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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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20546.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4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江苏省重点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挥发性有机物(VOCs),这些有机物的排放不仅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也制约了江苏省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已成为江苏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文旨在为江苏省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提供指导,以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同进步。

二、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江苏省重点行业主要包括石油化工、医药制造、印刷、涂装等,这些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广泛使用有机溶剂、原料等,导致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据统计,江苏省重点行业的VOCs排放量占据了全省VOCs 排放总量的较大比例,对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及策略1、源头替代: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溶剂,优化生产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和排放。

2、过程控制: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和治理效率。

例如,采用密闭式设备、高效废气收集系统等。

3、末端治理:对于难以替代或过程控制不佳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采取有效的末端治理措施。

例如,采用吸附、催化氧化、生物处理等技术对废气进行治理。

4、政策引导: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监管和管理,推动企业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

5、联合防治: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沟通与协作,形成联合防治体系,共同应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

四、实施控制技术的建议措施1、加大科研投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为行业提供更高效、更环保的污染控制解决方案。

2、提供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采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如给予税收优惠、环保奖励等。

3、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环保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认识和环保意识。

4、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废气排放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环发〔2012〕163号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现将省大气办《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2.5和光化学烟雾的前驱物,也是增加温室效应、加剧平流层臭氧消耗的主要污染物。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以有效控制灰霾及光化学烟雾污染、降低区域PM2.5浓度,是实施“蓝天工程”、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园区要充分认识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工作,促进区域空气质量的根本改善。

二、及时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各区县、园区要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大气办〔2012〕2号)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对园区和其它重点区域,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整治;对重点工业行业,要进行排查,筛选确定重点排放源,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逐步进行治理;对餐饮油烟、加油站油气、机动车尾气污染、服装干洗等重点生活源,要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经费保障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安排各项资金,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方面投入力度。

要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要求,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保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有序推进,重点用于工业污染治理、交通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以及区域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对实施先进技术进行改造或治理的企业予以支持和奖励,支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规范与指导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摸清VOCs排放基数,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

本细则试行后,根据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适时修订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清单编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VOCs排放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规定了VOCs排放量计算的基本原则、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二、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挥发性有机物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计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但不包括甲烷。

b)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或者上述a)项有机化合物。

2.2非甲烷总烃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 实测法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 公式法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系数法通过获取重点行业或排放环节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排放系数,从而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2.6物料衡算法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落实《“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采取更加系统、精准、严格的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治理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确保在实现“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更大幅度地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以源头控制、结构优化、综合治理、总量控制为原则,通过采用结构调整以及原料替代、过程管理、末端治理全过程污染控制措施,全面开展VOCs减排工作。

重点削减工业源、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强化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全面建成VOCs综合防控体系,大幅减少VOCs排放总量。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和重点企业VOCs综合治理,重点工业行业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削减10%以上。

到2020年,重点行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

全省VOCs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重点工业行业VOCs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通过与NOx的协同减排,O3污染加重态势得到遏制。

—1 —各设区市“十三五”三五市减排目标各地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VOCs污染治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项目安排和保障资金,确保治理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在化工、纺织、机械等传统行业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

2018年底前,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淘汰。

2019年底前,对不能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VOCs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二)强制重点行业清洁原料替代。

2017年底前,包装印刷、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2 —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替代原有的有机溶剂。

集装箱制造行业在整箱抛(喷)砂、箱内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工业生产、有机化学品储运装卸、建筑施工、洗染、机动车维修、农药喷洒等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排放的、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第三条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重点防治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强化生活源、农业源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信息。

发展改革(能源)、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推进洗染、机动车维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监督检查情况。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知识、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倡导消费和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第九条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和《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工作,防治化工行业废气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推动我省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供我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及化工企业在环评、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参照采用。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化工行业所有废气产生和排放企业,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第32号)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50051-2002 烟囱设计规范GB 50234-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HG 20640-97(A)、HG 20640-97(B) 塑料设备HJ 2000-201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7—2013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387-200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第18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简介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简介
8元
(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办法》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 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 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最佳技术导则
管理制度 与管理办法
工程技术规范
办法实施细则
¯ 排污收费制度 ¯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放量申报制度 ¯总量制度 ¯溶剂使用与申报制度 ¯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办法 ¯按日处罚制度 ¯------------------
工程建设规范与 设施运营规范
设施环保验收 设施核查监理
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技术性法规
(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排污许可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 核发的准予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凭证。”
排污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包括: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浓度和总量,规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及对排污 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2014年11月27日)
Ø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强化 Ø 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提供重点行业准入 Ø 门槛,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 Ø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 Ø 严厉处罚偷排偷放等恶意违法行为,将违法企业 Ø 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Ø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污染源全面 Ø 排查。
¯排放量申报制度 ¯总量制度
最佳技术导则
管理制度 与管理办法
¯溶剂使用与申报制度 ¯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办法
¯按日处罚制度
工程技术规范
¯--------------------------办法实施细则

