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基本权利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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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公民和国籍一、概念界定公民: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也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注意:1 并非只有自然人才可能拥有国籍,现代国籍的概念已经在外延上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一般财产。

2 我国不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二、国籍的取得(一)出生国籍出生国籍是因当事人的出生事实而取得国籍,这种国籍也叫原始国籍、固有国籍。

它一般有三个原则:第一是属人主义,即血统主义,是依当事人出生血统而决定国籍,无论其出生何时何地,都根据其父母的国籍而决定其国籍。

第二是属地主义,是当事人依出生地而取得国籍,而不管其父母为哪国国籍。

第三是折衷主义,即将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我国采用此原则。

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取得中国的出生国籍:(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4条)(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取得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二)继有国籍继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国籍,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特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国籍,这种国籍的取得程序和条件由有关国家法定。

(二)继有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3)有其他正当理由。

政治学讲义第二章 权力

政治学讲义第二章 权力

二、权力、权威与暴力
1、权力与权威 共同点:要求服从、具有支配的性质; 区别:
2、权力与暴力
共同点:都具有强制性,都对被支配者的自由意志 构成威胁和压制; 区别:
三、谁得到了权力?
1、个性论:权力是与个性有关的; 2、资源论:权力的大小是与资源的占有成正比的; 人格 财富 组织 武力 象征 知识
人类政治文明史就是这四种政治权力的争夺史和控制史: 第一,不同历史时期,各种政治权力对于政治共同体的相对 作用各有不同; 第二,四种权力都不是纯粹的,而是相互交织在一起,互相 牵制、互相作用; 第三,四种权力各有其独立性;
三、政治权力:精英的、大众的,抑或多元 的?
1、大众主义:主权在民; 杰斐逊模式,激进主义模式 缺陷:第一、民众的政治参与热情下降;第二、多 数暴政风险; 2、精英主义:政治权力掌握在少数精英手中; 寡头统治铁律 3、多元主义:前提是人民民主,途径是通过众多专 门的、竞争性的集团来控制政治过程;
第二章 权 力
第一节 权力的定义
一、权力的界定 1、罗素的定义:有预期的努力地结果; 2、马克斯· 韦伯的定义:意味着在一定的社会关
系中哪怕是遇到反抗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可能性; 3、彼得· 布劳:权力的天平室对称的,权力是一种 交换;
权力的三个特征:
第一、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 第二、权力是一种不对等的支配关系,在权力关系 中总是一方处于支配地位,另一方处在被支配地 位; 第三、权力是一种制度化的、相对稳定的支配关系;
第三节 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一、合法性的政治意义
合法性:指政治权力符合政治共同体普遍约定的 一种“正当性”,“符合法律规定”只是合法性 的一个层面。 合法性的政治意义在于: 建立了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支持体系,以制衡于 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支配体系。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5、我国宪法基 本权利的类型
四大分类法—参政权;人身自由;信仰自由; 经济和教育文化权与特定人的权利。
五大分类法—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 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特定人的权利
六大分类法—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 的自由;人身的自由与人格的尊严;社会经济权利;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一般主体——公民
特殊主体 ——法人与外国人
4、基本权利 的享有主体
特定主体 ——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
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华侨 。 外国人作为享有受庇护权的主体时, 则又可视为特定主体。
十大分类法—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 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妇女的权利和自由;有关婚姻、家庭、老人、 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第一,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第二,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它具有母体性,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四,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与人的公民资格、法律地位不可分。
3、我国宪法中的人权与基本权利
2004年宪法修正以前,从《共同纲领》到历部宪法所使用的都是“基本权利” 这一概念,宪法文本中没有出现“人权”、“基本人权”这样的概念。其基本理由是: “人权”这一概念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世界上不存在抽象的人,人总是分为阶级的、 地域的、国家的,也就不存在抽象的所谓的人的权利;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是通过 斗争而取得的,并不可能是与生俱来的,更不可能是“上帝”赋予的。在这一认识 和观念指导下,长期以来,理论上对人权持排斥态度。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 理论上对人权的认识发生了深刻变化,认为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其内在要 求和基本内容就在于保障人的权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要从根本上提 高全国人民享受人权的水平,因此,其与人权观念和内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宪法第二部分 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第二部分 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法律界限
公民行使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存在特定的法律 界限,就是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不违反 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不滥用法定 的权利和自由。正如法律的《人权宣言》第4条所 指出的:“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 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 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 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 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 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 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形式:
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特定事实的 出现而取得国籍,这种国籍也叫继有国籍, 这种国籍的取得程序和条件由有关国家法 定。一般而言,依申请取得国籍基于当事 人自愿。而依特定事实取得国籍,主要指 因侵略战争发生主权沦陷和领土转移、因 全民公决导致领土分割或合并、因内乱或 根据双边或多边条约造成国家解体或联合, 等等,都会导致原领土上居民国籍的变更。
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因当事人的出生事实而取得国籍,这种 国籍也叫出生国籍、原始国籍、固有国籍,它一 般有三个原则:第一是属人主义,即血统主义, 是依当事人出生血统而决定国籍,无论其出生何 时何地,都根据其父母的国籍而决定其国籍,大 陆法国家一般采用此原则;第二是属地主义,是 当事人依出生地而取得国籍,而不管其父母为哪 国国籍,英美法国家倾向于此原则;第三是折衷 主义,即将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我国采 用此原则。
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特性
• 1、主体广泛性; • 2、母体性或派生性; • 3、对抗国家公权的属性。
第二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及其界限
• 一、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界限 • 三、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限制方式

