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再保险市场监管研究
我国再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按 《 险 法 》 第 1 1 要 求 ,将 其 承 保 保 0条 的每 笔 保 险 业 务 的2 % ( 人 寿 保 险 业 0 除 务 外 )足 额 进 行 分 保 。有 些 保 险 公 司未 按 《 险法 》 第 9 条 规 定 , 将 超 过 其 实 保 8 有 资 本 金 加 公 积 金 总 和 四倍 的 保 费及 时 分 保 出 去 :存 在 对 每 一 危 险 单 位 划 分 不 科 学 的现 象 ,未 按 《 险 法 》 第 9 条 规 保 9 定 ,将 一次 保 险 事 故 可 能造 成 的 最 大 损 失 范 围所 承 担 的 责 任 超 过 其 实 有 资 本 金 加 公 积 金总 和 的 百 分 之 十 部 分 办 理 再 保 险 。保 险 公 司 普 遍 存 在 自留 额 偏 高 的现 象 , 自留 额 较 高 直 接 反 映 为 负 债 偏 高 , 经 营 风 险增 加 。未 认 真 落 实 优 先 在 国 内 分 保 的 规 定 , 商 业 分 保 费 流 失 国 外 严
●
严 明
英
现 随着 加入W 0 保 需求 减少 的现象 。 T分 随 着 每 年 5 法 定 分 保 比例 的 下 降 , 直 接 % 保 险 公 司 将 会 减 少 非 自愿 分 保 , 可 能 会 将 效 益 差 的保 费 分 保 ,将 赔 付 较 低 、 自 己 能 管 理 的风 险 自留 , 或 采 用 溢 额 、 超 赔 等分保方式 ,而商业分保在 短时间 内 很 难 大 幅 增 长 ,造 成 再 保 险 市 场 分 保 费 总额 的 下 降 。 ( ) 国再 保 险监 管存 在 的问题 。 二 我
再保险重大风险转移测试监管要求
再保险重大风险转移测试监管要求再保险是保险业中的一种重要风险转移工具,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转移承担的风险。
然而,再保险市场的运作涉及复杂的交易和风险评估,需要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来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再保险重大风险转移测试的监管要求。
再保险重大风险转移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购买再保险产品时,需要进行的一项测试,以评估再保险协议对于保险公司风险转移的有效性。
监管机构通常要求保险公司在购买再保险产品前进行这一测试,并向监管机构报告测试结果。
再保险重大风险转移测试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合理的测试方法和模型,以评估再保险协议对于风险转移的效果。
这包括确定测试的指标和标准,以及选择适当的数据和参数。
测试方法和模型应该能够准确地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特征和再保险协议的条款。
保险公司需要制定详细的测试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测试。
测试计划应包括测试的范围、目标和方法,以及测试的时间和人员安排。
保险公司应确保测试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按计划进行测试。
第三,保险公司需要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并进行风险评估和测试。
这包括保险公司的风险特征、再保险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再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等。
保险公司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评估。
第四,保险公司需要编制测试报告,并向监管机构提交。
测试报告应包括测试的目的和方法,测试结果和分析,以及评估的结论和建议。
保险公司应确保测试报告的准确性和可读性,并及时提交给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需要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遵守再保险重大风险转移测试的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
监管机构应及时处理保险公司提交的测试报告,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再保险重大风险转移测试的监管要求对于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监管要求,建立科学的测试方法和模型,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和测试,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测试结果。
我国巨灾再保险市场分析
我国巨灾再保险市场分析发表时间:2019-07-31T15:18:16.417Z 来源:《防护工程》2019年8期作者:蔡小雨[导读] 2008年的汶川地震给四川及周边地区带来的损失高达5000亿元,相当于当年我国GDP的3%。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辽宁省沈阳市 110136 1研究背景及意义1.1研究背景2008年的汶川地震给四川及周边地区带来的损失高达5000亿元,相当于当年我国GDP的3%。
数据显示在总死亡人数中,被保险人占1.64万人,保险业的赔款超过3.39亿元,其中人身保险赔付1.93亿元、财产保险赔付1.46亿元。
可见被保险数额占总损失比例很小,不足0.07%。
从世界范围来,自1950年到2017年以来,随着气候变化、人口增长、经济体膨胀,巨灾损失不断增加,而其中保险损失比例虽在近年来有所增加,但总体来看也还是很低的。
由于巨灾的特性,其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风险是极大的,因此衍生出的分散保险公司风险方式的巨灾再保险的需求也是很大的,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许多问题还处在学习阶段,再保险业务、市场也不算成熟,国内业务大部分流向国外,因此发展我国巨灾再保险业务,完善再保险市场是非常有必要的。
1.2研究意义通过分析我国再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得出改进措施,使得市场更完善,能够更好的对风险进行再一次的分散。
