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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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最新)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最新)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X 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有效衔接;(四)依托X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全面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五)分类施救,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对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为补充;(六)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二)低保对象;(三)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若遭遇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政策及相应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第四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一)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2)低保对象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暂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暂定为1.5万元人民币;即:低保对象:自付部分(合疗<居民医疗>合规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70%≤1.5万元(3)低收入对象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暂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为1.2万元。

新农合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实施方案(2012年)

新农合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实施方案(2012年)

皋卫发〔2012〕50号关于批转《皋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请示县政府:根据卫生Ⅺ项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新农合特殊慢性病补偿管理机制,提高新农合受益水平,我局制定了《皋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现予呈报,请研究审批。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抄报:市合管局、宗满德县长、薛蕾副县长存档(2)皋兰县卫生局 2012年4月19日皋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减轻特殊慢性病患者的看病经济负担,提高参合农民的健康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参合农民的利益,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根据《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的病种(28种)I类:尿毒症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

Ⅱ类: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分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

Ⅲ类: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重症肌无力,耐药性结核病。

Ⅳ类: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的范围1、慢性病患者的门诊检查费、治疗费。

2、《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订)》范围内的门诊药品费用。

三、申请特殊慢性病需提供的资料1、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及缴费凭证。

2、申请Ⅰ、Ⅱ类特殊慢性病的患者须持市级(含市级)以上医院两年内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及疾病诊断书;申请Ⅲ、Ⅳ类患者须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两年内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及疾病诊断书。

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

四、特殊慢性病申报程序1、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8月31日,办理补偿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12月20日。

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铜人社[2013]65号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工作,稳步扩大补助病种,提高补助标准,不断减轻参保人员费用负担,惠及更多民生,制定本办法。

一、病种和补助标准(一)病种设置一类慢性病种:癫痫、恶性肿瘤、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冠心病(心肌梗塞)、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腺功能亢进、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慢性肾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帕金森病、痰菌阴性的活动性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有并发症的高血压病、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或1型糖尿病)、重型精神病、重症肌无力。

二类慢性病种:肝豆状核变性、血友病、多发性硬化症等罕见病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

(二)补助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对患有一类慢性病种的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最高限额补助(各病种最高补助限额见附表)。

二类慢性病病种不实行最高限额补助,依据该病种规定政策享受待遇。

二、补助标准(一)一类慢性病补助:一类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不设起付线,城镇职工先使用完个人医疗账户,余下至该病种最高补助限额的医疗费用按80%报销,城乡居民在该病种最高补助限额内的医疗费用按60%报销。

(二)一类慢性病种患者如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其门诊医疗费用最高补助限额依次递减。

当年住院一次的,按该病种最高补助限额的50%结算;住院两次的,按该病种最高补助限额的25%结算;住院三次及以上的,当年不享受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患者在住院治疗后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已超出规定补助的,不再享受慢性病门诊补助,超出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从下一年补助限额中扣除。

(三)参保人员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一类慢性病种,补助限额按其中最高的一种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增加10%。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体系,保障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基本需求,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湘人社发〔2017〕93号)、《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7〕23号)精神,结合我市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是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少数病情较重、病程较长、门诊医疗费用较大的特殊病种(含重大疾病、慢性病、罕见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以下简称特门),以引导参保患者合理选择门诊治疗,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基金安全可控,合理确定病种;(二)坚持统一纳入标准,严格准入程序;(三)坚持定期复查病情,进行动态管理;(四)坚持实行定额支付,减轻患者负担。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障资金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8%。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障资金规模,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参保患者门诊医疗需求,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合理确定。

第五条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患疾病属于统筹地区规定的特殊病种范围,且符合规定的诊断纳入标准,经规定程序核准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特门待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范围以及门诊医疗待遇标准等政策制定、监督管理。

特殊病种纳入标准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政策执行。

第七条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各统筹地区设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核准。

评审专家委员会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临床医学专科医师、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以及经办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暂行办法