政治权力

政治权力

秦权
二是制约别人的能力
法家慎到在其 所著的《威德》篇 中就说:“故贤人 而屈于不肖者,则 权轻位卑也;
三是衡量审度之义
“权 ,然后知轻重。”
——孟子
西方关于权力的含义 “能力说”
“权力”是指一个行为者(个人或 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个人或机构) 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
托马斯· 戴伊认为,“权力是担任某种职务的人在决定 时所具有的能力或潜能。而这种决定却能影响这种社会 制度中的其他一些人。”——《谁掌管美国》
政 治 客观构成要素 权 力 构 成 要 主观构成要素 素
生产资料
社会财富
暴 力
能力素质 身份资格 理论策略 政治组织
客观构成要素
①生产资料:生产资料是人类进行劳动的必要条 件,谁占有生产资料,谁就可以获得了支配社会 生存和发展的能力,谁就成为政治权力的主体。
从这个意义上说,生产资料对政治权力具有首要 的和根本的意义。在阶级社会中,特定阶级的政治权 力之所以能够形成并发挥作用,根本原因就是这些阶 级控制和占有了生产资料。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决 定了政治权力的性质。譬如,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 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不同的占有 形式决定了不同社会制度下政治权力的性质。
奴隶主阶级 奴隶主 奴隶主占有全部 的政治权力 阶级 生产资料和奴隶 1.根据政治权力主体的性质分: 封建地主阶级占 封建地主阶 封建地主阶级 有社会重要的生 级政治权力 产资料—土地
一、政治权力的类型
权力主体
资产阶级的 政治权力
资本家 阶级
生产资料资本家 私人占有
生产资料的 无产阶级的 工人阶级和广 政治权力 大劳动人民 社会主义公有制
权力主体能否实现政治目的还取决于权力主体内 部的意志。在同一社会中,如果政治力量的向心 作用大于离心作用,权力主体便相互合作与协调, 权力客体对权力主体也倾向于依附或顺从;相反,

宪法复习资料

宪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宪法学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学的概念和本质一、宪法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1)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专门的机构(2)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3)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能提出修宪的议案(4)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严格(5)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对修宪内容的限制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二、宪法的本质(一)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二)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2,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综上所述,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分类和渊源一、宪法的分类(一)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二)其他分类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4,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标志: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二、宪法的渊源(宪法的表现形式)(一)宪法典(二)宪法性法律(三)宪法惯例(四)宪法判例(五)宪法解释(六)国际条约我国的宪法渊源: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解释。

第三节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一、宪法的制定宪法制定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一)制定机关与制宪程序1.制宪机关:是接受制宪权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

