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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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及最新补偿标准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及最新补偿标准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及最新补偿标准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形式变化迅速,许多企业的发展也抵抗不住压力而申请破产。

随着要求破产的人群增加,我国法律对于破产的法律法规也是不断在完善。

那么您对破产了解多少呢?您知道企业破产以后怎么对破产职工安置吗?企业破产以后职工怎么安置?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应得的工资。

在破产清偿中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由企业按照其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停止拨付。

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

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

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自谋职业的,即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济。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企业破产职工如何补偿?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终止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依据前述规定,人民法院就破产企业破产案做出宣告破产裁定之日,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终止。

”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前述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职工与企业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国企一旦倒闭会怎么处理员工

国企一旦倒闭会怎么处理员工

一、国企一旦倒闭会怎么处理员工国有企业破产时,一部分职工申请自谋职业,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对这份人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国企倒闭,员工保险的处理在单位破产倒闭后,该公司员工的社保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纳。

1、灵活就业缴费按规定应由本人选择提出申请,或由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清算终结时通过职代会同意,方可整体按灵活就业缴费。

2、由于该县国有企业集中破产失业人员多,失业金积累少,财政困难,不能使所有失业人员及时享受失业待遇,县政府决定分期分批享受。

如果尚未领取失业金,重新就业后,将不能再享受失业待遇。

3、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及时缴费,跨年度欠费不允许补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19日劳社部函[200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精神,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核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领导小组下达的企业关闭破产项目。

二、审核主要内容对煤炭、有色金属和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

主要内容:(一)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1.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移交社会职能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等人数;2.离休和退休人员人数;3.抚恤人员人数;4.集体企业职工人数等。

(二)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1.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2.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3.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4.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5.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人数;6.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人数等。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1.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办法;2.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费用;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项目);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所需费用;5.离休人员医疗保险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安置⽅案2019-02-21⼀、制定职⼯安置⽅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关闭破产前企业名称,××年××⽉××⽇经×××以××号⽂件(附后)批准关闭破产。

(⼀)制定职⼯安置⽅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关闭破产的基准⽇。

(⼆)政策依据。

主要有:《劳动法》、《破产法》、国务院《⼯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关闭破产⼯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及下放的煤炭、有⾊⾦属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的通知》(全国领导⼩组〔2000〕32号)、《关于贯彻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关闭破产⼯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全国领导⼩组〔2000〕33号)、《研究辽宁部分有⾊⾦属和煤矿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务院国阅字〔1999〕3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做好下岗失业⼈员再就业⼯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基本⽣活问题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就业再就业⼯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东省养⽼保险条例》、《⼴东省⼯伤保险条例》、《⼴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部安置管理⼯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36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员实⾏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3〕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560号)、××市政府《××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案》(××〔××〕××号)等。

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工能得到哪些补偿

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工能得到哪些补偿

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能得到哪些补偿国有企业是指国家享有所有权的企业,⽽国有企业⼤部分是属于⽐较⼤型的、在某⼀⾏业拥有主导地位的企业,但属于制度、市场竞争等原因会造成国有企业破产,那么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能得到哪些补偿?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能得到什么补偿(⼀)、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领取⼀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的政策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破产企业中1986年10⽉1⽇以前参加⼯作且选择⾃谋职业的职⼯,可按规定领取⼀次性安置费;1986年10⽉1⽇以后参加⼯作的职⼯,不能领取⼀次性安置费,只能领取经济补偿⾦。

2、根据⾃治区党委、政府规定,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的下岗职⼯,⽆论1986年10⽉1⽇前后参加⼯作,出中⼼时只能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

(⼆)、关于破产企业职⼯安置费和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1、⼀次性安置费计发办法。

根据⾃治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安置⼯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00]13号)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符合领取⼀次性安置费条件的职⼯领取⼀次性安置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上⼀年企业职⼯平均⼯资的3倍,具体计发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州、市⼈民政府的规定执⾏。

