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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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

⼈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办法第⼀条为健全⼈民法院有关部门与监察部门相互配合的⼯作机制,促进审判监督与纪律监督的有机结合,根据《⼈民法院监察⼯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条监察部门对违纪违法线索实⾏统⼀管理。

⼈民法院有关部门及⼯作⼈员收到的违纪违法线索材料,应当交由监察部门统⼀处理。

有关部门在案件⽴案、审理、执⾏及案件再审、案件复查、案件评查等⼯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当经部门领导签字后出具线索移送函,连同相关线索材料⼀并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条监察部门对收到的违纪违法线索,可以抽调有关部门的⼈员参与监察部门的核查,也可以交由本院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参加核查⼯作的⼈员,应该保守秘密、注意⽅式⽅法,减少对审判执⾏⼯作和法院⼯作⼈员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监察部门将违纪违法线索交由有关部门协助核查时,应当经监察部门负责⼈批准;需要抽调有关部门⼈员参与核查的,应当经院领导批准。

第五条有关部门收到监察部门交由本部门协助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后,原则上应当交由廉政监察员牵头办理,尚未配备廉政监察员的部门,可以由部门主要负责⼈指定专⼈牵头办理;有关部门收到监察部门商请参与核查的通知后,应当按监察部门的要求指定廉政监察员或者其他⼈员予以配合。

有关部门在开展核查⼯作时,核查⼈员不得少于⼆⼈。

第六条有关部门配合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涉及已结案件的,核查⼈员可以要求所涉案件的办案⼈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可以向线索举报⼈、案件当事⼈及其他知情⼈员了解情况;可以在报经本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负责⼈批准后调阅案件卷宗。

第七条有关部门配合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涉及正在办理的案件的,核查⼈员可以要求所涉案件的办案⼈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可以向线索举报⼈了解情况;可以在报经本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负责⼈批准后查阅案件案卷、向案件当事⼈及其他知情⼈员了解情况。

第⼋条有关部门对监察部门交由本部门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进⾏核查后,应当写出核查报告,连同有关材料及本部门主要负责⼈意见报送监察部门审核。

诫勉谈话依据法条

诫勉谈话依据法条

诫勉谈话依据法条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为依据的诫勉谈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可以采取诫勉谈话的措施,用以规劝他们悔过自新,遵纪守法。

诫勉谈话作为一种轻刑事措施,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下面将结合具体案例,详细介绍诫勉谈话的法定依据和实施要求。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违法行为人进行诫勉谈话,告诫其悔过自新,遵纪守法。

诫勉谈话的目的在于通过教育和警示,使被谈话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引导其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法律秩序。

诫勉谈话具有轻刑事措施的特点,因此在实施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诫勉谈话应当基于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进行诫勉谈话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明确被谈话人的违法行为,并告知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有在法律的基础上,谈话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被谈话人才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诫勉谈话应当注重教育和引导。

在进行诫勉谈话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当注重教育被谈话人,告诉他们犯罪或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引导他们认识到其行为的不当之处,并且帮助他们找到改正错误的方法。

通过有效的教育和引导,被谈话人可以更好地悔过自新,遵纪守法。

诫勉谈话应当尊重人权。

在进行诫勉谈话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当尊重被谈话人的人权,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侮辱、虐待或者不当干涉。

谈话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诫勉谈话应当注重效果评估。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进行诫勉谈话后,应当及时跟踪被谈话人的行为表现,评估谈话的效果。

如果被谈话人能够悔过自新,改正错误,遵纪守法,那么诫勉谈话就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如果被谈话人仍然坚持错误的道路,那么相应的法律机关应当采取更严厉的措施来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提供了诫勉谈话的法定依据。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五则)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五则)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五则)(篇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政自律准则》和《**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泉委办发〔**〕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廉政谈话制度(一)任职廉政谈话对象。

对提拔任用或转任岗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在任职前应当进行廉政谈话。

(二)任职廉政谈话的内容。

领导干部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提出要求;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任职廉政谈话的方式。

