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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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管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管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鲁食药监发[2007]40号【发布部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9.14【实施日期】2007.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07〕40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山东省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监督检查行为,提高行政检查效能,维护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确保药品安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所进行的无因现场检查。

第四条日常监督检查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查工作职责第五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负责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职责以外的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医用氧气、中药饮片、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每个单位每年检查1-2次。

第八条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总。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鲁食药监发[2011]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4.13【实施日期】2011.04.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1〕7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确保新版药品GMP实施过渡期内药品生产质量安全。

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山东省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要求,为加强对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以下简称药品GMP(98年修订)〕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GMP(98年修订)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批准以及省级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认证中心)负责承担药品GMP(98年修订)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技术审查和组织现场检查工作。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鲁药监药生〔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鲁药监药生〔2022〕9号省局有关处室、各检查分局,相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工作,省局制定了《山东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现予以印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检查分局督促辖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切实履行药品质量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药品GMP,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药品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保证药品生产经营持续合法合规。

二、该工作程序旨在对内指导加强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工作,请各有关处室、检查分局及直属单位抓好落实。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要做好信息共享、联动执法,强化责任落实,形成监管合力,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发现重大问题的,及时向省局报告。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可随时与省局沟通。

联系电话:注册处(行政许可处)*************药品生产监管处*************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7日山东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工作,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监规〔2022〕3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监规〔2022〕3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制定第三章检查抽样第四章检验和报告第五章复检和申诉第六章核查处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东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提高省级医疗器械抽查检验工作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药监械管〔2020〕9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省级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根据监管目的分为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查检验(以下简称监测抽检)。

监督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标准或者产品技术要求组织开展的抽查检验。

监测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评估某类或者一定区域内医疗器械质量状况,应用法定标准、产品技术要求或者以外的检验项目、检测方法,组织开展的对法定标准、技术要求和潜在风险的评价性、研究性抽查检验。

监测抽检检验结果不作为行政处罚和质量通告的依据。

第五条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抽查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省级年度抽查检验工作方案,发布质量公告,开展抽查检验结果分析、绩效考核和评估等工作,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监管环节开展抽查检验,并对全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进行指导。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合同履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合同履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合同履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合同履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水平,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合同履行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验收管理实施第三章验收结果运用第四章附则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合同履行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提升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检机构,是指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年度抽查计划,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或者委托等形式确定,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任务的技术机构。

承检机构按照与省市场监管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承担抽样、检验、质量分析、配合异议处理、汇总上报抽查情况等工作。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对承担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的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承检机构验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二章验收管理实施第五条对承检机构的验收管理分为现场考核和验收评审两种方式。

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确定承担年度抽查计划的承检机构后,结合任务量、历史业绩等情况,在全部承检机构中抽取不低于20%进行现场考核。

山东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办法

山东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办法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检验所:《山东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山东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确保药品监督抽样、检验管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

第三条省、市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省、市药检所)依法承担实施药品质量监督抽样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检所和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检所开展药品监督检查、抽样工作。

第二章药品监督抽验管理第六条药品抽验计划包括监督抽验、评价性抽验、跟踪抽验和日常监督抽验。

列入药品抽验计划的监督抽验、评价性抽验和省药品质量公告中公布的不合格药品进行的跟踪抽验,必须进行全检。

日常监督抽验是指在对药品生产(配制)、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的日常药品监督检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中,对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抽验。

日常监督抽验可以只做部分项目检验或增加必要的检验项目。

第七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下达年度药品抽验计划。

(一)根据省财政拨付的药品抽验经费编制年度药品抽验计划。

(二)省药品抽验计划由省药检所拟定方案,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下达。

(三)每年12月份下达下年度省药品抽验计划(第一批)。

(四)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对计划抽验和日常监督抽验的比例可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为避免重复抽验,凡列入国家药品抽验计划的品种,省药品抽验计划原则上不再列入。

第九条抽验品种主要包括:(一)本省生产(配制)的药品。

山东省药品质量抽验管理办法(2016年)资料

山东省药品质量抽验管理办法(2016年)资料

山东省药品质量抽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质量抽验工作,提高抽验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和科学性,提高抽验效能,强化监管技术支撑,发挥风险预警功能,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质量抽验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药品监管需要,依法对辖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其责任主体所采取的监督抽查检验行为。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配合药品质量抽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抽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检验机构和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抽验管理第四条药品质量抽验分为监督抽验、评价抽验和风险排查抽验。

