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大全:233部法 424条条例 司法解释(2017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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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法张宗平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解释活动,保障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司法解释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第三条司法解释包括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侦查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对职权范围内的特定事项,有权作出司法解释。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问题进行审判解释:(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诉讼中属于审判工作的法律问题;(二)地方法院就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审判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三)各级法院如何开展审判业务的问题。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列问题进行检察解释:(一)刑事诉讼中专属于检察工作的法律问题;(二)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三)监所监督、法纪监督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

第六条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可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刑事侦查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进行侦查解释。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不得对宪法、宪法性法律和法律保留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不得脱离需要解释的具体条文或具体案件进行审判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得对刑事实体法问题和审判活动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检察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不能就法律、行政法规的实体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不得与权力机关、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群团组织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的司法解释相互冲突或涉及权力机关、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群团组织职权的,应提请权力机关作出立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的各组成部分,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或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各组成部分,各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各组成部分,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或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民事诉讼法司法于2012年8月31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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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是2020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中国法制 出版社。
内容简介
内容简介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其被提出不是偶然的,而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 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涉及方方面面,如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 讼、国家赔偿、信访等,同时,各级行政机关也对人事、民政、公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自然资源、 房地产等领域进行着行政管理。为全面梳理我国数量繁多的行政法律法规,反映我国行政领域的立法动态,我们 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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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目录 综合 (一)行政立法(1-85) (二)行政许可(1-109) (三)行政处罚(1-170) (四)行政强制(1-251) (五)行政公开(1-260) (六)行政组织(1-269) 行政管理 (一)人事(2-1) (二)民政(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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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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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 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 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 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关系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关系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及文号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11月21日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附一: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节录)附二: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1988年8月5日法〔办〕发〔1988〕18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协议的须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通知1988年8月25日高法明电〔1988〕62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1991年12月24日法〔研〕发〔1991〕44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附: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1996年6月26日法发〔1996〕20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18日法释〔2018〕12号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法释〔2016〕5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法释〔2000〕44号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8日法释〔2002〕14号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4年11月22日法释〔2004〕18号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几个涉及房屋典当问题的函1985年2月24日法〔民〕函〔1985〕8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1989年7月24日〔1989〕法民字第17号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0年7月25日法民〔1990〕6号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年6月26日法释〔1998〕13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29日法释〔1999〕19号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法释〔2009〕5号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1989年1月3日法(经)复〔1989〕1号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2日法释〔1999〕8号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5日法释〔2000〕34号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请示〔1993〕民他字第14号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法释〔2002〕16号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法释〔2004〕14号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2月29日法释〔2018〕20号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9日法复〔1994〕1号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政府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效力问题的批复1988年1月9日法(经)复〔1988〕3号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年11月12日法(经)发〔1990〕27号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期限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46号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4月15日法发〔1994〕8号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