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1512019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文理解第一部分 拖拉机word精品文档33页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16151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等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国家标准管理【发文字号】国标委工一函[2009]38号【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6.10【实施日期】200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16151.5-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5部分:挂车》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和GB16151.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国标委工一函[2009]38号)农业部:你部办公厅《关于报批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号修改单的函》(农办质函〔2009〕47号)收悉。
经研究,批准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16151.5-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5部分:挂车》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和GB16151.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2009年第7期公布。
修改单见附件。
附件:1.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2.GB16151.5-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5部分:挂车》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3.GB16151.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二○○九年六月十日附件1: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10日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农机安全检验题库
农机安全检验题库出题依据及范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T1830-20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XX;《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20XX;GB16151.5-20XX;GB16151.12-20XX。
检验设备应用题目结构:判断题85题单项选择题100多项选择题52判断: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T1830-20XX)是国家标准发布。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T1830-20XX)于20XX年2月1日实施。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检验唯一性认定项目全为否决项。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检验唯一性认定项目“外廓尺寸”适用于联合收割机。
(×)对发生事故的送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根据事故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确定需重点检查的部位和项目。
(√)对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的外观检查项目必须在发动机启动状态下进行。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时,查验发动机号码方法为拓印并核对,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时,反光标识,即反射器或反光标贴应完好。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时,应查验是否配备警告标志。
(√)拖拉机挂车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喷涂放大牌号。
(×)联合收割机逐稿器后装有切碎器时,应有茎秆堵塞报警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进行运转检验时,启动性能要求发动机能正常启动;通过熄火装置应能迅速熄火。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进行运转检验时,仪表项目是建议维护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进行运转检验时,操纵部件项是否决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进行运转检验时,检查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是否符合要求及行驶时是否沉重,必要时应用转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检测。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时,传动系检验项目离合器、变速箱为否决项。
农业实用技术手册
《农业实用技术手册》农机安全监管篇内容第一部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管理1.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的,应当在注册等级前,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同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拖拉机必须购买交强险,被保险拖拉机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依法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像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同时,应当从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一次。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申请报废注销时,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4.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灭失、丢失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行驶证、登记证书等损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申请换领。
第二部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1.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像户籍地或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领时必须先参加培训,然后申请参加考试。
2.拖拉机、收割机准驾机型代号:拖拉机:G、H、K收割机:R、S、T3.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
