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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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范文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范文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血液管理,保障血液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血液采集、献血、储藏、检验、分析、输血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血液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四条血液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安全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全社会积极参与献血活动,提高全社会献血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第二章血液采集和献血第六条血液采集和献血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无偿献血者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献血:(一)有艾滋病、传染性肝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忌献血的传染病的;(二)有严重的疾病、手术后未恢复、刚刚生完孩子,哺乳期或孕期的;(三)有进行器官移植、血液净化、放射治疗等禁忌献血的医疗史的;(四)有药物依赖、酗酒、吸毒、有性活动方面的禁止献血的;(五)有精神病、残疾及其他不适宜献血的情况。

第八条血液采集和献血机构应当对献血者的人身安全进行保障。

第九条采集血液的器械和设备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并且在每次使用前应当进行消毒或灭菌处理。

第十条献血者应当依法享有免费体检的权益,献血机构应当保护献血者的隐私权。

第三章血液储藏和运输第十一条血液储藏和运输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血液储藏应当根据血型、血红蛋白、血小板等指标进行分类、储存和保管。

第十三条血液储藏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器械和环境,保证血液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对于血液存量低于一定数量的储藏场所,应当及时向上级血液管理机构报告并补充储藏。

第十五条血液运输应当采取适当的运输工具和保温措施,确保血液的安全和正常温度。

第四章血液检验和分析第十六条血液检验和分析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血液检验应当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设备和试剂,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血液检验应当对血液的血型、血红蛋白、白细胞等指标进行检测。

长春市献血管理办法(2024修订)

长春市献血管理办法(2024修订)

长春市献血管理办法(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15•【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长春市献血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2024年3月1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修订)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吉林省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统一规划和推进献血工作,研究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献血工作目标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献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医疗用血需求和适龄公民人数等情况,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并组建应急献血志愿者队伍。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制定本辖区的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并组建应急献血志愿者队伍。

第六条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献血工作的推动、指导,并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向社会公示有关单位动员、组织献血活动的情况。

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为献血屋的选址、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流动采血车合理设置道路停放点,保障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送血车优先通行。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为流动采血车和取送血车的临时停放提供便利条件。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管理条例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管理条例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管理条例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管理条例一、工作制度(一)工作宗旨追求“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会精神,热爱无偿献血事业,积极从事和推进无偿献血工作。

(二)工作方向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作为红十字会社会服务部的一部分并受其监督及指导,应积极配合红十字会开展各种宣扬红十字会精神的公益活动;协助血站宣传有关无偿献血知识,以积极认真、负责、务实的态度为同学和群众提供志愿服务,解答有关无偿献血知识的疑问,提升社会对无偿献血的认识。

(三)工作原则以自愿、平等、奉献、公平、公正为原则,各队员之间无职位高低,无年级大小之分。

分工协作,相互尊重、共同努力,和谐共处。

(四)主要工作内容1.参与红十字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作为红十字会的一员,应为扩大红十字会的服务范围,弘扬红十字会精神尽一责任。

2.开展无偿献血知识培训。

作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的队员有责任,有义务做好无偿献血基本知识的培训工作,使同学和社会人士了解无偿献血,掌握基本的无偿献血知识。

此外,应加强自身的礼仪形象,接人待事处事周到,热情服务,态度友好。

二、组织制度(一)服务队设立队长一名,副队长两名,小组长若干名,以平时表现、最终考核为标准,经红会委员会同意后正式生效。

(二)经考核通过者,成为服务队队员,同时也是红十字会的干事,履行红会干事的职责,(三)具体分工如下:(1)队长职责:①总体负责对内外一切工作,安排协调服务工作②负责联系对外事宜,协调好红会、血站、服务队之间的工作③参加红会委员会召开的例会,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副队长代替④定期向社会服务部部长汇报近期活动情况并接受其意见和建议⑤血站要在学校开展宣传工作或采血活动前向红会委员会报告情况并征询,得到同意后组织校内相关活动。