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暂行办法

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逐步从大病住院费用向门诊费用延伸,根据《陇南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陇政办发,2009?204 号)、《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陇政办发, 2010? 83 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补助原则:(一)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补助费用支付水平的原则。

(二)实行“分病种、按比例、限额补助”办法。

(三)侧重对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及长期药物治疗人员的补助。

第四条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费用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补助标准: 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在统筹年度末视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给予适当补助,在职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65%;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75%。

统筹基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 元。

身患多种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确定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几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单据均可纳入报销范围,但每人每年多种特殊慢性病的报销费用总额不超过个人报销比例规定的单病种最高限额。

第六条补助病种:(一)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二)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三)高血压病(□期以上)伴并发症;(四)冠心病;(五)脑血栓后遗症;(六)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七)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八)慢性肝炎(活动期);(九)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十)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第七条申报程序:参保人员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由本人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对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符合条件的,填报《陇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报表》(见附件一),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三月底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局。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阿署办发[2015]176号【发布部门】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5.12.01【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慢性病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5〕176号)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日阿拉善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管理,保障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使用医保基金,根据《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3号文件要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门诊慢性病的鉴定、治疗、结算必须坚持“自愿申报、统一范围、统一程序、统一办法、统一标准、限额核报、超支自负的原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医保经办机构核准,需长期门诊治疗或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第二条门诊慢性病补偿管理工作由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承办。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及药店(以下简称门慢定点)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认定并在公开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专家组成员由人社、卫生、药监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社会保险结算系统中慢性病病种及用药目录由阿盟医保中心统一维护,统一管理。

各旗(区)不得自行修改。

第五条参保人员患下列慢性病,病情达到准入标准的,在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门诊慢性病保险待遇,病种范围暂定为:(一)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病种1、Ⅱ-Ⅲ期原发性高血压病;2、糖尿病;3、冠心病;4、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5、恶性肿瘤(门诊购药);6、脑动脉硬化症;7、脑血管出血后遗症;8、脑血管阻塞后遗症;9、异体器官组织移植术后;10、肾功能不全(透析);11、肾功能不全(非透析);12、肾病综合症;13、慢性肾小球肾炎;14、肝硬化;15、慢性迁延性肝病;16、慢性活动性肝病;17、慢性阻塞性肺病;18、帕金森;19、精神分裂症;20、抑郁症;2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2、白血病;23、再生贫血;24、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25、类风湿关节炎;26、系统性红斑狼疮;27、主动脉夹层(主动脉壁间动脉瘤)28、扩张性心肌病;29、肥厚性心肌病;30、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申请特殊慢性病种相关问题说明修改

申请特殊慢性病种相关问题说明修改

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相关问题
根据《长庆油田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哪些疾病可以申报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
1、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经住院治疗者);
2、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功能不全代偿期,经住院治疗者);
3、冠心病(经住院治疗者);
4、脑血管病后遗症(住院治疗后留有后遗症者);
5、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经住院治疗者);
6、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经住院治疗者);
7、结核病(经住院治疗,一年内需连续服药者);
8、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经住院治疗者);
9、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经住院治疗者);
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经住院治疗者);
11、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
12、慢性阻塞性肺病(经住院治疗者);
13、重症帕金森氏病(经住院治疗者);
14、慢性心力衰竭(不含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经住院治疗者);
15、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经住院治疗者);
16、精神疾病(经住院治疗者);
17、风湿性心脏病(经住院治疗者);
18、慢性肾小球肾炎(经住院治疗者);
19、肾衰竭透析治疗;
20、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21、恶性肿瘤放、化疗(包括白血病继续化疗者)。

22、血友病
二、哪些人员可以申请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患有第一条所述特殊疾病并在长庆石化公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同化、市场化员工、退休人员、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1。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08.29•【字号】宁医保办字[2001]25号•【施行日期】200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性病防治正文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医保办字[2001]25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对象参保人员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限额补助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宁政办发[2001]76,号》,特制订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略)2、《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变更申请表》(略)二OO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不住的暂行办法》(宁政发[2001]7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门诊慢性病病种纳入范围按宁政发[2001]76号规定执行。

