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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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济实体。 (2)法人制度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 当将共同经营的团体与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相结合,
便产生了公司。 ▪ 无限公司是最早出现的公司。获得法律的确认:1673
年。
2. 两合公司:由15世纪康孟达组织演变形成。
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相结合。
3.股份有限公司: 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 司和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是最早 的股份有限公司。
▪ 见《公司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 ▪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
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三)规范化的公司定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设 立的企业法人。
▪ 此概念包含四要素: 1.依法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3.以股东投资为设立基础; 4.独立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一)公司须依法设立。 ▪ 表明公司设立的法定性;表明公司的法
律地位或资格是法律赋予的。 (二)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 商主体的基本属性。 (三)公司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而设立。 (四)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表现: 1.公司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公司赖以生 存的条件(包括经营与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制度的意义 (1)减少和转移投资风险,进而吸引投资。
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说明:
▪ 其一,有限责任使股东能事先预定、并将 投资风险限制在其预见的范围内。
▪ 其二,有限责任使股东可以向多个有限责 任制公司投资。
▪ 其三,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可以自由 地转让股票,及时转移投资风险。
(2)促使公司法律人格独立。
(2)其次,要求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出资。 (3)公司作为独立经营主体,也必须有自己的财产。
2.公司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是独立人格
的标志。意味着: (1)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2)公司责任与其股东责任的独立,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
直接承担责任。 ▪ 公司法始终强调:两个主体(公司和股东)、两种权利
(三)公司有利于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民 主管理与科学管理的结合)
第三节 公司法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一.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等内部、外部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属于商法中的商事组织法(商事主体法)。 (1)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资格,确定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 (2)规定公司种类; (3)规定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一)公司的传统定义: ▪ 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
人。 ▪ 依此概念,公司具有四要素: 1.依法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具有社团性质的营利法人。
▪ 知识回顾: 传统民商法对法人的分类: 社团法人-由二人以上集合组成的法人,成立的目
4.股份两合公司:18世纪末产生。两合公司 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结合体。
5.有限责任公司: 在19世纪末首先在德国产 生。
▪ 结论:从公司的起源及发展的历史考察表明,随着生产方 式的发展和生产规模的扩大,人类赖以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 形式—企业—不断演化,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日益多样、复 杂,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公司已经成为占绝对统治地位 的企业组织形式。
(所有权和股权)、两种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任)。 ▪ 问题:什么特殊情形下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债务?--揭 开公司面纱问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3)公司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经 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不能随意要求董事 或经理承担公司的责任。
能力、组织机构和法律地位; (4)调整公司内部关系。 公司法也具有商事行为法的内容。
二.公司法的特点 (一)公司法是组织法(主体法)与行为法 的结合。 (二)公司法是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 (三)公司法表现为制定法(成文法)。 (四)公司法具有国际化的特点 。
(一)有限责任制度 1.有限责任制度的含义: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有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它意味着:
▪ 首先,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对于公司而 言,其责任并不存在有限和无限之区别,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其债权人负责。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公司应 当破产。
▪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或以其出资额 为限,或以其所持股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作为独立 法律主体,除特定情形下法律对公司人格否定之外,股东 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
▪ 问题: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被各国普遍看 重并广泛采用,公司的生命力来源是什么?
在经济上的体现:巨大效率。该效率取决于企业获取 资源的能力以及利用资源的能力。
在法律上的体现:有限责任制度确立;公司独立人格 确立;分权与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确立,并成为公司 制度的三大基石。
二.公司制度的三大基石
的在于谋求全体成员的经济利益或非经济利益。以人 的集合为成立基础。公司是其典型。
财团法人-通过设定财产,使其独立取得权利、承 担义务而组成的法人。设立的目的在于社会公共事业。 以财产的集合为成立基础。如基金会。 ▪ 问题:社团性是否仍然作为固有的公司属性或特征?
