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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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办法解读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办法解读

附件: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养护,包括高速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

高速公路改建工程根据规模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强监督指导,不断促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由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和利用贷款、有偿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及非收费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负责。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标准,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环保的养护技术、材料和科学的管理方法,重视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养护工作中的应用,提升养护科技含量,大力推进机械化养护,不断提高养护效率和养护质量.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高速公路应当实行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隧道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规范等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七条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优化服务”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部件,保持系统、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八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明确高速公路养护与检查标准,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定期评价制度,每年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评价认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结合高速公路运行年限、交通量状况和实际运行情况等因素,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养护意见.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养护设备、经费,保证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年修正)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年修正)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江苏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道路的安全性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养护范围江苏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范围包括道路路面、路基、桥梁、路段设施等部分。

养护工作涵盖路面修补、草坪修剪、标线维护、设施设备检修等内容。

养护单位应采取综合性的管理措施,确保养护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三、养护计划养护单位应每年制定养护计划,明确各个养护项目的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和责任单位。

计划应根据道路的使用情况、气候变化和交通安全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

制定养护计划时,应充分考虑道路使用者的需求,确保养护工作不影响道路通行。

四、养护标准养护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养护工作,确保道路的安全性和车辆行驶的顺畅性。

养护标准包括路面平整度、路基稳定性、桥梁结构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标线的绘制和设施设备的使用,也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五、养护人员养护单位应建立一支专业的养护队伍,通过培训和考核,提高养护人员的技能水平和责任意识。

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胜任力,并熟悉养护工作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规范。

定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养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安全意识。

六、养护设备养护单位应配备适当的养护设备,用于道路的维护和修复工作。

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和作业效率。

养护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七、养护风险防控养护单位应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确保养护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在养护过程中,加强对临时交通标志和安全围栏的设置,提醒车辆。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养护,包括高速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

高速公路改建工程根据规模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强监督指导,不断促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由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和利用贷款、有偿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及非收费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负责。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标准,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环保的养护技术、材料和科学的管理方法,重视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养护工作中的应用,提升养护科技含量,大力推进机械化养护,不断提高养护效率和养护质量。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高速公路应当实行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隧道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规范等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七条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优化服务”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部件,保持系统、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八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明确高速公路养护与检查标准,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定期评价制度,每年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评价认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结合高速公路运行年限、交通量状况和实际运行情况等因素,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养护意见。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办法解读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办法解读

附件: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与《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得养护与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得高速公路养护,包括高速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

高速公路改建工程根据规模与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机制与制度,加强监督指导,不断促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得提高。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由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得经营企业与利用贷款、有偿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得事业单位,以及非收费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负责。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与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得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与标准,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环保得养护技术、材料与科学得管理方法,重视新技术、新材料与新工艺在养护工作中得应用,提升养护科技含量,大力推进机械化养护,不断提高养护效率与养护质量。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高速公路应当实行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与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隧道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规范等良好得技术状态。

第七条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优化服务”得原则,按照国家与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及时维修与更换损坏部件,保持系统、设施经常处于良好得技术状态。

第八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明确高速公路养护与检查标准,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定期评价制度,每年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评价认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结合高速公路运行年限、交通量状况与实际运行情况等因素,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养护意见。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养护责任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其管理范围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包括日常养护、周期性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养护责任,制定养护计划。

第三章养护内容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路面、桥梁、隧道、交通标志、照明设施等的维护和修复。

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应定期进行技术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养护措施。

第四章养护资金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通行费收入等。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合理使用养护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养护工程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应实行招投标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养护监管第十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于养护不力、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江苏省宁沪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江苏省宁沪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江苏省宁沪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江苏省宁沪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8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江苏省宁沪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宁沪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快速、安全、畅通,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宁沪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运政管理和经营监督管理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高速公路的治安管理、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维护交通安全和秩序的有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但依法追缉、堵截逃犯和犯罪嫌疑人除外。

第五条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第六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证件,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第二章路政管理第七条在高速公路下列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在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30米,互通立交隔离栅外缘50米和高架桥两侧各50米内构筑各种永久性工程设施;(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200米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矿、爆破等各种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三)在高速公路两侧设置交叉道口;(四)毁坏高速公路隔离栅内树木、花草;(五)利用高速公路试车;(六)在高速公路隔离栅内取土、倾倒垃圾、摆摊设点、开渠引水、焚烧可燃物质以及其他损害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江苏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方案

江苏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方案

江苏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方案一、前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已经成为了城乡间乘车的主要交通方式。

江苏省作为中国的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其高速公路网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然而,随着高速公路车流量的增加,运营管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好的运营管理方案可以有效地提高高速公路的运行效率和交通安全,并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