(2)副队长职责:①定期向队长汇报各组长工作落实情况②负责安排值班、组织人员分配任务工作③监督各小组长是否认真履行组长职责④记录各队员参加工作情况、日常表现、工时长短⑤协助队长工作(3)各部长长职责:①及时记录各队员参加活动情况,并向副队长汇报,做到公平公正②及时向队长传达通知(4)各队员职责:①必须了解红十字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日常工作情况②遵守红十字会规章制度,履行相应职责③积极参加血站、红会组织的有关献血的活动④血车到校内采血前队员负责对口班级,必须把通知传达到位,收集、统计各班有意向献血的人数⑤协调血站工作人员像无偿献血者做好填表指导、服务工作⑥向广大市民、学生宣传无偿献血知识三、队员招聘条件(1)认同红会相关规章制度及《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管理条例》;要求有爱心,工作认真,具备责任心,有团队合作精神(2)通过面试进入试用期考察,经红会委员批准后正式成为服务队队员,并公布名单四、奖励评优办法(1)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者给予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2)队长、副队长及各小组组长因组织安排工作耗时,享受额外加时(3)在活动参加人员较少时参加者可享受适当加时(4)志愿者所从事与无偿献血知识有关活动所用时间全部计入服务时间(5)队长在推选优秀先进个人情况时考虑因素包括:①对通知是否及时回应②工作态度优劣③对无偿献血知识的掌握情况④参加服务活动是否准时⑤有无故意回避本职工作⑥是否配合小组长、队长及血站相关工作⑥是否服从队长、副队长、各小组长安排工作,落实工作情况献血中心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文件,血液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1. 捐献者资格要求:捐献者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没有慢性传染病和遗传性疾病,不得有少数民族疾病和艾滋病等禁止捐献病症,不得有吸毒史。

2. 捐献者登记和筛查:捐献者需进行登记,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与献血相关的健康检查报告。

然后进行献血者的疾病筛查,包括传染性疾病、转基因和其他相关疾病的检测。

3. 献血场所和设施要求:献血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配备完善的献血设施和设备。

献血场所应具备充足的储存空间,确保血液的保存和运输符合规范。

4. 血液采集和处理:采集血液应采用无菌技术,确保捐献者和受者的安全。

采集完毕后,血液应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检测,确保其安全性和质量。

5. 血液供应和使用:血液库管理人员应根据需要进行合理的血液供应和分配,确保受者得到及时的血液输注。

在血液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血液使用管理规定,确保血液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6. 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对血液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血液采集、处理、储存和使用过程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血液管理符合规定。

以上是血液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定,具体的血液管理办法可能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所不同。

企业献血管理制度

企业献血管理制度

企业献血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员工的社会责任感,促进企业员工的健康和福祉,同时也为社会公益事业助力,我公司制定了献血管理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献血的条件、程序、奖励措施、保障措施以及献血者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以保障员工在献血过程中的权益和安全,为员工提供一个献血的舞台,让他们感受到献血的快乐和意义,同时也发挥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二、献血的条件1. 献血者必须年满18周岁,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2. 过去6个月内未进行过全血或洗涤红细胞的献血;3. 过去3个月内未进行过血小板或成分献血;4. 不患有严重的慢性疾病,如白血病、肾脏疾病等;5. 女性在月经期间不能献血,妊娠、哺乳期间也不能献血;6. 无传染性疾病、艾滋病、乙肝、丙肝等;7. 有稳定工作和个人生活,可以保证不会因献血给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良影响;8. 本公司规定,每名员工每年最多可以献血2次;9. 献血员工应遵守医生的指引,注意合理饮食、严格遵守卫生规定等。

