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的范式转换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式与方法选择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式与方法选择1. 引言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所采用的研究方式、逻辑和思维方式的学科,对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探讨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式和方法选择,以帮助研究者在进行法学研究时能够选择合适的方法和范式。
2.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式2.1 传统的法学方法论范式传统的法学方法论范式主要侧重于从系统、历史、逻辑和比较等角度研究法律。
其中,系统研究范式以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内在结构及其之间的关系。
历史研究范式以法律演变、法律发展和法律传统为重点,通过对历史文献的研究来理解法律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逻辑研究范式主要从法律逻辑和法律推理的角度,研究法律原理和法律推理的规律性。
比较研究范式则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文化背景下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比较研究,以发现差异和共同点,为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参考。
2.2 现代的法学方法论范式现代的法学方法论范式主要包括社会学、哲学、经济学和心理学等多学科角度对法律进行研究。
社会学研究法律从社会系统、社会规范和社会行为等角度,研究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哲学研究法律从法律的本体、法律的价值和法律的伦理等方面,探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的意义。
经济学研究法律从经济因素、资源配置和市场机制等角度,研究经济与法律的关系。
心理学研究法律从行为心理学、心理学实验和司法心理学等角度,研究法律行为和司法决策的心理过程。
3. 法学方法的选择3.1 定性与定量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研究者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问题和目的选择定性或定量方法。
定性研究方法适用于探索、描述和理解法律问题的本质和特征,例如通过深度访谈和文本分析来研究法律实践中的细节和背后的价值观。
定量研究方法适用于统计和量化法律问题,例如通过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来研究法律政策的效果和社会影响。
3.2 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是法学研究中两种常见的方法选择。
理论研究主要通过对理论文献的分析和解释,来研究法律的内在逻辑和原则。
当前法学研究及方式转变
当前法学研究及方式转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研究的方式和研究内容也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
传统的法学研究方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需要具备更为多元化、开创性的研究方法。
本文将从当前法学研究的主要方向出发,探讨当前法学研究及方式的转变。
一、法学研究的主要方向目前,法学研究的主要方向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执行和法律文化等方面的研究。
其中,法律理论研究是法学研究的核心,在其基础上,深入研究法律制度、法律执行和法律文化等方面,对法律领域进行更加全面深入的探讨。
1、法律理论法律理论是法学研究的核心,它主要涉及到法律概念、法律的本质和精神内涵等方面的问题。
法学理论的研究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内容包括法律哲学、法律逻辑、法律形式与价值等方面的问题。
2、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在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制度基础上,建立的各种规范性的法律体系。
法律制度研究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系统分析,探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的方向和途径。
3、法律执行法律执行是指国家依法实现公正、公正、规范和有效服务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和活动。
法律执行研究主要针对的是法律执行的问题及其改进的措施。
4、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基于法律文明的概念,其核心是指社会对法律的思想、信仰、价值观及其相关文化的形成、积淀和变化。
法律文化研究主要围绕法律思想史、法律艺术、法律人文道德等方面的研究展开。
二、当前法学研究的方式转变在新时代,法学研究方式已经发生巨大变化。
传统的书本式研究模式已经难以满足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需要有更为多元的研究方式来实现研究成果的投入实际应用。
1、前沿研究前沿研究是指对法学领域已有研究成果和理论的深入挖掘和开发。
通过前沿研究与跨学科研究的相结合,可以使研究成果更有价值、更具开创性,以推动法学理论不断发展。
2、应用研究应用研究是指将法学研究成果运用到实际生活中的研究,它主要为社会发展提供行动方案和政策建议。
法学方法论的现代化转型
法学方法论的现代化转型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的学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法学方法论也需要不断转型和更新,以适应现代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多元化。
下面将探讨法学方法论的现代化转型,包括法学研究的新视角、新思维和新方法。
一、法学研究的新视角现代法学方法论需要摒弃传统的观点和思维模式,以开放的心态去理解和解决法律问题。
传统的法学方法论强调法律的抽象和规范性,而现代法学方法论则更加关注法律与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
法学研究应当从多个学科和领域汲取知识,运用跨学科的方法和理论,以促进更全面和深入的理解法律现象。
二、法学研究的新思维现代法学研究需要发展出一种新的思维模式,以适应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传统的法学思维往往以规则为中心,强调规则的适用性和效果。
而现代法学研究则更加注重过程和实证研究,强调问题的实际解决和社会效果。
通过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可以更好地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的现代化转型提供更有效的支持。
三、法学研究的新方法现代法学研究应当不断探索和创新,采用新的研究方法以适应法律问题的变化。