二、现状分析1. 高速公路的管理现状目前江苏省拥有较完善的高速公路网,包括沪宁高速、沪苏通高速、宁连高速等多条高速公路。

这些高速公路在为人们出行提供大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路段的车流量较大,行车速度过慢,久车辆排队等待。

同时,由于一些驾驶者的不文明驾驶行为,以及天气等因素,高速公路上的事故也时有发生。

2.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问题在当前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例如,高速公路信息化程度不够高,缺乏实时的交通信息更新,导致驾驶者难以及时了解路况情况。

同时,高速公路的收费方式也不够便捷,缴费等待时间长,影响出行效率。

此外,高速公路的设施维护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些路段的路面状况不佳,给驾驶者带来了不便。

3.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挑战在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面对客流量的增加,交通拥堵、事故频发、交通安全隐患等问题,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如何提高高速公路的管理水平,确保交通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是当前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所面临的挑战。

三、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方案1. 提高信息化程度高速公路信息化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基础。

通过提高高速公路的信息化程度,可以实现实时的路况更新,提高驾驶者对路况的了解,并提前做好出行准备。

为此,可以建设更多的监控摄像头,实现全方位的路况监控,并利用大数据技术对路况数据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前预防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

同时,建设高速公路实时交通信息系统,为驾驶者提供实时、准确的路况信息,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

2. 改善收费系统收费是高速公路的重要经济来源,收费系统的改善可以提高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效率。

江苏省公路条例

江苏省公路条例

江苏省公路条例(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节约用地、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和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监督管理工作。

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道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需要,建立公路管理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推进公路规划、养护、管理和服务一体化,实现区域间相互联动、资源共享、协调发展。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省高速公路条例》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16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月16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4年3月28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省高速公路条例》已由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机构(以下简称高速交警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旅客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规定,以及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营运等行为的监督检查,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其具体职权围由省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确定。

江苏省公路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

江苏省公路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

江苏省公路条例(2021年)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公路条例(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三章公路建设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六章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第七章收费公路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2020年新版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政策解读_规章制度_

2020年新版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政策解读_规章制度_

2020年新版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政策解读江苏省的高速高速条例有什么意义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新版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政策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条例》自2019年3月1日施行以来,较好地规范了我省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与服务,推动了我省高速公路快速发展,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近4400公里,基本形成了覆盖全省各市、县,联网运行的高速公路网络。

但随着国家公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我省高速公路全面联网运行,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和群众对高速公路服务与管理也提出了不少新要求,迫切需要适时修订《条例》,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契合上位法要求,需要对《条例》设定的有关管理主体进行调整。

《条例》修订前,我省高速公路路政、养护、经营的监督管理主体为省交通运输部门。

2019年7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强化公路安全保护的同时,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江苏省公路条例》据此于2019年进行了修订,并对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进行了授权性规定。

为契合上位法要求,并与我省其他公路管理法规相衔接,有必要对《条例》的有关管理主体及时进行调整。

二是需要进一步强化安全保障,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有序通行高速公路新的更高的要求。

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一直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的首要目标。

这些年来,高速公路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涉及安全隐患的新情况、新问题,既有公路有关配套设施的完善问题,也涉及到如何创新、优化服务和管理措施,特别是在交通安全和通行管理上,还面临着不少压力,一方面需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总结实践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并明确到《条例》中去,上升为法规规定,以保障我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公路的管理和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收费公路应当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收费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收费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价格、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收费公路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养护,包括高速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

高速公路改建工程根据规模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强监督指导,不断促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由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和利用贷款、有偿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及非收费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负责。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标准,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环保的养护技术、材料和科学的管理方法,重视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养护工作中的应用,提升养护科技含量,大力推进机械化养护,不断提高养护效率和养护质量。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高速公路应当实行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隧道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规范等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七条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优化服务”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部件,保持系统、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八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明确高速公路养护与检查标准,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定期评价制度,每年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评价认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结合高速公路运行年限、交通量状况和实际运行情况等因素,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养护意见。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版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版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人员协助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江苏省公路条例》修订解读(2021)

《江苏省公路条例》修订解读(2021)

《江苏省公路条例》修订解读(2021)5月27日上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以下称《条例》修正案)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正案的施行,为推动我省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将有力推动全省公路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百姓出行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现解读如下:一、立法背景《江苏省公路条例》(以下称原《条例》)自2000年实施以来,有力推进了我省公路事业发展。

截至2020年底,全省公路总里程达15.8万公里;路网结构进一步优化,二级以上公路占比全国各省区最高;路况水平持续保持全国领先,为我省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但随着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上位法的施行以及机构改革的推进,原《条例》部分条款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

为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交通”,迫切需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原《条例》进行修正。

一是适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上位法要求。

如原《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与公路用地最小间距的规定,需要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一步衔接。