三、献血的程序1. 员工需提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预约献血时间;2. 员工到达指定的献血地点,由医务人员进行初步的身体检查;3. 符合条件的员工填写献血意愿书,并进行详细的健康问卷调查;4. 医务人员进行详细的身体检查,包括测量血压、体温,抽血化验等;5. 通过检查后,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献血程序;6. 献血后,医务人员进行随访和观察,确保员工的身体状况良好;7. 完成献血程序后,员工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适当的休息和补充,确保身体恢复正常;8. 献血时间一般在工作日的下班时间进行,以便员工的休息与恢复。

四、献血的奖励措施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献血活动,公司制定了献血奖励措施,具体如下:1. 献血者可在献血当天享受带薪休假,休假时间根据献血时间和献血量等因素确定;2. 公司每年将在全员大会上对献血人数最多、献血次数最多、献血量最大的员工进行表彰,并颁发相应的奖金和奖品;3. 公司还将在员工的年度考核中,对献血行为进行奖励,作为绩效考评的一部分;4. 公司将设立献血基金,用于资助有需要的员工或员工家属,以及用于支持慈善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2024年医院无偿献血制度(二篇)

2024年医院无偿献血制度(二篇)

2024年医院无偿献血制度l无偿献血是指为拯救他人生命,志愿将自身的血液无私奉献给社会公益事业,而献血者不向采血单位和献血者单位领取任何报酬的行为。

无偿献血是终身的荣誉,无偿献血者会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戴。

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响应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____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制度:l第一条鼓励无偿献血的健康员工自愿献血,要求党员带头、干部带头,义务献血作表率。

l年龄:____周岁(可申请延续献血年限)2.体重。

男≥____千克,女≥____千克。

3.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4kpa或____mmhg-____mmhg/____mmhg-____mmhg,脉压差:≥____mmhg。

4.脉搏。

____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____次/分。

5.体温正常l第二条做过胃、肾、脾、肺等器官切除手术已经痊愈的人不可以献血。

有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的患者是不可以献血的,而眼睛有变化的高度近视也是不可以献血的。

l第三条献血当天应适当休息,在2-____天内不要做强烈运动,可以正常工作和生活,针眼外应保持清洁。

另外可适当补充点营养,吃些蛋、奶、瘦肉、豆制品、蔬菜等食物,但不要暴饮暴食。

按规定要求进行登记填写体检表。

量体重、测血压、医师进行物理检查。

抽少量血样进行化验检查。

l第四条献血后可适当增加牛奶、猪肉、牛肉、鸡蛋、鱼肉和动物的肝、心、肾以及黑鱼、甲鱼等富含优质蛋白质的食物,这些食物还含有造血所需的其他营养物质。

因为造血时需要大量的蛋白质,所以献血后必须注意补充足量的蛋白质。

铁是制造红细胞中血红蛋白不可缺少的物质。

献血后,血液中红细胞等有形成分相对减少,于是骨髓____必须加倍工作,合成红细胞等,这时需要大量的铁。

正常人每天需铁量约1.5毫克,献血后需要量便极大增加,因此,献血后需摄入含铁量高且又易吸收的食物,如猪肉、牛肉、鸡肉、猪肝、鸡血等。

鼓励职工无偿献血规章制度

鼓励职工无偿献血规章制度

鼓励职工无偿献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企业文化,增强员工爱心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员工身体健康,我公司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员工,鼓励员工主动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第三条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参与献血活动,并对积极参与献血的员工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条员工献血时,应按照献血中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献血安全。

第二章献血方式第五条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到当地献血中心进行无偿献血,员工可以自愿报名参与。

第六条员工可以选择全血献血或者其他方式的献血,根据身体情况选择适合的献血方式。

第七条献血时间由公司统一安排,员工需提前报名,按时参与献血活动。

第八条献血前应注意饮食和作息,献血后需根据医生建议做好恢复工作。

第三章献血奖励第九条公司将对积极参与献血活动的员工给予奖励,奖励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表彰、奖金、荣誉证书等。

第十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献血的次数和情况确定奖励额度,奖励标准由公司制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一条员工若连续参与献血活动一定次数以上,公司将给予特别奖励,并在公司内部进行表彰。