传统的法学研究以法律文本和案例为主要研究对象,而现代法学研究则通过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可以更好地了解和预测法律问题的发展趋势。
同时,批判性思维和反思性研究也非常重要,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法律制度的本质和存在的问题,为推动法律的现代化转型提供思路和方法。
现代法学方法论的现代化转型不仅是法学研究的需要,也是时代的要求。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法学研究应当更加注重问题导向、实证研究和跨学科合作。
只有通过不断探索和创新,才能更好地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为法律的现代化转型提供推动力量。
同时,法学教育也需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培养具备新视角、新思维和新方法的法学人才,以推动法学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法学方法论的范式转换
法学方法论的范式转换[摘要]法学方法在德语语境中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德国的法学方法论最具有代表性,在先后经历了历史法学、概念法学、自由法学和利益法学的百年发展后,方法论完成了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的最大范式转换。
二战后,评价法学崛起,在吸收新理论的同时进一步补阙旧理论的不足,使法学方法论日臻完善。
当然,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法学方法论亦有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范式转换;阿喀琉斯之踵一、法学方法论的概述在德语语境下,法学方法专指法律的适用,即将规范应用于事实而获得判决的方法。
法学方法论与法本体论关系密切,存在何种本体观就会衍生出何种方法论。
不同于法律研究的方法,这里所说的方法论既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实践面向有关,又同欧洲大陆所因循的法传统相联系。
欧陆法系历来就有精进方法论的传统,古罗马时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就有法律效力,中世纪后期的前、后注释法学派也曾致力于法学方法的复兴。
而其中尤以德国凭借其质朴、严谨的性格和深邃的哲理素养在方法论领域的研究中长期独领风骚。
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堪称近代法学方法论的集大成者,概念法学在萨维尼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最终形成了一套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法律适用方法。
随后,利益法学在批判概念法学的同时亦吸收自由法学的合理因素,从而完成了由“概念”到“利益”,这一法学方法论上最大的范式转换。
二战后的价值法学在此基础上日臻完善,上世纪70年代后受“法诠释学”、“法论证学”进路的影响方法论也对新时代的思潮作出回应。
二、法学方法论的范式转变(一)概念法学范式的形成1.历史法学萨维尼所属的历史法学派反对18世纪盛行的普遍理性主义,主张法是民族精神的产物,随民族精神发展而发展、灭亡而灭亡。
在条件尚未成熟前冒然立法不啻为一种僭越是人类恣意的傲慢。
萨维尼主张“历史”与“系统”的方法并重,一方面只有回溯历史我们才能探明民族精神的内涵;另一方面在纷繁复杂的法规范背后存在着一个贯穿始终的主线,如同罗马法,把握这条主线是法律人应尽的职责。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式及应用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式及应用方法论是指研究方法的理论基础,旨在解决学科研究中的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法学方法论作为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之一,旨在探讨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以及判例和法律原则的运用方法。
本文将从研究范式和应用两个方面探讨法学方法论的相关内容。
一、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式1. 传统法学方法论传统法学方法论主要受罗马法学影响,注重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和运用。
其主要特点是严格区分实证与规范,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适用性,并奠定了法律的价值中立性。
但传统法学方法论的不足之处在于未能有效解决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且缺乏对法律背后的社会、历史和经济背景的分析。
2. 现代法学方法论现代法学方法论试图超越传统方法论的局限,注重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和评价。
现代法学方法论主要包括解释学、实证主义、规则主义等流派,强调运用一定的分析工具和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现代法学方法论的重要贡献在于提出一系列研究法律问题的新方法,帮助法学研究更密切地与现实联系起来。
3. 法学实证主义方法论法学实证主义方法论强调对法律的实证研究,通过观察、实证分析和统计方法来揭示法律规则的实际运作情况。
其主张法学研究应以事实为依据,避免主观的评价和建构。
法学实证主义方法论的发展使得法学研究更加科学化和现实化,为法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二、法学方法论的应用1. 法律制定与司法裁判法律制定和司法裁判是法学方法论的主要应用领域之一。
法学方法论可以帮助法律制定者和司法裁判者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确保法律规则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例如,法学方法论可以通过解释学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确保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2. 法律学科研究法学方法论对法律学科研究的发展和进步起着重要作用。
不同的方法论可以帮助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来审视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应的研究方法和思路。
例如,社会学方法可以帮助研究者从社会背景的角度来分析法律问题,经济学方法可以帮助研究者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评估法律规则的合理性。
当代法学研究方法与范式的变革分析
当代法学研究方法与范式的变革分析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一直以来都在不断的发展和变革。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高,法学研究方法与范式也在不断的演变与更新。