4.驾驶人身体条件不再适应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证有效期超过一年未换证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两年内未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第三部分:道路安全驾驶规定1.所有上道路行驶的农业机械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时,一定要随身携带行驶证和驾驶证。
3.自觉遵守道路交通信号,听从交通警察指挥,严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过度疲劳者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4.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的路口时,应减速慢行,礼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应停车让行。
5.载物装货,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不得违反装载要求,飘洒装载物。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文理解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文理解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在农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文是为了保障农业生产和劳动者安全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条文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这些条文。
一、农业机械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按照农业机械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农机使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必须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或备案;必须具有规模、装备、场地等条件;必须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二、农业机械的技术条件农业机械的技术条件包括机械的设计和制造标准、机械的使用规范、机械的维护保养要求以及机械的性能参数等。
农机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这些技术条件进行农业机械的购买和使用,并进行规范的维护和保养。
三、农业机械的检验和鉴定农业机械的检验和鉴定是保证农机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检验和鉴定的内容包括机械的外形尺寸、技术参数、安全性能、可操作性、维修性等。
农机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和鉴定,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四、农业机械的运行安全管理农业机械的运行安全管理包括以下方面:农机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责任、分工和制度;农机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防止无证驾驶和不慎驾驶;农机使用单位必须对农机进行常规排查,及时维修和更换老化陈旧的机械件;农机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农机维修保养记录和档案,保证农机的历史可追踪和维修历史受控。
五、农业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是保障农业机械运行安全的重要措施。
农机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并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规程的内容包括:机械操作前准备、正确操作方法、注意事项、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等。
六、侵权处理和纠纷解决农业机械的使用存在着许多侵权和纠纷。
侵权处理和纠纷解决是很重要的方面,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农机使用单位和农机使用者之间的权益和利益。
综上所述,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文旨在促进农机使用单位加强管理,规范使用流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农机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秋の枫叶分享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秋の楓葉分享第1部分:履带拖拉机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履带式拖拉机的整机及其发动机、传动系、转向制动系、行走系、电气系统、液压悬挂和牵引装置、照明信号装置、驾驶室等有关安全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对履带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6376 拖拉机噪声限值GB 10395.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1部分:总则(eqv ISO 4251—1:1985)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eqv ISO 11684:1995)GB 18447.1 拖拉机安全要求3 整机3.1 标牌、编号、标记齐全,字迹清晰;号牌完好,安置部位正确;安全警示标志应按GB18447.1的规定设置,并符合GB10396的要求。
3.2 外观整洁,机件、仪表、铅封及附属设备齐全,联结紧固,各部不得有妨碍操作,影响安全及限制原机性能的改装。
3.3 各操纵机构应轻便灵活,松紧适度,所有自动回位的操纵手柄或踏板,在不施加操纵力时应能自动回位。
3.4 整机结合严密,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不漏电。
3.5 凡能引起人身伤害的运动部件,如起动爪、风扇、V带、传动链、万向轴、动力输出轴等,与人体接触的方位,必须设置防护板、罩、网或围栅,并符合GB10395.1规定的要求。
3.6 驾驶室视野良好,风挡玻璃无阻碍视线的印痕,车门润滑良好,开关灵活。
3.7 照明设备、光声信号装置应齐全完好。
3.8 噪声声级应符合GB 6376的规定。
4 发动机4.1 起动性好,应在下列条件下顺利起动,起动次数不超过3次,每次间隔时间2min。
GB 161513—1996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手扶拖拉机
GB 161513—1996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手扶拖拉机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畴本标准规定了手扶拖拉机的整机及其发动机、传动系、行走系、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作业安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种型号手扶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的作业安全技术检验。
2 引用标准GB 6229手扶拖拉机试验方法GB 6376拖拉机噪声限值JB/T 6701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前照灯3 整机3.1 标牌、编号、标记齐全,字迹清晰;号牌完好,安置在规定的部位。
3.2 联结紧固,无缺损、裂纹和严峻变形;不得有阻碍操作、阻碍安全的改装。
3.3 带半挂车外廓界限尺寸:a. 总长:≤6m;b. 总宽:≤2m;c. 总高:≤2m。
3.4 不准改变原设计传动比,提升行驶速度。
3.5 机组承诺噪声限值,按GB 6229的规定进行测量,限值符合GB 6376 的规定:车外动态环境噪声为86dB(A),耳旁噪声为93dB(A)。
