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及程序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与注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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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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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29e7746f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da.png)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
一、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1、工商营业执照;
2、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3、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4、特种设备手续;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二、受理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依法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5、有与经营规模、类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需提交材料(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1、特许经营协议(管道燃气企业提供);
2、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3、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4、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5、固定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6、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7、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建城规〔2019〕2号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建城规〔201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a5498490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18.png)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正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建城〔2014〕167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1日建城规〔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管道燃气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管道燃气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275fcaa43186bceb18e8bb09.png)
山东省管道燃气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及材料解析一、审查审批权限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均由县市区初审,市市政局复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二、审查审批依据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和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8号)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3号)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燃气经营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6号)三、项目审查规定(一)流程1、由项目拟建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报项目建设申请,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市政局。
2、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局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当场查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若申报材料存在明显缺项,应当场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情况;若资料基本完整,应当场受理并转送市燃热办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政局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及时安排现场勘查。
3、现场勘查不合格的,市政局窗口反馈现场勘查意见;现场勘查合格的,由市燃热办提出复审意见报市政局,市市政局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申报材料1、燃气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
由建设单位填报,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
2、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转报项目建设申请的文件。
3、具备资格的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建工程投资主体、资金筹措、市场分析、经营策略、开竣工时间、安全措施等。
4、申报项目符合当地燃气规划的证明材料。
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燃气专项规划,且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适合建设相应燃气项目的意见;用地手续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可以办理用地手续的意见。
5、所在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该项目划定经营区域的支持性文件。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f80de11915f804d2b16c179.png)
第十一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 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 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 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 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 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 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 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 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第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 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 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 3 人;1000户以上不到 1 万户的,每 800户 1 人;1-5万 户,每增加 1 万户增加 10人;5-10万户,每增加 1 万户增 加 8 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 1 万户增加 5 人;
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认定条件
![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认定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c9daf4096c175f0e7cd1376a.png)
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认定条件发布日期:2013-12-13 文章点击数为: 125 字号:[大] [中] [小]一、管道燃气(以管道方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人工煤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等)(一)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各栏目填写正确,所填内容与附件材料一致。
(二)企业经营规模、工商注册资本、资产负债率、人员、抢修专用车辆条件:1、经营规模在30万户或日供气量100万立方米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5%(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负责技术、安全、运行、设备的副总经理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10年;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燃气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10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燃气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不少于100名;配备焊接、检测仪器和抢修设备的专用车辆6台且处于良好状态。
2、经营规模在10万户至30万户或日供气量5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5%(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负责技术、安全、运行、设备的副总经理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8年;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燃气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10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燃气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不少于11名;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不少于50名;配备焊接、检测仪器和抢修设备的专用车辆4台且处于良好状态。
3、经营规模在5万户至10万户或日供气量20万立方米至50万立方米,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5%(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负责技术、安全、运行、设备的副总经理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燃气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10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9名;燃气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不少于9名;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不少于30名;配备焊接、检测仪器和抢修设备的专用车辆3台且处于良好状态。
燃气许可经营管理办法【新】
![燃气许可经营管理办法【新】](https://img.taocdn.com/s3/m/2efba4d76f1aff00bed51ef0.png)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中央驻鲁企业、名称冠以“山东或齐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CN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总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企业,均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b5c5d48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2f.png)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经营场所和设施;(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三)有合格的燃气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燃气经营场所和设施的证明文件;(四)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的文件;(五)燃气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受理申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第八条燃气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燃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一)依法终止燃气经营活动的;(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燃气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燃气经营管理制度,确保燃气经营活动的安全。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832bad0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d0.png)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燃气经营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公平竞争、服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和设备;(四)有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用户服务和应急处理机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以下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燃气设施和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六)用户服务和应急处理机制的说明材料;(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经营规范第八条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不得超越许可范围经营;(二)不得向未取得燃气使用许可的用户供气;(三)定期对燃气设施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四)建立用户服务档案,提供规范服务;(五)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事故应急;(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检查,并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47d5739a6c30c2259019e9e.png)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流程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d1ab5ce0aef8941ea76e05c3.png)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一、法律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二、办理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范围;(二)有稳定的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依据注册资本本公司归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和服务站点等。
门站等办公经营场地需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明。
(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备设施(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专业培训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法人不在企业值守的,除应出具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外,应授权一名负责人履行法人职责,并经考核合格。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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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办理主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依据《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万户以上或日供气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万;供气规模万户以上或日供气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万元;供气规模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万立方米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万元;、从事生产(加工)、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万元;、从事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万元;、从事加气站、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万元;、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万元;(五)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六)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七)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八)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人(高级职称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人。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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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一、法律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二、办理条件(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
(二)有稳定的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1、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2、从事LNG生产(加工)、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4、从事LNG加气站、CNG常规战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五)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六)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七)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依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八)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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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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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修改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是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和其他燃气。
本办法所称瓶装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包括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等输配系统。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站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企业或者个人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或者工业企业设立向城镇居民供气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储配灌装站、加气站、及其他各类气化站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区域内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的,不再申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并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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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
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企业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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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NG加气母站和LNG生产、储配、加气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少于2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 15人,其中具备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二)验资报告;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安全管理、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任职资格证书;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1、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LNG生产(加工)、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
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
4、从事LN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
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五)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2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六)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七)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八)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
燃气经营许可
办理主体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办理依据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安全及消防设施单项验收文件等资料;管道经营企业还应提供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
(七)气源来源证明。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计划、服务规范等;
5、CNG常规站、子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 10人以上,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3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
6、瓶装液化气储配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0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材料齐全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书》,并转交初审人进行初审;
(二)初审:对受理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通过专家评审的转负责人审核,未符合要求的出具一次性补充材料通知单;
(三)审核: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转分管厅领导审批;
(四)审批:分管厅领导予以审批;
(五)办结:燃气经营许可证及准予许可决定书发给申请人,资料归档。
办理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4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限)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或者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工业企业内部生产工艺图纸。
(二)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三)站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职务、职称、岗位证书和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等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五)燃气供应站规划布点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质检、消防等单项验收报告,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六)气源来源情况。外购气源的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七)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设备名录;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章程、服务规范和发展规划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