第四章相关安排第十二条为了方便员工参与献血活动,公司将提供相应的交通、饮食等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将安排专人负责献血活动的组织和宣传工作,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具体执行细则由公司负责人进行制定和协调。

第十五条员工有任何异议或建议,可以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公司将及时处理并答复。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或调整,将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

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提高医院职工的社会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国家有关无偿献血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职工,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行政后勤人员等。

第二章无偿献血原则第三条无偿献血应遵循自愿、无偿、安全、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职工应积极响应无偿献血的号召,自愿参加无偿献血活动。

第三章无偿献血组织与实施第五条医院成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医院定期与当地血站联系,了解临床用血需求,制定无偿献血计划。

第七条医院定期组织开展无偿献血活动,鼓励职工参与。

第八条无偿献血活动应提前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通过海报、通知、会议等形式,提高职工对无偿献血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九条无偿献血活动应遵循以下流程:1. 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2. 宣传无偿献血的相关知识,提高献血者的安全意识;3. 安排献血者进行登记、填写献血表、测量血压、血液检验等;4. 确认献血者符合献血条件后,进行采血;5. 献血后,为献血者提供休息、饮食等服务。

第四章无偿献血激励与保障第十条医院对积极参加无偿献血的职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医院对献血者进行健康跟踪,确保献血者的健康权益。

第十二条医院职工献血后,可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休假。

第五章无偿献血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医院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四条医院定期对无偿献血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医院对违反无偿献血规定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医院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我院职工的社会责任感,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2024教职工义务献血条例

2024教职工义务献血条例

2024教职工义务献血条例
根据2024年教职工义务献血条例,以下是条例的主要内容:
1. 法律目的:该条例旨在鼓励和规范教职工义务献血行为,增加全社会的血液供应。

2. 献血对象:所有拥有教职工身份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与献血活动。

3. 献血义务:教职工应定期参与献血活动,具体献血频率和数量由当地卫生部门确定,并根据个人身体状况进行合理调整。

4. 献血奖励:献血的教职工将获得一定的奖励,包括经济奖励、假期福利等,具体额度由教育部门或本单位决定。

5. 公休假调整:教职工在献血时,可以获得额外的公休假,以确保身体充分恢复。

6. 献血宣传和教育:教育部门将组织宣传活动,提高教职工对献血的认识和意识,并提供相关教育培训。

7. 处罚措施:对于故意拒绝献血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教职工,将根据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

以上是大致的内容,具体条例细节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而异,你可以参考当地相关法规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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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管理规则

无偿献血管理规则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无偿献血管理规则无偿献血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动员家庭成员、亲友、所在单位职工互助献血。

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

第三条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

第四条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确保辖区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总量基本平衡。

解决辖区献血屋和采血车的固定停靠(点)位置。

第五条机关、社会团体、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街道及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要求。

成立无偿献血应急队伍。

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率先参与献血。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献血宣传工作。

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第 2 页共 9 页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大力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血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各级政府应给予积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

血站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业。

市中心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市、县(含县级市。

下同)人民政府成立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不列入编制序列)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市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中心血站)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人员。

(一)制定年度采供血计划;(二)宣传动员和组织献血;(三)组织、管理、调配血源;(四)发放、管理《公民无偿献血证》第十条各机关、团体、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及街道办事处应成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

医院职工无偿献血规章制度

医院职工无偿献血规章制度

医院职工无偿献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扬无私奉献、爱心互助的精神,提高医院职工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促进全社会的公德意识和社会文明程度,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是一种社会公益活动,是医院职工切实履行社会公民义务的表现。

第三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献血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医院的相关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是自愿的,不得强制要求。

第五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应当遵守相关献血规定,确保献血安全、合规。

第六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行为应当受到尊重和鼓励。

第二章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基本条件是: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无患传染病、癫痫病、心脑血管疾病等献血禁忌症状,有爱心和无私奉献精神,自愿献血。

