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异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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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师异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管理,规范律师异动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聘用合同的,可以申请异动。
第三条申请异动的律师,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结清财务、业务手续。
第四条律师符合异动的条件要求异动的,律师事务所不得设置任何异动障碍,否则,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异动手续。
第五条每年注册期间和每季度季首的前五个工作日办理异动手续。
第六条非注册期间办理异动的,由厅律师管理处在报刊上统一公告,公告费由异动律师承担。
第七条律师办理异动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异动情况呈报表;
(二)异动律师的执业证书。
异动到长沙市城区内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应当提交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证明。
第八条律师办理异动,应当将个人执业档案一并转入异动后的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办理异动手续:
(一)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
(二)律师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三)律师因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受到举报,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没有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不得异动到法律援助中心执业。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和公司、公职律师没有办理辞职手续,不得异动到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一条从外地异动到长沙市城区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连续执业三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十二条因患病、上学、出国等原因停业又重新申请执业的,如果不在原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办理异动手续。
第十三条兼职律师一般不得跨市州或县市(区)异动。
第十四条律师异动时,调出的律师事务所对异动的律师出资进行过培训的,可以要求调入的律师事务所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由调入、调出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律师异动由本人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填写律师异动情况呈报表,逐级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未办妥异动手续的律师只能在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违者,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