4 发动机4.1 发动机零部件完整,外观整洁,安装牢固。
4.2 手摇起动的柴油发动机,起动爪不得外突;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时,在5min内,至多起动5次,应能顺利起动。
4.3 蒸发式水箱浮标及机油压力指示器应齐全。
4.4 不同转速下工作平稳、无杂音。
最高空转转速不得超过标定转速的10%。
在正常的温度及负荷下烟色正常。
4.5 功率不低于标定功率的85%;燃油消耗率不超过标定燃油消耗率的15%。
4.6 供给、润滑、冷却系统工作良好,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
4.7 油门操纵灵活,在标定转速至停止供油之间任何位置都能固定。
4.8 发动机机架无裂纹和变形。
5 传动系5.1 发动机和离合器带轮轮槽中心面应在同一垂直回转平面上,V带型号符合规定,数量齐全,张紧度一致,用手压两带轮V带中部,下压量在20~30mm。
5.2 离合器分离完全,接合平稳。
手柄操纵力:离合时不大于100N,制动时不大于400N。
5.3 变速箱主、副变速杆拨动灵活。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06•【文号】农机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通知(农机发[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对原国家标准GB 16151-1996《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了修订。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7月4日批准发布、2008年9月10日公布了修订后的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包括拖拉机、挂车、谷物联合收割机等三部分),并于2008年12月26日发出《关于延期实施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系列国家标准的通知》(国标委工一[2008]166号),决定新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做好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标准的重要意义新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技术法规范围,是国家有关农机管理的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是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的重要准则。
新标准的公布实施体现了国家对农机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
贯彻实施新标准,有利于规范农业机械的生产制造、推广鉴定、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报废更新等工作;有利于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作业质量及经济效益。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标准对保障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贯彻实施新标准作为近期农机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计划,落实工作责任。
对不符合新标准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规定等进行清理、修订。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轮式拖拉机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轮式拖拉机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轮式拖拉机)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轮式拖拉机的整机及其发动机、传动系、行走系、转向系、制动系、灯光信号等有关作业安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具有充气轮胎的两轴式轮式农业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的作业安全技术检验2 引用标准GB 384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 3846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GB/T 3871.l~3871.12 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试验方法GB 4269.1~4269.2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驾驶员操纵符号及其他符号GB 4599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GB 6237 农业拖拉机驾驶座安全带GB 6376 拖拉机噪声限值GB 7121 农林轮式拖拉机防护装置强度试验方法和验收条件GB 7454 机动车前照明灯使用和光束调整技术规定GB 10395.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总则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标志JB/T 6701 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前照灯3 整机3.1 带挂车时的外廓界限尺寸:a.总长:≤10 m;b.总宽:≤2.5 m;c.总高:≤3.5 m。
3.2 出厂标牌、编号、标记齐全,字迹清晰;号牌完好,安置在规定的部位;按GB 10396的规定,在醒目处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
3.3 外观整洁,机件、仪表、铅封及附属设备齐全完好,联结紧固,操作灵便,离合器、制动器和油门的踏板能自动回位,各部不很有妨碍操作、影响安全及限制原机性能的改装。
3.4 各管道接头、阀门、密封垫圈、油封、水封螺基及结合面垫片齐全完好,接合严密,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
3.5 凡能引起伤害的运动件如起动爪、风扇、V带、带轮、传动链、万向轴、动力输出轴等,其与人体可能接触的方位,必须设置防护板、罩、套或防护栏,所有防护设施应符合 GB103951的规定。
GB16151-《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贯彻与实施.
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 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 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外的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拖拉机)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拖拉 机)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 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 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 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的要求 六、 GB16151在安全技术检验方面规定的条款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拖拉机(含挂车)、联合收割机 进行管理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 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 法》有关条款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拖拉机)实行登记制度。机动 车(拖拉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 械)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 机动车(拖拉机) ,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 得临时通行牌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