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任职廉政谈话由综合科具体组织实施,由办领导进行谈话。

二、信访谈话制度(一)信访谈话对象。

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

(二)信访谈话的内容。

转达群众的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问题。

要求被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根据需要,要求被谈话对象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三)信访谈话方式。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

对班子成员、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办主要领导负责。

对机关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干部、直属单位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分管副主任负责。

直属单位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干部谈话提醒由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三、审计谈话制度(一)审计谈话对象。

对审计中发现廉洁问题和违反财经纪律,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的领导干部。

(二)审计谈话内容。

指出审计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提醒意见,并要求整改,作出书面反馈。

(三)审计谈话方式。

涉及机关科室、直属单位领导个人的由分管领导约谈当事人;涉及比较集中的廉政问题或财经管理问题线索应移交派驻派市驻建局纪检组。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引言: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各级组织的中坚力量,他们的言行举止直接影响着党和国家的形象和事业的发展。

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的纪律教育,维护党的纪律权威,我国建立了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的相关背景、目的、内容和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制度的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和纪律约束,积极推进行风正气正的斗争,坚决整治腐败和不正之风。

为了更好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纪律约束机制,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应运而生。

二、制度的目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帮助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规范行为举止,促进领导干部自我纪律和自我约束。

通过诫勉谈话,可以帮助领导干部提高思想认识,查找问题症结,纠正不良作风,推动工作实践和个人成长。

三、制度的内容1. 诫勉谈话的对象范围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适用于党内各级组织的领导干部,包括党委、纪委、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的领导干部等。

在对干部实行诫勉谈话时,应根据干部的岗位职责和公开透明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2. 诫勉谈话的内容要点诫勉谈话的内容要点包括对党纪国法的讲解、对工作纪律的规范、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警示等。

在谈话中,应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法规为准绳,对问题和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并提出改进的具体要求。

3. 诫勉谈话的原则诫勉谈话应坚持以下原则:公正公平、实事求是、正面引导、激励责任和从严要求。

要将诫勉谈话视为一种帮助和教育的手段,通过引导和激发干部的自我改进意识,实现工作和人员的共同进步。

四、实施方式1. 谈话准备诫勉谈话的实施需要提前做好谈话准备工作。

包括收集干部的相关资料和工作情况,明确谈话的目的和内容要点,并做好记录和反馈的准备。

2. 谈话方式诫勉谈话可以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或专题讲解的方式进行。

在谈话中,要注重与被谈话对象平等对话,坦诚交流。

同时,应针对干部的个人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具体、实在的引导,使其产生主动改进和提升的愿望。

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试行)

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试行)

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试行)---郭信主本院各部门:2014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我院为全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8月、9月,我院到辽宁葫芦岛法院、广东深圳法院考察学习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经验,9月成立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组建了法官会议,对我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相关方案调研、起草,创建内网专题版块、微信群等讨论平台,广泛听取吸收意见,召开三次法官会议研讨方案,讨论稿公布内网征求意见,五易其稿。

历经2个月,在全院干警的努力下,终于形成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主审法官遴选工作方案》、《主审法官考核实施办法》、《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关于法院工作人员能级岗位津贴保障试行办法》五个方案的初稿。

11月5日,我院召开党组会认真细致讨论并通过了法官会议提交的五个方案,当天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送了这五个方案。

2015年1月7日,我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征询五个方案的审批事宜。

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你们按方案做即可,我们不单独回复了。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随时联系。

”1月22日,我院召开党组会,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讨论并决定实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相关方案。