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管控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管控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卷首语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管控㊀持续改善环境质量近些年,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细颗粒物(PM2.5)浓度显著改善,但臭氧(O3)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部分城市夏季环境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污染物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ʻ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㊂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2.5和O3的重要前体物之一,具有排放总量大㊁源多面广㊁治理效率低㊁监管难度大等特点㊂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部分行业和部分领域VOCs的排放量超千万吨㊂十三五 期间,我国VOCs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加强㊂‘ 十三五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提出量化指标;‘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细化了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对 十三五 中后期VOCs污染防治工作做了全面部署;‘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㊁思路与要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将VOCs治理监管工作推向了前所未有的高度㊂与此同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以及制药㊁涂料㊁油墨及胶粘剂等行业排放标准的全面实施标志着 行业+综合 的VOCs排放标准体系的完善㊂我国VOCs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一些进展,但VOCs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是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突出短板㊂一方面,治理技术水平良莠不齐㊂据有关报道,全国工业源VOCs平均去除效率仅为22%,综合治理效率低和选择难度大的问题凸显㊂另一方面,管理部门对VOCs的监管基础薄弱㊁能力不足,部分涉VOCs排放的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在无组织排放管控㊁台账记录等方面问题突出㊂此外,还存在现有的VOCs监测方法标准体系尚不完善,行业排放的VOCs物质清单尚不明确,核算方法尚未统一等问题㊂VOCs已纳入 十四五 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深入开展VOCs综合治理也已列入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对VOCs的综合治理建议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目标,在开展基础研究㊁健全管理体系㊁提升治理水平㊁强化监管能力等方面持续推进㊂。

江苏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江苏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江苏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最新)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最新)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全县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协同推进臭氧前体污染物控制,有效防止大气复合型污染,加快推进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X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工作方案(X-X 年)》(X治霾办函〔X〕X号)、《X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X-X年)(修订版)》(X政函〔X〕X号)、《X县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X-X年)(修订版)》(X政发〔X〕X号)等有关要求,按照《X市环境保护督察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X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 环督函〔X〕X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源头控制、结构优化、综合治理、总量控制为原则,继续实施重点行业VOCs治理,确保完成市上下达的重点工业行业VOCs总量削减任务。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继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实行动态清单式管理,确保整治到位。

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

(工信局牵头,各镇街负责落实)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生态环境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参与)严格按照《X县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X—X 年)(修订版)》要求,在冬季和夏季实施“错时”“错峰”生产。

(工信局牵头,发改局、交通运输局等参与)(二)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

各部门、各镇街要制定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电子制造、工程机械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方案,梳理年度治理项目。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word格式文档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专业整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20546.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4 —word格式文档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规范与指导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摸清VOCs排放基数,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

本细则试行后,根据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适时修订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清单编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VOCs排放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规定了VOCs排放量计算的基本原则、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二、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挥发性有机物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计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但不包括甲烷。

b)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或者上述a)项有机化合物。

2.2非甲烷总烃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 实测法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 公式法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系数法通过获取重点行业或排放环节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排放系数,从而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2.6物料衡算法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工作对策建议

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工作对策建议
(2)我省污染治理相关政策制定情况 VOCs排污收费相关政策文件正在制定。
拟于今年8月份出台全省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或重点行
业整治方案,并配套发布重点减排项目清单。
尚未制定重点行业VOCs排放地方标准。
综合整治工作思路相关建议
综合整治工作思路相关建议
一、四大排放源统筹考虑
(1)交通源
机动车、油品储运销
• 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主要包括非甲烷总 烃、含氧有机物、卤代烃、含氮/含硫化合物等。 拓展交流 • 有机合成 挥发性有机物 光化学(氧化)反应 半挥发性/ 低挥发性有机物及其他 • 挥发性有机物 一次有机气溶胶 二次有机气溶胶 半挥发性/低挥发性有机物
• 有机气溶胶与PM10、PM2.5的关系,质量贡献率为30%~60%
期间已率先启动VOCs新增总量替代工作,其中武汉市对新建项目 的VOCs排放量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当前我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二、污染治理相关政策制定滞后
(1)外省污染治理相关政策制定情况 目前,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河北、江苏、安徽、陕西 均已出台VOCs治理相关政策。 北京已经制定12项涉及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地方标准,并在
当前我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近年来我省VOCs治理工作情况
(2)开展石化企业污染源排查与综合整治 已组织全省开展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摸底排查,建立全省石 化企业污染源初步清单。
联合安监、质监部门指导新改扩建项目优化设计和设备选型 ,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与治理措施,从源头提升防泄漏水平。
督促重点企业武汉石化、荆门石化、金澳科技建立“泄露检测 与修复(LDAR)”制度,逐步推行“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 开展LDAR试点工作。