本文将对当代法学研究方法与范式的变革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给法学研究带来了全新的方法和工具。
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法学研究者能够更加方便地获取和分析大量的法律文献和案例。
传统的法学研究主要依赖于书籍和纸质文档的阅读和研究,而现在通过网络搜索和数据库查询,法学研究者能够迅速找到所需的法律文献,并进行跨越时间和空间的大规模数据分析。
这种方法的转变使得法学研究的速度和效率大大提高,促进了学科的发展。
其次,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交叉也对法学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传统的法学研究主要注重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分析,而在现代,法学研究者逐渐借鉴了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
他们将法律问题放在更广泛的社会背景中进行研究,探究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例如,当进行刑法研究时,法学研究者不仅考虑到法律文本的解释,还要考虑到社会背景、心理因素、经济条件等等。
这样的研究方法使得法学研究更加接地气,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另外,当代法学研究方法的范式也在不断发生着变革。
传统的法学研究更注重理论的构建和规律的总结,而现在,随着实证研究的兴起,法学研究者更加关注对实证数据的分析和实证结论的验证。
他们采用定量和定性研究方法,通过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来验证法律理论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这种实证研究方法有利于发现实际问题和挑战,从而更好地改进法律制度和实践。
此外,当代法学研究还逐渐注重跨学科合作和比较法研究。
随着国际交流的频繁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法学研究之间的国际合作越来越重要。
法学研究者不再只关注本国法律,而是通过比较法研究,探讨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异同和相互借鉴。
这种跨学科合作和比较法研究能够丰富法学研究的内容和思路,促进法学研究的国际化和全球化。
法学方法论的范式及其应用分析
法学方法论的范式及其应用分析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学科,其目的是探讨研究法学问题的方法和手段。
法学方法论的范式是指法学思维过程中的思维模式或规律,它是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框架和核心方法。
一、法学方法论的范式1. 归纳法和演绎法范式归纳法是指从具体的案例、事实出发,总结出普遍性的法律原则或规律。
通过察觉和发现案例中的共性,进而提炼出适用于更广泛范围的法律规范。
归纳法范式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思维模式,适用于整理和总结法律规范的特征和应用范围。
演绎法是指从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出发,根据逻辑推理的方法应用到具体案例中。
演绎法范式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思维模式,适用于通过分析法律规范的普遍精神和原则,推导出具体案例的法律适用和结论。
2. 比较法范式比较法是指通过对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运作等方面进行比较,从而找出其异同、优缺点,并借鉴其经验和教训,以促进本国法制建设的方法。
比较法范式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思维模式,适用于解决法律制度融合、法律文化冲突等问题。
3. 历史法范式历史法是指通过研究和分析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揭示法律制度、法律观念的演变规律和背后的原因。
历史法范式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思维模式,适用于理解法律制度的传统、演变和文化背景,从而对现行法律进行解释和改革。
4. 逻辑学范式逻辑学是研究正确推理和思维过程的科学,它对法学思维提供了基本的方法和规范。
逻辑学范式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思维模式,适用于分析法律问题的逻辑结构、推理方法和论证过程。
二、法学方法论的应用分析1. 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法学研究涉及很多不同的领域和问题,根据不同问题的性质和研究目的,可以选择不同的方法论范式。
对于具体的法学研究主题,需要根据问题的特点和研究的目标,选择合适的方法论范式进行分析和研究。
2. 案例分析方法的应用案例分析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方法之一,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深入理解法律规范的适用和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从解法典化到再法典化:范式转换及其中国启示
从解法典化到再法典化:范式转换及其中国启示作者:瞿灵敏来源:《社会科学动态》2017年第12期摘要:民法的解法典化是指已经完成法典化的国家的民法典被为回应社会变迁而进行的特别立法所掏空而逐渐丧失其私法中心地位的现象。
解法典化不同于反法典化,它并不否定法典化的价值,也不反对法典的编纂。
通过法典重构将特别立法所确立的规则和价值理念整合进民法典之中,本身就是一场局部或整体的法典化运动。
并非一切法典外私法规范的存在和增加都意味着解法典化,解法典化意义上的特别法仅指那些与民法典规范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上存在竞争性的法典外私法规范。
从解法典化到再法典化,法典在局部或整体上实现了“范式转换”。
再法典化无法终结解法典化现象,也不可能终结造成解法典化的特别立法。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应该汲取各国应对解法典化的经验,通过适当地设置一般条款,利用其所具有的价值包容性、外接性和授予法官在个案中进行法律续造的权力的特征,使民法典同时获得面向过去的“守成”能力和面向未来的“拓新”能力,从而缓和法典稳定性和社会变迁之间的张力。
关键词:解法典化;再法典化;范式转换;社会变迁;一般条款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7)12-0005-10一、问题的提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经济社会领域的剧烈变迁使得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都经历了一场巨变。
为回应社会变迁引发的新的法律需求,各国在民法典之外进行了大量的特别立法,这些特别立法以异质于民法典所确立的一般规则和价值理念对原属于民法典调整的特定领域和案件类型进行调整,并最终在民法典之外形成了独立运行的“微系统”。
随着特别立法在范围上的不断扩张和程度上的不断加深,民法典被逐步掏空,丧失了其作为私法中心的地位,进而被边缘化,沦为所谓的“剩余法典”。
这一现象在理论上被称之为解法典化,它一度被视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危机,甚至被人断言其为“终结法典命运的首要因素”。