GB16151-2019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PPT课件
标准内容变化
•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部分; • 增加了整机部分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行驶
轨迹、侧倾稳定角、挂拖质量比和比功率 的要求; • 修改了整机部分对整机标志、安全防护及 安全标志、外观和密封性的要求;
• 增加了机架及行走系部分对轮胎的要求;
• 增加了制动系部分台试检验试验方法;
• 修改了制动系部分对气制动系统、液压制 动系统的要求和行车制动性能检验试验方 法;
• 装有履带行走装置的拖拉机。(半履带拖 拉机:以履带为驱动装置,前轮转向的拖 拉机)
• 手扶拖拉机 walking tractor
• 由扶手把操纵的单轴拖拉机。
• 拖拉机运输机组 tractor towing trailer for transportation
• 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 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变型运输机。
• 增加了驾驶员操作位置处噪声试验方法;
• 删除了所有与运行安全无关的条款;
• 删除了操作性不强和不方便检查、检测的 条款。
•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A 制动性能检验方法、附 录B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和附录C 驾驶员操作位置处噪声检验方法。
标准范围
• 本部分规定了拖拉机的整机及其发动机、 传动系、行走系、转向系、制动系、照明 及信号等装置、液压悬挂及牵引装置、驾 驶室等部件有关运行安全和排气污染物控 制、噪声控制的基本技术要求。
发动机企业要在发动机出厂时增加此项内 容)
• GB 7258-—2019 4.1.4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 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 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 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是可不打 刻);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 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 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的标识;……”
GB16151-2019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表1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
类型
轮式拖 发动机标定 拉机运 功率≤58 kW 输机组
发动机标定 功率>58 kW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 组、手扶变型运输机
长 ≤10.0 ≤12.0 ≤5.0
宽
高
≤2.5 ≤3.0
≤2.5 ≤3.5
≤1.7 ≤2.2
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
• 驾驶员工作和维护保养时,易发生危险的 部位应加设防护装置并在明显处设置安全 标志,其防护要求及安全标志应符合GB 18447.1和GB 18447.2的规定。
• 拖拉机半挂车运输机组≥25°; • 拖拉机全挂车运输机组≥35°。”
• GB 7258-—2019 4.7.1“机动车在空载、静态
状态下,向左侧和向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 定角不允许小于:……其他机动车:35°”。 未注明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挂拖质量比
• 4.8 挂拖质量比:“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 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 机使用质量之比)应不大于3。”
• 修改了照明、信号装置及电气设备部分对 反射器、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转向信号灯、 前照灯照射位置、远光灯发光强度的要求;
• 增加了照明、信号装置及电气设备部分对 低噪声喇叭的要求和前照灯光速照射位置 检验方法;
• 增加了驾驶室等部件部分对安全框架、设 置号牌座、配备灭火器和警告标志牌的要 求;
• 增加了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测量方法的 要求;
标志
• 拖拉机机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 少装置一个能持续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 GB 18447.1—2019 对整车标志规定:拖拉 机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安装 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在车身外 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 志。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GB161512019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文理解第一部分 拖拉机33页word文档
GB16151-2019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文理解第1部分:拖拉机一、与GB16151.1-1996变化情况1.标准编号编号变化情况GB 16151.1—2019代替GB 16151.1~3-1996;GB 16151.1—2019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一部分:拖拉机是将GB 16151.1—1996《轮式拖拉机》、GB 16151.2—1996 《履带式拖拉机》、GB 16151.3—1996《手扶拖拉机》合为一个标准。
2.标准内容变化1)增加了术语和定义部分;2)增加了整机部分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行驶轨迹、侧倾稳定角、挂拖质量比和比功率的要求;3)修改了整机部分对整机标志、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外观和密封性的要求;4)增加了机架及行走系部分对轮胎的要求;5)增加了制动系部分台试检验试验方法;6)修改了制动系部分对气制动系统、液压制动系统的要求和行车制动性能检验试验方法;7)修改了照明、信号装置及电气设备部分对反射器、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转向信号灯、前照灯照射位置、远光灯发光强度的要求;8)增加了照明、信号装置及电气设备部分对低噪声喇叭的要求和前照灯光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9)增加了驾驶室等部件部分对安全框架、设置号牌座、配备灭火器和警告标志牌的要求;10)增加了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测量方法的要求;11)增加了驾驶员操作位置处噪声试验方法;12)删除了所有与运行安全无关的条款;13)删除了操作性不强和不方便检查、检测的条款。
14)增加了规范性附录A 制动性能检验方法、附录B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和附录C 驾驶员操作位置处噪声检验方法。