因《关于法院工作人员能级岗位津贴保障试行办法》涉及经费保障等问题,非基层法院一家之力所能解决,故暂且不予公布,但我院仍在努力争取之中,待条件成熟时予以公布实施。

现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主审法官遴选工作方案》、《主审法官考核实施办法》、《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某县人民法院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审法官行为,促进主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 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是指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单位及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工作规范,影响正常秩序,损害机关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在省、市暗访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一)擅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的;(二)工作时间非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其单位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三)不执行AB顶岗制度的;(四)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看视频、网上购物及处理与工作无关事项的;(五)工作时间不坚守岗位,睡觉、串岗、聚众聊天的;(六)工作日午间饮酒,影响干部形象的;(七)推诿扯皮、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八)对待办事群众态度生硬、冷漠、蛮横,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影响干部形象的;(九)在工作时间打牌、打麻将或参与洗浴、足浴、KTV 等娱乐活动的;(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采取下列处理方式:(一)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行为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

(二)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至(六)项所列行为的,年内发现一次的,给予责任人效能告诫1次,不得享受当年度年终考核奖金和文明单位奖金,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能提拔使用;年内发现两次的,给予责任人当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视情况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待岗、解聘、停职、辞退,直至党政纪处分。

(三)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七)至(九)项所列行为的,一律予以免职,并视情节予以党政纪处分,一般干部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202x年10月18日发布,202x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办公室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

办公室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

办公室职工谈心谈话制度为切实加强对办公室职工的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状况和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听取职工的建议和意见,帮助解决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上下级和同级间的思想交流,增强全办工作凝聚力、战斗力,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谈心谈话对象。

办公室主任与其他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成员之间,办公室主任与职工之间,其他班子成员与职工之间。

第二条谈心谈话类型及内容。

(一)日常交心谈话。

办公室主任与其他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机关员、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谈心谈话,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听取其意见建议。

(二)提醒帮助谈话。

职工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时,提醒其保持头脑清醒、严于律己。

群众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帮助,防微杜渐。

(三)批评诫勉谈话。

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民主考核比较差的,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或任用等方面有群众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条谈心谈话形式。

(一)约请谈话。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谈心谈话。

(二)集体谈话。

针对领导、员和普通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谈话。

(三)个别谈话。

在成员分工调整、岗位调整,以及针对成员、员、普通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

(四)个人要求谈话。

员、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第四条谈心谈话原则。

(一)以诚相待原则。

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之间的思想顾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

同时注意听取谈心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实事求是原则。

要增强责任意识,对要一分为二,客观公正,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明辨是非,态度鲜明。

(三)有的放矢原则。

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中院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推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全面、科学发展,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执行工作公正、公开、高效、廉洁和规范有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的意见》和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考核机构市中院负责对全市辖区基层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考核,通过综合考评对被考核法院的执行工作作出总体评价。

市中院成立执行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

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法院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执行局、研究室、审管办等部门共同组成。

市中院执行局负责考核具体工作。

二、考核范围和方法执行工作考核的范围包括执行工作综合管理考核项目和业务考核项目两大部分。

综合管理项目包括制度建设、机构设置、案件管理、装备建设、调研工作等内容。

考核领导小组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案件卷宗、走访相关部门、回访当事人等方式,参照市法院执行局日常收集记载被考核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各类材料和数据,按照各项考核指标,对被考核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评分。

三、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共分六项内容。

总分100分,每项扣分扣完为止。

每一条设定最高扣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第(六)项为加分项,加分上不封顶。

(一)执行案件方面(基础分为40分)1、全年结案率低于80%的,每低1%扣1分。

( 10分)2、全年执行到位率低于75%的,每低1%扣1分。

(10分)。

3、财产调查的同时,未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或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导致案件不能执结,人民法院没有采取“四查”等强制措施的,每件案件扣0.2分。

(2分)4、没有依法及时穷尽财产调查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因采取执行措施不力致使案件不能执结的,每件扣0.2分。

(2 分)5、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评估、拍卖、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违反法定程序(未进行合议庭决定)被上级法院监督纠正的,每件案件扣0.5分。

法院各项管理制度(参考).

法院各项管理制度(参考).

