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转发超500次 可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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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谣言

浅谈网络谣言

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

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

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关于网络诽谤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危害威胁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网络谣言既有针对公民个人的诽谤,也有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

小而言之,网络谣言败坏个人名誉,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大而言之,网络谣言影响社会稳定,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威胁,甚至损害国家形象。

2011年3月,在日本发生特大地震后仅一周,中国多地发生群众抢购食盐的事件,而这一切都源于一则“食盐能抵御核辐射”的网络谣言。

“抢盐”闹剧不但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了群众的日常生活,甚至闹成了国际笑话,被外国媒体广泛报道,给国家形象造成了损害。

网上谣言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网络谣言颠覆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使事情真假难辨,甚至黑白颠倒,进而给网民造成巨大的思想混乱。

本来,雷锋在人们的心目中是一位爱憎分明、助人为乐、艰苦朴素的道德楷模,但“立二拆四”及“秦火火”却在网上散布“雷锋1959年为自己添置的皮夹克、毛料裤、黑皮鞋等全套高档行头,皮夹克、毛料裤、皮鞋加起来当时在90元左右,而当时雷锋一个月才6元钱”等谣言,故意损害雷锋的形象,使未经历过雷锋年代的年轻人不置可否。

网络谣言也对网络低俗文化流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中国互联网上的乱象之一就是低俗恶毒文化流行,著名的如干露露事件、凤姐事件等,尔玛公司及其骨干员工就是干露露事件、凤姐事件的网络推手。

网络谣言严重侵害公民切身利益。

尔玛公司常常把著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群众作为攻击的对象,无中生有编造故事,恶意造谣中伤,使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网络谣言污染网络环境,扰乱网络公共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给社会稳定造成直接危害。

散布谣言罪定罪标准

散布谣言罪定罪标准

散布谣言罪定罪标准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谣言的传播已经成为了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不仅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还会对个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散布谣言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将其定为一种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散布谣言罪的定罪标准、适用范围、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散布谣言罪的定罪标准散布谣言罪是指在公共场合或通过公共媒体散布虚假、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

散布谣言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散布的内容必须是虚假的或者不实的散布的内容必须是虚假的或者不实的,不能是真实的信息。

如果散布的是真实的信息,即使对他人造成了不良影响,也不构成散布谣言罪。

因为在法律上,真实的信息是不受保护的,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表达。

2.散布的内容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散布的内容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即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名誉等方面造成了损害,或者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

如果散布的内容只是一些无关紧要的信息,或者对社会没有任何危害,那么就不构成散布谣言罪。

3.散布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散布谣言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必须是有意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如果是无意散布虚假信息,或者是出于好心而传播了谣言,那么就不构成散布谣言罪。

二、散布谣言罪的适用范围散布谣言罪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场合散布谣言公共场合包括街头、广场、公园、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

在这些地方,如果有人故意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就构成了散布谣言罪。

2.通过公共媒体散布谣言公共媒体包括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

在这些媒体上,如果有人故意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就构成了散布谣言罪。

3.散布的内容涉及到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人物如果散布的内容涉及到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人物,就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故意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就构成了散布谣言罪。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

”这一规定是对发表诽谤他人言论行为的严厉打击,是为了遏制利用互联网进行造谣诽谤行为的出现。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互联网出现了何种问题,相关部门就会推出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立法。

我国目前初步确立了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规制体系。

2.立法缺陷从法律位阶上看,立法效力等级低我国网络言论自立法效力低,法律位阶较高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占了相关立法的大部分,比如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都是行政法规,事实上,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等级比较低,不够权威,它们难以担任约束管制网络言论自的重任。

因此提高我国网络言论自法律规制的立法效力,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效用,使得法律更多的为民众服务,也能使低于该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有章可循,能减少下层立法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而制定规章的现象。

立法者须广泛地进行调研,搜集大量资料以便明确要达到的预期社会效果。

[8] 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过于宽泛我国有些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存在过于宽泛的现象。

