候,有可能造成人身的损害,还有可能是造成了财产的损害。
但无论是哪种损害都需要对受损人进行相应的赔偿,这是肯定的。
那么我国关于这块的赔偿是如何做法律规定的呢?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下面就让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
在目前适用的法律中,涉及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有以下几部:▲1、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其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其第五十五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其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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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判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裁判规则12条1.对环境污染损害因果关系,主张者只需证明被主张者存在污染环境的可能性,不存咋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则由被主张者承担——陈汝国与泰州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3期)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陈汝国举证和有关鉴定报告证明,被告天源公司与陈汝国所承包的鱼塘相毗邻,排水口相联通且为野徐镇工业园内唯一使用氰化物的单位。
2012年4月20日至次日所降中到大雨导致含有氰化物的污水排入原告承包的鱼塘造成鱼受污染而死亡的可能性较大。
本案中,原告证明天源公司系鱼塘周边氰化物使用者的唯一性且有相联通管道排泄雨水及氰化物外泄的可能性,由排污口氰化物浓度高于鱼塘内水可以推定,外源性污染物介入导致鱼死亡的较大可能性。
而天源公司对原告渔业用水水质标准提出质疑,国家制定的水质标准,是环保、水利部门对水体进行监测、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或界限。
因此,本案中鱼塘水中的氰化物含量是否符合二类水质的标准以及是否应当用渔业用水的标准衡量,与排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必然之关系,天源公司的抗辩不足以否定本案因果关系的存在。
综上,可以认定本案中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较大,而天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2.水产养殖物灭失后,可以根据实际养殖状态与条件,参照地方性行政规章对国有渔业水域因工程建设占用补偿标准确定经济损失——陈汝国与泰州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3期)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告陈汝国就鱼塘水被污染所主张鱼死亡所造成的损失。
陈汝国在鱼死亡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死鱼进行计量称重,而是进行了掩埋处理,从而导致死鱼的损失无法计算。
虽然原告提交了关于购买鱼苗的证据,因养殖条件较差,养殖技术水平较低,上述证据无法证明水污染造成的鱼类损失。
鉴定人扬州市江都区渔业环境监测站结合陈汝国的实际养殖状态、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参照内陆养殖水域占用补偿标准所确定的经济损失9450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形,在陈汝国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以此作为确定其损失的依据,较为公平合理。
3.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为环境保护目标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与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5期)最高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2014年2月25日在泰州市民政局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围绕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现泰州市环境保护目标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泰州市及全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其业务范围是提供环境决策建议、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政策技术咨询服务等。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于2014年8月4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提起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锦汇公司关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对其主营产品及副产品必须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必须使主副产品生产、出售、运输、储存和处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或者产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重大风险——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与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5期)最高法院认为,副产酸属于危险化学品,其生产、出售、运输、储存和处置有专门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副产酸作为企业生产化工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在无法进人市场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资质处理危险废物的机构进行处置。
作为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产品生产企业,需要全面了解其主营产品和主营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需要使其主营产品的生产、出售、运输、储存和处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需使其副产品的生产、出售、运输、储存和处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或者产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重大风险。
锦汇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酸属于危险化学品,其生产、出售、运输、储存和处置有专门的规范,锦汇公司应对副产酸的处置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从实施倾倒行为的戴卫国、姚雪元等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及杨军、戴建东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看,锦汇公司明知戴卫国、姚雪元等人将副产酸倾倒入河而未加阻止。
虽然锦汇公司并未直接实施倾倒行为,但其在明知副产酸市场低迷,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需花费高昂处理费用的情况下,采用补贴运输费用等方式将副产酸交给不具备处置资质的江中公司,并长期放任江中公司将副产酸倾倒入河,造成如泰运河、古马干河水体大面积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环境权益,其行为与如泰运河、古马干河水体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不能以部分水域的水质得到恢复为由免除污染者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与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5期)最高法院认为,虽然河流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但是环境容量是有限的,向水体大量倾倒副产酸,必然对河流的水质、水体动植物、河床、河岸以及河流下游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如不及时修复,污染的累积必然会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最终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
因此,不能以部分水域的水质得到恢复为由免除污染者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
6.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应将生态保护和环境修复放在优先位置——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与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5期)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主文第四项判令六家被告企业需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人资金审计报告抵扣40%环境修复费用的目的,是为了确定锦汇公司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了技术改造义务,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无涉,亦非设置审批门槛。
锦汇公司理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将环境保护作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因素,积极履行生效判决内容,通过技术改造降低环境风险,承担企业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
7.当行为人的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时,可以参照目前全国职工日工资标准确定修复费用,要求行为人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抵偿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诉王升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8期)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出庭专家的评估意见,100吨含酸废水治理成本约14616.7元,因其未经处理即行排放导致治理成本扩大,无法具体测算对环境和生态的损害程度,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采取虚拟成本治理法符合本案实际。
结合王升杰排放废酸数量及环境监测评估意见等,被告造成的环境损害,本院酌情认定为75000元。
王升杰主张其经济非常困难,自愿在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抵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较单纯赔偿更有利于环境的修复与治理,本院予以采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发函同意对王升杰提供的劳务进行监管。
参照目前全国职工日工资标准,被告王升杰提供环境保护劳务的工作量应相当于其环境污染赔偿不足的金额。
判决:王升杰赔偿其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人民币475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每月至少6次,每次不低于6小时),以弥补其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不足部分,该项劳务执行由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和管理。
8.危险废物产生者未依法申报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属于违反污染防治责任的行为,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对于相关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放任的故意,不能以其并非直接的环境污染侵权人为由免除法律责任——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诉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以及处置等资料,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由有相应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危险废物产生者未依法申报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属于违反污染防治责任的行为。
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对于相关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放任的故意,不能以其并非直接的环境污染侵权人为由免除法律责任,又由于危险废物产生者的擅自委托行为系环境污染事故的必要条件,故应与危险废物的实际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多个生产者的,可结合各自违法处理危险废物的数量以及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分担责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蒋荣祥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指派其雇佣的驾驶员董胜振将废酸倾倒至叶榭镇政府境内通向红先河的雨水井中,造成红先河严重污染,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蒋荣祥应当赔偿原告因治理污染而产生的经济损失887266元。
董胜振虽为蒋荣祥雇佣的驾驶员,但其对未经处理的废酸倾倒至雨水井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具有明显的预见能力,然其并未能对此不法行为及时予以提醒或制止,而是盲目的听从蒋荣祥的指派,故意将废酸倒入雨水井中导致红先河严重污染,因此,董胜振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与其雇主蒋荣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佳余公司、浩盟公司、日新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酸属于危险废物,上述三公司在处理该危险废物时,没有如实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亦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取得有权审批的环保主管部门批准转移的同意,擅自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