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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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14年新版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14年新版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2014年7月·北京目录总则1第一编技术设备2第一章基本要求2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2限界、安全保护区3养护维修及检查5救援设备6灾害防护6行车安全监测设备7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8一般要求8铁路线路8线路平面及纵断面9路基9桥隧建(构)筑物10轨道11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13安全线及避难线14防护栅栏14声屏障14第三章信号、通信15一般要求15信号16联锁18闭塞19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系统19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20CTCS—2级列控系统21信号集中监测系统23驼峰信号23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24通信24承载网24业务网25支撑网26信号、通信线路及其他26第四章铁路信息系统27第五章车站及枢纽29站场设备29客运设备30货运设备31第六章机车车辆32机车设备32机车32车辆设备34车辆35动车组设备36动车组36自轮运转特种设备37第七章供电、给水37牵引供电37电力、给水39第八章房屋建筑41第九章铁路用地41第二编行车组织42第十章基本要求42行车组织原则42行车指挥44车站技术管理47对行车有关人员的要求48第十一章编组列车49一般要求49列车中车辆的编挂50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51列车中机车的编挂51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53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57列车中车辆的连挂65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66第十二章调车工作71一般要求71领导及指挥72计划及准备73调车作业74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76机车车辆的停留77第十三章行车闭塞78一般要求78自动闭塞79自动站间闭塞81半自动闭塞81电话闭塞81电话中断时的行车82第十四章列车运行83一般要求83接车与发车89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92救援列车的开行95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96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101固定行车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103第三编信号显示104第十五章基本要求104第十六章固定信号106色灯信号机106臂板信号机113机车信号机114第十七章移动信号及手信号117移动信号117响墩及火炬信号118无线调车灯显信号118手信号119第十八章信号表示器及标志123信号表示器123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127线路安全保护标志131列车标志131第十九章听觉信号133附图1 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1351。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1-11章动车内容)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1-11章动车内容)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第7条制造、检修的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配件须经铁路总公司指派的监造机构监造,符合要求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11条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改变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

第14条一切建(构)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

第23条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建设应急平台,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设施和通信等设备,确保事故现场的图像、话音及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送至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动车组应配备止轮器(铁鞋)、紧急用渡板、应急梯、过渡车钩和专用风管。

第29条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应具备监测、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进行计量校准。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主要包括:1.机车车辆的车载监测设备;2.机车车辆的地面监测设备;……第30条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实现信息共享,为运输组织、行车指挥、设备检修、救援及事故分析等提供信息。

第33条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安全线等。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安全线是为防止列车或机车车辆从一进路进入另一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的进路而发生冲突的一种安全隔开设备。

1第54条防护栅栏的设备管理由工务部门负责,治安管理由铁路公安部门负责。

第64条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复示、调车信号机等。

第85条铁路运输指挥应采用调度集中系统(CTC)。

第90条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具有监控、记录、显示及报警等功能。

装备在动车组上的LKJ设备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2 km/h报警、5 km/h常用制动、10 km/h紧急制动设置模式曲线。

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

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

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铁路机车车辆监造工作管理,确保铁路机车车辆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机车车辆新造、大修及重要零部件的监造管理。

二、监造机构与职责设立专门的铁路机车车辆监造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监造工作。

监造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确保监造工作的有效开展。

监造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监造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监造的重点和关键环节。

2、审查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生产工艺文件。

3、对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和入厂检验进行监督。

4、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和重要质量控制点进行旁站监造。

5、对机车车辆的出厂检验进行监督和确认。

三、监造人员监造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铁路机车车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

监造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接受生产企业的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2、认真履行监造职责,如实记录监造过程中的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3、保守生产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机密。

四、监造依据铁路机车车辆监造工作依据以下文件和标准:1、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2、铁路总公司发布的相关技术文件和要求。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协议。

五、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监造机构应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包括:1、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2、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3、检验检测设备的配备和校准情况。