制宪机关部室宪法制定权的主体,宪法制定权的主体是全体人民。

2.制宪程序(1)设立制宪机关(2)提出宪法草案(3)通关宪法草案(4)公布二、宪法的解释(一)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社会主义国家)2.普通法院解释制3.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二)宪法解释的种类1.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依据宪法解释的效力所作的划分)2.合宪解释、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依据宪法解释的目的所作的划分)3.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依据宪法解释的方法所作的划分)(三)宪法解释的原则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2.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3.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4.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四)我国的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宪法的修改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第4章国家权力分析

第4章国家权力分析

二、与权力相近的若干概念辨析 1、权力与影响力 2、权力与武力、暴力 3、权力与实力、综合国力 4、权力、权利、权威
权力:要求他人服从的能力
权利:指某人或某一群体所享有的从事某 种行为的正当、合法的资格
权威: 某人或某一机构所具有的让别人自 觉服从的能力或合法资格
三、权力的分类 1、硬权力与软权力
四、权力的特性 1、权力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2、权力具有相对性。 3、权力具有两重性。 4、权力具有互补性。
第二 国家权力的构成与强弱
一、三种分析方法 1、定性分析 --汉斯.摩根索:地理环境、自然资源、
工业能力、军备、人口、民族特点、民 族士气、外交水平、政府质量。 --雷蒙.阿隆:某一政治单位占据的空 间、资源(物力和人力)、集体行动能 力(军备、社会结构)
2、定量分析 --卡尔.多伊奇:“权力分量”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分析 --克莱因:国家综合国力公式 Pp=(C+E+M)×(S+W) Pp:国家权力 C:人口 领土 E: 经济能力 M:军事能力 S: 战略意图 W:贯彻战略意图的意志
二、有形权力
1、人口-- 数量、质量(平均教育程度)
三、国家权力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国际政 治中的地位及发挥作用的程度。
权力的本质特征:
--支配性:是一种支配力量,掌握了政 治权力,也就掌握了社会的支配力量,从而在 社会利益和价值分配中处于优势地位。
--强制性:是一种要求政治服从的强制 力量。
--扩张性:政治权力具有自我扩张和膨 胀的能力。
--排他性:政治权力作为一种支配力量, 倾向于排除其他权力的介入。合作与妥协往往 是权力资源和能力不足的时候才有必要和可能。
第三节 国家权力的作用

简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简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是一个公民在社会中参与和发展的基础。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和保障,是现代国家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理念与实践,已经成为了当代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不受侵犯的、不可放弃的权利。

它包括了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

具体包括:1.政治权利: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经济权利:公民享有劳动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享有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3.社会权利: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享有住房、医疗和健康的保障权利。

4.文化权利:公民享有接受文化教育和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享有保护自己文化创作成果的权利。

二、公民基本义务的概念公民基本义务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义务,它包括了政治义务、经济义务、社会义务和文化义务。

具体包括:1.政治义务:公民应当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履行选举和被选举的义务。

2.经济义务:公民应当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按时纳税,参与国家建设,维护国家财政秩序。

3.社会义务: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保护环境和资源,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4.文化义务:公民应当遵守文化传统和道德规范,尊重文化多样性,保护国家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互相制约、共同发展的。

基本权利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公民得以尊严生活和发展的保障。

基本义务是公民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是公民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表现。

1.共同性。

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都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参与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内容。

《中国宪法》 第七章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二)