2、经济补偿⾦计发办法。

未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且在1986年10⽉1⽇以后参加⼯作的职⼯,以企业破产时本⼈前12个⽉的⽉平均⼯资为标准计发经济补偿⾦;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的下岗职⼯,以本⼈进中⼼前12个⽉的平均⼯资计发经济补偿⾦。

领取经济补偿⾦⼈员如本⼈⽉平均⼯资低于本企业职⼯平均⼯资标准,按企业职⼯平均⼯资标准计发。

(三)、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国有企业破产后,凡按规定领取⼀次性安置费的⼈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经济补偿⾦的⼈员,其原企业及本⼈参加了失业保险且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国有企业破产程序国有企业破产程序,即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程序,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法院根据债权⼈或债务⼈的申请,宣告债务⼈破产,并将债务⼈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中按⽐例进⾏分配的特定程序。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破产,应坚持依法实施、优化资源配置和妥善安置职工的原则,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

三、各级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与企业破产的全过程,在企业破产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订企业破产预案;(二)参与破产清算组,负责办理与破产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置以及分配等有关的财务事项;(三)参与审批濒临破产企业的分立方案,包括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方案、债权债务分离方案、留存收益分配方案;(四)收缴剩余的破产财产及其处置收入;(五)对企业破产中其他各项财务活动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在宣告破产,成立破产清算组后,企业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在财产清查基础上,企业应编制财产清算表以及至企业宣告破产日止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等财务报告,移交清算组,同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本企业的帐册等财务会计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等。

五、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拥有的全部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国企破产职工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国企破产职工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国企破产职⼯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随着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的深化,企业破产已屡见不鲜,当然对于国企来说⼀样要对职⼯⽀付破产的安置费。

那么国有企业破产后会给员⼯哪些帮助和赔偿呢?店铺⼩编为您准备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国企破产职⼯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领取⼀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的政策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破产企业中1986年10⽉1⽇以前参加⼯作且选择⾃谋职业的职⼯,可按规定领取⼀次性安置费;1986年10⽉1⽇以后参加⼯作的职⼯,不能领取⼀次性安置费,只能领取经济补偿⾦。

2、根据⾃治区党委、政府规定,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的下岗职⼯,⽆论1986年10⽉1⽇前后参加⼯作,出中⼼时只能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标准和⽀付办法(1)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分流安置⼯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等⽂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职⼯在本单位⼯作年限,每满⼀年发给相当于⼀个⽉⼯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年的按⼀年计算。

经济补偿⾦的⼯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产(⼯作)情况下职⼯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的⽉平均⼯资计算。

其中,职⼯⽉平均⼯资低于本企业⽉平均⼯资的,按本企业⽉平均⼯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职⼯⽉平均⼯资或企业⽉平均⼯资⾼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平均⼯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平均⼯资3倍的标准计发。

如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安排的⼯作⽽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本企业的平均⼯资为×××元,实⾏此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分流到社会的职⼯××⼈,总⼯龄为××年,经济补偿⾦平均⽉⼯资为××元,经济补偿⾦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国有法⼈控股企业的职⼯××⼈,总⼯龄为××年,经济补偿⾦平均⽉⼯资为××元,经济补偿⾦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3.02•【文号】国发[1997]10号•【施行日期】1997.03.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1997年3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已逐步展开,工作是有成绩的。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城市和地区违反国发[1994]50号文件适用范围实施企业破产的问题。

国务院强调: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

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

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

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

为规范企业破产,鼓励企业兼并,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和转换经营机制,现就试点城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

为加强对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由国家经贸委(组长)、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土地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参加。

破产安置补偿标准

破产安置补偿标准

一、破产安置补偿标准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由企业按照其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停止拨付。

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

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

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自谋职业的,即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济。

破产安置补偿标准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有多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应当再支付一个月工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先后顺序是怎样的1、横向的并列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精神,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核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领导小组下达的企业关闭破产项目。