桂阳县人民法院法定职权及司法人员职责分工桂阳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桂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桂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一、主要司法职权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由县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受理对全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再审。

4、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5、统一管理和协调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

6、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7、领导县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8、承办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权力行使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7、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三、案件审理执行流程总图四、各类司法人员职责分工院长职责:领导桂阳县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对全院工作负总责。

副院长职责:根据院长的委托和上级的要求,主管相应范围内的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审判委员会委员职责: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关于审判执行工作的规定、规范,认真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庭长职责:组织、指挥、调度本庭的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完成本庭的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确保本庭审判、执行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副庭长职责:担任审判长审理、执行案件,指挥和组织庭审活动,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归纳评议结果,审核法律文书,确保本合议庭审理、执行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法组〔2015〕21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组〔2015〕214号本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各单位: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本院党组、党组成员及其他院级领导干部,院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其负责人。

本办法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及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廉政监察员。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

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组织落实。

第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坚持权责一致、有责必究、实事求是、依规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院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违纪案件时,既要查明违纪人员的直接责任,又要查明相关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及廉政监察员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并向院党组提出是否应当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建议。

第六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院党组及其他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的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干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干部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10篇)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10篇)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保障司法公正、文明,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现象,防患于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谈话对象:凡本院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八小时内外的工作、学习、生活、交往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被群众信访举报和有关部门反映,对那些确有举报、反映,但问题一时不能查实,或存在问题但错误情节一般的,予以诫勉谈话。

第二条谈话范围:1、在审判作风方面;2、在工作责任性方面;3、在廉洁自律方面;4、在思想品德方面;5、在文明办案方面;6、在八小时之外的活动方面;7、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较重,影响团结的;8、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9、工作一般,不主动积极,政治上不求上进,业务上不钻研的;10、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和纪律的。

第三条谈话方式:根据法官或其它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以及被反映或存在问题的性质,分以下几种方式:1、有举报反映,属于一般性问题,但不能查实认定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支部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使其引以为戒,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

2、有多次举报反映,所涉问题较严重,但不能查证属实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人员负责进行谈话。

3、举报反映的问题基本查证属实,但情节一般的,是一般人员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负责进行谈话;是中层干部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

4、对于举报反映,确有问题,且比较严重但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组长和分管院长共同负责谈话。

5、被谈话人提出申诉的,由院长负责谈话。

第四条谈话要求:1、谈话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并在接到举报反映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对被谈话人要明确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具有不良苗头的问题。

2、找被谈话人进行谈话,应有二名以上人员,并作好记录,被谈话人亦可对被反映的问题进行书面陈述。

3、被谈话人如存在问题,应予以提醒指正,使其有则改之,引以为戒。

如确无问题,被谈话人要抱着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切实维护人民法院公正、廉洁、为民的良好形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违反“五个严禁”规定行为的认定第一节违反“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规定的认定范围第一条接受由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健身、美容、旅游等活动。

第二条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以各种名义所送的款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三条让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

第四条向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借用房屋、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财物。

第五条参加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组织的各类活动领取纪念品或薪酬。

第六条以赌博、有奖竞猜、游戏娱乐等形式收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款物。

第七条以明显的低于市场价格向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购买物品。

第八条其他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请客送礼的行为。

第二节违反“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规定的认定范围第九条私自会见由案件当事人委托进行代理、辩护活动的律师。

第十条违反规定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违反规定向律师提供涉及起诉、立案、辩护、调解等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违反规定擅自帮助律师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三条与律师串通,强迫当事人违背意愿撤诉、接受调解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第十四条将案件标的物交由未经当事人授权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代领代收。

第十五条外出办案由律师支付食、宿、行、游玩等费用。

第十六条借用由律师、律师事务所提供报酬的劳务用工。

第十七条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通过律师、律师事务所借用资金,或者借用房屋、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财物。

第十八条利用职权,通过所承办案件的律师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黔高法〔2014〕124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法(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14〕124号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县(市、区、特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5日,省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层报上级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8日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和法院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人民法庭的正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分管或协管具体部门或工作的院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第三条对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公开透明、依法有序和“凡举必立、凡立必查、凡查必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权限和组织机构第四条对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五条下级法院应当问责而不问责的,上级法院党组可直接启动问责,并追究该院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该院当年目标管理考评实行一票否决,一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全省各级法院设立问责委员会,在本级法院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问责工作。