第八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程序如下:一、医院职工向医务人员提出献血申请,并填写献血登记表格;二、医院职工接受医务人员的身体检查;三、医院职工接受医务人员的血液采集,完成献血过程;四、医院职工在献血后,接受医务人员的观察和护理;五、医院职工完成献血后,接受医务人员的感谢和奖励。

第九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周期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300毫升,每年不得超过4次。

第十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后,应当注意休息,适当补充水分,保持身体健康,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和过度劳累。

第三章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管理制度,确保献血程序规范、安全、合法。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配备专业的医务人员,进行献血前的身体检查,确保医院职工的献血安全。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医院职工的献血记录。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管理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章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奖励和激励第十五条医院应当根据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鼓励更多的医院职工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无偿献血管理规则

无偿献血管理规则

无偿献血管理规则无偿献血管理规则是指为保证献血者的健康安全,合理利用献血资源,规范和提高献血工作质量和效益,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下面将从献血者的资格条件、献血程序和补偿措施等方面详细介绍无偿献血管理规则。

首先,献血者的资格条件应满足一定的要求。

合格献血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健康人士。

同时,献血者需身体健康,没有各类传染病、疾病史或吸毒史,没有慢性疾病和传染病感染风险,并能通过相关体检项目的评估。

此外,献血者不能处于特殊生理期(如月经期、妊娠期、哺乳期等),不能为其他献血者或接受输血的患者带来危害。

此外,献血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献血者的安全和健康。

献血需要在无菌条件下进行,确保血液不受污染。

献血者应在合适的环境中休息一段时间,以充分恢复体力和精神状态。

献血点应配备专业医务人员,及时处理献血者可能出现的不适症状。

同时,为保护献血者的个人隐私和相关信息安全,献血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保密工作。

对于献血者,还应给予一定的补偿措施。

一方面,献血者可以获得一定的荣誉和表彰,例如颁发献血证书、勋章、奖牌等,以表彰他们的奉献精神。

另一方面,献血者可以享受相关福利,如减免或免费医疗服务、优先受益于献血血站等,以激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最后,无偿献血管理规则还应强调献血者的权益保障。

献血者有权知情,包括了解献血的目的、过程和可能的风险等;有权选择,包括选择是否献血,选择献血类型和不同的献血点等;有权利益,包括在献血过程中得到合理对待、保护个人隐私、享受相应的补偿和奖励等。

同时,献血者在献血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如一旦出现献血过程中的侵权情况,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综上所述,无偿献血管理规则是重要的一项制度,涉及到献血者的资格条件、程序、安全保护、补偿措施和权益保障等方面。

通过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可以更好地保护献血者的健康安全,提高献血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有效地促进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

献血规章制度

献血规章制度

献血规章制度1. 引言献血是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不仅可以挽救生命,还可以帮助科学研究和医疗治疗。

为了规范献血行为,保障献血者的权益,制定本《献血规章制度》。

2. 献血资格2.1 年龄要求献血者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不超过60周岁。

2.2 健康状况献血者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慢性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等。

2.3 体重要求献血者必须体重在50公斤以上。

2.4 饮酒和抽烟限制献血者在捐血前的24小时内不得饮酒,捐血前的1小时内不得抽烟。

2.5 献血间隔时间全血捐献者的献血间隔时间为3个月,儿童血液成分捐献者的献血间隔时间为6个月。

3. 献血前准备3.1 饮食献血者应在献血前保证有充足的高蛋白、高铁的饮食,避免过度饮酒和过重的饮食。

3.2 饮水献血者应多喝水,保持体内血液的充足。

3.3 休息献血者应保持充足的休息,避免疲劳状态下献血。

3.4 献血前健康检查献血者在献血前需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宜献血。

4. 献血程序4.1 注册登记献血者到达献血点后,需要在登记处进行注册登记,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血型等相关资料。

