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犯罪的有关罪名

合集下载

6种安全生产罪

6种安全生产罪

6种安全生产罪在当代社会中,安全生产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

由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设立了相应的刑法罪名。

以下是六种常见的安全生产罪:一、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该罪行在刑法中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对于犯罪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特点是犯罪主体以过失态度导致他人死亡,因此犯罪者通常不具有故意杀人的意图,但却对他人生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在重大责任事故中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行为。

以往,我国刑法对于重大责任事故主要是以犯罪嫌疑人"泄露"、" 贪污贿赂"等非正义犯罪主体追究刑责。

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增加了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规定。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制造、生产、销售伪造、假冒、劣质产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行在现代工业社会中越来越普遍,给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因此被列为严重的刑事犯罪。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相关负责人和参与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故意破坏、损坏他人的生产设备、工具或者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破坏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仅给个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可能导致范围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因此,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刑事犯罪中被严厉制裁。

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擅自占用、侵占或者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严重破坏农业生产的行为。

占用农用地破坏了土地的原有农业功能,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农田资源和农业生产。

六、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共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或者其他财物的行为。

刑法安全生产相关罪名包括

刑法安全生产相关罪名包括

刑法安全生产相关罪名包括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危险驾驶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驾驶员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致使他人受伤、死亡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2. 故意杀人罪:当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他人死亡,如果事故的发生与相关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违规操作等因素有关,则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主观上具有明确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即构成故意杀人罪。

3.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致使他人受伤、死亡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构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

4.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罪。

此罪名适用于违反消防安全相关法规法律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5.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危险物质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危险物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危险物质罪。

6. 突破交通管理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积极参与非法经营,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构成突破交通管理罪。

此罪名主要适用于非法运输、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7.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必要且严正的强制,威胁、恐吓,或利用职务之便,迫使他人冒险作业或强迫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综上所述,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罪名主要包括危险驾驶罪、故意杀人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罪、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危险物质罪、突破交通管理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9宗罪_2022年学习资料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9宗罪_2022年学习资料

n"-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9宗罪-2017年12月01-重大责任事故罪-0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内容-0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0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05-危险物品肇事罪-06-过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07-消防责任事故罪-08-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09-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罪名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6-违反有夫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3种情形:-刀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2-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蓝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3-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犯罪主体-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罪名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具体行为-强-制-作-亚-利用组织、-采取威逼、-故意掩盖-其他强令-指挥、管-胁迫、恐-事故隐患-他人违章-理职权,-吓等手段-组织他人-业的行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犯罪主体-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安全生产常见罪名

安全生产常见罪名

安全生产常见罪名
安全生产常见的罪名包括以下几种:
1.过失致人伤亡: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不当、设备设施缺陷等原因,导致工人、员工或他人受伤或死亡。

如未经充分培训的员工操作设备导致事故发生,设备未经定期检修维护导致故障等。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指制造或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可能对用户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如使用劣质材料制造建材产品,生产食品或药品未经检验等。

3.非法占有或非法使用危险物品:指非法占有或未经批准擅自
使用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质,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或辐射事故。

如私自违法操作危险化学品,进行非法爆竹生产和销售等。

4.工伤赔偿险、社会保险金欺诈:指企业虚报工伤事故、侵占
或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或以骗取、隐瞒身份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金。

如虚报工伤事故进行骗保,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等。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可能引发生产事故。

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加工,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操作规范等。

6.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指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明知有重大安
全隐患,但仍故意或过失不报告、不处理,致使重大责任事故
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

如隐瞒极度危险的隐患,不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等。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罪名,实际上还有很多其他罪名与安全生产相关。

在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非常严格,希望能够借此提醒相关从业人员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切实履行安全责任,确保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常见罪名

安全生产常见罪名

安全生产常见罪名安全生产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处。

下面是常见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罪名。

1.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比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他人死亡,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罪名通常适用于对生产过程中缺乏认真谨慎,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

2.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身体受伤的行为。

如果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严重事故发生,造成他人身体受伤,行为人也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

3.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违反相关安全规定,发生严重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这类罪名适用于那些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重大疏漏,导致严重事故的情况。

4.工作安全事故隐瞒罪工作安全事故隐瞒罪是指在发生工作安全事故后,有关负责人,为规避责任,故意不报告,或者隐瞒真相,导致后果严重的行为。

这个罪名适用于那些在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实,不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更大伤害的情况。

