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
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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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送彩礼是中国民间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尽管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都对彩礼问题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立法的不完善,致使彩礼纠纷不能及时合理地解决,因此,彩礼问题纠纷是当今社会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标签:彩礼问题;法律规制;彩礼返还;立法研究一、彩礼问题的由来(一)古代社会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完善的婚姻制度。
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所谓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和亲迎这六道程序。
其中,纳币,就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礼到女方家。
西周的六礼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
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财礼,又称聘财,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即所谓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1]。
元朝也把下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并且按照不同等级作了数目上的具体规定。
到了清朝,订立婚约必须给与彩礼,若不给与彩礼,则构成犯罪。
(二)现今社会众所周知,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彩礼是吉祥物。
送彩礼作为中国民间老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是老百姓民事生活中的大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未将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
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某些地区还相当盛行,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及偏远地区等,已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甚至还有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由于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
有的当事人为了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极为严重。
因此,彩礼问题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彩礼的性质目前对彩礼的性质认定存在不同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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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彩礼,又称嫁妆,是指女方家庭在女儿结婚时给予新婚夫家的财物。
彩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被视为一种物质上的支持和家族间关系的契约,也是中国婚姻习俗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彩礼问题逐渐凸显出其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探讨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彩礼的法律性质1.法律定义彩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有着一定的社会和道德意义。
从法律上来说,彩礼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规范。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对于彩礼的问题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只是在第十一条中提到:“禁止有下列行为:......(13)以及其他采取恶劣手段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
”可以看出,这里并没有直接提到彩礼问题。
尽管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彩礼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一些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彩礼具有法律意义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离婚的,可以自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以及子女抚养等事项,但不得损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这就意味着,对于已经支付的彩礼,在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财产分割的一部分。
3.法律争议彩礼的法律地位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彩礼是合法的财产交易,是家庭间的私人事务,受到法律的保护。
也有人认为,彩礼实际上是一种陋习,是对女性权益的侵害,应该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如何平衡这两种观点,成为了彩礼问题亟待解决的关键。
二、彩礼的返还规制1.返还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于彩礼返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合一方以不正当手段压缩对方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应当属于违法的,对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可以看出,如果一方以不正当手段要求支付彩礼或者支付过高额的彩礼,对方有权要求返还。
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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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作者:张妤婕来源:《学理论·下》2012年第02期摘要:送彩礼是中国民间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尽管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都对彩礼问题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立法的不完善,致使彩礼纠纷不能及时合理地解决,因此,彩礼问题纠纷是当今社会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彩礼问题;法律规制;彩礼返还;立法研究中图分类号:DF55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6-0068-02一、彩礼问题的由来(一)古代社会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完善的婚姻制度。
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所谓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和亲迎这六道程序。
其中,纳币,就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礼到女方家。
西周的六礼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