同时巨灾再保险市场的完善也能增加保险人对巨灾风险的抵抗能力,增加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将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2我国再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2.1再保险市场本身存在的问题再保险市场本身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市场主体较少且发展缓慢和市场供求不平衡。
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中再保险公司非常少,经营主体单一,缺乏竞争的氛围,导致发展缓慢。
从近几年来看,我国保费和保额的持续增长与巨灾的频发直接增大了市场对于巨灾再保险的需求,但我国再保险公司较少,他们承担的能力有限,造成了再保险供给的严重不足。
中国再保险市场是世界再保险市场中最小的市场之一,据保监会统计的自然灾害中赔款占经济损失不足1%,再保险的比例则更低。
论我国再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团
保 . 时 成 立 商 业再 保 险 公 司 。 允 许 境 内 同 各 公 司 之 间 分 保 和 互 换 业 务 , 许 各 类 分 允
分 保 比 例 降 低 为 2 % , 取 消 了禁 止 向 国 0 并 外 分 出的 规 定 . 只保 留 了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部
年 来屡 屡 出 现 。在 这 里 , 家 作 为 总 监 控 国
量保持 变动性 和稳定性 的统一 。
4国家 调 控 与 市 场 调 控 的 结 合 。 所 有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来 看 , . 从 完 全 由 市 场 自 由竞 争 而 无 需 政 府 调 控 的农 产 品 市 场 是 不 存 在 的 。可 以这 样 说 , 界 农 产 品价 格 政 策 的走 向将 是 在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的 基 世 础上 , 当的进行 政府调 控。 适 参 考文献 :
fl dz i K e i s i “ h so t n fr t n o Ru s n l An re wicn k, T e lw r s mai f a o o si a
a rc lue” OECD Die trt fr giut r , rco ae o Agiut r, F s e e a d rc lue ih f s n i
再 保 险 的 监 管 主 要 集 中 于 对 法 定 分
保 的具 体 规 定 。法 定 分 保 一直 采 用 比侧 分
保 的 形 式 ,9 5年 以 前 《 险 企 业 管 理 暂 19 保
再 保 险 是 保 险 的 保 险.它 作 为 风 险 的
底 , 民 币 业 务 一直 不 办 理 分 保 。 随 着 其 人
『】李典 军 ,9 9 《 罗斯 与东 欧各 国农业 改革 的比较分 析) < 4 1 9 :俄 ,东 欧 中 亚 研 究》 5期 ・ 济 第 经 『】林 跃勤 ,0 5 《 罗斯 农 业经济 改革及其 对 中国 的借 鉴) < 5 2 0 :俄 ,新
[我国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的趋势分析及评价]前海再保险偿付能力下降
[我国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的趋势分析及评价]前海再保险偿付能力下降[摘要]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是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对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以期把握我国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的脉搏。
[关键词]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现状趋势我国目前对于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其他编报规则之中,这些规则包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
“随着我国再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有些规定已经滞后于实务发展,有些规定则需要补充”因此,在这种背景下,2022年12月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本文以该征求意见稿为依据,分析我国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的趋势,并对趋势进行评价,以期把握我国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的脉搏。
一、我国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的趋势分析从目前来看,我国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趋势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引入重大保险风险判断标准判别再保险业务类型我国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重要趋势之一就是利用重大保险风险判断标准将创新再保险业务纳入监管。
未来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将以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为标准,将再保险业务分为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和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又以再保险业务所转移的风险是否已经发生为依据将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进一步区分为预期再保险业务和追溯再保险业务。
由于这三类再保险业务转移的风险截然不同,因此,对这三类业务采用不同的监管措施,即允许按照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原则正常认可预期再保险业务的损益、递延认可追溯再保险业务产生的收益和不认可未转移保险风险业务的损益。
2、差异化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评估标准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另一重要趋势是考虑账龄、偿付能力和境内外等风险因素差异化制定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评估标准。