年8月8日法释〔2000〕24号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23日法释〔2002〕38号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23日法释〔2002〕37号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年4月14日法释〔2004〕4号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法发〔1993〕15号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法释〔1998〕26号3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法〔民〕发〔1989〕38号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2号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0号3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2月5日法发〔1996〕4号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法释〔2001〕30号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法释〔2003〕19号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法释〔2011〕18号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6号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6日法释〔2018〕2号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复函附:劳动部保险福利司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征求意见函1990年8月13日〔1990〕法民字第17号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1991年7月8日〔1991〕民他字第12号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的通知1985年6月12日法(民)发〔1985〕13号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法(民)发〔1985〕22号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1987〕民他字第52号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92年10月11日〔1992〕民他字第25号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25日法释〔2000〕23号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1992年8月14日〔1992〕民他字第1号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1998年1月15日法释〔1998〕1号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1993年8月28日法〔1993〕72号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7月31日法释〔1997〕2号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21日法释〔2004〕5号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8日法(经)复〔1988〕45号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5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问题的复函1994年4月29日法经〔1994〕103号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4月11日法释〔2001〕12号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4日法复〔1996〕9号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法释〔2001〕14号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法释〔2006〕6号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3日法释〔2010〕12号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法释〔2013〕4号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0年9月11日法(民)复〔1990〕13号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1992年3月18日法函〔1992〕34号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3年8月4日法经〔1993〕161号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1993年11月4日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1月8日法函〔1996〕9号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3月21日法函〔1996〕65号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6年3月27日法复〔1996〕3号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1997年7月14日法释〔1997〕1号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12月31日法释〔1997〕10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1日法释〔1999〕5号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25日法释〔1999〕13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1992年2月12日法函〔1992〕16号79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1987年5月22日法(研)复〔1987〕18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2日法复〔1993〕1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1991年6月6日法(经)函〔1991〕64号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3年8月16日〔93〕经他字第20号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7日法释〔2001〕20号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法释〔2002〕2号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12月16日法释〔2008〕18号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1993年8月28日法复〔1993〕7号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8年9月2日法释〔1998〕24号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1996年5月7日法复〔1996〕5号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13日法复〔1996〕16号92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1995年7月11日法经〔1995〕206号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1996年5月16日法复〔1996〕6号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10月24日法〔民〕发〔1991〕33号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10日法释〔1998〕19号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1993年11月9日〔1993〕法民字第29号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月8日法释〔2001〕2号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1月13日法(研)复〔1988〕8号9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1991年6月17日法经〔1991〕67号1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3日〔93〕法民字第7号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问题的复函1995年3月7日法经〔1995〕64号1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1995年10月4日法发〔1995〕21号1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1996年6月26日法复〔1996〕8号1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21日法复〔1996〕11号1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5号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1998年5月19日法释〔1998〕10号1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12月14日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8日法释〔2002〕15号1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2000年8月8日法释〔2000〕25号1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年7月26日法释〔2004〕8号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0年12月26日〔2000〕民他字第29号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2月13日〔1996〕法赔字第1号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6日法释〔2000〕27号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马原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3年11月24日115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1994年10月13日1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复1982年7月5日〔1982〕法研字第5号——结束——。