二、标准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拖拉机的整机及其发动机、传动系、行走系、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及信号等装置、液压悬挂及牵引装置、驾驶室等部件有关运行安全和排气污染物控制、噪声控制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在我国使用的轮式、履带和手扶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安全检验,其他用于农业作业的具有拖拉机功能的动力机械参照使用。
【标准规范】拖拉机安全操作规程
拖拉机安全操作规程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驾驶操作拖拉机的人员资质和拖拉机在行驶、作业、维护保养中的安全操作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和作业辅助人员驾驶操作拖拉机,也适用于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拖拉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151.1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拖拉机本标准所指拖拉机是指用于牵引、推动、携带和/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
包括轮式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
3.2 拖拉机驾驶操作人负责驾驶操作拖拉机的人员。
3.3 拖拉机辅助作业人员。
除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外,负责作业引导、挂接机具等辅助作业的其他人员。
3.4 拖拉机作业人员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和辅助作业人员的总称。
4 作业资格4.1 作业人员4.1.1 拖拉机作业人员,应经过由生产、销售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4.1.2 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应取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相应机型拖拉机驾驶证,驾驶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4.2 作业拖拉机4.2.1 拖拉机应按规定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领取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悬挂号牌,随机携带行驶证。
4.2.2 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应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并合格。
5 作业前准备5.1 作业人员5.1.1 应详细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熟悉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记的含义。
5.1.2 拖拉机投入作业前,应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机械技术状态完好,符合GB16151.1的规定。
5.1.3 衣着不得妨碍驾驶操作,衣扣须系紧,不准赤足、穿拖鞋,女性驾驶人发辫不应外露;5.1.4 作业前应勘察道路和作业场地、清除障碍,必要时应在障碍、危险处设置明显标志。
农用拖拉机安全标准条款适用性分析
农用拖拉机安全标准条款适用性分析作者:唐西平张超来源:《品牌与标准化》2014年第08期随着农业生产机械化迅速发展,农用拖拉机的需求量逐年增加,农用拖拉机生产厂家也逐步增多。
为了保障农机用户利益,受有关部门委托,我们从安全检验方面对农机市场进行了抽样检验。
在农机市场抽检过程中,我们抽取22家企业70个不同功率的农用拖拉机样品进行检验,发现有34个样品的燃油箱与排气管之间的距离不能满足GB 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标准规定且未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不合格率48.57%;有22个样品蓄电池与排气管之间的距离不能满足上述标准规定且未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不合格率31.43%。
(实物图片如下)燃油箱与排气管距离蓄电池与排气管距离经过与生产企业和其他部门的沟通,大多数企业对于标准应用及条款的理解有所偏差。
GB 16151.1-2008标准条款上规定燃油箱、蓄电池与排气管之间要达到300mm以上的距离或者设置隔热装置,大多数企业针对此事有两方面看法:(1)农用拖拉机安全检验符合GB 18447.1-2008《拖拉机安全要求第1部分:轮式拖拉机》即可,不需要符合GB 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要求。
(2)排气管就是竖直的那一段直管而不包括排气歧管段,检验部门所测量的尺寸是排气歧管与燃油箱和蓄电池的距离。
厂方认为只要竖直的排气总管与燃油箱、蓄电池保持安全距离或设置隔热设施就是合格的,对于排气歧管段与燃油箱、蓄电池之间的距离他们认为不在标准条款规定范围之内。
1 关于标准的适用性问题目前国家关于轮式农用拖拉机安全方面主要有两个强制性标准:GB 18447.1-2008《拖拉机安全要求第1部分:轮式拖拉机》和GB 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
前者适用于在我国使用的直联传动轮式拖拉机,后者适用于在我国使用的轮式、履带和手扶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安全检验。
2020年拉收割机车规定
2020年拉收割机车规定法律分析:2020年拉收割机车规定车辆性能必须达到《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T1830-2019)的要求。
拖拉机必须购买交强险。
法律依据:《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一条GB/T 16151的本部分规定了半挂、全挂挂车(以下简称挂车)整车及其车厢、车架和悬架、牵引架和转盘、行走装置、制动系统、液压倾卸系统、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
农业部日前公布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两个部门规章力求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在放管结合上做加法、在优化服务上做乘法,将农机安全监管“放管服”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整合优化规章。
对《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三个部门规章进行修订,将其优化整合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两个部门规章,规章结构和数量更加精简。
精简证件数量。
将拖拉机驾驶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2个证件合并为1个驾驶证件,将拖拉机行驶证、联合收割机行驶证2个证件合并为1个行驶证件,驾驶证件和行驶证件分别实现“两证合一”,让农业机械和农民机手“一证上岗”。
简化业务环节。
简化业务审批环节和管理流程,取消证件补发需提交遗失声明的规定。
取消驾驶证考试需携带准考证并按特定顺序考试的规定,取消驾驶证实习期。
取消拖拉机办理停驶、复驶的要求。
强化权责统一。
进一步强化责任权利,依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等管理责任,将业务办理职责下放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明确权责事项,更加方便群众。
实施分类管理。
优化管理方式,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和驾驶人准驾机型按产品结构特征进行重新分类,强化科学管理。