4、不合格品控制和质量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原材料和零部件监造1、对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采购进行监督,确保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2、对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入厂检验进行抽检,核实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对关键零部件的生产过程进行跟踪监造,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七、生产过程监造1、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和重要质量控制点进行旁站监造,如车体焊接、转向架组装等。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铁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物流集团,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4年8月23日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和维修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铁路设备符合运营安全要求。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按照职责开展全国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铁路运输企业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开展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工作,不断提升铁路设备质量和工作水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委外维修、检测监测、技术状态评价或者鉴定、寿命和报废管理、工装设备管理、铁路设备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使用和维修的铁路设备质量满足要求。

铁道机车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铁道机车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铁道机车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一、机车的管理责任1. 铁路机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车管理制度,明确机车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管理流程。

机车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机车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机车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 机车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车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机车维护和检修方案,确定机车的维护周期和维护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维护计划,做好机车的维护工作。

3. 机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车使用档案,记录机车的运行情况、维护情况、维修情况等,定期对机车进行检查,确保机车的安全运行和延长机车的使用寿命。

4. 机车部门应当加强机车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机车操作人员具有合格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做好机车的操作实施,提高机车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机车的运行规定1. 机车的运行应当按照铁路运输部门的调度指令和运行要求进行,确保机车的安全运行和按时到达目的地。

机车的检查、振动、加油、润滑等工作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遵守机车的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

2. 机车在运行中应当保持车速恰当,不得超速行驶,不得急刹车、急起步,遵守铁路交通规则和规定,确保机车与其他车辆的安全通行。

3. 机车在运行中应当保持机车的清洁和整洁,及时清理机车表面的污物和杂物,保持机车的外观和外部部件的完好。

机车在运行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采取措施处理,确保机车的安全运行。

4. 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乘客和机车安全,确保机车的正常停停车和疏散。

三、机车的维护保养1. 机车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应当按照维护保养计划和维护标准进行,对机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保证机车的正常运行和减少故障发生。

2. 机车的维护保养工作,包括机车的清洁、润滑、加油、检查、测量、调试等工作,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标准进行,确保机车的各项功能正常运行。

3. 机车的机械部件、电气部件、控制部件等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确保机车的安全运行。

铁路机车车队管理制度

铁路机车车队管理制度

铁路机车车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铁路机车车队的管理,提高运输效率,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铁路机车车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机车车队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机车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铁路机车车队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机车车辆管理水平,提高运输效率和安全性。

第五条铁路机车车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机车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铁路机车车队应当建立健全机车车辆的管理台账和档案,建立机车车辆档案,记录机车车辆的维修、保养、检查等情况,及时更新机车车辆的技术资料。

第七条铁路机车车队应当加强对机车车辆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维修和管理水平,确保机车车辆的安全和可靠。

第八条铁路机车车队应当加强对机车车辆的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机车车辆的安全隐患。

第二章机车车辆的维护和保养第九条铁路机车车队应当建立健全机车车辆维护和保养制度,确定机车车辆的维护和保养计划,明确维护和保养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机车车队应当加强对机车车辆的日常检查,建立健全机车车辆的巡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机车车辆的故障和损坏。

第十一条机车车队应当建立健全机车车辆的定期检修制度,明确机车车辆的检修周期和内容,指定专门的检修单位进行检修。

第十二条机车车队应当加强对机车车辆的保养工作,确保机车车辆的润滑、加油、清洗等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三条机车车队应当定期对机车车辆的技术状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维护和保养计划,保证机车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机车车辆的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机车车队应当建立健全机车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机车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机车车队应当严格执行机车车辆的安全规程,加强对机车车辆的安全技术防护装置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机车车队应当加强对机车车辆的驾驶员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技术素质和驾驶操作能力。

铁路设备检查监控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设备检查监控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设备检查监控管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本细则旨在制定铁路设备检查、监控和管理的规定,以确保满足铁路
安全和运营要求。

本规定应与《铁路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铁运领[2024]1号)相一致,并遵循铁路安全规定和标准。

三、设备检查监控
(一)安全检查
1.定期检查:铁路设备安全检查要按照《铁路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管理
办法》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定期进行。

2.应急检查: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应
急检查,确保设备安全正常使用,不得恶意忽略。

(二)设备监控
1.继电器监控:设备继电器安装要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按照相关技术
要求安装,并定期进行检测和更换。

