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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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娄政办发〔2019〕14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娄政办发〔2019〕14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娄政办发〔2019〕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堵住管理漏洞,实现概算精准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投资概算管理各相关主体的职能职责(一)市发改委。

牵头负责项目投资概算审批及调整工作;对项目投资概算执行负有监管责任;负责对概算控制不力的代建单位予以惩戒;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项目后评价或绩效评估。

(二)市财政局。

负责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投资预算;负责对概算执行情况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负责按项目超概算额度扣减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负责出具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对需追加资金安排的项目出具资金追加意见。

(三)行业主管部门。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批复初步设计方案;对项目投资概算负监管责任,负责厘清项目超概算原因、核查超概算工程及其投资、提出调概初步意见等。

(四)市审计局。

负责对申请调概项目进行阶段性审计、按合同约定进行结(决)算审计等,审计结论作为概算调整的重要依据;负责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对违规超概算问题的查处。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6•【字号】娄政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6日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政府投资资金安全,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娄底市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市本级重大项目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中央、省属驻娄单位的建设项目,根据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进行审计监督;本市有权机关交办对中央、省属驻娄单位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含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社会公益性投资的;(四)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及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的;(五)合同约定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六)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13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13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娄底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8日娄底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具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对各类企业在娄底市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确定。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以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

各县(市、区)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县(市、区)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决定。

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施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31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31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8日娄底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29号)、《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2号)、《关于印发〈2017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一)严格落实国家“营改增”改革、资源税改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扶持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征、免征、缓征困难企业相关税收。

全面推行“一窗一人双系统”联合办税模式,进一步创新优化办税流程。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二)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之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9•【字号】娄政办函〔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函〔2015〕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9日娄底市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1234567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5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市部署要求,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重点解决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突出问题,力争10月底向社会公布市本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年内基本完成脱钩工作,积极营造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简政放权。

凡是缺乏法定设立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凡是清理后保留或以后新设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纳入清单管理;凡是政府部门所属、主管和举办的中介服务机构,一律脱钩改制。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社会反映强烈、与行政审批申请人直接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活动,着力解决事项多、耗时长、收费乱、利益输送严重、垄断性强等问题。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娄政办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娄政办发〔2011〕19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娄底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娄政办发〔2007〕17号)等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出让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成交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足额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未按规定缴清全部价款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得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运作单位应积极协助征收单位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

各项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

二、土地出让收入按宗地核算。

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市财政局根据政策规定按土地出让总价款计提34%的资金,即10%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含政府统筹资金5%)、3%的水利建设基金、1%的农土开发资金(出让面积×47元/平方×15%)、5%的城镇廉租房保障资金、3%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保基金、5%的偿债资金、5%的新型工业化项目建设引导资金和2%的土地出让收入征收业务费。

计提的各项资金分别划入对应资金科目,其余66%作为土地出让净收益缴入国库。

三、新征储备土地实行统一报批管理。

所有新增储备土地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呈报审批,批准转用征收前的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支付;批准转用征收后的储备土地,按有关规定实行委托运作,有关报批费用由各运作主体筹措。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5〕16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5〕16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5〕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19日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

确因特殊情况需自行组织建设的,业主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当地发改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道路交通等公用工程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8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娄政办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娄底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3日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决策第三章投资控制第四章概算调整第五章建设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性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等规定,结合娄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采取以下情形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

(一)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上述第(一)(二)种情形的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使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不得违规使用市场化融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实行审批制管理;第(三)种情形的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管理。

所称国有投融资公司,是指纳入名录管理的市属融资平台公司和国有投融资企业。

严禁为规避项目审批监管而新成立融资平台公司等来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9•【字号】娄政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娄政发〔2017〕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市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在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网上规范性文件动态有效期系统管理的基础上,对2017年7月31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有效期未满不再继续执行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有效期已满不需继续沿用的 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有效期未满需继续执行的380件规范性文件,确认继续有效(有效期与本决定公布前连续计算);对有效期已满或即将届满需继续沿用的1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对拟修改的15件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部门要抓紧修改,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上述宣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市政府办2017年7月31日前制定的未列入本决定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前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执行;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其有效期以网上规范性文件动态有效期系统载明的时间为准(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有特殊执行期限的,该部分内容在此期限内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通知》(娄政办函〔2015〕68号)要求,明确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和即时清理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2.23•【字号】娄财评〔2021〕66号•【施行日期】202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现将《娄底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财政局2021年2月23日娄底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决(结)算的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和审核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遵循依法、高效、独立、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方式包括预算评审、决(结)算评审。