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里面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发布、扩散的信息,比如在公众场合侮辱他人的信息,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诽谤他人的信息,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还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该法条中禁止性规定手段不太合理,例如,上文所说的公然侮辱他人的信息,客观上无法完全禁止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它存在了限制过宽的问题,还有禁止对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对公民的言论是否损害国家机关信誉应该有个明确的界限,如果连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言辞激烈的批评建议也要禁止,那该规定就存在对网络言论管制过于宽泛的问题。

我们在制定规制网络言论自的法律时有必要在明确网络言论自特殊性的基础上再制定,网络言论自具有广泛性,因而不可能对所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否则只会显得对网络言论管得过宽并且没有实际效用。

辩论: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有利于网络言论的发展

辩论: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有利于网络言论的发展

谢谢主席,大家好:开宗明义,今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二条明确了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第一款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据此,我方认为,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有利于网络言论的发展,理由有二。

第一,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是从具体的量化标准定罪,可以有效改变以往对“情节严重”界定模糊甚至随意的情况,有利于严肃司法、改进司法实践中定罪标准,从而使司法以更加严肃和负责的态度对待网络言论。

法律需要的严谨和权威公正。

而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对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从而有可能造成量刑不一、司法不公。

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了办案标准,是一种办案的依据,可以防止利用司法解释打击报复、牟取私利。

这样以具体量化标准定罪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审慎使用刑事处罚的司法态度,既有“授权”也有“限权”,从而保护了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言论发声者的人权。

第二,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可以让网络言论的发声者在发声前更加谨慎,以更加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待自身的言论,有利于网络言论的自我净化。

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是“两高”给全社会划定的一条法律红线,越过了这条线就要受到法律的刑事处罚。

在此之前,如果诽谤信息的传播不能达到“情节严重”的模糊标准,就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网络言论诽谤的威慑力基本限于“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让网络言论的参与者更加清晰地明确了自身所拥有的言论自由的高限,从而在参与网络社会的讨论前多一份在现实社会中考虑。

综上,“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既可以让司法对网络言论外部监督更加有据可依,又可以促进网络言论发声者的自我净化,从而有利于网络言论的发展,谢谢。

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浏览次数规定是多少?

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浏览次数规定是多少?

A person needs to know his position, just like a person knows his face. This is the most sober consciousnes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浏览次数规定是多少?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浏览次数规定是5000次,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认定标准,对于达到了上述标准的是可以按照侵犯名誉权罪来进行认定的。

一、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浏览次数规定是多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侵犯名誉权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

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

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

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流言蜚语法律案例分析(3篇)

流言蜚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流言蜚语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古以来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中。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流言蜚语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拓展,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名誉权、诽谤罪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以一起流言蜚语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居民王某因与邻居李某产生纠纷,心生怨恨。

王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篇题为《邻居李某竟然是……》的文章,文章中捏造了李某的犯罪事实,并配发了李某的照片。

文章迅速在朋友圈传播,引起众多网友关注。

李某得知后,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三、案件分析1. 名誉侵权构成要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的、有关自己名誉的合法权益。

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行为:王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捏造李某犯罪事实的文章,属于捏造事实的行为。

(2)损害事实:王某的行为导致李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

(3)因果关系:王某的侵权行为与李某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王某在发布文章时,明知捏造事实的行为可能侵犯李某的名誉权,但仍然实施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

2. 诽谤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捏造并散布他人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本案中,王某捏造李某犯罪事实,并在微信朋友圈传播,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3. 责任承担(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可能构成诽谤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转发500次入刑标准

转发500次入刑标准

转发500次⼊刑标准转发500次⼊刑标准:同⼀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信息即构成犯罪。

这⾥所述的转发内容需为公开发布特定个⼈侮辱性或诽谤信息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关于转发500次⼊刑标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转发500次⼊刑标准1、转发500次⼊刑标准:同⼀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信息即构成犯罪。