问责委员会由7—11人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转帖]来自:大众论坛-大众社区作者:sdlxz 发表于:2006-10-16 19:09 查看:3468 回复:2来源于:呐喊网http://24.59.192.246/weiqua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24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政法[2006]10号发布时间:2006-08-24 16:32:58--------------------------------------------------------------------------------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党组(党委):《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已经中央政法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央政法委。

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各级政法部门进一步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政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政法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把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本单位的年度重点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干警的政绩、工作考核紧密挂钩。

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党纪、政纪处分:(五)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受到第一(一)、(二)、(三)项责任追究的个人,在当年的工作考评中,不得被评为优秀,连续两次受到责任追究的,不得被评为称职:受到第四项责任追究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提拔、晋职、晋级。

市关于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规定

市关于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规定

市关于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规定
市关于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教育,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建立和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纪委常委会通过并报州委同意,特制定我市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规定。

一、诫勉谈话的时机和内容
(一)诫勉谈话的时机:
1、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谈话时;
2、[本文转载自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后存在问题需要谈话时;
3、干部考察、考核或民主评议后,需向领导班子或领导本人反馈意见时;
4、受到批评、处分需要谈话时;
5、遇到其它问题,需要谈话时。

(二)谈话诫勉的内容:
1、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和廉政勤政方面群众有反映或存在问题,需要及时打招呼予以诫勉的。

2、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或班子内部不团结、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诫勉的。

3、其它方面有问题需要诫勉的。

二、诫勉谈话的职责分工
诫勉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进行。

1、各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市直部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领导负责。

2、各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县委委、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

诫勉谈话工作方案

诫勉谈话工作方案

诫勉谈话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给组织和员工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为了加强纪律约束,维护组织稳定,诫勉谈话成为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

本方案旨在规范诫勉谈话的工作流程,确保诫勉谈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目标1.建立健全诫勉谈话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的权责;2.提高诫勉谈话工作的效果和质量;3.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组织的管理。

三、工作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对违纪违规行为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权益的平等和公正;2.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在严格执纪的前提下,注重向员工传递正能量,引导他们依法依规行事;3.保密原则:严格保守诫勉谈话工作中的相关信息,防止信息泄露,保护员工隐私。

四、工作流程1.线索收集(1)收集线索:通过监督、检查、举报等多种途径获取违纪违规线索;(2)初步审查: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初步筛查,明确线索的可疑性和重要性。

2.立案调查(1)审查立案:对初步筛查合格的线索进行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依法获取证据,在调查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3)案件审理:依法组织力量对涉案人员进行听证和讯问,形成案件调查结论。

3.谈话处理(1)谈话准备:根据案件调查结论,制定谈话计划,准备谈话所需的材料和证据;(2)谈话程序:邀请当事人参与谈话,按照程序进行解释和交流,听取对方陈述,提供证据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指导;(3)谈话记录:对谈话过程进行记录,并由当事人确认;(4)谈话结果:根据谈话情况,形成谈话结果,涉及纪律处分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5.监督反馈(1)监督执行:通过定期检查和日常管理,确保谈话结果的执行;(2)效果评估:对诫勉谈话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3)反馈信息: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向组织内的相关部门提供工作情况的反馈信息。

六、工作保障1.人员配备:组织专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确保在诫勉谈话工作中的专业性和准确性;2.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录入和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3.法律保障:依法办事,确保诫勉谈话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规章制度的要求。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守则_规章守则.doc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守则_规章守则.doc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_规章制度人民法院诫勉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保障司法公正、文明,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现象,防患于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谈话对象:凡本院法官和其它工作,在八小时内外的工作、学习、生活、交往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或被群众信访举报和有关部门,对那些确有举报、反映,但问题一时不能查实,或存在问题但错误情节一般的,予以诫勉谈话。