农业拖拉机和机械 高压电气电子元件和系统的安全性 第1部分:通用要求-编制说明
《农业机械和拖拉机高压电气和电子元器件和系统的安全性第1部分:通用要求》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标委综合〔2018〕83号下达2018年第四批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20184698-T-604,项目名称“农业机械和拖拉机高压电气电子元件和系统的安全性第1部分:通用要求”进行制定。
项目周期24个月。
2.主要工作过程起草(草案、调研)阶段:计划下达后,2019年2月标准起草工作组按照ISO 16230-1:2015《农业机械和拖拉机高压电气和电子元器件和系统的安全性第1部分:通用要求》(英文版)标准的原文翻译,结合我国标准的体系、编写要求和有关规定等,于2019年5月完成了标准的讨论稿。
标准起草工作组内部讨论后进行了修改,于2019年12月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1.标准编制原则本部分规定了机载电压范围为50 V AC至1000 V AC和75 V DC至1500 V DC机器上操作员和旁观者的保护和安全相关的一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这类机器上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设备部件,并包括与操作员、旁观者和急救人员的保护和安全有关的一般要求。
根据标准编制目的,其制定遵循以下原则:①据《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本标准等同采用ISO 16230-1:2015。
标准技术内容与国际标准ISO 16230-1:2015等同一致。
③标准编写格式和表达方式符合GB/T 1等标准的规定,保证规范化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2. 主要内容本标准为农业机械和拖拉机中高压电气和电子元器件和系统的安全性的通用要求,主要对机载电压范围为50 V AC至1000 V AC和75 V DC至1500 V DC的机器上的操作员和旁观者的保护和安全相关的一般要求进行了规定。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本标准为基础安全标准,为等同采用ISO 16230-1:2015,不需要进行试验或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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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151-2008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文理解第1部分:拖拉机一、与GB16151.1-1996变化情况1.标准编号编号变化情况GB 16151.1—2008代替GB 16151.1~3-1996;GB 16151.1—2008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一部分:拖拉机是将GB 16151.1—1996《轮式拖拉机》、GB 16151.2—1996 《履带式拖拉机》、GB 16151.3—1996《手扶拖拉机》合为一个标准。
2.标准内容变化1)增加了术语和定义部分;2)增加了整机部分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行驶轨迹、侧倾稳定角、挂拖质量比和比功率的要求;3)修改了整机部分对整机标志、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外观和密封性的要求;4)增加了机架及行走系部分对轮胎的要求;5)增加了制动系部分台试检验试验方法;6)修改了制动系部分对气制动系统、液压制动系统的要求和行车制动性能检验试验方法;7)修改了照明、信号装置及电气设备部分对反射器、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转向信号灯、前照灯照射位置、远光灯发光强度的要求;8)增加了照明、信号装置及电气设备部分对低噪声喇叭的要求和前照灯光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9)增加了驾驶室等部件部分对安全框架、设置号牌座、配备灭火器和警告标志牌的要求;10)增加了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测量方法的要求;11)增加了驾驶员操作位置处噪声试验方法;12)删除了所有与运行安全无关的条款;13)删除了操作性不强和不方便检查、检测的条款。
14)增加了规范性附录A 制动性能检验方法、附录B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和附录C 驾驶员操作位置处噪声检验方法。
二、标准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拖拉机的整机及其发动机、传动系、行走系、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及信号等装置、液压悬挂及牵引装置、驾驶室等部件有关运行安全和排气污染物控制、噪声控制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在我国使用的轮式、履带和手扶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安全检验,其他用于农业作业的具有拖拉机功能的动力机械参照使用。
三、标准内容条文理解1.术语部分为方便本标准的使用者更加清楚地掌握本标准涉及的拖拉机定义,本次修订参照了有关资料和国家标准GB/T6960,结合拖拉机的发展现状,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委托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召开的拖拉机分类方法技术研讨会的精神,确定了各类拖拉机的术语和定义。
根据国际对拖拉机的定义,以及我国拖拉机发展的需要,将其分为:“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等。
其中拖拉机定义为:用于牵引、推动、携带和/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轮式拖拉机定义为:通过车轮行走的两轴(或多轴)拖拉机;履带拖拉机定义为:装有履带行走装置的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定义为:由扶手把操纵的单轴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定义为: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变型运输机。
1)拖拉机 tractor用于牵引、推动、携带和/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
2)轮式拖拉机 wheeled tractor通过车轮行走的两轴(或多轴)拖拉机。
3)履带拖拉机crawler (tracklaying) tractor装有履带行走装置的拖拉机。
(半履带拖拉机:以履带为驱动装置,前轮转向的拖拉机)4)手扶拖拉机 walking tractor由扶手把操纵的单轴拖拉机。
5)拖拉机运输机组 tractor towing trailer for transportation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变型运输机。
GB 7258—2004 对定义又进行了解释:a)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
b)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12h标定功率不大于14.7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为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
2.标志按照国家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为防止擅自拼装、改装以及防止盗抢,对拖拉机原始数据进行完整登记,本标准对拖拉机的商标或厂标、产品标牌等要求做了修订,增加了发动机、整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印和标记要求。