第二条符合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向本单位(原中石化下属在宁已参保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续保人员向区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

各参保单位负责发放、指导门诊慢性病患者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以下简称《门慢申请表》)第三条门诊慢性病患者持《门慢申请表》及近一年来的病历、检查报告单,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1型、2型可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活动性肺结核可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准入认定。

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当地的三级医疗机构进行准入认定。

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分别进行病种申请认定。

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分别进行病种申请、认定。

四川省慢病补助标准

四川省慢病补助标准

四川省慢病补助标准慢性病是指病程较长、进展较慢、治疗较难的一类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

这些疾病对患者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为了帮助患者更好地应对慢性病的治疗和管理,四川省制定了慢病补助标准,以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保障。

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文件,慢病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慢性病门诊补助,二是慢性病住院补助。

首先,对于慢性病门诊补助,四川省规定了一定的补助标准。

具体来说,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门诊治疗时,可以根据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报销。

这一比例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费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四川省对于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相对较高,可以有效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其次,对于慢性病住院补助,四川省也有相应的规定。

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慢性病时,可以根据实际的医疗费用进行一定比例的报销。

同时,四川省还规定了慢性病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以帮助患者应对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

这些补助措施可以有效地减轻患者和家庭的经济压力,让他们更加专注于治疗和康复。

总的来说,四川省的慢病补助标准体现了对慢性病患者的关爱和支持。

通过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可以帮助患者更好地应对慢性病的治疗和管理,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同时,这也为建设健康四川、构建全民健康保障体系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支持。

在实施过程中,四川省将进一步加强对慢性病补助标准的宣传和落实,确保患者能够及时了解和享受相关的补助政策。

同时,还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患者能够依法依规享受相应的补助待遇。

希望通过这些努力,能够让更多的慢性病患者受益,让他们能够更加顺利地走出疾病的阴影,重返健康的生活。

综上所述,四川省慢病补助标准的出台,对于慢性病患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保障和支持。

通过合理的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为建设健康四川、构建全民健康保障体系提供重要的支持。

淮北慢性病暂行管理办法

淮北慢性病暂行管理办法

淮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暂行管理办法一、门诊慢性病病种补助范围第一条淮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包括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普通门诊慢性病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慢性病。

第二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慢性病包括慢性活动性肝病、肝硬化、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肺心病、慢性心衰、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精神病、类风湿病、慢性前列腺炎、慢性肾功能不全、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恶性肿瘤门诊用药、血液透析辅助用药、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辅助用药18种病种。

第三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门诊用药、血液透析辅助用药、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辅助用药、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需胰岛素治疗的糖尿病7种病种。

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在门诊做放化疗治疗,尿毒症患者在门诊做血液透析或者血液灌流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的“人凝血因子”药品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环孢素”药品治疗。

二、门诊慢性病申报鉴定第五条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患者,经个人申报,参加鉴定,符合标准的可以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

第六条申报流程(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慢性病申报流程:参保人员持医保证历本(医保卡)、近期两张1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疾病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室公章、一年以上门诊病历,材料备齐后在工作日期间送往淮北市妇幼保健院慢性病办公室。

参保人员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慢性病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淮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申请表(见附件1)。

报送材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分批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二)精神病病种的申报流程:患者或其家属填写淮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申请表,送至淮北市精神病院进行鉴定,由精神病科医生审定并加盖医院公章后,工作日期间递交至淮北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一楼三号窗口,即日办理并发放慢性病就诊卡。

大连慢性病补助标准

大连慢性病补助标准

大连慢性病补助标准慢性病是指病程长、进展缓慢的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慢性肾病等。

这些疾病对患者的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需要长期治疗和护理。

为了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慢性病补助政策。

大连市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也制定了相应的慢性病补助标准,以保障患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根据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文件,大连市慢性病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慢性病门诊补助标准,二是慢性病住院补助标准。