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财礼,又称聘财,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即所谓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1]。
元朝也把下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并且按照不同等级作了数目上的具体规定。
到了清朝,订立婚约必须给与彩礼,若不给与彩礼,则构成犯罪。
(二)现今社会众所周知,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彩礼是吉祥物。
送彩礼作为中国民间老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是老百姓民事生活中的大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未将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
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某些地区还相当盛行,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及偏远地区等,已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甚至还有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由于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
有的当事人为了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极为严重。
彩礼的性质及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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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次演示对会计契约的经济性质及法律规制进行了深入探讨。研究发现,会计 契约作为企业契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信息传递、利益分配和公司治 理机制等经济性质。法律规制对会计契约产生了深远影响,包括法律法规的制 定和实施、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以及未来可能的改进等方面。
本次演示的研究成果对于理解会计契约的内涵和经济作用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同时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有益的参考。然而,关于会计契约经 济性质和法律规制的研究仍需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以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发展和 经济社会的进步。
2、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尽管法律法规对会计契约进行了规范,但仍然存在 一些规定的不足之处。例如,法律法规往往难以面面俱到,对某些特殊情况的 处理可能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的困难。此外,法律法规的制定往 往受到当时经济环境和社会意识的制约,可能在随后的实践中显得不适应或不 完备。
3、未来可能的改进:针对当前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未来可能的改进包括完 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等。此外,还 可通过加强会计行业的自律机制、提高投资者的素质和意识等途径,降低对法 律规制的依赖,进一步完善会计契约的治理机制。
2、彩礼是否需要全部或部分取 消
对于彩礼是否需要全部或部分取消,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在实践中, 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尝试对彩礼进行限制。例如,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或民俗习惯 的方式,对彩礼的最高限额进行规定,以减轻男方家庭的负担。
3、如何更好地规范彩礼行为
为了更好地规范彩礼行为,避免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规制:
(1)明确彩礼的范围和性质。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规定彩礼的 范围和性质,避免将彩礼与其他婚姻习俗混淆。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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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姻习俗中的一部分,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内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彩礼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当代社会,彩礼问题已经超出了文化传统和伦理道德的范畴,更多地成为了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进行研究,以期解决当前社会中存在的彩礼问题,推动彩礼制度的合理发展。
一、彩礼的法律性质彩礼在中国古代被视为一种聘礼,是男方向女方家庭送去的财物或物品,以示娶亲的诚意和能力。
在传统观念中,彩礼是一种家族间的交易行为,体现了社会等级制度和男权思想。
在现代社会,彩礼已经不再是简单的聘礼,而是涉及法律问题的财产交易。
从法律性质来看,彩礼已经越来越接近于一种财产,而不再是简单的传统聘礼。
彩礼问题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规范和处理,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彩礼返还规制的研究在实际生活中,彩礼问题往往成为导致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家庭因为彩礼问题发生矛盾,最终导致双方离婚。
倘若双方在离婚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彩礼的返还问题就成为了一个难题。
目前,关于彩礼的返还规制在法律上并不明确。
在许多地方,彩礼的返还都是根据双方协商或者法院判决进行处理的。
这种情况下,往往容易导致双方的争执和矛盾,影响到离婚案件的处理进程,甚至会拖延离婚的时间。
有必要对彩礼的返还规制进行研究和规范。
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规定彩礼在离婚时的处理办法。
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建立起一套统一的处理机制,明确彩礼返还的标准和程序。
应当提倡夫妻双方在结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彩礼的数额和归属,从根本上避免彩礼问题在离婚时的争议。
也需要从社会和文化层面上加强彩礼返还规制的宣传和培训,提倡传统婚姻价值观念的转变,推动婚姻财产制度的现代化和法律化。
三、结语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加强与法律界和社会各界的合作,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加强彩礼返还规制的研究和调研,使彩礼问题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和处理,从而促进婚姻财产制度的合理发展,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
农村天价彩礼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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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天价彩礼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一、农村彩礼的背景彩礼起源于西周时期,最早称之为“纳征”,属于“婚姻六礼”习俗的一部分,是指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的男方家庭根据当地习俗,在婚约初步达成时给予女方家庭的财物。
彩礼历史悠久,千年不衰,早已植根在中国传统文化里,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1]彩礼见证了中华婚礼的发展演变,承载了华夏儿女对爱情忠贞的誓言。