这⾥所述的转发内容需为公开发布特定个⼈侮辱性或诽谤信息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六条规定,以暴⼒或者其他⽅法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信息⽹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利⽤信息⽹络诽谤他⼈,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四⼗六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同⼀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残、⾃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年内曾因诽谤受过⾏政处罚,⼜诽谤他⼈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诽谤罪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谤罪的法定最⾼刑为3年,所以诽谤罪的追诉时效⼀般是5年,⾃⾏为发⽣之⽇起算。

《刑法》第⼆百四⼗六条以暴⼒或者其他⽅法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影响国际关的,等等,如果受害⼈不告诉或不能告诉,⼈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国信办谈薛蛮子案及转发诽谤谣言500次入刑

国信办谈薛蛮子案及转发诽谤谣言500次入刑

国信办谈薛蛮子案及转发诽谤谣言500次入刑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记者史竞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等多个部门联合整治网络谣言,受到广泛关注,得到社会各界支持,取得明显成效。

同时,社会公众也对整治网络谣言中的一些问题表示关切,如网络谣言如何界定?“薛蛮子”被抓是否因为是“大V”?“转发谣言信息500次”以上是否判刑?网站在治理网络谣言中应承担什么责任?等等。

带着这些问题,新华社记者采访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协调局负责人。

记者:最近关于整治网络谣言的消息很多,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答:一段时间以来,多个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整治网络谣言,规范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坚决支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支持依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行为。

最近查处的多名利用互联网制造和故意传播谣言人员,有的是为达到个人目的、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而故意造谣传谣,如秦志晖(“秦火火”)、杨秀宇(“立二拆四”),通过微博、贴吧、论坛等,组织策划并制造传播谣言、蓄意炒作网络事件,以此来牟利,被公安机关刑拘。

“秦火火”个人制造并传播的谣言就多达3000余条。

有的是通过发布不实信息进行敲诈勒索,如被批捕的周禄宝,在网上先后发布攻击、诋毁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帖文1.5万余篇,先后对20余个单位和个人实施敲诈勒索。

还有的是为发泄个人私愤而故意造谣诽谤中伤他人,如傅学胜是因为编造传播“非洲牛郎门”等诽谤谣言而被刑拘。

有一些人因为违法犯罪被查处,也可能其在网上有较大影响,有舆论避开其违法犯罪行为,只强调他们是“大V”或网络名人,甚至造谣说“因言获罪”,这是误导。

如“薛蛮子”,被依法查处是因为嫖娼、聚众淫乱,以及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和他的“大V”身份无关。

记者:什么是网络谣言?怎么区分故意造谣和无意传谣?“谣言倒逼真相”是否有道理?答:谣言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对社会、他人造成危害的虚假信息。

通常所称网络谣言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的谣言。

造谣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造谣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造谣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造谣传谣罪刑法一、造谣传谣罪刑法造谣传谣判刑标准:捏造事实造谣他人,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造谣、传谣的法律后果造谣、传谣的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刑法》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怎么认定根据较新网络诽谤司法解释一条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捏造并散布“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是较为典型的网络诽谤行为方式,具体是指行为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后,由本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行为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后,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网络诽谤