在这两个方面,大连市都有具体的政策规定。

首先,对于慢性病门诊补助标准,大连市规定了符合条件的患者可以享受一定的门诊费用补助。

具体来说,患者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身份证明,经过医疗机构的审核后,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门诊费用报销。

这对于患者来说,可以有效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让他们更加放心地接受治疗。

其次,对于慢性病住院补助标准,大连市也有详细的规定。

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享受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报销。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患者,还可以获得额外的住院费用补助。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患者提供了更多的经济支持,让他们在治疗过程中更加安心。

除了上述的慢性病门诊和住院补助标准外,大连市还对慢性病患者提供了其他形式的帮助。

例如,对于特殊困难的患者,可以申请临时救助金,以解决其生活困难。

此外,还可以享受相关的医疗救助政策,减免一部分医疗费用。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总的来说,大连市的慢性病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减轻其经济压力,让他们更好地接受治疗。

这些政策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对于慢性病患者的关心和关怀,也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了力量。

希望大连市未来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慢性病患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幸福生活。

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

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

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流程已通过慢性病鉴定的参保人员按照以下流程使用医保证卡,结算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

注意点:1、慢性病门诊补助是采用即时即报的补助办法,参保人员只有正确使用“医保证卡”在定点医院结算,才能按规定享受相应补助;
2、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以年度为单位,不得上下年度混合或跨年度补助;
3、上述结算流程是指通过慢性病鉴定的参保人员和患严重尿毒症及组织器官移植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4、对经确定登记的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等按规定可享受的门诊医疗补助,应带好门诊病历、医保专用票据、医保证卡等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报手续。

合肥市医改(医保)办、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特殊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医改(医保)办、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特殊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医改(医保)办、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特殊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合医改办〔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特殊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医改办〔2019〕14号各县(市)医改(医保)办、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完善我市特殊病门诊政策,我们制定了《合肥市特殊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医改(医保)办合肥市财政局2019年1月31 日合肥市特殊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需求,引导参保人员合理选择门诊治疗,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殊病门诊管理坚持合理确定病种、统一鉴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基金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指临床诊断明确、病情和治疗方案基本稳定,需要长期在门诊治疗的病种。

具体包括:(1)高血压病(2)冠心病(3)心功能不全(4)脑出血(脑梗死)(5)原发性肺动脉高压(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支气管哮喘(8)溃疡性结肠炎(9)克罗恩病(10)肝硬化(11)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12)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13)自身免疫性肝病(14)糖尿病(15)甲状腺功能亢进(16)慢性肾脏病(17)肾病综合征(18)肾透析(19)类风湿性关节炎(20)系统性红斑狼疮(21)强直性脊柱炎(22)白塞氏病(23)系统性硬化病(24)重症肌无力(25)运动神经元病(26)多发性硬化(27)癫痫(28)帕金森病(29)老年痴呆(30)精神障碍(31)结核病(32)艾滋病机会感染(33)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病变(34)银屑病(35)心脏瓣膜置换或血管支架植入术后(36)器官移植术后(37)儿童先天遗传类疾病(38)小胖威利症(39)肝豆状核变性(40)小儿脑瘫(41)血友病(42)再生障碍性贫血(43)慢性髓系白血病(44)恶性肿瘤。

全新版_门诊医药费补助办法

全新版_门诊医药费补助办法

门诊医药费补助办法一、概述门诊医药费补助旨在解决门诊患者因医疗费用高昂而导致经济负担过重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的就医权益,本文将详细介绍门诊医药费补助的办法及相关细则。

二、申请条件1. 受益人范围门诊医药费补助适用于具备以下条件的就诊者:(1)本市户籍或合法居住证的人士;(2)医疗保险参保人员;(3)法定医疗救助对象;(4)经批准的低保户及特困人员。