彩礼表现形式虽几经变迁,但其作为两家联姻约定证明的内涵始终未变。
特别是随着中国农村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化新农村的转型以及农村脱贫攻坚总体目标的实现,农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世界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彩礼逐渐呈现出向高额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二、农村彩礼的现状在广大农村地区,彩礼现象一直有且愈演愈烈,名目繁多,普遍流传的彩礼标准中有“一动不动”“万紫千红一片绿”“三斤三两”等。
“一动不动”指的是一辆汽车加上城里一套住房作为彩礼;“万紫千红一片绿”指的是一万张五元纸币、一千张百元纸币、一张五十元纸币,合起来总价不低于十五万元;“三斤三两”是意指百元大钞的重量达到三斤三两,总价不低于二十万。
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彩礼名目,成为压在养育男青年的普通农村家庭身上的一座大山。
目前,在城市里,男子结婚娶妻,彩礼同样是必不可少,但金额并不具有确定性,而是更有商量余地,可以视家庭经济状况而定,彩礼的多寡并非女方父母认同女婿的决定性因素。
但是在农村,情况就大不一样,彩礼的数额通常是被视为是对女方父母的回报和尊重,是衡量男女双方爱情的重要标志,也是男方诚意的重要体现。
在农村婚礼上,女方父母甚至要将收到的彩礼摆在桌面上供亲友们参观,因而攀比风也愈演愈烈,百万天价的彩礼也屡见不鲜。
三、农村彩礼存在的问题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彩礼作为风俗习惯,成为每个男子结婚娶妻绕不开的话题。
而同样是在农村,每个家庭的经济条件也各不相同。
对于少数经济条件好的家庭来说,彩礼可以咬咬牙承担得起,但多数家庭还是望“礼”生“畏”。
论民法典中彩礼返还法律问题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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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彩礼返还法律问题及其规制彩礼是我国传统的婚姻习俗之一,它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和社会意义。
彩礼的返还问题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因此,民法典中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及其规制成为关注的热点。
本文将从彩礼的定义和返还原则、彩礼返还的时机和方式以及彩礼返还的法律救济等方面探讨相关问题。
一、彩礼的定义和返还原则彩礼即为男方在婚姻缔结时向女方或其家庭赠送的财物或金钱。
彩礼作为表达婚姻诚意和尊重的象征,既包含着喜庆祝贺的含义,也体现了男方对女方的经济支持和保障。
然而,婚姻关系解除后,彩礼的返还问题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彩礼的返还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彩礼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得到返还;二是兼顾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避免出现返还过分给付的情况;三是注重公平和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使双方在返还中都能得到公正对待。
二、彩礼返还的时机和方式彩礼的返还时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况下,彩礼应当原则上全部返还;二是婚姻解除时,按照彩礼返还协议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返还。
彩礼的返还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可以选择一次性返还或分期返还。
一次性返还适用于彩礼数额较小、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的情况,而分期返还则适用于彩礼数额较大、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全部返还的情况。
三、彩礼返还的法律救济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未按照协议或法律规定返还彩礼,另一方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彩礼或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彩礼返还。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应当返还彩礼。
如果法院认定应当返还彩礼,将依法判决对方偿还彩礼。
在判决生效后,一方未按照判决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实施,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受到了更加明确和详细的规制。
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彩礼的返还将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发生的协议进行处理。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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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彩礼是中国传统婚俗中的一部分,是新娘家庭送给新郎家庭的财物或金钱的一种习俗。
彩礼的形式、数额和习俗因地域和民族而有所不同,但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彩礼的财产性质和法律规制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这不仅关系到家庭财产关系,也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风气的健康。
一、彩礼的法律性质在我国《婚姻法》中,并未对彩礼的具体定义和法律性质进行明确规定,仅在第三十二条中提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以收取彩礼为条件批准结婚登记。
”这一条规定明确禁止婚姻登记机关以收取彩礼为条件批准结婚登记,即彩礼不得作为结婚登记的条件,但是并未对彩礼的法律性质作出具体的规定。
彩礼的法律性质问题仍然是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规范。
二、彩礼的返还规制彩礼的返还规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出现破裂时,彩礼的返还问题。
彩礼的返还规制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其合理性和可行性一直是社会及法律界热议的话题。
对于彩礼的返还规制,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也未给予明确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混乱和不确定性。
从法律角度来看,彩礼的返还规制应当建立在对彩礼的法律性质做出明确规定的基础上。
如果彩礼被认定为一种财产性质的礼仪,那么在婚姻出现破裂时,应当对彩礼的返还进行法律规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从社会伦理和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对于彩礼的返还规制,也应当考虑到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和社会风气的健康。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于彩礼的返还规制也应当进行合理的规范。
在实际执行中,彩礼的返还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一方面,有些地区的法院对于彩礼的返还采取较为严格的立场,认为无论婚姻关系出现何种情况,都应当对彩礼进行全额返还。
也有些地区的法院采取较为宽松的立场,认为应当根据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以及双方的财产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彩礼的返还进行适当的裁决。