(完整版)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完整版)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20546.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4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VOCs治理的收集效率和处理效率

VOCs治理的收集效率和处理效率

关于VOCs治理的收集效率和处理效率近期,很多同行朋友讨论关于某省VOCs治理要求的“VOCs收集效率和处理效率均要达到90%”的话题。

关于对收集效率和处理效率都有要求的VOCs 类治理项目,建议各位朋友谨慎(如下内容为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1)关于VOCs去除率的顾忌及考虑:特别是前端收集部分合理且进口废气浓度低的项目,对于要求有高去除率(如大于90%)的项目要求可能会较难达到。

此外,我们在做项目的过程中遇到进口浓度都已达到达标排放标准的治理工程项目(不论前端收集是否合理),但还被要求上VOCs治理设备,这样还有高去除率的要求那风险更大(不要想着验收时操作),需要慎重考虑,至少在前期商务合同签订时在条款中规避风险。

有些环评单位编制人员把收集效率和处理效率写的很高,工程项目要按照环评来做并验收,那就更要谨慎考虑。

如上是2016年河北地标(DB 13/ 2322—2016)在一些行业对非甲烷总烃去除率的要求,其他地方标准都有类似的要求。

一些地方性的文件对某类工艺的处理效率已作直接认定,如《浙江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排放源排放量计算方法》中对各类工艺的处理效率认定如下:2)关于前端收集效率的顾忌及考虑:去除率是常见的技术要求指标,一些工程还要求对VOCs治理过程中的前端收集效率有要求,收集效率是个理论值,在监测时怎么论证或体现收集效率数值,即如何认定或者直接测量出来?有些同行反馈虽然某些地方是双90的要求,但监管单位针对收集效率的要求也是应收尽收,但并没有直接正面给与官方答复。

那是否收集效率仅是方便环境统计管理,不具备实际的工程和监测意义?同样,如《浙江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排放源排放量计算方法》中对各类收集方式的收集效率认定如下:按照上表,如果收集效率要达到90%,那可选择的收集方式即是废气管直连或者密闭收集,但回到原来的问题,这些收集方式的收集效率是如何计算出?难道是直接认定?关于VOCs治理工程项目中,去除(处理)效率较好理解,可直接计算核定,但全部项目都要求高处理效率似乎不合理,环评单位在编制该部分时编制人员结合工程经验(不论自己的还是别人的)也要充分考虑。

国家层面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文件、环保政策、排放标准汇总

国家层面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文件、环保政策、排放标准汇总
一、国家层面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文件情况
1、《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 2013年 第31号)
2、《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公告 2014年 第55号)
3、《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
4、《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
2、《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3.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加大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力度,2013 年底前重点控制区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4 年底前一般控制区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试点,实现对重点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远程集中监测、管理和控制。
4.大力削减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三)加大落后产能淘汰,优化工业布局
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
淘汰200 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淘汰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 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300 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淘汰其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和控制无经济可行性的工艺和产品。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和《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工作,防治化工行业废气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推动我省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供我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及化工企业在环评、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参照采用。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化工行业所有废气产生和排放企业,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第32号)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50051—2002 烟囱设计规范GB 50234-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HG 20640—97(A)、HG 20640—97(B)塑料设备HJ 2000-201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7—2013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387—200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第18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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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发…2012‟163号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现将省大气办《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2.5和光化学烟雾的前驱物,也是增加温室效应、加剧平流层臭氧消耗的主要污染物。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以有效控制灰霾及光化学烟雾污染、降低区域PM2.5浓度,是实施“蓝天工程”、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园区要充分认识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工作,促进区域空气质量的根本改善。

二、及时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各区县、园区要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大气办…2012‟2号)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对园区和其它重点区域,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整治;对重点工业行业,要进行排查,筛选确定重点排放源,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逐步进行治理;对餐饮油烟、加油站油气、机动车尾气污染、服装干洗等重点生活源,要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经费保障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安排各项资金,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方面投入力度。

要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要求,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保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有序推进,重点用于工业污染治理、交通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以及区域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对实施先进技术进行改造或治理的企业予以支持和奖励,支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档案从今年起,各区县、园区要根据《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登记表》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建立专门档案,并予动态更新。

企业因产品结构调整、工艺和装备改造、新上废气收集治理设施以及停产关闭等导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发生变化的,在对登记表进行及时更新的同时,应将相关材料一并收集整理并归档。

市直管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档案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

对2011年以来实施整治的企业,要补充建立治理档案,测算其整治前后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