4.2 健康评估献血者在注册登记后,将进行一次健康评估,包括询问献血者的健康状况和进行体格检查。

4.3 血液捐献通过健康评估后,符合条件的献血者将进入采血区域进行血液捐献。

在采血区域,专业的医务人员将进行血液采集,确保操作的安全和卫生。

4.4 采血后护理完成献血后,献血者将进入休息区域进行休息和观察,以确保身体适应献血过程。

4.5 补充营养献血者献血后,应及时补充流失的血液,特别是铁元素等营养物质。

5. 献血后注意事项5.1 饮食要求献血者在献血后应保持正常饮食,避免过冷、过热的食物,多摄取富含铁元素的食物。

5.2 休息要求献血者在献血后应保持充足的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和过度劳累。

5.3 忌讳事项献血后的48小时内,献血者应避免酗酒、高温热水浴、浸泡在温泉中等。

5.4 身体异常反应献血后,献血者如出现早期或晚期身体异常反应,应及时就医。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液管理是指对献血、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二章献血管理第四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多次献血。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公民献血委员会,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公民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负责献血组织协调和临床用血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教育、医疗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献血的积极性。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本区域适龄健康人员参加献血。

本市将献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内容,通过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方式推动献血公益事业。

第七条设立献血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一)财政拨款;(二)社会捐赠。

第八条献血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血液事业,使用范围为:(一)无偿献血组织和宣传;(二)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三)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四)其他有关血液事业发展事项。

献血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具体管理办法由公民献血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献血办应按照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编制年度献血计划,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做好献血计划的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制定年度和月度用血计划,并向献血办申报。

第十条献血办应根据库存血液数量和临床用血需要,制定临床用血保障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医院无偿献血管理制度

县医院无偿献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无偿献血工作,保障医疗临床用血需求,提高无偿献血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干部职工及医护人员。

第三条我院无偿献血工作遵循自愿、无偿、安全、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设立无偿献血办公室,负责日常无偿献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科室设立无偿献血联络员,负责本科室无偿献血工作的宣传、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宣传与教育第七条定期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及医护人员的献血意识。

第八条通过悬挂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组织讲座等形式,普及无偿献血知识。

第九条对无偿献血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激发全体干部职工及医护人员的献血热情。

第四章献血与用血第十条全体干部职工及医护人员应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第十一条献血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献血条件。

第十二条献血前,献血者需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献血。

第十三条献血过程中,严格执行采血操作规程,确保献血安全。

第十四条献血后,献血者享有国家规定的献血者待遇。

第十五条我院临床用血优先使用无偿献血血液。

第十六条对违反献血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激励与保障第十七条对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的干部职工及医护人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对连续多年无偿献血的干部职工及医护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无偿献血工作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无偿献血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我院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输血科相关法律法规

输血科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无偿献血管理规则.doc

无偿献血管理规则.doc

无偿献血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护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省级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

的制度动员家庭成员、亲友、单位职工相互献血。

提倡和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我储血。

第三条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工作,确保辖区内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总量基本平衡解决辖区内血站和采血车的固定停(点)位。

第五条机关、社会组织、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街道和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成立应急献血队伍。

以身作则树立新的社会风尚。

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大学生应率先参与献血。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积极参与、促进献血工作。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献血宣传。

普及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血液传播疾病的教育;大力开展无偿献血。

的社会福利宣传第八条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各级政府应给予积极支持和优惠政策。

血站开业前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在市中心应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条件。

供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市+县(含县级市。

下同)人民政府设立公民自愿献血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不包括在编制序列中),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自愿献血工作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市公民献血委员会设有办公室(办公室附属于市中心血站)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和兼职人员。

(一)制定年度采供血计划;(二)宣传动员和组织献血;(3)组织、管理、血源分配;(四)发放、管理的《公民献血证》第十条机关、团体、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献血工作领导小组。

系统具体组织、本单位献血工作。

第三章献血和采集第十一条采供血机构必须对无偿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单位无偿献血制度模板

单位无偿献血制度模板

单位无偿献血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响应国家无偿献血号召,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偿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在岗工作人员。