2.电气设备监控:电气设备安装要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查电气设备、驱动系统及其控制系统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情况。

3.气动装置监控:气动装置安装要按照国家标准,定期检查气动装置
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情况。

4.机械设备监控:机械设备安装要按照国家标准,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情况,并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的密封、传动轴、扭矩扳手、传动链等部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J0:制定普速技规的意义是什么?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骨干、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至关重要。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

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确保国家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规程包括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两部分,本部分为普速铁路部分,适用于200km/h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

本规程是国家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在铁路总公司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国家铁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

各单位对遵守本规程成绩突出者,应予表扬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者,应视其违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给予教育、处分。

J1: 铁路对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适应有何规定?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系统集成技术,实现各子系统顶层协调统一,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不断提高运输能力。

J2: 铁路的基本建设、设计文件和设计工作有何规定?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并充分听取建设单位、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J3: 对工程施工有何规定,涉及营运线路有何规定?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

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

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

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随着铁路运输的不断发展,铁路机车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愈发重要。

为了确保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和高效,特制定本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

一、监造的目的和范围1、目的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的主要目的是对机车车辆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性能符合设计要求,满足铁路运输的安全和运营需要。

2、范围监造范围涵盖各类铁路机车、客车、货车等车辆的新造、大修以及重要零部件的制造过程。

二、监造机构与人员1、监造机构设立专门的铁路机车车辆监造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监造工作。

监造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拥有熟悉铁路机车车辆技术、工艺和质量管理的专业人员。

2、监造人员监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铁路机车车辆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2)具有丰富的制造工艺和质量管理经验。

(3)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责任心。

三、监造依据1、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有关铁路运输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技术标准遵循国家、行业和企业制定的铁路机车车辆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艺规范。

3、合同要求按照采购合同中对机车车辆的质量、性能、交货期等方面的约定进行监造。

四、监造内容1、设计审查对机车车辆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技术标准和使用要求。

2、原材料和零部件检验监督制造企业对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采购和检验,确保其质量合格。

3、制造工艺过程监督(1)检查制造工艺流程的合理性和执行情况。

(2)监督关键工序的操作和质量控制。

4、质量检验(1)参与制造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核实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2)对重要质量指标进行抽检和复验。

5、进度控制跟踪机车车辆的制造进度,确保按时交付。

五、监造方式1、驻厂监造监造人员常驻制造企业,对制造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2、巡检定期或不定期对制造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3、文件审查对制造企业提交的技术文件、质量记录等进行审查。

六、监造报告1、定期报告监造人员应定期向监造机构提交监造报告,反映机车车辆制造的质量状况、进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
2.登乘机车、动车组列车或其他旅客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对干线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设备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的运用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场强覆盖每季度检查一 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月不少于一次。
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制度,并推行预防性计划修、专业化集中修制度。
第19条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 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20条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 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器材和备品动用后,应及时补齐。
第22条铁路局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专项检查。其中:
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 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十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驼峰及调车场线路溜放纵断面复 测,每五年
不少于一次。
本规程包括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两部分,本部分为普速铁路部分,适用于200 km/h 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 外)。
本规程是国家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在铁路总公司明 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国家铁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各 单位对遵守本规程成绩突出者,应予表扬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者,应视其违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后 果,给予教育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2014 年 7 月·北京总则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骨干、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至关重要。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

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确保国家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规程包括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两部分,本部分为普速铁路部分,适用于 200 km/h 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

本规程是国家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在铁路总公司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国家铁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围,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

各单位对遵守本规程成绩突出者,应予表扬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者,应视其违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给予教育、处分。

第一编技术设备第一章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第 1 条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系统集成技术,实现各子系统顶层协调统一,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不断提高运输能力。

第 2 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并充分听取建设单位、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 3 条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工程质量。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办〔2008〕70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办〔2008〕70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ﻫ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ﻫ第二章机构与职责ﻫ第七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

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ﻫ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