2. 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患者方可申请门诊医药费补助:(1)患者本人或患者法定监护人持相关医疗证明和费用发票;(2)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当地规定的最高补助标准;(3)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三、补助标准1. 补助范围门诊医药费补助包括诊疗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护理费等医疗费用。

2. 补助比例根据患者的就诊情况和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门诊医药费补助将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补贴,具体比例如下:(1)一般门诊:补助比例为50%;(2)慢性病门诊:补助比例为80%;(3)特定疾病门诊:补助比例为90%。

3. 补助限额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资金来源情况,门诊医药费补助设定了一定的补助限额。

具体限额以当地卫生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四、申请流程1. 准备申请材料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需准备以下申请材料:(1)身份证件复印件;(2)医疗费用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3)就医证明文件。

2. 申请方式患者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申请:(1)线上申请:登录官方网站,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2)线下申请:患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亲自前往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3. 审核流程申请材料递交后,相关部门将进行审核。

审核周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可能会延长。

审核结果将通过短信、电话或邮件形式通知患者。

五、其他事项1. 补助资金发放经审核通过的患者,补助资金将通过银行转账或直接发放至患者本人的社保卡中。

2. 补助期限补助期限一般为半年,具体补助周期将根据政策要求确定。

慢性病补助政策

慢性病补助政策

慢性病补助政策慢性病是指因长期不良生活习惯、遗传因素等引起的慢性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

由于慢性病对患者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各国纷纷制定了慢性病补助政策,以帮助患者减轻经济负担,改善生活质量。

本文将就慢性病补助政策的内容、实施情况进行探讨。

一、政策的内容慢性病补助政策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费用报销: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医保、社保等渠道进行报销。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医保政策不同,具体的报销比例和范围也有所不同。

但是一般情况下,患者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报销。

2. 长期护理费用补助:慢性病患者往往需要长期的护理和照顾。

为了减轻患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了长期护理费用补助政策。

这些政策可以覆盖患者的护理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3. 工伤保险补助:慢性病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患者的工作能力产生影响,甚至导致工作能力完全丧失。

为了保障患者的生活,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并为慢性病患者提供工伤保险补助。

这些补助可以帮助失去工作能力的患者维持基本生活。

4. 家庭照顾津贴:慢性病患者常常需要家人的照顾和支持。

为了鼓励家庭成员提供照顾,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家庭照顾津贴制度。

这些津贴可以作为家庭照顾者的经济补助,用于补充家庭收入。

二、政策的实施情况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慢性病补助政策的实施情况有所不同。

以下是几个国家的实施情况例子。

1. 日本:日本是一个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慢性病患者数量众多。

为了应对慢性病的挑战,日本通过了《慢性病健康保険法》。

该法案规定了慢性病患者享受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关政策,并设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患者可以通过该制度获得长期护理费用的补助。

2. 加拿大:加拿大实行的是国家医疗保健制度。

根据加拿大的医保政策,慢性病患者可以享受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病房费、手术费等。

此外,一些省份还设立了额外的患者补助计划,用于补贴患者因慢性病治疗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教材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教材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淮北慢性病暂行管理办法

淮北慢性病暂行管理办法

淮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暂行管理办法一、门诊慢性病病种补助范围第一条淮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包括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普通门诊慢性病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慢性病。

第二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慢性病包括慢性活动性肝病、肝硬化、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肺心病、慢性心衰、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精神病、类风湿病、慢性前列腺炎、慢性肾功能不全、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恶性肿瘤门诊用药、血液透析辅助用药、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辅助用药18种病种。

第三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门诊用药、血液透析辅助用药、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辅助用药、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需胰岛素治疗的糖尿病7种病种。

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在门诊做放化疗治疗,尿毒症患者在门诊做血液透析或者血液灌流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的“人凝血因子”药品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环孢素”药品治疗。

二、门诊慢性病申报鉴定第五条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患者,经个人申报,参加鉴定,符合标准的可以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