保监会再保险管理规范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再保险业务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现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 年第8 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主体为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对于本规范有明确规定适用再保险交易双方和再保险经纪人的内容,也适用于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人。
三、本规范所称直接保险、再保险、合约分保、临时分保、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业务、分入业务、再保险经纪人等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第二章再保险战略管理一、再保险是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是公司经营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移风险、稳定经营、提升技术和扩大承保能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财产保险公司应从公司发展战略层面确定再保险在公1 / 34司经营中的地位,正确发挥再保险在风险管理、资本融通和技术传导方面的作用,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开展再保险业务,合理分散风险,优化业务结构,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定再保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包括确定再保险安排的总体架构和制定公司再保险计划。
三、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再保险业务管理部门,遵循再保险业务的运行规律和管理模式,确保其风险管控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财产保险公司应确定再保险安排和再保险管控的重点环节,合理安排公司内部再保险管理的分工,明确设定再保险管理流程和权限,定岗定责。
五、财产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财产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中国保监会关于启用再保险登记系统和再保险监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启⽤再保险登记系统和再保险监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号:保监产险[2015]204号颁布⽇期:2015-10-29执⾏⽇期:2015-10-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保险公司:为配合再保险登记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加强对再保险市场的⾮现场监管,加⼤信息技术⽀撑再保险监管的⼒度,中国保监会再保险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和再保险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拟于2015年11⽉4⽇开始试运⾏,2016年1⽉1⽇正式运⾏。
现将系统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使⽤⽅法(⼀)登记系统部署在互联⽹上,⽤户可直接登录互联⽹⽹址http://访问。
(⼆)监管系统部署在中国保监会监管专⽹上,⽤户需使⽤与中国保监会监管专⽹联⽹的电脑登录使⽤。
访问地址:http://10.254.1.50。
⼆、适⽤范围(⼀)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28号)要求,登记系统的⽤户为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的再保险分出机构,和与之开展再保险业务的境内、外再保险接受⼈和再保险经纪⼈。
(⼆)监管系统的⽤户为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向我会报送再保险相关资料的保险公司。
三、⽤户管理(⼀)关于账户申请。
1.各保险公司应以法⼈机构为单位,通过正式公⽂向我会申请登记系统或/和监管系统账户。
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机构的名称、联系⼈姓名、联系⼈电话及联系⼈邮箱。
我会收到公⽂后,将⽤户名和初始密码发送⾄该申请机构的联系⼈邮箱。
2.各保险公司引荐境外再保险接受⼈和再保险经纪⼈(以下称境外机构)的,应通过正式公⽂向我会提出引荐申请,并在登记系统上完成引荐操作后,登记系统将⾃动发送临时⽤户名和初始密码⾄境外机构的联系⼈邮箱。
境外机构完成登记后,登记系统将⾃动发送正式⽤户名及密码⾄境外机构的联系⼈邮箱。
3.⽤户在初次登录系统后,务必对初始密码进⾏修改。
(⼆)关于密码重置。
1.各保险公司需要重置密码的,应通过正式公⽂向我会提出申请。
我国农业再保险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15经济研究【作者简介】钱敏(1988—),女,讲师,硕士,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研究方向:风险管理与保险。
我国农业再保险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钱敏(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摘要】 农业保险离不开再保险的支持,但在发展中农业再保险面临许多问题。
论文首先阐释了农业再保险、农业再保险的必要性;然后分析了其发展中存在农业再保险主体缺失、国家财政及政策支持不够、农业再保险相关法律不健全、农业再保险监管不足等问题;最后通过对美国、日本和加拿大农业再保险制度的分析,提出了促进我国农业再保险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 农业再保险;问题;对策一、农业再保险概述(一)农业再保险农业保险承保农业生产活动时遇到的农业风险。
再保险是指当原保险合同风险过大时分出部分风险给其他保险公司或组织的一种制度[1]。
农业再保险则是针对农业保险的分保形式,是指在原农业保险基础上将农业风险分担给其他保险公司或组织的保险形式。
