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咨询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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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咨询服务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鉴于:

1.甲方和乙方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

2.甲方长期从事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现就甲方收购不良资产相关事宜,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不良资产业务咨询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不良资产业务咨询服务。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咨询服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不良资产业务咨询服务,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并根据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不良资产业务咨

询服务。

第二条咨询服务内容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就甲方在不良资产收购过程中提供如下咨询服务:

1.全方位、多渠道地为甲方提供不良资产转让信息,协助甲方寻找优质的不良资产,并全面尽调、评估不良资产。

2.提供初步的收购方案,包括不良资产的收购效益分析、收购成本估算、收购时间安排、收购谈判等,并协助甲方(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签订不良资产收购合同。

3.帮助甲方对拟收购的不良资产进行利润预测。

4.协助甲方准确的了解不良资产市场和政策信息,把握市场的发展方向。

5.向甲方提供为完成不良资产收购所需的一切事务性或联络性协助。

6.若甲方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催收等问题需要乙方协助的,可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进行解答,乙方对此可给甲方提供专项协助咨询服务。

第三条咨询服务费用

1.对于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的不良资产业务咨询服务,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2条第(1)(2)项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以下简称“咨询服务费”)。

2.若甲方在不良资产收购中最终没有竞价成功或即使

竞价成功但最终没有签署不良资产收购合同,则甲方不向乙方承担任何费用;若乙方在竞价及收购合同签署中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咨询服务,则甲方也无须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如出现争议,由乙方承担其主张的已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咨询服务的举证责任);若经乙方协助,甲方在不良资产收购中竞价成功并签署不良资产收购合同,则甲方就乙方服务按如下约定向乙方计算和支付咨询服务费:

(1)甲方向乙方分期支付咨询服务费;即甲方(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与买方签署不良资产收购合同并完成资产交割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咨询服务费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剩余咨询服务费从甲方处置不良资产后的处置收益中提取。

(2)待甲方(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从不良资产处置收益中收回收购本金及配资方(如有)配资利息后,针对甲方获得的超额收益部分,甲方与乙方按照(甲:乙=50:50)的比例分配收益,乙方分配的该部分收益作为甲方向其支付的剩余咨询服务费。

3.乙方收取咨询服务费的账户信息为: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相关的咨

询服务,有权使用乙方所提供的尽调报告、评估报告、咨询意见和收购方案等。

2.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提供必要合理的便利条件。

4.法律规定的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咨询服务费。

2.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相关的咨询

服务。

3.乙方应将其知晓的有关不良资产收购的相关事项据

实报告给甲方,以利于甲方做出准确的分析、研究。

4.乙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合理、勤勉和谨慎的工作态度和方式为甲方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5.法律规定的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条其他约定

除本协议所列双方各自独立的权利义务外,双方之间不存在代理、商业合伙或雇佣关系,亦不相互隶属。除非经由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承担或使甲方受制于任何约束及义务。乙方对其一切行为自行、独立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保密事项

1.双方对于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相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1)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因履行本协议之需要。

(3)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合同相对方同意披露。

(5)法律的要求。

2.双方一致同意,进一步采取所有合理的努力和防范措施,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员以及雇用的中介机构和企业未经授权获得或/和使用或/和披露上述任何保密信息。

3.双方一致同意,无论本协议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双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另一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违约责任

1.若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约定,视为该方违

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和其他相关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该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及处理纠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2.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相对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对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可解除:

(1)本协议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

(2)由于本协议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而使合同履行丧失订立时的基础或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

(3)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监管政策变化,导致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双方均可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4)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双方或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双方均可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5)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协议双方经过协商同意解除。

(6)法律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2.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送达日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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