二、审核主要内容对煤炭、有色金属和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

主要内容:(一)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1.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移交社会职能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等人数;2.离休和退休人员人数;3.抚恤人员人数;4.集体企业职工人数等。

(二)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1.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2.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3.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4.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5.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人数;6.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人数等。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1.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办法;2.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费用;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项目);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所需费用;5.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1.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2.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原因;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偿及解决办法等。

(五)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保障计划1.1—6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2.7—10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3.抚恤人员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国有企业破产工人的安置

国有企业破产工人的安置

国有企业破产工人的安置依照《通知》规定,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企业职工,下面店铺带你了解国有企业破产工人的安置国有企业破产工人的安置一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编制及注意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各地实践,目前职工安置的主要途径有:一是提前退休;二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三是领取经济补偿金,进入失业保险;四是利用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安置;五是由当地社区或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安置;六是其他企业招用或调动等。

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应按照本企业执行的相关关闭破产政策和劳社部函35号等文件要求,将企业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经费情况、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关情况、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的保障计划、职工权益保障计划等,都要在职工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过程中,企业要及时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协调。

职工安置方案编制完成以后,企业必须将前期准备工作材料和职工安置方案一同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须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由于不同的企业执行的是不同的政策,因此,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应把握好以下一些问题:(一)关于在职职工安置问题1.关于全民所有制职工(原固定工)安置:11号文件规定主要有:一是提前5年退休;二是特殊工种人员提前10年退休;三是不能提前退休的人员有两条出路可选择:或领取经济补偿进入失业保险,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

而33号只提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59号和10号文件除提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外,还有提前5年退休的原则规定。

2.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范围:提前退休人员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职工和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人员,但对这些人员提前退休有年限要求。

对关闭破产企业中的特殊工种问题,只有11号文件才真正得到了解决。

而33号、59号和10号文件,均没有特殊工种提前10年退休问题。

3.关于合同制职工的安置:按目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同制职工不能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发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倒闭,法律上的破产,指企业或商店因亏本而停业。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目前,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时,不仅要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依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中也存在着法律与政策并行、甚至矛盾交织的局面。

究竟如何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已成为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判中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进入了攻坚阶段,其职工安置工作更是难点中的难点,破产法和大量部门规章、地方政策对此均有规定。

我国的国有企业破产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自始至终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因素,在国企的破产申请、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都有所体现。

在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上,法律与政策对用于职工安置的财产和实际清偿的范围都做出了不同规定。

法律方面,我国1986年颁布了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的一般性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明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按第一顺序清偿,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职工集资款”也列为第一顺序清偿;20XX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明确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而关于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则扣除了优先受偿的债权。

政策方面,国务院从1994年开始陆续发布了一些行政规范,包括《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0号),1996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492号),对依照这些规范进入破产的企业(我们一般称“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给出了超越法律规范的特殊优惠,在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上明确土地使用权必须首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甚至已抵押的土地所有权变现也可以用于偿付职工安置费,并将职工住房及其它社会性资产如幼儿园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实际清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有所突破。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法是为了保障国有企业倒闭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进展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该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政策目的和适用范围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国有企业倒闭职工的就业权益,实现职工的稳定安置,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进展。

该方法适用于全部因国有企业倒闭或重组而失去工作的职工。

二、安置方式和原则1. 多元化就业安置:依据国有企业倒闭职工的实际状况和就业意愿,实行多种形式进行就业安置,包括就业创业、转岗安置、再就业培训等。

2. 优先保障就业: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在就业安置中,享受优先就业政策,政府和用人单位赐予倒闭职工就业创业的各种便利条件。

3. 公正竞争和公开聘请:在国有企业倒闭职工的安置过程中,遵循竞争原则,实行公开聘请的方式进行,确保职工的公正竞争权。

三、政府责任和支持政策1. 政府担当主导责任:政府在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过程中,担当主导作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制定并实施安置政策。