农业风险巨大,原保险公司保留了部分的农业风险后,经过和其他再保险公司或机构签定合同后便将风险转移,从而将农业风险纵向分散。
(二)农业再保险的必要性1.农业保险易产生逆选择。
我国农业从业人员大多没有很高的保险意识,即使投保也只会对一些容易出现风险的农作物进行投保,这将出现严重的逆选择。
逆选择的结果将导致保险精算所预测的保费低于实际可能发生的风险,从而影响农业保险经营效果。
逆选择下若农业保险不进行分散风险将会面临偿付能力问题。
在农业保险的逆选择下,农业再保险可提升原农业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能力,同时也会扩大其经营范围,从而缓解逆选择。
2.农业保险道德风险普遍。
我国大多数农业并没有形成规模,地域分散,极易滋生农业保险道德风险,如在偏远的农村,保险公司取证调查会耗费大量成本,因此道德风险极易产生。
农作物本身具有不可控性和生长性,因此骗保时常发生。
保险公司监督成本较高,所以保险公司会采取增加免赔率或增加保险费的方式,这种方式反而会降低购买欲。
对我国保险市场监管问题的几点思考
保 监会受地方政府制约的现象还很严重 , 导致对 地方保险公 司监 管乏力。从 体制 上看 , 保险监 督管理
间挂机制的建设还很 薄弱 , 监管 队伍 没有真正壮 大起
来 , 督管理 的水平 不高 。从 监 管环节 上来 看 , 监 只注 重对机构 的管 理 , 忽视 对保 险公 司人 员的监 督管 理 ; 只注重对业务事件 的监督管理 , 忽视对 内部机制 的监 督管 理 。
王 昶
( 州 商学 院 陇桥 学 院金 融 系 , 肃 兰州 700 ) 兰 甘 300
摘
要: 文章从 我 国保险市场监管 的角度 来观 察整 个保 险市场 , 从我 国保险 市场监 管的缺 陷入 手 , 仔
细分析 了我 国保险 市场监 管的缺 陷及形成原 因。并提 出了一 系列的可行性解 决方案和 完善 的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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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2卷Βιβλιοθήκη 第l O期 甘肃科技
G a s ce c n e h o o y n u S in e a d T c n lg
V. . 2 N o O 0 2 2 .1 Oc. 2 0 t 06
20 0 6年 1 O月
对我 国保 险市场 监管 问题 的几点 思考
因人力 、 机构 条件 的限制 , 国保 险监 管 处 于被 我 动性监管状 态 , 管工作缺乏科学性 、 监 系统性 、 动性 主 和前瞻性 。同时 , 控 的重 点仍 在 费率 、 续 费等 细 监 手 节问题上 , 对关 系到 保险公 司经 营稳 定 的偿 付 能力 、 再保 险安 排 、 资产负债配置 和内控机 制等重大 问题监 管力度 不够 , 监管手段不 到位 , 监管方式单一 。
维普资讯
论如何建立我国再保险市场
、
应选 择 上海 建 立 中 国再保 险交 易市 场
巨灵信 息透 露 , 监会 将 选择 一 个保 险市 场 发 达 、 保 国际 化 程 度 高 的 城市 , 立 中 国再保 险交 易 中心 , 建 以迎 接加 入 世 贸后 门户 大 开 的完 全竞 争 局 面 。在 我 看来 , 择 上海 作 为建 立 国际再 保 险 交 易 中心 的地 点 选
二、 实行 制度 改 革
2 世 纪 的竞 争 是 高科 技 的竞 争 , 是 人 才 的竞 争 。再 保 险 业 因 其 特 殊 的 经 营方 式 产 生 了对 各 种 人 1 也 才 的 特殊 需求 。不仅 要有 合 格 的再 保 险市 场 监管 人 才 , 以有 效 的担 负起 国 家对 再保 险 业 的监 管 职 能 。而 且 要有 合 格 的保 险企 业 经 营管理 人 才 。 同时 还要 有精 通业 务 的各 类 再 保 险专业 人 才 , 以提 高业 务水 平 的 效 率— —再 保 险业 产 品 开发 、 承保 、 赔 、 金 运 用 等 每 个 环 节 都 要 求 从 业 人 员 除具 有娴 熟 的业 务技 巧 理 资 外, 还必 须 具有 广 博 的各 学科 知 识 , 敏锐 的洞察 力 和准 确 的判 断 能力 。 因此 , 在 中国 建立 一个 开 放 式 的 要 再保 险市 场 , 须 培 养 出大 量急 需 的再 保 险专 业人 才 。 国 内的众 多 高校 有能 力 为我 们 培养 大批 具 有 丰 富 必 书本 专 业 知识 的后 备 力 量 , 是 要想 使 他们 经 过实 践 的锻 炼 , 但 我们 还 必须 创 造更 多的就 业 机会 , 他 们 进 让 入 高层 次 的环 境进 行 学 习 、 练 。如何 提供 这 么 多 的就业 机会 呢?恰 恰 是建 立 中 国再 保 险市场 。 磨
2024年再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2024年再保险市场发展现状1. 引言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的行为。
再保险市场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和风险管理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进行探讨。
2. 再保险市场的规模和增长趋势再保险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
根据最新的数据,全球再保险市场的规模已经超过1000亿美元,并且预计未来几年将以每年5%的速度增长。
这一增长趋势主要受到经济发展、保险需求增加和风险管理意识提高的影响。
3. 再保险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再保险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国际再保险公司、国内再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
国际再保险公司通常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全球业务网络,参与跨国再保险交易,为国内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保障。
国内再保险公司则主要服务于本国保险市场,根据本国保险需求提供再保险产品。
保险经纪人在再保险交易中发挥重要的中介作用,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与繁荣。
4. 再保险市场的潜在风险与挑战再保险市场虽然发展势头良好,但仍面临一些潜在的风险与挑战。
首先,全球经济不稳定和地缘政治风险可能影响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其次,再保险市场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技术创新水平也是一个挑战。
再保险公司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应对更复杂和多样化的风险。
此外,再保险市场还面临监管政策的变化和竞争压力的增加等挑战。