监督抽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抽验工作。

评价抽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客观了解、掌握辖区内药品质量总体水平与质量状况而开展的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风险排查抽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较多、风险隐患较大的药品和项目,应用药品标准以外的检验项目和方法进行探索性研究和分析,为发现药品潜在质量风险和问题而开展的药品质量抽验工作。

第五条药品质量抽验由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

省级药品质量抽验包括监督抽验、评价抽验和风险排查抽验;市县级药品质量抽验以监督抽验为主。

第六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品质量抽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局综合处负责统筹协调药品抽样检验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抽样检验工作制度,汇总发布国家抽检计划实施方案、省级抽检计划及抽检结果信息等。

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市场监管处分别负责制定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药品抽验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药品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汇总分析,信息发布内容制定,统一协调组织开展培训、风险会商、预警交流、应急抽验等工作。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鲁药监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鲁药监规〔2022〕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8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章药品购进与验收第四章药品储存与养护第五章药品调配第六章制度与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用药人药品购进、储存、调配环节的质量管理:(一)医疗机构;(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健、戒毒机构;(三)其他药品使用单位。

第三条用药人应当对所使用药品的质量负责,依据本规范建立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

第四条用药人应当依法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医疗机构内药学部门及人员设置应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其他用药人也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未设置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六条用药人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2.20•【字号】鲁药监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鲁药监规〔2024〕2号各市市场监管局,省局相关处室单位、各检查分局:《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发布管理规定》已经省药监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0日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发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药品质量抽检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局)按照要求公开发布药品(含药包材)质量抽查检验结果信息。

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省级药品抽检(使用省财政资金)、市县基层药品监督抽检(使用市县财政资金)发现的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由省局统一及时公开。

执法办案抽检、采用非法定标准进行探索性研究发现的不合格药品除外。

第三条药品质量抽检通告信息发布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公开的要求发布不符合规定药品抽检信息;(二)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将抽检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三)坚持风险控制,及时告知公众安全风险,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在发布前组织风险评估。

第四条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内容应当包括抽查检验药品的品名、检品来源、标示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项目等。

有证据证实药品质量不符合规定原因的,或者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可以在备注栏予以标注。

第五条省局组织药品抽检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级药品抽检结果的信息汇总、不符合规定药品质量抽检通告信息核准、信息公开、异议申诉处理等工作。

《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的特别规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确保药品安全,依法对山东境内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含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活动的过程。

第三条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通过药品监管工作责任和措施的落实,及时发现和消除药品质量安全隐患,防范风险,提高监管效能,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药品生产日常监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评价考核;负责组织对重大违法违规生产案件进行督办;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或授权的监督检查事宜,必要时可直接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办重大违法违规生产案件。

第六条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包括负责建立本辖区药品生产监管责任制,明确市、县的责任;制定本辖区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完成日常监督检查任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发现的缺陷项目,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组织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和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任务;负责全市药品生产企业风险评估和风险因素分级管理评价情况;负责汇总上报本市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情况总结,定期通报全市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情况等。

第七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级局的部署和指导下,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事项,包括建立和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制;收集药品生产有关信息,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完成上级局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任务等。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予 以配合 , 根据监 督 检 查 的需 要 出具 或 提 供相 关 并 文件 或 资料 。 第十 二 条 有下 列情 形 之 一 且无 违 法行 为的 , 当年 或下 一年 度可 以免 于 日常 检查 :
( ) 品质量抽查 检验 连续 3 全部合 格 的 ; 一 药 次
( ) 二 当年 GMP、 P认 证通 过 的 ; GS ( ) 三 当年 GMP GS 、 P认证 跟踪 检查 合格 的 。
围 、 点 、 法步 骤 、 员组成 和 时间安 排 等 。 重 方 人 第十 条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应 有 2名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并指 定 1人 为组长 。按 照 以下 程序 检查 : ( ) 一 向被检查 单位 的有关 人 员 出示行政 执法 证 件, 并告 知检 查 的 目的 、 围、 范 日程 安排 , 落实 陪 同人
第十 一 条 实施 监督 检 查 时 , 检查 单 位应 当 被
第四条 日常监 督检 查坚 持“ 属地 管理 , 级 负 分 责” 和处罚 与教 育相 结合 的原则 。
第二章 检 查工 作职 责
第 五条 省药 品监督 管理 部 门负责全 省药 品质 量 日常监 督检查 工作 的组 织管 理和 监督 指导 。
第 六条 市 级药 品监督 管 理部 门负责本 行 政 区 域 内药 品质量 日常监 督检查 工 作 的组 织 管理和 监督 指 导 。负 责县级 药品监 督 管理 部 门检 查职 责 以外 的
药 品生产企 业 的 日常监 督检 查 。 第七条 县级 药 品监督 管理 部 门负责辖 区内 的
员。
律、 规, 法 制定 本办 法 。 第二条 山东省 行 政 区域 内各 级药 品监 督管理 部 门对 本辖 区内药 品生 产 、 营 、 用单 位 的药品 质 经 使 量进 行 日常 监督检查 , 用本 办法 。 适 第三 条 本 办法 所 称 药 品质 量 日常监 督检 查 , 是指药 品监 督管理 部 门为 确保 药 品安 全 , 法 履行 依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25•【字号】鲁药监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 《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5日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提高抽查检验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9〕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省区域内依批准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质量状况开展的抽查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得干扰、阻挠或者拒绝,不得转移、藏匿药品,不得拒绝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四条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是对上市后药品监管的技术手段,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原则。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根据监管目的一般可分为评价抽检、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检。