原《条例》主要从规划控制的要求,规定了建筑群与公路用地的最小间距,在实际执行中有可能产生不同理解,亟需优化修改。

二是适应我省交通运输改革的需要。

目前,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省和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出台,省级、市级层面已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和综合执法改革,县级的改革也正在加快推进。

公路作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迫切需要结合改革的需要和江苏实际,对原《条例》确定的公路管理体制、管理主体等进行重新调整,以适应交通运输改革新形势新要求。

三是解决我省公路发展面临的新问题。

我省公路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矛盾,如: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机制不健全、超限超载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根治,货运车辆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百吨王”等恶意超限车辆严重危害公路安全,需要重点强化相关治理规定,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进一步保障公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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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划、联网运行和管理的要求,组织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系统,以及限载检测、交通量观测和管理等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的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第十条在高速公路通车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跨高速公路的与高速公路分离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等设施及时移交给原道路管理单位管理;没有道路管理单位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应当按照新建高速公路的要求和规定实施。

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增设或者关停,应当经省交通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并安排相应的养护资金,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交通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路况数据。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养护规范要求的,或者发现路基、路面、桥涵、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等影响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十四条省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部门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抽检,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有与其承担的养护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

高速公路养护应当实行机械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需要进行养护作业的,养护单位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小的时段进行,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占用车行道的,应当事先通报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交通、公安部门批准,在施工前五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发布养护作业路段、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第十七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

因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恢复车辆正常通行。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十八条高速公路与其他等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管理范围的分界,由省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划定,并在分界点设置分界标志。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三十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五十米范围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

在建高速公路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建筑控制区,并按照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隔离栅外缘二百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从事钻井、爆破作业、焚烧物品和其他危及桥梁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已设置的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内予以拆除。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内设置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经省交通、工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批准。

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改建、扩建,需要移动、拆除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桥梁、渡槽、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省交通部门应当做好高速公路路网标志、标线的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变更调整方案,科学、合理地引导交通。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设置标志、标线,应当按照高速公路标志、标线规划方案组织实施;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的标志、标线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除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不得变更高速公路的限速标准。

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相关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设置车辆限载、限高、限宽标志。

除经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外,其他超限运输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省交通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称重站、服务区对过往载货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

载货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第二十六条交通事故涉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害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省公路管理机构对路产损失赔偿部分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交通治安管理第二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履带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列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

第二十八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

乘坐在安装安全带的座位上的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

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乘车人不准站立。

第二十九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一百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路面限速标记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三十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每小时六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内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

驶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三十一条遇雨、雾、路面结冰或者其他有碍正常行驶情况时,车辆应当减速行驶并加大行车间距。

已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能见度低于二百米时,应当开启雾灯和防眩目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时速不得超过六十公里,与同一车道内前车保持一百米以上的行车间距。

能见度低于五十米时,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以不超过二十公里的时速就近驶离高速公路或者进入服务区。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沿车辆行驶方向最右侧的车道为应急车道,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行车道应当标明允许通行的车型及最高、最低行驶速度。

在设计时速一百二十公里的高速公路上,同方向有二条行车道的,左侧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九十公里,只允许客车通行。

同方向有三条行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一百公里,只允许小型客车通行;中间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九十公里,允许客货车通行。

同方向有四条行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行车道最低车速为每小时一百一十公里,只允许小型客车通行;左侧第二条行车道最低车速为每小时九十公里,允许大、小客车通行;第三条行车道最低车速每小时八十公里,最高限速每小时一百公里,允许客货车通行;第四条行车道最高限速每小时一百公里,允许客货车通行。

在设计时速一百公里的高速公路上,同方向有二条行车道的,左侧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八十公里,只允许客车通行。

同方向有三条行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九十公里,只允许小型客车通行;中间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八十公里,允许客货车通行。

第三十三条车辆应当根据自身车型及行驶速度使用相应的行车道。

同方向只有二条行车道的,货运汽车可临时借用左侧行车道超越前车。

除执行指挥疏导交通、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援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外,其他车辆禁止在应急车道内行驶。

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须在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排在最后的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禁止在应急车道内停靠、排队。

第三十四条车辆通过收费站安全岛通道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五公里;在安全岛通道前后各一百米内应当按照标线行驶,不得变更行驶路线,但道口关闭的除外。

除领卡、缴费和其他特殊情况外,禁止在安全岛通道前后各二百米内停车及上下人员。

除执勤民警及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人员外,禁止任何人在上述范围内行走、滞留。

禁止在服务区内非停车区域停车。

禁止在服务区内转运旅客、货物。

通过施工路段的车辆应当谨慎驾驶,按照标志指示的速度、车道行驶,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

第三十五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禁止掉头、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禁止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

驾驶车辆时禁止手持拨打、接听电话。

车辆载客、载货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装载量。

第三十六条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驾乘人员休息、检查车辆应当进入服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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