5. 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尽管面临一些挑战,但再保险市场仍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首先,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将为再保险市场带来更多的机遇。
其次,科技的进步将为再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的风险管理工具和技术支持,提升市场的效率和竞争力。
此外,再保险市场还需要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等环境风险,为保险行业提供更全面和可持续的风险保障。
6. 结论再保险市场作为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现状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
虽然面临一些风险与挑战,但由于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再保险市场仍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8号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8号《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4月23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7月21日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需按照约定分保条件承担再保险责任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逐保单办理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需逐保单约定分保条件并承担再保险责任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2024年保险市场研究报告ppt课件
例如,自动化核保、智能客服、反欺诈系统等。
3
拓展保险市场边界
例如,无人机、自动驾驶汽车等新兴科技带来的 新风险保障需求。
2024/2/29
24
互联网保险发展趋势
2024/2/29
互联网保险市场规模持续扩大
01
消费者线上购买保险意愿增强,互联网保险渠道占比逐年提升
。
产品创新迭代加速
02
和效果。
10
03
消费者需求与行为研 究
2024/2/29
11
消费者群体特征
年龄分布
不同年龄段的消费者对于保险的需求和偏好 有所不同。
收入水平
收入水平是影响消费者购买保险的重要因素 之一。
2024/2/29
性别差异
男性和女性在保险购买决策上可能存在一定 的差异。
教育程度
教育程度较高的消费者可能更注重保险产品 的保障范围和服务质量。
。
2024/2/29
9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
客户服务体验
从客户角度出发,评价保险公 司的服务流程、服务质量和服
务效率。
2024/2/29
理赔服务评价
针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理 赔时效和理赔满意度进行评价 。
投诉处理评价
对保险公司的投诉处理机制、 处理时效和处理结果进行评价 。
增值服务评价
评价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 、风险评估等增值服务的质量
定制化、场景化保险产品不断涌现,满足消费者多元化需求。
科技赋能提升服务体验
03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化产品设计、精准营销和风险
管理等环节。
25
未来机遇与挑战分析
机遇
科技创新为保险市场带来新的增长点 ;国家政策支持保险业发展;消费者 保险意识提高,市场需求持续增长。
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 0 6年法定 分保取 消后 , 大量的再保险业 务尤其是 财产
再保险业务流 向海外。原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导致分保费大
作者简介 : 迪(9 9 )女 , 赵 18 一 , 辽宁义县人 , 学生 , 从事保险学研 究。
量外流 。根据《 险法》 保 规定 , 再保险 中, 原保险人就其分保业
、
我 国再保 险市场 发展 中存在 的 问题
( 中国) 限公司在上海开业 。 有 究其原 因发现 : 首先 , 根据《 险 保 法》 7 第 3条规定 :设立保险公 司, “ 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2亿元人 民币。” 再保险公 司的客户是数量较少的保 险公 司 , 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各种保 险产品进行宣传和必要
的售 后 服 务 ,更 不 需 要 雇 佣 大量 的展 业 人 员 进行 保 险 产 品 的
( ) 国再保险市场分保需求 尚不充沛 一 我
一
般而 言, 保险公 司的分 出率与所承保风险成正 比, 与保
险公 司的资本实力成反比。我 国原保险人对再保 险的有效需 求还很低 , 对风 险管理 的意识不强 , 对分散风险存在一定程度
务负有告知义务 , 同时, 在相关业务 洽谈 中分 出人要 向接受人 解 释 自身业务的整体情况及相关 的经验技术 。 因此 , 在缺少专 业再保 险公司的情况下 ,很多 国内保险公司愿意和与 自己无
摘
要 : 国的再保险业起步较晚 , 我 再保险市场 尚不 完善 , 还存在有效 需求不足 、 供给主体发展缓慢 、 业务 大量
外 流 等 问题 。应 采 用加 强原 保 险公 司 兼 营分 保 业 务 的意 识 、 励 多种 组 织 方 式增 加 再 保 险供 给 主 体 、 强 国 内保 险 鼓 加 公 司 间的 合 作 等 对 策加 以解 决 。 关键词 : 保险 ; 再 市场 监 管 ; 新 创 中图 分 类 号 :806 文献 标 志 码 : 文 章 编 号 :6 3 2 1 (0 0 2 — 12 0 F4. A 17 — 9 X 2 1 )9 0 0 — 2
再保险监管ppt课件
再保险监管
第一节 再保险监管引论
国家的再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 构成: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再保险的法律法规,对本 国再保险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
保险监管机构根据法律对再保险进行行政管 理,以保证再保险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再保险监管
再保险是否需要监管?