这种情况下,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于彩礼的返还规制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彩礼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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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彩礼问题的必要性彩礼问题中有很多方法和理论问题值得大家参考、研究。
同时它也涉及到国家法和民间法的互动,涉及到法学自身的一些问题。
但是关于彩礼问题,法律上依然是“满纸荒唐言”的状态。
虽然法官尽可能处理得合情合理,但有关的法律解说并不切合实际。
彩礼问题还涉及其他学科的知识以及如何有所贡献。
这种贡献不仅仅是对法学的贡献,更是对人文学科、世界学术的贡献。
之所以说是对世界学术的贡献,是因为我发现有些论证到目前为止不仅是国际法学界没有研究的,而且其他学界——社会学界、人类学界等相关学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也不细致。
此外,彩礼问题还涉及到如何去搜集材料、处理材料。
(二)近代中国社会彩礼的变迁彩礼现象在中国社会是非常普遍的,特别在农村社会中。
其实不但在中国,全世界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是有彩礼的,即使是在没有彩礼的社会当中,也有变相的彩礼。
中国也曾禁止过彩礼,而且由于贫穷,城市地区好像也没有彩礼,但事实上还是存在的。
从过去的70、80年代所谓的“三转一响”,到今天结婚必须有房子,事实上都是彩礼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20世纪中国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之下,国人用想象中的西方基于爱情的婚姻——包括引用革命导师恩格斯的“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这种理想——为参照物,因此彩礼在中国社会受到了所有试图全面改造中国社会、要创建新中国新社会新文化的社会、政治和文化精英的批判。
不包括经济精英,经济精英相对是比较务实的。
资料显示,从孙中山开始,包括国民党,一直到共产党的早期领袖,对彩礼现象都是批判的态度。
即使有少数学者从社会科学的角度客观公正地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制度,但整体上,20世纪中国社会关于彩礼的态度依然以当时的政治、文化精英的观点为主导,而这种意识形态在某种程度上限定了对彩礼问题的客观分析。
因此,当时彩礼的存在在制度层面的表现形式上受到了全面的打压。
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承认订婚而不承认彩礼,但在婚约的问题上,又把彩礼伪装成赠与——这也是中国大陆称彩礼为赠与的原因。
彩礼返还的法律分析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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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彩礼返还存在的问题
2、法律适用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的法律适用存在差异,对于彩礼返还的具 体数额和比例也存在不同的规定。有些地方可能会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 因素,而有些地方则可能更注重保护婚姻自由的原则。这也会导致不同的法院在 处理类似案件时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二、彩礼返还存在的问题
3、缺乏相关配套措施:由于彩礼返还的问题不仅仅是法律规定问题,还涉及 到一些民间传统和道德观念等方面的因素。然而,现有的法律规定缺乏相应的配 套措施来进一步规范彩礼行为和规范社会道德,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彩礼返还问题。
2、判例或协议
2、判例或协议
在实践中,彩礼纠纷的解决多依据判例或协议。由于地域和文化差异,各地 的判例和协议也存在差异。例如,有的地方认为彩礼是一种婚约,应当受法律保 护,而有的地方则认为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
3、存在的问题
3、存在的问题
彩礼纠纷涉及到传统文化、道德伦理、法律规范等多方面因素。在实践中, 往往存在以下问题:
针对判例或协议不统一的问题,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统一。例如,可以由最高 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彩礼纠纷的解决原则和方法进行统一规定。此外, 也可以引导当事人参考相关判例或协议进行协商解决。
3、强化道德规范
3、强化道德规范
由于彩礼纠纷的解决依赖于道德协商,因此需要强化道德规范的作用。具体 而言,可以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也可以引 导社会力量参与彩礼纠纷的解决,如成立相关的民间组织或协会,提供相关的法 律咨询和调解服务。
பைடு நூலகம்
一、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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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俗的重要内容之一,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对彩礼的法律性质和返还规制也逐渐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彩礼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同时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深入研究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对于规范彩礼制度、保护妇女权益、维护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婚礼习俗逐渐受到质疑和挑战。
彩礼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其是否应该返还以及如何返还都成为了值得探讨的问题。
目前对于彩礼返还的规定和监管相对不够完善,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
本文旨在通过对彩礼的法律性质和返还规制进行研究,探讨现行规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影响彩礼返还的因素,并提出加强彩礼返还监管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彩礼返还制度,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2000字】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了解彩礼在我国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彩礼返还的现状与问题,探讨影响彩礼返还的因素,提出加强彩礼返还监管的措施。
通过对彩礼返还制度的研究,旨在引起社会对这一现象的重视,维护妇女权益,推动社会进步。
通过对未来发展方向的探讨,促进彩礼返还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参考和借鉴。
彩礼返还制度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保护妇女权益,更在于规范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公平和发展。
希望本研究能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参考,为彩礼返还制度的规范和发展贡献力量。
2. 正文2.1 彩礼的法律性质彩礼是一种家族关系的确认。
通过彩礼的交换,既表示了新婚夫妇对彼此家庭的尊重和感谢,也体现了双方家庭之间的情谊和亲属关系。
在一定程度上,彩礼也是一种血缘关系和家族关系的确认,其意义不仅仅局限于经济层面。
彩礼的法律性质不仅仅是一种传统习俗和文化现象,更是一种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在现代社会,彩礼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变革和调整,但其法律性质和价值仍然有待深入探讨和研究。
对彩礼及嫁妆的性质及其立法问题研究-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对彩礼及嫁妆的性质及其立法问题研究-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225cfddaee06eff9aff80782.png)