评价抽检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评价某类或者一定区域内药品质量总体水平与质量状况而开展的抽查检验。

监督抽检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质量可疑药品所进行的抽查检验,包括监督检查抽检、稽查执法抽检及应急抽检。

风险监测抽检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监管中发现质量隐患较大的药品和项目,应用法定药品标准以外的检验项目和检测方法进行探索性研究和分析,为发现药品潜在质量风险和问题而开展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鲁药监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11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生产单位主体责任第三章日常监督管理第四章行政处理第五章工作纪律与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行为,保障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单位开展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药品生产单位,包括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及药品生产企业,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制剂室,经备案的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单位的生产(含配制,下同)条件、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抽检、监测、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理念,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闭环管理原则,加强责任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落实药品生产单位主体责任,消除风险隐患。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0817(青岛局代拟稿)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0817(青岛局代拟稿)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山东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药品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GSP)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GSP检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药品经营企业经营条件、购销药品行为及遵守药品GSP(含附录,下同)规定进行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药品GSP认证检查、药品GSP专项检查和药品GSP跟踪检查等。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批发企业实施药品GSP认证检查,对药品批发企业变更部分许可和登记事项以及药品零售企业实施药品GSP专项检查,对通过药品GSP认证检查或专项检查的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跟踪检查,综合评价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情况和控制质量风险的能力,以监督其做到持续符合药品GSP的要求。

第四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GSP检查工作,指导、监督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GSP检查工作,承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GSP认证检查的受理、技术审查、组织现场检查及审核发证等工作。

- 1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GSP专项检查工作,承担本辖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GSP认证检查的初审和转报省局工作。

第五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的药品GSP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建立辖区内药品GSP检查员库,承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GSP认证检查的技术审查和组织现场检查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检查员第六条药品GSP检查员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合格,并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聘任,从事药品GSP检查的人员。

山东省药品质量抽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药品质量抽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药品质量抽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药品质量抽验工作,强化技术监督,提高抽验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抽验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监管的需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药品及其责任主体所采取的抽查检验行为。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配合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质量抽验的监督管理,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药品质量抽验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机构和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药品抽验的管理第五条药品抽验分为评价抽验和监督抽验。

评价抽验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掌握、了解辖区内药品质量总体水平与状态而进行的抽查检验工作。

监督抽验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抽验。

第六条省级药品抽验计划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药品抽验计划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负责全省药品抽验工作的业务指导,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抽验任务。

市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承担上级和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药品抽验任务。

第八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抽样的主体,可视情况委托本级药品检验机构或下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抽样。

第九条监督抽样中,应加强并规范快检快筛技术的运用,增强监督抽验样品的针对性。

第十条省级药品抽验计划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列支,重点对评价抽验所需经费给予补助;监督抽验所需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列支。

不得向被抽验单位收取抽查检验费用。

抽验经费必须做到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规定使用。

山东省药品质量抽验管理办法(2021年)

山东省药品质量抽验管理办法(2021年)

山东省药品质量抽验管理办法(2021年)山东省药品质量抽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质量抽验工作,提高抽验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和科学性,提高抽验效能,强化监管技术支撑,发挥风险预警功能,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市[2021]3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质量抽验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药品监管需要,依法对辖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其责任主体所采取的监督抽查检验行为。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配合药品质量抽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抽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检验机构和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抽验管理第四条药品质量抽验分为监督抽验、评价抽验和风险排查抽验。

― 1 ―监督抽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抽验工作。

评价抽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客观了解、掌握辖区内药品质量总体水平与质量状况而开展的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风险排查抽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较多、风险隐患较大的药品和项目,应用药品标准以外的检验项目和方法进行探索性研究和分析,为发现药品潜在质量风险和问题而开展的药品质量抽验工作。