《中国宪法》 第七章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二)
1、《共同纲领》与公民基本权利 2、1954年宪法与公民基本权利 3、1975年宪法与公民基本权利 4、1978年宪法与公民基本权利 5、1982年宪法与公民基本权利 6、五次修宪与基本权利的发展
二、基本权利效力类型
基本权利是具有直接效力的权利形态,直接拘束立法、 行政与司法等活动领域。 1、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效力 2、基本权利对私人之间活动的效力 3、基本权利的放射效力
三、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约束
1、基本权利效力与立法权 宪法规定了立法的基本目标与基本原则,对立法者 的活动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2、基本权利效力与行政权 基本权利对行政权的活动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有关 行政的一切活动都要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以保障 行政权的合宪性。 3、基本权利效力与司法权 从宪法与司法的相互关系看,司法权运作的合宪性 主要取决于实现基本权利价值的程度。
二、基本权利冲突
1、基本权利冲突的含义 2、基本权利冲突的表现 (1)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中推导出公民的基本权 利,这种权利有时会发生相互之间的交叉 (2)通过基本权利具体化的客观的价值体系同时对 法秩序产生影响的效力 3、基本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
第四节 公民基本权利在我国的 产生与发展
一、旧中国宪法与基本权利观念
1、清末立宪与基本权利观念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基本权利观念 3、北洋军阀立宪与基本权利观念 4、国民党立宪与基本权利观念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权保障实践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与基本权利 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与基本权利 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与基本权利
三、新范围与界限进行了必要的限定 (2)通过具体附加的文句对其范围进行了限定
2、宪法和法律的限制
(1)宪法限制。现代各国宪法一方面规定了保障基 本权利的内容,另一方面又规定了限制基本权利的 界限。 (2)法律限制:分为法律的一般保留和个别保留, 前者指法律规定的保留适用于所有基本权利,所有 权利受法律限制。后者指根据法律的具体条文而对 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政治学概论》第二章政治权力

《政治学概论》第二章政治权力

三、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分配
1、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分配制度是在批评 资本主义国家虚假民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 的。
2、“议行合一”体制
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
拥有立法权的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从属于议会。——与 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相对立的政 治组织架构。
第二篇 政治意识
政治意识是政治主体所具有的政治认 知、政治态度和政治信仰,它即包括 个体的政治心理、民族的政治文化, 又包括集团的意识形态。
政治心理、政治文化的形成和意识形 态的深入人心,则必须通过政治社会 化过程。
第三章 政治文化与政治社会化
第一节 政治文化的内涵
一、政治文化的概念
1、政治文化研究的兴起
2、政治权力主体的结构特点——层次性 权力大小取决于政治主体的层次,层次越
高,权力影响范围越大;
政治主体是多元的,也决定了政治权力的 层次性。
三、政治权力的类型
1、强制性权力:最为普遍的政治权力形式
2、功利性权力:以利益诱惑权力客体服从
3、操纵性权力:改变思想,控制行为
4、人格型权力:克里斯马型权力,马克 斯·韦伯首先提出此概念。——典型的人治 型权力统治,忽视或缺失法治,人亡政息, 易造成政局混乱。
2、封建制国家 最高权力——世袭继承制 中世纪西欧:领主分封制
国王与贵族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有限君主 制——特点“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中国封建社会:专制君主制——无限君主制—— 特点“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未采取领主分封制, 无封建之实)
可参阅:瞿同祖著《中国封建社会》
二、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分配
第二章 政治权力
第一节 政治权力及相关概念 一、政治权力的概念 1、权力的概念 马克斯·韦伯(1864-1920)认为,

《中国宪法》 第六章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一)

《中国宪法》 第六章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一)
利、社会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普通主体享有的 权利与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宪法性权利、刑事 权利、民事权利、行政法上的权利等。
三、基本权利的历史发展与概念
1、基本权利的历史发展:英国的宪法性文件;美国 宪法;法国宪法;魏玛宪法;二战以后的宪法。
2、人权与基本权利关系 3、基本权利的特征:基本权利确立公民的宪法地位, 是一种个体抵抗国家权力的权利体系;基本权利是 权利体系和宪政体制的核心价值;基本权利是实定 法意义上的权利形态;基本权利一般具有不可转让 性;基本权利的综合性。
三、人权条款与国家保护人权义务
1、国家尊重的义务 2、国家保护的义务 3、国家满足或确保的义务 4、国家促进的义务
第六章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一)
第一节 人权与权利概念
一、人权概念
1、人权含义的发展 2、宪法文本上的人权表述 3、宪法文本中人权的含义 4、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5、我国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含义 6、宪法文本上规定人权条款的意义
二、权利概念
1、权利概念的历史发展 2、权利的含义 3、权利的基本特征 4、权利的基本分类:法律权利与基本权利;政治权
第三节 宪法上列举的基本权利与 未列举的基本权利
一、宪法上列举的基本权利设定方式
1、列举式及其利弊 2、概括式及其利弊 3、折中式及其利弊 4、特殊方式
二、宪法文本上未列举的基本权利保护方式
1、宪法文本上未列举的基本权利保护的理论根据 2、美国宪法修正案第9条争议 3、我国宪法的人权条款与宪法文本上未列举的基本 权利保护
第二节 基本权利主体与分类
一、基本权利主体
1、公民 公民的含义、公民资格的取得、公民与国民
的关系、公民与人民的关系 2、外国人
外国人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可能性与局限性 3、法人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 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 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四节 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一)