5.非法拆除、停用安全设施罪非法拆除、停用安全设施罪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以及建筑、交通等领域,擅自拆除、停用安全设施,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这类罪名适用于那些为了利益或者方便,故意破坏安全设施,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

以上是安全生产常见的罪名,对于那些破坏安全生产秩序,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我们应该加强监管,依法追究责任,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引导企业和个人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罪名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罪名
2、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2)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 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过程中。 (3)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的行为所引起的。
危险物品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三)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一)基本概念: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违章指挥) 3、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明知故犯) 4、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包括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 责人、管理人员。
2、客观要件:应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1)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 (2)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3)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响;或者引起单 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的等。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二)构成要件:
3、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投入不够;工 作不负责任,疏忽怠惰;心存侥幸心理——不作为犯罪)
4、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理、 主管安全的副经理,以及安全员、电工等等。
本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法中的罪名

安全生产法中的罪名

安全生产法中的罪名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规范和保障生产活动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如果有人或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将会面对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罪名。

下面将详细介绍安全生产法中的一些常见罪名。

1. “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谓在一个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使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因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负主要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均应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安全生产中最严重的罪名。

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重大事故隐瞒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谓隐瞒发生的重大事故的真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罪”: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等规定,谓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 “职务侵占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据为己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侵吞、窃取、骗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或者企事业单位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从而导致安全生产环境恶化或事故发生,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6. “破坏生产设备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谓故意损坏、毁灭生产经营设备或者其他财物,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谓任意借以在安全生产领域从事非法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安全生产的八项罪名

安全生产的八项罪名

安全生产的八项罪名一、罪名概述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到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隐患。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我们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探讨。

本文将从八个方面探讨安全生产的罪名,以期引起人们对安全生产的重视。

二、罪名一:忽视安全意识1. 缺乏安全培训•企业忽视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导致员工对安全意识的缺乏,不懂得如何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缺乏安全培训使得员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2. 忽视安全规章制度•企业忽视制定和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导致员工对安全规定不重视,随意违反安全规定。

•忽视安全规章制度使得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层出不穷。

三、罪名二:缺乏安全设施1. 缺乏安全防护设备•企业忽视购置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导致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员工面临生命安全的威胁。

•缺乏安全防护设备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缺乏应急救援设施•企业忽视购置和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时无法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

•缺乏应急救援设施使得事故处理不当,可能造成事故扩大和后果不堪设想。

四、罪名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忽视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发生。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可能给企业和员工带来巨大的损失。

2.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忽视安全管理制度,导致管理混乱,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使得企业无法有效地进行安全管理,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五、罪名四:无视安全检查1. 忽视安全设施检查•企业无视对安全设施的定期检查,导致安全设施存在隐患,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忽视安全设施检查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可能给员工和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

2. 忽视安全操作检查•企业无视对员工安全操作的检查,导致员工在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话题。

而刑法也是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它不仅可以对罪犯进行惩罚,还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下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1. 责任事故罪:指企业负责人等具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为。

负责人应该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违法掩盖监管罪:指企业或个人违反监管要求,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掩盖违法行为、虚假统计或者不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罪行。

3. 环境污染罪:指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排放污染物质造成环境污染,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

负责人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

4. 危险驾驶罪:指驾驶员在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场所,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或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应该严格惩处。

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企业或个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负责人应该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铁路运营安全罪:指铁路运营管理机构违反铁路安全规定,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该罪行涉及的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7. 动力设施设备失效罪:指企业或个人使用机械、设备、工具等动力设施,由于失效、老化、损坏等原因,发生意外事故的行为。

相关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8. 燃气泄漏罪:指企业或个人使用、储存燃气时,未进行适当的安全管理,导致燃气泄漏,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应该对涉案人员进行严厉的追究。

9. 高空坠落罪:指企业或个人在高空施工时,未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造成高空坠落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10. 爆炸罪: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时,未采取充分的安全管理措施,造成爆炸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应该坚决打击。

11. 火灾罪:指企业或个人在使用火源时,未采取充分的安全管理措施,导致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安全生产八大罪

安全生产八大罪

安全生产“8宗罪”罪名一:危险作业罪(新增加)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所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罪名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三: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五: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六: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全生产罪名

安全生产罪名

安全生产罪名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罪名。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一份安全生产罪名范本,以期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共同守护生命,筑牢安全防线。