2. 资金支持政策: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过程中,政府将供应相应的资金支持,用于安置费、再就业培训、创业资金等,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再就业需求。

3. 就业帮扶政策:政府将实行一系列就业帮扶措施,包括供应职业培训、岗位介绍、就业创业指导等,挂念职工快速实现再就业。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四、职工权益保障机制1. 信息公开和权益爱护:政府将准时向倒闭职工公开相关政策信息,宣扬倒闭职工的权益爱护渠道,加强对倒闭职工的法律救济和维权救助。

2. 劳动合同终止和待遇支付:国有企业倒闭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企业应依据法律规定向职工支付相应的赔偿和补偿费用。

3. 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在安置过程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政府将落实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并准时支付合理的社会福利待遇。

五、监督和评估机制1. 监督责任和法律惩处:政府将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的监督机制,准时发觉和处理安置中的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峻处理。

工厂倒闭员工补偿标准2022年

工厂倒闭员工补偿标准2022年

工厂倒闭员工补偿标准2022年工厂倒闭是一场灾难,它给员工带来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对于被迫解雇的员工来说,失业不仅会给他们造成财务困难,还会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政府应该出台补偿措施来减轻员工因工厂倒闭而受到的影响。

2022年,中国政府将通过《工厂倒闭员工补偿标准》来保护我国被迫解雇的员工的权益。

根据《工厂倒闭员工补偿标准》,对被迫解雇的员工,分别按持续工作年限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每年最多可提供的金额为15000元。

首先,对持续工作五年以上的员工,政府将提供12000元的补偿金,持续工作五年以下的员工,政府将提供3000元的补偿金。

其他被解雇员工,根据实际工作年份,每一年政府给予1200元的补偿金。

另外,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某些解雇员工提供社会保险补贴,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变化,更加积极地融入社会。

此外,政府还将支持补偿金发放所需的培训费用。

一些受到解雇影响的员工,如果想接受新的职业培训,就需要另外培训费用的支持。

因此,政府已经投入资金,支持培训费用的发放,以帮助这些被解雇的员工适应节奏快的社会变化,重新开展工作和生活。

除了给予员工一定的金额补偿之外,政府还将采取一些其他的措施来帮助被解雇的员工。

其中,政府将投入资金,支持被解雇员工在其他就业机会中重新安置。

政府还会搭建就业网站,为被解雇员工提供更多就业信息。

此外,政府还会为被解雇的员工提供偿还债务的帮助,以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

2022年的《工厂倒闭员工补偿标准》是为了减轻我国被解雇员工受到的影响,保护他们的权益。

政府采取的补偿措施旨在从源头上维护工人权益,给予他们更多的经济补偿,同时予他们更多的就业安置和技能培训机会,以应对工厂倒闭所带来的后果。

实施《工厂倒闭员工补偿标准》将有助于保护我国被解雇员工的权益,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经济和生活保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山西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晋劳关字〔1998〕21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政策依据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规定,国务院确定的111家试点城市执行现行有关规定的精神,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仍应执行《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国发〔1997〕10号文件”)。

其中规定对职工“自谋职业的呆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这一政策适用于破产企业的各类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

二、关于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是否考虑工龄因素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7〕159号)规定,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但一次性付给安置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自谋职业的职工是否保留养老保险关系问题。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妥善安置市属国有企业的富余员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属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以及国有股权占25%以上、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富余员工是指关闭、破产和改制市属企业中具有本市户籍的富余员工。

本办法所称改制包括出售、兼并、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等。

第三条市属企业的富余员工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解决。

部分情况特殊的员工,可按照本办法通过补偿安置、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等方式进行安置。

第二章补偿安置第四条补偿安置包括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和生育补偿费。

第五条企业裁减富余员工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员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续签的,可以享受安置费:(一)2001年1月1日之后仍与市属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二)男性年满48岁,女性年满43周岁的。