档案一式两份,属地环保部门、企业各一份存档备查。

2013年起,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建档工作将纳入区县园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五、其他要求各区县、园区要落实专人负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请各单位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名单报我局。

联系人:污防处田锋,联系电话:83630829。

附件一: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附件二: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登记表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主题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通知抄送:各直属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年8月22日印发校对人:田锋共印40份附件一: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造成灰霾和光化学污染、影响区域空气质量的重要原因,是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因子。

为深入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切实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以及相关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沸点为50-260℃,室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133.32Pa,在常温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种类繁多,其来源主要为化学品、化学溶剂、汽车尾气和燃烧废气,广泛存在于人们的生产和日常生活活动中。

生产、生活活动中排放的许多挥发性有机物具有刺激性或毒性,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前驱物,并导致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大气污染呈加剧态势。

我省工业企业和城镇众多、人口密集、机动车保有量大,工业生产以及燃油储运、消费均排放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

在我省的产业构成中,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家具制造、化学药品原药制造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数量多,且在区域上相对集中,导致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大,污染严重。

另外,三产油烟、建筑装修、服装干洗等生活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也不容忽视。

据初步测算,2010年我省人为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总量近150万吨,居全国前三位,其中工业源排放居全国第一位。

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起步晚、基础差,缺乏有效的监管与治理措施,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以及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呈加重趋势。

近年来,我省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环境纠纷持续上升,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是有效控制城市灰霾及光化学烟雾污染、降低区域PM2.5浓度的关键,是实施“清水蓝天”工程,全面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努力减少灰霾和光化学污染,促进区域空气质量的根本改善。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以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为指导,以化工园区(集中区)为重点区域,以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工、化学药品原药制造等为重点行业,以造成重复信访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为重点整治对象,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推进重点领域污染治理,加快监控能力建设,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加快实施机动车国Ⅳ标准,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机溶剂,加强污染控制研究,制定重点行业排放标准,积极削减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努力解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造成的恶臭扰民问题。

到“十二五”末,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能力全面提升,基本建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完成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指定任务,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三、主要任务(一)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

研究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技术指南,并对各省辖市相关管理人员、调查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各地根据省统一部署,以调查问卷、现场核查、环境监测方式,组织开展辖区内化工园区(集中区)以及石油炼制、有机化工、装备制造、医药、电子元器件及电子产品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

现状调查技术指南将由省环保厅另行发布。

(二)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档案。

各地应结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工作,根据“一区一策、一厂一策”的原则,逐步建立化工园区(集中区)以及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档案;建立档案的具体范围及档案格式由省环保厅作统一规定。

省环保厅将在各地建立档案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三)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2012年起,各地要围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针对本地区重点问题,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年度计划,明确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确定年度重点治理企业名单,作为每年“蓝天工程”的重要内容,于上一年度年底前报省环保厅。

省环保厅将选择部分化工园区(集中区)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及扰民严重、投诉率高的企业先期开展治理试点,为“十二五”全面完成重点领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提供示范。

(四)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加快实施机动车国Ⅳ标准。

沿江8市2012年底前、苏北5市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加强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设施在线监控试点。

2012年起新登记注册的轻型汽油车全面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加大“冒黑烟”车辆整治力度。

全面推进沿江8市油品升级工作,2012年起南京市率先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汽油,沿江其余各市力争年底前实施;2012年6月底前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柴油,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国Ⅳ标准柴油供应试点。

(五)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溶剂。

“十二五”期间,全省涂料实现由溶剂型向水性、紫外光固化、高固份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型过渡,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

城市主城区和建成区逐步扩大建筑业水性涂料的使用率,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2013年起新建汽车整车制造项目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率不得低于80%,其它新建工业涂装项目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量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新建包装印刷项目必须使用具有环保标志的油墨。

到“十二五”末,工业行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使用率达50%。

(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监控。

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和监控体系。

以化工园区和企业为建设主体,加强园区和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选择重点园区和企业先期开展监控系统建设、运维、管理试点,并逐步推广。

到“十二五”末,化工园区(集中区)全面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报警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连续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城市主城区推广餐饮油烟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七)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研究。

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重点企业等各方面技术力量,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治理技术、监测方法、环境与健康效应、标准体系、调控措施等的研究和攻关。

探索研究各行业最佳可行污染控制技术,编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和控制技术指南,建立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初步探明挥发性有机物对环境及人体健康的影响效应,研究能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的调控与管理措施,为各地有效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提供技术支撑。

(八)研究制订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针对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种类多、总量大的特点,对重点园区、重点行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出台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依法、有序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强化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针对本地区存在的重点问题,加大产业布局和产品结构调整力度,淘汰一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扰民严重的企业、产品和生产工艺;每年组织实施一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项目,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强化源头和过程控制,不断提高防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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