第五条药品质量抽验由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

省级药品质量抽验包括监督抽验、评价抽验和风险排查抽验;市县级药品质量抽验以监督抽验为主。

第六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品质量抽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局综合处负责统筹协调药品抽样检验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抽样检验工作制度,汇总发布国家抽检计划实施方案、省级抽检计划及抽检结果信息等。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鲁药监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监规〔2020〕4号省局相关处室、各检查分局、有关直属单位:《山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20日山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企业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确保药品生产质量,维护公众用药安全和有效,根据国家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授权其特定的质量管理人员对药品生产和质量活动进行管理,对药品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进行内部审核,由其批准药品放行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药品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参与企业药品生产和质量活动的管理,并承担产品最终放行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的受权人管理制度,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第六条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是受权人制度实施的主体。

持有人负责药品生产销售全链条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上市销售的药品质量负全部责任,其受权人承担药品上市放行的直接责任。

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生产环节的药品质量负责,其受权人承担药品出厂放行的直接责任。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4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4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4号)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3
【摘要】SDPR-2021-0500004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25日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提高抽查检验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总页数】11页(P95-105)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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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
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促进山东省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1号)5.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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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解读(2021)

《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解读(2021)

《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解读(2021)现对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发布的《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鲁药监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于2015年制定实施,对规范我省药品抽查检验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体制机制等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药品抽检制度进行重大调整,国家药监局也重新修订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在此背景下,我局组织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过程及把握的原则2020年下半年,我局在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形成《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初稿)》,在系统内广泛征求了生产、经营、稽查、抽样、检验等领域监管人员的意见。

12月初,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向省医药行业协会、省中药协会、省中药材协会、山东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等征求意见。

期间,共收集监管部门建议40条、社会各界建议25条。

12月25日,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市局、分局、检验机构以及相关处室意见,并对意见逐条分析,共采纳修改建议42条,不予采纳修改建议23条。

未采纳的建议主要有两类,一是与国家规定的不一致;二是与监管实际不一致,如中药饮片需全部从完整包装中抽取的建议,导致假劣药品易发的零售和使用终端环节无法纳入抽检范围。

文件最终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及文字校改后,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

在修订过程中,坚持了如下原则:一是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原则。

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抽查检验对监管的技术支撑作用,确保问题药品控制到位,源头追溯到位,依法处罚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二是问题导向和防控风险原则。

充分发挥评价抽检的客观性、监督抽检的靶向性、风险监测的前瞻性,既重视发现显性问题,又重视排查潜在隐患,增强抽检工作的针对性和前瞻性。

三是“盲抽盲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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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检验所:《山东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山东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确保药品监督抽样、检验管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

第三条省、市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省、市药检所)依法承担实施药品质量监督抽样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检所和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检所开展药品监督检查、抽样工作。

第二章药品监督抽验管理第六条药品抽验计划包括监督抽验、评价性抽验、跟踪抽验和日常监督抽验。

列入药品抽验计划的监督抽验、评价性抽验和省药品质量公告中公布的不合格药品进行的跟踪抽验,必须进行全检。

日常监督抽验是指在对药品生产(配制)、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的日常药品监督检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中,对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抽验。

日常监督抽验可以只做部分项目检验或增加必要的检验项目。

第七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下达年度药品抽验计划。

(一)根据省财政拨付的药品抽验经费编制年度药品抽验计划。

(二)省药品抽验计划由省药检所拟定方案,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下达。

(三)每年12月份下达下年度省药品抽验计划(第一批)。

(四)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对计划抽验和日常监督抽验的比例可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为避免重复抽验,凡列入国家药品抽验计划的品种,省药品抽验计划原则上不再列入。

第九条抽验品种主要包括:(一)本省生产(配制)的药品。

重点是新建或改建厂房生产的药品;本省生产的新药、新批准生产的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和本省常用的、生产量大的品种。

(二)本省经营、使用的药品。

重点是经营、使用量大的药品、急救药品、基层单位经营、使用的药品。

(三)品种混乱的中药材(包括中药材专业市场中中药材质量的监督抽样)、中药饮片。

(四)省药品质量公告中公布的不合格药品。

(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监督抽验的其它药品。

抽验应在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进行。

为提高抽查检验的监督效能,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抽查检验的覆盖面及批数应当掌握适当的比例。

第十条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省药品抽验计划要求,结合本辖区监管实际,制订本市药品抽验计划实施方案,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备案。

第十一条省药检所负责全省药品质量抽验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检验质量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药品监督检查和抽样第十二条计划抽验中的评价性抽样工作由省、市药检所承担。