对不适宜年龄偏大员工从事的特殊工种,男性可放宽到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三)在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累计工龄男性满20年、女性满15年的。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军龄计入累计工龄;(四)在深圳国有、集体企业累计工龄满5年的。

员工依本条第一款规定享受安置费的,不影响其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安置费的发放按员工在本企业之外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龄计算。

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安置费;工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工龄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安置费。

因企业原因不能续签合同的,计算员工安置费的工龄应当将员工在本企业的工龄计算在内。

但已经获得过经济补偿金的工龄不再计算。

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安置费和经济补偿的最新标准

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安置费和经济补偿的最新标准

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安置费和经济补偿的最新标准篇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池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全和伤残就业补助全。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03经济补偿金与一次性安置费的区别是什么

103经济补偿金与一次性安置费的区别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与一次性安置费的区别是什么?一次性安置费,是指国家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减员增效而在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实行的一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特殊政策。

这一政策的核心是,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

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区别如下:(1)支付与领受的依据不同:一次性安置费是基于劳动保障政策性规定,不属于企业的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措施。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是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依据。

而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法律手段。

劳动部于1994年12月3日颁布的《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是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政策依据。

(2)支付与领受主体不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3)支付与领受主体意愿不同:支付与领受一次性安置费必须经由职工个人自愿申请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后由企业支付;而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需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负有法定的支付义务。

(4)支付与领受标准不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为不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而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水平,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支付与领受条件不同:支付及领受一次性安置费的适用对象仅为破产国有企业及职工;支付及领受经济补偿金适用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4条、第26~28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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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随着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业破产已屡见不鲜;但因部分人对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存在误解;认为破产企业职工可以同时领取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经济补偿金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一次性安置费是指国家为支持国有企业减员增效而再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实行的一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障政策性规定;无现行的法律依据;不属企业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补偿措施。

根据对一次性安置费与经济补偿金的解释来看;这是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两种方式;国家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主要体现对职工的经济补偿性;所以企业职工在接受国家补偿时;只能择其一种安置方式;而不能同时适用。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职工也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为了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国务院于1994 年公布《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 号);1997 年公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 号);这是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依据。

2003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 号)。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支付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惟一条件是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职工;而支付及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是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注1】因此;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符合情况也更具适用性。

第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合同制职工按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为不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 3 倍。

显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从而更能显示国家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充分照顾。

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除对破产企业职工具有补偿性质外;更具优越性。

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于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及职工;这些人员只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凡企业破产公告之日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转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两种办法进行安置。

凡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未满三年且尚未就业的下岗职工;继续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三年期满后尚未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转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两种方式。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未证明其已经就业的之前;从理论上讲可视为自谋职业人员不属于失业人员;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1/5 页金。

企业在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负有向劳动者准确详细说明安置方案的义务;自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要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特别是对自谋职业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之有关情形;要明确具体的约定清楚。

破产企业职工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适用;若将二者误用、混用势必造成一方面将计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当着支付一次安置费;从而规避了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补缴的失业保险费进而使劳动者失业时却领取不到失业金;另一方面有的名为领取经济补偿金;实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而后再享受失业保险金;使企业与失业保险机构双重付出;这两种情形都可能造成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及国有资产在关闭破产程序中的流失。

再者;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并用;在企业的破产财产有限的情况下;企业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势必会因为补偿费用的拨付而大大减少;甚至得不到任何得清偿从而损害破产债权人得利益。

综上所述;一次性安置费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了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需要;是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式。

破产企业职工应该根据本人意愿对两者进行选择;在具体适用时也应该严格按规定执行。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2/5 页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你看一下;是否有帮助我就不知道了。

实际操作过程中;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应得工资的计算方式、工资标准、工龄长短、下岗待岗、劳动关系是否存续等问题千头万绪;下面我们通过在审理某厂破产过程中安置职工的几个现实的案例分别进行说明。