网络诽谤
2009年新伊始,国新办等部门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活动,提倡自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创建和谐文 明的网络环境。
主要特点
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更为鲜明的特性,对网络诽谤管制更容易产生公民言论自由和公民名誉权的 价值冲突。实践中在认定上存在很大分歧,因此,如何通过具体情节确切认定,确定罪与非罪,乃至归责都至关 重要。
维权方法
陕西首例网络诽谤案庭审现场1、公民如遇到网络诽谤,可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后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 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在此期间,报案人可向受案单位咨询办理情况。
2、新规中“被转发500次或点击5000次”是以实际点击为准,相关统计情况属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报案人 并不需要了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依法通知报案人相应情况。
对于一个对言论自由有较多限制、新闻媒体较多为政党服务的政府来说,互联网上的诽谤无疑是一个恐怖的 东西。持不同政见者如果想向他们的祖国传播诽谤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很容易地办到,而且能够远距离做到。 受到诽谤的政府官员甚至难以找到诽谤的来源。传统媒介信息主要由官方提供,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以及政府官 员本人在互联网上成为人人可以评论的对象。
互联网的出现将影响传统诽谤法的许多方面,尤其是跨国诉讼问题。互联网比传统出版和广播技术的普及和 便利,信息交流的快速、便捷,极大地改善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网络交流可以轻易跨越国界,比如居住在美国的被告,可能将诽谤信息传到英国,如果被告在诽谤诉讼有利 于原告的管辖区(英国)答辩,那么被告就可能要收敛一下他们的言论以遵从原告国家对言论有较多限制的法律。 理论上,遭受互联网诽谤的原告,可以在有利于自己的管辖区(英国)内,对处于有利于被告的管辖区(如美国) 的诽谤者提起诉讼。
所以一般来说网络诽谤的责任承担者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诽谤言论的作者;另一部分是诽谤言论的传播 者。编造诽谤言论者,自然会被起诉诽谤,那些只是用手指轻轻一按,通过电子邮件把这些言论转而传递出去的 人,也可以被起诉诽谤。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4级)模考试题(含答案)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4级)模考试题(含答案)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4级)模考试题(含答案)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日。

A、60B、90C、7D、30正确答案:A2、通常数据链路层交换的协议数据单元被称为()。

A、报文分组B、比特C、帧D、报文正确答案:C3、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

A、寻衅滋事罪B、传授犯罪方法罪C、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D、危害国家安全罪正确答案:A4、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它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归口管理。

A、网信部门B、电信部C、文化部D、公安部E、科技部正确答案:D5、我国的火警电话是()。

A、119B、110C、117D、120正确答案:A6、()是黑客们常用的一类工具,使用这类工具,可以监视网络的状态、数据流动情况以及网络上传输的信息。

A、系统探测工具B、邮件扫描工具C、远程破解工具D、网络监听工具正确答案:D7、属于职业道德范畴的内容是()。

A、员工的技术水平B、企业发展战略C、人们的内心信念D、企业经营业绩正确答案:C8、ICMP协议工作在()。

A、网际层B、传输层C、控制层D、应用层正确答案:A9、注册表中每个账户下面都有两个子项,F和V。

项目F中保存的是()记录。

A、登录B、浏览C、操作D、访问正确答案:A10、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为接入单位提供通信线路和相关服务。

A、15B、45C、60D、30正确答案:D11、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中,市场环境信息属于()信息。

A、组织外部信息B、组织内部信息C、国家外部信息D、国家内部信息正确答案:A12、()不属于利用互联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A、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上下载电影作品B、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在互联网上电子发行C、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展示自己的美术作品并销售D、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在互联网上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正确答案:C13、()是在使用不同协议的网络区域间做协议转换。

诽谤罪立案标准

诽谤罪立案标准

诽谤罪立案标准诽谤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侵权行为,指的是以虚构事实或者对真实事实进行歪曲、捏造,公开传播,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在我国,对于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有一定的规定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诽谤罪立案的标准。

首先,诽谤罪的立案需要具备的条件是,被告人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歪曲事实,公开传播,造成他人名誉损害。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有意识的,也就是说是故意的行为,而不是无心之失。

同时,传播的方式也需要是公开的,比如在公共场所、网络平台等传播,而不是私下传播。

其次,对于损害他人名誉的程度也是诽谤罪立案的考量标准之一。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对他人名誉的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诽谤罪。

这就需要对被告人传播的内容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评估,看其是否足以损害他人的名誉,如果只是一些无伤大雅的言论,可能并不构成诽谤罪。

另外,诽谤罪的立案还需要考虑到事实的真实性。

被告人传播的内容必须是虚构或者歪曲事实,而不是真实的情况。

如果传播的内容是真实的,即使对他人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对传播的内容进行核实,确保其属实性。