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实行项目全过程评审或单项评审。

第五条预算评审分为工程预算评审和部门预算项目评审。

其中,工程预算评审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估算评审、初步设计概算评审和施工图预算评审;部门预算项目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需要对拟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实施的专业技术评价和审核。

估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拟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

概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单位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评审结论作为申报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或确定建设工程招标上限值的依据。

部门预算项目评审意见作为财政部门审核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六条结算评审是对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的评价和审核。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娄政发〔2020〕7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娄政发〔2020〕7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娄政发〔202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更好地服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市本级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评估。

经清理评估,现决定:一、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一)《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25号)(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娄政办发〔2016〕5号)(三)《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6〕2号)(四)《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涟源——新化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娄政办函〔2016〕51号)(五)《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娄政办发〔2015〕61号)(六)《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娄政办发〔2015〕58号)(七)《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购买和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57号)(八)《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50号)(九)《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限期治理的通知》(娄政办函〔2015〕25号)二、修改或修改后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一)对《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9〕15号)作出修改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申请改变土地性质、用途且按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娄政发〔2019〕12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娄政发〔2019〕12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娄政发〔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市属国有企业:为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国有资产管理。

推动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所办(属)企业脱钩,充分发挥国资监管机构职能作用,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监管效率,实现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管政策,建立出资人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齐抓共管、共同促进国有企业发展的统一基础管理工作体系。

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同时,履行抓好所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履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能,政府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促进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新成立的国有企业、新投资形成的国有企业权益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设立的企业,由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企业要定期对占有和使用的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切实摸清家底,掌握资产数量、构成和使用情况。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娄发改评审〔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娄发改评审〔2024〕41号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我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提高政府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委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际,现将《市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市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月25日附件市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省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湘发改投资〔2021〕251号)、《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运行办法》(湘政办发〔2023〕38号)、《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娄政发〔2023〕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委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事项,应当履行评估评审程序:1、市发改委审批或核报市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2、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投资概算;3、市发改委审批的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调整概算事项;4、上述范围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组织评审,因时间紧迫争取上级资金的项目可按简易程序办理。

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情况简单且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如无需要可以不组织评审。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应当依据项目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独立、科学、客观、公正地组织实施,确保评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评审质量达到有关规定的深度要求。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01•【字号】娄政办发〔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日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由财政部门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政策研究,制订或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负责对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目录管理;(四)牵头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规模建议,审核、汇总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查,经市人大会批准后下达预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五)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六)负责对专项资金政府采购实施监管;(七)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按规定对违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八)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存续期满或撤销后的清算情况,及时回收结余资金,做好后续管理工作;(九)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十)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娄星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娄星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娄星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娄星政办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娄星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星政办发〔2018〕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娄星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5日娄底市娄星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管理办法>和<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简化环节优化流程试行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娄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区政府安排政府性资金(含区级财政预算资金、国省投资补助、区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区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区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上级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等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6•【字号】娄政办发〔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6日娄底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程序,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核准、备案机关。

根据国、省有关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

核准权限按《娄底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规定执行,备案管理按属地管辖原则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在同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审批窗口,办理核准、备案事项。

第三条核准、备案对象。

《核准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核准、备案平台。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五条核准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通过在线平台进行申报,按规定上传所需文件资料,并同步向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

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暂行办法

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暂行办法

娄底市规范建设项⽬收费暂⾏办法娄底市规范建设项⽬收费暂⾏办法第⼀条为进⼀步优化投资结构和投资环境,⿎励和引导固定资产投资,规范建设项⽬收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依法⾏政、主动服务、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作为吸引投资的主要⼿段,规范各项收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的⾏政事业性收费(基⾦),⼀律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收。

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执收标准的,必须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四条本办法规范的建设项⽬收费,包括必收的⾏政事业性收费(基⾦)10项、发⽣即收的⾏政事业性收费(基⾦)5项、服务性收费8项(收费项⽬名称、依据、标准、执收单位等见附件)。

如上级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则按其执⾏。

建设项⽬其它有关⾏政事业性收费(基⾦)按《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刚性标准规范收费⾏为的通知》(娄办〔2008〕45号)执⾏。