①为应对这场“危机”,主要大陆法系国家通过整合特别立法的方式在局部或整体上对本国的民法典进行了更新,这一现象被称之为再法典化。
论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两大范式法学理论论文(1)
论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两大范式法学理论论文(1)一、引论如果我们要确定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中最具总括性、涵盖性的时代主题,那么法律发展问题无疑最有资格称作这种主题。
法律发展问题因当代中国的两个基本现实而突显其意义的重要性和解决的迫切性;一方面,10年“文化大革命”几乎摧毁了建国之初建立起来的本来就很不坚实的法制基础,另一方面,以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为方向的社会改革又急需与之配套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法律发展问题当然也就成了正在不断加强自身理论建设的中国法学所深为关注并大量研究的实践主题。
本文无意于分析当代中国法学的法律发展问题上的各种具体的研究成果,而只打算探讨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理论框架和基本思路,即当今中国法学界在法律发展研究中的两种主要的范式:现代化范式和本土化范式。
本文从七个方面对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进行比较分析。
二、法律的定义:一元论——多元论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在法律观上的根本分歧表现在对法律概念的不同界定上。
现代化范式从政治学的角度界定法律,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坚持一元论的法律观。
而本土化范式则从社会学的角度界定法律,强调法律是在社会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规则,认为法律不仅仅是指国家法,还包括民间通行的规则(民间法),因而持多元论的法律观。
现代化论者的法律一元论完全建立在对现代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认识的基础上。
无论是走在现代化前列的欧美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后来陆续走上现代化道路的第三世界国家,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与现代法的产生从一开始就是同一过程的两个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不同方面。
一方面,现代民族国家创造了制定、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政治权力体系,将反映现代社会生活需要的社会规则确认为国家法律,并以组织化的国家权力保证其实施。
另一方面,现代法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和运作规则,强化了国家的权力及其功能。
统一的普遍的、理性的现代法取代各种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习俗或规则的过程,同时也是民族国家取代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权威的过程。
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的范式转换
准 和 规 范 表 明 能抗 拒 人 的任 意 。[ 1 1 而数百年来 . 孜 孜 不 倦 地 从
事 着 这 项 工 程 的 除 了 与之 对立 的 实 证 主 义 法 学 之 外 . 最 基 本
的 制 衡 手 段 便 是 作 为 实证 主义 基 本 工 具 的法 学 方 法 论 在 1 9世 纪 的 整 个 过 程 中 . 由 萨 维 尼 所 发 展 的 实 证 法 学
一
、
实 证 主 义 法 学 方 法 论 的 发 展概 述
同时 . 实 证 主 义法 学 方 法 论 以其 体 系 的 自洽 性 为基 础 . 判 决 的基 础 存 在 于 成 文 法 的体 系之 内 .先 例 的 效 力 属 于 位 于 制
定法 之后 . 因此 . 在 制 定 法 的体 系之 内创 设 一 种 逻 辑 严 谨 、 形
国家 法 官 裁 判 之 当 然方 法 。 然而问题在于 . 特 定 事 实 严 格 地 来 说 是 否 可 以为 法定 事实 构 成 要 素 所 涵 摄 齐佩 利 乌 斯 教 授 认
思想 为基础 . 并 以理 性 主 义 的 哲 学 思 想 致 力 于 创 立 一 个 完 满
为. 涵摄意味着 . ( 在具体事实与抽象概 念之间 ) 发现一种 ( 部
2 0 1 7年 5月
湖北 经 济 学 院学 报 ( 人 文 社会 科 学 版 )
o u m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E c o n o mi c s ( Hu ma n i t i e s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法学方法论与研究范式的创新
法学方法论与研究范式的创新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法律的关注度的增加,法学领域也呈现出了不断创新的趋势。
法学方法论是指法学研究中所采用的一系列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
而研究范式则是指研究者在具体研究领域中所采用的理论框架和方法论。
本文将探讨法学方法论与研究范式的创新。
首先,法学方法论的创新是该领域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
传统的法学方法论主要是通过研究法律规则和判例来进行判断和归纳。
尽管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法律认识的不断深入,这种方法已经显得不够灵活和适应当前社会需求。
因此,一种新的法学方法论创新正在兴起。
在法学方法论创新的过程中,比较法的应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比较法作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允许研究者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经验,以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需求。
通过比较法的运用,研究者可以发现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和共性,从而提出更加全面和完善的法律建议。
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也成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
通过收集并分析大量的法律文献和判例,研究者可以揭示出法律规则的共性和变化趋势,提供更准确和全面的法学研究成果。
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也可以对案例进行自动分析和预测,提供法律实践的参考意见和决策支持。
此外,法学研究中的实证主义方法也呈现出创新的趋势。
实证主义法学研究重点在于借助于经验和实证数据进行法律规则和案例的分析,以求得科学和客观的研究结果。
现代法学研究中的实证主义方法将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无论是社会学调查还是统计学分析都可以为法学研究提供有力的支持。
