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努力 为中国通信标准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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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努力为中国通信标准事业
做出更大贡献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理事长朱高峰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CSA)成立5年了。

5年来在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CCSA在组织建设、业务推进和建立国际联系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应有的进展,为我国通信标准工作做出了贡献,在国际国内都有较大的影响,确立了自己的地位。

5年来的实践说明,在政府指导下,用协会方式团结组织广大企事业单位开展标准工作在我国是可行的。

展望未来,我国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经济发展方式面临转型,要大力提高增长中的技术含量,要大力开展自主创新、建立创新型国家。

标准工作越来越重要,国际国内对标准越来越重视,社会上对标准状况越来越关注,面对着日趋复杂的环境,担负着日益繁重的任务,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处理好以下问题。

一、标准与研发的互动
标准的基础是研发。

一方面,在通信信息领域,技术飞速进步、新技术层出不穷,新技术开发到一定程度,可以实际应用,需要产业化的时候就要制定标准,用标准的形式来体现、巩固技术研发的成果,尤其是在有多项竞争性技术的时候,以哪项技术为基础来制定标准就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另一方面,标准不是凭空而来的,不是人们头脑中想象的产物,光是纸面上、口头上的设想,不能成为制定标准的依据,而必须经过研发工作到相当程度,证明技术是可以实现的,可以在实际中应用的,才为制定标准提供依据。

我国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对研发成果的肯定还大量采用鉴定评奖的方式,而对用制定标准来巩固肯定研发成果不够重视,需要提高认识,切实转变观念。

二、标准的先进性和成熟性相结合
研发工作有个过程,标准化在什么时候切入是个问题。

如果在早期切入,即原理性证明可行时即切入,则会冒后续实现中还存在较多问题的风险,所定标准显得很不成熟,需要不断修改,甚至会成为攻击的目标。

但如果太晚切入,又要冒落后于竞争性技术或失去市场机遇的风险。

因此,如何掌握火候、恰到好处是个需
要很好把握的问题,需要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结合共同研究,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较大差距。

目前国际上有一种做法,即在一个标准中随着技术进展推出不同版本,这种做法可以参考。

三、标准与知识产权
就本义上讲,标准是公开的,谁都可以使用,否则也就不成其为标准了。

而知识产权是私权,是得到法律保护的,使用者要取得许可是要付出代价的,两者在本质上是两回事。

但如前所述,标准中体现了技术研发成果,而技术中就可能含有知识产权(专利等),谁采用了某个标准,就相当于要采用实现这个标准的技术,因此就无法回避该项技术中的专利。

目前国际上较通行的做法是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要求各有关方声明在该标准采用的技术中含有自己所持有的专利,并声明专利可以无偿提供给实施该标准的任何方使用或者以公平、合理且无歧视的原则向其提供。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要相关方双边或多边谈判,标准化组织在其中不承担责任。

四、制标与采标相结合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相对于发达国家,经济技术总体上还较落后,不少产品长期达不到国际先进标准,因此国家提出了等同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的政策(采标)。

这是完全正确的,也是提升我国产业水平,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我国出口贸易的基本要求。

另外,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进步,我们在某些领域中技术有了很大进步,与国际差距不断缩小,有的技术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甚至领先。

因此要大力鼓励在有条件的领域自行制定标准,并且要把我国制定的标准推行到国际上去,争取成为国际标准。

五、自主制标与国际化相结合
在制定国际标准中,要力争把我国的标准推行到国际上去,争取成为国际标准。

更进一步的做法是国际、国内标准制定同步进行,把我国最新研发成果提到国际上去,力争进入国际标准,在有可能的领域,力争起到主导作用,同时制定相应的国内标准。

在交流工作经验方面要学习国外好的做法,但要结合我国国情,同时如实介绍我们的做法,达到互相交流的目的。

六、制定标准与贯彻推广相结合
制定标准的目的在于实施,按照我国目前规定,标协制定标准后由政府颁布
实施。

由于整个制定过程是在协会中进行的,因此协会对贯彻推广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协会组织中也有推进部,组织各种宣贯活动,解释说明标准的内容及其关键点,让各采用方了解。

七、国家利益与会员利益的关系
协会的性质是群众团体,实行会员制。

协会代表会员的利益,是会员利益的集合,但作为国家级的协会,又必须代表国家利益。

原则上协会当然要服从国家利益,但也要照顾到各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八、会员中骨干成员与广大成员的关系
会员中有一些大企业、骨干企业和国家级研究单位、骨干高校等,他们实力强,在协会里承担任务多、作出贡献多,自然发言权也大,协会的工作要依靠他们,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同时,大多数会员是一般会员,包括大量中小企业,一般研究单位、高校等,他们构成了协会的群众基础,是协会能作为群众团体的基本条件,必须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保证他们的权利。

同时,从发达国家来看,往往一些新技术的苗头出现在小企业,所以要注意保护多数单位的积极性。

九、协会和政府的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的标准法,除企业内部标准外,标准均由政府颁布和管理,并且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各有其主管的政府部门,因此协会只是制定标准的文稿,经政府颁布后才成为正式标准。

信息产业部已同意在一些涉及技术发展前沿、目前还不是很成熟、不能规模产业化的领域,CCSA可以自行制定标准类技术报告,作为行业发展的参考,目前此项工作正在逐步开展。

十、与其他类似组织的关系
目前从事通信标准化工作的协会性质组织除了CCSA外,还有电子标准化协会以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若干专业标准委员会(有几十个,覆盖范围大小不等)。

社会上还有一些论坛性质的组织,互相之间目前并无明文规定的分工,但大体上各自有个范围,在具体项目上也有个别交叉之处。

作为CCSA来说,应尽量与各个兄弟组织加强沟通,搞好合作,为共同的目标做好工作,同时也需要政府加强协调。

十一、关于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
无论是政府直接掌握或是政府授权协会制定的标准都属于法定标准。

而国外一些大的垄断企业依靠其强大实力,以其自身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包括软件)占领了很大的、有时是多数的市场份额,使其企业标准成为市场上的事实标准。

我国目前尚无实力从根本上打破此种局面,但也在采取一些措施,如大力扶持自由软件等,但要根本改变局面还有待时日。

要注意尽可能不要出现事实标准,在有不同意见时应加强讨论协商,博采众长,形成国家(行业)标准。

以上各点,是从5年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很多工作还在进行中,大多是比较明确的,但也有很多问题还要探索。

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通信事业的发展和进步给我们提供了大量的机会,也提出了繁重的任务。

我们要共同努力,加强研究,把我国的通信标准化工作做得更好,为中国通信事业和标准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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