国内民法通则全文

国内民法通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公则第一章基根源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据宪法和我国实质状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拟订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调整同样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富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同样。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该依照自觉、公正、等价有偿、诚实信誉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入侵。

第六条民事活动一定恪守纪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该恪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该尊敬社会公德,不得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搅乱社会经济次序。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改正部分法律的决定》将第七条改正为:“民事活动应该尊敬社会公德,不得伤害社会公共利益,搅乱社会经济次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还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对于公民的规定,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还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拥有民事权益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益,肩负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益能力一律同样。

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公则》若干问题的建议(试行)》1.公民的民事权益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余有关证明认定。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拥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整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根源的,视为完整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他的年纪、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余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许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赞同。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民事诉讼法司法于2012年8月31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全文2017最新版本(2)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全文2017最新版本(2)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全文2017最新版本(2)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65、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66、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

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67、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71、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4、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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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
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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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二部分 行政法编
一、内务行政、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

新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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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预防为主”的主要体现: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 ■事后型事故管理→预防型隐患管理
第二章 主要的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
一、《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内容 ■第四十二条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 条件”、“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 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 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 益”。
六、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1、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1)权利:表示权利享有者按法律的规定具有自 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 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2)义务:表示义务承担者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 责任。 (3)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的:如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危害知情权, 那么企业就有告知的义务。同样,对从业人 员进行培训教育是企业的法定职责,那么,接 受企业的培训教育是从业人员法定义务。
三、法律的职能 是指法律所担负的任务和作用,是法律的本 质的体现。包括: 政治职能 经济职能 社会职能 1、经济职能、政治职能直接体现了法律的本 质 —确保统治阶级根本经济利益和政治统治; 2、社会职能保证了国家对社会的有效管理。 3、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对社会安全生产 的有效管理,其职能主要表现为社会职能。
第424348条事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消防法质量法16三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17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仸管理规定1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一2危险识别第一3生产条件安全化第一4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第一和安全操作第一5生产的安全保障第一6安全是评价的第一标准201在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中首先要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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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法律法规大全(最新电子版)【珍藏】(2012-10-06 11:03:14)▼标签:分类:实用百科原文地址:中华人民国法律法规大全(最新电子版)【珍藏】作者:哈哈宪法类中华人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国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国选举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国现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中华人民国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刑法类中华人民国刑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警车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证券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海事法院管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分会相关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严厉打击侵权盗版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申领发放办法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关于暂停销售和使用抑肽酶注射剂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反垄断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民法类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国婚姻法(修正草案)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国教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草案)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国居民法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最高检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国国家赔偿法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查询和没收个人存款及存款人死后过户手续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书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下达教师教育管理者国家级研修项目任务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推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重点的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设置与教材编写使用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贫困地区反对铺浪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五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奖金等发放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工作的紧急通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对编写和出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管确保消费安全的紧急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试行)》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民政部第33号令:《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民政部等十五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其他更多法律法规信息化类文物保护类经济法类经济法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新闻出版类广播电视政策法规财务税收类财务税收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劳动法类劳动法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行政类行政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海洋法规类海洋法规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道路交通法规道路交通法规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环境保护类环境保护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法禽流感专题医药法规类医药法规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工商行政管理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房地产及建筑法规房地产及建筑法规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劳动教养法规司法诉讼程序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反腐倡廉烟草法规其他类知识产权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大全是对国家法律体系中各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汇编和总结。

本文将介绍该大全的意义、构成和分类等相关内容。

二、意义与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保障公民权利:大全中收录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国家法律体系提供了一套完整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框架,确保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2. 维护社会稳定:大全中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范了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为社会提供了合理的法律规则。

3. 创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大全中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人民提供了平等、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构成和分类1. 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的构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各类司法解释等。

大全中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具有不同的层级和法律效力。

2. 分类:大全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根据颁布机构、内容特点等进行了分类,主要有:(1)宪法与国家机构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3)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包括民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包括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5)经济法与经济诉讼法:包括经济法、经济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6)劳动法与劳动争议解决法:包括劳动法、劳动争议解决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包括环境保护法、资源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8)社会管理法:包括社会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四、总结与展望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的编制和完善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

第⼀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范围 第⼀条 【⽴法⽬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条 【任务】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刑罚同⼀切犯罪⾏为作⽃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法律⾯前⼈⼈平等】对任何⼈犯罪,在适⽤法律上⼀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所犯罪⾏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本法。

凡在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本法。

犯罪的⾏为或者结果有⼀项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管辖权】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民共和国国家⼯作⼈员和军⼈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本法。

第⼋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中华⼈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使刑事管辖权的,适⽤本法。

第⼗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01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3

201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3

201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3(正文)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201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其法定职责,制定了《201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本司法解释的目的是明确法律适用,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该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基础,依法适用法律,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第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尊重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各种方式,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实质保障。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慎适用程序法律,提高简便快捷的审判质效。

(中略)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依据合同纠纷的案件,可以根据合同的实质内容,对合同的效力、解释以及合同条款的有效性等问题进行审查。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分期付款纠纷、赠与纠纷等特殊民事案件,在保障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前提下,参照适用分期付款纠纷、赠与纠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清算纠纷案件,应当根据破产法有关规定,确定破产财产标的额,确保依法分配破产财产。

第八十七条除依法不需作出后果承担的判决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按照规定标注其所属审判机关、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公告的时间,并对该公告进行说明。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为正本,应当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上述每一篇都应当在其第一页右下角标明纸样编号。

(节选完毕)根据上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将更加注重事实的确切性,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并且在保护当事人自愿和解的前提下,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合同纠纷、特殊民事案件以及破产清算纠纷等提供了相应的审理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 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 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则发布
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总则目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017 法律法规清单

2017 法律法规清单

2017 法律法规清单本文档提供了2017年的中国法律法规清单,包括了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并提供了简要注释和相关法律名词的注释,以供参考。