监督抽验的抽样工作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部门承担。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检所)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部门做好县以下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抽样工作。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和抽样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和抽样任务,应当主动出示派遣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药品监督人员的证件。

第十四条药品监督检查和抽样工作应由2名以上药品监督人员完成,首先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再按规定进行抽样。

在监督检查、抽样过程中发现存在《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中第二十条所列的十九种情形之一的,可抽取适量物品作为查处的物证,不需要对该批药品进行抽验。

应及时移交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抽样前的监督检查。

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前对被抽验单位提供的以下相关文件资料以及生产(配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一)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生产记录、药品检验报告书、批生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纪录,以及主要原料进货证明(包括发票或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通关单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

检查生产单位的生产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等。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制剂许可证、被抽取制剂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配制记录、制剂检验报告书、批配制量、库存量和使用量,以及主要原料进货证明(包括发票或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通关单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

检查制剂配制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

(三)药品经营企业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进货凭证、药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包括发票或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通关单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备案证明)、进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纪录等相关资料。

(四)医疗机构提供的执业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进货凭证、药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包括发票或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通关单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备案证明)、进货量、库存量和使用量等相关资料。

(五)中药饮片的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被抽取中药饮片的进货凭证、合格证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注明批准文号)、进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纪录等相关资料。

(六)中药材经营企业或经销商提供的被抽取的中药材的来源或者产地凭证、进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纪录等相关资料。

(七)实施药品监督抽样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需资料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确认无误后,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

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或盖章。

监督抽样人员对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检查药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药品包装是否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字样是否清晰;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是否印有规定的标志等。

第十七条药品抽样要严格按照《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药品抽样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进行。

抽样工作要科学规范,抽取样品应具代表性。

第十八条药品抽样数量。

全检药品每批抽样量至少为一次全检量的3倍,同时每次全检量至少有3个最小包装。

只做部分项目检验的样品数量,应按照所做项目检验量的3倍抽样。

第十九条抽样地点的确定。

药品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和药用原、辅料仓库;药品经营企业的仓库和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或仓库;药品使用单位的药房和药库,或其他认为需要抽样的场所。

第二十条计划抽验品种在生产企业抽样时,同一生产批准文号最多抽3批。

计划抽验品种在流通领域进行抽样时,对于经营或使用单位,每个标示生产单位生产的同个品种最多抽3批(已在生产企业抽到的品种不再重复抽验)。

第二十一条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用“药品封签”将所抽样品签封,据实填写“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

“药品封签”和“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

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盖章。

第四章药品检验和复验第二十二条抽样人员抽取的药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给承担检验任务的药检所;药检所应核对药品与“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药品封签”无误后,予以收检,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同品种药品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抽验按国家药品标准进行检验并全检。

日常监督抽验可以只做部分项目检验或增加必要的检验项目。

第二十四条药检所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需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报省药检所审查后,将申请报告及补充检验方法的相关资料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国家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药品检验周期应不超过2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及时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要求全检而不能全检的品种和项目,应在汇总、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质量分析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各市药检所于每年7月1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药品抽验工作总结(包括药品抽验计划完成情况及抽验不合格药品质量分析)分别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检所。

省药检所负责全省药品抽验计划完成情况的汇总、质量分析工作,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和12月30日前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第二十七条药品检验报告书的传递:(一)省、市药检所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在规定周期内完成检验后,应当出具药品检验报告书,合格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质量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单位。

(二)省药检所检验的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份,同时抄送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份。

(三)市药检所检验的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份,同时抄报省药检所一份。

(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市药检所报送的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份。

同时将省、市药检所报送的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单位。

第二十八条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药品检验报告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验申请,复验申请应当向《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提出,并按照《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提交有关复验申请资料。

第二十九条受理复验申请的药检所,在收到申请复验资料后,开具“接收复验申请回执”。

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的复验申请进行审核,同时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复验。

对符合《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之一的,不再受理其复验申请。

第三十条受理复验的药检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原药检所提供其检验后的留样进行复验;原药检所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其检验后的留样。

第三十一条受理复验的药检所应在收到留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告知申请复验的当事人和原药检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告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五章不合格药品核查第三十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部门、省、市药检所应按照分工,负责做好省药品质量公告发布前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核查工作的职责分工:(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负责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抽验不合格药品的核查。

由省局稽查局向不合格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核查函(附件1),并附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部门负责本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抽验不合格药品的核查。

(三)市药检所抽验的涉及辖区外(本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合格药品的核查,由本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 市抽验不合格药品核查函》(附件2),并附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由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填报《不合格药品核查情况复函》(附件3),回复发核查函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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