最后,诽谤罪的立案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在一些情况下,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诽谤罪,但由于其传播的内容对社会公共利益有一定的正面作用,可能不会立案追究。

比如在揭露某些不法行为或者保护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对诽谤罪的立案产生一定的影响。

总的来说,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比较严格的,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确保其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才能依法立案追究责任。

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对于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进行严格打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平衡。

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法规制

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法规制

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法规制作者:张伯承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0期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目前已经进入了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谣言具有受众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危害程度大、隐匿程度深等特征,对社会的危害极大。

文章从刑法的角度分析了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现状,以及我国刑法对网络谣言规制中存在的不足点,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自媒体;网络谣言;刑法规制一、网络谣言的基本特征1、传播速度快且受众范围广网络谣言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的,互联网具有覆盖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等特性,网络谣言据此打破了地域和空间的禁锢,所以网络谣言也具有同样的特点。

当网络谣言初次发布后,数秒内便能得到无数人的浏览与转发,迅速将这类信息传播到世界各地。

特别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借由微博、朋友圈等转发的传播速度更为惊人。

2、网络谣言的危害性大在现实生活中,不仅仅是网络的快速发展给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便捷途径,更是网民对信息筛选的盲目性造成其的大肆传播。

有一些人利用网络平台的监管漏洞,为了实现个人不法目的,常常利用煽情的语言、文字、图片或音视频合成这些网络谣言内容,迷惑误导不知情的网民。

当前国内网民综合素质普遍不高,一旦谣言大规模扩散,对人们的正常生活与工作造成极大危害,尤其是对网络谣言中涉及到的人物、社会或政府等带来无法评估的破坏性。

例如“秦火火”案的发生,导致群众对政府产生严重的信任危机,宁可信其有成为公众对政府的偏执认识,加大了政府的治理难度。

3、网络谣言的制作和传播方式具有隐匿性在互联网世界里,网络谣言的制作方和传播方常常是采取不署名或不署真实姓名的,传播信息也具有随意性,这就为网络谣言的治理带来了更大的困难性。

根据我国十三五规划草案,当前我国政府对于互联网规范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进一步强化网络健康安全实名认证管理工作,虽然已經有了效果,但仍然存在部分网民匿名上网的情况。

而匿名上网的网民肆意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并转帖,很难被他人发现,一些动机不纯的不法分子便趁虚而入。

网络诽谤与言论自由

网络诽谤与言论自由

网络诽谤与言论自由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互联网成为了人们交流、表达和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

言论自由在网络空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展,每个人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然而,这种自由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网络诽谤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它赋予了人们表达自己思想和意见的权利。

在网络环境中,言论自由使得人们能够更广泛地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促进信息的传播和思想的交流。

我们可以在网络上分享自己的生活经历、表达对社会现象的看法、参与各种话题的讨论,这无疑丰富了我们的精神生活,也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但是,言论自由并非是无边界的。

当言论超出了一定的界限,就可能构成网络诽谤。

网络诽谤是指通过网络平台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与传统的诽谤相比,网络诽谤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

一条不实的言论在网络上可能瞬间传遍全球,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伤害。

网络诽谤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对于受害者个人来说,其名誉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工作和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比如,有人在网络上恶意造谣某企业员工贪污受贿,这可能会让该员工失去工作机会,甚至在行业内难以立足。

对于社会来说,网络诽谤破坏了社会的信任和和谐。

当虚假信息充斥网络,人们会对所获取的信息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正常的交流和合作。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网络诽谤这种现象呢?一方面,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网络诽谤的严重性和法律后果。

他们认为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可以随心所欲,无需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一些人出于嫉妒、仇恨或其他不良动机,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来攻击他人。

此外,网络的匿名性也为网络诽谤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有些人认为在匿名的保护下,可以逃避责任和惩罚。