第八条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ﻫ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ﻫ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14年新版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14年新版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2014年7月·北京目录总则 (1)第一编技术设备 (2)第一章基本要求 (2)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2)限界、安全保护区 (3)养护维修及检查 (5)救援设备 (6)灾害防护 (6)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7)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 (9)一般要求 (9)铁路线路 (9)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10)路基 (10)桥隧建(构)筑物 (11)轨道 (12)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14)安全线及避难线 (15)防护栅栏 (15)声屏障 (15)第三章信号、通信 (17)一般要求 (17)信号 (17)联锁 (20)闭塞 (21)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系统 (21)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22)CTCS-2级列控系统 (23)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25)驼峰信号 (25)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 (25)通信 (26)承载网 (26)业务网 (26)支撑网 (28)信号、通信线路及其他 (28)第四章铁路信息系统 (30)第五章车站及枢纽 (32)站场设备 (32)货运设备 (33)第六章机车车辆 (35)机车设备 (35)机车 (35)车辆设备 (37)车辆 (38)动车组设备 (39)动车组 (39)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40)第七章供电、给水 (41)牵引供电 (41)电力、给水 (43)第八章房屋建筑 (45)第九章铁路用地 (46)第二编行车组织 (47)第十章基本要求 (47)行车组织原则 (47)行车指挥 (48)车站技术管理 (51)对行车有关人员的要求 (53)第十一章编组列车 (55)一般要求 (55)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56)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 (56)列车中机车的编挂 (57)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 (58)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 (63)列车中车辆的连挂 (70)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 (71)第十二章调车工作 (77)一般要求 (77)领导及指挥 (77)计划及准备 (78)调车作业 (79)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 (82)机车车辆的停留 (82)第十三章行车闭塞 (84)一般要求 (84)自动闭塞 (85)自动站间闭塞 (86)半自动闭塞 (87)电话闭塞 (87)第十四章列车运行 (90)一般要求 (90)接车与发车 (95)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 (99)救援列车的开行 (102)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 (102)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 (111)固定行车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 (112)第三编信号显示 (115)第十五章基本要求 (115)第十六章固定信号 (118)色灯信号机 (118)臂板信号机 (132)机车信号机 (135)第十七章移动信号及手信号 (140)移动信号 (140)响墩及火炬信号 (141)无线调车灯显信号 (142)手信号 (142)第十八章信号表示器及标志 (153)信号表示器 (153)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 (158)线路安全保护标志 (167)列车标志 (168)第十九章听觉信号 (171)附图1 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 (174)1. v≤160 km/h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 (174)2. v>160 km/h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 (177)3. 双层集装箱运输装载限界及双层集装箱运输铁路建筑限界 (178)附图2 客货共线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181)附件1 路票 (183)附件2 绿色许可证 (183)附件3 红色许可证 (184)附件4 调度命令 (184)附件5 出站/跟踪调车通知书 (185)附件6 轻型车辆使用书 (185)附件7 调度命令登记簿 (186)附件8 书面通知 (187)附件9 半自动闭塞发车进路通知书 (187)附件10 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 (188)缩写词对照表 (189)计量单位符号 (190)总则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骨干、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至关重要。

浅谈机车车辆监造工作

浅谈机车车辆监造工作
关键词 :机车车辆监造 ;内容 ;管理 中图分类号 :U 2 6 0 . 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0 0 9—9 4 9 2( 2 0 1 71 0 4 —0 1 3 4—0 3
I n t r o d u c t i o n o f Ro l l i n g S t o c k S u p e r v i s i o n Wo r k
在我 国社 会 与经 济 不 断 发展 的过 程 中 ,铁 路 机 车 车 辆 造 修 企 业 也 逐 步 深 化 自身 的体 制 改 革 。 在铁 路 机 车 车辆 的生 产 维修 过 程 中 ,监 造 工 作 也 逐渐 推 广 与 开 展 。机 车 车辆 监 造 工 作 可 以更 好 地
同时也 是监 造进 行 的最基 本条 件 。
机 车 车辆 监 造 相 关 技 术人 员 依 照机 车 车 辆 不 同类 型 的造 修 工 艺难 度 、进 度 和 造 修 中所 出现 的
1 - 2机车 车辆 监造 工作 之前 的准备
具体 问题 ,及时地将 真实情况 以监测报告 的形式 编写出来 。当机车车辆造修完成而 出厂前 ,相应 的机 车车 辆 监 造 技 术人 员 要 编 写 监 造 总报 告 ,并
S U N Q i n g - t i a n
( L a n z h o u Ra i l wa y E q u i p me n t S u p e r v i s o r ,L a n z h o u 7 3 0 0 0 0,C h i n a )
Ab s t r ac t :T h i s p a p e r i n t r o d u c e d t h e p r e mi s e c o n d i t i o n t h a t t h e r o l l i n g s t o c k s u p e r v i s i o n s e r v i c e s h o u l d p o s s e s s e d, a n a l y z e d t h e r o l l i n g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8.05.22•【文号】国铁设备监〔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46号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北京铁路督察室,局装备技术中心:现将《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铁路专用设备产品重点目录国家铁路局2018年5月22日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以下简称“监督抽查计划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依法制定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工作管理。