对彩礼及嫁妆的性质及其立法问题研究-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彩礼及嫁妆在我国自古就被认为是男女婚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中国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常把订婚视为结婚的前置程序,而订婚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送彩礼。
彩礼及嫁妆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根源。
随着我国青年男女婚姻自由观念的加强,彩礼及嫁妆返还纠纷越来越多。
因此,对彩礼及嫁妆的性质及其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彩礼及嫁妆的概念(一) 彩礼及相关概念的界定彩礼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长期形成的一种习俗,但也有特定的含义。
我国西周时期,彩礼习俗就已普遍存在,如当时的纳币,就非常类似于现代的彩礼,指求婚男方派媒人送礼品到女方家。
到了唐代,彩礼被称为聘财,婚礼先以聘财为信,男方求婚,女方如许婚,就以接受对方送来的聘财来表示。
如果女方接受了财礼,而男方中途悔婚,那么女方就不退还财礼;如果女方提出悔婚请求,男方表示同意,女方须退还财礼,如果男方不同意,则女方不能悔婚。
缔结婚姻时给付彩礼,不为我国法律所提倡,亦未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作为一种社会习俗却在我国广大地区普遍流传。
大部分人认为,给付彩礼和接受彩礼的主体不一定只是男女双方,可以是男方或者是女方本人,也可以是男方或女方的亲属。
给付彩礼,表面上看好像是自愿的,但实际上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是非自愿的,往往都是迫于当地习俗及社会压力而为之。
因此,笔者认为,彩礼首先是一种习俗,相当于古代的一种婚约,是指一方为了和另一方缔结婚姻,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这种给付可能是自愿的,也可能是非自愿的,男方的给付被称为彩礼,女方的给付又被称为嫁妆。
此处的财物是不是包括房产,值得商榷。
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似乎没有将房产包括在彩礼之中。
(二) 嫁妆概念的界定在古代嫁妆又称妆奁添箱,是女子出嫁时娘家为其准备的带到夫家的财物。
立法管理彩礼的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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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行为,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彩礼,是指男方在结婚前,基于结婚目的,自愿给予女方及其家庭的财物。
第三条彩礼的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彩礼欺诈、索要、赠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彩礼管理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倡导文明婚俗。
第二章彩礼的赠送与接受第五条彩礼的赠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彩礼的赠送应当是男女双方及其家庭真实意愿的表示,不得强迫。
(二)平等原则:彩礼的赠送应当体现男女平等,不得以彩礼金额作为衡量婚姻价值的标准。
(三)适度原则:彩礼的金额应当与双方的经济条件、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相适应,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第六条彩礼的接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女方及其家庭接受彩礼应当是真实意愿的表示,不得强迫。
(二)公开原则:彩礼的接受应当公开进行,接受彩礼的金额、物品等应当明确记录。
(三)合理原则:接受彩礼的金额、物品等应当与双方的经济条件、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相适应。
第七条彩礼的赠送与接受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彩礼的赠送与接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彩礼的金额、物品等应当在婚前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
(二)彩礼的赠送与接受应当有明确的交付时间、方式。
(三)彩礼的赠送与接受应当有双方及其家庭成员的见证。
第三章彩礼的返还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婚前给付彩礼,婚后一个月内请求返还的。
(二)婚前给付彩礼,婚前因故未结婚,请求返还的。
(三)婚前给付彩礼,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请求返还的。
(四)婚前给付彩礼,婚后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请求返还的。
(五)其他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第十条彩礼的返还金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彩礼的金额。
婚前彩礼的法律探究案例(3篇)
![婚前彩礼的法律探究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7d06da3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3d.png)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彩礼现象在我国部分地区日益普遍。
彩礼,又称聘礼,是指男方在结婚前向女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财物。
然而,彩礼的金额逐年攀升,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了天价彩礼的现象,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婚前彩礼的法律探究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彩礼的法律性质、法律风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张某(男)与李某(女)相识相爱,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双方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张某向李某的家人支付了20万元彩礼。
然而,在婚礼前,李某突然提出分手,并提出退还彩礼的要求。
张某认为李某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拒绝退还彩礼。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某将李某及其家人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彩礼的法律性质彩礼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学术界对其性质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彩礼属于财产赠与,具有单方无偿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具有附条件性。
在司法实践中,彩礼的性质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彩礼属于财产赠与,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任何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赠与的财产,自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
”因此,在张某支付彩礼后,彩礼的所有权已转移至李某。
2. 彩礼的法律风险彩礼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彩礼退还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有正当理由可以撤销赠与,但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本案中,如果李某有正当理由,可以在一年内要求张某退还彩礼。
(2)彩礼返还纠纷风险。
在彩礼返还纠纷中,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彩礼金额、婚姻关系等因素,判决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金额。