一、安全生产罪名范本1. 非法采矿罪: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非法经营罪: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特种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 重大责任事故罪: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5.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 滥用职权罪: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7. 玩忽职守罪: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8. 徇私舞弊罪: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9. 隐瞒、谎报事故罪: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隐瞒、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0. 妨害事故调查罪: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妨害事故调查,影响事故查处的行为。

二、安全生产罪名范本的意义1. 强化法治观念:明确安全生产罪名范本,有助于增强企业和个人的法治观念,使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2. 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通过明确安全生产罪名范本,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3.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罪名范本,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明确安全生产罪名范本,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

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需要加强对产品的质量把控,保障生产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当然,如果生产企业没有遵循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或者基本规范,就会发生安全事故。

在这些安全事故中,不少的责任都应该由企业主或管理者承担。

那么,究竟哪些官员行为被定义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是被惩罚的行为呢?以下是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1、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罪名适用于生产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和技术管理人员。

如果他们没有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导致一定数量的员工死亡,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判重刑。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罪:针对生产、加工、销售食品行为中存在的大面积疫情、大范围超标问题的行为。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生产企业中的管理者对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负有责任,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定数量的员工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意外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他们就会受到刑事制裁。

4、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名适用于企业货车司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如果他们在过程中许多恶劣的交通行为,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对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他们就会被判罪。

5、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适用于未经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批准,就擅自进行危险、有害物质申请、生产、经营的企业管理者。

6、非法持有、私藏危险物质罪: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需要使用有害危险而有毒的物质,如果管理者私藏或非法持有,就会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

7、假冒伪劣产品罪:假冒伪劣产品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更严重的是,由于质量和安全问题,可能导致物体损坏、爆炸等。

因此,负责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主和经营者,都会面临利益损失。

8、生产、销售伪劣危险产品罪:如果企业销售的产品没有经过合格的安全检测和质量监测,就可能对消费者构成威胁,导致较大的安全事故。

9、过失投毒罪:如果生产企业的管理者,通过非法的方法,使得有害毒素或化学物质污染或死亡的人,就会涉及到过失投毒罪。

刑法安全责任十六宗罪

刑法安全责任十六宗罪

刑法安全责任十六宗罪2021年3月1日,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同时修订了部分条款,提高了事前问责的严重度。

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一:危险作业罪(新增加)《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J【释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违反安全生产触犯罪名

违反安全生产触犯罪名

违反安全生产触犯罪名触犯刑法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反安全生产触犯罪名的行为,以及对其的法律解释。

1.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罪: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规定操作、使用特种设备,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违规运输、储存危险物品,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偷工减料罪: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掺假掺水的材料,或未经质检合格就使用建材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偷工减料罪。

对于这种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4. 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罪: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导致矿井事故造成重大伤亡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5.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罪: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如阻碍消防通道,乱扔烟蒂等行为,导致火灾事故或加剧火势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包括投放爆炸物、放火等行为,导致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7.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罪:非法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包括假冒、违法标注、销售过期的化妆品、医药品、食品等,或非法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8.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罪:各类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触犯罪名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每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对于发现有关违法行为的可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犯罪的有关罪名

安全生产犯罪的有关罪名

安全生产犯罪的有关罪名点击安全生产相关罪名罪名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惯和惯例等。

罪名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连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旧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和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形成重大伤亡变乱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罪名三:重大劳动安全变乱罪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吻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变乱或者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卑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罪名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变乱罪。

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19《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要求: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了解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二、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三、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四、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五、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1、“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由熟悉改为了解。

2、《刑法》其余内容与05大纲要求相同。

本讲要点:1、《刑法》中有关罪名、刑罚2、刑事责任内容讲解: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一)刑事犯罪1.犯罪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

2.犯罪的特征一是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行为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不构成犯罪。

二是实施违法的行为。

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行为如不触犯刑事法律,则不构成犯罪。

三是实施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

行为缺乏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四是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才处以刑罚。

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因而应受惩罚性也是犯罪的特征。

只有少数行为,由于刑事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仍不失为犯罪。

安全生产相关罪名有

安全生产相关罪名有

安全生产相关罪名有安全生产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行保护,并防止事故发生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而安全生产相关罪名是指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所受到的法律处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相关罪名:1. 故意杀人罪:指故意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例如,在建筑工地违规使用劣质材料或擅自减少支撑措施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使工人死亡。

2. 重伤害罪: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他人重伤的行为。

例如,厂矿企业忽视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工人被机械设备夹伤或高空坠落,造成严重的身体损伤。