第三条编制监督抽查计划时,应将对铁路运输安全影响较大的铁路专用设备重要产品、关键产品和质量问题反映较多的产品及项点,以及新标准实施后的重要产品及项点作为重点。

第四条监督抽查计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组织编制和发布监督抽查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提出辖区内监督抽查计划建议,组织实施国家铁路局发布的监督抽查计划。

北京铁路督察室辖区内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具体工作委托国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实施。

第三章计划编制第七条提出监督抽查计划建议时,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在选定监督抽查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的基础上,随机抽取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生产企业。

第八条监督抽查计划应当包括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名称、型号、检验检测主要技术依据、检验检测内容和抽查企业名称等内容。

铁道部关于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

铁道部关于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

铁道部关于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10.09•【文号】[84]铁安监字983号•【施行日期】198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84)铁安监字983号1984年10月9日)第1条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必须做到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正点,当好先行。

安全状况是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

是铁路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首要标准。

铁路具有高度集中,半军事性,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保证安全是铁路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运输生产活动的重要条件,是关系到四化建设速度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肃的政治问题。

为维护铁路行车安全法规的实施,保证运输安全,在各级组织、各业务部门坚持安全第一,加强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

为此,在铁道部、铁路局(工程局)和铁路分局设置行车安全监察机构。

第2条在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分别设置行车安全监察机构。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是维护行车安全法规的监督机关,其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行车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监察,维护行车安全法规,以促进路风建设,保证安全正点、优质高产地完成运输任务,提高经济效益。

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对行政领导、同级业务部门、各行车有关单位和行车有关人员执行行车安全法规的情况行使监察职责。

第3条铁道部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1、监督检查各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工厂及行车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规章制度等情况。