在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之外,研究范式的创新也是法学领域创新的重要方面。
一个好的研究范式不仅能够提供清晰的理论框架,还能够指导具体的研究方法。
传统的法学研究范式主要是从理论到实践的单向研究模式,而现代法学研究范式则更加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相互作用。
比如,实证法学范式强调法学研究的实证性和实用性,旨在为法律实务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持。
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变与方法演进
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变与方法演进现代社会的发展对法律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法学研究能够更好地适应和推动社会的进步。
因此,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变与方法演进成为当前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范式转变和方法演进两个方面探讨法学研究的最新变化和发展趋势。
一、范式转变1. 从传统范式到多元范式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法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传统范式下,即依据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分析。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法学研究领域的日益复杂化,单一的传统范式已经不再能够满足对法学研究的需求。
因此,多元范式的出现成为法学研究的一大转变。
多元范式的核心思想是将不同学科的方法和理论引入法学研究中,以拓宽法学研究的视野和方法。
例如,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方法和理论可以用于分析法律背后的经济、社会和心理等因素。
这种范式转变使法学研究不再局限于法律规范,而是更加注重法律与社会、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的交叉关系。
2. 从实证范式到理论范式随着现代科学的进步,实证范式逐渐成为法学研究的主流范式。
实证范式通过观察、实证和验证来分析法律现象,以客观的事实和数据为依据进行研究。
这种范式转变使法学研究不再局限于纸上谈兵,而是更加注重实证分析和实践应用。
然而,实证范式的局限性也逐渐凸显出来。
法学研究的实证分析虽然能够提供客观的数据和事实,但往往忽视了法律的本质和价值。
因此,理论范式的出现成为法学研究的另一大转变。
理论范式通过对法律的本质、原则和价值进行思考和解构,从而深入探讨法律的意义和效果。
这种范式转变使法学研究能够更好地思考法律的意义和发展方向。
二、方法演进1. 从定性分析到定量分析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主要采用定性分析,即基于文字和观察进行法律分析和解释。
然而,随着社会对数据的需求增加,定量分析方法逐渐在法学研究中得到应用。
定量分析方法通过收集、处理和分析大量数据,以数值化的方式来分析和解释法律现象。
这种方法演进使法学研究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分析和预测法律问题的发展和趋势。
论涉外民事法律选择方法的范式转换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涉外民事法律选择方法的范式转换(一)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对方法论意义上法律选择模式的反思在20世纪之前,主导法律选择理论的主要是欧洲大陆,而20世纪以后,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国成为法律选择理论发展的主要推动者。
美国冲突法革命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1934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比尔根据传统的既得权学说主持编撰的《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出版。
第二年,他又接着出版了他的三大卷专著《冲突法论》。
比尔虽然声称其理论和方法源于普通法,但实际上和欧洲大陆的理论方法更具有亲和力,而且较之萨维尼的理论体系,比尔理论及《第一次冲突法重述》显得更加机械和僵固,和普通法世界可以说是“水土不调”,因此立即成了冲突法革命的“导火线”。
就在比尔的著作出版的前后,他的观点受到库克、劳伦森和卡弗斯等人的尖锐批评。
他们彻底否定了比尔的既得权说,代之以库克的“本地方说”和卡弗斯的“规则选择说”或“结果选择说”。
战后,美国的法律选择学说发展迅速,众多的学者对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进行了尖锐猛烈的批评,进而提出了自己的学说,如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艾伦茨威格的“法院地法说”、莱弗拉尔的“较好法律说”以及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等。
这些学说虽然内容不同,但都是在批判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同时,主张努力构建新的法律选择方法,每一新的学说都比既有的学说更加适应当时的涉外民商事关系。
这些新学说的出现,不仅动摇了20世纪初形成的传统法律选择理论的基础,而且唤起了学者们对法律选择理论进行反思与重构的意识,不仅在美国,在其他国家也是如此。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者对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选择模式的反思主要基于三个方面:首先,反对从先验的、形而上学的原则推演法律规则体系。
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既得权利和自然权利不能反映现实中的法律。
权利是先验的、形而上的,诸如此类的法律拟制物,怎能成为解释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的基本原则?萨维尼有关法律关系的“本座”学说,本质上也是先验的、形而上的。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式及路径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式及路径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核心,它关注的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和途径。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式及路径包括了三个方面:第一是法学研究的目的和价值;第二是法学研究的途径和方法;第三是法学研究的范式和路径选择。
首先,法学研究的目的和价值是法学方法论研究的起点和重要内容。
法学研究的目的是明确法律的内在意义和规范效力,揭示法律的目标和价值。
法学研究的价值在于为法学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因此,研究者在进行法学方法论研究时,应该明确法学研究的价值和目的,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意见。