一、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的宪法意义 这一概念是对那些与人的精神作用或精 神活动相关联的所有的自由权利的总称, 其中主要包括思想和良心的自由,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表现的自 由,宗教信仰的自由,文化活动的自由等基 本权利与自由。
第六节 社会经济权利(一)



一、社会经济权利概述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宪法所保障的有关经济活动或 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保障。 社会经济权利是一个复合的概念,是经济权利与 社会权利的统一。 所谓经济权利,传统宪法学称之为“经济的自 由”,其内容主要包括选择职业的自由、营业的自 由、合同自由、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以及财产权等有 关经济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所谓社会权利,即通过国家对整个经济社会的积 极介入来保障所有人的社会或经济生活的权利。
民间有:


2001年10月18日 - 北京“物美”黑保安打死人 2007年山西黑砖窑事件 2012年9月佛山中南市场黑保安众目睽睽光天化日 之下将人活活打死。 2010年7月7月13日,网上出现一组超市搜身图, 2009年12月底,天津河西区法院一审认定华润万 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佳佳人格尊严,赔偿原告 医疗费17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同时 在卖场大厅张贴道歉公告。




四、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 (一)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与基本义务的承 担主体之间的关系 1.一般情形下的同一关系 2.具体情形下的对角关系 (二)基本权利的内容与基本义务的内容之 间的关系 1.一般情形下的非对等性 2.特定情形下的统一性

政治学教程-第一章权力思考题参考答案(编辑定稿)

政治学教程-第一章权力思考题参考答案(编辑定稿)

第一章权力思考题参考答案1.比较各种权力定义,给出你对权力的定义。

权力是政治学的核心概念。

本章第一节中“权力的定义”在说明“权力”一词的中英文字面含义的基础上,介绍了马克斯·韦伯、拉斯维尔、帕森斯、达尔等人对于权力概念的解释,给出了“权力”定义:“权力就是人际关系中的影响力,即社会行为主体(一个人或一些人、一个或一些组织和团体、一个或一些国家)对行为对象(其他人、其他组织或团体、其他国家)所施加的影响力。

这种影响力从行为主体的角度看,表现为一种支配能力,从行为客体的角度看,体现为一种被支配和服从的关系”,并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予以说明。

结合这些知识,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体会,说明权力在不同层面、不同语境下的含义。

2.说明权力对于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

通过收集和梳理不同时期政治思想家和政治学家对于权力的论述,可以阐释权力对于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

对于社会生活而言,权力构成了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的基础。

对于政治生活而言,权力是一切政治活动的核心,是组织社会、维持秩序、实现公共政策目标不可缺少的手段。

3.权力有什么特性?它与权威有何区别?根据一般教科书的解释,权力作为一种支配能力具有支配性、强制性、扩张性和排他性。

由此可见,权力既可以用来“求善”,也可以用来“作恶”。

约束权力,限制权力,监督权力,不过是为了确立权力使用的合理范围和方式,以保证权力的实施“弃恶从善”。

4. 权力划分有哪些标准和角度?本章第二节“权力的类型”专门讨论了权力分类的标准和角度。

在政治学研究中,以下分类是较为常见的:(1)依据社会生活的不同方面,将不同生活领域的权力现象区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宗教权力等;(2)从权力主体的视角出发,可以区分出个人权力、团体权力、政府权力、政党权力等;(3)从权力合理行使的范围视角考虑,可以区分为国家性的公共权力和社会性的公共权力等;(4)从权力结构的视角分析,可以区分出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上级权力和下级权力等;(5)从权力功能的视角出发,可以划分通常所谓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等;(6)从权力作用方式的视角看,可以区分为公开的权力和隐蔽的权力、制度化的权力和非制度化的权力;(7)从权力实施手段的视角考察,可以区分为强制性权力、奖惩性权力、规范性权力等;(8)从权力作用结果的视角分析,又可以划分出绝对权力和有限权力、集中的权力和分散的权力等。