再保险特殊的操作方式
没有统一的格式保单或费率 再保险交易当事人都是保险同业,双方地位基本对等 再保险事物具有技术性、复杂性、专业性强的特点,监管
抵消条款、终止条款、新中介人条款、直接给付 条款
对国际再保险业务的限制 直接限制国内保险公司进行国际再保险交易 间接限制:外汇管理、对再保险公司提存准备金 的规定、对再保险公司纳税的规定
再保险监管
财务监管
资本金的监管 准备金的监管 资金运用的监管 偿付能力的监管 财务核算的监管
再保险监管
国家的间接监管
再保险计划的审查 再保险业务资料的申报
分出再保险业务摘要表 主要合同再保险人和临时再保险人资料表
自留责任额的限制 再保险对象的限制
再保险监管
第三节 我国的再保险监管
世界各国对再保险的监管
发达国家:法国制度、英国制度、德国制度 发展中国家
再保险市场准入
再保险监管的方法
直接监管
国家层面的监管
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 强制再保险 建立区域性再保险集团
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
组织监管 经营监管 财务监管
再保险监管
间接监管
通过监管再保险分出人达到间接监管分入人的效 果
再保险监管
再保险监管的手段
法律手段 经济手段:财政、税收、资金管理等 行政手段:指示、命令、规定等
对经营再保险实行国家垄断 非垄断性 允许外国再保险人进入本国市场,但在法律上规定条
RBC制度与再保险监理法规
RBC制度与再保险监理法规1. 引言RBC制度(Risk-Based Capital制度)是一种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状况制定资本要求的监管制度。
再保险监理法规是对再保险业务进行监管的一系列法规与规定。
本文将介绍RBC制度和再保险监理法规的相关内容,并探讨它们在保险业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2. RBC制度2.1 RBC制度的定义RBC制度是一种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制度,旨在确保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该制度通过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来确定其所需的资本水平。
具体来说,RBC制度根据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收入和风险暴露等因素,计算出一个风险相关的资本要求。
2.2 RBC制度的重要性RBC制度对于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而言都非常重要。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RBC制度可以帮助其更好地评估和管理风险,确保有足够的资本来保障业务的正常运营。
对于监管机构而言,RBC制度可以提供一个标准化的方法来评估和监测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有助于提升监管效果和保护保险市场的稳定性。
2.3 RBC制度的实施与应用RBC制度的实施需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特定情况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RBC制度的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确定评估方法: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确定评估保险公司风险的方法和指标。
•计算风险相关的资本要求:根据评估方法和指标,计算出保险公司的风险相关的资本要求。
•监测和报告:保险公司需要定期监测其资本水平,并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3. 再保险监理法规3.1 再保险监理法规的定义再保险监理法规是指对再保险业务进行监管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
再保险监理法规旨在确保再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实力和稳定性来履行其再保险承诺,并保护再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3.2 再保险监理法规的重要性再保险监理法规的存在和实施对于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再保险市场的有效运作需要有稳定的再保险公司和健全的再保险监管制度。
再保险监理法规可以帮助监管机构评估和监督再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保护再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再保险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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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再保险市场监管研究目录一、导论 (4)(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4)(二)研究内容 (4)(三)再保险概念及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4)(四)再保险市场的概念和特点 (5)二、我国再保险监管现状 (6)(一)我国再保险监管的发展 (6)(二)影响再保险发展的因素 (6)三、我国再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7)﹙一﹚再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7)(二)我国再保险监管应对措施 (8)四、我国再保险监管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9)(一)我国再保险监管政策建议 (9)参考文献 (12)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风险导致的经济损失也日益增大,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也越发重大,保险公司由此产生了风险转嫁、控制经营风险、保证财务稳定的需求,再保险应运而生。
在我国,再保险的发展仍较为缓慢,仍需要进一步的改善与推动。
本文以再保险的基本理论入手,列举了影响再保险市场发展的一些因素,研究了再保险市场的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为了改善再保险市场的监管,实现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再保险再保险市场监管我国再保险市场监管研究我国再保险市场监管研究一、导论(一)研究背景及意义在大力促进中国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的今天,适应并配合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再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势在必行。