为了遏制网络诽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法律的介入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受害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诽谤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破坏,一辩稿

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破坏,一辩稿

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破坏谢谢主席,对方辩友,观众朋友们大家晚上好!从现代汉语词典我们可以得知,谣言即凭空捏造的,虚假的言论;言论自由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公民享有按照个人意愿进行发表言论的权利。

有鉴于此,我方认为,现阶段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破坏。

接下来我们将从两方面进行论证。

第一,在现阶段,我国对于散布谣言的认定和惩罚还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这就导致盲目、过重的打击,造成了对言论自由的破坏。

在认定方面,我们还存在着“如果你不能证明你说的话是对的,那你就是错的,是谣言”的错误思想,如一地发水灾,某网友发帖说看到浮尸,指责政府救灾不力,结果被拘禁了,理由是“没打捞到浮尸,是造谣”,但没打捞到并不能代表网友没看到啊!这与宪法的规定:“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相违背,是禁止的。

在惩罚方面,就明显偏重了。

如在最近公布的司法解释中就将点击、浏览五千次以上或转发五百次以上的谣言信息,与诽谤罪中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相提并论,均视为情节严重,要承受严厉打击。

人,固然要为自己的过错负责,可是如此放大人的过失,不分青红皂白的一顿狠打,只能是使人们提心吊胆,不敢说话。

第二,打击网络谣言极大地破坏了网民的积极性。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更何况网民自身的情报资源有限,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帖子是百分百的事实,好不容易点击率超过了5000,达到了中等报社的水平,却被告知有错漏,是谣言,要拘禁,那还有谁会发帖子呢?如果人人说话都变得小心翼翼,字字斟酌那不就是对言论自由的最大打击吗?清河县一女子就因为一句疑问:“听说最近发生了一起命案,有谁知道真相吗?”而承受了牢狱之灾,如此轻挑的打击抹杀了网络自由随意的言论氛围,使其布满了疑虑,恐怖的阴云,人人自危,不再敢说真话,敢说心里话,这难道不是对言论自由的极大打击吗?综上所述,由于现在打击网络谣言在评判标准和惩罚力度上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极大地打击了网民发言吐槽的积极性,因此我方认定,现阶段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破坏。

诽谤污蔑罪的立案标准

诽谤污蔑罪的立案标准

诽谤污蔑罪的立案标准诽谤污蔑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对于以编造、散布虚假事实捏造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构成诽谤罪。

而这种行为如果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就可以构成刑事诽谤罪,需要依法予以追究。

首先,诽谤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损害对象的社会评价;二是损害对象的社会关系;三是损害对象的社会地位。

这三个方面是评判诽谤罪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也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对于损害对象的社会评价,主要是指被诽谤者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形象。

如果被诽谤者是一个公众人物或者是某个领域的知名人士,其社会评价往往更为重要。

而如果被诽谤者是一个普通人,其社会评价也是需要被认真对待的。

在处理诽谤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对被诽谤者的社会评价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以确定诽谤行为对其名誉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

其次,损害对象的社会关系也是评判诽谤罪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之一。

被诽谤者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关系、地位以及社会影响力都会对诽谤罪的认定产生影响。

如果被诽谤者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力,其受到的诽谤行为可能会对其社会关系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导致社会关系的破裂。

因此,在处理诽谤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充分考虑被诽谤者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关系,以确定诽谤行为对其社会关系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

最后,损害对象的社会地位也是评判诽谤罪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之一。

被诽谤者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地位对诽谤罪的认定同样具有重要影响。

如果被诽谤者是一个公职人员或者是某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其社会地位往往更为重要。

而如果被诽谤者是一个普通人,其社会地位也是需要被认真对待的。

在处理诽谤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对被诽谤者的社会地位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以确定诽谤行为对其社会地位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

综上所述,诽谤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损害对象的社会评价、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三个方面。

在处理诽谤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充分考虑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对被诽谤者的社会评价、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以确定诽谤行为对其名誉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从而依法予以追究。