(3)彩礼诈骗风险。
在一些地方,彩礼金额过高,导致一些人为了骗取彩礼而伪造婚姻关系,给当事人带来财产损失。
3. 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的财产,自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
彩礼的法律问题婚姻习俗与法规的冲突
![彩礼的法律问题婚姻习俗与法规的冲突](https://img.taocdn.com/s3/m/b525e373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b0.png)
彩礼的法律问题婚姻习俗与法规的冲突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彩礼作为婚姻仪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中华传统婚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彩礼问题也开始凸显出法律与婚姻习俗之间的冲突。
本文将就彩礼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以期明确彩礼在法律法规体系下的地位,并探讨如何解决婚姻习俗与法规之间的冲突所带来的问题。
一、彩礼的定义和历史背景彩礼,又被称为聘礼、聘金等,是指男方在婚姻仪式中向女方家庭支付的物品或金钱。
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姻习俗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起源于远古时期,至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
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彩礼在婚姻仪式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代表着男方对女方家庭的尊重和承诺,并被视为一种社会地位的象征。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进步,传统的彩礼习俗逐渐与法律发生冲突,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和争议。
二、彩礼的法律问题和冲突1. 反对商业化婚姻和财富观念传统的彩礼习俗虽然在婚姻中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人开始将其视为一种商业化的手段,甚至出现了追逐高额彩礼的现象。
这种商业化婚姻和财富观念与现代社会的法律价值观相悖,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婚姻不公平、家庭财产纠纷等。
2. 彩礼涉及财产纠纷传统的彩礼往往是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的金钱或财物,一旦婚姻出现问题,彩礼是否返还成为争议的焦点。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不存在或者无效的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彩礼的金额和形式多种多样,难以明确界定,导致了许多财产纠纷和司法争议。
3. 彩礼与婚姻自由的冲突彩礼作为一种传统的婚姻习俗,与现代社会倡导的婚姻自由存在冲突。
一些女性在面临高昂的彩礼要求时,可能面临到婚姻的选择和自由受限的困扰。
这种现象与现代法律追求的平等和自由原则相悖,引发了对彩礼的批评和质疑。
三、解决彩礼的法律问题的对策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针对彩礼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来规范彩礼的金额和形式,并界定婚姻关系不存在或无效时的彩礼返还原则。
论彩礼案件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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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彩礼案件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摘要】彩礼案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彩礼案件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
在将介绍彩礼案件的背景和问题提出。
在将对彩礼案件的定义、常见问题、处理方式、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进行详细分析。
在将提出彩礼案件的司法建议,探讨其社会影响,并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本文旨在为读者全面了解彩礼案件提供信息支持,促进社会对彩礼问题的深入思考,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规范化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彩礼案件、法律适用、定义、常见问题、处理方式、规定、司法实践、司法建议、社会影响、发展趋势。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彩礼案件作为中国特有的婚俗问题,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
传统的彩礼制度本是表达家庭对女儿的爱意和对将来儿媳的尊重,然而在一些地区和家庭中,彩礼却被恶性发展成了一种负担,甚至演变成了一种倚恃、剥削。
近年来,彩礼案件频频见诸报端,给社会带来了不少问题和争议。
一些家庭为了谋取更高的经济利益,故意设置天价的彩礼标准,导致许多年轻人因无法负担而无法结婚;一些女性因贪图丰厚的彩礼而被迫嫁人,最终导致婚姻不幸福,甚至不堪重负。
这种恶性发展的彩礼案件已经引起国家及各级法律机构的高度重视,一系列相关法规也逐步出台。
彩礼案件的根源问题依然存在,值得深入研究和解决。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探讨彩礼案件的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旨在引起社会的关注,推动问题的解决和改善。
1.2 问题提出彩礼案件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涉及到家庭、婚姻等重要领域。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彩礼案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因为彩礼问题而陷入纠纷,甚至演变成法律诉讼。
我们亟需探讨彩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寻求合理有效的解决方式,并探讨法律在彩礼案件中的适用情况。
彩礼案件不仅是一种家庭纠纷,更是一种社会问题,它关乎着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彩礼案件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法”与“理”
![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法”与“理”](https://img.taocdn.com/s3/m/c863bd87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b8.png)
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法”与“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彩礼返还方面的纠纷出现了裁判混乱等现象,逐渐成为不容忽视的重点问题。
由于不同的司法法官对于各项法律原则的认知与排序存在差异,而与财力相关的婚约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缺失,法官在展开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容易存在依据不明,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况。
要想有效改变当前这一现象,必须要重视起对婚约制度的建立健全,特别是关于婚约接触损害赔偿制度。
标签: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婚约制度1 当前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所存在的问题1.1“彩礼”的界定语焉不详由于受到了不同地区习俗的不同,进行彩礼界定的标准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有相关学者专家认为,需要根据当地是否存在有彩礼的风俗,对此展开深入调查,从而判断在婚前一方付另一方的财务才可被判定为彩礼,若该地区不存在彩礼的相关风俗,自愿付对方财物的人可根据相关依据条款进行起诉,已发要求返还相关财物。