政治学概论第02章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

政治学概论第02章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

三、利益关系
利益关系就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人是利益的载体,所以,利益关系说到底是人与 人的关系。
关于利益关系,主要有三点: 1 、利益差异 2 、共同利益 3 、利益矛盾
1、利益差异
主体的差异决定了利益的差异。利益 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必须承认这一事 实。承认了利益的差异,才能形成权利 意识、才能形成维护权利的政治制度。
(1)政治权力形成的基础在于人们的利益。 (2)政治权力形成的必要前提在于,各种实际力量关 系不对等。
2、政治权力的含义及本质
(1)含义:是在阶级社会里,经济上占统治地 位的阶级,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凭借 国家强制力,对其他阶级进行控制的能力。
2、政治权力的含义及本质
(2)本质:权力与人类社会具有共生性。 权力具有政治性是人类社会分裂出阶级以 后才出现的,政治权力是以一定的财产状 况作为基础的,政治权力的实质是阶级统 治。
权力形成的条件权力形成的条件权力产生的重要条件是利益冲突权力产生的重要条件是利益冲突权力双方力量的不对等权力双方力量的不对等3权力三要素权力三要素权力主体权力主体权力客体权力客体权力内容权力内容目的目的4权力的分类权力的分类1社会生活由私人领域社会生活由私人领域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和公共领域政治社会政治社会构成根据权力作用的领域构成根据权力作用的领域可以将可以将权力分为私人权力权力分为私人权力非政治性非政治性和公共权力和公共权力政政2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文化权力和军事权力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文化权力和军事权力其中政治权力位于社会诸多权力的核心其中政治权力位于社会诸多权力的核心
极端残暴性 疯狂扩张性 与宗教结合
封建地主阶级占 有社会重要的生 产资料—土地
严密等级性 权力终身世袭 神权是精神支柱

宪法学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笔记

宪法学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笔记

宪法学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笔记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述一、宪法与其本权利(一)基本权利的内涵1.权利:(1)权力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未法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2)权力的主要特征:第一,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

第二,权力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

第三,权力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2.基本权利:许多人把基本权利称为人权。

德国称其为基本法。

3.我国宪法中的人权和基本权利2004年修宪之前,一直使用的是基本权利,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

80年代之后,理论上逐渐对人权的理念发生了转变。

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这是中国政府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

由此看来,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构成了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一个重要核心。

(二)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1.固有性与法定性(1)固有性:自然法学法定性:实证法学(2)没有宪法的规定,就没有基本权利(专制)------法律实证主义(3)天赋人权----自然法思想。

(4)无论是自然法思想和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5)首先要承认法律的固有性,再分析法律的法定性的正确与否。

(6)固有性和宪法规定性是相互统一的。

2.不受侵犯性(固有性)和受制约性(法定性)3.普通性和特殊性(三)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1.基本权利享有主体的分类2.各种主体(1)一般主体。

公民为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性的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特殊主体。