一、宪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行政法规1. 执业药师管理规定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条例3.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条例4.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三、立法法规1. 环境影响评价法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 价格法4. 商标法5. 著作权法6. 电子商务法7. 专利法8. 合同法9. 公司法10. 劳动法11. 食品安全法12. 垃圾分类处理条例1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4. 安全生产法四、司法解释1.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3.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规则4. 行政诉讼法实施条例五、部门规章1.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 食品行业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4. 投资公司监管办法5.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定六、地方法规1. 北京市环境保护条例2.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3. 广东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4.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简要注释如下:-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或者部门颁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如施工许可管理条例等;- 立法法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制定的具有基本性质和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合同法等;-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公布的解释,如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 部门规章:由各级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等;- 地方法规:由省、市、自治区等地方政府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包括基本原则和体系;- 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指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针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 价格法:是指针对物价行为的法律规定;- 商标法:是指针对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是指针对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电子商务法:是指针对电子商务行业的法律规定;- 专利法:是指针对专利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是指针对合同订立、履行以及效力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是指针对公司组建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是指针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是指针对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 垃圾分类处理条例:是指针对垃圾分类处理的法律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指针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是指针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合同法》的相关问题所做的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证据问题所做的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问题所做的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实施条例:是指针对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具体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指针对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投资公司监管办法:是指针对投资公司监管的具体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定:是针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管理规定;- 北京市环境保护条例:是北京市关于环保方面的地方法规;-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是上海市关于城市规划方面的地方法规;- 广东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是广东省关于房地产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湖南省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

民事法

民事法

民事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汇编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汇编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汇编民法典,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此法典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对个人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作出了明确规定,填补了我国民法制度的空缺。

民法典整合了以往我国法律的零散规定,避免了不同领域法律的交叉、冲突问题。

同时,它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坚实基础。

民法典不仅是我国民事法律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民法典的出台,不仅为民众保障了合法权益,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另外,司法解释也是民事法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司法解释是法院对具体案件提出的解释和裁判,是法律实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的制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规范裁判行为,增强司法公信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还可以解决法律适用过程中的问题,保证法律的实施效果。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汇编,是对法律制度的重要确认和总结。

汇编的出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法律查询手册。

汇编将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类别归纳,为人们查找法律条款提供了方便。

这不仅使法律在广大公众当中得到了更好的宣传和推广,也增强了社会法治建设的效果。

汇编内容涵盖了民事法律中的各个领域,从人格权、婚姻家庭、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继承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

汇编的出台,不仅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更是对我国社会法治的深化。

汇编的出现推动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我们相信,随着汇编的应用,各界公众对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认识必将更进一步,为法治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汇编是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重要收获。

它的出现,为促进我国法治进程、保障公民权益、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了重要帮助。