第二条谈话范围:1、在审判作风方面;2、在工作责任性方面;3、在廉洁自律方面;4、在思想品德方面;5、在文明办案方面;6、在八小时之外的活动方面;7、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较重,影响团结的;8、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9、工作一般,不主动积极,政治上不求上进,业务上不钻研的;10、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和纪律的。

第三条谈话方式:根据法官或其它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以及被反映或存在问题的性质,分以下几种方式:1、有举报反映,属于一般性问题,但不能查实认定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支部负责人负责谈话,使其引以为戒,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

2、有多次举报反映,所涉问题较严重,但不能查证属实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人员负责进行谈话。

3、举报反映的问题基本查证属实,但情节一般的,是一般人员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负责进行谈话;是中层干部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

4、对于举报反映,确有问题,且比较严重但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组长和分管院长共同负责谈话。

5、被谈话人提出申诉的,由院长负责谈话。

第四条谈话要求:1、谈话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并在接到举报反映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对被谈话人要明确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具有不良苗头的问题。

2、找被谈话人进行谈话,应有二名以上人员,并作好记录,被谈话人亦可对被反映的问题进行书面陈述。

3、被谈话人如存在问题,应予以提醒指正,使其有则改之,引以为戒。

如确无问题,被谈话人要抱着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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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保障司法公正、文明,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现象,防患于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谈话对象:
凡本院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八小时内外的工作、学习、生活、交往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被群众信访举报和有关部门反映,对那些确有举报、反映,但问题一时不能查实,或存在问题但错误情节一般的,予以诫勉谈话。

第二条谈话范围:
1、在审判作风方面;
2、在工作责任性方面;
3、在廉洁自律方面;
4、在思想品德方面;
5、在文明办案方面;
6、在八小时之外的活动方面;
7、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较重,影响团结的;
8、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9、工作一般,不主动积极,政治上不求上进,业务上不钻研的;
10、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和纪律的。

第三条谈话方式:
根据法官或其它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以及被反映或存在问题的性质,分以下几种方式:
1、有举报反映,属于一般性问题,但不能查实认定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支部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使其引以为戒,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

2、有多次举报反映,所涉问题较严重,但不能查证属实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人员负责进行谈话。

3、举报反映的问题基本查证属实,但情节一般的,是一般人员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负责进行谈话;是中层干部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

4、对于举报反映,确有问题,且比较严重但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组长和分管院长共同负责谈话。

5、被谈话人提出申诉的,由院长负责谈话。

第四条谈话要求:
1、谈话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并在接到举报反映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对被谈话人要明确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具有不良苗头的问题。

2、找被谈话人进行谈话,应有二名以上人员,并作好记录,被谈话人亦可对被反映的问题进行书面陈述。

3、被谈话人如存在问题,应予以提醒指正,使其有则改之,引以为戒。

如确无问题,被谈话人要抱着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

4、对捏造事实,诬陷、诽谤法院工作人员的举报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妥善处理,以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建立会计内部稽核制度的是整个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会计监督工作的组织措施,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加强会计控制,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每一项经济业务的自理秩序,不能由一人包办,以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工办理或兼管。

如:业务人员进货,出纳员会款,会计人员记帐,起到互相牵制的作用。

2、帐、钱(物)实行分管。

以货币资金而言,出纳人员除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外,不得兼管稽核、全部印章、会计档案和其他帐目的登记工作,现金银行存款总分类帐由会计人员记帐。

3、严格执行凭证制度和帐务自理传递程序制度。

每发生一项经济事项都要有合法的凭证。

4、本店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必须明确本岗位的职权的责任。

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把好每项经济业务关。

5、办公室人员严格把握财产物资领用手续,购买用品用具及其他财产物资时,必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购买,发票必由二人以上签字手续。

纠正收支必由二人以上手续。

6、严禁仓库部门收现金,其他销货部门的现金必当天经二人以上汇总清帐送交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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