其次,法学研究的途径和方法是法学方法论研究的重点内容。
法学研究的途径可以包括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两种方式。
理论研究是通过分析理论文献、比较法律制度和比较法律文化等途径,揭示法学研究的规律和原理。
实证研究是通过实地调查、案例分析、问卷调查和实验等途径,收集法律实践中的数据和信息,验证和分析法律规则的实施效果和法律制度的运行情况。
法学研究的方法包括归纳法、演绎法、比较法、历史法、系统法和经验法等。
不同的研究目标和问题需要选择不同的研究途径和方法,以提高研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法学研究的范式和路径选择是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关键内容。
法学研究的范式可以包括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两种方式。
宏观研究关注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和变革,追求统一性和普遍性;微观研究关注具体案例和个别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追求特殊性和个体性。
法学研究的路径选择可以包括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两种方式。
理论研究注重法学理论的构建和规范性的分析,推动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实证研究注重法学实践的数据和事实的验证和分析,推动法学实践的完善和进步。
法学研究的范式和路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法学研究的特点和目标,选取适当的研究范式和路径,以取得理论和实践的良好效果。
综上所述,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式及路径包括法学研究的目的和价值、研究的途径和方法以及研究的范式和路径选择。
《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论文
法学方法论学号:13020101150279 姓名:赖敏专业:20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摘要:科学研究都是从最基本的问题开始钻研,法律这门学科当然也不例外。
因此,法理学方法被称为“法律的本源”。
它在法律实践应用中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但是,这仅仅是一种理论说法,因此,我们需要论证法理学科作为“法律本源”的观点,即其真理性必须得到人们尤其是学术共同体的认可。
一.从方法到方法论“方法”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在给定的前提下,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用行动、手段或方法”。
方法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采用的一种较为固定的行为路径。
“方法就是自觉地反复应用于同类实例中的行动模式”。
因此可见,方法是一种实践经验的产物,它欲上升为一种真正科学的方法,必须被主题自觉地理性化。
方法在实践中成长,随着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知识与能力的累进而逐步完善,但同时又必须被人类理性化和体系化。
比如在远古时代,人类发现高温可以生火,但是具体要怎样才能达到高温,具体运动什么样的方法可以达到高温,于是发明了“钻木取火”的方法,即用干燥的木枝摩擦而产生高温,进而燃烧产生火。
这就是具体方法的应用和总结。
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方法”是人类经验与理性的结合体。
方法是人类进行实践活动的和从事理论创造的工具。
方法论使指将“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
相对与方法而言,方法论是对一门学科基本问题的研究。
方法是从哲学的角度对客体尤其是方法本身的探讨,方法论是指运用世界观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来认识世界和认识方法的学说。
从根本上讲方法论也是一种方法,不过他是对方法的理论说明与哲学抽象,是具体的、个别的方法之理论化与体系化,是“方法之方法”。
比如,后来,人类归纳总结出了许许多多的生火方法,即“钻木取火”、“聚焦去火”、“燃油生火”等一系列取火的方法,把这些生火的方法归纳总结一下,就称之为“取火的方法论”。
二.法学方法论法学的研究对象、基本范畴和方法论问题是法学的根本性问题,他们基本构成了法学的基本构架和体系,其中法学方法论问题又是一个解决法学“何以成为可能”和法学的体系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演变与发展趋势
法学方法论的演变与发展趋势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体系,它对法学研究的规范性与科学性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与法学研究的深入,法学方法论也在不断演变与发展。
本文将对法学方法论的演变与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1. 经验主义向理性主义的转变法学方法论的第一个重要演变趋势是从经验主义向理性主义的转变。
早期的法学方法论主要依赖于经验观察和案例分析,强调对法律实践的直接经验获取。
而随着科学方法的发展和哲学思维的深入,理性主义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地位逐渐得到重视。
理性主义方法强调逻辑推理、理性思维和规范性观察,通过逻辑推理的过程来构建法学理论体系,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德国法学方法论的兴起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法学方法论开始兴起,并逐渐成为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论流派之一。
德国法学方法论强调对法律的分析、归纳、概念化以及分类的研究方法,通过这些方法来解决法律问题和推动法学理论发展。
德国法学方法论的兴起使得法学研究更加注重对法律本质和内在规律的分析,提高了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深度。
3. 多元化与综合化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和法学研究的广泛应用,法学方法论也在不断呈现多元化和综合化的趋势。
法学研究涉及到众多领域,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
不同的研究领域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因此法学方法论也需要在综合各种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研究,使得法学研究更为全面、准确和深入。
4. 法学研究的国际化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法学研究也逐渐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