我们应该从中吸取经验,不断努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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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大全:233部法+424条条例+司法解释(2017年10月版)花山检察2017-10-14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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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362017年3月1日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372017年3月1日学校体育工作条例382017年3月1日船员条例392017年3月1日水文条例402017年3月1日旅行社条例412017年3月1日城市绿化条例422017年3月1日进出口关税条例432017年3月1日公共机构节能条例442017年2月1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452016年12月1日无线电管理条例462016年10月1日海关稽查条例472016年7月1日农田水利条例482016年5月1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492016年4月23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502016年3月1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512016年2月6日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522016年2月6日增值税暂行条例532016年2月6日森林法实施条例542016年2月6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552016年2月6日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562016年2月6日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572016年2月6日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582016年2月6日物业管理条例592016年2月6日出版管理条例602016年2月6日兽药管理条例612016年2月6日地震监测管理条例622016年2月6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632016年2月6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642016年2月6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652016年2月6日血液制品管理条例662016年2月6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672016年2月6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682016年2月6日音像制品管理条例692016年2月6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702016年2月6日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712016年2月6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722016年2月6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732016年2月6日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742016年2月6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752016年2月6日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762016年2月6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772016年2月6日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782016年2月6日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792016年2月6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802016年2月6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812016年2月6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822016年2月6日电信条例832016年2月6日全民健身条例842016年2月6日道路运输条例852016年2月6日农业保险条例862016年2月6日土地调查条例872016年2月6日认证认可条例882016年2月6日国际海运条例892016年2月6日退耕还林条例902016年2月6日个体工商户条例912016年2月6日风景名胜区条例922016年2月6日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932016年2月6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942016年2月6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952016年2月6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962016年2月3日自然保护区条例972016年1月1日居住证暂行条例982016年1月1日地图管理条例992016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002015年6月12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01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1022015年3月20日博物馆条例103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1042015年3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052015年1月1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1062014年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72014年7月29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082014年7月29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092014年7月29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102014年7月29日人民币管理条例1112014年7月29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122014年7月29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132014年7月29日反兴奋剂条例1142014年7月29日船舶登记条例1152014年7月2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162014年7月29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1172014年7月1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1182014年5月1日商标法实施条例1192014年3月1日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1202014年3月1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212014年3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1222014年2月16日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1232014年1月1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1242014年1月1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1252014年1月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1262013年12月7日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272013年12月7日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282013年12月7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1292013年12月7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302013年11月18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1312013年10月1日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1322013年9月1日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1332013年7月18日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342013年7月18日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352013年7月18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1362013年7月18日煤矿安全监察条例1372013年7月18日中外合作办学条例1382013年7月18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392013年7月18日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402013年7月18日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41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1422013年3月1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432013年3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1442013年3月1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452013年1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1462013年1月1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1472012年11月9日殡葬管理条例1482012年10月1日机关事务管理条例1492012年10月1日教育督导条例1502012年8月1日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1512012年8月1日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1522012年7月1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1532012年6月1日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1542012年4月5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1552012年4月1日拘留所条例1562012年3月1日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1572012年1月1日船舶吨税暂行条例1582012年1月1日车船税法实施条例1592011年11月1日太湖流域管理条例160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1612011年10月1日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1622011年10月1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632011年9月30日资源税暂行条例1642011年9月1日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165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1662011年7月29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672011年7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682011年7月1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1692011年6月22日戒毒条例1702011年3月5日土地复垦条例171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722011年1月17日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1732011年1月8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742011年1月8日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752011年1月8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762011年1月8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772011年1月8日印花税暂行条例1782011年1月8日房产税暂行条例1792011年1月8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802011年1月8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812011年1月8日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822011年1月8日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832011年1月8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1842011年1月8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852011年1月8日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862011年1月8日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872011年1月8日储蓄管理条例1882011年1月8日金银管理条例1892011年1月8日种畜禽管理条例1902011年1月8日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12011年1月8日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22011年1月8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1932011年1月8日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42011年1月8日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1952011年1月8日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62011年1月8日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72011年1月8日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82011年1月8日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2011年1月8日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011年1月8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011年1月8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2011年1月8日民兵工作条例2032011年1月8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2042011年1月8日航标条例2052011年1月8日防汛条例2062011年1月8日国库券条例2072011年1月8日国防交通条例2082011年1月8日总会计师条例2092011年1月8日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102011年1月8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112011年1月8日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122011年1月8日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132011年1月8日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142011年1月8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152011年1月8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162011年1月8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172011年1月1日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182011年1月1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192011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2202011年1月1日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212010年11月1日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2222010年9月1日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232010年8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242010年6月1日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252010年6月1日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262010年5月1日审计法实施条例2272010年4月1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282010年4月1日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292010年1月1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302010年1月1日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312010年1月1日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322010年1月1日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332009年10月1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342009年10月1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352009年8月27日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362009年8月1日基础测绘条例2372009年7月1日彩票管理条例2382009年7月1日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392009年3月1日军服管理条例2402009年2月26日抗旱条例2412009年1月24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422009年1月1日营业税暂行条例2432009年1月1日消费税暂行条例2442009年1月1日航道管理条例2452009年1月1日森林防火条例2462009年1月1日草原防火条例2472008年10月17日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482008年10月9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492008年10月1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50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512008年8月5日外汇管理条例2522008年7月1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532008年7月1日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542008年6月8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55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2562008年5月5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257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582008年4月1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592008年1月1日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60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61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622007年10月9日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632007年10月1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642007年8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652007年6月1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66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672007年5月1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68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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