再保险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直接保险市场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直接保险市场的发展是再保险市场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将在资本融通、风险管理和技术传导方面,为直接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可靠的支持与保障。
加强和改善再保险监管,科学规划和培育我国再保险市场对于加强我国保险市场风险管理、扩大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促进和保障我国保险业整体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确保保险业“十一五”规划所确定的总体目标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内容1.导论主要就研究背景与意义进行说明,并确定本文的研究内容。
2.介绍了再保险及再保险市场的概念,并对再保险市场的特点进行阐述,为后文的研究工作奠定了基础。
3.对再保险市场的监管进行全面的分析。
通过对影响再保险市场发展的一些因素进行研究来发现再保险市场监管中的一些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一步分析。
4.通过对再保险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可行的建议来改善再保险市场的监管。
(三)再保险概念及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1、再保险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2.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
因此,原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
原保险是投保人以缴付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转嫁给保险人,实质是在全体被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互助共济;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缴付分保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转嫁给再保险人,在它们之间进一步分散风险,分担责任。
因此,再保险是原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现代保险经营中,再保险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再保险可以反过来支持保险业务的发展,甚至对于某些业务,没有再保险的支持,保险交易难以达成,再保险已成为原保险强有力的后盾。
(四)再保险市场的概念和特点1.再保险市场的概念再保险市场是指从事各种再保险业务活动的再保险交换关系的总和。
再保险市场不仅仅包括需求主体、供给主体和中介方面,还包括市场的环境、组织和监管等各个方面。
可见,再保险市场是各种再保险合同的主体从事再保险交易活动的场所,再保险合同主体的再保险业务活动离不开再保险市场,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就是再保险市场的活动主体。
保险市场的发展是再保险市场形成的基础,再保险市场与保险市场紧密相连,相辅相成。
再保险市场的需求主体有原保险人、专业再保险公司、国家再保险公司、专属保险公司、劳合社承保人、再保险联营组织等。
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有专业再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国家再保险公司、劳合社承保人和再保险联营组织等。
a)再保险市场的特点再保险市场具有以下三个特点:首先,再保险市场具有相对独立性。
再保险市场是国际保险市场上相对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再保险市场上,全球各地的保险人可以充分地安排再保险,确保其业务的稳定性。
一旦离开了再保险市场,保险人在开展业务时会过多地考虑资金的风险平衡问题,从而限制保险业务的发展。
其次,再保险市场具有广泛的国际性。
虽然在世界上有许多区域性再保市场,但每一项巨额业务的分保,几乎都要从一个市场向另一个市场分保或分保,一旦发生赔款,牵连的保险公司多达几十家,这充分说明了再保险业本身具有广泛的国际性。
再次,再保险市场具有广泛的协同性。
再保险市场交易体现了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合作精神。
再保险市场的交易基础是互相信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一般的趋势是由保险公司依靠工作人员作为个别市场的参与者与顾客建立和保持密切的联系,在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双方的良好接触起着决定性作用。
二、我国再保险监管现状(一)我国再保险监管的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历史不长,业务规模较小,建国以来我国对再保险的监管主要是强调业务保护,集中对法定分保的具体规定,而对其他的监管法规比较滞后。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再保险市场已经从有限的开放走向全面开放,再保险监管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也凸现出来。
(二)影响再保险发展的因素1.税收政策的影响。
税收政策对再保险有着重大的影响,因再保险公司要依靠一定水平的投资取得收入,故使税收负担最小化是其主要目标。
2.标准保单和定制的保单。
再保险公司有着较大的灵活性,尤其在市场条件不利的情况下,他们在价格政策上特别灵活。
当保险公司仅提供标准保单时,对承保的风险管理是较为容易的。
几乎所有的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都可以协商取得。
在谈判过程中,再保险公司的关于最近索赔情况的信息总是能够充分地被投保人所熟知。
3.质量与信用评估。
零购保险的消费者,缺乏专业保险知识。
这是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的主要原因。
签订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在专业知识和专业素质上大致势均力敌。
故可以对对方状况是否良好做出较合理的判断。
4.对暴露的总风险头寸的管理。
这是业务上最关键的一个因素,它的复杂程度,随着地域的密集度和非标准保单或再保险保单所占比例的增加而增加。
因为其可能承担着大量的人为的或自然的灾难风险。
因大量客户和各种各样的保障范围的存在,最终导致了大量风险头寸的存在。