发布传播谣言法律处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发布传播谣言法律处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I am only responsible for the excitement, and God has its own arrangement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发布传播谣言法律处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没有边界的自由,恰恰是对自由的践踏”。

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发展迅猛,但是网络监管往往跟不上步伐。

因为法律制定和出台的长期性和谨慎性,有法可依正在实现当中。

因此网络谣言更为猖狂。

那么,发布传播谣言法律处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没有边界的自由,恰恰是对自由的践踏。

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发展迅猛,但是网络监管往往跟不上步伐。

因为法律制定和出台的长期性和谨慎性,有法可依正在实现当中。

因此网络谣言更为猖狂。

那么,发布传播谣言法律处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一、法律处罚规定造谣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增强法律意识,防范网络犯罪

增强法律意识,防范网络犯罪
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或 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 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 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刑事责任
• 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中国人民共和国刑 法(2011最新刑法全文)》第二百九一条【编 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 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 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的,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传谣或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中学生不能在网络上乱发布诽谤信息转发诽谤信息更不能在网上编造恐怖信息散播谣言捏造罪名诽谤他人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网友京one
谣言是一只凭着推测,猜疑和臆度 吹响的笛子。 谣言会把人们所恐惧的敌方军力增 加一倍,正像回声会把一句话化成两 句话一样。
• (4)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 混乱。 •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 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 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的; •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 (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网友“琉璃一光年”:微博的出现,导致社会信息传播加速。 但我们要的是事实,而现在的微博,常常“狗咬人不是新闻, 人咬狗才是新闻”,谣言转发多,辟谣消息转发少。在微博上, 金庸先生两次“被死亡”,大学生求职或儿童被拐后“割肾”, 乃至经常发生的大地震传言,网站必须为纵容谣言传播负责。 网友“高天天”:铲除网络谣言这个社会毒瘤,不让网络沦为 道德和法律盲区, 离不开网民的自律,更离不开网络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只要 广大网民认清网络谣言的“社会毒品”真面目, 自觉不信谣、不传谣,坚决抨击造谣者、 传谣者,就一定能够打造一个文明的网络天空。 要时刻保持一颗清醒的头脑, 练就一双慧眼,不被 事情的表象所迷惑, 不轻易围观, 不随波逐流, 更不要人云亦云。

谣言:自媒体传播中的罗生门

谣言:自媒体传播中的罗生门

谣言:自媒体传播中的罗生门
郑艳
【期刊名称】《青年记者》
【年(卷),期】2014(000)003
【摘要】2013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实施了一系列遏制网络谣言的行动,9月9日最高检、最高法出台关于网络诽谤罪的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网络诽谤罪设定了量化的入罪标准。

不过对于谣言的遏制不应止步于对谣言传播者的追究,更重要的是明确其产生的动因,消除产生的社会土壤。

如今,自媒体因其兼具人际传播的特点成为网络谣言的主要滋生地,本文以自媒体为切入点,分别从商业组织、社会、个人等三个角度分析网络谣言的传播动机。

【总页数】2页(P28-29)
【作者】郑艳
【作者单位】陕西科技大学外国语与传播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基于自媒体时代二元话语中谣言的传播与治理 [J], 田又萌
2.关于自媒体时代网络谣言传播研究的文献综述 [J], 姚丹
3.疫情防控中“正能量谣言”的传播分析——以“华商太难”“渴望回归中国”自媒体营销文为例 [J], 李倩
4.模因视角下自媒体谣言的传播机制研究——以"双黄连"事件为例 [J], 张廷玉
5.自媒体时代企业网络谣言传播及其治理策略 [J], 张洁梅;唐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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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转发超500次可构成诽谤罪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

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该司法解释今天起实施。

◎要点速读☆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举报部分内容失实但非故意不属诽谤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重点释疑转发量系实证研究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

出台司法解释目的是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法律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