2、监督检查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行车安全(包括行车有关防火防爆,以下同)、路外人身安全、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命令、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3、监督检查各种行车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的养护维修和定期修理,以及保证行车安全的先进技术设备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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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方产品接收、上线运行、运用车统计及财务结算的依据,零 部件竣工移交记录作为产品买方(最终买方)接收的依据。适用 范围内的产品未经监造的,机车车辆整车(机)不得上国铁线路 运行,零部件不得装用。
第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生产企业承担产品的质量责 任。买方对机车车辆产品实施监造,不代替、减少或免除生产企 业的任何质量责任和义务,且买方监造不承担任何产品质量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造是指由铁路局监造机构专业人员代 表买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及总 公司相关要求,在机车车辆产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 对生产过程和实物质量实施必要的核查,并对产品的符合性做出 专业判断。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监造对象包括:总公司及所属企业采购的 新造及委托路外企业(铁路局所属柳州车辆厂、广州铁道车辆厂、 沈阳客车厂、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比照办理,下同)维修 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国铁控股合资企业、委托国 铁运输管理的国铁非控股合资企业所采购的新造及委托路外企业 维修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及重要零部件;进入国铁路网运行的路 外企业自备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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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专业配合相对稳定的监造项目部。 (五)负责监造人员的考察、聘用、培训及任免工作。负责
监造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办理技术职务聘任手续。 (六)负责监造人员的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工资、社会保
险等管理,以及相关生活福利待遇等保障工作。 (七)负责设备监造处的专业评价。 (八)制定监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 设备监造处工作职责应包括: (一)按照总公司及铁路局相关要求,规范管内监造项目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原则为列入《铁路机车 车辆目录》(国铁设备监〔2014〕19号附件1)的各类铁路机车、 动车组、客车、货车,以及轨道车、铁路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 架桥机(组)车辆、接触网作业车和大型养员签认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竣工移交记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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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造项目部工作职责应包括: (一)遵循科学、公平、公正、规范、诚信的原则,履行合 同(协议)规定的监造义务,按照总公司和铁路局的相关规定开 展监造工作。 (二)拟订相关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监造细则。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范围、方式,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 量进行必要的核查。 (四)规范行使对工序产品和竣工产品的签字确认权。 (五)按照规定签发产品/工序暂停接收通知书,要求生产企 业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六)按照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相关方反馈、报告相 关监造信息。 (七)按照规定规范开展监造项目部内部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八)对从工作中获取的与监造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应遵循 有关保密的约定和规定。 第十二条 监造人员一般应具有机车车辆及相关专业大学本 科及以上学历、工程师及以上资格。设备监造处处长和副处长、 监造项目部主任和副主任一般应具有五年及以上专业工作经验,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监造代表一般应具有 三年及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监造项目部监造人员一般应具有机车车辆产品设 计、工艺、制造、检修、质检等相关岗位工作经验,熟悉所监造 产品的结构、原理、性能、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能够准确判断 和正确处理监造过程中发现的异常和问题。铁路局新聘监造人员 应经设备监理行业组织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设备监理专
(三)零部件及原材料的采购、加工、检查、防护、运输、 入库、保管、标识等是否符合规定。
(四)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工艺卡片和作业指导书等工艺 文件是否适宜,相关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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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 (五)企业的加工、组装、仓储等环境(温度、湿度、光照
度、清洁度等)是否符合工艺要求,对生产现场的人员、机器、 材料、方法等生产要素的管理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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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监造项目部据以执行。 第二十五条 铁路局设备监造处根据合同(协议)和有关技术
标准、规范、产品接收准则等组织监造项目部编制《铁路机车车 辆产品监造细则》。监造细则应明确相关产品的文件见证点、现场 见证点和停止见证点等监造控制点的设置及核查内容。文件见证 点、现场见证点和停止见证点的设置主要根据生产企业的《产品 检验试验计划》等确定。
第二十六条 在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的设计开发阶段,监造项目 部应主要核查企业对产品设计开发过程的管理是否受控;按相关 要求参加设计联络会议、技术交底会议、项目里程碑、质量门的 评审;参加主机企业组织的重要零部件(含外购)的首件鉴定; 对试制(修)过程和产品进行核查;参加机车车辆整车(机)的 公司(工厂)级鉴定。对相关核查、评审、鉴定中发现的问题、 开口项等应要求企业记录在案,并报监造项目部以备核查。