从这一角度而言,需要将所在区域是否存在彩礼赠送的风俗习惯作为重要的判断标准。
在此基础上,还应考虑到,该如何界定所进行诉争财物是否属于彩礼,并且按照财物所具备的不同贵重程度,以及赠与的时间等进行彩礼的又一界定标准。
总之,当前在进行彩礼返还纠纷与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对于彩礼的界定标准语焉不详,难以把握所进行诉争的财物是否应该返还,对于彩礼在返还时的范围、条件等也无法进行精细准确的判定。
1.2彩礼的法律性质定性不清彩礼作为婚姻的赠付,是建立与婚姻目的之上的,若最终双方没有结婚,目的落空,此时彩礼仍归对方所有,出现了与给付时的目的背离这种现象。
对此,关于彩礼问题的处理,首先双方需要重视起以最终的现实结果而定,但由于相关法律对于彩礼所具备的法律性质避而不谈,无法明确彩礼在婚姻登记时是否能够进行返还等基本性原则,使得在出现彩礼方面的纠纷案件时,裁判尺度在内容、条件以及范围等方面出现差异性,无法确保其科学正确性。
1.3法据过于模棱两可在进行彩礼纠纷的裁判时,常常还会出现“生活困难”“共同生活”等说辞。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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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彩礼是指男方在婚姻登记前或婚后向女方或其家庭提供的一定财物或礼品,作为对双方婚姻关系的认可和尊重。
彩礼的法律性质以及其返还规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下面将对其进行研究。
彩礼的法律性质可以被视为一种礼尚往来的文化习俗,也可以是一种法律约定。
在一些地方,彩礼被认为是对女方及其家庭的尊重和感谢的表达,代表着男方的善意和诚意。
在这种情况下,彩礼的性质更多是一种文化传统,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彩礼的法律性质被正式界定并受到法律监管。
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应当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和支配。
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彩礼可以被视为婚前财产的一种形式。
如果婚姻关系解除,彩礼可以根据协议或法院判决予以返还。
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制定了具体的返还规则来保护受彩礼影响的女性权益。
印度在2018年通过了《禁止定额涉及婚姻征收财务福利法》,禁止婚礼中的彩礼交换以及要求彩礼返还。
这个法律的通过对于打击嫁妆的滥用和保护女性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彩礼的法律性质和返还规制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彩礼往往是在私下交易中完成,其金额和形式并没有明确记载,因此难以分辨其法律性质和处理纠纷。
对于彩礼的返还规制往往受到地域、文化和经济因素的影响,执行难度较大。
彩礼的法律性质以及其返还规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
在一些地方,彩礼被视为一种文化传统,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而在另一些地方,彩礼被正式界定并受到法律监管。
为了保护受彩礼影响的女性权益,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具体的返还规则。
彩礼的法律性质和返还规制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和监管。
浅析彩礼现象及法律完善
![浅析彩礼现象及法律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460839dbb14e852458fb57ec.png)
浅析彩礼现象及法律完善彩礼,也称为聘礼,是中国数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习惯。
根据《礼记.昏义》的记载,我国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已相当完备,纳征作为国家规定的正式婚礼仪式,是西周婚姻制度“六礼”之一。
纳征逐步发展为后世俗称的彩礼。
婚姻是个人民事生活中的大事,送彩礼作为中国民间数千年来订婚礼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婚姻家庭生活。
我国政策和法律不提倡送彩礼,但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该行为,使得这一涉及到人们现实生活的风俗任意发展,愈演愈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针对彩礼问题,该司法解释第十条分三种情形作了专门的规定。
虽然有了明确法律依据,但缺陷是该规定处理彩礼纠纷采取的是“一刀切”,比较原则、概括。
本文立足于客观现实,尊重历史传统,从公平公正原则出发,阐明彩礼的法律属性、彩礼的范围确定、诉讼主体和诉讼时效等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法理思考,以期能够有益于完善我国有关彩礼立法,定分止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彩礼的特征(一)存在区域的特定性我国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虽然现实婚姻中仍存在彩礼的给付,但不能将所有在婚前的财物给付都视为彩礼,特别是在城市,男女追求个性解放,注重婚姻的感情基础,自由恋爱,双方在订婚约或婚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财物更多的是因爱慕产生的赠与行为。
作为婚约风俗习惯的彩礼,目前主要存在于偏远、落后的欠发达地方,尤其是农村。
(二)给付主体与时间的特定性给付彩礼的行为一般发生在男女订立婚约期间或结婚前,男方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彩礼。
(三)目的特定性彩礼的给付具有很强的目的性,男方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彩礼的目的是愿与对方结婚,所以,在法律上有别于一般的无偿赠与行为。
二、彩礼存在的原因(一)经济原因女方在订婚时向男方索要彩礼存在经济补偿心理。
从经济方面考虑,男方以彩礼的方式补偿女方家庭多年来为抚养女儿支出的费用及女方家庭未来收入减少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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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送彩礼是中国民间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尽管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都对彩礼问题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立法的不完善,致使彩礼纠纷不能及时合理地解决,因此,彩礼问题纠纷是当今社会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标签:彩礼问题;法律规制;彩礼返还;立法研究一、彩礼问题的由来(一)古代社会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完善的婚姻制度。
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所谓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和亲迎这六道程序。
其中,纳币,就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礼到女方家。
西周的六礼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
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财礼,又称聘财,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即所谓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1]。
元朝也把下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并且按照不同等级作了数目上的具体规定。
到了清朝,订立婚约必须给与彩礼,若不给与彩礼,则构成犯罪。
(二)现今社会众所周知,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彩礼是吉祥物。