5.可选择性风险转移。
对于风险转移方面,再保险主要侧重于在风险分配的最后过程中,减少风险分散。
由于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所以,这造成了二者之间的不平等。
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必然损害一方的利益,若对再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尤其是适当的测试,则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三、我国再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一﹚再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再保险监管目前采用的是静态监管模式,主要对经营行为和偿付能力进行监管,而未对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管(动态监管模式),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很难达到监管的目的。
相比国外再保险监管制度和实践做法,我国再保险监管框架已经基本确立,但在条款细节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1.以间接监管为主,直接监管极为有限。
中国目前只存在对分出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的规定,而在对于再保险组织的管理规定上则较为薄弱,仅在《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中对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设立规则做了极为粗略的原则性限定,除此之外,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说明再保险公司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也不存在对其偿付能力不足的处理规定,也没有对国际再保险人的科学监管机制,使得再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2.缺乏专门的再保险法规。
我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主要在《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对再保险作了某些规定。
总体来看,我国的再保险规定主要是对再保险业务的规定,而没有对于再保险组织的管理规定。
任何法规中都没有明确再保险公司的管理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
可见我国对于再保险的监管还不是十分重视。
3.对再保险合同的监管过于简单。
对于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只体现了诚信原则和与保险合同相独立的原则。
虽然再保险合同的订立要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但是再保险合同有很多特殊条款。
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及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等新险种的不断推出,投保人的收益越来越多的和保险人的经营成果联系在一起,有可能会对保险人的再保险安排提出要求,甚至附加批单。
相应的,保险人在其再保险合同中就应有所体现。
另外,保险市场的主体不断增加,竞争日益激烈,保险人的倒闭就不再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在再保险合同中强调有关的特殊条款,可以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4.缺乏一套科学的对国际再保险人的选择与监督机制,使分出业务难于开展。
正是因为缺少一套科学的对国际再保险人的选择与监督机制,才形成了我国相对封闭的再保险市场。
而且,一方面对国内保险公司在商业分保的选择上敞开大门,另一方面又不给予其指导和控制,完全由保险公司去承担选择的风险。
我国保险公司因选择的国际分保接受人破产而导致自身损失的例子近年来屡屡出现。
在这里,国家作为总监控人的角色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
国家要么把国外的再保险人引进来,亲自监控其业务的开展;要么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其对单一合同的偿付能力。
(二)我国再保险监管应对措施由于再保险业务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和很高的技术性,并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服务自由化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在进行再保险监管体系的构建或改革,我国也在致力于基础框架的构建工作。
对于正处于快速成长期的中国保险和再保险业来说,一个行之有效的、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监管体系,是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1.我国再保险监管应对原则(1)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原则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必须以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根本原则。
具体来说,就是通过提高再保险分入人市场准入标准、监管保险人再保险安排,监控再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畅通监管信息渠道,建立保证金制度等政策,实现对再保险分出人利益的保护,从而保障原保险业务被保险人的利益和整个保险市场的稳定性。
(2)促进再保险交易的自由化和公平竞争原则再保险业务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发展是必然趋势。
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的目标在于构建和维护平等、和谐的再保险市场平台,促进再保险交易的自由化和市场竞争的有序化。
(3)创建和谐发展的监管环境原则再保险监管制度建设也要体现和谐发展理念,主要体现为:我国再保险监再保险监管研究管和再保险实践同步发展,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监管要求。
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基本度过了第一阶段的封闭与保护下的成长阶段,已进入第二阶段市场转型阶段。
法定分保已经取消,外资再保险机构纷纷进入我国市场,市场开放度逐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