第五条对下列各类建设项⽬收费实⾏优惠。

第⼀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业、出⼝型企业及其他⽣产性项⽬;在经济开发区(⼯业园区)投资项⽬;投资道路、桥梁、垃圾站场、公交站场、公厕、城市公共⼴场等城市公⽤设施项⽬等,执⾏如下优惠标准:⼯程质量监督费、⼯程定额测编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暂按标准的30%收取;⽩蚁预防费按标准的50%收取;⽔⼟保持设施补偿费、⽔⼟流失防治费、新菜地开发基⾦暂按标准的30%收取;城市道路占⽤费按标准的20%收取;其它有关⾏政事业性收费(基⾦)免征(缓征);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30%收取。

第⼆类:党政机关、部队等单位⾃建⾃⽤的办公楼、营房等⾮经营性项⽬,投资科研、教育、⽂化、卫⽣、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项⽬(不含住宅等⽣活设施项⽬)等执⾏如下优惠标准:⼯程质量监督费、⼯程定额测编费暂按标准的50%收取;⽩蚁预防费按标准的75%收取;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暂按标准的50%收取;其它有关⾏政事业性收费(基⾦)暂按标准的30%收取;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资本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资本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资本投资房地产
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
【发文字号】娄政办发[2013]17号
【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3
【实施日期】2013.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资本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

(娄政办发〔201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民间资本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主权利,保障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民间资本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间资本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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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30•【字号】娄政办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2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30日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城镇居民自建自用房屋竣工验收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包括:(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三)竣工消防验收;(四)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五)室外工程及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六)其他验收。

第四条市住建局为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的业务咨询、验收组织、资料收集、情况反馈、协调联系等工作。

市住建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负责联合验收日常具体工作。

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按各自法定职责参与联合验收。

市发改委按法定职责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联合验收。

市人防办按法定职责参与有防空地下室项目联合验收。

未参与联合验收的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对项目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坚持监管关口前移,加强全程监管,保证建设质量。

第五条建设单位向窗口申请进行联合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已完成施工图纸的全部建设内容,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各种临时建(构)筑物、设施已拆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施工机具等已清理;(三)按规划审批要求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满足使用要求;(四)各类规费已全部缴清。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娄星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细则》的通知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娄星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细则》的通知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娄星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娄星政办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娄星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细则》的通知娄星政办发〔2017〕2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娄星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7日娄底市娄星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细则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更好地发挥财政投资评审的职能作用,依据《湖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92号令)、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办〔2011〕16号)、《娄底市娄星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娄星政发〔2010〕3号)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送审。

建设单位申请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必须提交下列资料:(一)送审资料目录表;(二)立项批复文件。

个别确因情况紧急,来不及立项的凭区委常委办公会议纪要、区长办公会议纪要;(三)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蓝图并加盖设计单位的公章、设计人员设计资质章、审图中心审图专用章,并提供委托设计合同原件(或建设单位提供的现场测量数据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经办人员签名);(四)由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造价咨询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并加盖造价咨询人公章、造价咨询人资质专用章、注册造价师执业专用章,并提供造价咨询合同原件、造价咨询人资质证书和注册造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工程量计算式;(六)与第四、五项内容相同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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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投
资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娄政办函[2016]32号
【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23
【实施日期】2016.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娄政办函〔201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娄政发〔2014〕16号)和参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做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从制度上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投资合理性等进行严格评审,从项目前期源头规范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质量和投资控制,逐步实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
化,对于提升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实现政府投资项目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市发改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二、评审范围
(一)市发改部门审批或核报市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发改部门审批的市级重大建设项目投资概算;
(三)市发改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概)算发生重大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事项;
(四)市发改部门申请国家资金且需要组织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
(五)市发改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上述范围内,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情况简单且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组织评审;其他项目,由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

三、评审专家库和评估机构库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征集、管理评审专家库和评估机构库。

同时,根据投资评审需要、评估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入库的专家及工程咨询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一)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自愿申请参加项目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过程中的现场勘察调研工作;
2.有高级技术职称或一直从事专业工作并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
3.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项目咨询、设计和建设的规程、规范等技术、经济标准,有类似评审的实践经验;
4.善于、敢于提出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依据科学充分、结论准确可靠; 5.清正廉洁,无不良记录,能自觉接受有关各方的监督;能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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