送彩礼作为中国民间老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是老百姓民事生活中的大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未将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
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某些地区还相当盛行,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及偏远地区等,已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甚至还有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由于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
有的当事人为了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极为严重。
因此,彩礼问题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彩礼的性质目前对彩礼的性质认定存在不同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
因为送彩礼的一方,都是想将来能够与对方结婚,许多家庭负债给付彩礼,为的是最后结婚,而接受彩礼的一方也是在同意将来同对方结婚的情况下而接受彩礼。
如果双方缔结婚姻,这种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成就,赠与行为有效成立,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赠与行为因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而认定无效,接受彩礼一方就应当将彩礼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所缔结的婚约解除后,接受彩礼的一方占有彩礼不予退还,构成不当得利。
因为婚约在我国不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双方解除婚约后,接受彩礼的一方占有彩礼就没有合法依据,而给付彩礼的一方却因此遭受财产利益的损害,给付方就有权以对方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2]。
笔者认为,给付彩礼是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
首先,给付彩礼是我国民间的一种风俗习惯,在广大农村地区还相当盛行。
随着经济发展,这种习惯愈演愈烈,相互攀比,给付彩礼的数额也在不断增加。
给付和收受彩礼的行为都是在这种风俗习惯下实施的,包括给付的时间、给付的数额等内容,一般还是通过中间人进行的。
其次,给付彩礼与婚约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婚约,即使发生财产给付关系,也不能认定为彩礼。
如果男女双方订立了婚约,按照习俗一般都会发生彩礼的给付。
也就是说,撇开婚约单纯的讲彩礼问题,就属于本末倒置。
第三,这种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其法律效力同样应当依附于婚约的效力。
彩礼给付后,在婚约存续期间,当然不发生返还问题,一旦婚约解除,此财产流转就失去了其合法基础,接受彩礼的一方就应当返还其所接受的彩礼。
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婚约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续到双方的婚姻缔结,一旦双方结婚,婚约的效力就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就不存在彩礼的返还问题。
第四,将此类纠纷定性为婚约彩礼纠纷,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所规定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其原则精神与本文所称的婚约彩礼相一致。
三、彩礼制度的法律规制(一)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的直接规定彩礼的处理原则《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3条规定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法关于《婚姻法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涉及间接彩礼纠纷处理原则的规定《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57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第1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四、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问题(一)对彩礼返还进行限制的原则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彩礼是依附于婚约而发生的,婚约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加以规范,都是依据当地风俗习惯所进行。
当婚约解除,涉及彩礼返还问题时,也就应当遵循当地风俗习惯。
在解决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机械地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处理,就会引起当事人的抵触,特别是涉及接受方有过错而导致婚约解除或者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的,甚至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如果判决接受方全部返还,就与风俗习惯相冲突。
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时,就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以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符合民意,更便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同时还可以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保持一致。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该项原则是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适用的一项原则,它体现在是否准予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等方面。
婚约彩礼纠纷与离婚纠纷在依附于人身关系方面基本相同,只不過,婚姻纠纷建立在已经存在的夫妻家庭关系,而婚约彩礼纠纷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阶段[3]。
因此,在处理婚约彩礼纠纷时延续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当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需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该原则是民法上的帝王规则,该原则与诚信原则一样,与道德规范联系非常紧密。
婚约彩礼纠纷在很大层面上,所能体现的就是道德问题。
关于婚约的履行完全依靠道德作为准则来约束,双方发生纠纷,所反映出来的也就是道德问题。
因此,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二)不予返还的情形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在两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理由如下,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
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家庭。
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
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不能返还;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以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
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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