即法人与外国人。

法人与外国人是享有基本权利的特殊主体。

(3)特定主体。

(4)关于“集体权利”(四)基本义务的宪法含义指的是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一定的主体必须做出某种作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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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解释学的分类
在各国的宪法学中都存在一种与纯粹的 学理分类不同的、尊重各自本国中所确立的 权利规范体系的分类方法,这就是叫宪法解 释学的分类方法。
我国宪法学界也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权 利规范体系,进行了解释学的分类,最典型 的是十大权利分类法,这是基本上按照宪法 规定来分类的。还有其他学者进行了更为概 括的分类,其中主要有四大权利分类法和五 大权利分类法。
基于这样的原因,法国宪法学者首先提出了 “三代人权分类法”。根据其学说,人权可以分为 三代:第一代人权:即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所 确立的权利,主要包括近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精 神自由和经济自由,即“三大自由”;第二代人权: 指的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运动中所提倡的权利, 主要是社会权利,例如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福 利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第三代人权:指的是二 战以后世界上广泛出现的反对殖民主义的亚非拉国 家的民族解放运动中所提倡的各种权利,其中包括 各个国家或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等 所谓的“集体权利”。
(三)随着现代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上许 多国家的确立,特别是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在 宪法学上还可以将基本权利划分为具体权利和抽 象权利,具体权利指的是当受到侵害时,可直接 诉诸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以寻求获得保护和救 济,请求发动法律强制机制的那些基本权利;抽 象权利是指不能直接诉诸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以 寻求宪法上的救济,而必须依赖立法的具体化才 能在普通法律的层面上得到司法救济的那些基本 权利。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 3、精神自由; 4、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5、社会经济权利; 6、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7、特殊主体的基本权利。
我国与现代通行人权标准的比较 (1)人的尊严、人格的独立和自由、追 求幸福的权利;我国宪法:人格的尊严(38条) (2)思想与良心自由;49年共同纲领第 5条
(四)三代人权的划分:以上这些权利划 分的方法,主要是注重从认识论的角度,然而这 未必能完整反映许多宪法基本权利的特性以及其 内涵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演变和进化。例如,在 现代宪法中,许多基本权利既具有消极权利的侧 面,也同时具有积极权利的侧面;又如近代宪法 曾经将财产权列为三大传统的自由权,是消极自 由,认为其神圣不可侵犯,绝对不受到国家或政 府的干涉。但是二十世纪初以来的现代宪法,根 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对财产权进行适当 的限制。
当然,有学者提出可以在更重视学理分类 的基础上,尽量反映公民基本权利演进的历史进 程,并力图吸收当今国外宪法学分类方法的优点, 还做了这样的一种分类,将宪法权利划分为:人 格权;平等权;精神自由;经济自由;人身自由; 政治权利;社会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其 中人格权和平等权是引领其它六项权利的原则性 权利、概括性权利。
(二)英国著名哲学家柏林曾经把自由 分为两种类型,即“消极自由”和“积极自 由”。与此相应,宪法学中出现了一种“二 分法”的分类模式,就是将基本权利划分为 “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
其中,消极权利是指个人要求国家权力 做出相应不作为的权利,传统的自由权就是 属于这一类型,例如人身自由、财产权、精 神自由等;而积极权利,则是指个人要求国 家权力做出相应作为的权利,主要例如参政 权和社会权。
第二节
基本权利的类型
一、学理分类
(一)耶利内克认为,按照公民对国家分 别存在四种不同的地位,分别相应地派生出公民 的四种不同的权利或义务:第一种是公民对国家 的被动的地位,由此派生出公民的义务;第二种 是公民对国家的消极的地位,由此派生出公民的 自由权,即一种排除国家干涉的消极权利;第三 种是公民对国家的积极的地位,由此派生出公民 的受益权;第四种是公民对国家的能动的地位, 由此派生出公民的参政权。
更近一段时期,有学者采用具有这样一些 特点的方法,一方面既重视吸收学理分类方法的 优点和长处,另一方面又尽量照顾我国现行宪法 中的基本权利规范,以建立一个具有内在逻辑性、 整合性和自我完结性的分类体系。根据这种方法, 可以把我国现行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分为这六 种:(1)平等权;(2)政治权利;(3)精神 自由;(4)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5)社会经 济权利;(6)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5)隐私权; (6)经济自由权; (7)迁徙自由权; (8)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9)全面的平等权。
(3)新闻自由;49年共同纲领第49条 (4)免受酷刑、奴役和强制劳动的权利; (5)居住、迁徙以及出入境的自由;49年 共同纲领第5条和54年宪法第90条第2款
(6)罢工的自由和权利;75年宪法第28条 和78年宪法第45条
(7)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权; (3)发展权; (4)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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