– 一人公司在立法上的承认。
(二)我国公司立法对公司的定义
(二)公司独立人格 ▪ 公司的独立人格是指由法律所赋予的法人
资格。在此前提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事活 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其基本点在于 公司财产独立、意志独立及责任独立。
(三)分权与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三.公司的功能和作用 (一)公司可以有效筹集资金、分散风险。 (二)公司可以形成有效的企业产权结构。
(4)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其资产也不 足以抵债时,就只能依法宣告破产。
第二节 公司的产生发展和作用
一.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发展脉络: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1. 无限公司 ▪ 中世纪,公司出现的两个因素: (1)合伙制度的发展,出现了由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经营
便产生了公司。 ▪ 无限公司是最早出现的公司。获得法律的确认:1673
年。
2. 两合公司:由15世纪康孟达组织演变形成。
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相结合。
3.股份有限公司: 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 司和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是最早 的股份有限公司。
▪ 见《公司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 ▪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
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三)规范化的公司定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设 立的企业法人。
▪ 此概念包含四要素: 1.依法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3.以股东投资为设立基础; 4.独立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一)公司须依法设立。 ▪ 表明公司设立的法定性;表明公司的法
律地位或资格是法律赋予的。 (二)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 商主体的基本属性。 (三)公司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而设立。 (四)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表现: 1.公司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公司赖以生 存的条件(包括经营与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制度的意义 (1)减少和转移投资风险,进而吸引投资。
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说明:
▪ 其一,有限责任使股东能事先预定、并将 投资风险限制在其预见的范围内。
▪ 其二,有限责任使股东可以向多个有限责 任制公司投资。
▪ 其三,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可以自由 地转让股票,及时转移投资风险。
(2)促使公司法律人格独立。
(2)其次,要求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出资。 (3)公司作为独立经营主体,也必须有自己的财产。
2.公司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是独立人格
的标志。意味着: (1)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2)公司责任与其股东责任的独立,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
直接承担责任。 ▪ 公司法始终强调:两个主体(公司和股东)、两种权利
(三)公司有利于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民 主管理与科学管理的结合)
第三节 公司法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一.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等内部、外部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属于商法中的商事组织法(商事主体法)。 (1)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资格,确定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 (2)规定公司种类; (3)规定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一)公司的传统定义: ▪ 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
人。 ▪ 依此概念,公司具有四要素: 1.依法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具有社团性质的营利法人。
▪ 知识回顾: 传统民商法对法人的分类: 社团法人-由二人以上集合组成的法人,成立的目
4.股份两合公司:18世纪末产生。两合公司 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结合体。
5.有限责任公司: 在19世纪末首先在德国产 生。
▪ 结论:从公司的起源及发展的历史考察表明,随着生产方 式的发展和生产规模的扩大,人类赖以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 形式—企业—不断演化,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日益多样、复 杂,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公司已经成为占绝对统治地位 的企业组织形式。
(所有权和股权)、两种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任)。 ▪ 问题:什么特殊情形下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债务?--揭 开公司面纱问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3)公司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经 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不能随意要求董事 或经理承担公司的责任。
能力、组织机构和法律地位; (4)调整公司内部关系。 公司法也具有商事行为法的内容。
二.公司法的特点 (一)公司法是组织法(主体法)与行为法 的结合。 (二)公司法是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 (三)公司法表现为制定法(成文法)。 (四)公司法具有国际化的特点 。
(一)有限责任制度 1.有限责任制度的含义: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有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它意味着:
▪ 首先,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对于公司而 言,其责任并不存在有限和无限之区别,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其债权人负责。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公司应 当破产。
▪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或以其出资额 为限,或以其所持股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作为独立 法律主体,除特定情形下法律对公司人格否定之外,股东 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
▪ 问题: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被各国普遍看 重并广泛采用,公司的生命力来源是什么?
在经济上的体现:巨大效率。该效率取决于企业获取 资源的能力以及利用资源的能力。
在法律上的体现:有限责任制度确立;公司独立人格 确立;分权与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确立,并成为公司 制度的三大基石。
二.公司制度的三大基石
的在于谋求全体成员的经济利益或非经济利益。以人 的集合为成立基础。公司是其典型。
财团法人-通过设定财产,使其独立取得权利、承 担义务而组成的法人。设立的目的在于社会公共事业。 以财产的集合为成立基础。如基金会。 ▪ 问题:社团性是否仍然作为固有的公司属性或特征?
– 一人公司在立法上的承认。
(二)我国公司立法对公司的定义
(二)公司独立人格 ▪ 公司的独立人格是指由法律所赋予的法人
资格。在此前提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事活 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其基本点在于 公司财产独立、意志独立及责任独立。
(三)分权与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三.公司的功能和作用 (一)公司可以有效筹集资金、分散风险。 (二)公司可以形成有效的企业产权结构。
(4)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其资产也不 足以抵债时,就只能依法宣告破产。
第二节 公司的产生发展和作用
一.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发展脉络: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1. 无限公司 ▪ 中世纪,公司出现的两个因素: (1)合伙制度的发展,出现了由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