3. 过失致人死亡罪: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例如,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导致行人被工地掉下的物体砸中而死亡。

4. 过失致人重伤罪: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他人重伤的行为。

例如,在餐馆厨房未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明火,导致工作人员被火焰烧伤严重。

5. 过失失火罪: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火灾的行为。

例如,在化工厂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储存危险物品,导致爆炸和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指企事业单位或相关负责人在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后,故意不报告或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

7.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指企事业单位或相关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未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为。

总之,安全生产相关罪名主要涉及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对于这些罪名的严厉打击和法律追究,一方面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推动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相关罪名有

安全生产相关罪名有

安全生产相关罪名有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遵循安全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生产活动中的员工、设备和环境的安全。

在安全生产中,如果发生违法行为或者事故,根据不同情况和后果,有多种相关罪名。

以下是安全生产相关罪名的一些案例,以供参考。

1. 过失致人死亡罪:当任何责任人因违反安全法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他人死亡时,依法将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比如,某工厂负责人未保障员工安全,结果导致工人发生严重工伤或死亡。

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任何责任人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公共秩序,将面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控。

比如,某建筑工地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材料,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3. 危险驾驶罪:当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危及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将构成危险驾驶罪。

例如,某货车司机无证驾驶,无视交通信号灯,造成交通事故,给他人带来严重伤害。

4. 非法拘禁罪:当任何责任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自由当解救有困难时,构成非法拘禁罪。

比如,在火灾事故中,某公司主管锁住紧急出口,导致员工无法逃生。

5. 偷盗罪:当任何人侵占他人财物,与他人劫掠制度产生冲突,并造成财产损失时,将构成盗窃罪。

例如,某工人在工地上盗窃施工材料,给施工造成经济损失。

6. 危险物品肇事罪:当任何人违反运输、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将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比如,某化工企业管理人员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化学品泄漏引发火灾。

7. 泄露国家秘密罪:当任何责任人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严重危害时,将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比如,某技术工程师将国家涉密技术资料泄露给外国势力。

8. 工伤事故罪:当任何责任人因违反安全法规和职责,导致工人发生工伤甚至死亡时,将构成工伤事故罪。

例如,某矿山负责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矿工发生事故。

安全生产的案件罪名

安全生产的案件罪名

安全生产的案件罪名在安全生产领域,涉及到的案件罪名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罪:指的是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罪名。

这种违法行为通常涉及的领域包括矿山、工厂、建筑施工等。

2. 过失致灾罪:指的是因疏忽大意、过失犯下的安全事故罪行。

这种罪行通常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或者操作人员未能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这种罪行通常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 滥用职权罪:指的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权力,以不当手段或者不当理由,违反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给国家、单位或个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

这种罪行通常会追究滥用职权者的刑事责任。

4. 重大责任事故罪:指的是在安全生产中,因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严重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因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安全规定、操作标准等,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这种罪行对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非常严重。

5.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通过破坏安全设备,故意制造危险环境,或者有意破坏安全设施,妨碍施工作业,导致安全事故的罪行。

这种罪行通常涉及到公共场所,如交通运输、旅游景区等。

6.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严重违反安全标准,给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的违法行为。

这种罪行的危害性非常大,通常会造成社会不安全因素的增加,对追求安全生产的目标形成阻碍。

7. 非法生产、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罪:指的是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未获取相关资质或证照,擅自生产、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危害性非常大。

这些案件罪名的存在,旨在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惩罚那些违规生产经营、不负责任的行为,鼓励大家在安全生产中遵守规则,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罪名

安全生产罪名

安全生产罪名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而在一些企业中,由于贪图利益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这些安全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包括刑事责任。

第一章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事故,导致他人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逃避监管、谋取私利,造成事故的行为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刑事罪名1.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疏忽大意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将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以并处罚金。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通过危险方法工作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单位或个人,将会被认定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3.故意重伤罪:对于以暴力、虐待或其他手段,故意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他人重伤的单位或个人,将会被认定为故意重伤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重伤罪最高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4.工程质量事故罪:对于在建设工程中违反安全工作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人员伤亡的单位或者个人,将会被认定为工程质量事故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工程质量事故罪最高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5.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对于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或个人故意不报、谎报安全事故,导致事故得不到及时处置,后果严重的,将会被认定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最高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以并处罚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点击安全生产相关罪名
罪名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罪名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罪名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罪名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构成本罪要求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罪名五: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构成本罪要求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

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

罪名六: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