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行业重大危险源分析及其控制对策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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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行业重大危险源分析及其控制对策的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机械行业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在对47个机械企业重大危险源调查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控制对策。以指导机械行业企业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险源,保障广大职工的安全健康和财产免受损失。
1机械行业重大危险源确定的依据及原则
1.1 确定重大危险源的依据
1.1.1 依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数量确定重大危险源。
按GB 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中所列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于或大于临界量确定重大危险源。
1.1.2 依据风险的大小确定重大危险源
在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术语和定义中,风险: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结合。即风险的大小取决于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即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导致的危险发生的易难程度)和后果(即危险发生所造成的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严重程度)。
1.1.3 国家对严重后果的相关规定
①关于特、重大隐患的规定。原劳动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二日颁发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中第2章第四条:特别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事故隐患。
②关于特别重大事故的规定。原劳动部(1990)9号“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解释”中,第四种情况,即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的事故。机械工业属“其他”和第五种情况,即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以上急性中毒事故。
③依据火灾分级的规定确定重大危险源。1996年由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特大火灾事故:一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户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重大火灾事故:一次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户30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次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④依据伤害程度确定重大危险源。GB/T15236~94《职业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类》中规定:
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100万元。
特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⑤参考了其他行业规定。
1)道路交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
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2人,财产损失3~6万元
特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
2)铁路行车事故:《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中规定
重大事故: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受伤5人以上。
3)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摘入:
20000总吨以上重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
10000总吨以上重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以上;
5000总吨以上重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1000总吨以上重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500总吨以上重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以上;
200总吨以上重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20总吨以上重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
4)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级《工程建设事故报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颁布)中规定:
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满300万元。
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9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不满100万元。
从确定重大危险源的依据中可以看出,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多以后果的严重度加以规定(其中有害物质视数量而定),而各行业确定重大事故(危险源所导致的后果),有的比国家相关规定的严重度低一些。这与各行业危险源的危险性质及危险程度有关。机械行业从以往所以发生的事故所导致的后果看,一次事故导致死亡3人以上的严重后果的虽然不多,但重大危险源还是存在的。
1.2确定机械行业重大危险源的原则
①机械行业企业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在贮存区域或生产区域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GB18218-2000所规定的临界量;
②可能导致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的危险源;
③可能导致一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如爆炸、多人急性中毒)及其他严重损失(如环境破坏)的危险源;
④可能造成一次坍塌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价值损失50万元及以上危险建(构)筑物。
2机械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确定及生产过程的分布
根据机械行业确定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原则,确定机械行业重大危险源及在生产过程中各阶段的分布。
2.1生产条件及资源准备阶段重大危险源的确定
2.1.1物料及贮存系统:
①贮存等于或超过GB18218-2000标准中规定物质临界量的罐区,如液化石油气贮罐区、天然气配气罐区、丙烷贮罐区、汽油、炼油、柴油贮罐区及氢、煤气、贮罐区等。
②贮存等于或超过GB18218-2000标准中规定物质临界量的库区、如爆炸性物质(民爆器材)、易燃物质(甲醇、乙醇、轻质油)、活性化学物质(如过氧化合物)、有毒物质(如氰化物、苯、二甲苯、甲酚)等的库区;存放盛装GB18218-2000标准中规定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工业气瓶50瓶以上(50瓶达到临界量)的中间库区、周转库区。
③存放GB18218-2000标准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贮罐区或库区,如氧气贮罐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如有机溶剂、浠释剂、清洗剂、酸、碱、盐类、电石、石腊、油漆、钝化液、磷化液、氰盐、玻璃钢生产用原铺料、易燃包装物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无机物和有机物和原辅材料场所及库区等。
2.1.2热力系统:锅炉、热交换器、热力输送管道等。
2.1.3 制气系统
①空气压缩系统:空气压缩机、贮罐及压力管道等。
②制煤气系统:煤气生产区域(发生炉)净化设备、加热设备、压缩输送设备、贮存罐区、废热锅炉,如上述设施设备同在一个区域内可作为一个重大危险源,如单独存在的设备设施可将各种设施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的重大危险源。
③制氧系统:电解设备或空分设备(生产区域)及贮存设备(区域)是重大危险源。
④制氢系统:电解设备或低级烷烃水蒸气合成装置(生产区域)及贮存设施等为重大危险源。
⑤制乙炔气系统:乙炔发生装置(生产区域)和贮存装置可能确定为重大危险源。
⑥上述气体一次25瓶以上充装和使用中的汇流设施(场所)可能导致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为重大危险源。
2.1.4生产、办公及公共用建构筑物:正在使用的已鉴定和未鉴定的(直观经验判定的)危险建筑物是重大危险源。
2.1.5木型制作及其它木材制品区域,木材、塑料、化钎堆放场所可能导致重大火灾的可确定为重大危险源。
2.2铸造系统重大危险源的确定
铸造系统重大危险源主要来自灼热的金属溶液。在熔炼及手工、半自动化浇注过程中大量灼热的金属溶液由于跑炉、穿包、溢漫、倾翻所导致重大事故的生产区域可确定为重大危险源。
2.3喷涂、热处理、焊接作业的重大危险源的确定
①喷涂作业系统:除易发生中毒窒息、触电事故和局部,还有可以能引发爆炸和重大火灾。由于各企业喷漆作业自动化程度的不同,处理漆雾设施设备效率存在差异以及作业规模的大小和现场存放油漆数量的多少等不同情况来确定重大危险源。
②热处理作业:热处理用油池可能导致重大火灾的,一般为重大危险源。
③焊割作业: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可能,但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失严重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作业环境和场所状况。在特定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或作业环境中进行焊割作业的区域可作为临时重大危险源。
2.4产品包装阶段重大危险源的确定
木质包装或纸质包装存放场所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的,一般确定为重大危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