鼓励非在岗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第三条本单位无偿献血工作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无偿献血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成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设立无偿献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无偿献血的日常工作。

无偿献血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或者社会工作部,由专人负责。

第七条无偿献血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当地血站的联系和合作,定期组织无偿献血活动。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无偿献血工作,积极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组织人员参与无偿献血。

三、无偿献血条件与流程第九条参加无偿献血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至55周岁;(二)男性体重大于等于50公斤,女性体重大于等于45公斤;(三)经体检合格,符合国家献血标准;(四)近6个月内未参加无偿献血。

第十条参加无偿献血的流程:(一)报名:有意向参加无偿献血的人员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报名;(二)组织:单位或者部门统一组织报名人员参加无偿献血活动;(三)体检:参加无偿献血的人员应当按照当地血站的要求进行体检;(四)献血:体检合格的人员参加无偿献血;(五)报销:按照当地血站的规定,对参加无偿献血的人员的交通、误工等费用给予适当报销。

四、奖励与关怀第十一条对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关心献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合理安排献血人员的工作任务,给予适当的休息和照顾。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献血人员参加健康知识培训,提高献血人员的健康意识。

血液管理工作制度

血液管理工作制度

血液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血液管理工作,保障血液质量和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1.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血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血液管理工作。

2.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血液管理工作,包括血液的采集、储存、发放、使用等环节。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质量监控机构,负责血液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4.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血液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血液采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血液采集制度,包括献血者的招募、体检、血液采集等环节。

2. 医疗机构应当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确保献血者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 医疗机构应当对献血者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献血者的献血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血液储存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血液储存制度,包括血液的储存条件、储存时间、储存管理等环节。

2.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储存环境进行监测,确保储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储存情况进行记录,包括血液的种类、数量、储存时间等。

五、血液发放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血液发放制度,包括血液的发放条件、发放程序、发放管理等环节。

2. 医疗机构应当对申请使用血液的患者进行评估,确保患者使用血液的安全性和必要性。

3. 医疗机构应当对发放的血液进行记录,包括血液的种类、数量、发放时间等。

六、血液使用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血液使用制度,包括血液的使用条件、使用程序、使用管理等环节。

2. 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血液的患者进行评估,确保患者使用血液的安全性和必要性。

3. 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的血液进行记录,包括血液的种类、数量、使用时间等。

七、血液安全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血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血液的安全运输、安全使用、安全处置等环节。

2.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运输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运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医院无偿献血制度模版

医院无偿献血制度模版

医院无偿献血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医院员工的社会责任感和人道主义精神,提高全员的健康意识和献血意识,促进社会公众对献血事业的关注和支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职工和志愿者,鼓励他们无偿献血,以表达对社会的关爱与贡献。

第三条医院全体在职员工和志愿者都享有无偿献血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献血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为晋升、奖励、岗位分配等与个人利益挂钩的标准。

第五条医院将定期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提高献血意识,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第六条献血过程中,医院将保障献血者的安全与隐私,确保献血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献血资格与限制第七条献血者必须符合以下资格条件:1. 年龄在18至60岁之间;2. 具有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3. 没有传染性疾病史;4. 没有接受过注射毒品的人;5. 没有暴力和违法犯罪史;6. 没有慢性疾病史;7. 妇女月经期间不得献血;8. 没有感染HIV、梅毒、疟疾等疾病的人;9. 体重在50公斤以上;10. 献血者必须是自愿参与无偿献血的。

第八条献血者应当具备以下限制条件:1. 近期接受过手术的人不得献血;2. 近期接受过针灸、艾灸等治疗的人不得献血;3. 近期做过牙齿抽提手术的人不得献血;4. 近期接受过放射线治疗的人不得献血;5. 近期接受过较大剂量的药物治疗的人不得献血;6. 近期患有急性疾病的人不得献血;7. 近期接受过疫苗接种的人不得献血。