1)拖拉机机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持续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GB 18447.1—2008 对整车标志规定:拖拉机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安装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
GB 7258—2004 对整车标志规定分为五个条款:4.1.1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条文理解:其中“车身前部”是指“车身长度二分之一以前的部位”,并非指车身正前方;“永久保持”的意思是指“商标或厂标应以焊接等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卸除的方式固定在车辆上”;“商标”是指“车辆制造企业的商标或车辆产品品牌的商标”;“厂标”则是指“车辆制造厂家的代表标志”。
2)拖拉机应装置能持续保持的产品中文标牌。
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技术文件要求中指明。
标牌应标明品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厂名。
GB 18447.1—2008 拖拉机应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标牌标明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拖拉机名称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12小时);——出厂编号及年月;——制造厂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GB 7258—2004 4.1.2“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应符合GB/T18411的规定,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的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他项目(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使用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
条文理解:“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 是指“产品标牌应以焊接等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卸除的方式固定在车辆上;因此上标牌不应以铆接方式固定在车辆上,但考虑到目前车辆产品的实际情况,近期仍允许产品标牌以铆接方式固定在车辆上。
”标明的“项目名称”只要能表征出该“项目名称”所唯一对应的项目即可;并且,并非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有项目都必须有“项目名称”,有些意思明显的项目(如生产厂)可没有“项目名称”;……3)发动机型号应打印(或铸出)在气缸体易见部位,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气缸体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应不小于7mm,深度应不小于0.2mm,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
(现在国内农用发动机都没有实行,提醒发动机企业要在发动机出厂时增加此项内容)GB 7258—2004 4.1.4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是可不打刻);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条文理解:①发动机制造厂家可以根据制造工艺的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在发动机型号的两端打刻起止标记。
②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在一行内打印不下时,允许分两行打印,型号一行,出厂编号和起止标记一行。
③“发动机易见部位”是指打开发动机罩后易于观察的发动机主要部件或覆盖件。
((建议GB 16151.1—2008出修改单,使GB 16151.1—2008与GB 7258—2004一致,否则企业难执行)4)拖拉机整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机架(对无机架的拖拉机为机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构件)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为10mm,深度应不小于0.3mm,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
打印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技术文件要求中指明。
(现在国内拖拉机都没有实行,提醒拖拉机企业要在发动机出厂时增加此项内容)GB 7258—2004 4.1.3“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打刻位置应尽量位于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其他部位。
……其他机动车应在相应位置打刻易见且易于拓印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为10.0mm,深度不应小于0.3mm。
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
”3.外廓尺寸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值见表1。
表1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单位为米此项指标和GB 7258—2004一致;农民在选购挂车时应根据拖拉机的发动机标定功率、拖拉机牵引力和拖拉机长度选择挂车,否则可能超出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
4.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原标准仅要求在醒目处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按GB10396的规定),修订后,驾驶员工作和维护保养时,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装置并在明显处设置安全标志,其防护要求及安全标志应符合GB 18447.1和GB 18447.2的规定。
驾驶员工作和维护保养时,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装置并在明显处设置安全标志,其防护要求及安全标志应符合GB 18447.1和GB 18447.2的规定。
现在GB 18447《拖拉机安全要求》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轮式拖拉机;——第二部分:手扶拖拉机;——第三部分:履带拖拉机;——第四部分:皮带传动拖拉机。
拖拉机企业在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应根据不同产品对应GB 18447相应部分。
(建议GB 16151.1—2008出修改单,使GB 16151.1—2008与GB 7258—2004一致,否则企业难执行)5.外观4.4 外观:“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仪表、铅封及附件齐备完好,联结紧固,各部件不应有妨碍操作、影响安全的改装。
”6.密封性修订了对密封性的要求。
明确了各部位无明显漏水、漏油和漏气现象的要求。
4.5 密封性:“各部位无明显漏水、漏油和漏气现象。
“”5~6项是针对拖拉机而言的,是保障拖拉机能正常使用和操作。
7.行驶轨迹增加了拖拉机运输机组行驶轨迹要求。
规定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线行驶时,其前后轴中心的连线与行驶轨迹的中心线的最大摆动幅度应小于22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