国际交流与合作使得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学研究得以互相借鉴和融合。
法学方法论也需要与国际接轨,吸收国际先进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提高法学研究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5. 科技的应用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科技的应用对法学方法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科技的应用使得法学研究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更加高效和准确,提高了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例如,法学研究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大规模的文本分析和模型训练,从而更好地理解和预测法律问题的发展趋势。
范式转移和范式转换
范式转移和范式转换我们把范式,范式的转移(移植)和范式的转换,再作一番陈述。
首先我们还是要声明一次,这些概念是不可精确定义的。
首先“范式”,我们最早用过“范儿”。
但是这个有点调侃的意味。
后来我们发现这个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具有学术意义,就改称“范式”。
最早是在研画李可染的全屏黑时,用了这个概念。
我们当时意识到,今后有两步要走。
第一步是把一个国画范式,用油画加以仿画。
第二步则是把范式进一步演绎出我们自己的油画特征。
李奕首先把这个第二步的重要性指出来,并且与库恩的“范式变换”理论联系起来。
这样问题就更加清楚了。
我们第一步是把国画范式转移到油画里,第二步则是要实现范式的转换。
于是有两个问题随之产生:1.为什么非要做一步“范式转移”?不能直接做范式转换吗?2.什么样的东西算是“范式转换”呢?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互相联系的。
比如,我们把一种油画的画法拿出来,说这是从国画转换过来的。
人们会问:何以见得你这个是国画转来的?是从什么样的国画转换来的?别人不问,我们自己也要问自己,问一个明白。
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先做国画范式的转移(移植)。
这个我们曾经指出梵高临摹浮世绘,就是这个非常有必要的一步。
(参见《梵高临摹浮世绘是一次范式转移》)当然我们也考虑过这一步“范式转移”怎么做?用油画临摹国画?我们否定了这个路线。
当然这条路线并不是不可以,只是我们觉得还有另一条路线。
这就是仿画国画大师的作品。
我们认为我们的范式转换,不可能是从一个大师的范式去做转换。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从众多的国画大师的众多范式,去实现范式转换。
用数学的语言来解释,就是范式转换不应该是一对一的。
我们预期范式的转换是多对一的。
当我们通过范式转移获得了对国画的理解,获得了转移的技术,就可能构建自己的新画法,那就是范式转换了。
这些新画法不可能拘泥于某一个大师的某个范式。
反过来看,当我们做了一些范式转换的时候,未必可以很明确地说明某个转换是从哪个大师的范式转换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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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的范式转换[摘要]法学方法在德语语境中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德国的法学方法论最具有代表性,在先后经历了历史法学、概念法学、自由法学和利益法学的百年发展后,方法论完成了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的最大范式转换。
二战后,评价法学崛起,在吸收新理论的同时进一步补阙旧理论的不足,使法学方法论日臻完善。
当然,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法学方法论亦有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范式转换;阿喀琉斯之踵一、法学方法论的概述在德语语境下,法学方法专指法律的适用,即将规范应用于事实而获得判决的方法。
法学方法论与法本体论关系密切,存在何种本体观就会衍生出何种方法论。
不同于法律研究的方法,这里所说的方法论既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实践面向有关,又同欧洲大陆所因循的法传统相联系。
欧陆法系历来就有精进方法论的传统,古罗马时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就有法律效力,中世纪后期的前、后注释法学派也曾致力于法学方法的复兴。
而其中尤以德国凭借其质朴、严谨的性格和深邃的哲理素养在方法论领域的研究中长期独领风骚。
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堪称近代法学方法论的集大成者,概念法学在萨维尼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最终形成了一套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法律适用方法。
随后,利益法学在批判概念法学的同时亦吸收自由法学的合理因素,从而完成了由“概念”到“利益”,这一法学方法论上最大的范式转换。
二战后的价值法学在此基础上日臻完善,上世纪70年代后受“法诠释学”、“法论证学”进路的影响方法论也对新时代的思潮作出回应。
二、法学方法论的范式转变(一)概念法学范式的形成1.历史法学萨维尼所属的历史法学派反对18世纪盛行的普遍理性主义,主张法是民族精神的产物,随民族精神发展而发展、灭亡而灭亡。
在条件尚未成熟前冒然立法不啻为一种僭越是人类恣意的傲慢。
萨维尼主张“历史”与“系统”的方法并重,一方面只有回溯历史我们才能探明民族精神的内涵;另一方面在纷繁复杂的法规范背后存在着一个贯穿始终的主线,如同罗马法,把握这条主线是法律人应尽的职责。
由于萨维尼强调“直观的”研究,他并未寻求构建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
从萨氏早期的作品看,萨维尼曾有着坚定地实证法倾向,法律适用的主要目的就是明确法律的内容,就是关于涵摄模型中作为大前提的法的发现。
其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包括文意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在内的法律解释体系。
萨维尼明确主张法官应机械地适用法律,法官造法不被允许,法的解释要探寻法的历史目的。
由此,法学方法论的框架基本奠定,后世的法律解释莫出其左右。
作为近代法学方法论集大成者的萨氏在体系性、历史目的和法律解释上的贡献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财富。
2.概念法学代替萨维尼完成体系构建的是概念法学,代表人物有普赫塔、温德海得。
普赫塔以概念的逻辑演绎为起点,成功的建立起一座包罗万象的概念金字塔。
诚如耶林所言:“法的概念具有生命力,它们互相繁殖得出新的概念。
”金字塔顶端屹立的是最高概念,所有下位概念都由它演绎而来,越向塔尖,概念越抽象,范围就越大,法律规范每降一层都要以丧失抽象性作为代价。
温德海得作为潘德克顿学派的集大成者秉承了概念法学的传统,其六编制民法教科书更成为日后《德国民法典》的蓝本。
至此,概念法学发展达到了顶峰。
强调“体系性”是概念法学最显著的特征,其借助不断繁殖的概念,幻想能建立一个无所不包法律体系。
对大前提“法”的发现依旧是方法论上的重点。