第六条申报流程(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慢性病申报流程:参保人员持医保证历本(医保卡)、近期两张1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疾病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室公章、一年以上门诊病历,材料备齐后在工作日期间送往淮北市妇幼保健院慢性病办公室。

参保人员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慢性病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淮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申请表(见附件1)。

报送材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分批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二)精神病病种的申报流程:患者或其家属填写淮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申请表,送至淮北市精神病院进行鉴定,由精神病科医生审定并加盖医院公章后,工作日期间递交至淮北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一楼三号窗口,即日办理并发放慢性病就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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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逐步从大病住院费用向门诊费用延伸,根据《陇南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陇政办发〔2009〕204号)、《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陇政办发〔2010〕8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补助原则:
(一)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补助费用支付水平的原则。

(二)实行“分病种、按比例、限额补助”办法。

(三)侧重对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及长期药物治疗人员的补助。

第四条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费用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补助标准: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
补助的参保人员,在统筹年度末视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给予适当补助,在职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65%;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75%。

统筹基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身患多种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确定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几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单据均可纳入报销范围,但每人每年多种特殊慢性病的报销费用总额不超过个人报销比例规定的单病种最高限额。

第六条补助病种:
(一)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
(二)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
(三)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
(四)冠心病;
(五)脑血栓后遗症;
(六)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七)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
(八)慢性肝炎(活动期);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十)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第七条申报程序:
参保人员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由本人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对参保人员
特殊慢性病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符合条件的,填报《陇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报表》(见附件一),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三月底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局。

关破企业的参保人员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由本人持相关资料,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报所需资料:
(一)患有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等四种特殊慢性病的人员申报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人员提供器官移植术记录;
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人员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及长期透析记录;
3、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人员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手术)病历记录及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放、化疗记录。

(二)患有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慢性肝炎(活
动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六种特殊慢性病人员申报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费时,需提供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可证明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医学检查有关资料。

第九条鉴定程序:市社会保险局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鉴定时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工作。

市社会保险局接收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请后,按以下程序组织鉴定:
(一)参保人员申报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在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按《特殊慢性病各病种鉴定标准》(鉴定标准见附件二)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

(二)参保人员申报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慢性肝炎(活动期)医疗费补助的,由市社会保险局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

医学检查由市社会保险局统一组织,检查医院从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随机抽取。

检查结束后,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特殊慢性病各病种鉴定标准》(鉴定标准见附件二)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市社会保险局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确定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对象,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本人。

鉴定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检查所需费用由个人前期垫付,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检查费用从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限额内报销;未被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已确定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时限为一年,期满后需继续享受的,应重新申报确定。

慢性病得到有效医治且达不到鉴定标准的不再享受门诊医疗费补助。

第十一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经办大厅办理特殊慢性病登记手续;关破企业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到市社会保险局经办大厅办理特殊慢性病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居住本市的,应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异地安置的,应在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特殊慢性病医疗清单、购药发票所记载的药品,须与治疗所申报的慢性病相对症,购药量与药品所规定使用剂量相符,一次门诊治疗处方给药量或购药量最长不超过30天的剂量。

特殊慢性病所购药品必须为《甘肃省城镇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2010版)》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物,目录外药品由患者自负。

第十三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由所在单位联系人持单位介绍信、特殊慢性病医疗清单、费用发票(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科一次性审核;关破企业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持特殊慢性病医疗清单、费用发票(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直接到市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科一次性审核;基金管理科支付医疗待遇。

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结算报销年度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当年结算,剩余部分不结转,未及时申请支付的,跨结算年度不予报销。

单位或个人年度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当年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

第十四条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相关的病情资料。

若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取消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资格。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执行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制度。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把关,并履行应尽的职责,此项工作将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门诊记录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社会保险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对出具虚假购药发票的零售药店,取消该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本办法确定的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病种、补助标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一:
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
门诊医疗费补助申报表
说明:专家审核意见栏主要填写鉴定结果以及参保人员申报的病种是否与资料相符、是否需要补充资料或需做进一步检查,并列出应提供的资料和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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