鉴于此,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对存在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通行的法律规制原则,经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

孙军工表示,设置转发量,是考虑到转发信息会造成多人浏览该转发信息的后果,对于数字的确定,是经过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而确定的。

司法解释对利用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实施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严厉打击信息网络共同犯罪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焦点1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解读入罪标准设定严格“门槛”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中“情节严重”的判定予以了明确。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谢望原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一个显著特点是,只有“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才构成诽谤罪,而一般的诽谤行为只能作为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行为处理。

长期以来,何谓“情节严重”一直是诽谤罪认定中的一大难题。

“现在,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

这就意味着凡是利用信息网络恶意发表诽谤他人信息,达到上述四项标准之一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谢望原说。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

这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最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无意转发诽谤言论不追责《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孙军工表示,《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

《解释》第一条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进行了类型化和具体化。

只要符合《解释》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针对其中涉及的主观问题,孙军工指出,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举报反腐失实但非故意不追责孙军工在对诽谤罪进行解释时表示,当前,广大网民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戴长林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网上举报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有渎职、贪污行为,或者新闻记者正常在网上进行舆论监督,这些行为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

诽谤犯罪是有严格条件的,如首先要捏造事实在网上散布,强调的是捏造事实,情节严重。

如果举报失实,并非故意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这样的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戴长林认为,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他们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监督和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法院应该予以保护。

这种行为和诽谤有严格区别。

■案例名人遭诽谤以民事案件起诉2012年9月2日,微博实名认证用户“港怂萨沙”发了这样一条微博:“张馨予原名张燕,当初在无锡某夜总会坐台,转到杭州某夜总会坐台,杭州红牌,出台很贵,起码3000元。

”此消息一出,令张馨予的“坐台”传闻愈演愈烈。

有媒体报道称2012年9月3日,这条微博的转发量已经达到了925条。

9月7日,张馨予在北京召开记者会,请来证人以证清白,并现场签起诉状,对写这条微博的夏萨沙提起诉讼。

9月23日,张馨予的代理律师表示,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张馨予方索赔50.5万元。

2013年7月15日,张馨予名誉权案一审胜诉,朝阳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夏萨沙向张馨予致歉,并赔偿6万元。

□焦点2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警方可以直接插手■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解读合理适度扩张公诉范围《解释》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将刑法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问题进行了列举和细化。

孙军工表示,按照刑法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都属于“告诉才处理”(需要被害人起诉)的案件。

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维说:“考虑到网络诽谤行为的匿名性、智能性和高度危害性,如果对于诽谤案件的公诉范围仍然过度限制,势必使得公民个人举证不能,因而无法充分保障自身权益,也无法实现社会秩序的良性维持。

”林维认为,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必须考虑到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合理适度地扩张公诉范围,完善信息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通过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及时对此类犯罪加以惩处,实现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和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维护。

《解释》对该问题作出了适当的规定,既保证了公民个人权利的自我行使,同时也保证国家刑事司法权的适度介入,使得刑事司法权能够作为最后的保障适时介入,维持信息网络秩序的健康发展。

”林维说。

□焦点网上传谣起哄闹事可追究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解读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解释结合信息网络的“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孙军工表示,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指出,尽管在网络空间“起哄闹事”行为没有造成网络上“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但是造成现实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危害更大,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要求。

■案例“秦火火”罪名为寻衅滋事日前,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被北京警方抓获,其中一项罪名便是寻衅滋事。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秦、杨等人先后策划、制造了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吸引粉丝,使自己迅速成为网络名人。

如“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两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两个小时就被转发1.2万次,挑动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

□焦点3发真实信息勒索他人可以认定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解读即使消息真实“要钱就追责”针对在网络上通过“发帖”或者“删帖”的形式,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规定。

孙军工表示,不管是“发帖型”还是“删帖型”,这两种手段,实质上都是借助信息网络,主动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威胁行为,进而索取公私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他还强调,这条规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虚假信息”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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