由于强调体系的完整性,在概念法学看来根本不存在法律体系外的漏洞,法官作为机器所要做的就是将法条无感情的适用于案件。
法官造法依旧被禁止,法的适用是绝对的,法律适用的不正义不可想象。
对拟制概念的过分强调使法律异化为一个封闭系统,在概念法学看来,定义在逻辑上的加减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利益与价值被排除在外了。
在法律解释上概念法学承袭萨维尼的主观主义风格,温德海得就强调法官的对法律的解释应当遵循历史上立法者的心理。
3.自由法学早在《德国民法典》颁行以前,耶林就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了概念法学,认为概念法学颠倒了概念与综合(体系)的方法,使生活的手段变成了目的。
《德国民法典》颁行后出现了大量法典外的案件,彻底打碎了概念法学的迷梦。
随后,德国法学界掀起了一场批判逻辑至上和法条僵化的运动,自由法学在其中起领军作用,代表人物有埃利希和康特罗维茨。
他们都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主张在国家法外还有“活法”或“自由法”的存在,强调“活法”或“自由法”才是真正有效的的法规范。
自由法学首先批判了概念法学所鼓吹的体系完整性,认为一切法典皆有漏洞。
其次,批判概念法学与社会生活的脱节,指责其妄图凭一道概念的幕布将法与现实分割。
在方法论上自由法学并不反对传统的涵摄模型,但他们更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主张在面对法律漏洞时,法官要做的不是拒绝裁判而是在“活法”或“自由法”中发现法律,从事法的续造。
而面对法律适用造成的不正义时,自由法运动要求赋予法官抵抗权,以“活法”代替实证法,从而实现法的矫正。
自由法学在法律解释上遵循客观主义原则。
(二)利益法学范式的形成1.利益法学法律体系在自由法学处重获开放性,外部因素的介入以笼统的“活法”为媒介,而成功将这些因素系统化为利益,实现范式转换的当属利益法学的宗师:菲利普赫柯。
赫柯在耶林“目的法学”的基础上系统批判了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从而创立了利益法学派。
赫柯认为法的目的在于利益,法就是各种利益角力的结果,法的适用就是对立法者所确信的利益加以声明。
作为指导法官具体判案的实践技术,赫柯明确反对法哲学领域的干涉,其在批判概念法学的同时亦批评自由法学在法官自由裁量上的过分僭越。
在赫柯看来法律解释就是探寻立法者对不同利益的态度,利益的分析是其研究的核心。
由于强调立法者的利益判断,赫柯要求在弥补法律漏洞和矫正法律的非正义时应严格限制法官的造法权和矫正权,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之间泾渭分明。
法官对法的续造要以现今法秩序所认同的利益为准,法的续造不得脱离实在法与立法者,在法律解释上利益法学明显更具有着主观主义的倾向。
由此,赫柯完成了法律史上方法论范式的最大转向,法本身也完成了从封闭体系到开放体系过渡,利益衡量的观点被导入法律适用的过程中。
法律的发现被二元化为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前者通过语义、体系、历史的解释实现规范与事实的结合,在法律适用产生不正义时也可以借主观目的实现法律矫正,后者则主要针对法律漏洞,强调法官应在严格条件下从事法律的续造。
2.评价法学利益法学的方法论存在缺陷:首先,评价对象与评价标准的混淆,由于赫克对利益做出广义的理解,人们很难把握利益的具体内涵。
其次,利益评价缺乏体系,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无法做出判断。
另外,赫柯排斥法哲学的指导将自己的利益法学严格限定在实践层面,主张摒弃一切价值判断,并认为价值判断是哲学、政治学的范畴,最终使利益分析走向了没有标准、缺乏体系、唯因果论的死胡同。
二战后在利益法学的基础上评价法学崛起。
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拉伦兹、齐佩里乌斯、恩吉施等。
评价法学严格区分法律评价的对象与标准,在法律适用中法官所考虑的不再是立法者所确信的利益而是这些利益背后的评价。
在构建价值评价的层级上评价法学也煞费苦心,如何将主观的价值判断客观化,是评价法学孜孜不倦的主题,他们或是诉诸于法的文化精神,或是法的伦理观,或是普遍的法意识。
总之,法体系外的因素越来越多的通过系统的方式被吸收到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成为了裁判考量的基础。
期间,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的关系日渐模糊,方法论在关注法律发现的同时亦关注事实的发现。
基于法体系的开放性,立法者的目的被边缘化而法律解释更强调客观,即法律之于当下的意义。
最终,当代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在评价法学处迈向了顶峰,一切方法论的理论莫不都是评价法学的装饰品。
3.法诠释学与法论证学20世纪70年代以后,评价法学的方法论也吸收借鉴了一些新理论,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法诠释学”和“法论证学”。
法诠释学源自伽达默尔的诠释哲学,在语言学转向的过程中,以考夫曼为代表的理论法学家纷纷将诠释学进路应用到法学中,从而形成了法诠释学。
在方法论上法诠释学更强调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前理解,法与事实的发现不再遵循“主客观相分离”的图式,而是在前视域的基础呈现螺旋式上升的过程,主体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流连反转以弥合实然与应然的对立。
法论证学则源自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阿历克西受其启发创造的法学上的论证理论。
不同于传统法适用中的外部科学证成,商谈的合意更强调做内部的研究,从而为判决提供内在正当性的基础。
三、达摩克利斯之剑与阿喀琉斯之踵“正义”作为法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长悬于法律人头上,法的适用在乎正义,裁判的终极目标也是正义。
“上帝死后”现代社会迎来了诸神混战的时代,伟大的价值观一去不返,曾经甚嚣尘上的神与理性退居人心,正义的栖息归隐之所不再是社会的整体,而是个人。
实现个人正义成为现代法学方法奋斗不息的目标。
倘若一番曲折后,规范之于事实催生的不是正义,而是对个人尊严的践踏,那后果肯定不是莫衷一是的沉默而毋宁是疾风骤雨般的反抗和整个法概念的坍塌。
个人正义的实现归根到底在于个人价值的判断,法学方法论亦有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
倘若法学不放弃以数学般严格的实证标准来衡量自己,那么所有关涉法的命题都将因丧失科学性而变得没有意义,诚如康德所言“人是目的”,很难想象何种科学理性能粗暴的施加于社会理性之上。
职是之故,法学方法的局限实则植根于法本体论的“二元分裂”中,作为实践之学法面向现实,作为规范之学法更渴求理想,实然与应然、事实与规范、实证与自然,伸缩的两极间融不得一个静态的支点,动态的平衡下汹涌着殊死的角力。
纵使经验判断可以在方法论上被量化,但价值判断却无法在一个符合论的真理观语境中被证成。
在借鉴前人理论的基础上反思其瑕疵,法学方法论的前景还任重道远。
注释[1]顾祝轩:《制造拉伦兹神话——德国法学方法论史》[M]法律出版社2011(11)[2]胡玉鸿.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几个基本问题[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05)[3]邢敏,李椿.规范与创新——法学方法论[J].社会科学家.2005(S1)[4]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