该厂是一集体所有制企业;于2002 年1 月被宣告破产。

在该厂申请破产过程中;我们共安置在职、离休、退休人员1400 多人;各类型职工的安置方案均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1、劳动合同尚在存续期间内的安置办法。

在该厂破产过程中;有近400 名职工与破产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尚在存续期间;这些合同的期限或长或短;期限最长的劳动合同为期10 年。

以该厂职工张某为例;张某于1994 年1 月进入该厂工作;当月与该厂签订为期10 年的劳动合同。

在企业破产安置过程中;张某选择与该厂解除劳动合同并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向。

在此情况下;职工张某可以取得的补偿除工资及保险费用外;还应包括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计算方式;《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提取应依据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而确定;但人均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在发给职工个人自谋职业安置费时;可考虑职工工龄长短确定发放标准。

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破产企业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变现收入确定职工安置费数额;但不能超过本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6 万元左右(。

该厂土地使用权变现收入数额为4000 万元;由1400 名职工平均分配每名职工可得安置费2.8 万元。

即张某可以取得2.8 万元的破产安置费。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土地变现所得作为安置费发放;可由清算组区别各职工工作年限、职务职级等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发放数额。

同时;张某与工厂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

为了加快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对三个月内分流安置的职工给予鼓励。

根据《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职工自行调出给予一次性奖励;自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30 日内调出的每人奖励2000 元、60 日内调出的每人奖励1500 元、90 日内调出的每人奖励1000 元。

如果破产企业没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现用于发放职工安置费;则该职工张某可以自企业取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补偿金计算方式为按照该工厂在破产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乘以张某工龄年数。

张某工龄为8年;如该厂前12 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为1000 元;则张某可以领取8000 元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额外说明一个问题;职工安置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所适用的范围不同。

职工安置费的产生是依据国务院1997 年国发10 号文件;其适用范围为全国兼并破产协调小组批准的计划内破产项目企业的职工:而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依据是《劳动法》;其适用于非计划内破产企业的职工。

对于计划内破3/5 页产项目企业的职工;安置费与经济补偿金不得同时领取。

北京市政府基于稳定的需要;制订了《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提出以国有划拨土地出让所得、且参照计划内破产项目的标准安置国有破产企业的职工。

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暂行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十六条的关系如何予以把握;首先应当肯定的是;政府部门、企业上级单位、股东等处于多重考虑;以其所有财产安置职工;符合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要求;法院引导刚予以支持。

在此前提下;法院应要求清算组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安置方案和安置工作。

其中按照最高院规定应列入破产第一清偿顺序的补偿金部分;应列入破产第一清偿顺序。

按照《暂行规定》安置职工不足的部分;由政府或上级单位从划拨土地出让所得以及其他救济渠道解决。

无划拨土地和其他安置费来源的;则只能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第一清偿顺序的;先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仍不足支付的;按比例支付。

2、下岗、待岗人员的安置办法。

下岗是一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现象。

特征为下岗人员自其所属企业领取一定数额的生活费;而不实际参与企业的生产活动;在两年的期限内;如下岗人员不能实现再就业则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2000 年;北京市劳动行政主管机关已经发布文件;不允许企业对其职工做下岗安排。

但在实际情况中;企业使其职工下岗、变相下岗的现象比比皆是;待岗就是一种典型的情形。

按照目前的有关规定;企业下岗、待岗人员只要尚未与所属企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手续;均应视为企业在职人员;在企业破产中享受与在职人员等同的安置待遇。

但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即企业所属职工在下岗期满后没有重新上岗、也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企业破产时如何安置的问题。

在审理某厂破产一案中;该厂职工李某不服安置方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安置方案作出裁定。

经审查;发现李某在1998 年1 月与该厂签订协议;约定李某下岗两年;在下岗期间李某每月自工厂领取300 元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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