(三)停止见证点(H点):由监造人员现场见证并签认后方 可转入下一个过程、工序或节点而预先设定的,未经监造人员确 认则生产不能继续进行的监造控制点,是在文件见证的基础上开 展的现场见证活动,同时核查实物质量。其中,外购重要原材料 和零部件的入库鉴定、重要区域关闭前的检查、适用范围内产品 的竣工核查均应设为停止见证点。
(六)企业是否配置了必要的检验检测试验手段,管理、维 护保养等制度是否完善;相关的检验检测试验设备和带有数值要 求的工具是否按规定进行校准和检定。
第十九条 产品核查的方式分为全数核查和抽样核查。规定为 全数核查的产品原则上不得改为抽样核查,规定为抽样核查的产 品可根据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加严抽样标准,直至全 数核查。实际工作中采用抽样核查时,应按照相关标准及程序实 施。《铁路车辆产品抽样核查管理办法》另发。
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未经总公司允许,监造机构不得承担监造范围之外的 设备监理、监造业务;监造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设备监理、 监造单位。
(五)不得泄露买方和生产企业申明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监造范围及核查方式 第十五条 监造范围包括机车车辆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具体监 造范围见《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监造范围、产品核查方式及外购产 品复核范围》(附件1)。 第十六条 对纳入监造范围的产品,监造项目部均须按规定对 产品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核查(以下分别简称过程核 查和产品核查)。 第十七条 过程核查的方式包括对事先确定的文件见证点(R 点)、现场见证点(W点)、停止见证点(H点)进行见证,以及 对产品关键工序、特殊过程进行定期巡视和对其它工序进行不定 期巡视: (一)文件见证点(R点):由监造人员对产品生产所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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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制(修)期间的监造,是指监造机构在机车车辆造修 企业机车车辆试制(试修)期间所开展的监造工作。试制(修) 期间,监造项目部以有合法来源的图样、总公司核准的相应的技 术条件、标准、规范、规程、图册等为主要依据开展监造工作。
(三)批量生产期间的监造,是指监造机构对已获得相应的制 造、进口、维修许可证(资质)的机车车辆造修企业在机车车辆 批量制造、维修期间所开展的监造工作。批量生产期间,监造项 目部主要依据总公司或铁路局等单位与机车车辆造修企业签署的 采购、维修合同及相关监造约定等开展监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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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十四条 监造机构和监造人员在监造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 (一)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监造公正性的活动,不得获取
任何可能影响监造公正性的利益。 (二)不得签认存在缺项、数据不符、质量缺陷未消除的记
录,不得出具不实的监造报告。 (三)不得随意改变监造范围及核查方式,不得随意降低技
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 铁总运[2015]1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局设备监造管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 关于调整铁路机车车辆验收管理体制的通知》(铁总劳卫〔2014〕 318 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对机车车辆等铁路装备整车及 重要零部件(含电务车载设备,下同)的监造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车车辆零部件的监造依据: (一)由总公司、铁路局组织以集中方式采购的零部件,监造 项目部主要依据总公司等买方与零部件生产企业之间的合同、协 议等开展监造工作。 (二)由机车车辆主机企业采购并装用在监造范围内整车(机) 的零部件,监造项目部开展监造工作的实际依据是整车(机)采 购/维修合同、协议。
第二十条 具体监造项目的过程及产品核查的方式和内容应 在编制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监造细则时确定。
第四章 监造依据 第二十一条 从设计、制造、运用,直至淘汰报废整个寿命周 期内,机车车辆整车(机)相关阶段的监造依据分别如下: (一)设计定型期间的监造,是指监造机构对列入总公司、铁 路局等单位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的新型机车车辆在设计定型期 间所开展的监造工作。设计定型期间,监造项目部以指定或委托 方提供的《科技开发合同》、相关单位审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技术条件》或方案评审结论等为主要依据开展监造工作。由企业 自主研发的、未列入总公司及铁路局等单位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 目的新型机车车辆,企业向监造项目部提出监造申请的,总公司 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监造。
前款所称见证是指监造人员对文件、记录、实物、过程等进 行观察、审查、记录、确认等获取证据的活动。
第十八条 各类见证点及日常巡视核查的重点内容是生产企 业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管理是否满足要求:
(一)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岗位人员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并经 严格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二)工装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是否完善;关键 工装设备的性能和精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性能校验、 校核、标定和日常点检。
的基础管理,建立健全监造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监造细则(作业指导书),
指导监造项目部具体实施产品监造工作,完成各项监造任务。 (三)建立实施巡视检查制度,对监造项目部监造工作质量
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监造项目部及其人员日常评价及考核工作;组织
开展标准化监造项目部的创建和检查、考评活动。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造项目部监造人员的推荐、选拔、
第五章 监造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纳入监造范围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及总公司、 铁路局组织以集中方式采购的零部件,总公司、铁路局等单位在 铁路机车车辆的相关科技开发、采购、维修项目的招标文件、合 同(协议)中应明确与监造有关的事宜及要求。主机企业对其采 购、外包的适用范围内的零部件,应在相关招标文件、合同(协 议)中明确与监造有关的事宜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 总公司专业部门组织制定相关《铁路机车车辆产 品接收准则》,通过专家组评审后公布,作为采购产品监造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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