第三章献血免责与禁止行为第九条献血者在献血过程中,如因损伤、伤残或其他不幸造成身体伤害的,医院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献血者在献血过程中,如确实受到医院员工的不当待遇、侵犯或虐待行为,有权向医院反映并要求处理。

第十一条医院禁止以下行为:1. 医院员工利用献血工作谋取个人利益;2. 医院员工违反规定向献血者索要财物或其他利益;3. 医院员工以任何形式限制或阻止员工参与无偿献血;4. 医院员工违背医院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献血。

第四章献血宣传与奖励机制第十二条医院将定期组织献血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海报、宣传册、宣传会议、线上宣传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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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管理规则
无偿献血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动员家庭成员、亲友、所在单位职工互助献血。

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

第三条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

第四条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确保辖区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总量基本平衡。

解决辖区献血屋和采血车的固定停靠(点)位置。

第五条机关、社会团体、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街道及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要求。

成立无偿献血应急队伍。

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率先参与献血。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献血宣传工作。

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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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大力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血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各级政府应给予积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

血站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业。

市中心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市、县(含县级市。

下同)人民政府成立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不列入编制序列)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市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中心血站)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人员。

(一)制定年度采供血计划;
(二)宣传动员和组织献血;
(三)组织、管理、调配血源;
(四)发放、管理《公民无偿献血证》
第十条各机关、团体、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及街道办事处应成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献血工作。

第三章献血与采血
第十一条采供血机构必须免费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

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每次献血量一般为200毫升。

两次采集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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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的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二条公民献血免交体检化验费。

但经健康检查符合献血条件而拒绝献血的体检化验费由受检者承担。

第十三条公民无偿献血后由当地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
无偿献血者所在单位可对献血者适当给予交通费、营养费等补助。

第十四条采集血液经检测不合格的血站应及时通知献血者作进一步检查。

并对血液检测结果保密。

第十五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

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

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第四章供血与用血
第十六条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单位提供。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血液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

第十七条血站必须严格依照省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地域范围。

及时向医疗单位供血。

省内采供血机构血液调配需报省血液管理中心核准、市卫生局备案。

不得买卖。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

第十八条医疗单位应成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

医疗临床用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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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输血技术规范,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积极推行成分输血和自身输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储备适量的血液,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制定用血计划。

保证急救用血的需要。

第十九条医疗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血站所供血液进行核查。

不得用于医疗临床。

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

第二十条为保证临床合理、科学用血。

保障无偿献血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积极性,实行临床用血审批制度,未经批准,血站不得供血。

临床急救用血可先供后批。

具体审批管理规则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

原则上由就诊医院采集,采集有困难的由当地血站予以协助,但必须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五章优惠与核销
第二十二条无偿献血者或配偶或直系亲属。

因病住院用血的费用,凭《献血证、居民身份证》用血者与献血者关系证明、医院住院小结和用血发票等到市献血办核销:
(一)无偿献血一次的本人免费享用等量的医疗用血;
(二)无偿献血累计600毫升以上的本人免费享用三倍量的医疗用血;
(三)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费享用不限量的医疗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可享用无偿献血等量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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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互助献血者(除配偶和直系亲属外)享受无偿献血者待遇。

第二十三条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献血者在本市就医需用血时。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红十字会、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四条无偿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市级表彰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一)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下。

(二)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每次献血人数超过员工人数30%或累计献血人数超过300人次的单位。

连续3年组织员工献血。

(三)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献血达二十次的授予铜质奖章;
(五)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
第二十五条符合《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规则》条件的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或红十字会申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批准后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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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单位出售无偿献血者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二十七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赔偿。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向医疗单位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医疗单位违反法律规定。

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血液监督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血源严重匮乏时。

为满足医疗用血需要,市、县献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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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办公室可指定单位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血液总量为全血的总量。

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比例计算其全血总量。

献出或使用成分血时。

第三十四条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
《献血法》颁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

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

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
第三十五条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海外侨胞和外国公民在本市参加献血、用血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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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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